农村道路提档升级1招标公告

农村道路提档升级1招标公告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1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201.55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农村道路提档升级项目H****************文件: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农村道路提档升级项目H888888FB8A000761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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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农村道路提档升级项目

招标 文 件

项目编号:MCGC-2019-39


项 目 名 称:

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农村道路提档升级项目

招标人

湖北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

2019年6月19日9时00分


二〇一九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17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18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19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3

*******">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0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30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3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2

第六章 图 纸................................................................................................................. 5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5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55

目 录.......................................................................................................................... 5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7

(一)投标函............................................................................................................. 57

(二)投标函附录...................................................................................................... 5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9

三、投标保函................................................................................................................. 61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2

五、施工组织设计.......................................................................................................... 63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64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66

附表四:进度计划...................................................................................................... 67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68

六、项目管理机构............................................................................................................. 69

七、资格审查资料.......................................................................................................... 71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1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2

(三)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73

(四)拟委派的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汇总表................................................................... 74

八、两个附件.................................................................................................................... 87

附件1............................................................................................................................ 87

附件2............................................................................................................................ 8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农村道路提档升级项目招标公告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农村道路提档升级项目(项目编号:MCGC-2019- 39)已由麻城市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麻路指函【2019】1号及麻路指函【2019】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湖北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加自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编号:MCGC-2019-39

项目概况及建设地点:湖北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农村公路提档升级。

招标范围及规模:本项目分1个标段。计划工期180日历天/标段(不含冬雨季施工)。造价约为:201.5515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本项目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条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临时执业证书)(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如不能提供原件,提供从行政主管部门网上打印的证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视为同等有效,且须提供2019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过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以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为准,加盖核定章或缴费章的均视为有效)。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若有在建工程,但又来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其复印件必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中标无效。

(3)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至今承担一项工程量不少于200万元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三项原件中的至少两项原件方为有效。(以证明材料中签发时间较早的为准)

(4)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长驻本项目工地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变动。

(5)信誉最低要求:①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②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③投标人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④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投标人没有处于被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以上信誉最低要求各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如在资格审查、中标公示过程中或签订合同后经查询发现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将作废标处理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6)其他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要求:专职,长驻本项目工地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变动。业主随时检查如发现有顶替和不在施工现场的,业主有权将施工单位清理出场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施工员(路桥工程师):必须是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员证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

质检员: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员或试验检测师执业资格或质检员资格证。

专职安全员: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C证如不能提供原件,提供从行政主管部门网上打印的证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视为同等有效),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配备。

四.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不接受联合体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无相应资质的分公司投标。

五.报名:不接受联合体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无相应资质的分公司投标。

六. 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请自行登陆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在“会员专区-企业注册-建筑业企业注册”栏目注册(注册后需携带相关原件至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并于2019年5月27日至6月3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即可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未在系统中报名的投标无效。

七.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9年6月19日9时00 分

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麻城市金桥大道市政府大楼对面)。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的递交须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办理,否则招标方将拒绝其投标申请。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4)开标时间:2019年6月19日9时00 分

开标地点: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麻城市金桥大道市政府大楼对面)。

八、其它事项说明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中标人按招标人规定从公司基本帐户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或提供合规足额的保函。未按规定提供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资质投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为此,中标人施工进场后,招标人将邀请招标监管部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及施工机械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查看所有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上报招投标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网上公示。

九.

十. 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北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地 址: 湖北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

联系人: 周先生电 话:13872031733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麻城市西环路23号

联 系 人:王女士电 话:0713-2927899

监督部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713-2953129

特别提示:不需要提交保证金的项目(采用保函或保证金为0的项目),请各投标人(供应商)在下载文件时,务必在在保证金栏点击已缴纳。

2019 年5月27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名 称

编 列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湖北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地 址:湖北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

联系人: 周先生

电 话:13872031733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麻城市西环路23号

联系人: 王女士

电 话: 0713-2927899

1.1.4

项目名称

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农村道路提档升级项目

1.1.5

建设地点

湖北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

1.1.6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上级拨款加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合同中约定。

计划竣工日期:合同中约定。

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的通知为准。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信誉

