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磁粉探伤设备招标公告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磁粉探伤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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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磁粉探伤设备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BCT-190219-010
招标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5月
目 录
第一卷
********9">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0">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6
********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1
第二卷
********3">第五章 供货要求 50
第三卷
********4">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1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磁粉探伤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HBCT-190219-010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招标人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磁粉探伤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2.2 建设规模:工程建设规模为新建一条磁粉探伤线,年产能2.5万吨,圆钢规格φ100~φ350mm。
2.2 招标范围:磁粉探伤线设备的采购,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3 交货期要求:合同签订生效9个月内,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4 交货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3.2 投标人近5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国内至少有1条已投产的优特钢棒材生产线同类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投标无效。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30日每日9时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hebpr.cn)首页“通知公告”中“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含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和“关于省本级社会代理类项目电子交易业务流程调整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注册者,后果自负。
4.2招标文件每包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6月14日11:0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10:00时至11:0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2开标室(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联系人:许占涛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邮编:050051
联系人:王宁、林莉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88号 联系人:许占涛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联系人:王宁、林莉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磁粉探伤线设备采购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磁粉探伤线设备采购。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3.2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生效9个月内。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3.3 | 交货地点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 (2)投标人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 (3)信誉要求:投标人在近1年(2018年1月1日至今)中不曾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4)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不适用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发布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1.11.4 | 偏差 | 加“★”的关键技术条款不允许负偏差。 未加“★”项的负偏差最多不超过10项。 投标人需要满足《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不允许偏离。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各潜在投标人于投标截止15日前提出。 |
形式:书面形式(在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并将可编辑版本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同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186*****838 招标代理邮箱:chengtaowangning@163.com 招标人于24小时内作出回复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代理机构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发布招标文件澄清内容。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澄清内容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 |
形式:无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代理机构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修改内容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 |
形式:无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按国家相关现行最新税率执行。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 2、交款方式:银行保函或电汇或转账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应当从我省区域内或者外埠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区域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出具)【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需将银行保函原件交至招标代理公司】 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的,应当从该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一经发现非从基本账户交纳,投标无效,一切后果自负;不接受以任何个人名义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3、到账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4、交款账户: 账 户 名: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行号:********6263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投标人采取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的。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8年度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本款修改为: 1、类似业绩为:同招标公告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复印件(投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8年1月1日至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3份,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U盘)。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不适用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不适用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不适用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年6月14日11时(北京时间)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2开标室(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不适用 |
5.2(4)(A)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自然摆放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2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期限:3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及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万元。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缴纳。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单位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交纳。 |
10.2 |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如有)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月 日 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元)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投标人代表 签名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月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名顺序。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投标人没有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多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4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 5分 技术部分: 55分 投标报价: 4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核算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商务评分标准(5分) | 业绩 (5分) | 近5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国内有1条已投产的优特钢棒材生产线同类业绩得1分,每增加1个业绩加1分,最多得5分。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附合同业绩复印件(开标时携带合同原件备查)。 | 1-5分 |
2.2.4 (2) | 技术评分标准(55分) | 工艺方案 (13分) | 工艺方案优,很好的满足产品大纲的要求,产品质量和运行成本优。 | 8.1-13.0 |
工艺方案较优,较好的满足产品大纲的要求,产品质量和运行成本较好。 | 4.1-8.0 | |||
工艺方案一般,一般的满足产品大纲的要求,产品质量和运行成本一般。 | 0-4.0 | |||
设备选型 (15分) | 设备选型先进,设备性能参数优。 | 10.1-15分 | ||
设备选型较先进,设备性能参数较优。 | 5.1-10.0 | |||
设备选型一般,设备性能参数一般。 | 0-5.0分 | |||
设备配置 (12分) | 设备配置及结构优化合理、功能可靠,维修方便。 | 8.1-12.0 | ||
设备配置及结构、功能较合理。维护检修较为方便 | 4.1-8.0分 | |||
设备配置及结构、功能一般。维护检修一般。 | 0-4.0 | |||
设备制造 (10分) | 设备制造和设备检验能力强,质量好,材料好。 | 6.1-10.0 | ||
设备制造和设备检验能力较强,质量较好,材料较好。 | 3.1-6.0 | |||
设备制造和设备检验能力一般,质量一般,材料一般。 | 0-3.0 | |||
智能制造 (5分) | 整条磁粉探伤线智能化程度优。 | 3.1-5.0 | ||
整条磁粉探伤线智能化程度较高。 | 1.1-3.0 | |||
整条磁粉探伤线智能化程度一般。 | 0-1.0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40分)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35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减0.2分,最多减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加0.15分,最多加5分;中间按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0分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设备采购合同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买方_________________设备采购项目设备成套供货等事宜进行了详细会谈,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共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
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其中包括本合同及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有关“合同项目”的生产纲领及技术条件详见技术附件(本技术附件由附件1至附件 组成)。
1.2卖方供应范围
1.2.1技术及成套设备设计范围、成套设备供货范围详见技术附件,成套设备安装详见安装条款。
1.2.2技术总成
卖方对其供应范围内设备的质量、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对“合同项目”中设备承担技术总成,并对整体功能、运行承担技术总成责任,最终负责 使“合同项目”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
1.3卖方应根据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应对提交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按进度要求交付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详见技术附件。
1.4属买方独立供货部分,买方承担质量和交货进度的责任。
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有关内容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1.5.1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合同项目”的施工、安装、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生产操作、设备维修等方面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
1.5.2卖方提供的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按技术附件执行。
1.6卖方确认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是先进、可靠、完整而实用的。
1.7卖方确认,本合同技术附件所列的设备,为本合同范围内符合“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转、能满足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需的全部设备。设备的检验与标准要求见技术附件。
1.8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性能测试合格后12个月。
本工程的合同设备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设备的交货期为按买方施工进度通知送货,运抵买方指定地点。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技术附件的工程建设总进度表组织设计、设备供应(详见技术附件)。
当买方认为需要延长交货期、工期时,工期、交货期相应延长,卖方应根据买方通知的交货时间交货 。
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所规定提供本“合同项目”的供货范围的设计及设备费、运保费、施工费,施工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环境不利因素措施费,不可预见费,规费,税费,特种设备检验费、办理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监督检验证书费、办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费用、现场服务费、技术指导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万元 (大写: 万元整)。上述价格除本合同明确不在卖方范围内的内容外,应包括实现项目所需的全部设计、设备及执行本合同的全部费用。
2.2标的名称及价格: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不含税总价(大写) | ||||||
含税总价(大写) |
第三章 付款方式
3.1合同款的支付比例及条件
3.1.1付款方式: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
3.1.2支付比例:
按预付款30%、设备发货款30%、性能测试合格付款30%、设备质量保证款10%共四阶段支付。
3.1.3 支付条件:
1) 预付款的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中30%的预付款。
2) 设备发货款的支付:具备发货条件,经双方确认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发货款。
3) 全部设备到货及图纸资料交付,卖方指导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性能测试且提供合格全额发票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
4) 设备质量保证款:
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自设备整机功能测试合格、性能测试合格后开始计算12个月。设备质量保证期最长不超过最后一批在线主要设备(不含备件)交货之日起十八个月。设备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45天内支付卖方。
第四章交货和交货条件
A部分:“设备”的交货
4.1 属卖方供货范围的设备交货进度应满足本合同技术附件的项目建设总进度,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买方仓库或现场的时间(卖方应充分尊重买方提出的设备交货时间调整)。
设备的交货方式卖方应征得买方的确认。
4.2 本合同卖方所供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运输及保险。
4.2.1 交货卡(火)车目的地:买方工程现场(或库场)
4.2.2 本合同货物交付后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3 卖方在所供货物交货20天前将设备装箱计划传真给买方,该装箱计划应以机组为单位,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净重、毛重、大约总体积、制造厂名称及所在地、预计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危险品的品名等。如买方在收到此传真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意见,则此计划被认为确认。如果买方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4 对超大、超重设备(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四十公吨,超过此限度的称超重件。外形尺寸的限度为长10米、或宽3米、或高3米,超过此限度的称超大件。)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超重件和超大件的外形图及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式二份。卖方应在设备发货前20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作好设备接运的准备。
如果买方收到上述初步交货计划10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建议,此计划将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
如买方提出反对意见或建议,双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就此进行讨论,在达成书面协议后,即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
卖方在货物发货之日5天前将实际的装箱清单(按买方的要求填写)传真给买方。
4.5 对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蓄能器等),卖方在设备交付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4.6 卖方交付设备时,应一次交清4.3 条所确定的每项所包含的内容。如有漏交部分,则按4.7条卖方责任规定处理。
4.7 凡属卖方责任而需重新补供、更换货物时,卖方必须在“合同项目”现场交货。所发生的设备费及运保费等有关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B部分:“技术资料”的交付
4.8 设计的“技术资料”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4.9 设备(技术和业务)资料的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4.10 卖方交付买方的“技术资料”,由卖方按买方指定的收件人交付。
4.11 “技术资料”交给买方指定的收件人后,买方的签收日为实际交付日。
4.12 如果买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有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应尽早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天内补供给买方。
4.13 买方在收到每批“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及相应的二份详细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清单签字退回卖方。
4.14 卖方代表应定期向买方通报“技术资料”交付情况。
4.15 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后(技术附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卖方应将根据合同技术附件的已交付的“技术资料”总目录和《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各一式二份提交买方。买方在收到该清单及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经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签字后退回卖方,作为全部“技术资料”的交接证明。但是《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签署后,根据已交付材料的数量和深度的实际情况,卖方仍有义务按买方的合理要求及技术附件的规定补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或空运和多次及安全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类别、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防放射性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如采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内也应用木箱包装适合多次安全搬运、装卸。货物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后,买方按卖方事先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如实际储存条件不允许按照卖方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确定合理的储存方案。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装箱单序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品备件、易损件和特殊工器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品备件”、“易损件”或“特殊工器具”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退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5)收货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仓库
(6)按技术附件规定的“设备”名称、箱号及设备编号
(7)箱号/件数
(8)毛重/净重(公斤)
(9)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10)货物类别(如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表等)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中文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标记图案。对有盘面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设备需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明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凡重量为三公吨或超过三公吨的货物,除上述标记外,还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标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5.3的有关内容。
5.5 安装、试车用特殊工器具、材料、消耗件、油漆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均需同设备分开,并按种类分别包装,分别装箱。
5.6 对电气设备及仪表应该和机械设备分开包装,对已组装的或部分组装的电气设备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在箱外注明。不同合同号、不同机组的设备不得混装在一个箱内。
5.7 每批货物应有下列单据和文件(解体分箱包装设备的下列(4)、(5)资料可按每台设备为单位提供):
(1)装箱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附在每件包装箱外面);装箱单内容应包括:合同号、箱号、设备编号、名称、数量、图号、解体部件图位号、重量、尺寸;
(2)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3)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一式二份;
(4)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空运转调整、操作和维修)一式二份。
(5)设备装配图(包括:详细总装配图、部件装配图、接线图、管线图)一式二份。
第(4)、(5)项资料如来不及随设备提供,则可按技术附件规定的时间交付。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和文件按机组妥善包装集中放在单独的资料专用箱内,该资料专用箱应放在第一个货物包装箱内随该批货物一同发运。
5.8 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的装订和内包装:
