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车站附属结构矩形通道工程施工监理JLTJ-212标段补遗公告
太原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车站附属结构矩形通道工程施工监理JLTJ-212标段补遗公告
太原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就太原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车站附属结构矩形通道工程施工监理JLTJ-212标段(工程编号为KG********042)作出下列补遗。补遗文件是对招标文件作出的修改或补充,并将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招标文件调整内容如下:
本次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以补遗文件中的车站附属结构矩形通道工程施工监理JLTJ-212标段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具体如下:
太原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车站附属结构矩形通道工程施工监理JLTJ-212标段
专用合同条款
调整内容如下: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和分包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约定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件》 。
2.1.1 监理范围包括:太原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畜研所站、龙城大街西站、学府街站、长风街站、南内环街站、大南门站、府西街站等车站附属结构矩形通道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对于2.1.1中工程自准备期开始至竣工验收期内依法履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协调、安全监理和环境监理等职责并实施全面管理;对缺陷责任期内施工承包人实施的未完成工作、缺陷修补与缺陷调查,负有监理职责。
(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A. 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B. 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C. 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他管理制度。
D. 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E. 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核有关测量成果。
F. 审查承包人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G.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人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30%抽样检测试验。
H.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像。
I. 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J.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K. 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L. 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
M. 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2)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A. 查阅各承包人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
B. 协助分析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C. 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D. 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E. 工程计量计价支付审核;
F. 审核其他付款申请单;
G. 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H. 配合做好本项目的审计工作。
(3)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A. 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B. 审核、分析各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C. 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D. 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
E.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4)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A. 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
B. 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谈判;
C. 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D. 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5)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内容
A. 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B. 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C. 建立工程会议制度;
D. 督促各承包人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6)施工阶段的组织与协调内容
A. 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B.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C. 复核和审查承包人、分包人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
D. 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E. 做好外部协调工作。
(7)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内容
A. 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B. 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
C. 审核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D. 工程变更管理;
E. 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
F. 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
(8)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内容
A. 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B. 督促承包人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C. 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D. 制订项目委托人方的应急措施;
E. 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F. 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G. 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H. 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9)施工阶段的节能管理
A. 审核施工单位报送所用的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材料;
B. 当施工单位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C. 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节能标准和施工质量等行为,应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10)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服务
A.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含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并将环境监理内容纳入《工程监理规划》,开展进场后的工程环境监理交底工作;
B. 识别施工地区的重、特大环境影响因素,将识别结果列表向施工承包人介绍,并重点介绍环境敏感点施工注意事项,会同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承包人对环境敏感点原始情况进行记录、编制成册、存档。根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环保专篇等,对环境敏感点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C. 参与施工图会审,确保设计文件中包含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并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
D. 组织审查施工承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方案》及专项环境保护方案,将审定意见报至委托人;
E. 参与涉及环境敏感点的设计变更,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
F.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确保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的实施同步进行;
G. 负责对施工承包人的环境保护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环境问题时,应向施工承包人下达《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
H. 定期召开环境监理例会,负责环境监理资料编写、汇总及整理,编写监理季报、 填写工程环境监理日志。并按季度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I.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参与处理项目环境保护事故,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提出限期治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J. 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
K. 配合相关单位解决施工期环境扰民问题;
K. 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变更环评工作;
L. 配合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施工承包人对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编制《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并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审查会上汇报环境监理情况;
M. 向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移交工程环境监理竣工资料。移交的资料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环境监理日志、季度、年报及总结报告、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监理通知及回复、环境保护验收签证资料、相关影像资料等。
2.2.1 监理依据包括:除执行《通用条件》外,还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1)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山西省、太原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2)国家、行业、山西省、太原市的的标准和规范;
(3)委托监理工程的设计图纸等技术性文件;
(4)本合同以及以后所签订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5)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监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合同;
(6)委托监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来往函件等。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如下:
(1)执行通用条款2.3.4条;
(2)无相应专业资格证的;
(3)监理人员存在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等。
