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外运工程招标公告
建筑垃圾外运工程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为满足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施工生产需要,现就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所需建筑垃圾外运进行招标采购,诚邀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报名,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招标组织: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2、招标项目: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3、招标内容: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的建筑垃圾外运招标采购,招标计划量暂定为40000m3。
4、招标方法:云筑网公开招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2、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服务能力,分包单位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或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认证及其他经营许可;在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中没有不良记录,与中建股份各分/子企业没有不良合作记录。
6、能够提供近2年不低于50万元的垃圾外运等相关专业分包合同(业绩证明文件)
7、符合上述条件,经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资格审查合格后,方为合格的投标人。
三、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截止年 月 日 时,逾期不再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
2、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通过“云筑网”上进行报名(网址https://www.yzw.cn/),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说明:
①已在“云筑网”完成正式供应商注册的投标人,直接登录“云筑网”(网址https://www.yzw.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成功登录后签收招标公告并点击报名;
②未在“云筑网”注册的投标人,需先登录“云筑网”(网址https://www.yzw.cn/)网页注册成功且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合格后,再行报名。
四、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渠道
本次招标的投标人由“云筑网”网络交易平台公开报名产生,资格审查由中建七局西南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2、资格审查时间
资格审查资料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报名单位需将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一般纳税人证明原件扫描件、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近三年公司现金流量表原件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包括合同、结算单、发票)上传至云筑网报名附件中,若不上传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3、资格复审(现场考察)
3.1中建七局西南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将对通过资格初审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复审(现场考察)。
3.2资格复审(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考查单位的实力规模、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施工人员配备情况、项目满意度等。
3.3资格复审(现场考察)时间另行确定,具体时间考察前工作小组将提前告知被考察分包商。
五、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及方式
1、发放时间:年 月 日。
2、发放形式:招标文件云筑网发布电子版,不发布书面招标文件。
3、发放平台:招标方通过“云筑网”(https://www.yzw.cn/)进行发放。
4、发放对象:投标资格审查合格且经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投标人,投标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及费用 |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圆整 |
联系人及电话:项 目张伟志158*****877 |
项目孙佳星138*****670 |
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采购工作小组
2019年 月 日
第二章、投标须知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1.2建设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朝阳路南,龙腾三街东
1.3建筑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14.70万㎡,建设用地面积为5.63万㎡,地下室建筑面积6.28万㎡,地上总建筑面积8.42万㎡,包含19栋住宅(小高层,地上6层,地下2层)、一栋社区服务用房(地上3层、地下2层)、一栋幼儿园(地上3层、地下1层)地下车库(1层)。
2、分包工程概况
2.1标段划分计划为:本次招标暂定为1个标段,具体标段的划分以甲方项目部通知为准。
2.2招标范围: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外运工程。
2.3承包方式:垃圾外运包装车、包外运、垃圾场协调等完成垃圾外运的所有施工内容。
2.4工期要求:暂定200天。
2.5质量标准:满足现场使用要求。
3、招标要求及安排
3.1分包方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资质、且资质证书年检合格、营业执照审查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投标人已通过招标人的审查。须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设备实力和资金实力;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并提供近期在建工程情况便于项目部实地考察。
3.2投标方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或者层层转包给个人;否则,取消其施工资格、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3.3招标人提供本工程完整电子版施工图纸及电子版地勘报告。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各投标人现场踏勘,投标人请自行前往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对自身财产和安全负责。如需踏勘请与黄康联系,联系号码:189*****782 。
3.4开标前3日将质疑内容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给招标人(同时提交电子版),以便招标人有充分的准备做出解答。招标人将于2日内将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3.5投标文件的提交:
云筑网提交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需上传签收盖章版的投标文件扫描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
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至:河南省郑州市丰盈路与龙腾三街交叉口中建柒号院项目部
开标时间: 招标人自定。
联系人:项目张伟志 158*****877
项目 孙佳星138*****670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均不退还投标文件,也不承担投标人因投标产生的任何费用。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开工日期的不确定性,在投标有效期内,项目具备进场条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或其他补偿要求。
6、投标保证金
6.1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6.2交纳方式: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应以转帐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不接受私人转账及现金)转至招标人指定的如下帐户:
户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两江分行
6.3转帐时请注明“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工程投标保证金”,然后凭汇款单到公司机关财务部开具收据作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凭据。
6.4特别提示:招标人不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或现金、支票等其它方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交纳或逾期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6.5投标保证金返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30日内无息退还,具体统一退还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7、办理电子印章
中标单位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向招标人法务合约部提交办理电子印章的申请资料,并向北京安证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电子印章使用年费(电子印章收费标准:500元/个/年)。
电子印章费用缴纳信息:
1)单位名称:北京安证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开户行:建行北京上地支行
3)账号:1100 1045 3000 5300 0235
注意:中标单位原则上需使用公司账号对公转款,特殊情况下使用个人账号转款时需备注办理公司全称+中建七局电子印章款。”
8、履约保证金
8.1金额: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将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补(无息)。
1)A级分包商按分包合同总价的2%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的履约保函);可用其他合同已形成的债权转抵履约保证金;可向局交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也可向公司交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上限(履约保函不设上限),保证金到达上限后就可以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
2)B级分包企业应按分包合同总价的2.5%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的履约保函);可用其他合同已形成的债权转抵履约保证金;也可向公司交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上限(履约保函不设上限),保证金到达上限后就可以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
3)C级分包企业应按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3%交纳履约保证金;可用其他合同已形成的债权转抵履约保证金;也可向公司交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上限,保证金到达上限后就可以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
8.2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分包人必须在中标后5日内向承包人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若逾期未足额交纳,承包人有权取消分包人中标资格、解除合同、要求分包人按照未足额交纳部分履约保证金的2‰/日支付违约金,且分包人已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8.3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后,且分包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书后,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并扣除相关违约金等费用后 30日内无息退还。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施工期间要求调整单价的;
⑵不能满足项目工期要求的;
⑶不能满足项目质量标准的;
⑷不能满足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
⑸施工期间将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进行转包的。
8.4交纳方式:投标人应以转帐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不接受私人转账及现金)中转至招标人指定的如下帐户:
户 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两江分行
转帐时请注明“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工程履约保证金”。
9、合同主要条款
计量规则:按照装车虚方工程量实测实量
9.1中间计量:每月20日双方办理中间计量,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中间计量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中间计量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分包人申请每月进度款时必须将加盖分包方公章的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上报承包人进行备案,并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9.2最终结算: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工程完工后经承包人、分包人、业主、监理验收合格,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最终结算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相关部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承包人总经济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9.3合同价款的支付:
每月20日办理中间结算,承包人次月支付至中间结算金额的100%,合同约定所有内容施工完毕后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办理完毕3个月内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100%。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贴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中上月商业承兑贴息费用计入下月中间计量款中。
9.4本工程保修期为:/。
如果质量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金额由乙方在在发生超扣质保金事件后十日内支付给甲方。
9.5发票要求:中间计量当月,乙方应提供与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计量金额×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最终结算完成后并在乙方向甲方申请款项前,乙方应按最终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应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及符合合同约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元-50000元的违约金。若乙方纳税人身份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计税方式发生变化,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60*****04002235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9.6分包人进场时必须提供所签订的合同、进场指令,配合甲方对所进场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同时分包人必须与进场的每个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劳动合同,购买自身员工工伤保险。分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所施工现场安全费用投入,保证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做好自有员工进场前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工作,做好每天作业前的班前教育并记录完整、施工过程做好安全现场管控,确保自身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若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万元;若重伤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万元;若有人员轻伤情况发生,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若无人员伤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 2万元/次的违约金。
上述费用由承包人在当期付款中给予扣除,若当期工程款不足,则剩余部分违约金顺延至下期工程款中扣除。
9.7关于甲供设备的使用:民工生活区临时用房由承包人统一搭设,分包人按承包人分配使用(不含空调)。分包人支付押金给承包人,其押金为1000元/间,若发现分包人所租的房间未按项目部要求住满规定人数以及发现有使用电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等私拉乱扯违规现象,违约金为500元/次,并没收电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房内设施及床上用品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房间内设施的维护维修由分包人承担。生活区域水电、管理、卫生、保卫费用由分包人分摊。如由分包人原因施工超过合同工期或与项目部约定工期,超工期期间每间征收租赁费500元/间/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9.8工人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由分包人承担。另施工现场分包人所用的配电箱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分包人必须按要求更换。否则,承包人有权利为分包人更换出问题的配电箱,产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进场工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凭身份证办理进出场卡,一人一卡制,押金50元/卡,退卡退押金,若有人员流动需及时补办。
9.9民工生活区用房押金的缴纳与退还:在分包人进入现场后由承包人管理人员进行统计,根据实际统计的面积收取押金,承包人可在工程款中暂扣;如在活动板房或集装箱使用期间未发生以上违约情形,整体分包工程完工且工人退场后由分包方提出退还申请,承包人无息退还押金。
9.10分包人班组要管理好自己的工人,如出现群体性工人围堵甲方单位或者业主单位的,无论任何理由,一次性进行10000元违约处罚,情节恶劣的按合同暂定总价的5%进行处罚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9.11项目部将对分包单位派驻项目部管理人员出勤情况予以考核,对于缺勤情况按约定缺岗违约金在分包计量款中扣除;对于缺岗人员,按缺岗违约金在计量款中扣除,直至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到岗为止。(缺岗违约金为:项目经理8000元/月,技术负责人按5000元/月,安全员按4000元/月,施工员按4000元/月)。
10、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左侧胶装并编制目录页码,密封后于密封线处签名且加盖公章。
11、定标程序
在经招标人内部评标或与投标人充分洽商一致后,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根据中标标段的暂定分包金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合同格式和双方洽商的内容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
12、禁止行为
若有证据表明投标人联合串标、围标、向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行贿、采取非正常手段干扰招标人进行招标和评标的,或是在中标后未能与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与招标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放弃与该投标单位合作。
13、过程监督
本招标过程将全程接受招标人纪检监察部的监督,如投标人发现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有不正当行为,可向以下人员当面或书面进行举报:
纪检监察部 电话:***-********
1.总则
1.1本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由招标人监督部门对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1.2.本次评标采用分包类(劳务及专业分包)评标法。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2.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内部流程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包含技术、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2.2评标委员会将按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开展整个评标工作
3.初步评审
3.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初步评审按初步评审表的内容进行,凡表中所列任何一项条件未满足,则视为初步评审不合格。仅有初步评审全部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详细评审。
3.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初步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一 | 形式审查 | |
1 | 投标人名称 | 所有营业证照应保持一致 |
2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投标须知表中第8条要求 |
3 | 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进行密封 | 符合投标须知表中第8条要求 |
4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
二 | 资格审查 | |
1 | 资质等级 | 符合招标文件最低要求 |
三 | 响应性审查 | |
1 | 投标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最低要求 |
2 | 拦标价 |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报价(总价);超过拦标价(总价)时为废标 |
3 | 主要报价条款 | 响应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要求 (无调整付款、报价模式情况) |
四 |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 | |
1 | 技术措施 |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 | 项目负责人履历、资格、业绩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3.4“招标拦标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报价(总价);超过拦标价(总价)时为废标。
4.分包类(劳务及专业分包)评标
(1)评标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报价(总价);超过拦标价(总价)时为废标。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总价)=评标价平均值(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低和最高值);
(3)评标价偏差率计算:(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为正数,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5分;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为负数,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分。
(5)加分标准
①.A 级供应商加 1 分,B 级供应商加 0.5 分,本加分仅适用于评标得分排名时使用;
②.在确定中标价格时,仍按照加分前排名确定的中标价格为准;
(6)按上述评分规则进行投标单位排名。
4.1评标过程中合格投标人不满足于3家时,此标作废将进行重新招标。
4.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质询发问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外泄。
4.3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及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4.4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人的评标活动,否则将被撤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书格式:
(1) 投标人必须采用招标人提供的格式,用黑色墨水认真填写投标报价书。如采用打印,则需在显著地方加盖企业公章和授权委托人签字。
(2) 投标人还需在投标书需要的位置加盖企业公章和授权委托人签字。
(3) 投标书作为投标文件由招标人留存,供方无论中标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2、投标文件按下列格式及顺序装订: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投标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项目管理模式及组织架构图
(5)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格证书(含社保证明及股权证明等)
(6)拟投入机械、仪器及设备表
(7)业绩证明(主要工程履历)(近三年施工项目的签约合同及考核评价),
(8)项目经理简介及证明资料
(9)财务资金状况(公司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
(10)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机械设备配置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11)报价表
(1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资质证书
④、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
⑥、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转账凭证)
上述投标组成文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胶装成册密封送达。
3.注意事项:(1)必须按照投标文件顺序进行胶装,如未进行胶装或顺序散乱缺项将取消其评标资格。
(2)回标单位名称与报名单位必须一致(包括签章),若不一致,取消其评标资格。
(3)回标时间截止前,投标单位需将投标文件扫描件(PDF版)上传至云筑网,如未上传或上传错误后不予澄清的将取消其评标资格。
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建筑垃圾外运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 资质证书编号 | ||||||||||
企业类型 | 上年度合同额 | ||||||||||
详细地址 |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 | ||||||||||
发证时间 | 营业期限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许可证号 | ||||||||||
有效期 | |||||||||||
纳税资格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 ||||||||||
被授权人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手机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电子信箱 |
注:
1、本表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部分,务必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2、投标人应保证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与事实有出入,则视为无效投标。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作为本表附件,原件备查,可不随投标文件递交查看。
附件二 投 标 承 诺 函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根据已收到的贵公司编号(CSCEC7BXN-ZJQHY-JZLJWY-01)的招标文件,经认真阅读、研究并进行充分考察后,我公司对贵公司所发的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予以确认。并进一步承诺如下:
1、我公司所报的单价,已充分考虑了招标文件及《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工程分包合同》(下称《合同》)要求中标单位(乙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及风险,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费用我公司已包含在报价中。
2、若我公司中标,除非贵单位要求,我公司将不主动要求调整《合同》条款。否则,贵公司可以随时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
3、我公司承诺不会因贵公司《合同》的承包范围的调整而产生的异议。
4、我公司的承诺书,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若我公司没有中标,我公司将不要求贵公司做任何解释。
6、我公司理解贵公司不以最低投标价为中标价的唯一选择。
7、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同意本投标承诺函及所有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8、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在供货过程中保证供应材料为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的材料,各类质量资料随货同行,并保证各类质量资料真实有效。
9、我公司在时间上将严格按项目要求时间组织设备进场,并保证根据进场时间和规格型号要求提前做好备料,避免确因某些自然灾害使设备短期缺货。
10、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对招标文件、签约完全接受和遵守。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公司员工(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并负责处理本分包工程招投标以及与承包人之间的一切事宜以及签署的所有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分包工程招投标开始至本分包合同履约结束。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月日
附件四
项目管理模式及组织架构图
附件五
项目拟派管理机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拟定工资 | 备注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年龄 | 元/月 | |||
项目经理 | 8000 | |||||
技术负责人 | 5000 | |||||
安全员 | 4000 | 安全C证和上岗证 | ||||
施工员 | 4000 |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为必填写项,资格证书附后。
2. 项目部将对分包单位派驻项目部管理人员出勤情况予以考核,对于缺勤情况按约定缺岗违约金在分包计量款中扣除;对于缺岗人员,按缺岗违约金在计量款中扣除,直至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到岗为止。(缺岗违约金为:项目经理8000元/月,技术负责人按5000元/月,安全员按4000元/月,施工员按4000元/月)。
附件六
拟投入机械、仪器及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功率 | 数量 | 用途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七
主要工程履历(近5年)
参建工程项目名称 | 施工内容 | 总承包单位 | 证明人/联系方式 | 开竣工时间 | 信用评价 |
XX 项目 | XX工程项目XX工程XX分包 | 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XX公司 | 张三(项目经理)153XXXXXXXX | 2013年7月~2015年6月完工结算 | A级 |
附件八
项目经理简介及证明资料
附件九
财务资金状况(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近一个月公司账户存款额)
附件十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十一
建筑垃圾外运专业分包报价单
工程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序号 | 分部分项名称 | 工作内容 | 计量单位 | 综合单价(含税) | 备注 |
1 | 建筑垃圾外运 | 建筑垃圾外运,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 m3 | ||
附件十二
施工组织设计
包含的内容: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机械设备配置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第五章、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建筑垃圾外运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16号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中建·柒號院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专业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朝阳路南,龙腾三街东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中建·柒號院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二、分包合同价款
□暂定价款(含增值税)为:¥:,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固定总价金额(含增值税):¥:,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金额(含增值税):¥:,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各子项单价详见附件清单)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年月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则执行上述标准中最严格的质量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通用条件
4.招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发票
9.1分包人属于以下第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9.2分包人提供以下第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3中间计量当月,乙方应提供与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计量金额×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最终结算完成后并在乙方向甲方申请款项前,乙方应按最终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应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及符合合同约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元-50000元的违约金。若乙方纳税人身份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计税方式发生变化,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9.4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1)承包人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企业名称: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160*****04002235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电话:****-********;
2)分包人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采用电子印章(亦称“电子签名”)签署生效。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依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采用电子印章签订本合同的有关事项:
1、电子签名风险揭示
分包人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密码泄露或分包方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错误或延迟;
(3)分包人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承包人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分包人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分包人发生损失,分包人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并承诺不因此追究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2、电子签名约定
(1)分包人郑重承诺:同意在参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发包的分包工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分包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的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网站,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和文本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和文书。
(2)分包人为签署本合同所登录的网站必须是承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指定站点(http://ehetong.cscec7b.com:8088/a/login)。分包方使用其他网址或软件签署本电子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3)分包人凡使用分包人的客户账号、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进行的签署电子合同均视为分包人亲自签署合同,并同意合同文本的全部约定,且不得变更或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本条列举的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分包人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合同印刷字体内容若有修改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增添、涂改等),必须经双方在修改处同时盖章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仍以原印刷字体内容为准。
本合同一式伍 份,承包人执肆 份,分包人执壹 份。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 2.工程概况 |
3.工作内容 | 4.合同工期 |
5.质量标准 | 6.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
7.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 8.技术资料 |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 12.工程保修 |
13.合同价格 |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
15.变更 | 16.索赔 |
17.合同价款结算 | 18.违约 |
19.合同的解除 | 20.担保及保险 |
21.争议 | 22.不可抗力 |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 24.其他 |
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整体工程开发单位,即项目业主。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工程承包人(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劳务分包人(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 总包合同: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6 整体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承包人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承包人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承包人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分包人现场代表:指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分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1.19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
1.20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
1.21低层住宅(洋房及别墅):一层至三层。
1.22含周转料具:指模板、木枋、支撑钢管、扣件、对拉螺栓(含螺帽)、地下室止水螺栓、止水钢板、止水条、止水带、钢板网、铁件、钉子、铁丝、粘胶带、双面胶、海绵条、隔离剂、木工施工机具、水管、末级箱、末级箱外电线、夜间照明灯具等。
1.23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24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无义务对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承包人认为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4.2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分包人返工,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按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2.3所有因为质量问题对分包劳务的违约处理,不得拒签,如有异议,分包人必须在当月计量前提出并与项目部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期无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违约金。
5.3 违约责任
5.3.1 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24小时内,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分包人和征得分包人同意,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承包人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承包人代表
6.1.1 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承包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承包人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承包人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分包人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承包人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分包人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分包人也不得因承包人不能完全满足分包人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3.3承包人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6.3.4承包人还应负责向分包人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分包人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分包人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4 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承包人无须承担。
7 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分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分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分包人须事先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承包人满意,将被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分包人需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分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
7.2.3 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分包人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分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承包人指定堆放地点。
7.2.7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分包人工作应满足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分包人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承包人指令施工,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分包人发布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报告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分包人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分包人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7.5 人员
7.5.1 分包人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承包人备案。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得到分包人同意。