文字资料:装订成册或夹装
蓝图:设备图纸应以设备编号为单位,配套折叠成A4尺寸提供,每套图纸必须附有图纸目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号、数量、规格、设备编号等。图纸应按目录所列顺序依次自上而下叠放,无图纸或文字面朝上,右下45度大折角,露出标题栏。
电子版图纸资料:U盘
5.9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易于搬运、防潮和防湿的妥善包装,每个包装箱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KG,外包装上应用不退色涂料醒目标示:“技术资料”字样并以中文注明以下内容: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内容见5.3
(5)收件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仓库
(6)重量:
(7)箱号/件数
5.10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防护措施不够造成的承运人拒运、货物损坏或丢失,根据本合同4.6条、4.7条卖方责任条款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齐或赔偿。由于买方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丢失,由买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6.1为使本“合同项目”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1至附件 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同时,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设计分工表的分工进行设计。
6.2 卖方在交付“基本设计”以后,应向买方设计审查组进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买卖双方经过认真讨论并协商一致后,应签署“基本设计”审查确认书(或审查会议纪要),该确认书即作为买卖双方进行“详细设计”的依据,此时的确认书并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最终质量保证的责任,确认书的签署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
6.3卖方在交付“详细设计”后,卖方应向买方进行技术交底。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详细设计”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卖方作出修改。
6.4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对卖方的设备设计进行设计审查和设计联络,详见技术附件。
6.5卖方应从“基本设计”到“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为止的时间内自费派遣称职的设计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解释卖方的设计及处理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如需要时,负责对资料和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该设计人员的人数、时间和具体事宜可根据当时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6.6 为了讨论和澄清有关设计中重大的技术问题,或是因买方的要求,或是卖方认为必要时,卖方可自费派遣代表到“合同项目”的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6.7 如果在卖方设计中发现内容遗漏或错误,卖方应在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6.7.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买方提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设计和技术上的问题(包括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卖方需及时给予答复,并向买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如卖方就买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纸提出询问时,买方亦应及时答复。
6.7.2 买卖双方在适当时机任命设计联络代表各一人,负责双方设计问题意见的交换。
6.8 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技术资料”所使用的文字,度量衡制以及份数规定如下:
6.8.1 技术资料用的文字为中文。在图纸和底图有文字注解时须留出加注中文的适当空位。设备维护使用说明书应用中文(引进设备资料由买方另行委托、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译成中文),但现场指导专家书面指导、工作日志或会谈纪要等可用中文。
6.8.2 度量衡制:法定计量单位。
6.8.3 份数:按技术附件的规定。
6.9 所有“技术资料”都要清晰无误,白底黑字黑线(除蓝图外),能长期保存,纸质良好,凡图纸修改(包括卖方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所作的修改)都应有修改通知单和相应的修改图并提供修改后的图纸目录,修改图应作修改标记,从第一次修改开始连续递增。(电子版本应同步更新).
6.10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由买方提供给卖方进行工程设计的技术资料为一式二份,图纸一式二份,光盘一份。该技术资料应清晰无误,全部用中文。
第七章标准与检验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技术附件执行,涂漆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执行。
7.2 凡属卖方提供的“设备”出厂前应进行检验、试验或试运转,卖方交付的“设备”须提交由制造厂出具的、有制造出厂日期并经卖方签署的质量合格证和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进行视察和出厂前的检验。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供设备制造进度表一式二份。卖方在所需检验的设备交货前2个月提交设备检查要领书(或检验大纲)一式五份给买方。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15天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检验,如决定参加,则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检验事宜。买方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本合同其他设备的检验、查看设备制造档案、参加卖方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在出厂前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采取措施排除缺陷,以保证产品出厂质量。
7.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本“合同项目”现场后买方进行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九章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保证责任。
7.6卖方应为买方检验人员提供“设备”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检验前一周提供)、实验室设备、检验用工具、仪器材料等。
7.7 如买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或买方通知卖方不参加上述检验时,卖方有权自行检验,但应将检验结果提交买方。
7.8 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项目”现场(包括库场)进行,正常情况下货到2天内开箱,卖方应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参加买方开箱检验工作。2天内未开箱,买方应在检验前3天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损坏、短缺,型号规格、质量以及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和不符合7.1条、不符合技术附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开箱检验问题处理协议书”。如属卖方责任,此“协议书”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供的有效索赔证明。
7.9如卖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开箱检验或卖方通知买方不参加开箱检验时, 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卖方认可买方的检验结果,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买方通知卖方,卖方应立即派人到买方现场对问题进行处理。
7.10卖方接到上述索赔证明或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若卖方对索赔要求有异议, 应在两周内提出复议。若属卖方责任,应立即无偿更换、补发短缺部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7.11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2当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设备”有质量疑问时,经双方协商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材质、性能、容量等的品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如属卖方责任,应由卖方负责无偿更换、补供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及检验费用。
7.13上述检验并不解除卖方对本合同第八章、第九章和技术附件所承担的责任。
7.14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按本合同第7.1条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仍不完整,卖方应及时进行补供。否则,买方有权按国家行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其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7.15于涉及到人身、财产、环保方面的“设备”,以及特殊装置,如压力容器设备、消防设备、防爆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等按技术附件的各项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7.16 卖方的供货设备按技术附件要求供货。
7.17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8.1 定义:
“安装”系指“合同项目”全部设备的装配、安装、调整和无负荷试车。
“无负荷试车”即冷试车,系指机器、设备安装后单机空运转及根据技术和工艺上的要求的联动空运转。
“热负荷试车”即热试车,系指在负荷的状态下,对所有设备进行调整和对“合同项目”各生产机组、辅助机组和其它机组进行的试生产和使用。
“考核验收”系指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为验证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进行的技术考核,在“合同项目”已稳定地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达标后,由买方进行验收。
8.2 “合同项目”的建设总进度表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买卖双方应密切配合,以保证“合同项目”顺利实施。
8.3 根据本合同技术附件,安装开始前二个月,买卖双方各指定现场总代表一名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决定“安装”、“热负荷试车”各阶段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安排,但无权修改本合同。
8.4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热负荷试车”,卖方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及时处理“安装”和“热负荷试车”(包括验收考核)全过程中的设备问题和技术问题,并对设备性能和技术附件规定的考核指标负责。
有关卖方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派遣的事项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8.5 在“安装”开始前2个月,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进行设备安装交底,介绍施工、安装和试车的方法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施工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对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确认。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6 在“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的过程中,由于卖方“技术资料”有误和/或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而造成买方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卖方负担消除缺陷或更正错误而产生的费用,并且按6.7条款处理。如由于买方未能按卖方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卖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进行修理或补供,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7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需要修改设计时,或买方要求修改设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在不影响施工总进度、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和有关保证指标的前提下修改设计,以适应施工要求,但必须有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卖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8.8 本“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经检验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可以对“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空运转。如无负荷试车结果符合本合同及技术附件试运转要求的有关规定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在空运转完毕后十天内签署“合同项目”的“安装”完工证明。有关安装遗留的次要问题,需经双方现场总代表确认,并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具体措施和日期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影响签署证明文件。
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项目”“安装”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在“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卖方设计和制造不当而造成的设备缺陷所承担的责任。
8.9 8.7条规定的“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工证明签署后,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商定“合同项目”“热负荷试车”的开始日期。“热负荷试车”的期限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方式确定,首次投料生产日为“热负荷试车”的起始日期。
8.10 “热负荷试车”过程中双方共同进行详细记录,记录每台设备在热负荷试车中的运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全线各设备功能的匹配情况及产品的产量、质量,进行“热负荷试车”总评价,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热负荷试车”合格,具备“验收考核”的条件。
8.11 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进行设备性能和产品品种、产量、质量的“验收考核”。当“合同项目”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总代表商定首次“验收考核”开始日期,“验收考核”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条件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要求,在卖方技术人员配合下,对“考核验收”的各项保证指标进行鉴定和考核。如果买方对卖方提出的具体方法和条件有不同意见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8.12 为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买方应配备熟练的安装、维修、生产操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原材料及有关的动力、介质等。在此期间,卖方应提供本合同价格范围内所需的一切调试备件。
8.13 “验收考核”在“合同项目”热负荷运转条件下已经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全部指标,并能稳定地、连续地操作,双方现场总代表签署“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证明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作为本“合同项目”的验收凭证。
8.14 如因卖方原因致使“验收考核”未能通过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修改。其后应重新按照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尽快再次验收考核,当需将“设备”运出“合同项目”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保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交货。
8.15 在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而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15.1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时,应按本合同9.6条的规定办理。并且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达到保证值后双方应签署有关“验收考核”记录。改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15.2 如属买方、卖方双方共同责任未能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8.16 由于买方原因,使“验收考核”工作不能按预计日期开始或开始后不能正常进行时,经双方协商,可将“验收考核”相应推迟或延长。
8.17 按本合同及技术附件规定的“合同项目”的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应负的保证责任。
8.18 在“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正常生产的全过程中,卖方应自费派遣高层或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双方举行的不定期的“双边协调会”,以协调和妥善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双边关系,使双方充分合作,共同努力,将“合同项目”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总进度建成。会议的地点在买方现场。
8.19 如果进行现场服务,卖方委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具备资质,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及各项制度。买方应为卖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九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9.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是签订合同时,国内类似工厂中较先进的技术;“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生产工艺,安全的要求以及长期生产的需要,并符合本合同的技术附件的规定;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项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技术附件的规定,使“合同项目”能长期、安全、稳定地正常运转,生产出符合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产量、品种和质量的产品。
9.2卖方保证“合同项目”在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前,能够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在“考核验收”后,买方按卖方提供的技术及技术资料进行运行,结合自己积累的生产经验,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可以达到设计产量。
9.3在本“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立即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交货。消除缺陷的费用、运保费、更换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双方在履行本条义务时,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本“合同项目”的建设总进度。
9.4卖方对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如下:
性能测试合格日起十二个月到期,即被认为是“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满日期。
“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满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买方出具《“合同项目” 质量保证期满确认书》一式三份。
9.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缺陷或在运转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任何问题,或卖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及技术附件有关规定时,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双方共同确认缺陷和问题的责任及解决的办法。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交货。消除缺陷的货款、运保费、更换费和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但上述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项目”的正常生产为原则。上述处理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更换的设备质量保证期从修理、更换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6 “验收考核”按照合同技术附件执行。
卖方所供设备达不到技术附件规定的参数,每项性能测试最多给予三次测试机会,仍达不到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根据技术附件罚款的标准进行考核,最高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从合同款中减扣。但以上处罚并不免除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的责任。
9.7卖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因卖方原因,每逾期一周按迟交设备金额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同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8 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索赔通知最迟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发出。
9.9 在“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满以后,卖方应对买方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当“合同项目”的生产遇到紧急异常情况时,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在48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给予迅速而有效的支持。如有必要,双方协商解决有关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9.10 如果买方预付款推迟支付,工期相应延长。
9.11 如卖方供货的主要设备在修理、更换后仍然无法满足本合同及技术附件约定的买方要求或严重影响合同项目的生产,通知卖方以后,买方有权对相应的设备另行采购,卖方应赔偿买方另行采购设备的费用。
第十章 侵权与保密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文件、技术资料、诀窍等的知识产权归卖方享有。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书面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责任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和资料中有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卖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卖方对所提供的设备、服务、技术及技术文件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满足技术附件的技术要求和合同目的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侵权指控。如果第三方向买方提出卖方所供设备、资料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主张,均由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第三方合法的侵权指控、索赔以及停止侵权等主张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买方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卖方提供的合同项目下的设备及软件进行改进、升级用于本项目生产目的,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
双方理解本合同技术附件的保密要求,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提供或采用其它方式将本合同任何一部分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诀窍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买方和卖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天灾;
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叛乱、动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暴乱、动乱或骚乱,但仅局限在买方、卖方或其分包人雇员中间的这类情况除外。
11.2 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
若因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而不能履行合同,买方与卖方均不应被视为违约或毁约。
11.3 卖方的责任
如果卖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卖方就应立即通知买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卖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包括其他合适的履约方法)通知买方,但是,未经买方代表同意,卖方不得将上述建议付诸实施.