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到1095547654@qq.com 邮箱,在截止时间前未提出的视同认可招标文件内容,在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1.10.3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不足15天的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11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答疑、澄清函、补遗书等(如果有)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6月19日9时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投标预算书。投标预算书应按照交通部颁现行概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预算书中各工程子目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子目的工程量保持一致。

投标人必须提供涉及到资格审查和评分的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视为不合格或不得分。

以上原件单独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查验。

关系到资格审查和评分的证件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书原件。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如不能提供原件,提供从行政主管部门网上打印的证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视为同等有效

(注意事项:各投标单位将证件单独密封时,须将公司所带证件清单在密封袋封面一一列出。)

3.2.3

最高投标限价

造价约为:2015515元(具体情况详见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3.3.1

投标有效期

6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2万元

以投标保函的形式提供,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与原件一起单独密封并提交,投标保函的实质性内容(包含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金额,保函有效期等)必须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否则按照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对保函格式不作具体要求。

投标保函的退还,未中选单位的投标保函将于本项目中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退还至各投标人,中选单位的投标保函将于招标后再办理退还手续。

注: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保函上注明投标工程项目名称,如因此造成的投标保函无法确认,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

份要求

2016年1月1日至今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且文件中要求签字和盖章的页面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在改动处亲笔签署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章,禁止使用签名章替代。

(4)投标文件中未要求的页面可以不盖章。

3.6.4

投标文件份数

3份 (一份正本贰份副本)

3.6.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分别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按顺序胶装成册,(不限定册数)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以随意拆换的装订方式,未按要求装订的在评标中按照投标错误处理。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麻城市

项目名称:

在2019年6月19日9:00时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麻城市金桥大道市政府大楼对面)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9年6月19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麻城市金桥大道市政府大楼对面)。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业主代表1人,共5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排序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由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按招标人规定从公司基本帐户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或提供合规足额的保函。未按规定时间提供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行业监督部门

监督机构:黄冈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电 话:0713-8821812

地址:黄冈市开发区新港路古楼街 邮 编:438000

9.2

招投标监督部门

监督机构: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电话:0713—2933219

9.3

承诺函

投标人须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

投标人(供应商)事前信用承诺书、关于人员机械设备的承诺、关于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承诺、关于工期的承诺、关于不转包和不非法分包的承诺、关于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关于工程质量的承诺、关于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承诺、投标资料真实性承诺。

10

电子招投标

不适用

11

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

1.5.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身招标活动中自身所发生的费用。另根据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本工程约定中标人需按鄂价[2002]238号文件标准向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作为投标人投标中需实质性响应条款,和按规定缴纳交易平台信息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提供证件的原件审核)

(1)资质条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临时执业证书)(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如不能提供原件,提供从行政主管部门网上打印的证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视为同等有效,且须提供2019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过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以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为准,加盖核定章或缴费章的均视为有效)。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若有在建工程,但又来投标本项目的,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其复印件必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中标无效。

(3)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至今承担一项工程量不少于200万元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三项原件中的至少两项原件方为有效。(以证明材料中签发时间较早的为准)

(4)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长驻本项目工地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变动。

(5)信誉最低要求:①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②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③投标人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④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投标人没有处于被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以上信誉最低要求各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如在资格审查、中标公示过程中或签订合同后经查询发现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将作废标处理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6)其他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要求: 专职,长驻本项目工地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变动。业主随时检查如发现有顶替和不在施工现场的,业主有权将施工单位清理出场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施工员(路桥工程师):必须是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员证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

质检员: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员或试验检测师执业资格或质检员资格证。

专职安全员: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C证如不能提供原件,提供从行政主管部门网上打印的证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视为同等有效),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配备。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指定的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澄清将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各投标人须自行关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修改招标文件,请投标人自行关注网站。如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各投标人须自行关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的完整性、合理性;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7)资源配备计划 ;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的至少两项及以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正本单独包装,所有副本合封。并在封套上注明正(副)、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收。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另将一份投标函封在小信封内和投标文件正副本一同递交。小信封的密封参照4.1.2款。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抽取下浮系数:下浮系数设置0.975、0.980、0.985、0.990、0.995五个值,开标时在监督人监督下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系数。(抽取办法:由招标人代表负责抽取,系数只抽取一次)