7.5.3 分包人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服从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分包人每月要把“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承包人备案。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承包人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 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分包人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分包人补足相应资料。
7.5.5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金。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承包人责任
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分包人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分包人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承包人损失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分包人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分包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承包人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8.3 施工方案
8.3.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承包人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承包人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则承包人自行编制并通知分包人后产生合同约束力,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验收前十天,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分包人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承包人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分包人应随施工进度,按承包人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承包人,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分包人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分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承包人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足额、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义务,否则在本合同期内,分包人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承包人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3.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3.3 若承包人授权人员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授权人员的要求或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分包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金。
9.4.2 分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承包人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9.4.3 分包人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分包人不能平息事件,则由承包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分包人承担(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9.6 排污
分包人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承包人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分包人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 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分包人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样品,并按经承包人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分包人应随进场材料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承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承包人。
10.1.3.2 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0.1.3.3 不论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承包人检验,均不减轻分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违约责任
10.1.4.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承包人将视为分包人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分包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10.1.4.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承包人可自行采购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承包人的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分包人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2 承包人供应材料
10.2.1 计划
10.2.1.1 分包人若需使用承包人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承包人,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承包人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甲供材在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分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承包人及时供货给分包人使用。因分包人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甲供材不及时,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到场后即由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0.2.2.2 承包人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分包人浪费材料、损坏设备,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分包人负责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施工中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应由甲分包人分享,具体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确定。若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承包人供应,按承包人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专用条件约定的违约金。
10.2.2.5 所有应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分包人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承包人供应设备
10.3.1 甲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分包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分包人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0.4 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分包人工作内容若包括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分包人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承包人,承包人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经承包人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分包人未及时报送的,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分包人,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0.4.2 分包人在退还承包人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承包人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分包人负责按承包人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 验收程序
11.1.1 分包人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
11.1.2 上道工序未自检、承包人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分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11.1.3 如因承包人未按分包人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第4.3条约定处理。
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1.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承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2 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并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在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
11.2.3 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11.3 重新检验
11.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承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分包人不能证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分包人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
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2 保修责任
12.2.1 保修期内,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分包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分包人过错,费用均由分包人支付。若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
12.2.2 如发生需要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分包人。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
下列合同价款的方式,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本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
(1)固定合同总价。
(2)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3)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措施费总价包干。
(4)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5)其他方式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的第(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2)、(3)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分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分包人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差异(仅为固定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
(2)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4)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5)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8)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9)其他。
13.3 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3.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3.3.3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分包人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承包人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13.3.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分包人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中间(预)结算与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中间(预)结算
分包人每月25日向承包人报送中间结算申请,随附已完工程项目任务单、材料设备单据等资料.分包人的已完工任务单应由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材料部、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共同签字确认。中间结算在分包人上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审核完毕;并按照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月度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算支付。
14.2 预付款
见专用条件约定。
14.3进度款的支付
14.3.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3.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3.3 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对其的默认,只有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3.4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3.5 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3.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4工程尾款的支付
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后承包人方会支付。
14.5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14.6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义务)的。
(2)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分包人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承包人确认通知分包人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a)项以外的承包人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分包人不应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承包人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承包人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承包人索赔成功。任何此类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业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索赔不成功,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的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6.2 索赔的程序
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承包人。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17.1.1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17.1.2 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计时单价合同模式,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17. 2.1 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承包人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
17.2.2 若分包人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承包人并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分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承包人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分包人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7.3 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人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人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8 违约
18.1 分包人违约责任
18.1.1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完工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8.1.2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分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8.1.3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18.1.4 其他违约责任在其他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
18.2 承包人违约责任
若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18.3 违约金的扣除
18.3.1 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得到分包人的确认。
18.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9 合同的解除
19.1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分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分包人时合同解除,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也可选择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19.2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解除合同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时限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9.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承包人,按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占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0 担保及保险
20.1 履约担保
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按专用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承包人在未收到分包人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
20.2 保险
20.2.1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件所述),分包人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若发生承包人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0.2.2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分包人承担。
21争议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2.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22.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2.2.2 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2.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22.3.1 本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2.3.2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人员伤亡引起的全部责任各自承担。
22.3.3 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2.3.4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如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3.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4 其他
24.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4.2 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分包人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未能办理备案前,承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
24.3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工结算办理完,分包人将工程交付承包人,承包人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24.4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注:本条件序号与通用条件一一对应)
2 工程概况
本工程概况描述如下:
中建·柒號院建筑垃圾外运。
3工作内容
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4.合同工期
以甲方书面下达的指令为准,并不得影响主体工期进度。甲方单独分包的其它专业分包队伍按计划进场施工时,如乙方无法按时提供作业面,需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
5 质量标准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则执行上述标准中最严格的质量标准。
6 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1 承包人派驻代表为张伟志,其权限包括: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5.2承包人其他权利义务包括通用条件中列举的外,还包括:
(1)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检查和验收。
(2)承包人应于施工前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一套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分包人按照施工方案或单项作业计划进行施工。
(3)承包人有权根据分包人违约的事实依据对分包人直接下达处罚通知单,不需要分包人签字认可,违约金额在工程款中扣除。
(4)承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5)承包人只负责放控制点和控制线,轴线及柱梁定位线由劳务自己放。
(6)承包人建立现场管理负责人的微信群。现场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及时查看微信群相关工作指令信息,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不回复的承包人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
7 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2 分包人派驻代表为,联系方式:。
7.1.2(1)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否则:分包人实际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时不一致或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实际施工现场的其他管理人员与投标时不一致或擅自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在限期内未能整改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确保每月不少于25天,否则应按照2000元/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若一个月内常驻项目时间少于20天或连续两个月常驻项目时间少于25天,除分包人按照前述原则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有权认为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不胜任,可以要求更换。
(3)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需经承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2000元/次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7.1.3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对相关人员进行更换,直至承包人满意为止,否则:
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更换项目经理,每超过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每超过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
7.2.2分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个工种的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
7.2.3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时,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双倍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7 分包人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对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和维护,若分包人不能及时进行维修,承包人有权指定专人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分包人除承担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5000元/次。
7.5人员
7.5.1 分包人人员的吃、行由分包人 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分包人人员的住宿板房由承包人提供,分包人按月向承包人缴纳租金。分包人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房内设施、生活用品、生活电器等,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分包人负责生活区域管理、维修及卫生管理。
7.5.2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运抵现场的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索赔,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实际造成的损失。
7.5.3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上访、集会、追讨工资、围堵承包人或业主项目部及办公场所等事件,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5%的违约金,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情况严重的另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
7.5.5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关于免除承包人责任
若发生通用条件约定事项,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2%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索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7.8 其他:
(1)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分包人应提供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设备。
(2)分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检员,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完善检验手段,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
(4)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在必要的地方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分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诉讼等费用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分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渣土洒落,控制粉尘飞扬,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严禁泥浆、污水排向农田或河流。分包人应对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6)分包人应根据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监理或承包人对任何放线工作的核查,均不应在任何方面解除分包人对上述各项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7)分包人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或承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工人人员信息、工资发放记录、保险证明、现场隐蔽验收记录、现场施工日志、特殊过程的旁站记录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8)分包人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如果引致任何损坏,分包人需负责修复的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9)负责自用临时设施的建设、配套、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1)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人应妥善存放和处置设备和材料(含承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若有)),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以保持现场的清洁有序。
(12)分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提供足够的排水设备保持工地在施工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不得有积水。
(13)工程完工后的7天内,分包人应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所有分包人设备、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现场整洁。
(14)分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所有已完成的合同工程。
(15)按郑州市标化工地和文明施工现场施工,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6)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对现场的统一调度,接受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遵守承包人、发包人制订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19)分包人应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及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合格证、检验证等原件或复印件。
(20)分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完成检测工程,如因分包人质量原因导致发生复检费用的由分包人承担。
(21)分包人进场后必须将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三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需加盖分包人印章)交承包人项目部。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将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承包人项目部备案;对于无证上岗和违规、违章操作,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违约金500-1000元/次,且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分包人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经承包人同意。
(22)对分包人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承包人项目门禁考勤系统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分包人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在承包人项目部办理门禁卡,进出施工现场必须刷卡。没有门禁卡的劳务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不按项目要求刷卡进出的按20元/人/天违约金(以门禁系统刷卡记录与分包人上报当月考勤对照为准),违约金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3)分包人应硬化各自所用钢筋棚、木工棚、泵车位置的场地以及材料堆放地。
(24)钢筋堆放砖胎模、材料废料场应由分包人自己砌筑或浇筑。
(25)分包人应提前一个月提模板、木方配用量交由承包人审核。
(26)分包人负责洞口(小洞口50cm以下的)防护、后浇带顶防护、电缆防护、水管防护、塔吊砖挡墙防护制作安装及修复工作。
(27)现场用于施工区域的临水临电工程施工安装及修复工作,分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包括楼梯照明、水管防冻等。
(28)分包人必须配备至少1名专业电工(持有电工证的)。
(29)现场施工时,分包人必须服从项目各项相关主体合同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及项目质量创优方案《中建七局细部做法图集》的相关内容,必须样板先行验收合同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后期施工质量不得低于样板质量。
(30)分包人应认真配合并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关于“模板配置方案、钢筋放样单、混凝土节约措施等”现场材料奖罚的办法。所有现场领料人必须有合同签订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现场不得少于2个授权委托人,所有领料单必须24小时内完善手续。若无人签收,承包人书面或短信及时通知后,视为分包人已签收,现场所有材料若因分包人原因存在浪费、损坏情况,承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浪费材料量给予分包人原材料价格2倍的处罚。
(31)所有关于主体钢筋、混凝土试块、焊接等试验检测件分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制作,若由于分包人现场配合不及时导致检测报告无法出具,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处罚。
(32)分包人应与其他分包队伍进行配合协调工作,如水电预埋、外架施工、消防洞口预留等方面的无条件配合。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现场工序交接的验收记录,做到建筑图纸、结构图纸、水电图纸同时学习;对于施工现场与各专业图纸不符的,分包人必须提前1个星期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3天之内给予答复。现场若由于图纸各专业不相符等原因造成问题,分包人无条件进行整改,不得以仅看结构图纸为由,拒绝整改;现场若非分包人原因,存在设计变更,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变更后的方案施工,由此额外增加的费用,承包人给予签证或计日工。
(33)分包人的现场相关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承包人相关各部门及监理、业主、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例会;若无法参加,必须提前请假征得承包人及相关会议组织人员的同意并委派他人参加。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2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若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万元;若重伤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万元;若有人员轻伤情况发生,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若无人员伤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 2万元/次的违约金。
9.4.1分包人应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承包人有权直接代为购买,相关费用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 。
9.9其他
1)分包人进场时必须提供所签订的合同、进场指令,配合承包人对所进场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同时分包人必须与进场的每个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好教育并记录完整、施工过程做好安全现场管控,确保自身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2)分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所施工现场安全费用投入,如投入低于国家标准,承包人有权扣除。
3)施工现场分包人所用的配电箱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分包人必须按要求更换。否则,承包人有权利为分包人更换有问题的配电箱,产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4)分包人要求每天工完场清料净,分包人每日应安排专人清扫施工场区及周边道路(各标段场区道路由各标段负责)、大门、包括洒落的混凝土、雨后路面或场地积水,配合项目部的环保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覆盖防尘网、清扫道路等内容。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2.1 甲供材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机械:/。
除上述材料及机械外,其他施工所需材料及机械均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0.2.1.1甲供材规格及数量为承包人项目部下发的材料需用计划中规格数量为准。10.2.2使用
10.2.2.1 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为。
10.2.2.3甲供材节约量由承包人、分包人按不分成 ,超用量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20%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2.2.4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10.3承包人供应设备
10.3.1 甲供设备数量、种类及提货时间:/。
10.3.2关于甲供设备的使用:如有甲供设备,分包人应在使用完后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换时的回收率为100%,如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低于会收取率的应照价赔偿 。
10.3.3施工区用电承包人负责从业主提供的用电借口到二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到各施工部位的配电箱、供电设备、电线、电缆、漏电保护装置等由分包人自费负责。
10.3.4民工生活区临时用房由承包人统一搭设,分包人按承包人分配使用(不含空调)。分包人支付押金给承包人,其押金为1000元/间,若发现分包人所租的房间未按项目部要求住满(大于7人)规定人数以及发现有使用电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等私拉乱扯违规现象,违约金500元/次,并没收电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房内设施及床上用品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房间内设施的维护维修由分包人承担。生活区域水电、管理、卫生、保卫费用由分包人分摊。如由分包人原因施工超过合同工期或与项目部约定工期,超工期期间每间征收租赁费500元/间/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10.3.5工人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由分包人承担。另施工现场分包人所用的配电箱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分包人必须按要求更换。否则,承包人有权利为分包人更换出问题的配电箱,产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进场工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凭身份证办理进出场卡,一人一卡制,押金50元/卡,退卡退押金,若有人员流动需及时补办。
10.3.6分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由分包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10.3.7民工生活区用房押金的缴纳与退还:在分包人进入现场后由承包人管理人员进行统计,根据实际统计的面积收取押金,承包人可在工程款中暂扣;如在活动板房或集装箱使用期间未发生以上违约情形,整体分包工程完工且工人退场后由分包方提出退还申请,承包人无息退还押金。
10.4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需加工的承包人供应材料为/。材料数量计算规则为/。
10.4.2 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的费用承担方式为:/。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1分包人应提前1天向承包人申请报验。
12 工程保修
12.1 本工程保修期为:/。
保修金比例为:/;
12.2保修责任
12.2.1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分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承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的,则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等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等,并处以该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可以从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如分包人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不足扣除的,由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不解除分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且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
12.3 保修金返还的时间:自保修期满后,分包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后,扣除维修费用、违约金等费用后30天内无息返还。
如果质量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金额由分包人在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13 合同价格
13.1(2)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具体单价详见合同附件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人工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包含但不限于各种工资、补贴、福利费、休假费、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赶工费、加班费、取暖费、降温费、本工程施工期间的高温补贴、安全防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用工、雨季及夜间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卫、外来劳动力暂住费、作业人员应缴纳的劳务税、岗位培训费等各种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费(包括合同期内人工工资涨价风险)。
2)材料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辅材费、零星材料费、零星周转材料费、所有材料(含甲供材)的进出场装卸费、保管费、保养费、维护费用;现场所有与承包范围有关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含塔吊覆盖不到位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
3)机械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分包人采购或租赁的设备费用,并包括操作工人的所有费用;架子搭设、安全防护及维护等工作由分包人承担。除甲供设备外,其他机械设备均由分包人配备,租赁费、机械费、维修费、维护费、进出场费等。
4)措施费用: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防护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及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工期措施费、成品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5)其他费用:水电配置、安装、维护费、风险费用、管理费、劳保基金、利润、税金(含增值税)及其他一切费用。