11.4 买方的责任
如果买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买方就应立即通知卖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买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通知卖方,以期能完成本工程并使买方和卖方都能少增加费用。
11.5 索赔
如一方因双方均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不能向其提出索赔要求。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11.6 选择性终止合同、付款及免除履约义务
不管工期是否延长,如果发生了某种不可抗力事故而且其持续时间达120天,那么,买方或卖方就可给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将在发出28天后生效。若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在所规定的28天这一期限结束时仍在继续,则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损失事宜。
第十二章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增值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设备费用 万元,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三章诉讼
13.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力通过共同协商友好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其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生效书面通知后生效,双方即可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14.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买方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完合同总价,合同即告终止。终止日为卖方收到买方的最后一笔款项的日期。
14.3 本合同期满时,第十章知识产权条款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
14.4 本合同正文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技术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4.5 本合同技术附件1 至附件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合同技术附件内容与合同正文发生抵触时,以合同正文为准。
14.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 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4.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本合同及技术附件内容必须妥为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漏给第三者。
14.9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4.10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章法定地址
15.1本合同买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买方(盖章):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通讯地址:石家庄和平东路363号
电话:
邮箱: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西大街支行
账号:13001615208050501029
邮编: 050031
15.2本合同卖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卖方: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日
第二卷
第五章 供货要求
1.1矫直线概要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拟新建一条磁粉探伤线。主要钢种为碳素结构钢、管坯钢、合金结构钢、齿轮钢、弹簧钢、轴承钢、易切削非调质钢、锚链及系泊链钢、工具钢、高强标准件用钢、钢帘线用钢等。该套磁粉探伤生产线,年生产棒材φ100~φ350mm,4m-12m,2.5万吨。
生产线按照高度自动化和智能化进行设计供货,满足无人化、少人化和智能机器人应用的要求。生产订单直达机台、生产过程智能管控、质量过程智能管控、设备自动诊断分析、能源集中管控、控制室集中、成本管理智能化等技术应用于产线。
生产线要求建设成自动化智能化程度最高、产品质量最优、投资最省、运行成本最低的国内第一、世界一流的最具竞争力的特钢生产线。
第二节、投标人的责任范围2.1该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的合同形式。投标人应对所提供的整条磁粉探伤线技术和设备总负责。包括工程项目设计、设备设计制造、工厂设计及施工(配套的设施管路等)、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等。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生产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检验、正常操作、生产所需要的全部的完整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2.2投标人是新建磁粉探伤线的工艺总负责人,承担对磁粉探伤线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生产能力、设备设计、设备制造、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性能考核及整个项目的系统性、完整性、先进性、可靠性、正确性、安全性的全部责任。投标人是招标人单独采购设备的工艺负责人,对单体设备电气控制进行确认,以保证整条线顺利衔接,并对设备之间的接口和交接资料负责。安装调试期间,性能测试结束前的非招标人原因造成备品备件、易损件的更换,由投标人负责。
2.3所有设备由投标人采购。
2.4投标人对其所提供的技术、供货设备的质量、性能和经济指标完全负责。
2.5投标人所提供的工艺、设备和使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实物质量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先进的技术经济指标。
2.6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给招标人。投标人不得利用设备制造厂家的工作失误来逃避其对设计、技术、设备布置、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2.7投标人所提供的工艺、设备和使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实物质量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先进的技术经济指标。
2.8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详细的设备设计图、设备制造图、设备安装图及全部技术资料给招标人。
2.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的设备制造厂家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合同价格不增加。
2.10投标人按附表的格式填报各项目的明细。包括分项报价、原产地、供货厂家、性能描述、经济技术指标等,不按要求进行分项报价将导致废标。
第三节、建设场地自然条件及公用设施条件拟建厂址位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距石家庄市区约70公里。
3.1 气象条件
3.1.1 室外空气温度:
年平均温度12.8 ℃
最冷月温度-2.1℃
最热月温度25.9 ℃
极端最高温度38.6 ℃
极端最低温度-18.4 ℃
3.1.2 室外风速:
截止2012年,前4年平均风速:2.0m/s
最大风速15m/s
3.1.3 主导风向:
常年主导风向 西南
冬季主导风向 东风
夏季主导风向 西南
3.1.4 降水量:
年总降水量 543.4mm
日最大降水量 161.8mm
3.1.5 最大积雪厚度 210mm
3.1.6 最大冻土深度 490mm
3.1.7 日照:年日照时间为2593.2小时,无霜期194天
3.1.8 湿度:年平均相对湿度为59%
3.1.9 海拔高度范围~350m(国家85高程基准)
3.1.10 设计抗震裂度7度
3.2 供水条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水质指标 | |
间接冷却水 | 直接冷却水 | |||
1 | PH值 | mg/L | 7-9 | 7-9 |
2 | 碳酸盐硬度 | mg/L | 285~375 | 285~375 |
3 | 氯化物 | mg/L | <100 | <400 |
4 | 碳酸盐 | mg/L | <200 | <600 |
5 | 含铁量 | mg/L | 3 | 5 |
6 | 硅酸盐 | mg/L | <40 | <150 |
7 | 悬浮物含量 | mg/L | <50 | <80 |
8 | 悬浮物颗粒 | μm | <150 | <200 |
9 | 油 | mg/L | <5 | <15 |
10 | 总含盐量 | mg/L | <500 | <1000 |
项目 | 新水(中水) | 除盐水 | 加热炉汽化精除盐水 |
总硬mg/L | <250 | ≤14 | <3 |
钙硬mg/L | |||
氯离子mg/L | |||
电导率us/cm | ≤100 | 40 | |
硫酸根mg/L | |||
总碱mg/L | <150 | ≤4.5 | |
SSmg/L | <5 | - | - |
油 | <2 | ||
PH | 6-9 | 6-9 | 6-9 |
水温 | ≤35℃ |
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设备使用情况提出用水的水质和水温要求,水质标准不能超过国标要求。
3.3 供电条件
电源: 三相交流电
高压:10KV±10%
低压: 380V ±15%
频率:50HZ ±2%
车间有保安电源(由投标人提供加热炉最基本必需的保安电源的基本参数)。
3.4 吹扫用氮气
管网接点压力0.5-0.6MPa,要求氮气吹扫的接点管径不小于DN80mm,放散管径不小于DN200mm。
3.5 压缩空气
压缩空气种类 | 压力 MPa | 悬浮颗粒总量 mg/m3 | 悬浮颗粒直径 μm | 压力露点 °C | 油含量 mg/m3 | 备注 |
净化压缩空气 | 0.4-0.6 | 1 | 1 | -20 | 1 | - |
为了保证压缩空气压力和质量的稳定,投标商提供气罐和压缩空气干燥装置。
第四节、生产工艺要求本生产工艺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供符合本投标文件要求和有关最新工业标准的优质设计及产品;同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4.1 产品大纲:
规格/mm | 产量 (t) | 比例 |
100~120 | 4000 | 16.00% |
>120~150 | 5000 | 20.00% |
>150~180 | 8000 | 32.00% |
>180~220 | 5000 | 20.00% |
>220~350 | 3000 | 12.00% |
合计 | 25000 | 100.00% |
4.2 生产能力
设计能力满足年生产2.5万吨。投标方需提供设备的生产节奏周期表、生产线产量计算表、设备能力(如:速度、产能、适用的规格范围)。要求生产线在6000小时的额定工作时间内,按所给产品大纲所确定的比例生产如下所述的棒材(列出分规格产量明细表)。
4.3 车间工作制度:
采用三班连续工作制,年额定工作时间为6000小时。
4.4 坯料条件
产品规格:φ100—φ350mm圆钢,长度4m≤L≤12m。
钢材椭圆度:按GB/T 702-2017标准执行;直径公差执行GB/T 702-2017中二组
来料钢材弯曲度:≤3mm/m,全长总弯曲度不大于钢材长度的3‰。
钢材屈服强度:最大1200N/mm2。
钢材温度:<70°C
4.5 产品执行标准
GB/T 699-2015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T 1298-2008碳素工具钢;
GB/T 3077-2015合金结构钢;
GB/T 5216-2014保证钢淬透性结构钢;
GB/T 1222-2016弹簧钢;
GB/T 18254-2016 高碳铬轴承钢;
GB/T 15712-2016 非调质机械结构钢;
GB/T 8731-2008易切削结构钢技术条件;
GB/T18669-2012船用锚链钢
GB/T 1299-2014 工模具钢
YB/T5137-2007高压用热轧和锻制圆管坯
GB/T702-2017 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DIN EN 10060
SEP1520
4.6 ★产品技术要求及实物标准
纵向缺陷: 宽度0.1mm×深度0.1mm×长度5mm
环向缺陷: 宽度0.1mm×深度0.1mm×长度5mm
点状缺陷: 宽度0.1mm×深度0.1mm×长度5mm
端部盲区:无
采用标准A型1号试片检测荧光亮度,15/100或7/50(试片相对槽深其分子为人工槽深度,分母为试片厚度)。
工艺模型要对招标人开放,提供开放接口或源代码,方便招标人对模型算法进行重用、优化、扩展等,具备二次开发的能力。