(9)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将作废标处理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或未在投标函上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 投标总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五名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医保帐户及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原件进行检查,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招投标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网上公示。

7.5.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4签订合同只能由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带与投标文件一致的证书、业绩原件和身份证到招标单位签订,不得委托其他人员签订合同。并签订工程建设承诺书。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为此,中标人施工进场后,招标人将邀请招标监管部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及施工的机械,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查看所有投标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上报招投标监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网上公示。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签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提供原件)递交。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提供原件

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总工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最低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3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3.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构成:12分

投标报价评分:65分

其他因素评分:23分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投标价的确定:投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P的计算: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D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60%+最高投标限价×40%]×抽取下浮系数。下浮系数设置0.975、0.980、0.985、0.990、0.995五个值,开标时在监督人监督下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系数(抽取办法:由招标人代表负责抽取,系数只抽取一次)

2.3.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审标准

2.3.4(1)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12分)

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

(6分)

①担任过公路工程的项目负责人(1个公路工程得2分,最多得6分)。证明材料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三项原件中的至少两项原件方为有效。(证明材料中不能证明项目负责人的无效)

项目总工工作经验

(6分)

每担任过1个本项目公路工程的项目总工,得2分,最多得6分。以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为准。未提供原件不得分。(证明材料中不能证明项目总工的无效)

2.3.4(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65分)

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D)/评标基准价D

报价得分

(60分)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其中E1=1.0,E2=0.8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价得分=6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价得分=60+偏差率×100×E2

投标报价合理性

(5分)

① 商务标编制完整,投标报价计算正确的得3分。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编制不完整或投标报价计算错误时,如不影响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出现次数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②商务标有本单位交通部门造价工程师签字和盖章,同时提供该造价工程师有效的资格证原件得2分。

2.3.4(3)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3分)

企业业绩(8分)

2016年1月1日至今承担工程量不少于200万元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的项数,(改建或新建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项得2分,最多得8分(少于一项为无效投标);证明材料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三项原件中的至少两项原件方为有效。(以证明材料中签发时间较早的为准)

相关承诺(4分)

①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有驻本项目工地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的承诺,并有具体的违约经济处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②投标人有自行协调周边施工环境的承诺且有具体的违约经济处罚的得分2分,否则不得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6分)

①具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等级为一级的得6分。

②具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等级为二级的得3分。

以上两项不重复计分,同时具有的以最高等级为准。必须提供原件才得分。

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5分)

①2017年度至今获得省级及以上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A级或以上的得分为5分

②2017年度至今获得省级及以上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B级的得分为3分

③2017年度至今获得省级及以上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C级的得分为1分。((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或带有网址的网页截图的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视同为原件,多次或多地获评的不重复计分)

注:1、未提交资格审查中所涉及原件的作废标处理。2、在评分中要求提供原件的而未提交原件的该项不得分。3、以上涉及到资格审查和评分的证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书原件。



资格审查表

序号

初步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

投标单位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资格评审标准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原件)

是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银行出具的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资料;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账户;(提供原件)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提供原件)

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提供原件)

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提供原件)

企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提供原件)

项目总工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提供原件)

信誉最低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承诺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3项规定






结论





备注:上述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且说明原因。凡有任一项不合格,结论为不合格。关系到资格审查和评分的证件必须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书原件,视同为原件。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在各评委对各投标人的评分结果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剩余评委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技术标评审(只分合格和不合格)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的完整性、合理性;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7)资源配备计划 ;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有一项不合格,即视为技术标不合格,作废标处理,不参与评分,评委所给施工组织设计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 。

2.3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3.1分值构成

1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4评分标准

(1)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进行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只有达到了合格标准的投标单位才能进入下一步详细评审,技术标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3.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3.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3.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投标人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所给分值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平均值)。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九部委56号令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自备》)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数据表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名 称: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农村道路提档升级项目

地 址:湖北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

联系人:

电 话:

2

1.1.2.6

监理人:监理人名称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3

1.1.4.3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

计划开工日期:合同中约定(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通知的为准)

4

1.1.4.5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5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6

2.3.2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并办理租用手续,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相应子目内,实行总额包干使用,其用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补偿等相关费用都应包含在内。

7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8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9