6)合同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死价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辅助机具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单价不可调整,单价中包含处理地下障碍物等一切不可预见所发生的费用;工作内容最终以图纸为准。
7)①塔吊信号指挥工(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书的)由分包人自行配置,信号工工资由分包人自行发放,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塔吊信号指挥工同意由承包人管理,需无条件服从承包人安排的其他塔吊指挥工作,塔吊使用过程中的对讲机由分包人提供。②合同价款已包含因大气治理、环境督查等引起的停工,工价、辅料价格上涨的因素,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承包人另行索取费用。③因扬尘治理产生的现场作业面内防尘网铺揭人工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分包人不得另行计取。④塔吊、垂直提升机基础的钢筋制作安装及混凝土浇筑,单价同主体的单价。
8)基坑内排水,在基础施工阶段,按计日工计取。
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合同范围内一律不计取计时工。
13.3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3.3.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的,计量规则:按照装车虚方工程量实测实量。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比例为:无预付款 ,支付时间为: \ 。
1)中间结算
每月20日双方办理中间结算,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中间结算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中间结算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最终结算
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工程完工后经承包人、分包人、业主、监理验收合格,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最终结算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最终结算资料应附承包人已经办理的所有中间结算的审核记录,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相关部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若分包人逾期上报结算资料,或上报结算资料不符合约定,经承包人催告后10日内仍未上报或改正的,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
14.3.3 工程进度款支付
货款按月支付,每月20日双方办理中间计量,承包人次月支付至中间结算金额的100%,合同约定所有内容施工完毕后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办理完毕3个月内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100%。
对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承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分包人申请每月进度款时必须将加盖分包人公章的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上报承包人进行备案,并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14.7支付方式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贴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中上月商业承兑贴息费用计入下月中间计量款中。
15 变更
15.3 除通用条件约定外,发生变更时还应按以下原则计价: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单项变更(所谓单项变更是指在同一份洽商变更中提及的工程量清单单个子目,针对一个独立的单个事件的单个楼座的变更指令。特别要求应将单项变更严格区分于单张洽商变更单,如果同一张变更单中同时出现多个不同事件的变更指示,则这些同时出现在同一张变更单中的多个变更指示不得合并理解为本款所定义的单项变更)的变化金额在免赔金额内(该单项变更的计价涉及清单中多个子目时,各子目之间不可以合并进行增减计算,各单项变更之间的变化金额不得累计计算,无论这些单项变更是否属于同类性质的变更,或属于同时出现的变更,或属于出现在同一张单中的变更)时,则只由分包人实施工程变更而不做合同价格的变更。
16索赔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18 违约
18.1分包人违约责任
(1)有关工期的违约责任
1)分包人必须对承包人下达的控制工期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进行分解,分解为周、日进度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批备案,进度必须按承包人进度计划按期完成。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月进度或节点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天;月进度或节点工期延误超过(含)30天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每月对分包人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分包人原因连续两次达不到工期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违约责任。
3)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总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期一天,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总工期延误超过(含)30天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有关质量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分包人原因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承包人的工程资格;工程必须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若在承包人指定的时间内仍未返修达到合格标准的,还应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
(3)有关安全文明的违约责任:详见附件《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
(4)有关材料管理的违约责任
1)分包人必须提前一个月报送下月工程进度所需材料表至承包人项目进行审批,否则,按每延误一天,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
2)分包人应提前10日向承包人提供正式的甲供材料需用计划(若有),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应按承包人要求填写,按每延误一天或不按要求填写,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
3)现场模板应用于施工使用,严禁私自搬运至生活区宿舍使用,发现一次,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
4)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在现场设置材料仓库及人员住宿,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不少于1000元。
5)所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分包人有义务做好保管和使用过程维护,若发现浪费及人为损坏所有赔偿费用按新材料进场单价双倍扣除。
(5)其他违约责任
1)分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5%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分包人应及时缴纳各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免交的费用除外),如因分包人滞交或不交相关费用而造成该项目报建及施工进度的影响,将根据实际处以应缴纳规费等额的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分包人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殊操作人员证件等证件应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前始终保持有效。若分包人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过期,分包人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并将更新后的证书报承包人备案。若经承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的,按照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4)分包人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除分包人应立即整改外,承包人有权视情况轻重要求分包人支付200-2000元/次的违约金。
5)合同约定应当由分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分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承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双倍从分包人中间结算或结算中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分包人负责。
6)因分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10%的违约金。
7)项目部将对分包单位派驻项目部管理人员出勤情况予以考核,对于缺勤情况按约定缺岗违约金在分包计量款中扣除;对于缺岗人员,按缺岗违约金在计量款中扣除,直至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到岗为止。(缺岗违约金为:项目经理8000元/月,技术负责人按5000元/月,安全员按4000元/月,施工员按4000元/月)。
8)特别约定:分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具体违约金的情况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25%进行赔偿。
18.3违约金的扣除:承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19 合同的解除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第19.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退场不以结算、施工完成等为前提,应在收到承包人的退场通知后2日内无条件退场。分包人逾期退场的,分包人应承担合同暂定金额5%的违约金,并按10万元/天向承包人支付场地占住费。
20 担保及保险
20.1履约担保
担保形式为现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暂定金额的3%,即元(大写: )。
履约保证金交纳:分包人应在中标后7日内一次性足额交纳(分包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若有)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需另行补齐)。若逾期未足额交纳,承包人有权取消分包人中标资格、解除合同、要求分包人按照未足额交纳部分履约保证金的2‰/日支付违约金,且分包人已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且分包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书后,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并扣除相关违约金等费用后 30日内无息退还。
20.2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为\。
1)无论业主或承包人是否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分包人均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保修期完结期间按相关规定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保险,并持续这类保险,提交复印件给承包人项目部备案。分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任。分包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有关人员包括其自身的管理人员和民工等,投保其认为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
2)分包人应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若因分包人未及时购买社会保险,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代缴。
3)分包人选派人员因病或因自身原因、管理缺陷、违章操作、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等住院、死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分包人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1 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郑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4补充条款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3、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4、合同权利或义务的转移需经相对方书面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对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附件1:甲供材清单一览表
附件2: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4:消防安全协议书
附件5: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6: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
附件7: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附件9:授权委托书
附件10:分包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附件1:
甲供材清单一览表
详见专用条款第10.2.1条。
附件2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柒號院项目建筑垃圾外运专业分包工程现由我公司参与分包,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贵公司有权直接在我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我方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贵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情形。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本着“承包人统一管理、分包人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专业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朝阳路南,龙腾三街东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中建·柒號院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分包人同时将自己所在标段内的建筑垃圾清理至承包人指定堆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的需要,承包人有权合理调整(增加或减少)由分包人具体实施的分项工程,分包人不得有异议。
二、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确保零事故。
2.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确保施工现场创建为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确保承包人CI战略的要求。
5.落实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继续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6.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三、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1.施工现场实行“承包人统一管理,分包人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或由分包人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分包人指定(联系电话: )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分包人指定 为现场安全负责人,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分包人应根据现场工人数量或所承接工程面积足额配备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委派人员必须与投标人员一致。
2.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分包人独自承担。
3.分包人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的管理和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将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证书、劳动合同报承包人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备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引发的一切事故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人不按承包人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安全文明工地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承包人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5.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分包人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承包人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分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6.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7.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承包人提出申请,经承包人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8.分包人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承包人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分包人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承包人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否则分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10.分包人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分包人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人独自承担。
11.分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1.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11.2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定期安全例会制度与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制度等,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11.3分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3.1分包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11.3.2分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年审考核,没按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11.3.3分包人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上报承包人,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3.4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11.3.5分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11.3.6分包人必须执行定期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12.安全检查制度:
12.1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12.2分包人人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12.3分包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13.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销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14.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4.1分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4.2分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自检完报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分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分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15.分包人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16.分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17.分包人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8.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8.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18.2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18.3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承包人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瞒报事故自负其责。
18.4分包人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8.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人人员的,分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
19.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人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20.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20.1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0.2分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0.3分包人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20.4施工现场内,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20.5承包人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人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承包人的书面同意;
20.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0.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0.8凡用于施工现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承包人要求(含中建CI形象要求等),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分包人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承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
20.9分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0.10分包人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承包人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分包人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0.11分包人应指定合格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承包人CI战略的要求,按承包人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人自己负责;
3.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和料具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否则分包人对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事件和责任后果,承包人均有进一步追责处罚的权力。
5.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人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分包人的生活区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设计规范》(JGJ/T 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等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承包人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安全奖罚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承包人的《现场常见安全生产奖罚明细表》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奖罚规定执行,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分包人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其他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消防安全协议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实现“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力争消灭一般火灾事故”的工作目标,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预防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明确双方在施工生产中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协议。
一、管理目标
1.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2.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
二、安全生产
1.分包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并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
2.分包人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火灾等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承包人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4.分包人现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安监部门备案的产品,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工地使用。
5.分包人应定期对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各类电动、手动机械、工具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承包人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它安全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
6.分包人必须做好班内安全教育,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形成书面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制安管理条例。
7.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分包人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不得逃避、懈怠以及推脱责任等。
8.分包人必须定期做好班组内安全教育,使班组人员均有很强的安全意识。
9.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10.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承包范围内的现场文明施工及住宿范围内的清洁工作。
11.分包人作业层的材料堆放必须整齐、井然有序。
12.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一线作业人员。
三、消防安全
1、分包人运送施工用料进场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保证其使用时完好有效。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由分包人施工人员提前到承包人安全部门申请,到承包人安全部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分包人负责人要加强动火人员的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3、工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材料不允许在施工现场及本项目内任何地方设置库房保存,施工现场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在进行易燃、易挥发液体作业时,不准与易产生火花的工种交叉作业。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无证动火。
5、分包人施工过程中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和其他消防设施,分包人必须自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有效,分包人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提前将电器设备的功率,用电部位报承包人工程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要按指定部位取得电源,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接拉电线。
7、施工现场需停水、停电必须提前先向承包人工程部申请,经承包人工程部同意后方可施工。
8、施工现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包单位施工时,双方之间要另签防火安全责任书。
9、分包人要承担其施工现场内的一切防火、治安等事故责任。
10、在承包人重点防火部位施工,必须报承包人保安部同意后并做好相应保护后方可施工。
11、如分包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造成后果,分包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12、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堆积,违者按承包人的奖罚规定处罚。
13、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监督、遵守承包人消防管理制度,参加工地消防领导机构,参加工地消防会议,消防会议决议。
14、必须在施工现场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建立禁止烟火标志和工地防火制度牌。
15、易燃、易爆材料必须专库存放,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易燃仓库极其附近不准明火作业及吸烟,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16、分包人指定为现场消防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17、组织义务消防队,并接受专门训练,一旦遇到火灾时,能够积极完成火灾报警、启动水泵、扑救等一系列的工作,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在出现紧急情况,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进行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并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命令。
18、按规定动火,无证不准用火,在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焊、汽焊、热沥清、汽油喷灯等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向承包人申请用火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看护,负责施工现场清理和工作结束后的检查,确保不留火险隐患。
19、教育职工在吸烟室内吸烟,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进行危险性作业要有书面安全交底。
20、分包人在施工现场接引电线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工程部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规定接引,使用安装电气设备、线路、现场照明,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21、进入冬施阶段后,使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资料,并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要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采取保温措施,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22、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专库储存,对易燃、易爆、剧毒等用品要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过程建立严格的领、用、退登记管理制度,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及时的在规定地点消除。
23、在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乙炔、油漆、稀料等)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危险物品存放不得超过当日用量,并有专人保管,在使用存放时,做好通风工作。
24、仓库或堆料场内禁止使用碘钨灯,以防电器设备起火。对仓库内的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
25、严禁氧气、乙炔瓶在阳光下暴晒。
26、易着火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口。
27、现场支搭临时设施,须经项目消防领导小组审批,符合防火要求,防火材料搭设。
28、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禁止下列行行为:1)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2)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3)堵塞消防通道;4)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29、任何人发现火情都迅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为报警人员方便,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30、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除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外,要视情节轻重接受承包人的违约金。
四、分包人消防职责:
1、分包人要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2、分包人现场委派授权的现场消防负责人必须是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责任人。
3、分包人必须成立安全消防组织(必须有书面内容),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消防、防火安全教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4、分包人要接受承包人对其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要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对不合格的消防项目及时整改,要服从承包人的安排。
5、分包人要设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
6、分包人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承包人并消防隐患。
7、分包人不准将消防器材及设施它用。
8、分包人不准占用消防栓和消防通道。
9、分包人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应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必须有专人负责。
10、分包人不准随意动火和明火作业,分包人如须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每次用火作业前(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申请,经承包人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落实看火监护人,在确认周围安全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设备必须安全完好。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懂防火知识,有防火预备措施,有看火人,记录动火时间、地点。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准动用明火作业。
11、施工交叉作业时,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
五、补充条款:
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如另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5:
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建职业健康安全手册》和《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施工时必须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双方就职业健康安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按照当地建筑行业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用工手续,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承包人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登高架设、指挥、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垂直运输机械司机和场内机动驾驶等)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当地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分包人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区域及特种本或岗位证书号码等)报承包人一份备案。
第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分包单位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职业病危害工种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人员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体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在进行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三条:承包人在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分包人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分包人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分包人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承包人报出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措施未经承包人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五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承包人负有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之责,分包人有权对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一经签认,便视分包人认可。分包人则必须严格按照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对未按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
第六条:分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根据进场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
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分包人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分包人安全员和职业健康管理员应接受承包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分包人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承包人备案。
第七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分包人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应办理点验,签认手续。
1、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分包人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分包人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2、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承包人提供的电源、电闸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分包人自备的电闸、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护器。
3、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分包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分包人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承包人,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承包人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
第八条: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1、承包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承包人在检查中发现分包人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包人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承包人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分包人负责。
2、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承包人。
3、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承包人安全员在检查分包人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承包人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第九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分包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3、因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及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承包人。重伤以上事故还应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做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分包人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分包方若开设工地食堂,必须履行国家及地方饮食卫生相关管理规定。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3、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职业病预防的管理
1、粉尘的管理: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防尘要求的劳保用品,相关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2、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防止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检查人员在作业过程开始前负责检查落实通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具备通风条件禁止施工。
3、噪声的管理:在封闭的木棚工作的木工、混凝土浇筑现场的混凝土振捣手等强噪声环境工作的作业人员,须佩戴耳塞以减轻噪声对身体的危害。
4、劳动时间的管理: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进行加班劳动时,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对加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检查,观察员工的工作状态,防止员工过度疲劳。
5、防暑降温工作的管理:高温季节为防止中暑,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间段;对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防暑降温药品及白糖、绿豆汤等,防止中暑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各单位和职工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2、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分包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分包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分包单位应适当调整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准备和响应