4.7 工艺要求
磁粉探伤线生产工艺设计必须达到设备之间合理衔接、布局紧凑、物流通畅、操作便利、能力匹配。
不同质量技术要求的产品满足以下工艺流程:
吊运上料→扫码→散捆→磁粉探伤→下料→收集→点磨→打捆→入库
台架具备扫码、散料、布料、自动拨料,人工打捆收集。
4.8 平面布置要求
4.8.1磁粉探伤线,布置在大棒线精整跨内,厂房跨度30m,要求布局合理,物流通畅。
4.8.2公辅设施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水由招标人统一供给。投标人可提出使用要求。
4.9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该项目在工艺流程及设备的选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对粉尘、噪音、污水等的处理。
4.9.1 噪音:噪音控制标准为GB12348—2008。
岗位噪音:85dB(A)。
4.9.2 工业固废:全部回收,综合利用。
4.9.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4.9.4 其他环保要求符合河北省及石家庄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4.10 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序号 | 项目 | 产品消耗指标 | 备注 | |
单位 | 数量 | |||
1 | 电 | kW/h | ||
2 | 循环水 | m3/h | ||
3 | 净水 | m3/h | ||
4 | 压缩空气 | Nm3/h | ||
5 | 油脂 | Kg/t | ||
6 | 润滑油 | Kg/t | ||
7 | 液压油 | Kg/t | ||
8 | 其它 |
注:此表由投标人填写
第五节、设备要求5.1自动化控制水平
磁粉探伤线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自动控制系统采用具有基础自动化和过程管理自动化的计算机控制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具有人机通讯、全线的自动控制、数据输入和故障保护、生产过程管理等功能。具备与石钢公司三级、四级的接口。
5.2电气自动控制要求
磁粉探伤线基础自动化系统控制范围(L1级)
上料、磁粉探伤、下料收集、打捆以及磁悬液循环设备等实现全线自动控制,以及相应的液压系统、气动系统、润滑系统等设备的控制。
磁粉探伤线过程管理级计算机系统的控制范围(L2级)
从探伤前上料至收集全线设备的生产管理的控制。
5.3控制功能基本要求
磁粉探伤线L1级实现的控制功能
(1)上料系统的控制
(2)磁粉探伤机的控制
(3)下料系统的控制
(4)收集的控制
(5)介质和流体系统的控制
(6)HMI人机界面操作及监控
(7)故障保护监测控制
(8)故障报警信息记录和打印管理
(9)设置能源介质等计量智能仪表,实现对全线设备电能、压缩空气等能源介质的计量、统计、分析。
磁粉探伤线L2级过程管理级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
(1)生产订单的管理
(2)数据的管理
数据可导出、存储,生产数据存储空间不低于1.5T。
(3)物料跟踪管理
实现按支跟踪、按炉跟踪,保证成品数据的可追溯性(包括原料数据、生产过程信息等)。
(4)其他功能,满足石钢公司三级、四级系统管理需求的要求。
(5)保证与全线进行可靠通讯
(6)提供不加密的可开发的应用软件,软件带运行授权和开发授权。
(7)每条线过程控制级PC机1台。选用DELL当前主流配置商务机,液晶显示器22英寸。
(8)激光打印机:1台,采用HP/EPSON激光打印机,A4,附带以太网卡。
5.4 机电一体设备要求
5.4.1电控系统需完整、性能可靠,电控系统、电机、电气检测元器件等由设备制造厂成套供货, 电气系统及设备满足招标人工艺要求和机械设备要求。
5.4.2 磁粉探伤辊道电机采用变频调速电机。
5.4.3 PLC/HMI软件须具有运行和开发版授权,调试完成后交付招标人的软件和程序用户能够自行安装和开发。一套用户可自行安装拷贝的完整软件备份,PLC程序变量表和软件程序中的标注、说明等必须用中文或英文,若有密码竣工后全部交付招标人。
5.4.4 PLC内存及I/O点的备用量为20%,CPU的负载率小于70%。
5.4.5 现场传感器和执行器通过远程I/O实现与PLC连接(不能直接电缆连接)。
5.4.6 非调速电机的控制选用MCC柜,断路器留有足够的容量。
5.4.7机电一体化设备自动化系统具有通讯和控制接口(选用国际上通用的硬件接口和软件协议)。
5.4.8 HMI人机界面计算机、工程师站、探伤设备的控制柜、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均放置在主控室内。
5.5电气自动化设备要求及选型:
5.5.1同类电控元件及仪表应选用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所有设备均应满足或高于相应的IEC标准。低压电气元件选用西门子、ABB、施奈德产品;操作开关、指示灯、传感器、电磁阀、接近开关等电源采用DC24V电源。
5.5.2 变频调速装置采用西门子S120、ABB880、施奈德等同档次产品,调速电机选用交流变频电机,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B级考核,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5.5.3电缆选型:低压动力电缆采用YJV-0.6/1kV。控制电缆采用KVV-0.5型,屏蔽电缆采用KVVP型。Profibus DP通讯电缆选用西门子等同档次专用电缆。
5.5.4 PLC系统:磁粉探伤线设备PLC采用S7-1500,远程站为ET200M,远程站与变频器通过Profibus 通讯。
5.5.5基础自动化和过程自动化计算机系统要设UPS电源,电池续航时间1小时以上,并设置与市电无扰互投装置。UPS电源 :重庆汇韬、梅兰日兰、艾默生。
5.5.6每条线主控室内配置工程师站1台,HMI 1台,选用DELL等当前主流配置商务机,液晶显示器22英寸。
5.5.7操作台、操作箱:
操作台/操作箱的内部接线均到端子,台/箱体表面均采用静电喷塑工艺处理。根据基础自动化系统的实际配置情况,操作台/箱内部也可以安装远程I/O站。
5.5.8柜内电器元件有明显的符号或功能文字标识。总进线侧加装电量计量及断路器状态监测装置并具备通过总线上传功能。
5.5.9 PLC柜:内部安装PLC、SITOP负载电源,所有内部接线均到端子,电缆接线在柜下部,柜内设置检修照明灯及电源插座,柜体表面采用静电喷塑工艺处理,柜门设置观察窗。
5.5.10远程I/O箱:箱体结构形式与PLC柜相同,内部安装ET200M远程I/O站,所有内部接线均到端子,电缆接线在箱下部,箱体表面采用静电喷塑工艺处理。
5.5.11防护等级:操作台、柜≥IP4X,现场操作箱IP54。
5.5.12操作员站HMI:HMI操作站负责工艺过程及设备管理的监控。包括:设备、工艺参数的设定、棒材的跟踪显示,生产过程中各设备状态和电气参数的动态显示及工艺参数的人工调整,电气设备的一般功能性及方式性操作,故障报警与记录等。
5.6★自动化系统可靠性要求:
投标人应保证自动化系统可靠性:≥99.5%
计算方法:K=(T-Tf)/T×100%
其中:K为自动化系统可靠性
T为基准时间(连续720小时)
Tf为系统失效时间
第六节、投标范围和内容6.1 投标范围:
6.1.1 工程总负责的责任及承诺。
6.1.2 投标范围
6.1.2.1投标范围为在平面布置图给定区域内的全部设施(土建施工除外)。从磁粉探伤线上料台架到成品收集的全部设备。
棒材磁粉探伤线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热负荷试车及试运行、完成性能考核、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直至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修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义务全过程的工程。
6.1.2.2 投标人应提供设备总价8%的备品备件(由投标人提供备件清单及单价)。
6.1.2.3投标人应提供安装、检修用专用工具的范围、数量清单。
6.1.2.4投标人应负责在平面布置图给定区域内的全部设计和供货。
6.1.2.5按照本工程计划投产期限和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交货日期提供设备材料,并在招标人指定期限内交付进度表及施工、调试、试运行安排。
6.1.2.6投标人的工作范围包括上述范围内所有设备和材料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及搬倒、安装和调试等内容,还包括对系统的起动和运行所需的技术服务。
6.1.2.7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验收所采用的标准及标准文本。
6.1.2.8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生产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机械设备按供货范围单体分项报价和总报价(按照分项报价表要求填写)。设备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若在国内制造,需注明国内制造商名称。
6.1.2.9备件消耗清单应包括:序号、备件名称、规格型号或图号、重量、安装量、备用数量等内容。设备性能调试期间消耗的所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由投标人负责。
6.1.2.10报价要详细说明设备的性能、设备重量、供货范围、主要零部件的材质,并说明所选用设备的依据和它们的先进性。轴承详细说明供货厂家及精度等级。
6.1.2.11液压和润滑设备应说明所选用泵站及元件的主要生产厂家、主要性能、重量。报价应说明所选用液压介质和润滑油的名称、牌号。报价应提供液压设备泵、阀、缸、检测元件和辅助工具的主要厂家和型号。
6.1.2.12投标人提供详细的功能描述、马达表及传感器清单。
6.1.2.13投标人提供机载传感器和特种电缆的名称、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6.1.2.14描述自动化系统的控制功能说明和管理功能说明,各控制内容的精度所能达到的指标,如位置、速度、时间、响应等。
6.1.2.15技术诀窍及专利。
6.1.2.16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检验、正常操作、生产所需要的全部的完整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含全部设备的详细设计图纸、设备制造图、详细的安装说明、详细的操作手册、详细的维护手册、产品样本等)的交付进度。
6.1.2.17投标人提供所有产品规格的完整的设计资料。
6.1.2.18投标人提供合同工厂完整的工艺资料、工艺参数,并提供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交付进度。
6.1.2.19投标人应提供设备交货、监制、验收、装箱、开箱检验的具体要求。
6.1.2.20投标人应提供设计、设备制造、设备监制、验收、装箱、开箱检验、施工、安装、调试的计划进度。
6.1.2.21产品精度保证值和考核办法。
6.1.2.22招标人派人员进行基本和详细设计联络及联合设计的计划。
6.1.2.23招标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
6.1.2.24说明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施工安装、调试、试生产及考核期投标人人员的派遣人数及费用。
6.1.2.25各类货物的包装方式。
6.1.2.26 T.O.P描述:
在平面布置图给定区域内(参见工艺布置图)设计由投标人总负责。电气T.O.P点:招标人提供电源,并负责电源柜至投标人受电柜的电缆敷设接线。流体T.O.P点:招标人负责供到设备附近厂房柱子。
6.1.2.27对于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供货范围之间的每个管线的T.O.P点连接件,由投标人供货。从T.O.P点至设备上各部位的介质管线的配管、辅件、联接件等均由投标人供货。所有电缆由投标人供货。
6.1.2.28设备安装等所有施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6.1.2.29设备周围全部设安全防护栏杆,安全防护栏杆的设计和施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6.1.2.30生产线根据现场情况设必要的梯子、走台,具体数量在设计审查时由招标人确定。
6.2 机械设备基本要求
6.2.1磁粉探伤线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生产规格:φ100-φ350mm圆钢,长度:4~12m;捆形为圆形捆,最大捆重:4000kg。
主要机械设备组成:
1) 上料装置
2) 输送辊道
3) 磁粉探伤主机
4) 下料装置
5) 点修磨装置
6) 气动控制系统
7) 电控系统
6.2.2磁粉探伤线设备详细要求
该磁粉探伤系统为非接触式磁粉探伤系统,用于检测表面缺陷。
检测方式:非接触式磁粉探伤系统,可实现自动磁化、人工观察、自动退磁;
磁化方式:周向磁化、纵向磁化、复合磁化
操作界面至少设有10种不同规格圆钢探伤的自动磁化参数,可随时调用。
设备组成:磁粉探伤系统、暗室、生产监控以及保证正常生产的配套设施及工具。
周向、纵向磁化分别为独立的磁化电源AC 0-16000AT,界面数字显示,磁化电流连续可调,闭环跟踪,跟踪精度小于5%,响应速率50ms。
黑光灯采用飞利浦原装进口大面积高强度黑光灯或同等档次产品,确保距光源至工件表面处紫外线强度≥2000μW/cm2,并保证紫外线波长在320—380nm安全范围内,使用寿命不低于10000小时,并提供黑光灯合格证书。
棒材经磁粉探伤系统检测过程中,棒材表面不增加额外剩磁,即检测完以后的剩磁水平不得高于检测前剩磁。
磁悬浮液喷淋、循环系统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制成,喷淋效果均匀;该系统具备防冻功能;磁悬浮液排放必须经过无污染处理,保证排放符合环境标准。
磁粉检测设备性能指标
考核项目 | 验收指标 | 指标定义 | 测试方法和条件 |