10.1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0天内提交给监理人

10

10.2

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一个月对下一个月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当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11

10.4

提交合同用款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提交给监理人

12

11.1

发出开工通知期限:开工日期7天前

13

11.5

逾期竣工违约金:签约合同价的0.1 % /天

14

11.5

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5%

15

16.1

合同期的调价由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16

17.3.3

本项目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22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合同价的3%

23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3%,按合同约定条件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24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6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7

18.2

交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8

19.7

保修期:5年

29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0‰

保险范围: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

30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2.0‰

31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黄冈市仲裁委员会


说明:本数据表是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和补充。如果与通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1.1.2.3目细化为: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有着丰富工程管理、施工经历和经验的当事人。

第1.1.5.2目细化为: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并通过国家审计确认,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第1.1.5.5目细化为:

暂估价:指对于合同中某些不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发包人预先指定了一个价格作为投标人报价的依据。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价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取土场、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出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性文件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1)项目开工前,承包人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它合同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约定为: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与承包我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监理人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并因此影响了工程施工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提出需要的时间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监理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约定为:

当监理人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在7d内提交临时工程、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等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人批准或备查。

为使第1.6.1项和第1.6.3项所述的施工图纸、修改和补充图纸和发出的指示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视技术资料和工程复杂情况在14至21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和要求、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按第1.6.3项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就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和要求、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而不及时通知监理人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对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

1.9 严禁贿赂

本款细化为: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22.1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第3.1.1项细化为:

监理人发出涉及费用的指令和在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12.3款、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11)根据第6.4款,同意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或撤走闲置施工设备。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第4.3.2项细化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本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动合同应参照建设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

本项目分包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鄂交法[2005]330号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鄂交基[2005]377号文《关于严禁交通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通知》的规定。

第4.3.3项~第4.3.5项细化为: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专业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施工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及专业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担责任;

(5)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6)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7)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协议)和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和单价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劳务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要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监理人备查;

(2)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务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务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民工)、违反劳务合同的责任(劳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务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5)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所造成的后果负完全连带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4 联合体

本款约定为:不接受联合体。

第4.5.1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不得更换。

第4.5.4项约定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在授权前7天内应先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须获得发包人批准。

第4.11.3项细化为:

(1)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如发生紧急情况,承包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应适当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1.2项细化为:

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质量,对于用于本工程永久工程的钢材、水泥、沥青(商品沥青砼)等,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技术规范要求选择为同等项目供应过相应产品且具有相应资质和足够财务能力的供应商,投标人应将供应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投标人不得与未经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同意的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并应按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进场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承担上述产品的质量和价格风险。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修改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自行办理手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1.3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确保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于整个合同工期内有效。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在该工程开工前14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并应征求当地安全主管部门的意见,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9.2.3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1号令)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 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号)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2) 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锅炉工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5)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合同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6)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8) 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9) 承包人应当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 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投标人除执行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响应《湖北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中的要求,摘录如下:

“三、养护作业现场管理标准

(三)固定养护作业管理标准要求:

1、施工作业时应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

2、各区的长度根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和《湖北省普通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区管理办法》进行计算确定。

3、主要设置数量:施工预告标志不少于2块,警告标志不少于4块,限速标志不少于2块,限速解除标志不少于2块,交通引导人员不少于2人,线形诱导标志牌不少于4块,附设施工警示灯的护栏不少于4个,锥形交通路标若干。工作区内设置工程概况标牌不少于1块;质量监督标牌不少于1块;告示牌不少于4块。安全设施设置数量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可进行增设。

4、主要设置地点:警告区前方设置施工预告标志;警告区内设置道路封闭的警告标志和限速标志;警告区内安排交通引导人员1名;在缓冲区内设置线形诱导标志牌;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设置附设施工警示灯的护栏;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与通行车道之间按15米的间距设置锥形交通路标,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可适当加密到间距5米,防止车辆窜入。工作区下游应与上游对称设置。

5、工作区内若有弯道,应在弯道两侧增设警告标志牌;在工作区起止点应设置工程概况标牌、质量监督标牌和廉政建设责任标牌;在工作区内的交叉(或T型)路口及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告示牌。