1、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分包单位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
3、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外部政府、消防、抢险、医疗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对于分包人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违约金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6: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
序号 | 违章内容 | 责任单位、责任人 | 违约金金额(元) |
一 | 临时用电、施工机械工程 | ||
2 | 施工机具使用无专用开关箱,末级箱没有按照规定设置 | 使用单位 | 200元/台 |
3 | 未按规范要求及临电方案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现场用电不能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 机电管理、责任班组 | 300 |
4 | 开关箱无防雨措施、开关箱未固定或无支架、电箱无门无锁、箱内堆放杂物(每处) | 机电班组、责任班组 | 50 |
5 | 线路未使用绝缘材料固定、私自乱接乱拉(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6 | 电箱内回路无编码、接线混乱、电器件破损失灵、一闸多机回路、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不匹配(每处) | 责任班组 | 100 |
7 | 电线不符合规要求、电线老化破损、电线接头包扎不好绝缘差、采用花线护套线代替电缆(每处) | 责任班组 | 100 |
8 | 室内、消防楼梯间施工照明不足(每处) | 责任单位负责人 | 100 |
9 | 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接线、装灯,动用配电设施 | 指挥人、违章人 | 各300 |
10 | 电工缺岗、未及时维修、延误、无巡查记录 | 班组、个人 | 200 |
11 | 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箱,无进出线防护罩,一、二次线超长,焊把线绝缘差(每处) | 责任班组 | 300 |
12 | 焊、烙动火无监护、末带消防器材、无动火审批 | 责任单位 | 300 |
13 | 未经项目部验收合格私自将不符合规范要求设备、机具带进施工现场使用 | 所有权方 | 500 |
14 | 私自拆除机械设备上安全防护装置 | 违章人 | 300 |
15 | 设备违规使用倒顺开关 | 违章人 | 100 |
16 | 不使用插头而直接将电源线头插入插座内 | 违章人 | 200 |
17 | 机械操作工停机离开未断电源 | 操作人 | 50 |
18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无防护棚(每处) | 责任单位 | 400 |
19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防护棚不能按照项目部规定设置,达不到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 | 责任单位 | 500 |
20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应配保险销、保险钩未配(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21 | 客货电梯使用无联络信号、无楼层呼叫装置 | 责任单位 | 200 |
22 | 施工电梯安全门未关闭,或者施工电梯未上至楼层电梯安全门强行私自打开(为检查联锁装置失灵除外) | 责任人、责任单位 | 200 |
23 | 施工电梯超高限位、断绳、防坠落限位失灵 | 责任人、责任单位 | 2000 |
24 | 塔吊作业无信号工、其他人员违章指挥 | 责任单位、违章人员 | 1000元/人、500 |
25 | 塔吊在吊运过程中由于混吊、违反吊装或十不吊规定导致物料滑落,违章事故造成损失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 责任人、责任单位 | 2000 |
26 | 卸料平台周转物料和施工层吊大模板时塔吊指挥人员不在吊运处、指挥人员不跟吊钩指挥 | 责任人 | 200 |
27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无按钮开关、无保护接零、无验收合格牌(每处) | 责任班组 | 150 |
28 | 塔吊无力矩限制器、限位、人货电梯无限位等或失灵,带病运转、运转中维修、钢丝绳断丝超标 | 主管、班组长、机操人 | 各200 |
29 | 塔机违反“十不吊”管理规定 | 指挥、机操工 | 500、200 |
30 | 施工电梯运物超3米未办审批、无监护 | 司机、使用单位 | 200、500 |
31 | 塔机未划吊装区,吊装无警戒,塔吊没有采取防攀爬措施 | 分包项目经理 | 500 |
32 |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未与PE线相连接的 | 责任单位 | 200 |
33 | 配电箱220/380V混用 | 责任单位 | 500 |
34 | 手持电动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仍在使用 | 违章人、责任单位 | 各300 |
35 | 施工现场出现拖线板的 | 违章人、责任单位 | 100 |
36 | 焊机使用进线无绝缘防护罩 | 违章责任单位 | 100 |
37 | 焊机无专用二次限载保护漏电装置的专用配电箱 | 违章责任单位 | 300 |
二 | 临边防护、脚手架工程 | ||
38 | “四口”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39 | “五临边”防护不符合规范(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40 | “四口”无防护(每处) | 责任班组 | 500 |
41 | “五临边”无防护(每处) | 责任班组 | 500 |
42 | 班组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每处) | 分包/班组 | 500 |
43 | 私自拆除、挪用、破坏安全防护设施(每处) | 违章人 | 300 |
44 | 拆除临边防护未报审批 | 责任班组 | 300 |
45 | 临边防护未按规定保养维修 | 责任班组 | 300 |
46 | 现场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滞后的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500 |
47 | 临边防护拆除虽经批准,但下班前未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500 |
48 | 现场安全通道、临边防护等未按照项目规定设置,达不到相关安全规定和文明施工规定的(每处) | 责任班组 | 800 |
49 | 脚手架未跟上作业层而其他班组继续作业 | 责任单位 | 停工并罚500 |
50 | 使用未经验收的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400 |
51 | 卸料平台使用过程中,发现超载、长短料混吊、堆码材料过夜或破坏平台防护等现象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1000 |
52 | 搭设脚手架拉结、竹跳板、斜道等不符合规范 (每处) | 专业班组 | 100 |
53 | 脚手架剪刀撑及连墙件滞后。 | 专业班组 | 500 |
54 | 搭设脚手架拉结、竹笆、斜道等不符合规范 | 责任班组 | 300 |
55 | 外脚手架上违规堆放物料,造成外架倾斜的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500、1000 |
56 | 在外脚手架上施工完毕后未将材料、工具等清理干净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500 |
57 | 悬挑层工字钢反拉钢丝绳松动和缺少木楔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50 |
三 | 高空作业、施工作业人员、特殊上岗人员 | ||
58 | 2米以上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人次)、 不佩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 违章人、指挥人 | 50、100 |
59 | 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安全帽未系帽带(每人次) | 违章人 | 50 |
60 | 违反个人防护用品、违规、违章 | 分包班组 | 500 |
61 | 吊篮作业人员安全带未正确系挂 | 作业人 | 200 |
6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 作业人 | 200 |
63 | 酒后进入现场作业 | 违章人 | 400 |
64 | 带小孩、孕妇等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 违章人 | 200 |
65 | 使用单木方做跳板(每人次)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 |
66 | 施工现场未佩带门禁卡 | 违章人 | 10 |
67 | 穿拖鞋、高跟鞋、光背裸身作业 | 违章人 | 50 |
68 | 爬梯无防滑、缺挡、未固定 | 安排人、违章人 | 各50 |
69 | 高空作业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工具等物 | 安排人、违章人 | 各300 |
70 | 酒后操作机械、从事危险作业 | 违章人 | 300 |
71 |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 | 违章人 | 100 |
72 | 强令机械带病运转而发生机械事故 | 指挥人 | 200 |
73 | 经查封的机械设备擅自启封使用 | 违章人 | 100 |
74 | 现场人员在禁烟区域吸烟 | 违章人 | 100 |
75 | 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 | 违章人 | 100 |
76 | 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 分包单位、作业人 | 300 |
四 | 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资料 | ||
77 | 安全设施、分部分项未办理验收手续 | 分包主管人员、班组 | 100、1000 |
78 | 未组织三级教育、班前安全教育 | 分包主管、分包安全员 | 各200 |
79 | 未参加或未经三级教育上施工现场作业(每人) | 分包单位 | 100 |
80 | 三级教育记录不全、字迹不清卡上未签名(每人) | 分包单位 | 100 |
81 | 工人进场未考试或不合格上岗(每人) | 分包单位 | 50 |
82 | 考试合格未及时办理并发放门禁卡(每人) | 主管部门 | 50 |
83 | 未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 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 | 500 |
84 | 安全例会不参加、迟到 | 责任单位 | 300 |
85 | 周例会无签到、无纪要 | 分包资料员 | 50 |
86 | 班组不组织班前活动、不按时提交相关记录 | 分包班组 | 300 |
87 | 每周未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 责任单位 | 300 |
88 | 每周安全生产检查未参加者 | 违章人 | 200 |
89 | 每周安全检查无记录 | 分包主管人 | 100 |
90 | 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不到位 | 分包 | 300 |
91 | 隐患整改无有效验证(如照片、记录) | 指定验证人 | 100 |
92 | 上级部门检查未及时告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开出的整改单未如实上报回复 | 项目班组负责人 | 各200 |
93 | 单位、上级、政府检查整改单未及时回复 | 责任单位安全主管人员 | 100 |
94 | 拒绝签收整改通知单 | 被接受单位 | 500 |
95 | 项目发出整改条款未按时间整改或不整改(每项) | 分包单位 | 100 |
96 | 未见方案、交底就安排危险作业 | 施工员、技术员、班组长、安排人 | 各200 |
97 |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针对性不强、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 分包技术负责人、班组长 | 100、200 |
98 | 未做到安排工作“一事一交底” | 安排人 | 200 |
99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未验原件复印件未盖用人单位章 | 分包单位、资料主管 | 100 |
100 | 安全日记未填写、未装订成册 | 分包安全员、分包单位 | 100 |
101 | 每周定期安全检查不作记录 | 分包安全员 | 50 |
102 | 分包合同无《安全协议》、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 分包主管 | 300 |
103 | 安全教育未签名 | 分包安全员、分包班组、工人 | 各50元/人 |
104 | 分包未给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人) | 分包单位 | 500 |
105 | 分包不配合总包办理工人信息卡、无实名制(每人) | 分包、班组 | 100 |
106 | 未给进场作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每人) | 分包单位 | 200 |
五 | 后勤、防盗、保卫等其它方面 | ||
107 | 对成品不加强保护(有意、无意、除修复外) | 违章人、班组、单位 | 500 |
108 | 未经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意擅自带人进场作业、闲转 | 个人、单位 | 100、500 |
109 | 门卫离岗 | 违章人 | 50 |
110 | 门卫无当天进出材料、人员记录 | 分包主管和材料、门卫 | 各50 |
111 | 来访人员未登记就放行 | 门卫 | 50 |
112 | 进出材料未作登记随便放行 | 分包主管人、门卫 | 100、300 |
113 | 上下班高峰门卫未站在门外上岗 | 当班人 | 50 |
114 | 破坏、挪用施工现场安全标语、安全警示牌 | 违章人 | 200 |
115 | 现场安全警示牌未挂、不符合要求 | 劳务主管人、所有权人 | 100 |
116 | 吊索用具使用钢筋等金属材料代替 | 责任单位 | 300 |
117 | 施工现场积水、施工未做到工完场清(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118 | 送材料汽车乱停、材料乱堆放、野蛮卸货 | 分包材料员、供应商 | 300 |
119 | 材料未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未挂牌 | 分包材料员 | 100 |
120 | 在建筑物体上用粉笔、墨汁、油漆等乱涂乱画 | 违章人 | 200 |
121 |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按指定堆放、野蛮乱倒 | 责任单位 | 500 |
122 |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未标识、无专人管理 | 材料主管人、分包单位 | 200、600 |
123 | 氧气瓶、乙炔瓶储存不符合要求,使用状态下气瓶间距和距明火间距不符合要求,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300 |
124 |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未经审批,使用不符合规范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300 |
125 | 宿舍内用电乱拉乱接 | 违章人 | 150 |
126 | 宿舍卫生差、乱倒饭菜、乱扔垃圾、乱泼 | 违章人 | 100 |
127 | 宿舍内做饭 | 违章人 | 200 |
128 | 宿舍内用碘钨灯、大灯泡、电炉取暖 | 违章人 | 100 |
129 | 宿舍内长明灯、人离电扇空转 | 违章人 | 100 |
130 | 故意破坏生活设施 | 违章人 | 200 |
131 | 未经批准集体宿舍内住家属、小孩 | 违章人、分包主管人 | 各200 |
132 | 宿舍内私自留宿外人 | 违章人 | 100 |
133 | 宿舍内赌博 | 违章人、分包单位 | 200、1000 |
134 | 食堂无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 分包后勤部食堂主管 | 150 |
135 | 食堂设施不全或违反规范使用非标设施 | 分包后勤主管 | 100 |
136 | 食堂卫生差、无防疫、防鼠、防蚊蝇措施 | 分包主管、食堂班 | 150 |
137 | 厕所、浴室卫生差 | 分包后勤主管、保洁员 | 100 |
138 | 自行车乱停乱放 | 违章人 | 50 |
139 | 偷窃现场材料、破坏成品或半成品 | 所属单位、当事人 | 成品的十倍处罚 |
140 | 偷窃他人财物 | 当事人、所属单位 | 500、3000 |
141 | 打击报复管理人员 | 分包单位、当事人 | 500、5000 |
142 | 集会围攻项目部 | 分包单位 | 5000、10000 |
143 | 打架斗殴(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 | 分包单位、劳务班组 | 2000、5000 |
144 | 打架斗殴闹事(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 | 当事人 | 500 |
145 | 分包方、材料商车辆不服从管理乱停 | 违章人 | 200 |
146 | 分包人自行购买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防护用具等经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 | 分包单位 | 1000 |
147 | 分包、材料商发生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 | 分包单位、材料商 | 全额赔偿损失并按照合同交纳违约金30万 |
148 | 施工楼层住人(每天/每人) | 分包单位 | 200 |
149 | 材料商送货违反规定、野蛮装卸、不服从管理而发生责任事故 | 材料商所属分包单位 | 全额赔偿损失并按照合同交纳违约金10万 |
150 | 报监资料不随材料到而影响生产 | 材料商 | 2000 |
151 | 分包违犯规范、不按方案施工、违章作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整改隐患等,导致发生责任事故 | 分包单位 | 全额赔偿损失并按照合同交纳违约金30万 |
152 | 不服从项目各项管理工作 | 分包单位、个人 | 2000 |
153 | 管理人员上班未佩带胸卡 | 违章人 | 50 |
154 | 办公室卫生差、办公区域卫生差 | 分包主管人、保洁员 | 50 |
155 | 办公桌脏、乱 | 违章人 | 50 |
156 | 野蛮施工破坏结构造成安全隐患 | 分包单位 | 10000以上 |
157 | 对开出的违约金迟迟不交(每周) | 对单位追加 | 100以上 |
158 | 管理人员在现场纠正违章者时受攻击 | 违章人 | 500 |
六 |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 | ||
159 | 现场作业人员达到50人没有设置专职安全员 | 责任单位 | 1万元 |
160 | 专业分包单位现场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责任单位 | 1万元 |
161 | 现场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双证)上岗 | 责任单位 | 500/人 |
162 | 劳务分包没有按照投标文件、合同配备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安全员的 | 劳务单位 | 不按合同配备安全员每人5万元 |
163 | (一)********_cpr&fenlei=-bIi4WUvYETgN-TLwGUv3EnWDYnW0vrjcLrj6dn16zrjRYr0">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_cpr&fenlei=-bIi4WUvYETgN-TLwGUv3EnWDYnW0vrjcLrj6dn16zrjRYr0">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_cpr&fenlei=-bIi4WUvYETgN-TLwGUv3EnWDYnW0vrjcLrj6dn16zrjRYr0">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_cpr&fenlei=-bIi4WUvYETgN-TLwGUv3EnWDYnW0vrjcLrj6dn16zrjRYr0">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 劳务单位 | 每缺少1人,交纳违约金2万元 |
说明 |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与合同其他约定不一致的,按照较重者执行。 |
附件7:
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建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符合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创优的目标,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力,确保甲乙双方通力合作和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使工程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最终达到整体质量目标的实现,特签订此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建筑法》等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
第二条 双方共同遵守中建七局西南公司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甲方和乙方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乙方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质量责任主体。
第四条 质量目标 :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质量标准且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河南省优质工程“中州杯”。争创鲁班奖。
一、甲方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2、甲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3、对工程的施工难点,甲方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过监理、公司、项目部审批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施工前,甲方按照专项的施工方案对乙方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对乙方施工质量进行监控管理,纠正违章施工,督促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必要时责令乙方施工班组停工整顿,限期整改。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施工过程中甲方经常组织乙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分析,查找质量问题原因,总结施工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施工质量。
6、对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甲方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甲方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通知乙方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二、乙方职责
1、乙方承担的施工项目质量标准必须满足**************** 的质量目标(若因乙方施工质量低劣影响约定质量目标的实现,甲方视情况对乙方实施质量违约追究)。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质量体系管理,乙方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要求配备足够专职质检人员且纳入总包同意管理,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序的施工质量。乙方根据现场施工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质检人员,若未按要求配备每少一名交纳违约金1万元。
3、乙方必须认真按设计图纸、技术交底及国家(地方)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中较高标准进行施工,认真执行甲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对于施工图纸建筑与结构不符,与其他专业设计冲突部位,必须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最晚不得影响现场施工,若未提出,后期导致返工乙方无条件承担相应费用。
4、乙方必须设有专职质检员和技术员指导施工和配合各项工程验收,并按时提供各项自检资料。乙方在各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标准及技术交底,对职工进行班前交底、过程指导、自查自纠,做好交底记录,工人签字齐全,且交甲方资料员一份进行存档,把好工序质量关。乙方每周对各类施工班组进行质量创优方面培训不少于一次,乙方应该把培训照片和施工人员签字记录报项目质检部进行存档,若甲方发现乙方未及时组织施工班组进行质量创优方面培训每次交纳违约金不低于500元。
5、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三检”和“样板引路”,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标识,楼层各工序验收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报验(报验程序为乙方向甲方项目工程部报验,再由甲方工程部向甲方质检部报验),若甲方管理人员现场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若二次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每次违约金不少于500元。各工序在施工前应进行样板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必须要一次性通过,否则甲方向乙方每次处以违约金不少于1000元。未经项目工程部、质量部门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不准进行下到工序施工。免费无条件配合样板区制作且必须到达创优工程质量。
6、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合格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检验,甲方检验不合格,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到工序施工。对已完成实体,必须实测实量,标识上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给予计量。
7、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8、对需要隐蔽的工程,在没有通过甲方验收前乙方不得进行下到工序;
9、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工程质量创优,以确保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
10、乙方必须配备责任心强、技术素质好、有资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施工中如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对乙方不称职的施工队伍、人员,随时整顿教育,不改者,可按规定进行辞退。)对于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出现的质量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为有效促进工程质量,落实公司有关质量否决权的实施,甲方对乙方进行工程款预付或结算时,必须经质量人员对所属的工程质量把关签认,并实施平时施工中工程质量奖罚数额的落实。
四、本协议同时结合本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罚措施”等配套实施。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甲方与质量监督单位,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主体质量责任终身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不能满足施工功能,及验收条件的质量缺陷,无条件返修。
现场质量通病违约金额标准
现场工程常见质量通病的违约处理 | |||
种类 | 通病情况描述 | 违约处理标准 | |
现场施工不符合图纸要求 | 未上报项目部同意,现场施工私自与图纸、变更、规范、方案不符或错误造成返工。 | 500元/次 | |
模模板 | 拼缝、孔洞、支撑、杂物清理 | 50元/处 | |
拆模时间 | 50元/处 | ||
钢钢筋 砼 | 锚固长度、钢筋间距 | 100元/处 | |
保护层、接头部位、接头质量 | 100元/处 | ||
钢筋型号、种类、位置错误、预留洞遗漏 | 100元/处 | ||
混凝土 | 内支撑脚手架搭设未按方案执行 | 50元/处 | |
施工缝留置位置不对 | 200元/处 | ||
养护时间不足,次数不够 | 200元/次 | ||
孔洞、麻面、露筋、夹渣、观感 | 100元/处 | ||
平整度、凿毛、 | 50元/处 | ||
拆模后检查不符合图纸要求 | 房间净高、墙面平整度 | 100元/处 | |
涨模、错台、吊模 | 100元/处 | ||
标识、成品保护 | 50元/处 | ||
平整度、外墙观感、接茬处理打磨 | 50元/处 | ||
外墙洞口封堵 | 50元/处 | ||
楼梯、空调板、地面收面不合格 | 1000元/次 | ||
实测实量数值超过规范允许1.5倍及以上 | 50元/次 | ||
实测实量合格率未满足规范及合同要求 | 1000元/次 | ||
执 行 力 | 超过质量整改要求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 500元/次 | |
对甲方指令不执行或延期执行。 | 2000元/次 | ||
不配合甲方现场工程师工作,不服从管理 | 500元/次 | ||
不按照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 1000元/处 | ||
未作样板示范间、未执行样板引路制度 | 2000元/次 |
说明:
1、违约处理主要是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乙方没有在指定时间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2、违约处理标准时在日常检查中执行,一次违约处理总金额大于500元的由商务部在月度计量款中扣除,违约处理在500元以下及500元的由项目技术质量部以现金形式进行违约处理,本违约处理用于对现场质量的整改措施和对其他人员在质量管理与施工中表现较好的进行奖励。
3、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违约内容,所有因分包方面造成的有关质量通病及问题。项目有权根据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视质量大小给予违约处理。每次不少于200元。每处不少于50元。
附件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
序号 | 分部分项名称 | 工作内容 | 计量单位 | 综合单价(含税) | 备注 |
1 | 建筑垃圾外运 | 建筑垃圾外运,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 m3 | ||
附件9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七雅院项目部(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综合授权书
建七授权11(2019)第 xx号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向本公司【中建七雅院项目部(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签发授权书,项目部执行经理张伟志(身份证********8003231010 )代表本公司就该项目相关事务行使权限:
一、项目部有权行使以下权限:
序号 | 板块 | 授权事项 | 授权权限 |
1 | 总包管理 | 申请开工 | 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
2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实施和落实。 | |
3 | 报送工程进度 | 对外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调整。 | |
4 | 物资需用计划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物资需用计划(适用于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 |
5 | 甲供材过程及质量问题反馈 | 有权就建设单位方供应(控制)的物质,供货过程及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函。 | |
6 | 废旧物资处理 | 有权按公司、分公司确定的方案实施处理废旧物资。 | |
7 | 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报价单(单项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索赔工期在30天内的由项目部审批,超过此权限范围外的需将索赔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分公司审批)。 | |
8 | 对外报量书 | 有权编制对外报量书并报送甲方审核。 | |
9 | 付款申请 | 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 |
10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 有权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验收合格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
11 | 工程交付 | 有权组织向建设单位进行交付(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单。 | |
12 | 撤销保函 | 有权办理我公司对外开立的保函撤销相关工作。 | |
13 | 递交结算资料 | 有权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 | |
14 | 应收账款对账 | 有权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将双方应收(付)账款金额核对一致。 | |
15 | 催款单 |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函催收。 | |
16 | 分包(供)管理 | 分包(供)合同管理 | 有权根据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均需报分公司/公司审批签约。 |
17 | 分包(供)合同签证管理 | 分包(供)合同签证接收与初审(单项签证索赔金额在3万元以内,总金额在15万元以内的以项目部为主洽商,结果需报公司/分公司审核,审核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超过需由公司/分公司牵头与项目部共同洽商)。 | |
18 | 分包劳务工人进退场 | 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 |
19 | 劳动力分配计划 | 有权要求分包方按要求配置劳动力。 | |
20 | 现场零星工程指令 | 有权根据需要向分供方签发现场零星工程指令(金额在5万元以内)。 | |
21 | 紧急采购、零星物资采购 | 零星采购:公司权限内,材料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周转料具类单项租赁金额低于5万元,设备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 | |
紧急采购:报公司审核后,项目实施采购。 | |||
22 | 材料、料具、设备进退场 | 有权向分供方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 |
23 | 物资发放 | 有权确认有关物资发放的领料单、退货单、混凝土浇灌申请表(不含调拨单)。 | |
24 | 履约整改通知 | 对分包分供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发现问题后,有权通知要求分包分供方进行整改。 | |
25 | 分包分供方处罚 |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约的分包分供方作出处罚的决定。 | |
26 | 分包分供方结算扣款 | 有权在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时扣除分包分供方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水电费、罚款及税金扣款等)。 | |
27 | 安全管理 |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 有权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秩序。涉及赔偿的,赔偿数额确定需经分公司审批(不含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
28 |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权启动应急预案。 | |
29 | 质量管理 | 质量验收 | 有权组织实施质量验收工作。 |
30 | 质量事故应急措施 |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
31 |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 有权按照公司、分公司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 |
32 | 环境管理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33 | 维保管理 | 维修整改通知 | 有权向分包分供方发送维修整改通知。 |
34 | 协商维修方案 |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 |
35 | 组织维修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维修登记单、维修任务书。 | |
36 | 维修验收 | 有权组织建设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有权组织对分包分供的维修验收。 | |
37 | 催收清欠 | 质保金到期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保修期满通知书》。 |
其他到期应付款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催款函。 | ||
38 | 往来函件 | 工程往来函件 | 有权报送或接收项目工程联系函(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设计变更通知等)。 |
二、项目部无权决定或审批以下事项:
序号 | 禁 止 事 项 |
1 | 签署(或变更)各类经济类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设备料具采购、租赁合同、设备安装拆除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各类合同)。 |
2 | 未经分公司/公司书面批准擅自购买材料、设备。 |
3 | 放弃或限制行使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 |
4 | 进行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 |
5 | 对外提供担保、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调价协议。 |
6 | 对外开立各类保函。 |
7 | 对外拆借资金。 |
8 | 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
9 | 超出本综合授权书权限的分包(供)合同签证办理。 |
10 | 确认总包结算、确认分包合同结算(含甲指分包)。 |
11 | 确认材料、设备、料具结算及赔偿(含零星材料、甲供材)。 |
12 | 设立或变更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等)。 |
13 | 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确认工伤事故。 |
14 | 确认第三方维修费用。 |
15 | 决定废旧物资处理方案。 |
16 | 分包分供合同涨价、奖励、补偿、增加合同外的工作范围、变更分包分供合同模式。 |
17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
18 | 接收诉讼法律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或参加仲裁、诉讼。 |
三、该项目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已明示禁止的事项,一律无效。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四、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本公司另行授权后,方可以本公司名义处理。
五、该项目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除合同另有约定,该项目行使授权须加盖项目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该项目所属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签字、盖章均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该项目按照本授权书规定开展各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本公司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本授权书与合同约定的授权类条款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九、本授权书经盖章后生效,本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本授权。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七雅院项目部(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致:
为了更好的完成 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合同范围内合同履约工作,现就明确我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对以下我方管理人员进行授权委托,具体如下:
序号 | 板块 | 授权事项 | 授权权限 | 被委托人员 |
1 | 总包管理 | 申请开工 | 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 黄振伟 |
2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实施和落实。 | 黄康 | |
3 | 报送工程进度 | 对外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调整。 | 黄康 | |
4 | 物资需用计划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物资需用计划(适用于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 黄振伟 | |
5 | 甲供材过程及质量问题反馈 | 有权就建设单位方供应(控制)的物质,供货过程及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函。 | 黄康 | |
6 | 废旧物资处理 | 有权按公司、分公司确定的方案实施处理废旧物资。 | 刘传井 | |
7 | 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报价单(单项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索赔工期在30天内的由项目部审批,超过此权限范围外的需将索赔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分公司审批)。 | 孙佳星 | |
8 | 对外报量书 | 有权编制对外报量书并报送甲方审核。 | 孙佳星 | |
9 | 付款申请 | 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 孙佳星 | |
10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 有权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验收合格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黄康 | |
11 | 工程交付 | 有权组织向建设单位进行交付(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单。 | 张伟志 | |
12 | 撤销保函 | 有权办理我公司对外开立的保函撤销相关工作。 | 张伟志 | |
13 | 递交结算资料 | 有权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 | 孙佳星 | |
14 | 应收账款对账 | 有权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将双方应收(付)账款金额核对一致。 | 张伟志 | |
15 | 催款单 |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函催收。 | 张伟志 | |
16 | 分包(供)管理 | 分包(供)合同管理 | 有权根据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均需报分公司/公司审批签约。 | 孙佳星 |
17 | 分包(供)合同签证管理 | 分包(供)合同签证接收与初审(单项签证索赔金额在3万元以内,总金额在15万元以内的以项目部为主洽商,结果需报公司/分公司审核,审核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超过需由公司/分公司牵头与项目部共同洽商)。 | 孙佳星 | |
18 | 分包劳务工人进退场 | 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 黄振伟 | |
19 | 劳动力分配计划 | 有权要求分包方按要求配置劳动力。 | 黄振伟 | |
20 | 现场零星工程指令 | 有权根据需要向分供方签发现场零星工程指令(金额在5万元以内)。 | 黄振伟 | |
21 | 紧急采购、零星物资采购 | 零星采购:公司权限内,材料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周转料具类单项租赁金额低于5万元,设备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 | 刘传井 | |
紧急采购:报公司审核后,项目实施采购。 | 刘传井 | |||
22 | 材料、料具、设备进退场 | 有权向分供方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 刘传井 | |
23 | 物资发放 | 有权确认有关物资发放的领料单、退货单、混凝土浇灌申请表(不含调拨单)。 | 刘传井 | |
24 | 履约整改通知 | 对分包分供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发现问题后,有权通知要求分包分供方进行整改。 | 黄振伟 | |
25 | 分包分供方处罚 |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约的分包分供方作出处罚的决定。 | 黄振伟 | |
26 | 分包分供方结算扣款 | 有权在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时扣除分包分供方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水电费、罚款及税金扣款等)。 | 孙佳星 | |
27 | 安全管理 |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 有权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秩序。涉及赔偿的,赔偿数额确定需经分公司审批(不含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 张兵社 |
28 |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权启动应急预案。 | 张兵社 | |
29 | 质量管理 | 质量验收 | 有权组织实施质量验收工作。 | 黄康 |
30 | 质量事故应急措施 |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张兵社 | |
31 |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 有权按照公司、分公司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 张兵社 | |
32 | 环境管理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张兵社 |
33 | 维保管理 | 维修整改通知 | 有权向分包分供方发送维修整改通知。 | 黄康 |
34 | 协商维修方案 |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 黄康 | |
35 | 组织维修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维修登记单、维修任务书。 | 黄康 | |
36 | 维修验收 | 有权组织建设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有权组织对分包分供的维修验收。 | 黄康 | |
37 | 催收清欠 | 质保金到期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保修期满通知书》。 | 张伟志 |
其他到期应付款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催款函。 | 张伟志 | ||
38 | 往来函件 | 工程往来函件 | 有权报送或接收项目工程联系函(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设计变更通知等)。 | 黄康 |
上述被委托人员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被委托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另行授权后,方可以处理。