漏检率 | 0 | 缺陷漏报个数/(测试次数*缺陷个数)*100% | 使用A型1#试片分别布置在5个不同位置及人工缺陷或自然缺陷测试25次 |
误报率 | 0 | 误报次数/测试次数*100% | 使用A型1#试片及人工缺陷或自然缺陷测试25次 |
故障率 | 0 | 连续生产24小时 | 连续生产24小时 |
剩磁 | ≤5Gs或不高于检测前 | 全体退磁 | 连续生产时现场测量 |
暗室紫外线照度 | ≥2000μW/c㎡ | 距光源380mm处,紫外线强度≥2000μW/c㎡ | 使用照度计现场测量 |
暗室白光强度 | ≤20Lx | 暗室内白光亮度 | 使用白光照度计现场测量 |
磁化电流稳定性 | 误差不大于正负5%(如果按照相对偏差计算得出的绝对偏差小于50A, 则按照50A计算) | 电流测量 | 变压器输出端 |
磁粉探伤线设备由以下部分组成:上料装置、输送辊道(进料辊道、出料辊道)、磁粉探伤主机、下料装置、气动控制系统、电控系统等部分组成,全线要求采取防划伤措施。
1)上料装置:
位于磁粉探伤主机前段,由上料台架、挡料装置、步进装置等组成,上料台架要求具有散料功能。上料台架每条线各配备1台便携式扫码装置,具备无线传输功能。
功能:承接行车吊运的圆钢,并将圆钢逐根拨入输送辊道。
上料台架要求坚固抗冲击,台架承重≥40t;上料采用步进梁前后平行升降取放料机构,根据工件的最长和最短的要求,采用整组机构,利用同步轴相连,然后由液压油缸进行集中驱动,达到工件同步送料的目的,保证每次一根工件上料到辊道,辊道端部设有挡料机构,对输送辊道和台架无冲击。
2)输送辊道:
输送辊道由进料段辊道、出料段辊道组成,辊道为绝缘材质,具有防划伤功能。
功能:输送辊道用于棒料输送。
旋转辊道驱动采用电机与辊道一对一驱动,直连式底座安装,速度变频连续可调,功率不小于4KW,辊子采用不划伤棒材表面的复合材料,辊子拆装要求方便、可靠。辊道间距不大于1.2米。
3)磁粉探伤主机:
磁粉探伤主机由暗室、磁悬液循环系统、磁化系统、退磁系统、紫外线观察系统、清洗、吹干系统等组成。
功能:可实现周向磁化、纵向磁化、复合磁化。具有成像系统,具备室外监控功能。
暗室为彩钢夹心板材料,具有隔热隔音功能,保证设备的荧光探伤检查。暗室内安装配备有换气扇、白光照明装置一套。一套手动喷枪、一扇有安全把手的门、两扇铝合金型材窗。具有照明系统和通风及空调系统。暗室设计既可方便磁粉操作员目视观察,又便于在设备两侧之间穿行。
为了保证探伤圆钢的表面清洁,避免磁悬液的污染,影响探伤质量,安装一套清洗吹干系统,当工件到达清洗设备时,清洗传感器工作,清洗开始,为了保证磁悬液的质量,清洗后马上进行吹干,避免滴漏影响环境,清洗系统采用高效无堵塞排污泵高压水,进行水循环将工件上的粉尘等杂物清洗干净。高压水清洗装置前端和后端均设置光电开关自动检测,有圆钢工作,无圆钢停止。
喷淋磁化系统由周向磁化宽带闭路磁轭、纵向磁化线圈、磁悬液喷淋头和磁化机构升降装置等组成。周向磁化宽带闭路磁轭以工件为导磁体,形成闭合的磁场,达到周向磁化目的。 宽带闭路磁轭的两引磁板可手动调整间距,使引磁板始终与工件表面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磁化机构升降装置,可电动调整宽带闭路磁轭的中心高度,以适应工件不同直径的变化,以保证钢棒周向磁化的灵敏度。纵向磁化采用两串联线圈,相隔一定的距离,形成闭合的磁场,进行连续磁化检查。磁悬液喷淋头位于宽带闭路磁轭的前端,自上而下对工件进行磁悬液喷淋,每路磁悬液喷淋头均设有流量调节阀,保证工件充分湿润而不飞溅。磁化机构升降装置由电机驱动,采用丝杠、螺母机构,调节磁化机构的中心高度,使宽带闭路磁轭的两引磁板在工件中心位置。设备具有智能化控制功能,可实现根据不同直径棒材,直接调用相关参数,不需每次调整。电流闭环控制,自动跟踪确保电流不衰减。全感应磁化,具有电流小,磁化强度大,保证探伤灵敏,长时间工作不衰减。
荧光探伤系统采用大面积高亮度荧光灯,位于观察检查位置,组装在支架上,保证在400*600mm范围内荧光照度均匀,工件表面距紫外光源380mm处强度大于2000μW/cm2,并且确保紫外线波长在320-400纳米安全范围内,用于荧光磁粉探伤检查。大面积荧光灯由灯罩、灯管、反光板、触发器、滤色片、散热风机等组成。荧光灯系统中灯管、触发器、滤色片等关键部件均采用原装进口器件。
高压喷吹装在磁化站的后面,目的是吹去工件表面附着的磁悬液,避免磁悬液滴落,保护了环境也节约了生产成本。
4)下料装置:
下料装置由步进机构、过渡台架、挡料、收集料筐、以及电气检测元件等组成。下料台架配备1台便携式扫码装置,具备无线传输功能。
功能:布置在出料辊道段的侧面,将输出辊道上的圆钢由步进机构移出并放置到过渡台架上进入软收集料筐,步进机构可实现抬升、平移、下降等功能,磁粉探伤操作员根据检验结果通过按钮将棒材通过步进机构进行合格材和不合材的分选,同时要求棒材端部平齐,设对齐装置。
过渡台架要求坚固抗冲击。步进装置要求采取防划伤措施,收集料筐采用柔性收集装置, 具有收集合格材和不合格材两个收集筐,收集重量各10t。收集圆钢数量达到成捆支数时,应由人工及时打捆,并用行车将成捆料吊走,保证吊装安全。
5)点修磨装置:
点修磨装置包括可移动式台架及收集料筐;台架不设地基,要求稳定、牢固,台架尺寸为12m*3m;收集料筐要求采用柔性收集,具备防划伤措施。
6)气动控制系统:由气动阀站、管路、气包等组成。
(1) 根据设备需要或用气点需要配置合理的空气系统配气盘。
(2) 配气盘装有进口球阀、蓄能器、气动三联件、控制阀、本体配管。如果系统压力不足以实现设备功能,投标人自配增压泵。
(3) 配气盘安装在系统附近便于操作、维护,且有跑钢防护措施。
(4) 气缸气管采用铠装胶管,接头螺纹采用标准英制管螺纹接口,气动换向阀采用smc、ross或festo进口产品。其它气动设备采用济南华能、上海新益和亚德客产品。
(5) 配备压缩空气储气罐。
7)电控系统:由操作台、电气仪表、动力柜、变频柜、检测元件、电线电缆等组成。
操作台上设有手动/自动转换、急停按钮、操作面板,面板上显示和设置设备参数。
上料和出料装置:根据检测可自动上料、出料,计数器自动记数并显示在操作台上。
柜体正面设有柜体名称、门锁、数显电压表和电流表,柜内设资料兜、照明、防尘、过滤、通风冷却风扇等。
6.3 技术规格书的内容及组成
技术规格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国内投标商可只提供中文格式),但以中文为准;技术规格书由以下附件组成:
附件1. 合同工厂产品、工艺过程和技术数据说明。
包括:完整的工艺及设备的详细描述、完整的工艺参数、设备能力计算及设备工厂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工艺平面布置)
1) 生产能力
2) 产品大纲
3) 方案总说明
4) 工艺流程
5) 合同工厂的生产能力计算
6) 机械和电气技术的主要特点
7) 设备类型
8) 人员配置
9) 对合同工厂公用设施的要求(润滑、液压、供水、供电、供气及能源介质等)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每吨产品的消耗指标)
11) 马达利用图
12) 马达和元件明细
附件2. 设备技术说明
附件3. 设计、设备制造和材料标准,质量控制和检验标准。
附件4. 供货范围。
1) 投标人供货范围
2) 投标人要求招标人供货范围
附件5. 生产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和专利。
附件6. 设备的安装、调试、保证值和测试方法
附件7. 合同设备和材料的设计、制造、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
附件8. 制造设备的监制及验收计划
附件9. 买卖双方的设计范围、设计联络及联合设计。
附件10. 买卖双方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范围及交付时间。
包括:投标人提交招标人的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及交付进度。招标人应提交投标人的设计数据、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附件11. 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
附件12. 招标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
附件13. 备件及易损件
附件14. 合同工厂的建设进度及设备和材料的交付进度。
附件15. 投标人不包括项
附件16. 合同设备分项价格清单
上述条款除提供书面文件外还应提供电子版资料。
第七节、计量单位和标准7.1计量单位: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2 标准
所有的标准件均采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设备及材料的设计制造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标准、以及投标人所提供的设计、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际现行标准、现行的中国国家标准,或不低于国际现行标准、现行的中国国家标准。同时提供该部分标准。
所供设备交付前应在制造厂家进行测试(包括必要的清洗),交付时设备应符合安装条件并附带测试报告。
7.3 设计和制造的设备要符合下列标准
国际标准:ISO657/13—1981
ISO657/15—1980
ISO/DP657/6
ISO/TC17/SC8/WG2N721989.5
ISO657—11989
ISO657—21989
ISO657—51989
IEC:国际电气公司标准
VDE:德国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规范
DIN:德国工业标准
JIS:日本工业标准
IEEE: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NFPA-12A:(美国)全国防火协会
CCITT:国际电报电话协商委员会
AGMA:美国齿轮制造商协会
ASME:美国钢结构协会
CEMA:加拿大电气设备制造商协会
AISE:美国钢铁工程师协会
ANSI: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NEMA:(美国)国家电气制造厂协会
IES:照明工程师协会
IPCEA:动力电缆绝缘工程师协会
U.L:担保人研究室
B.S:英国标准
7.4 设计和制造的设备还要符合下列中国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二级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二级标准)
JB/T8290-1998和GB/T3721-83标准;
GB/T15822.3-2005/ISO9934-3:2002及GB/T15822.1-2005/ISO9934-1:2001、GJB《磁粉检验》、部标WJ2022-98标准
GJB《磁粉检验》、部标WJ2022-98标准;
任何异于上述标准作法必须取得招标人的同意
第八节建设进度要求8.1 合同生效后9个月内运到招标人现场,10个月内调试完成且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投标人报出最短交货工期。
投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入工期。
8.2 初步功能描述提交日期为合同签订后1个月。最终功能描述提交日期为合同签订后2个月。
8.3 投标人报出各个节点最短时间。
8.4 为确保设备安装后尽快达产达效,发货前投标人要在其组装厂进行预组装和联动试车。
8.5 请跟据以上要求提供项目建设进度图(表)。
第九节、设计、设计联络和资料交接9.1 设计原则
9.1.1 合同工厂的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基本设计和最终设计。投标人应对合同工厂所提供的整个生产线技术总负责。
9.1.2 投标人基本设计和最终设计的各项文件、详细设计、制造图及完整的设计资料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招标人。
9.1.3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分别负责他们的设计工作,应对其所提供的文件、数据、参数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某一方发现所提供的资料需要更正和不完善应以书面的形式尽快通知另一方,被通知的另一方应在七天内给出书面答复。
9.1.4 双方提出的所有技术问题和与合同工厂相关的问题都将通过相互磋商解决。双方应当全力合作以便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法。
9.2 投标人设计范围
投标人设计范围包括合同工厂的工艺、设备、自动化系统等投标范围内的基本设计与详细设计。
投标人应提供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的详细设计、制造图及完整的设计资料,包括从上料台架开始到成品收集台架止的全部设备。
9.3 设计联络
9.3.1 为使“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和本章的规定进行开球会,基本设计审查、联络,详细设计审查、联络及进行联合设计等各项工作。
9.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自费派遣有关人员参加开球会。
9.3.3 合同生效之日后,招标人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投标人工厂进行基本设计联络及基本设计审查。设计联络及审查的内容、要求、地点和参加人员双方协商。
9.3.4 招标人派出5名技术人员的团组到投标人工厂进行详细设计审查,时间为1周。
9.3.5 招标人技术人员在投标人工厂工作期间的膳食、交通条件、工作现场的条件双方协商。
9.3.6 招标人在 “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投标人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投标人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的方便条件。
9.3.7 在执行合同期间,招标人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投标人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9.4 资料交接