(四)其他管理标准

1、养护现场作业人员应统一穿戴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和帽子,交通引导人员还应配备对讲机、红绿旗等。

(五)项目部及拌合场管理标准

项目部及拌合场规范化管理标准可参照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管理标准执行。

四、安全设施相关要求

1、前方施工的预告标志:标志应采用蓝底白边白字,图标位置应为黄底黑字,版面内容应包括“前方施工500m”或“前方施工1000m”等字样,并在标志上增设施工警告图标,标志尺寸不应小于600mm×1000mm。

2、道路封闭的警告标志:标志应采用蓝底白字,图标位置应为黄底黑字,版面内容应为“道路封闭”或“右(左)道封闭”字样,并增设车辆变道警告图标,标志尺寸不应小于400mm×800mm。

3、限速标志:标志应采用圆形,白底红边黑字,可与道路封闭警告标志联合设置,标志直径不应小于600mm。

4、限速取消标志:标志应采用圆形,白底黑边黑字,标志直径不应小于600mm。

5、线形诱导标志:标志应采用黄底黑边,版面涂画黄黑相间的图形,标志尺寸不应小于400mm×800mm。

6、附设施工警示灯的护栏:护栏表面应涂画黄黑相间的斜条纹,标志尺寸不应小于400mm×800mm。

7、锥形交通路标:应采用贴有红白相间反光膜的锥形交通路标,路标高度不应小于500mm。

8、工程概况标牌:应采用蓝底白字,版面可做成表格形式,内容应包含工程简介、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标牌尺寸不应小于1500mm×1000mm。

9、质量监督标牌:应采用蓝底白字,版面可做成表格形式,内容应包含主管部门、质监单位、安监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标牌尺寸不应小于1500mm×1000mm。

10、廉政建设责任标牌:应采用蓝底白字,版面可做成表格形式,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合同工期、廉政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标牌尺寸不应小于1500mm×1000mm。

11、出入口告示牌:标牌应采用蓝底白字,图标位置应为黄底黑字,版面内容应为“有车出入,注意安全”字样,标牌尺寸不应小于400mm×800mm。”

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施工道路的过往车辆安全通行,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车辆行车安全和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安全生产费由招标人进行统一管理,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招标人将制定详细的支付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支付。如投标人须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

第9.2.4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约定为投标控制上限值的1.5%,承包人在合同总价中计入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9.3 治安保卫

第9.3.1项约定为:

工地治安保卫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就治安保卫等有关事宜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协调。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第9.3.3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5 事故处理

本款补充: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办理。

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90号)的规定办理。

上述事故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发生洪水、雷电、干旱、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冻灾、冰雹以及不利的降水等气候条件,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气候条件除外。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1)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三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2) 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1)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3) 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2.2款补充以下内容:

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

(1)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 因这种暂时停工给承包人的费用及利润补偿,监理人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13. 工程质量

本款增加第13.1.6项~第13.1.7项:

13.1.6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7 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直接发布或授权监理人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第13.2.2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

第13.2.4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本款约定: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

14. 试验和检验

第14.1.1项补充以下内容:

(1)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3)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 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令。

增加第14.5款:

14.5 试验室

工地必须建立常规试验室并有具备常规试验资格的试验人员。承包人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标定,经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如钢绞线等材料的化学分析等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人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第15.3.4项细化为:

本项目合同工程的变更程序除应执行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对工程变更管理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外,还应严格执行发包人为本项目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该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则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投标时采用的工料及单价和投标时承包人给予的优惠降幅,并按照交通运输部颁现行的定额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补充定额(如果交通运输部颁定额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补充定额没有该项定额时,参照其他省级以上的行业定额)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后,报发包人批准。

第15.4.4项约定为:本项目不适用。

第15.4.5项补充为:

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确保工程质量或为了施工安全或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调价,除与发包人另行约定除外。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费率:2.0‰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项约定为: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2.0‰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6.6 报告义务

本项约定为:

(1)在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期限内,若发生保险单约定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承包人应当在单位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并通知发包人,同时做好报险记录和事故现场相片等相关资料。承包人还应委派专职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向保险人进行理赔的工作。在办理理赔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若发生事故(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保险人不予理赔的, 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赔偿。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的规定,或违反第6.3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