该被委托人员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述被委托人员无权转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公司承接的分包合同范围内合同履约工作,现就明确我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以下授权,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代表我公司履行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及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全面管理工作,其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
2、商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全过程中所有中间结算资料、最终结算资料、签证资料的编制、报审工作。
3、财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工程款的收取,并办理确认工作。
4、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负责现场材料领料、保养、保管、维护工作。
5、专职安全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岗位证书号:
职责范围:负责按月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发放记录及安全培训资料以及现场安全管理。
委托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分包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为满足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施工生产需要,现就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所需建筑垃圾外运进行招标采购,诚邀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报名,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招标组织: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2、招标项目: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3、招标内容: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的建筑垃圾外运招标采购,招标计划量暂定为40000m3。
4、招标方法:云筑网公开招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2、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服务能力,分包单位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或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认证及其他经营许可;在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中没有不良记录,与中建股份各分/子企业没有不良合作记录。
6、能够提供近2年不低于50万元的垃圾外运等相关专业分包合同(业绩证明文件)
7、符合上述条件,经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资格审查合格后,方为合格的投标人。
三、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截止年 月 日 时,逾期不再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
2、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通过“云筑网”上进行报名(网址https://www.yzw.cn/),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说明:
①已在“云筑网”完成正式供应商注册的投标人,直接登录“云筑网”(网址https://www.yzw.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成功登录后签收招标公告并点击报名;
②未在“云筑网”注册的投标人,需先登录“云筑网”(网址https://www.yzw.cn/)网页注册成功且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合格后,再行报名。
四、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渠道
本次招标的投标人由“云筑网”网络交易平台公开报名产生,资格审查由中建七局西南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2、资格审查时间
资格审查资料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报名单位需将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一般纳税人证明原件扫描件、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近三年公司现金流量表原件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包括合同、结算单、发票)上传至云筑网报名附件中,若不上传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3、资格复审(现场考察)
3.1中建七局西南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将对通过资格初审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复审(现场考察)。
3.2资格复审(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考查单位的实力规模、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施工人员配备情况、项目满意度等。
3.3资格复审(现场考察)时间另行确定,具体时间考察前工作小组将提前告知被考察分包商。
五、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及方式
1、发放时间:年 月 日。
2、发放形式:招标文件云筑网发布电子版,不发布书面招标文件。
3、发放平台:招标方通过“云筑网”(https://www.yzw.cn/)进行发放。
4、发放对象:投标资格审查合格且经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投标人,投标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及费用 |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圆整 |
联系人及电话:项 目张伟志158*****877 |
项目孙佳星138*****670 |
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采购工作小组
2019年 月 日
第二章、投标须知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1.2建设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朝阳路南,龙腾三街东
1.3建筑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14.70万㎡,建设用地面积为5.63万㎡,地下室建筑面积6.28万㎡,地上总建筑面积8.42万㎡,包含19栋住宅(小高层,地上6层,地下2层)、一栋社区服务用房(地上3层、地下2层)、一栋幼儿园(地上3层、地下1层)地下车库(1层)。
2、分包工程概况
2.1标段划分计划为:本次招标暂定为1个标段,具体标段的划分以甲方项目部通知为准。
2.2招标范围: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外运工程。
2.3承包方式:垃圾外运包装车、包外运、垃圾场协调等完成垃圾外运的所有施工内容。
2.4工期要求:暂定200天。
2.5质量标准:满足现场使用要求。
3、招标要求及安排
3.1分包方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资质、且资质证书年检合格、营业执照审查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投标人已通过招标人的审查。须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设备实力和资金实力;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并提供近期在建工程情况便于项目部实地考察。
3.2投标方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或者层层转包给个人;否则,取消其施工资格、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3.3招标人提供本工程完整电子版施工图纸及电子版地勘报告。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各投标人现场踏勘,投标人请自行前往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对自身财产和安全负责。如需踏勘请与黄康联系,联系号码:189*****782 。
3.4开标前3日将质疑内容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给招标人(同时提交电子版),以便招标人有充分的准备做出解答。招标人将于2日内将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3.5投标文件的提交:
云筑网提交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需上传签收盖章版的投标文件扫描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
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至:河南省郑州市丰盈路与龙腾三街交叉口中建柒号院项目部
开标时间: 招标人自定。
联系人:项目张伟志 158*****877
项目 孙佳星138*****670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均不退还投标文件,也不承担投标人因投标产生的任何费用。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开工日期的不确定性,在投标有效期内,项目具备进场条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或其他补偿要求。
6、投标保证金
6.1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6.2交纳方式: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应以转帐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不接受私人转账及现金)转至招标人指定的如下帐户:
户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两江分行
6.3转帐时请注明“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工程投标保证金”,然后凭汇款单到公司机关财务部开具收据作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凭据。
6.4特别提示:招标人不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或现金、支票等其它方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交纳或逾期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6.5投标保证金返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30日内无息退还,具体统一退还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7、办理电子印章
中标单位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向招标人法务合约部提交办理电子印章的申请资料,并向北京安证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电子印章使用年费(电子印章收费标准:500元/个/年)。
电子印章费用缴纳信息:
1)单位名称:北京安证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开户行:建行北京上地支行
3)账号:1100 1045 3000 5300 0235
注意:中标单位原则上需使用公司账号对公转款,特殊情况下使用个人账号转款时需备注办理公司全称+中建七局电子印章款。”
8、履约保证金
8.1金额: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将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补(无息)。
1)A级分包商按分包合同总价的2%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的履约保函);可用其他合同已形成的债权转抵履约保证金;可向局交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也可向公司交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上限(履约保函不设上限),保证金到达上限后就可以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
2)B级分包企业应按分包合同总价的2.5%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的履约保函);可用其他合同已形成的债权转抵履约保证金;也可向公司交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上限(履约保函不设上限),保证金到达上限后就可以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
3)C级分包企业应按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3%交纳履约保证金;可用其他合同已形成的债权转抵履约保证金;也可向公司交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上限,保证金到达上限后就可以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
8.2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分包人必须在中标后5日内向承包人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若逾期未足额交纳,承包人有权取消分包人中标资格、解除合同、要求分包人按照未足额交纳部分履约保证金的2‰/日支付违约金,且分包人已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8.3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后,且分包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书后,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并扣除相关违约金等费用后 30日内无息退还。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施工期间要求调整单价的;
⑵不能满足项目工期要求的;
⑶不能满足项目质量标准的;
⑷不能满足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
⑸施工期间将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进行转包的。
8.4交纳方式:投标人应以转帐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不接受私人转账及现金)中转至招标人指定的如下帐户:
户 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两江分行
转帐时请注明“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工程履约保证金”。
9、合同主要条款
计量规则:按照装车虚方工程量实测实量
9.1中间计量:每月20日双方办理中间计量,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中间计量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中间计量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分包人申请每月进度款时必须将加盖分包方公章的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上报承包人进行备案,并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9.2最终结算: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工程完工后经承包人、分包人、业主、监理验收合格,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最终结算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相关部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承包人总经济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9.3合同价款的支付:
每月20日办理中间结算,承包人次月支付至中间结算金额的100%,合同约定所有内容施工完毕后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办理完毕3个月内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100%。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贴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中上月商业承兑贴息费用计入下月中间计量款中。
9.4本工程保修期为:/。
如果质量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金额由乙方在在发生超扣质保金事件后十日内支付给甲方。
9.5发票要求:中间计量当月,乙方应提供与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计量金额×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最终结算完成后并在乙方向甲方申请款项前,乙方应按最终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应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及符合合同约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元-50000元的违约金。若乙方纳税人身份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计税方式发生变化,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60*****04002235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9.6分包人进场时必须提供所签订的合同、进场指令,配合甲方对所进场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同时分包人必须与进场的每个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劳动合同,购买自身员工工伤保险。分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所施工现场安全费用投入,保证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做好自有员工进场前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工作,做好每天作业前的班前教育并记录完整、施工过程做好安全现场管控,确保自身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若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万元;若重伤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万元;若有人员轻伤情况发生,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若无人员伤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 2万元/次的违约金。
上述费用由承包人在当期付款中给予扣除,若当期工程款不足,则剩余部分违约金顺延至下期工程款中扣除。
9.7关于甲供设备的使用:民工生活区临时用房由承包人统一搭设,分包人按承包人分配使用(不含空调)。分包人支付押金给承包人,其押金为1000元/间,若发现分包人所租的房间未按项目部要求住满规定人数以及发现有使用电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等私拉乱扯违规现象,违约金为500元/次,并没收电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房内设施及床上用品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房间内设施的维护维修由分包人承担。生活区域水电、管理、卫生、保卫费用由分包人分摊。如由分包人原因施工超过合同工期或与项目部约定工期,超工期期间每间征收租赁费500元/间/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9.8工人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由分包人承担。另施工现场分包人所用的配电箱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分包人必须按要求更换。否则,承包人有权利为分包人更换出问题的配电箱,产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进场工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凭身份证办理进出场卡,一人一卡制,押金50元/卡,退卡退押金,若有人员流动需及时补办。
9.9民工生活区用房押金的缴纳与退还:在分包人进入现场后由承包人管理人员进行统计,根据实际统计的面积收取押金,承包人可在工程款中暂扣;如在活动板房或集装箱使用期间未发生以上违约情形,整体分包工程完工且工人退场后由分包方提出退还申请,承包人无息退还押金。
9.10分包人班组要管理好自己的工人,如出现群体性工人围堵甲方单位或者业主单位的,无论任何理由,一次性进行10000元违约处罚,情节恶劣的按合同暂定总价的5%进行处罚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9.11项目部将对分包单位派驻项目部管理人员出勤情况予以考核,对于缺勤情况按约定缺岗违约金在分包计量款中扣除;对于缺岗人员,按缺岗违约金在计量款中扣除,直至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到岗为止。(缺岗违约金为:项目经理8000元/月,技术负责人按5000元/月,安全员按4000元/月,施工员按4000元/月)。
10、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左侧胶装并编制目录页码,密封后于密封线处签名且加盖公章。
11、定标程序
在经招标人内部评标或与投标人充分洽商一致后,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根据中标标段的暂定分包金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合同格式和双方洽商的内容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
12、禁止行为
若有证据表明投标人联合串标、围标、向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行贿、采取非正常手段干扰招标人进行招标和评标的,或是在中标后未能与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与招标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放弃与该投标单位合作。
13、过程监督
本招标过程将全程接受招标人纪检监察部的监督,如投标人发现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有不正当行为,可向以下人员当面或书面进行举报:
纪检监察部 电话:***-********
1.总则
1.1本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由招标人监督部门对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1.2.本次评标采用分包类(劳务及专业分包)评标法。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2.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内部流程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包含技术、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2.2评标委员会将按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开展整个评标工作
3.初步评审
3.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初步评审按初步评审表的内容进行,凡表中所列任何一项条件未满足,则视为初步评审不合格。仅有初步评审全部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详细评审。
3.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初步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一 | 形式审查 | |
1 | 投标人名称 | 所有营业证照应保持一致 |
2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投标须知表中第8条要求 |
3 | 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进行密封 | 符合投标须知表中第8条要求 |
4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
二 | 资格审查 | |
1 | 资质等级 | 符合招标文件最低要求 |
三 | 响应性审查 | |
1 | 投标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最低要求 |
2 | 拦标价 |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报价(总价);超过拦标价(总价)时为废标 |
3 | 主要报价条款 | 响应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要求 (无调整付款、报价模式情况) |
四 |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 | |
1 | 技术措施 |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 | 项目负责人履历、资格、业绩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3.4“招标拦标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报价(总价);超过拦标价(总价)时为废标。
4.分包类(劳务及专业分包)评标
(1)评标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报价(总价);超过拦标价(总价)时为废标。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总价)=评标价平均值(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低和最高值);
(3)评标价偏差率计算:(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为正数,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5分;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为负数,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分。
(5)加分标准
①.A 级供应商加 1 分,B 级供应商加 0.5 分,本加分仅适用于评标得分排名时使用;
②.在确定中标价格时,仍按照加分前排名确定的中标价格为准;
(6)按上述评分规则进行投标单位排名。
4.1评标过程中合格投标人不满足于3家时,此标作废将进行重新招标。
4.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质询发问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外泄。
4.3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及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4.4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人的评标活动,否则将被撤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书格式:
(1) 投标人必须采用招标人提供的格式,用黑色墨水认真填写投标报价书。如采用打印,则需在显著地方加盖企业公章和授权委托人签字。
(2) 投标人还需在投标书需要的位置加盖企业公章和授权委托人签字。
(3) 投标书作为投标文件由招标人留存,供方无论中标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2、投标文件按下列格式及顺序装订: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投标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项目管理模式及组织架构图
(5)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格证书(含社保证明及股权证明等)
(6)拟投入机械、仪器及设备表
(7)业绩证明(主要工程履历)(近三年施工项目的签约合同及考核评价),
(8)项目经理简介及证明资料
(9)财务资金状况(公司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
(10)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机械设备配置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11)报价表
(1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资质证书
④、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
⑥、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转账凭证)
上述投标组成文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胶装成册密封送达。
3.注意事项:(1)必须按照投标文件顺序进行胶装,如未进行胶装或顺序散乱缺项将取消其评标资格。
(2)回标单位名称与报名单位必须一致(包括签章),若不一致,取消其评标资格。
(3)回标时间截止前,投标单位需将投标文件扫描件(PDF版)上传至云筑网,如未上传或上传错误后不予澄清的将取消其评标资格。
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建筑垃圾外运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 资质证书编号 | ||||||||||
企业类型 | 上年度合同额 | ||||||||||
详细地址 |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 | ||||||||||
发证时间 | 营业期限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许可证号 | ||||||||||
有效期 | |||||||||||
纳税资格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 ||||||||||
被授权人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手机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电子信箱 |
注:
1、本表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部分,务必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2、投标人应保证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与事实有出入,则视为无效投标。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作为本表附件,原件备查,可不随投标文件递交查看。
附件二 投 标 承 诺 函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根据已收到的贵公司编号(CSCEC7BXN-ZJQHY-JZLJWY-01)的招标文件,经认真阅读、研究并进行充分考察后,我公司对贵公司所发的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予以确认。并进一步承诺如下:
1、我公司所报的单价,已充分考虑了招标文件及《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工程分包合同》(下称《合同》)要求中标单位(乙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及风险,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费用我公司已包含在报价中。
2、若我公司中标,除非贵单位要求,我公司将不主动要求调整《合同》条款。否则,贵公司可以随时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
3、我公司承诺不会因贵公司《合同》的承包范围的调整而产生的异议。
4、我公司的承诺书,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若我公司没有中标,我公司将不要求贵公司做任何解释。
6、我公司理解贵公司不以最低投标价为中标价的唯一选择。
7、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同意本投标承诺函及所有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8、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在供货过程中保证供应材料为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的材料,各类质量资料随货同行,并保证各类质量资料真实有效。
9、我公司在时间上将严格按项目要求时间组织设备进场,并保证根据进场时间和规格型号要求提前做好备料,避免确因某些自然灾害使设备短期缺货。
10、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对招标文件、签约完全接受和遵守。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公司员工(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并负责处理本分包工程招投标以及与承包人之间的一切事宜以及签署的所有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分包工程招投标开始至本分包合同履约结束。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月日
附件四
项目管理模式及组织架构图
附件五
项目拟派管理机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拟定工资 | 备注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年龄 | 元/月 | |||
项目经理 | 8000 | |||||
技术负责人 | 5000 | |||||
安全员 | 4000 | 安全C证和上岗证 | ||||
施工员 | 4000 |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为必填写项,资格证书附后。
2. 项目部将对分包单位派驻项目部管理人员出勤情况予以考核,对于缺勤情况按约定缺岗违约金在分包计量款中扣除;对于缺岗人员,按缺岗违约金在计量款中扣除,直至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到岗为止。(缺岗违约金为:项目经理8000元/月,技术负责人按5000元/月,安全员按4000元/月,施工员按4000元/月)。
附件六
拟投入机械、仪器及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功率 | 数量 | 用途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七
主要工程履历(近5年)
参建工程项目名称 | 施工内容 | 总承包单位 | 证明人/联系方式 | 开竣工时间 | 信用评价 |
XX 项目 | XX工程项目XX工程XX分包 | 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XX公司 | 张三(项目经理)153XXXXXXXX | 2013年7月~2015年6月完工结算 | A级 |
附件八
项目经理简介及证明资料
附件九
财务资金状况(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近一个月公司账户存款额)
附件十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十一
建筑垃圾外运专业分包报价单
工程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序号 | 分部分项名称 | 工作内容 | 计量单位 | 综合单价(含税) | 备注 |
1 | 建筑垃圾外运 | 建筑垃圾外运,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 m3 | ||
附件十二
施工组织设计
包含的内容: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机械设备配置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第五章、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
建筑垃圾外运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16号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中建·柒號院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专业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朝阳路南,龙腾三街东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中建·柒號院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二、分包合同价款
□暂定价款(含增值税)为:¥:,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固定总价金额(含增值税):¥:,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金额(含增值税):¥:,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各子项单价详见附件清单)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年月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则执行上述标准中最严格的质量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通用条件
4.招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发票
9.1分包人属于以下第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9.2分包人提供以下第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3中间计量当月,乙方应提供与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计量金额×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最终结算完成后并在乙方向甲方申请款项前,乙方应按最终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应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及符合合同约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元-50000元的违约金。若乙方纳税人身份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计税方式发生变化,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9.4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1)承包人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企业名称: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160*****04002235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电话:****-********;
2)分包人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采用电子印章(亦称“电子签名”)签署生效。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依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采用电子印章签订本合同的有关事项:
1、电子签名风险揭示
分包人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密码泄露或分包方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错误或延迟;
(3)分包人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承包人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分包人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分包人发生损失,分包人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并承诺不因此追究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2、电子签名约定
(1)分包人郑重承诺:同意在参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发包的分包工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分包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的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网站,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和文本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和文书。
(2)分包人为签署本合同所登录的网站必须是承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指定站点(http://ehetong.cscec7b.com:8088/a/login)。分包方使用其他网址或软件签署本电子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3)分包人凡使用分包人的客户账号、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进行的签署电子合同均视为分包人亲自签署合同,并同意合同文本的全部约定,且不得变更或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本条列举的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分包人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合同印刷字体内容若有修改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增添、涂改等),必须经双方在修改处同时盖章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仍以原印刷字体内容为准。
本合同一式伍 份,承包人执肆 份,分包人执壹 份。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 2.工程概况 |
3.工作内容 | 4.合同工期 |
5.质量标准 | 6.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
7.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 8.技术资料 |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 12.工程保修 |
13.合同价格 |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
15.变更 | 16.索赔 |
17.合同价款结算 | 18.违约 |
19.合同的解除 | 20.担保及保险 |
21.争议 | 22.不可抗力 |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 24.其他 |
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整体工程开发单位,即项目业主。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工程承包人(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劳务分包人(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 总包合同: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6 整体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承包人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承包人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承包人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分包人现场代表:指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分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1.19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
1.20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
1.21低层住宅(洋房及别墅):一层至三层。
1.22含周转料具:指模板、木枋、支撑钢管、扣件、对拉螺栓(含螺帽)、地下室止水螺栓、止水钢板、止水条、止水带、钢板网、铁件、钉子、铁丝、粘胶带、双面胶、海绵条、隔离剂、木工施工机具、水管、末级箱、末级箱外电线、夜间照明灯具等。
1.23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24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无义务对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承包人认为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4.2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分包人返工,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按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2.3所有因为质量问题对分包劳务的违约处理,不得拒签,如有异议,分包人必须在当月计量前提出并与项目部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期无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违约金。
5.3 违约责任
5.3.1 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24小时内,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分包人和征得分包人同意,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承包人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承包人代表
6.1.1 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承包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承包人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承包人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分包人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承包人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分包人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分包人也不得因承包人不能完全满足分包人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3.3承包人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6.3.4承包人还应负责向分包人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分包人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分包人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4 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承包人无须承担。
7 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分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分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分包人须事先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承包人满意,将被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分包人需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分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
7.2.3 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分包人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分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承包人指定堆放地点。