2.3.5委托人认为监理人配置的机构人员数量或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要求时,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补充或调整。监理人拒不补充和调整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1)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3)检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签发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5)审核工程计量计价。
(6)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现场工作人员。
(7)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等。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报委托人批准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更换后的人员,其资历、经验和类似业绩经历不低于原有人员标准 。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规划开工前10日内提交;
(2)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进行编制,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上报;
(3)监理月报于每月月底提交1份及业主要求需每月提交的相关资料 。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当面移交 。
委托人代表为:。
委托人同意在 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1.1 补充内容如下:
(1)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服务费率,监理人累计赔偿额达到监理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3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监理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2)监理人如不按照承诺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委托人将有权单方面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监理人不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人.次。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管。
(3)监理人在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应当对自己或其代理人的错误行为、疏忽或违约,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伤害、死亡、费用、诉讼、要求和索赔,给予委托人充分有效地补偿,并保障委托人免受由此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本合同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如监理人有此行为,即被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监理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5)监理人应当安排专职监理人员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理,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执行文明施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专职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安全技术规程、文明施工标准等管理规定,凡是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自负外,监理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4.2.3由于政府部门的审核、资金拨付等造成委托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委托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此种情况不属于委托人逾期支付的范畴,委托人不需支付任何性质的违约金、赔偿金或者利息等。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100% ,汇率为: 无 。
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合同自签约生效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函后,委托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10%作为监理人的开办费(预付款),预付款在监理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时监理服务费的30%时开始抵扣,抵扣比例为当季监理费完成金额的20%,全部预付款应在监理费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中标时监理服务费的80%时扣完;
(2)当季监理服务费=当季签认的各施工合同段工程价款*中标监理服务费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最终监理服务收费=所监理工程审计后的竣工结算定案价*中标监理服务费率。
(3)监理服务费按季度进行支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确定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的格式,于每季度结束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服务收费支付申请,按照当季监理服务费的80%进行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服务收费支付申请,按照竣工结算定案价暂估计算相应的监理服务费,并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80%。
(4)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服务收费支付申请单后14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收费,并可根据《监理工作履约评价与奖罚办法》对监理人履约检查的违约扣款。
(5)土建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政府审计完成后7日内,监理人按照所监理工程审计后的竣工结算定案价,乘以中标监理服务费率计算最终监理服务收费,并支付最终的监理服务费的余款。
本合同生效条件: 委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2本项修订为: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委托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工期拖延,监理费用不增加。监理周期即本工程工期,以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准,在此期间内完成本工程,不考虑监理费用调整;如逾期,则增加的监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时,按增加或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增加或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建设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委托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调整内容如下:
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调整内容如下: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调整内容如下:
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另行确定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任何的经济、技术信息及资料。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约定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约定 。
调整内容如下:
监理人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任何的经济、技术信息及资料 。
1、监理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且在签订本工程监理合同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格总价款的10%,其形式为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2、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3、监理人应自主办理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委托人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值班等用房,并应独立于承包人区域,满足太原市有关工程文明施工的规定。
4、监理人负责对该标段的管线拆改和迁移物的工程数量进行核实签证,对管线拆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控制,按进度以中间计量表的形式,将完成工程数量报送到委托人。
A-1 勘察阶段: 无
A-2 设计阶段: 无
A-3 保修阶段:
(1)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保修协议;
(2)制定保修阶段工作计划;
(3)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
(4)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5)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
(6)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
(7)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1)专业技术咨询
A. 提供交通疏解、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论证;
B. 专项材料或设备采购评审等。
(2)外部协调工作
A. 与建设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处理;
B. 水、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配套的协调处理等。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无
B-2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根据施工进展提供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 ||
6. 其他文件 |
C-1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GB50319-2013《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此规程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C-2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太原市市地方标准TYAQJL-2009《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此规程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C-1 拟投入监理工作条件要求
(1)办公设备(以每个施工合同段为单位):计算机P4配置或以上,具备宽带上网条件1台,传真机1台,激光或喷墨打印机1台(其中一台可打印A3幅面),复印机1台,数码照相机1台。
(2)通讯设施:办公电话1部,拟投入的监理人员每人需配备手机1部;
(3)工作依据和工具(以每个施工合同段为单位):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检测规程1套;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套;现场监理员必须每人配备一个工具包,包括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套、笔记本1个、笔1支、计算器一个等;其它日常检测必备仪器。
(4)试验、检测设备:配备满足本工程常规需要的现场试验室,试验标准养护间应大于10平米。
基本试验、检测设备如下:
序 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激光断面检测仪 | 1 | |
2 | 全站仪 | 1 | |
3 | 激光扫平仪 | 1 | |
4 | 水准仪 | 1 | |
5 | 光学经纬仪 | 1 | |
6 | 混凝土保护层测定仪 | 1 | |
7 | 回弹仪 | 1 | |
8 | 混凝土测温仪 | 1 | |
9 | 渗漏寻检仪 | 1 | |
10 | 工程质量检测器 | 1 | |
11 | 电缆测试仪 | 1 |
(5)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工作设备、设施或工具
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4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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