9.4.1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使用合同文字。
9.4.2 投标人交付资料的清单及数量
(1) 投标人提供电子文档二份,用硬盘存储。提供的文档版本采用AutoCAD、Word、Excel格式等可修改的文本。
(2) 八套完整的纸质文件和图纸。
(3) 一套完整的供招标人设计联络人员使用的技术文件和图纸。(由投标人在其联络会上交招标人联络代表)
(4) 一套“合同工厂”的操作手册、培训手册、维修手册。
(5) 一套成品质量分析手册。
(6) 一套投标人用于设计、制造、材料控制、测试的标准。
(7) 一套设备安装、测试手册。硬盘存储。
9.4.3 资料交付进度的原则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图纸资料交付表》中所要求的内容投标商可以补充及调整。未填出的时间由投标商填出。
在开球会时对资料交付进度进行完善和补充。
图 纸 资 料 交 接 表
序号 | 图纸或资料名称 | 工作日 | |
一、基本设计阶段 | |||
1 | 综合文件及图纸 | ||
1.1 | “合同工厂”工艺布置图及横断面图 | 15 | |
1.2 | 设备机组总图、总装图(对每个单体设备要给出总图、剖面图、部件图和设备的外形尺寸) | 45 | |
1.3 | 所有的机械及电气设备清单、基本设计参数、技术性能、图纸资料 | 30 | |
1.4 | 机械设备的单体估计重量 | 60 | |
1.5 | 提供每个设备所选用轴承的生产厂家、型号、使用寿命 | 30 | |
1.6 | 润滑油、干油的平均消耗量及全年消耗量 | 30 | |
1.7 | 车间地坪种类及荷载图纸(混凝土、格栅及钢板等) | 30 | |
1.8 | 供货设备的制造标准、质量控制检验标准 | 60 | |
2 | 电气部分 | ||
2.1 | 装机容量 | 30 | |
2.2 | 基础自动化及过程控制框图 | 30 | |
2.3 | 由机械商提供的电气元器件的资料 | 30 | |
2.4 | 完整的功能描述 | 30 | |
2.5 | 润滑、水泵站等站体的马达控制中心资料 | 30 | |
2.6 | 由机械商提供初步马达表 | 30 | |
2.7 | 提供传感器清单 | 30 | |
3 | 能源介质(包括压缩空气、冷却水、废水)的初步资料 | 30 | |
3.1 | 能源介质的分配图、流程图和主要参数(总流量、压力、温度、纯度、质量等) | 30 | |
3.2 | 每一使用点需要的能源介质种类,操作方式,事故流量及其延续的时间,进出口处的参数(总流量、压力、温度、纯度、质量等) | 30 | |
3.3 | 水质、水量及工作制度 | 30 | |
3.4 | 每一种能源介质的单线图,交接点处流体名称,最大、最小、平均流量、其它主要参数(压力、质量)以及主要管道直径 | 30 | |
3.5 | 交接点处介质资料及图纸 | 30 | |
3.6 | 各用户的监测、测量、控制、连锁功能 | 30 | |
4 | 土建资料 | ||
4.1 | 卖方所供设备的基础图及基础外形图(打桩用) | 20 | |
4.2 | 基础底板初步尺寸及标高(打桩用) | 20 | |
4.3 | 电缆隧道、管子通道、断面图和标高 | 45 | |
4.4 | 埋入基础中的管道和电缆套管的初步数量 | 30 | |
4.5 | 设备的初步载荷图及估计检修载荷图和管道的最大负载 | 30 | |
4.6 | 辅助建筑物(如操作室等)的位置、大小及方向 | 30 | |
4.7 | 厂房的辅助设施,如电气室、操作室、润滑站、等的位置和截面图 | 30 | |
5 | 其它资料 | ||
5.1 | 对通风和空调的要求 | 45 | |
5.2 | 主厂房内建议安装工业电视的总体布置图 | 45 | |
5.3 | 报警点在总平面图上的位置,数量及环境条件(包括易燃物的燃点、闪点、油汽蒸发点、油品种类、检测的湿度和温度) | 45 | |
5.4 | 车间不同区域的散热量 | 45 | |
5.5 | 车间照明要求 | 45 | |
二、最终设计阶段 | |||
1 | 综合文件 | ||
1.1 | 最终技术说明书 | 120 | |
1.2 | 完整的详细的工艺布置图、区域布置图、单体设备装配图、辅助设备的制造图、主体设备的装配图 | 90 | |
1.3 | 详细的设备清单 包括(包括名称、数量、单位重量和每一单元的总重) | 120 | |
1.4 | 主要设备的检验资料 | 120 | |
检验项目表 | |||
估计的组装时间和检验日期 | |||
标准、规范、检验方法 | |||
发货前的检验报告 | |||
1.5 | 每组设备和辅助设备的检修规程,检修周期,检修内容,持续时间(停机天数)和所需人力 | 120 | |
1.6 | 安装调试用的工具、吊具、仪器清单 | 120 | |
1.7 | 操作和维修用的工具、吊具、仪器清单 | 120 | |
1.8 | 管件接头、密封件、胶管的尺寸、材质、标准、数量及图纸 | 120 | |
1.9 | 润滑站的配管图及组装图 | 120 | |
1.10 | 合同工厂的“操作手册”和设备的“操作手册”、“安装手册”、“维护手册” | 120 | |
1.11 | 外购设备和主要标准件的样本及资料 | 120 | |
1.12 | 成品检验及质量控制手册 | 120 | |
1.13 | 详细的冷试车、热试车大纲 | 120 | |
1.14 | 图纸目录 | 150 | |
1.15 | 图纸及资料最终交付进度(交付日期、装箱资料、存放等级、运输方式等) | 60 | |
1.16 | 图纸的最终清单 | 180 | |
2 | 电气部分 | ||
2.1 | 最终的功能描述 | 90 | |
2.2 | 最终马达表 | 30 | |
2.3 | 最终传感器清单 | 30 | |
2.4 | 传感器、执行器的安装图 | 85 | |
2.5 | 机械商所提供的机、电、液一体化设备的电气资料 | 85 | |
2.6 | 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接点位置图(包括电机、检测元件、操作台箱、端子箱、电磁阀等) | 60 | |
2.7 | 专用电缆、端子接线表 | 60 | |
3 | 能源介质 | ||
3.1 | 所有润滑站的系统图 | 45 | |
3.2 | 所有润滑站的设备清单和技术数据 | 45 | |
3.3 | 所有润滑站的电气控制要求 | 45 | |
3.4 | 每个中心单元的用户清单 | 75 | |
3.5 | 各接点的位置、标高、管径及连接方式 | 75 | |
3.6 | 气动、润滑元件的详细资料 | 75 | |
3.7 | 所选用介质的生产厂家、型号、性能 | 75 | |
3.8 | 对润滑油的质量要求,生产厂家、型号、性能 | 75 | |
3.9 | 润滑油的主要用户点、首次充油量、两次注油之间的间隔时间 | 75 | |
3.10 | 采用自动润滑和油池润滑方法的设备名称 | 75 | |
3.11 | 各种能源介质的消耗量 | 75 | |
3.12 | 各设备的润滑标准,包括润滑部位、初装油量、耗量、周期。 | 75 | |
4 | 公用设施资料 | ||
4.1 | 水和压缩空气管线交接点的文件、图纸及数据(包括流量、压力、温度、质量等) | 75 | |
4.2 | 水和压缩空气管线交接点处的坐标位置、坡度坡向、管径、管子连接件、交接点水平推力和垂直负荷 | 60 | |
4.3 | 水和压缩空气交接点处的图纸清单 | 60 | |
4.4 | 所有管线包括 | ||
单线图:示出管径、流体种类、供液点和交接点流量、坡度和方向、防酸防腐要求 | 60 | ||
介质管线喷漆标准及要求 | 60 | ||
绝缘(保温)材料种类、数量及标志 | 60 | ||
4.5 | 水和压缩空气管线交接点的图纸清单 | 60 | |
5 | 土建资料 | ||
5.1 | 所有设备完成后的总基础平面图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的允许值,包括电缆沟和管沟(如果有的话)并标出基础的分区位置。 | 90 | |
5.2 | 主、辅设备的基本基础图,在图上要标出尺寸、标高和与厂房柱子轴线的相对位置,以及螺栓布置 | 90 | |
5.3 | 各种预埋管线和零件(包括水、压缩空气)的位置、走向和直径 | 90 | |
5.4 | 各种预埋螺栓的直径、长度、螺纹长度、螺栓顶面标高、螺帽数量、露丝长度 | 90 | |
5.5 | 基础二次灌浆层的厚度和范围,设备基础的平面尺寸 | 90 | |
5.6 | 耐热、防腐、防水、排水、抗震和耐磨方面的要求 | 90 | |
5.7 | 基础荷载(包括动载荷和静载荷)的数值、作用点和方向 | 90 | |
5.8 | 合同工厂所有设备的布置(包括水泵站、液压站和其它设备)和轮廓尺寸 | 90 |
第十节、设备监制
10.1设备监制:在制造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进行监制。
10.2投标人中标后15日内提供详细的设备制造、设备监制及验收计划,并提前通知招标人参加设备监制和验收。
10.3招标人监制人员到达投标人工厂后,投标人应提供食宿方便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检验工具和办公室,对于主要设备零部件监制人员有权查看相关锻件合格证明、热处理报告、探伤报告、齿轮加工精度报告等,对招标人监制人员在监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投标人要认真考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10.4设备的最终验收由投标人提供验收大纲,招标人在设备出厂前的验收不签署验收文件,不代表到达合同工厂现场的验收,也不能免除投标人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0.5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在保质期内损坏,投标人负责免费更换。
10.6 即使招标人没有设备监制和在投标人处验收设备,投标人也必须保证设备在招标人现场满足使用要求。
第十一节、设备制造、质量控制和检验的规范和标准
11.1说明
按主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属投标人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必须进行出厂质量检查、检验、试运转并提供检验合格证(书)。
11.2投标人标准及规范
11.2.1 对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根据合同规定应向招标人提供国际通用标准、投标人国的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工厂标准及规范并按标准及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出厂检验。
11.2.2 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厂标准应等同或高于签署合同时有效的投标人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11.2.3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设备标准、规范,应包含这些设备的质量保证以及招标人检验所必须的判断基准。
11.2.4 标准和规范的提交:投标人应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交前述的标准、规范一式2份同时还应提交设备和标准、规范对照表(设备名称和实用规范编号)一式2份。
11.2.5 标准及规范的协商: 买卖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标准及规范应作为设备的验收依据之一。
11.3 出厂前的检查
11.3.1 为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质量性能进行确认,应进行出厂前检验 (包括试验、试运转等),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1.3.2 出厂前检验的准备及出厂前检验
11.3.3 招标人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投标人国家及合作制造厂,会同投标人的检验人员在制造厂对设备进行视察和出厂前检验。
11.3.4 投标人在进行“设备”的组装和检验的2个月前应向招标人通知检验日期。招标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一个月以内,决定是否派遣检验人员,如果决定派遣则应向投标人通知检验人员的名单。
11.3.5 投标人应在检验30天之前免费向招标人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资料(包括图纸)一式2份。检验结束后,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会同检验记录一式2份。
11.3.6 在设备检验期间,投标人应就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及检验所需的各种工具和测定试验设备向招标人检验人员提供方便。
11.3.7 招标人的检验人员可以检查本合同设备的制造,组装,试运转及包装工作。
11.3.8 如果招标人的检验人员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向投标人人员提出意见,投标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11.3.9 招标人的检验人员在投标人工厂检验期间对设备的任何检验(出厂前检验),不能代替设备到达现场后所实施的检验 (出厂后检验),并不免除投标人根据全合同正文规定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1.3.10 如果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不参加出厂前检验或者招标人在投标人所通知的日期内不能参加检验时投标人则应单独进行检验。
11.3.11 出厂前检验的项目及对象:项目号;设备名称;检查等级;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联合检查;备注。
11.3.12 如果检验项目达不到目标值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要求增加检验范围或加强检验深度。