7.2.7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分包人工作应满足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分包人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承包人指令施工,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分包人发布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报告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分包人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分包人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7.5 人员
7.5.1 分包人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承包人备案。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得到分包人同意。
7.5.3 分包人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服从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分包人每月要把“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承包人备案。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承包人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 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分包人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分包人补足相应资料。
7.5.5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金。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承包人责任
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分包人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分包人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承包人损失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分包人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分包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承包人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8.3 施工方案
8.3.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承包人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承包人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则承包人自行编制并通知分包人后产生合同约束力,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验收前十天,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分包人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承包人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分包人应随施工进度,按承包人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承包人,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分包人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分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承包人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足额、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义务,否则在本合同期内,分包人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承包人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3.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3.3 若承包人授权人员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授权人员的要求或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分包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金。
9.4.2 分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承包人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9.4.3 分包人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分包人不能平息事件,则由承包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分包人承担(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9.6 排污
分包人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承包人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分包人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 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分包人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样品,并按经承包人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分包人应随进场材料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承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承包人。
10.1.3.2 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0.1.3.3 不论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承包人检验,均不减轻分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违约责任
10.1.4.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承包人将视为分包人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分包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10.1.4.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承包人可自行采购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承包人的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分包人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2 承包人供应材料
10.2.1 计划
10.2.1.1 分包人若需使用承包人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承包人,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承包人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甲供材在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分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承包人及时供货给分包人使用。因分包人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甲供材不及时,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到场后即由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0.2.2.2 承包人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分包人浪费材料、损坏设备,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分包人负责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施工中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应由甲分包人分享,具体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确定。若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承包人供应,按承包人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专用条件约定的违约金。
10.2.2.5 所有应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分包人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承包人供应设备
10.3.1 甲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分包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分包人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0.4 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分包人工作内容若包括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分包人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承包人,承包人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经承包人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分包人未及时报送的,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分包人,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0.4.2 分包人在退还承包人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承包人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分包人负责按承包人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 验收程序
11.1.1 分包人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
11.1.2 上道工序未自检、承包人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分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11.1.3 如因承包人未按分包人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第4.3条约定处理。
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1.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承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2 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并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在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
11.2.3 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11.3 重新检验
11.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承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分包人不能证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分包人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
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2 保修责任
12.2.1 保修期内,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分包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分包人过错,费用均由分包人支付。若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
12.2.2 如发生需要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分包人。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
下列合同价款的方式,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本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
(1)固定合同总价。
(2)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3)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措施费总价包干。
(4)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5)其他方式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的第(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2)、(3)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分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分包人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差异(仅为固定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
(2)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4)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5)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8)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9)其他。
13.3 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3.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3.3.3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分包人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承包人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13.3.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分包人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中间(预)结算与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中间(预)结算
分包人每月25日向承包人报送中间结算申请,随附已完工程项目任务单、材料设备单据等资料.分包人的已完工任务单应由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材料部、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共同签字确认。中间结算在分包人上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审核完毕;并按照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月度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算支付。
14.2 预付款
见专用条件约定。
14.3进度款的支付
14.3.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3.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3.3 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对其的默认,只有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3.4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3.5 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3.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4工程尾款的支付
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后承包人方会支付。
14.5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14.6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义务)的。
(2)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分包人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承包人确认通知分包人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a)项以外的承包人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分包人不应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承包人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承包人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承包人索赔成功。任何此类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业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索赔不成功,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的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6.2 索赔的程序
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承包人。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17.1.1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17.1.2 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计时单价合同模式,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17. 2.1 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承包人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
17.2.2 若分包人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承包人并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分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承包人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分包人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7.3 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人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人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8 违约
18.1 分包人违约责任
18.1.1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完工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8.1.2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分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8.1.3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18.1.4 其他违约责任在其他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
18.2 承包人违约责任
若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18.3 违约金的扣除
18.3.1 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得到分包人的确认。
18.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9 合同的解除
19.1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分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分包人时合同解除,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也可选择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19.2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解除合同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时限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9.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承包人,按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占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0 担保及保险
20.1 履约担保
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按专用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承包人在未收到分包人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
20.2 保险
20.2.1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件所述),分包人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若发生承包人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0.2.2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分包人承担。
21争议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2.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22.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2.2.2 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2.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22.3.1 本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2.3.2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人员伤亡引起的全部责任各自承担。
22.3.3 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2.3.4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如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3.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4 其他
24.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4.2 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分包人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未能办理备案前,承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
24.3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工结算办理完,分包人将工程交付承包人,承包人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24.4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注:本条件序号与通用条件一一对应)
2 工程概况
本工程概况描述如下:
中建·柒號院建筑垃圾外运。
3工作内容
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4.合同工期
以甲方书面下达的指令为准,并不得影响主体工期进度。甲方单独分包的其它专业分包队伍按计划进场施工时,如乙方无法按时提供作业面,需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
5 质量标准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则执行上述标准中最严格的质量标准。
6 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1 承包人派驻代表为张伟志,其权限包括: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5.2承包人其他权利义务包括通用条件中列举的外,还包括:
(1)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检查和验收。
(2)承包人应于施工前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一套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分包人按照施工方案或单项作业计划进行施工。
(3)承包人有权根据分包人违约的事实依据对分包人直接下达处罚通知单,不需要分包人签字认可,违约金额在工程款中扣除。
(4)承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5)承包人只负责放控制点和控制线,轴线及柱梁定位线由劳务自己放。
(6)承包人建立现场管理负责人的微信群。现场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及时查看微信群相关工作指令信息,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不回复的承包人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
7 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2 分包人派驻代表为,联系方式:。
7.1.2(1)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否则:分包人实际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时不一致或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实际施工现场的其他管理人员与投标时不一致或擅自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在限期内未能整改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确保每月不少于25天,否则应按照2000元/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若一个月内常驻项目时间少于20天或连续两个月常驻项目时间少于25天,除分包人按照前述原则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有权认为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不胜任,可以要求更换。
(3)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需经承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2000元/次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7.1.3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对相关人员进行更换,直至承包人满意为止,否则:
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更换项目经理,每超过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每超过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
7.2.2分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个工种的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
7.2.3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时,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双倍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7 分包人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对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和维护,若分包人不能及时进行维修,承包人有权指定专人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分包人除承担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5000元/次。
7.5人员
7.5.1 分包人人员的吃、行由分包人 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分包人人员的住宿板房由承包人提供,分包人按月向承包人缴纳租金。分包人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房内设施、生活用品、生活电器等,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分包人负责生活区域管理、维修及卫生管理。
7.5.2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运抵现场的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索赔,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实际造成的损失。
7.5.3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上访、集会、追讨工资、围堵承包人或业主项目部及办公场所等事件,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5%的违约金,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情况严重的另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
7.5.5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关于免除承包人责任
若发生通用条件约定事项,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2%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索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7.8 其他:
(1)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分包人应提供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设备。
(2)分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检员,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完善检验手段,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
(4)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在必要的地方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分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诉讼等费用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分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渣土洒落,控制粉尘飞扬,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严禁泥浆、污水排向农田或河流。分包人应对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6)分包人应根据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监理或承包人对任何放线工作的核查,均不应在任何方面解除分包人对上述各项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7)分包人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或承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工人人员信息、工资发放记录、保险证明、现场隐蔽验收记录、现场施工日志、特殊过程的旁站记录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8)分包人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如果引致任何损坏,分包人需负责修复的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9)负责自用临时设施的建设、配套、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1)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人应妥善存放和处置设备和材料(含承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若有)),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以保持现场的清洁有序。
(12)分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提供足够的排水设备保持工地在施工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不得有积水。
(13)工程完工后的7天内,分包人应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所有分包人设备、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现场整洁。
(14)分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所有已完成的合同工程。
(15)按郑州市标化工地和文明施工现场施工,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6)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对现场的统一调度,接受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遵守承包人、发包人制订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19)分包人应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及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合格证、检验证等原件或复印件。
(20)分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完成检测工程,如因分包人质量原因导致发生复检费用的由分包人承担。
(21)分包人进场后必须将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三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需加盖分包人印章)交承包人项目部。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将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承包人项目部备案;对于无证上岗和违规、违章操作,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违约金500-1000元/次,且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分包人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经承包人同意。
(22)对分包人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承包人项目门禁考勤系统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分包人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在承包人项目部办理门禁卡,进出施工现场必须刷卡。没有门禁卡的劳务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不按项目要求刷卡进出的按20元/人/天违约金(以门禁系统刷卡记录与分包人上报当月考勤对照为准),违约金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3)分包人应硬化各自所用钢筋棚、木工棚、泵车位置的场地以及材料堆放地。
(24)钢筋堆放砖胎模、材料废料场应由分包人自己砌筑或浇筑。
(25)分包人应提前一个月提模板、木方配用量交由承包人审核。
(26)分包人负责洞口(小洞口50cm以下的)防护、后浇带顶防护、电缆防护、水管防护、塔吊砖挡墙防护制作安装及修复工作。
(27)现场用于施工区域的临水临电工程施工安装及修复工作,分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包括楼梯照明、水管防冻等。
(28)分包人必须配备至少1名专业电工(持有电工证的)。
(29)现场施工时,分包人必须服从项目各项相关主体合同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及项目质量创优方案《中建七局细部做法图集》的相关内容,必须样板先行验收合同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后期施工质量不得低于样板质量。
(30)分包人应认真配合并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关于“模板配置方案、钢筋放样单、混凝土节约措施等”现场材料奖罚的办法。所有现场领料人必须有合同签订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现场不得少于2个授权委托人,所有领料单必须24小时内完善手续。若无人签收,承包人书面或短信及时通知后,视为分包人已签收,现场所有材料若因分包人原因存在浪费、损坏情况,承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浪费材料量给予分包人原材料价格2倍的处罚。
(31)所有关于主体钢筋、混凝土试块、焊接等试验检测件分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制作,若由于分包人现场配合不及时导致检测报告无法出具,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处罚。
(32)分包人应与其他分包队伍进行配合协调工作,如水电预埋、外架施工、消防洞口预留等方面的无条件配合。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现场工序交接的验收记录,做到建筑图纸、结构图纸、水电图纸同时学习;对于施工现场与各专业图纸不符的,分包人必须提前1个星期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3天之内给予答复。现场若由于图纸各专业不相符等原因造成问题,分包人无条件进行整改,不得以仅看结构图纸为由,拒绝整改;现场若非分包人原因,存在设计变更,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变更后的方案施工,由此额外增加的费用,承包人给予签证或计日工。
(33)分包人的现场相关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承包人相关各部门及监理、业主、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例会;若无法参加,必须提前请假征得承包人及相关会议组织人员的同意并委派他人参加。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2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若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万元;若重伤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万元;若有人员轻伤情况发生,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若无人员伤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 2万元/次的违约金。
9.4.1分包人应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承包人有权直接代为购买,相关费用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 。
9.9其他
1)分包人进场时必须提供所签订的合同、进场指令,配合承包人对所进场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同时分包人必须与进场的每个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好教育并记录完整、施工过程做好安全现场管控,确保自身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2)分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所施工现场安全费用投入,如投入低于国家标准,承包人有权扣除。
3)施工现场分包人所用的配电箱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分包人必须按要求更换。否则,承包人有权利为分包人更换有问题的配电箱,产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4)分包人要求每天工完场清料净,分包人每日应安排专人清扫施工场区及周边道路(各标段场区道路由各标段负责)、大门、包括洒落的混凝土、雨后路面或场地积水,配合项目部的环保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覆盖防尘网、清扫道路等内容。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2.1 甲供材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机械:/。
除上述材料及机械外,其他施工所需材料及机械均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0.2.1.1甲供材规格及数量为承包人项目部下发的材料需用计划中规格数量为准。10.2.2使用
10.2.2.1 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为。
10.2.2.3甲供材节约量由承包人、分包人按不分成 ,超用量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20%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2.2.4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10.3承包人供应设备
10.3.1 甲供设备数量、种类及提货时间:/。
10.3.2关于甲供设备的使用:如有甲供设备,分包人应在使用完后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换时的回收率为100%,如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低于会收取率的应照价赔偿 。
10.3.3施工区用电承包人负责从业主提供的用电借口到二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到各施工部位的配电箱、供电设备、电线、电缆、漏电保护装置等由分包人自费负责。
10.3.4民工生活区临时用房由承包人统一搭设,分包人按承包人分配使用(不含空调)。分包人支付押金给承包人,其押金为1000元/间,若发现分包人所租的房间未按项目部要求住满(大于7人)规定人数以及发现有使用电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等私拉乱扯违规现象,违约金500元/次,并没收电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房内设施及床上用品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房间内设施的维护维修由分包人承担。生活区域水电、管理、卫生、保卫费用由分包人分摊。如由分包人原因施工超过合同工期或与项目部约定工期,超工期期间每间征收租赁费500元/间/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10.3.5工人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由分包人承担。另施工现场分包人所用的配电箱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分包人必须按要求更换。否则,承包人有权利为分包人更换出问题的配电箱,产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进场工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凭身份证办理进出场卡,一人一卡制,押金50元/卡,退卡退押金,若有人员流动需及时补办。
10.3.6分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由分包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10.3.7民工生活区用房押金的缴纳与退还:在分包人进入现场后由承包人管理人员进行统计,根据实际统计的面积收取押金,承包人可在工程款中暂扣;如在活动板房或集装箱使用期间未发生以上违约情形,整体分包工程完工且工人退场后由分包方提出退还申请,承包人无息退还押金。
10.4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需加工的承包人供应材料为/。材料数量计算规则为/。
10.4.2 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的费用承担方式为:/。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1分包人应提前1天向承包人申请报验。
12 工程保修
12.1 本工程保修期为:/。
保修金比例为:/;
12.2保修责任
12.2.1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分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承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的,则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等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等,并处以该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可以从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如分包人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不足扣除的,由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不解除分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且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
12.3 保修金返还的时间:自保修期满后,分包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后,扣除维修费用、违约金等费用后30天内无息返还。
如果质量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金额由分包人在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13 合同价格
13.1(2)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具体单价详见合同附件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人工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包含但不限于各种工资、补贴、福利费、休假费、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赶工费、加班费、取暖费、降温费、本工程施工期间的高温补贴、安全防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用工、雨季及夜间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卫、外来劳动力暂住费、作业人员应缴纳的劳务税、岗位培训费等各种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费(包括合同期内人工工资涨价风险)。