(9)承包人未按4.8.1项的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10)在接到根据第9.4.9项关于从现场清除、撤除并运走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28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

(11)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12)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13)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14)承包人更换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等主要技术人员的;

(15)承包人不能持续、有效地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

(1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补充:

当索赔事件发生24小时内,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出报告,同时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提出避免或减少费用索赔的处理措施执行,否则监理人有权不接受该项索赔中的任何要求。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2)项约定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监理人不接受该项索赔中的任何要求。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约定为:

争议的解决方式:向黄冈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4.3 争议评审(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 合同形式:。

5.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7.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其他说明

4.工程量清单以招标控制价为准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技术标准和要求

1.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和省或行业的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1 按设计文件(包括图纸)的技术要求执行;

1.2 按现行的公路工程、公路桥涵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执行;

1.3 按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公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规程、规范、规定执行 ;

2.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2.1 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需满足《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施工合同技术条款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技术规范”正文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技术规范”与工程量清单相对应的章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函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拟定项目负责人为。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我方响应日历天的投标有效期。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24个月

4

质量保修期

19.7

5年

5

投标有效期

3.3.1

60日历天

……

……

……

……

……

……

……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亲笔签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三、投标保函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 7 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请各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自行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未下载的,责任自负,特此声明。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 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投入的试验检测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进度计划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进度计划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特别说明:本项目所有人员均不得互相兼任。投标人如果中标,应按投标承诺人员进场,并长期驻守工地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否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关损失。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资历表

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每个项目一页,附合同复印件,获奖项目还需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四)拟委派的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

年龄

拟在本项目中

担任的职务

技术职称

(或职业资格)

工作年限

工作经历年限


注:1、本表填报人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关于其他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要求。投标人如果中标,应按投标承诺人员进场,否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派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章)或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本项目所有人员均不得互相兼任

(五)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姓 名

年 龄

专业

职 称

公司单位

职务

拟在本项目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

经历

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

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随时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及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

(六)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一、承诺函

投标人(供应商)事前信用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黄办文〔2018〕52号)和《麻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麻政规〔2019〕2号)精神(详见附件),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采购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投标人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对所提交的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企(事)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三、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网网员库中信息;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借用或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的良好秩序;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本单位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人员机械设备的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对我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元/台(人)/天的处罚甚至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关于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承诺

致:

若我单位中标承建项目,我们将组织精干力量投入施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每一位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年 月日


关于工期的承诺

致:

若我单位中标承建项目,我们对本工程的工期作出如下承诺:

从开工之日起,严格计划管理,确保按己编制的网络控制计划施工,确保日历天完成合同内工程项目。

开工日期: 年 月日

完工日期: 年 月日

若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未能按期完工,我单位愿按每延误一天,处以5000元的罚金,但不超过合同价的5%。

投标人:(盖章)

年 月日

关于不转包和不非法分包的承诺

致:

若我单位中标承建项目,在此我们郑重承诺:我们将成立专门的项目部,依靠自身的力量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内的工程内容,绝不对外转包和非法分包,也不会无故更换施工管理人员。

若一旦发现我公司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无故更换施工管理人员,招标人有权中止转包和非法分包的工程范围的合同,另选施工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将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盖章)

年 月日


关于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致:

若我单位中标承建项目,在此我们郑重承诺:遵守国家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自觉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诚信守法,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杜绝非法用工,在获得工程款后,优先偿付民工工资。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年 月日


关于工程质量的承诺

致:

若我单位中标承建项目,在此我们对本工程的质量特作如下承诺:

我单位将严格按施工图纸及说明、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若工程质量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达不到合格等级,则我单位愿接受贵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五的罚金。

投标人:(盖章)

年 月日


关于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承诺

致:

若我单位中标承建项目,在此我们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作如下承诺:

1.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监管人员,赋予监管权力,确保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有效管理。

2.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经费的投入。安全文明生产设施、设备按标准设置,配套齐备,牢固可靠。

3.强化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全员持证上岗。在日常监管和各级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汇检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不留死角。

4.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否则,一律不投入使用。

5.在保证现场运入运出各类建筑材料的同时,还要加强路面保洁,规范沙石料堆场,不定时洒水控制扬尘。

6. 保证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居环境良好,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原则上应明显分开或进行隔断。按规定设置食堂、饮水处、厕所、浴室并符合卫生要求。