11.3.13 招标人在投标人的制造工厂所进行的出厂前检验,不能代替现场的开箱检验以及安装、调试、试车、投产所规定的验收。
11.4设备出厂后的检验(开箱检验)
11.4.1 设备运抵现场后,由买卖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检验方法由双方开箱总代表商定后实施。
11.4.2 招标人应在开箱检验10日前,将进行开箱检验的箱号、设备名称、日期、地点等通知投标人。开箱检验时招标人应为投标人检验人员提供方便,如果投标人在招标人所通知的期间内,未能抵达检验地,招标人有权单独开箱检验。
11.4.3 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材料有伤痕、破损、数量不足,或型号规格、质量及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卖双方应作好检验记录及问题协议书,并须由双方代表签宇。按双方协商的结果,如属于投标人的责任,招标人应补充和更换。开箱检验后的安装、试运转阶段直至保质期结束,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11.4.4 如果投标人未能在该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则依据主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1.4.5 招标人若对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质量有疑问,双方可在协商的基础上,对性能、容量等进行必要的质量检验。此时,双方应互相合作,不得无故拖延。
11.4.6 检验过程中,若判定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不全,并会给检验工作带来困难,投标人应立即补充所需的标准并使招标人在10天内收到标准。
第十二节、买卖双方技术人员的派遣、招标人人员培训及待遇
12.1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派遣
为了使合同现场的建设顺利进行,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投标人必须保证足够的人数和时间完成技术服务内容。
上述投标人技术人员的专业、人数、工作期限、到达和离开本合同工厂的日期,将根据本合同现场的建设任务的实际进展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12.2投标人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2.2.1 投标人应从所派遣的技术人员中指定一名为投标人在合同现场的总代表,负责本合同范围内总的技术服务,并与招标人合同现场总代表合作协商,解决有关合同的工作和技术问题。但双方总代表未经买卖双方授权无权修改合同。
12.2.2 投标人的技术人员应代表投标人执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安装、调试、投料试车(包括功能考核和性能保证值考核)、生产操作、生产工艺和维修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应执行合同规定的投标人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2.2.3 详细讲解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设备性能、分析方法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解答并解决招标人提出的有关本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
12.2.4 为确保上述12.2.2条和12.2.3条工作的正确进行,投标人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予以全面的、正确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示范操作。
12.2.5 协助招标人在本合同现场培训安装、调试、生产、设备维修和分析检验人员,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12.2.6 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正确无误。如因指导错误所造成设备的损失,应由投标人负责更换、修理或补齐,费用均由投标人负担。对于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招标人有关人员应予以尊重。
12.2.7 投标人应派遣技术人员对国内分交部分的设备制造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设备的制造质量和进度。
12.2.8 投标人提供满足工程需要的人员派遣计划表。
12.3工作联系和工作制度
投标人技术人员到达本合同工厂后,由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投标人技术人员的工作计划,投标人技术人员应按双方商定的工作计划在招标人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工作计划需要修改时,应经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
12.4投标人技术人员在招标人工厂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以及合同工厂的规章制度。
12.5投标人技术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12.6招标人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待遇
12.6.1 投标人同意接受招标人技术人员到投标人工厂进行技术培训。
12.6.2 投标人选派技术熟练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对招标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解释本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技术问题。
12.6.3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技术人员在上述工厂各个不同岗位上进行操作、培训,使他们懂得和掌握设备的工艺、操作、检验、修理和维护等技术。
12.6.4 培训期间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技术人员免费提供试验仪器、工具、技术资料、图纸、参考资料、工作服、防护用具、其它必需品和合适的办公室。
12.6.5 投标人应于培训前三个月向招标人提出初步培训计划供招标人研究,招标人应于培训前一个月通知投标人被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务、专业。最终培训计划应在招标人技术人员到达投标人所在地后按照合同上述规定和招标人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决定。
12.6.6 培训开始前,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人员详细讲解操作规则和工作注意事项。
12.6.7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技术人员提供免费工作午餐和交通。如果发生疾病和工伤事故,投标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给予招标人人员以尽可能好的照顾,费用由招标人自理。但如果事故是由投标人引起的,其费用则由投标人负担。
12.6.8 招标人培训人员的旅费和起居费用应由招标人承担。
12.6.9 投标人提供招标人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十三节、安装、试车、验收及性能考核
13.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
“冷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和联动的试运转。
“热试车”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的试生产。
“考核”系指检查表13-1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表13-1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招标人所接受。
13.2 合同工厂的安装、冷试车、热试车和考核应在招标人组织下和投标人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合同工厂的全部工作。试车开始前一个月,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详细的分阶段设备试车大纲,由买卖双方协商认可。
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机械、电气设备的调试应由投标人技术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
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3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投标人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投标人技术人员应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13.4 合同工厂的安装由投标人负责。
13.5 安装完毕后,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如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签订设备安装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完成日。
13.6 安装工作验收后,双方根据投标人事先向招标人提供的分阶段的设备试车大纲进行冷试车。试车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双方协议派遣的现场指导工程师和招标人方面的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共同完成。测试的步骤如下:
无负荷单体设备试车和全线设备联动试车应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中国或国外有关冶金设备验收标准进行。其主要检测和测定的内容有:
(1) 设备是否完整可靠,安装是否正确。
(2) 供货设备空负荷运转是否正常,功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3) 供货设备是否具备下一步热负荷试车的条件。
在无负荷试车检测中如发现有缺点和不正常之处,由责任方(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双方责任负责处理。如设备本身出现明显问题,投标人应负责无偿修理或更换。无负荷试车过程中投标人及招标人共同对无负荷试车的情况作相应的纪录,记录每台设备运行的情况、故障及排除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并由双方签字。
13.7 在无负荷试车正常的情况下,由投标人与招标人一起确定热试车方案并进行热试车。
热试车所需原料、辅助材料及磨损件由投标人和招标人认定,招标人将提供热试车所需的原料、能源、操作介质以及经培训合格的操作维修人员。
热试车每个品种正常生产不应少于4小时,其检验的内容有:
(1) 生产线设备在热负荷情况下工作是否正常。
(2) 生产线设备是否达到合同所定功能。
(3) 是否具备性能考核的条件。
如果在热试车中出现任何损坏及运转不正常,应由投标人负责无偿修理、更换和处理。如果不能顺利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应由投标人处理,招标人在处理过程中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热试车过程中投标人和招标人共同进行详细记录,记录每台设备在热负荷试车中的运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全线各设备功能的匹配情况及产品的产量、质量,进行热试车总评价,并由双方签字。
13.8 当生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在热试车后一切正常,则进行磁粉线设备保证值考核检测。选取相应上、中、下限代表规格生产验收,材料屈服强度范围355Mpa-1200Mpa(材质视生产情况而定)。考核方法如下:
13.8.1设备性能指标
13.8.1.1 磁粉探伤线试车考核应包括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a) 安装质量
b) 设备功能
c) 检查操作程序
d) 产量考核: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2~3种规格
e) 产品质量
13.8.1.2检测性能指标考核验收如下:
考核项目 | 验收指标 | 指标定义 | 测试方法和条件 |
漏检率 | 0 | 缺陷漏报个数/(测试次数*缺陷个数)*100% | 使用A型1#试片分别布置在5个不同位置及人工缺陷或自然缺陷测试25次 |
误报率 | 0 | 误报次数/测试次数*100% | 使用A型1#试片及人工缺陷或自然缺陷测试25次 |
故障率 | 0 | 连续生产24小时 | 连续生产24小时 |
剩磁 | ≤5Gs或不高于检测前 | 连续生产时现场测量 | |
暗室紫外线照度 | ≥2000 μW/c㎡ | 距光源380mm处,紫外线强度≥2000μW/c㎡ | 使用照度计现场测量 |