2)材料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辅材费、零星材料费、零星周转材料费、所有材料(含甲供材)的进出场装卸费、保管费、保养费、维护费用;现场所有与承包范围有关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含塔吊覆盖不到位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
3)机械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分包人采购或租赁的设备费用,并包括操作工人的所有费用;架子搭设、安全防护及维护等工作由分包人承担。除甲供设备外,其他机械设备均由分包人配备,租赁费、机械费、维修费、维护费、进出场费等。
4)措施费用: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防护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及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工期措施费、成品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5)其他费用:水电配置、安装、维护费、风险费用、管理费、劳保基金、利润、税金(含增值税)及其他一切费用。
6)合同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死价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辅助机具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单价不可调整,单价中包含处理地下障碍物等一切不可预见所发生的费用;工作内容最终以图纸为准。
7)①塔吊信号指挥工(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书的)由分包人自行配置,信号工工资由分包人自行发放,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塔吊信号指挥工同意由承包人管理,需无条件服从承包人安排的其他塔吊指挥工作,塔吊使用过程中的对讲机由分包人提供。②合同价款已包含因大气治理、环境督查等引起的停工,工价、辅料价格上涨的因素,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承包人另行索取费用。③因扬尘治理产生的现场作业面内防尘网铺揭人工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分包人不得另行计取。④塔吊、垂直提升机基础的钢筋制作安装及混凝土浇筑,单价同主体的单价。
8)基坑内排水,在基础施工阶段,按计日工计取。
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合同范围内一律不计取计时工。
13.3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3.3.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的,计量规则:按照装车虚方工程量实测实量。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比例为:无预付款 ,支付时间为: \ 。
1)中间结算
每月20日双方办理中间结算,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中间结算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中间结算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最终结算
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工程完工后经承包人、分包人、业主、监理验收合格,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最终结算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最终结算资料应附承包人已经办理的所有中间结算的审核记录,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相关部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若分包人逾期上报结算资料,或上报结算资料不符合约定,经承包人催告后10日内仍未上报或改正的,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
14.3.3 工程进度款支付
货款按月支付,每月20日双方办理中间计量,承包人次月支付至中间结算金额的100%,合同约定所有内容施工完毕后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办理完毕3个月内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100%。
对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承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分包人申请每月进度款时必须将加盖分包人公章的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上报承包人进行备案,并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14.7支付方式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贴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中上月商业承兑贴息费用计入下月中间计量款中。
15 变更
15.3 除通用条件约定外,发生变更时还应按以下原则计价: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单项变更(所谓单项变更是指在同一份洽商变更中提及的工程量清单单个子目,针对一个独立的单个事件的单个楼座的变更指令。特别要求应将单项变更严格区分于单张洽商变更单,如果同一张变更单中同时出现多个不同事件的变更指示,则这些同时出现在同一张变更单中的多个变更指示不得合并理解为本款所定义的单项变更)的变化金额在免赔金额内(该单项变更的计价涉及清单中多个子目时,各子目之间不可以合并进行增减计算,各单项变更之间的变化金额不得累计计算,无论这些单项变更是否属于同类性质的变更,或属于同时出现的变更,或属于出现在同一张单中的变更)时,则只由分包人实施工程变更而不做合同价格的变更。
16索赔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18 违约
18.1分包人违约责任
(1)有关工期的违约责任
1)分包人必须对承包人下达的控制工期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进行分解,分解为周、日进度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批备案,进度必须按承包人进度计划按期完成。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月进度或节点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天;月进度或节点工期延误超过(含)30天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每月对分包人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分包人原因连续两次达不到工期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违约责任。
3)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总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期一天,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总工期延误超过(含)30天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有关质量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分包人原因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承包人的工程资格;工程必须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若在承包人指定的时间内仍未返修达到合格标准的,还应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
(3)有关安全文明的违约责任:详见附件《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
(4)有关材料管理的违约责任
1)分包人必须提前一个月报送下月工程进度所需材料表至承包人项目进行审批,否则,按每延误一天,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
2)分包人应提前10日向承包人提供正式的甲供材料需用计划(若有),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应按承包人要求填写,按每延误一天或不按要求填写,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
3)现场模板应用于施工使用,严禁私自搬运至生活区宿舍使用,发现一次,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
4)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在现场设置材料仓库及人员住宿,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不少于1000元。
5)所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分包人有义务做好保管和使用过程维护,若发现浪费及人为损坏所有赔偿费用按新材料进场单价双倍扣除。
(5)其他违约责任
1)分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5%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分包人应及时缴纳各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免交的费用除外),如因分包人滞交或不交相关费用而造成该项目报建及施工进度的影响,将根据实际处以应缴纳规费等额的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分包人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殊操作人员证件等证件应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前始终保持有效。若分包人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过期,分包人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并将更新后的证书报承包人备案。若经承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的,按照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4)分包人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除分包人应立即整改外,承包人有权视情况轻重要求分包人支付200-2000元/次的违约金。
5)合同约定应当由分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分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承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双倍从分包人中间结算或结算中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分包人负责。
6)因分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10%的违约金。
7)项目部将对分包单位派驻项目部管理人员出勤情况予以考核,对于缺勤情况按约定缺岗违约金在分包计量款中扣除;对于缺岗人员,按缺岗违约金在计量款中扣除,直至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到岗为止。(缺岗违约金为:项目经理8000元/月,技术负责人按5000元/月,安全员按4000元/月,施工员按4000元/月)。
8)特别约定:分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具体违约金的情况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25%进行赔偿。
18.3违约金的扣除:承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19 合同的解除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第19.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退场不以结算、施工完成等为前提,应在收到承包人的退场通知后2日内无条件退场。分包人逾期退场的,分包人应承担合同暂定金额5%的违约金,并按10万元/天向承包人支付场地占住费。
20 担保及保险
20.1履约担保
担保形式为现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暂定金额的3%,即元(大写: )。
履约保证金交纳:分包人应在中标后7日内一次性足额交纳(分包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若有)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需另行补齐)。若逾期未足额交纳,承包人有权取消分包人中标资格、解除合同、要求分包人按照未足额交纳部分履约保证金的2‰/日支付违约金,且分包人已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且分包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书后,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并扣除相关违约金等费用后 30日内无息退还。
20.2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为\。
1)无论业主或承包人是否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分包人均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保修期完结期间按相关规定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保险,并持续这类保险,提交复印件给承包人项目部备案。分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任。分包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有关人员包括其自身的管理人员和民工等,投保其认为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
2)分包人应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若因分包人未及时购买社会保险,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代缴。
3)分包人选派人员因病或因自身原因、管理缺陷、违章操作、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等住院、死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分包人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1 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郑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4补充条款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3、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4、合同权利或义务的转移需经相对方书面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对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附件1:甲供材清单一览表
附件2: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4:消防安全协议书
附件5: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6: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
附件7: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附件9:授权委托书
附件10:分包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附件1:
甲供材清单一览表
详见专用条款第10.2.1条。
附件2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柒號院项目建筑垃圾外运专业分包工程现由我公司参与分包,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贵公司有权直接在我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我方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贵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情形。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本着“承包人统一管理、分包人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专业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朝阳路南,龙腾三街东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中建·柒號院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分包人同时将自己所在标段内的建筑垃圾清理至承包人指定堆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的需要,承包人有权合理调整(增加或减少)由分包人具体实施的分项工程,分包人不得有异议。
二、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确保零事故。
2.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确保施工现场创建为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确保承包人CI战略的要求。
5.落实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继续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6.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三、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1.施工现场实行“承包人统一管理,分包人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或由分包人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分包人指定(联系电话: )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分包人指定 为现场安全负责人,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分包人应根据现场工人数量或所承接工程面积足额配备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委派人员必须与投标人员一致。
2.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分包人独自承担。
3.分包人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的管理和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将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证书、劳动合同报承包人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备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引发的一切事故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人不按承包人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安全文明工地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承包人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5.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分包人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承包人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分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6.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7.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承包人提出申请,经承包人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8.分包人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承包人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分包人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承包人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否则分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10.分包人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分包人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人独自承担。
11.分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1.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11.2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定期安全例会制度与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制度等,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11.3分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3.1分包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11.3.2分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年审考核,没按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11.3.3分包人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上报承包人,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3.4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11.3.5分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11.3.6分包人必须执行定期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12.安全检查制度:
12.1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12.2分包人人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12.3分包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13.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销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14.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4.1分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4.2分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自检完报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分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分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15.分包人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16.分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17.分包人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8.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8.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18.2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18.3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承包人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瞒报事故自负其责。
18.4分包人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8.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人人员的,分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
19.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人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20.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20.1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0.2分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0.3分包人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20.4施工现场内,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20.5承包人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人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承包人的书面同意;
20.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0.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0.8凡用于施工现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承包人要求(含中建CI形象要求等),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分包人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承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
20.9分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0.10分包人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承包人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分包人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0.11分包人应指定合格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承包人CI战略的要求,按承包人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人自己负责;
3.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和料具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否则分包人对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事件和责任后果,承包人均有进一步追责处罚的权力。
5.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人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分包人的生活区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设计规范》(JGJ/T 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等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承包人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安全奖罚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承包人的《现场常见安全生产奖罚明细表》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奖罚规定执行,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分包人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其他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消防安全协议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实现“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力争消灭一般火灾事故”的工作目标,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预防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明确双方在施工生产中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协议。
一、管理目标
1.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2.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
二、安全生产
1.分包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并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
2.分包人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火灾等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承包人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4.分包人现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安监部门备案的产品,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工地使用。
5.分包人应定期对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各类电动、手动机械、工具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承包人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它安全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
6.分包人必须做好班内安全教育,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形成书面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制安管理条例。
7.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分包人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不得逃避、懈怠以及推脱责任等。
8.分包人必须定期做好班组内安全教育,使班组人员均有很强的安全意识。
9.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10.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承包范围内的现场文明施工及住宿范围内的清洁工作。
11.分包人作业层的材料堆放必须整齐、井然有序。
12.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一线作业人员。
三、消防安全
1、分包人运送施工用料进场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保证其使用时完好有效。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由分包人施工人员提前到承包人安全部门申请,到承包人安全部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分包人负责人要加强动火人员的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3、工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材料不允许在施工现场及本项目内任何地方设置库房保存,施工现场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在进行易燃、易挥发液体作业时,不准与易产生火花的工种交叉作业。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无证动火。
5、分包人施工过程中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和其他消防设施,分包人必须自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有效,分包人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提前将电器设备的功率,用电部位报承包人工程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要按指定部位取得电源,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接拉电线。
7、施工现场需停水、停电必须提前先向承包人工程部申请,经承包人工程部同意后方可施工。
8、施工现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包单位施工时,双方之间要另签防火安全责任书。
9、分包人要承担其施工现场内的一切防火、治安等事故责任。
10、在承包人重点防火部位施工,必须报承包人保安部同意后并做好相应保护后方可施工。
11、如分包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造成后果,分包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12、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堆积,违者按承包人的奖罚规定处罚。
13、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监督、遵守承包人消防管理制度,参加工地消防领导机构,参加工地消防会议,消防会议决议。
14、必须在施工现场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建立禁止烟火标志和工地防火制度牌。
15、易燃、易爆材料必须专库存放,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易燃仓库极其附近不准明火作业及吸烟,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16、分包人指定为现场消防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17、组织义务消防队,并接受专门训练,一旦遇到火灾时,能够积极完成火灾报警、启动水泵、扑救等一系列的工作,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在出现紧急情况,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进行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并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命令。
18、按规定动火,无证不准用火,在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焊、汽焊、热沥清、汽油喷灯等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向承包人申请用火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看护,负责施工现场清理和工作结束后的检查,确保不留火险隐患。
19、教育职工在吸烟室内吸烟,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进行危险性作业要有书面安全交底。
20、分包人在施工现场接引电线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工程部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规定接引,使用安装电气设备、线路、现场照明,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21、进入冬施阶段后,使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资料,并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要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采取保温措施,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22、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专库储存,对易燃、易爆、剧毒等用品要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过程建立严格的领、用、退登记管理制度,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及时的在规定地点消除。
23、在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乙炔、油漆、稀料等)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危险物品存放不得超过当日用量,并有专人保管,在使用存放时,做好通风工作。
24、仓库或堆料场内禁止使用碘钨灯,以防电器设备起火。对仓库内的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
25、严禁氧气、乙炔瓶在阳光下暴晒。
26、易着火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口。
27、现场支搭临时设施,须经项目消防领导小组审批,符合防火要求,防火材料搭设。
28、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禁止下列行行为:1)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2)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3)堵塞消防通道;4)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29、任何人发现火情都迅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为报警人员方便,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30、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除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外,要视情节轻重接受承包人的违约金。
四、分包人消防职责:
1、分包人要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2、分包人现场委派授权的现场消防负责人必须是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责任人。
3、分包人必须成立安全消防组织(必须有书面内容),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消防、防火安全教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4、分包人要接受承包人对其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要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对不合格的消防项目及时整改,要服从承包人的安排。
5、分包人要设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
6、分包人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承包人并消防隐患。
7、分包人不准将消防器材及设施它用。
8、分包人不准占用消防栓和消防通道。
9、分包人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应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必须有专人负责。
10、分包人不准随意动火和明火作业,分包人如须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每次用火作业前(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申请,经承包人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落实看火监护人,在确认周围安全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设备必须安全完好。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懂防火知识,有防火预备措施,有看火人,记录动火时间、地点。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准动用明火作业。
11、施工交叉作业时,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
五、补充条款:
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如另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5:
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建职业健康安全手册》和《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施工时必须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双方就职业健康安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按照当地建筑行业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用工手续,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承包人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登高架设、指挥、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垂直运输机械司机和场内机动驾驶等)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当地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分包人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区域及特种本或岗位证书号码等)报承包人一份备案。
第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分包单位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职业病危害工种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人员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体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在进行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三条:承包人在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分包人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分包人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分包人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承包人报出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措施未经承包人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五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承包人负有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之责,分包人有权对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一经签认,便视分包人认可。分包人则必须严格按照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对未按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
第六条:分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根据进场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
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分包人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分包人安全员和职业健康管理员应接受承包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分包人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承包人备案。
第七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分包人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应办理点验,签认手续。
1、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分包人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分包人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2、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承包人提供的电源、电闸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分包人自备的电闸、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护器。
3、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分包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分包人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承包人,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承包人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
第八条: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1、承包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承包人在检查中发现分包人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包人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承包人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分包人负责。
2、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承包人。
3、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承包人安全员在检查分包人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承包人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第九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分包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3、因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及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承包人。重伤以上事故还应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做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分包人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分包方若开设工地食堂,必须履行国家及地方饮食卫生相关管理规定。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3、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职业病预防的管理