7.施工现场尽量保持干净整洁,材料堆放整齐,标识明确,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干净。

8.重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信誉最低要求(自行承诺)

致:

关于信誉最低要求我单位承诺如下:

①我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②我单位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③我单位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④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投标人没有处于被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致:

我公司承诺项目的投标工作中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及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资料不真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如有虚假愿接受贵方的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没收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盖章)

年 月日

其他评分的证明材料

八、两个附件 附件1

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意见

(黄办文〔2018〕52 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就治理全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开展“五个提醒”。对招标人进行警示提醒,督促其依规依法规范招标行为,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警示提醒,明确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督促其严守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对参加投标企业进行警示提醒,明确凡是发现存在围标串标和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提醒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自行退出。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警示提醒,严肃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和惩处措施、责任后果,敦促、勒令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企业自行退出。对中标企业在签署施工合同前再次警示提醒,凡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敦促、勒令其自行退出。

二、着力加强“四个监管”。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积极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全程严格依规依法进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代理资格证书以及参与串标、围标、虚假招标等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加大对专家评分情况复核力度,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作清退处理,评标专家属于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加强标后监管,突出对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是否为企业在籍在册在编人员以及资金流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健全完善“三个移交”。通过标后监管发现中标企业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问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凡经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在参与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一律移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及相关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凡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腐败和“保护伞”以及相关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四、严格实行“两项制度”。严格实行“签字背书”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对中标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借用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身份真实性情况,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背书”,交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仅严肃追究参与投标企业和出借资质企业的直接责任,还要严肃追究招标人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知情不报,甚至相互串通、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招标采购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意见

(麻政规[20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监管。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审批和核准。

市财政局负责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过项目的审批和核准,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住建、财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交通、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招标投标纠纷,依法查处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和非法分包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场外交易、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必要时负责提供投标人纳税信息。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纪委监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监察,受理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担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进场组织安排、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履行平台职责,做好交易服务工作。

第三章 标前监管

第五条 招标人作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市发改局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核定职能;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投资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预算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文本标准。将投标企业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依法依规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资格审查的评审因素。

第八条 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项目业主等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履约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实时公布评价情况及不良行为,评价结果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进行分档管理。

第四章 交易过程监管

第九条 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400万元以下、50万以上(含)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采购,但政府投资5万至50万(不含)的建设工程项目需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村集体资金建设的5万至50万(不含)的项目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实施,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合同价不得超过预算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招必招,应进必进。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要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进程,建立投标人法人诚信承诺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开评标现场管理,并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统一刻录存档。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活动中应当要求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签订事前承诺书。

第五章 标后监管

第十二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变更环节的监管。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行业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定期进行抽查,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分包情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查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依法查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严查关键岗位履职情况。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建设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违规变更、是否长期脱岗等行为进行核查。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人脸识别和指纹签到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管理系统终端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关键岗位负责人未按要求到岗履职超过三次的企业,可视同履职尽责不到位或视同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不良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发包方要严格审核关键岗位负责人更换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六条 前移财政评审关口。市财政局要积极参与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勘探等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完善勘探、设计等工作后,市财政局方可予以评审。

第十七条 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标后履约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主体,负责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和监理单位履职情况,对项目的施工、监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进度、设备进场及施工、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到岗到位等情况进行考核管理。项目业主要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签订、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竣工结算等方面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第十八条 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联动管理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和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对随机抽查、投诉举报调查中发现的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从严追究主体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异常动态预警约谈制度。标后项目推进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就施工单位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联合约谈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履约,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第二十条 推行标后履约评价制度。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行标后履约评价制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监管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在使用年限内,如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对招标单位相关责任人和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落实招投标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

(一)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投标活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要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行为当事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要查询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代理活动。建设单位委托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投标从业活动。建设单位、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聘用的招标从业人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六)取消失信被执行人享受财政补贴的资格。

(七)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提高贷款利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等服务。

(八)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和惩戒,生效的认定结果和惩戒决定及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全市招投标失信行为和惩戒措施的收集,将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信息,按《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上报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取消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问题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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