暗室白光强度 | ≤20Lx | 暗室内白光亮度 | 使用白光照度计现场测量 |
磁化电流稳定性 | 误差不大于正负5%(如果按照相对偏差计算得出的绝对偏差小于50A, 则按照50A计算) | 电流测量 | 变压器输出端 |
稳定性测试:整个系统连续运转8小时之后,A型1#试片贴于圆钢外壁,均能清晰显示缺陷图形。
重新验收考核:如果上述测试考核未达到要求,整改后可再进行一次重新验收考核,结果以重新验收考核为准。
13.8.1.3整线性能测试
(1)自动化系统可靠性
自动化系统可靠性:≥99.5% 计算方法:K=(T-Tf)/T×100%
其中K为可靠性,T为240小时的基准时间,Tf为系统失效时间。
(2)整线运行性能测试
整线运行性能测试连续生产8小时,设备无故障,为合格。发生一次20分钟以上故障,需要重新测试,8小时内发生一次20分钟以内故障,免于罚款。发生两次以上20分钟以内故障,计入考核,发生一次罚款合同价格的0.5%;产量达不到要求,罚款设备总额的2%;修磨质量达不到要求,罚款设备总额的1.5%;除上述性能外其它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罚款设备总额的1.5%。累计罚款合同价格的5%为止,如有较大缺陷整改后重新测试。
附表:设备分交表格式
序号 | 设备描述 | 单位 | 数量 | 参考重量(吨) | 设备名称 | 设计 | 设备 | 安装 | 调试 | 备注 | |||||
单重 | 总重 | 基本数据 | 基本设计 | 详细设计 | 设备 | 供货 | 监制检查 | ||||||||
1 | |||||||||||||||
2 | |||||||||||||||
3 | |||||||||||||||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磁粉探伤线设备采购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投标保证金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分项报价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八、技术支持资料
九、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交货期:,交货地点: ;
3.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分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4.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5.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从投标截止到投标有效期结束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复印件,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五、分项报价表
1.分项报价表说明
1.1 投标人报价表中的设备分项内容和序号必须与供货范围中分项内容和序号相一致。
1.2 当分项价格之和与合计价格不相等时,以分项价格为准。如有优惠条件,优惠条件要在分项价格中体现。
1.3 如果投标人有两种以上方案,或者某项部件的选择有两种以上方案,请按不同方案分别报价,并明确以何种方案计入投标总价。
1.4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如有进口部件,进口部件也应以人民币报价。
1.5 如有优惠条件,优惠条件应在报价说明中注明,并要在分项价中体现。表格中不能出现“免费”。
1.6 报价表格并未列出所有应供设备,但报价内容必须包括整个供货范围。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供货要求以及招标人在技术澄清后最终确定的供货范围(如有),按表中所列顺序(序号不能改变,如果某序号的所列项不存在,可键入“空”字代表,对有不同或须增加的项目,在表尾增加列入),并在每项下进一步细化,进行报价。凡投标文件及澄清所响应和承诺的供货范围,如在投标报价中没有体现,则视为包含住投标总价中,且不再调整。
1.7 对于报价表中“其他”项,如填报价格,必须填写对应的部件清单及分项价格。
1.8 招标人有权根据投标情况决定是否将供货范围内部分独立系统或设备授予中标人。
1.9 技术服务费要单独报价,并计入投标总价。
1.10 关于设计联络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参加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会议地点所在方承担会议的会务费用,并为对方提供交通、食宿、办公方便。
1.11 运杂费要单独报价,运输中转费用和大件运输费用含在运杂费中。
1.12 随机备品备件分别报价,并计入投标总报价。
1.13 分包与外购的设备或部件应至少推荐3家候选厂商,如少于3家厂商,请单独注明。对每个分包与外购的设备或部件(招标人有明确特别要求的除外)按供应商不同分别报价,并按最高价格计入投标总报价。招标人有选择除投标人推荐的厂家以外的其他厂家的权利。推荐厂商由招标人确定。合同价格不增加。
1.14 对于进口配套设备,在合同执行中,必须提供原产地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和制造商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与此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报价币种为人民币,进口部分也应以人民币报价。
1.15 表6中的每项国内分包和外购部件以及表7中的每项进口部件应含在表1,或表2,或表3中,当然也应含在投标总价中。
1.16 表6为投标人推荐的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价格表(提供至少三个厂家价格),表7为进口部件价格表(按招标人开列的部件报价,但投标人可不限于此),投标人应以该两表中外购部件或进口部件的最高价进入投标总价,并在备注中注明,但最终选择权在招标人。
1.17 投标人为投标设备而投入的前期费用、设计费用、培训费用和技术资料费用等应包含在表1,或表2,或表3中。表4仅为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技术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1.18 报价应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2.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含税价)
序号 | 项目 | 报价 |
1 | 设计费 | |
2 | 设备费(表1+表2-1+表2-2+表3) | |
3 | 技术服务费(表4) | |
4 | 运保费(表5) | |
5 | 其他 | |
6 | 合计(1+2+3+4+5) | |
备注 |
3.分项报价明细表
表1设备分项价格表(报价范围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单位:万元(含税价)
序号 | 项 目 | 数量 | 单重(t) | 总重(t) | 单价 | 总价 | 制造商 | 备注 |
注:上表中设备数量需满足生产工艺和设备完整性的需求。
表2-1随机备品备件分项价格表单位:万元(含税价)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型号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表2-2设备总价8%备品备件分项价格表单位:万元(含税价)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型号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表3专用工具分项价格表 单位:万元(含税价)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型号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表4技术服务费单位:万元(含税价)
序号 | 服务内容 | 地点 | 时间 | 人数 | 天数 | 总价 | 备注 |
1 | 国内设计 联络会 | ||||||
2 | 国内培训 | ||||||
3 | 投标人为参加工厂检验和设备监理等招标人提供服务 | ||||||
4 | 投标人现场服务 | ||||||
4-1 | 投标人现场服务 | ||||||
4-2 | 国外技术人员现场服务(如有) | ||||||
5 | 国外设计联络会、进口配套设备出国验收及培训 | ||||||
6 | 设计调试费 | ||||||
7 | 指导安装 | ||||||
8 | 其它服务费 | ||||||
总计 |
注:关于国内设计联络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参加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会议地点所在方承担会议的会务费用,并为对方提供交通、食宿、办公方便。
表5运保费单位:万元(含税价)
序号 | 内容 | 价 格 | 备注 |
1 | 运输费 | ||
2 | 大件运输措施费 | ||
3 | 保险费 | ||
4 | 其他 | ||
合计 |
表6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价格表单位:万元(含税价)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价格(含税) | 其中税金 | 生产厂家 | 产地 | 备注 |
合计 |
注:分包与外购的设备或部件应至少推荐3家候选厂商,如少于3家厂商,请单独注明。对每个分包与外购的设备或部件(招标人有明确特别要求的除外)按供应商不同分别报价,并按最高价格计入投标总报价。招标人有选择除投标人推荐的厂家以外的其他厂家的权利。推荐厂商名单由招标人确定。合同价格不增加。
表7进口部件价格表单位:万元(含税价)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价格 (含税) | 生产 厂家 | 产地 | 备注 |
合计 |
注:对于进口配套设备,在合同执行中,必须提供原产地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和制造商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与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3项规定,说明信誉情况(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其余条款可自行承诺)。
2.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致:(招标人)
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设备名称)进行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七、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按下列顺序编制):
技术规格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国内投标商可只提供中文格式),但以中文为准;技术规格书应体现对招标文件每一条要求的响应,或直接引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技术规格书由以下附件或内容组成:
附件1. 合同工厂产品、工艺过程和技术数据说明。
包括:完整的工艺及设备的详细描述、完整的工艺参数、设备能力计算及设备工厂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工艺平面布置)
1) 生产能力
2) 产品大纲
3) 方案总说明
4) 工艺流程
5) 合同工厂的生产能力计算
6) 机械和电气技术的主要特点
7) 设备类型
8) 人员配置
9) 对合同工厂公用设施的要求(润滑、液压、供水、供电、供气及能源介质等)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每吨产品的消耗指标)
11) 马达利用图
12) 马达和元件明细
附件2. 设备技术说明
附件3. 设计、设备制造和材料标准,质量控制和检验标准。
附件4. 供货范围。
1) 投标人供货范围
2) 投标人要求招标人供货范围
附件5. 生产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和专利。
附件6. 设备的安装、调试、保证值和测试方法
附件7. 合同设备和材料的设计、制造、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
附件8. 制造设备的监制及验收计划
附件9. 买卖双方的设计范围、设计联络及联合设计。
附件10. 买卖双方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范围及交付时间。
包括:投标人提交招标人的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及交付进度。招标人应提交投标人的设计数据、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附件11. 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
附件12. 招标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
附件13. 备件及易损件
附件14. 合同工厂的建设进度及设备和材料的交付进度。
附件15. 投标人不包括项
附件16. 合同设备分项价格清单
上述条款除提供书面文件外还应提供电子版资料
八、技术支持资料
九、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其他资料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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