1、粉尘的管理: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防尘要求的劳保用品,相关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2、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防止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检查人员在作业过程开始前负责检查落实通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具备通风条件禁止施工。
3、噪声的管理:在封闭的木棚工作的木工、混凝土浇筑现场的混凝土振捣手等强噪声环境工作的作业人员,须佩戴耳塞以减轻噪声对身体的危害。
4、劳动时间的管理: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进行加班劳动时,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对加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检查,观察员工的工作状态,防止员工过度疲劳。
5、防暑降温工作的管理:高温季节为防止中暑,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间段;对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防暑降温药品及白糖、绿豆汤等,防止中暑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各单位和职工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2、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分包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分包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分包单位应适当调整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准备和响应
1、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分包单位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
3、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外部政府、消防、抢险、医疗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对于分包人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违约金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6: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
序号 | 违章内容 | 责任单位、责任人 | 违约金金额(元) |
一 | 临时用电、施工机械工程 | ||
2 | 施工机具使用无专用开关箱,末级箱没有按照规定设置 | 使用单位 | 200元/台 |
3 | 未按规范要求及临电方案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现场用电不能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 机电管理、责任班组 | 300 |
4 | 开关箱无防雨措施、开关箱未固定或无支架、电箱无门无锁、箱内堆放杂物(每处) | 机电班组、责任班组 | 50 |
5 | 线路未使用绝缘材料固定、私自乱接乱拉(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6 | 电箱内回路无编码、接线混乱、电器件破损失灵、一闸多机回路、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不匹配(每处) | 责任班组 | 100 |
7 | 电线不符合规要求、电线老化破损、电线接头包扎不好绝缘差、采用花线护套线代替电缆(每处) | 责任班组 | 100 |
8 | 室内、消防楼梯间施工照明不足(每处) | 责任单位负责人 | 100 |
9 | 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接线、装灯,动用配电设施 | 指挥人、违章人 | 各300 |
10 | 电工缺岗、未及时维修、延误、无巡查记录 | 班组、个人 | 200 |
11 | 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箱,无进出线防护罩,一、二次线超长,焊把线绝缘差(每处) | 责任班组 | 300 |
12 | 焊、烙动火无监护、末带消防器材、无动火审批 | 责任单位 | 300 |
13 | 未经项目部验收合格私自将不符合规范要求设备、机具带进施工现场使用 | 所有权方 | 500 |
14 | 私自拆除机械设备上安全防护装置 | 违章人 | 300 |
15 | 设备违规使用倒顺开关 | 违章人 | 100 |
16 | 不使用插头而直接将电源线头插入插座内 | 违章人 | 200 |
17 | 机械操作工停机离开未断电源 | 操作人 | 50 |
18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无防护棚(每处) | 责任单位 | 400 |
19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防护棚不能按照项目部规定设置,达不到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 | 责任单位 | 500 |
20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应配保险销、保险钩未配(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21 | 客货电梯使用无联络信号、无楼层呼叫装置 | 责任单位 | 200 |
22 | 施工电梯安全门未关闭,或者施工电梯未上至楼层电梯安全门强行私自打开(为检查联锁装置失灵除外) | 责任人、责任单位 | 200 |
23 | 施工电梯超高限位、断绳、防坠落限位失灵 | 责任人、责任单位 | 2000 |
24 | 塔吊作业无信号工、其他人员违章指挥 | 责任单位、违章人员 | 1000元/人、500 |
25 | 塔吊在吊运过程中由于混吊、违反吊装或十不吊规定导致物料滑落,违章事故造成损失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 责任人、责任单位 | 2000 |
26 | 卸料平台周转物料和施工层吊大模板时塔吊指挥人员不在吊运处、指挥人员不跟吊钩指挥 | 责任人 | 200 |
27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无按钮开关、无保护接零、无验收合格牌(每处) | 责任班组 | 150 |
28 | 塔吊无力矩限制器、限位、人货电梯无限位等或失灵,带病运转、运转中维修、钢丝绳断丝超标 | 主管、班组长、机操人 | 各200 |
29 | 塔机违反“十不吊”管理规定 | 指挥、机操工 | 500、200 |
30 | 施工电梯运物超3米未办审批、无监护 | 司机、使用单位 | 200、500 |
31 | 塔机未划吊装区,吊装无警戒,塔吊没有采取防攀爬措施 | 分包项目经理 | 500 |
32 |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未与PE线相连接的 | 责任单位 | 200 |
33 | 配电箱220/380V混用 | 责任单位 | 500 |
34 | 手持电动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仍在使用 | 违章人、责任单位 | 各300 |
35 | 施工现场出现拖线板的 | 违章人、责任单位 | 100 |
36 | 焊机使用进线无绝缘防护罩 | 违章责任单位 | 100 |
37 | 焊机无专用二次限载保护漏电装置的专用配电箱 | 违章责任单位 | 300 |
二 | 临边防护、脚手架工程 | ||
38 | “四口”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39 | “五临边”防护不符合规范(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40 | “四口”无防护(每处) | 责任班组 | 500 |
41 | “五临边”无防护(每处) | 责任班组 | 500 |
42 | 班组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每处) | 分包/班组 | 500 |
43 | 私自拆除、挪用、破坏安全防护设施(每处) | 违章人 | 300 |
44 | 拆除临边防护未报审批 | 责任班组 | 300 |
45 | 临边防护未按规定保养维修 | 责任班组 | 300 |
46 | 现场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滞后的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500 |
47 | 临边防护拆除虽经批准,但下班前未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500 |
48 | 现场安全通道、临边防护等未按照项目规定设置,达不到相关安全规定和文明施工规定的(每处) | 责任班组 | 800 |
49 | 脚手架未跟上作业层而其他班组继续作业 | 责任单位 | 停工并罚500 |
50 | 使用未经验收的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400 |
51 | 卸料平台使用过程中,发现超载、长短料混吊、堆码材料过夜或破坏平台防护等现象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1000 |
52 | 搭设脚手架拉结、竹跳板、斜道等不符合规范 (每处) | 专业班组 | 100 |
53 | 脚手架剪刀撑及连墙件滞后。 | 专业班组 | 500 |
54 | 搭设脚手架拉结、竹笆、斜道等不符合规范 | 责任班组 | 300 |
55 | 外脚手架上违规堆放物料,造成外架倾斜的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500、1000 |
56 | 在外脚手架上施工完毕后未将材料、工具等清理干净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500 |
57 | 悬挑层工字钢反拉钢丝绳松动和缺少木楔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50 |
三 | 高空作业、施工作业人员、特殊上岗人员 | ||
58 | 2米以上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人次)、 不佩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 违章人、指挥人 | 50、100 |
59 | 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安全帽未系帽带(每人次) | 违章人 | 50 |
60 | 违反个人防护用品、违规、违章 | 分包班组 | 500 |
61 | 吊篮作业人员安全带未正确系挂 | 作业人 | 200 |
6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 作业人 | 200 |
63 | 酒后进入现场作业 | 违章人 | 400 |
64 | 带小孩、孕妇等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 违章人 | 200 |
65 | 使用单木方做跳板(每人次)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 |
66 | 施工现场未佩带门禁卡 | 违章人 | 10 |
67 | 穿拖鞋、高跟鞋、光背裸身作业 | 违章人 | 50 |
68 | 爬梯无防滑、缺挡、未固定 | 安排人、违章人 | 各50 |
69 | 高空作业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工具等物 | 安排人、违章人 | 各300 |
70 | 酒后操作机械、从事危险作业 | 违章人 | 300 |
71 |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 | 违章人 | 100 |
72 | 强令机械带病运转而发生机械事故 | 指挥人 | 200 |
73 | 经查封的机械设备擅自启封使用 | 违章人 | 100 |
74 | 现场人员在禁烟区域吸烟 | 违章人 | 100 |
75 | 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 | 违章人 | 100 |
76 | 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 分包单位、作业人 | 300 |
四 | 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资料 | ||
77 | 安全设施、分部分项未办理验收手续 | 分包主管人员、班组 | 100、1000 |
78 | 未组织三级教育、班前安全教育 | 分包主管、分包安全员 | 各200 |
79 | 未参加或未经三级教育上施工现场作业(每人) | 分包单位 | 100 |
80 | 三级教育记录不全、字迹不清卡上未签名(每人) | 分包单位 | 100 |
81 | 工人进场未考试或不合格上岗(每人) | 分包单位 | 50 |
82 | 考试合格未及时办理并发放门禁卡(每人) | 主管部门 | 50 |
83 | 未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 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 | 500 |
84 | 安全例会不参加、迟到 | 责任单位 | 300 |
85 | 周例会无签到、无纪要 | 分包资料员 | 50 |
86 | 班组不组织班前活动、不按时提交相关记录 | 分包班组 | 300 |
87 | 每周未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 责任单位 | 300 |
88 | 每周安全生产检查未参加者 | 违章人 | 200 |
89 | 每周安全检查无记录 | 分包主管人 | 100 |
90 | 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不到位 | 分包 | 300 |
91 | 隐患整改无有效验证(如照片、记录) | 指定验证人 | 100 |
92 | 上级部门检查未及时告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开出的整改单未如实上报回复 | 项目班组负责人 | 各200 |
93 | 单位、上级、政府检查整改单未及时回复 | 责任单位安全主管人员 | 100 |
94 | 拒绝签收整改通知单 | 被接受单位 | 500 |
95 | 项目发出整改条款未按时间整改或不整改(每项) | 分包单位 | 100 |
96 | 未见方案、交底就安排危险作业 | 施工员、技术员、班组长、安排人 | 各200 |
97 |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针对性不强、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 分包技术负责人、班组长 | 100、200 |
98 | 未做到安排工作“一事一交底” | 安排人 | 200 |
99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未验原件复印件未盖用人单位章 | 分包单位、资料主管 | 100 |
100 | 安全日记未填写、未装订成册 | 分包安全员、分包单位 | 100 |
101 | 每周定期安全检查不作记录 | 分包安全员 | 50 |
102 | 分包合同无《安全协议》、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 分包主管 | 300 |
103 | 安全教育未签名 | 分包安全员、分包班组、工人 | 各50元/人 |
104 | 分包未给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人) | 分包单位 | 500 |
105 | 分包不配合总包办理工人信息卡、无实名制(每人) | 分包、班组 | 100 |
106 | 未给进场作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每人) | 分包单位 | 200 |
五 | 后勤、防盗、保卫等其它方面 | ||
107 | 对成品不加强保护(有意、无意、除修复外) | 违章人、班组、单位 | 500 |
108 | 未经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意擅自带人进场作业、闲转 | 个人、单位 | 100、500 |
109 | 门卫离岗 | 违章人 | 50 |
110 | 门卫无当天进出材料、人员记录 | 分包主管和材料、门卫 | 各50 |
111 | 来访人员未登记就放行 | 门卫 | 50 |
112 | 进出材料未作登记随便放行 | 分包主管人、门卫 | 100、300 |
113 | 上下班高峰门卫未站在门外上岗 | 当班人 | 50 |
114 | 破坏、挪用施工现场安全标语、安全警示牌 | 违章人 | 200 |
115 | 现场安全警示牌未挂、不符合要求 | 劳务主管人、所有权人 | 100 |
116 | 吊索用具使用钢筋等金属材料代替 | 责任单位 | 300 |
117 | 施工现场积水、施工未做到工完场清(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118 | 送材料汽车乱停、材料乱堆放、野蛮卸货 | 分包材料员、供应商 | 300 |
119 | 材料未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未挂牌 | 分包材料员 | 100 |
120 | 在建筑物体上用粉笔、墨汁、油漆等乱涂乱画 | 违章人 | 200 |
121 |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按指定堆放、野蛮乱倒 | 责任单位 | 500 |
122 |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未标识、无专人管理 | 材料主管人、分包单位 | 200、600 |
123 | 氧气瓶、乙炔瓶储存不符合要求,使用状态下气瓶间距和距明火间距不符合要求,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300 |
124 |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未经审批,使用不符合规范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300 |
125 | 宿舍内用电乱拉乱接 | 违章人 | 150 |
126 | 宿舍卫生差、乱倒饭菜、乱扔垃圾、乱泼 | 违章人 | 100 |
127 | 宿舍内做饭 | 违章人 | 200 |
128 | 宿舍内用碘钨灯、大灯泡、电炉取暖 | 违章人 | 100 |
129 | 宿舍内长明灯、人离电扇空转 | 违章人 | 100 |
130 | 故意破坏生活设施 | 违章人 | 200 |
131 | 未经批准集体宿舍内住家属、小孩 | 违章人、分包主管人 | 各200 |
132 | 宿舍内私自留宿外人 | 违章人 | 100 |
133 | 宿舍内赌博 | 违章人、分包单位 | 200、1000 |
134 | 食堂无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 分包后勤部食堂主管 | 150 |
135 | 食堂设施不全或违反规范使用非标设施 | 分包后勤主管 | 100 |
136 | 食堂卫生差、无防疫、防鼠、防蚊蝇措施 | 分包主管、食堂班 | 150 |
137 | 厕所、浴室卫生差 | 分包后勤主管、保洁员 | 100 |
138 | 自行车乱停乱放 | 违章人 | 50 |
139 | 偷窃现场材料、破坏成品或半成品 | 所属单位、当事人 | 成品的十倍处罚 |
140 | 偷窃他人财物 | 当事人、所属单位 | 500、3000 |
141 | 打击报复管理人员 | 分包单位、当事人 | 500、5000 |
142 | 集会围攻项目部 | 分包单位 | 5000、10000 |
143 | 打架斗殴(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 | 分包单位、劳务班组 | 2000、5000 |
144 | 打架斗殴闹事(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 | 当事人 | 500 |
145 | 分包方、材料商车辆不服从管理乱停 | 违章人 | 200 |
146 | 分包人自行购买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防护用具等经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 | 分包单位 | 1000 |
147 | 分包、材料商发生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 | 分包单位、材料商 | 全额赔偿损失并按照合同交纳违约金30万 |
148 | 施工楼层住人(每天/每人) | 分包单位 | 200 |
149 | 材料商送货违反规定、野蛮装卸、不服从管理而发生责任事故 | 材料商所属分包单位 | 全额赔偿损失并按照合同交纳违约金10万 |
150 | 报监资料不随材料到而影响生产 | 材料商 | 2000 |
151 | 分包违犯规范、不按方案施工、违章作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整改隐患等,导致发生责任事故 | 分包单位 | 全额赔偿损失并按照合同交纳违约金30万 |
152 | 不服从项目各项管理工作 | 分包单位、个人 | 2000 |
153 | 管理人员上班未佩带胸卡 | 违章人 | 50 |
154 | 办公室卫生差、办公区域卫生差 | 分包主管人、保洁员 | 50 |
155 | 办公桌脏、乱 | 违章人 | 50 |
156 | 野蛮施工破坏结构造成安全隐患 | 分包单位 | 10000以上 |
157 | 对开出的违约金迟迟不交(每周) | 对单位追加 | 100以上 |
158 | 管理人员在现场纠正违章者时受攻击 | 违章人 | 500 |
六 |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 | ||
159 | 现场作业人员达到50人没有设置专职安全员 | 责任单位 | 1万元 |
160 | 专业分包单位现场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责任单位 | 1万元 |
161 | 现场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双证)上岗 | 责任单位 | 500/人 |
162 | 劳务分包没有按照投标文件、合同配备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安全员的 | 劳务单位 | 不按合同配备安全员每人5万元 |
163 | (一)********_cpr&fenlei=-bIi4WUvYETgN-TLwGUv3EnWDYnW0vrjcLrj6dn16zrjRYr0">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_cpr&fenlei=-bIi4WUvYETgN-TLwGUv3EnWDYnW0vrjcLrj6dn16zrjRYr0">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_cpr&fenlei=-bIi4WUvYETgN-TLwGUv3EnWDYnW0vrjcLrj6dn16zrjRYr0">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_cpr&fenlei=-bIi4WUvYETgN-TLwGUv3EnWDYnW0vrjcLrj6dn16zrjRYr0">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 劳务单位 | 每缺少1人,交纳违约金2万元 |
说明 |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与合同其他约定不一致的,按照较重者执行。 |
附件7:
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建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符合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创优的目标,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力,确保甲乙双方通力合作和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使工程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最终达到整体质量目标的实现,特签订此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建筑法》等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
第二条 双方共同遵守中建七局西南公司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甲方和乙方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乙方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质量责任主体。
第四条 质量目标 :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质量标准且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河南省优质工程“中州杯”。争创鲁班奖。
一、甲方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2、甲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3、对工程的施工难点,甲方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过监理、公司、项目部审批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施工前,甲方按照专项的施工方案对乙方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对乙方施工质量进行监控管理,纠正违章施工,督促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必要时责令乙方施工班组停工整顿,限期整改。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施工过程中甲方经常组织乙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分析,查找质量问题原因,总结施工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施工质量。
6、对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甲方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甲方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通知乙方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二、乙方职责
1、乙方承担的施工项目质量标准必须满足**************** 的质量目标(若因乙方施工质量低劣影响约定质量目标的实现,甲方视情况对乙方实施质量违约追究)。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质量体系管理,乙方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要求配备足够专职质检人员且纳入总包同意管理,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序的施工质量。乙方根据现场施工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质检人员,若未按要求配备每少一名交纳违约金1万元。
3、乙方必须认真按设计图纸、技术交底及国家(地方)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中较高标准进行施工,认真执行甲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对于施工图纸建筑与结构不符,与其他专业设计冲突部位,必须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最晚不得影响现场施工,若未提出,后期导致返工乙方无条件承担相应费用。
4、乙方必须设有专职质检员和技术员指导施工和配合各项工程验收,并按时提供各项自检资料。乙方在各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标准及技术交底,对职工进行班前交底、过程指导、自查自纠,做好交底记录,工人签字齐全,且交甲方资料员一份进行存档,把好工序质量关。乙方每周对各类施工班组进行质量创优方面培训不少于一次,乙方应该把培训照片和施工人员签字记录报项目质检部进行存档,若甲方发现乙方未及时组织施工班组进行质量创优方面培训每次交纳违约金不低于500元。
5、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三检”和“样板引路”,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标识,楼层各工序验收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报验(报验程序为乙方向甲方项目工程部报验,再由甲方工程部向甲方质检部报验),若甲方管理人员现场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若二次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每次违约金不少于500元。各工序在施工前应进行样板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必须要一次性通过,否则甲方向乙方每次处以违约金不少于1000元。未经项目工程部、质量部门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不准进行下到工序施工。免费无条件配合样板区制作且必须到达创优工程质量。
6、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合格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检验,甲方检验不合格,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到工序施工。对已完成实体,必须实测实量,标识上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给予计量。
7、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8、对需要隐蔽的工程,在没有通过甲方验收前乙方不得进行下到工序;
9、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工程质量创优,以确保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
10、乙方必须配备责任心强、技术素质好、有资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施工中如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对乙方不称职的施工队伍、人员,随时整顿教育,不改者,可按规定进行辞退。)对于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出现的质量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为有效促进工程质量,落实公司有关质量否决权的实施,甲方对乙方进行工程款预付或结算时,必须经质量人员对所属的工程质量把关签认,并实施平时施工中工程质量奖罚数额的落实。
四、本协议同时结合本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罚措施”等配套实施。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甲方与质量监督单位,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主体质量责任终身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不能满足施工功能,及验收条件的质量缺陷,无条件返修。
现场质量通病违约金额标准
现场工程常见质量通病的违约处理 | |||
种类 | 通病情况描述 | 违约处理标准 | |
现场施工不符合图纸要求 | 未上报项目部同意,现场施工私自与图纸、变更、规范、方案不符或错误造成返工。 | 500元/次 | |
模模板 | 拼缝、孔洞、支撑、杂物清理 | 50元/处 | |
拆模时间 | 50元/处 | ||
钢钢筋 砼 | 锚固长度、钢筋间距 | 100元/处 | |
保护层、接头部位、接头质量 | 100元/处 | ||
钢筋型号、种类、位置错误、预留洞遗漏 | 100元/处 | ||
混凝土 | 内支撑脚手架搭设未按方案执行 | 50元/处 | |
施工缝留置位置不对 | 200元/处 | ||
养护时间不足,次数不够 | 200元/次 | ||
孔洞、麻面、露筋、夹渣、观感 | 100元/处 | ||
平整度、凿毛、 | 50元/处 | ||
拆模后检查不符合图纸要求 | 房间净高、墙面平整度 | 100元/处 | |
涨模、错台、吊模 | 100元/处 | ||
标识、成品保护 | 50元/处 | ||
平整度、外墙观感、接茬处理打磨 | 50元/处 | ||
外墙洞口封堵 | 50元/处 | ||
楼梯、空调板、地面收面不合格 | 1000元/次 | ||
实测实量数值超过规范允许1.5倍及以上 | 50元/次 | ||
实测实量合格率未满足规范及合同要求 | 1000元/次 | ||
执 行 力 | 超过质量整改要求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 500元/次 | |
对甲方指令不执行或延期执行。 | 2000元/次 | ||
不配合甲方现场工程师工作,不服从管理 | 500元/次 | ||
不按照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 1000元/处 | ||
未作样板示范间、未执行样板引路制度 | 2000元/次 |
说明:
1、违约处理主要是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乙方没有在指定时间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2、违约处理标准时在日常检查中执行,一次违约处理总金额大于500元的由商务部在月度计量款中扣除,违约处理在500元以下及500元的由项目技术质量部以现金形式进行违约处理,本违约处理用于对现场质量的整改措施和对其他人员在质量管理与施工中表现较好的进行奖励。
3、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违约内容,所有因分包方面造成的有关质量通病及问题。项目有权根据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视质量大小给予违约处理。每次不少于200元。每处不少于50元。
附件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
序号 | 分部分项名称 | 工作内容 | 计量单位 | 综合单价(含税) | 备注 |
1 | 建筑垃圾外运 | 建筑垃圾外运,包装车、包外运、包垃圾场协调等有关建筑垃圾外运的所有内容。 | m3 | ||
附件9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七雅院项目部(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综合授权书
建七授权11(2019)第 xx号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向本公司【中建七雅院项目部(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签发授权书,项目部执行经理张伟志(身份证********8003231010 )代表本公司就该项目相关事务行使权限:
一、项目部有权行使以下权限:
序号 | 板块 | 授权事项 | 授权权限 |
1 | 总包管理 | 申请开工 | 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
2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实施和落实。 | |
3 | 报送工程进度 | 对外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调整。 | |
4 | 物资需用计划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物资需用计划(适用于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 |
5 | 甲供材过程及质量问题反馈 | 有权就建设单位方供应(控制)的物质,供货过程及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函。 | |
6 | 废旧物资处理 | 有权按公司、分公司确定的方案实施处理废旧物资。 | |
7 | 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报价单(单项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索赔工期在30天内的由项目部审批,超过此权限范围外的需将索赔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分公司审批)。 | |
8 | 对外报量书 | 有权编制对外报量书并报送甲方审核。 | |
9 | 付款申请 | 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 |
10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 有权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验收合格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
11 | 工程交付 | 有权组织向建设单位进行交付(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单。 | |
12 | 撤销保函 | 有权办理我公司对外开立的保函撤销相关工作。 | |
13 | 递交结算资料 | 有权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 | |
14 | 应收账款对账 | 有权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将双方应收(付)账款金额核对一致。 | |
15 | 催款单 |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函催收。 | |
16 | 分包(供)管理 | 分包(供)合同管理 | 有权根据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均需报分公司/公司审批签约。 |
17 | 分包(供)合同签证管理 | 分包(供)合同签证接收与初审(单项签证索赔金额在3万元以内,总金额在15万元以内的以项目部为主洽商,结果需报公司/分公司审核,审核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超过需由公司/分公司牵头与项目部共同洽商)。 | |
18 | 分包劳务工人进退场 | 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 |
19 | 劳动力分配计划 | 有权要求分包方按要求配置劳动力。 | |
20 | 现场零星工程指令 | 有权根据需要向分供方签发现场零星工程指令(金额在5万元以内)。 | |
21 | 紧急采购、零星物资采购 | 零星采购:公司权限内,材料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周转料具类单项租赁金额低于5万元,设备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 | |
紧急采购:报公司审核后,项目实施采购。 | |||
22 | 材料、料具、设备进退场 | 有权向分供方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 |
23 | 物资发放 | 有权确认有关物资发放的领料单、退货单、混凝土浇灌申请表(不含调拨单)。 | |
24 | 履约整改通知 | 对分包分供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发现问题后,有权通知要求分包分供方进行整改。 | |
25 | 分包分供方处罚 |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约的分包分供方作出处罚的决定。 | |
26 | 分包分供方结算扣款 | 有权在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时扣除分包分供方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水电费、罚款及税金扣款等)。 | |
27 | 安全管理 |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 有权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秩序。涉及赔偿的,赔偿数额确定需经分公司审批(不含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
28 |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权启动应急预案。 | |
29 | 质量管理 | 质量验收 | 有权组织实施质量验收工作。 |
30 | 质量事故应急措施 |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
31 |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 有权按照公司、分公司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 |
32 | 环境管理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33 | 维保管理 | 维修整改通知 | 有权向分包分供方发送维修整改通知。 |
34 | 协商维修方案 |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 |
35 | 组织维修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维修登记单、维修任务书。 | |
36 | 维修验收 | 有权组织建设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有权组织对分包分供的维修验收。 | |
37 | 催收清欠 | 质保金到期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保修期满通知书》。 |
其他到期应付款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催款函。 | ||
38 | 往来函件 | 工程往来函件 | 有权报送或接收项目工程联系函(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设计变更通知等)。 |
二、项目部无权决定或审批以下事项:
序号 | 禁 止 事 项 |
1 | 签署(或变更)各类经济类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设备料具采购、租赁合同、设备安装拆除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各类合同)。 |
2 | 未经分公司/公司书面批准擅自购买材料、设备。 |
3 | 放弃或限制行使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 |
4 | 进行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 |
5 | 对外提供担保、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调价协议。 |
6 | 对外开立各类保函。 |
7 | 对外拆借资金。 |
8 | 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
9 | 超出本综合授权书权限的分包(供)合同签证办理。 |
10 | 确认总包结算、确认分包合同结算(含甲指分包)。 |
11 | 确认材料、设备、料具结算及赔偿(含零星材料、甲供材)。 |
12 | 设立或变更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等)。 |
13 | 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确认工伤事故。 |
14 | 确认第三方维修费用。 |
15 | 决定废旧物资处理方案。 |
16 | 分包分供合同涨价、奖励、补偿、增加合同外的工作范围、变更分包分供合同模式。 |
17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
18 | 接收诉讼法律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或参加仲裁、诉讼。 |
三、该项目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已明示禁止的事项,一律无效。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四、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本公司另行授权后,方可以本公司名义处理。
五、该项目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除合同另有约定,该项目行使授权须加盖项目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该项目所属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签字、盖章均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该项目按照本授权书规定开展各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本公司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本授权书与合同约定的授权类条款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九、本授权书经盖章后生效,本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本授权。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七雅院项目部(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致:
为了更好的完成 中建·柒號院(郑州)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合同范围内合同履约工作,现就明确我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对以下我方管理人员进行授权委托,具体如下:
序号 | 板块 | 授权事项 | 授权权限 | 被委托人员 |
1 | 总包管理 | 申请开工 | 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 黄振伟 |
2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实施和落实。 | 黄康 | |
3 | 报送工程进度 | 对外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调整。 | 黄康 | |
4 | 物资需用计划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物资需用计划(适用于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 黄振伟 | |
5 | 甲供材过程及质量问题反馈 | 有权就建设单位方供应(控制)的物质,供货过程及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函。 | 黄康 | |
6 | 废旧物资处理 | 有权按公司、分公司确定的方案实施处理废旧物资。 | 刘传井 | |
7 | 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报价单(单项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索赔工期在30天内的由项目部审批,超过此权限范围外的需将索赔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分公司审批)。 | 孙佳星 | |
8 | 对外报量书 | 有权编制对外报量书并报送甲方审核。 | 孙佳星 | |
9 | 付款申请 | 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 孙佳星 | |
10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 有权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验收合格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黄康 | |
11 | 工程交付 | 有权组织向建设单位进行交付(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单。 | 张伟志 | |
12 | 撤销保函 | 有权办理我公司对外开立的保函撤销相关工作。 | 张伟志 | |
13 | 递交结算资料 | 有权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 | 孙佳星 | |
14 | 应收账款对账 | 有权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将双方应收(付)账款金额核对一致。 | 张伟志 | |
15 | 催款单 |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函催收。 | 张伟志 | |
16 | 分包(供)管理 | 分包(供)合同管理 | 有权根据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均需报分公司/公司审批签约。 | 孙佳星 |
17 | 分包(供)合同签证管理 | 分包(供)合同签证接收与初审(单项签证索赔金额在3万元以内,总金额在15万元以内的以项目部为主洽商,结果需报公司/分公司审核,审核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超过需由公司/分公司牵头与项目部共同洽商)。 | 孙佳星 | |
18 | 分包劳务工人进退场 | 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 黄振伟 | |
19 | 劳动力分配计划 | 有权要求分包方按要求配置劳动力。 | 黄振伟 | |
20 | 现场零星工程指令 | 有权根据需要向分供方签发现场零星工程指令(金额在5万元以内)。 | 黄振伟 | |
21 | 紧急采购、零星物资采购 | 零星采购:公司权限内,材料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周转料具类单项租赁金额低于5万元,设备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 | 刘传井 | |
紧急采购:报公司审核后,项目实施采购。 | 刘传井 | |||
22 | 材料、料具、设备进退场 | 有权向分供方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 刘传井 | |
23 | 物资发放 | 有权确认有关物资发放的领料单、退货单、混凝土浇灌申请表(不含调拨单)。 | 刘传井 | |
24 | 履约整改通知 | 对分包分供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发现问题后,有权通知要求分包分供方进行整改。 | 黄振伟 | |
25 | 分包分供方处罚 |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约的分包分供方作出处罚的决定。 | 黄振伟 | |
26 | 分包分供方结算扣款 | 有权在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时扣除分包分供方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水电费、罚款及税金扣款等)。 | 孙佳星 | |
27 | 安全管理 |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 有权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秩序。涉及赔偿的,赔偿数额确定需经分公司审批(不含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 张兵社 |
28 |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权启动应急预案。 | 张兵社 | |
29 | 质量管理 | 质量验收 | 有权组织实施质量验收工作。 | 黄康 |
30 | 质量事故应急措施 |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张兵社 | |
31 |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 有权按照公司、分公司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 张兵社 | |
32 | 环境管理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张兵社 |
33 | 维保管理 | 维修整改通知 | 有权向分包分供方发送维修整改通知。 | 黄康 |
34 | 协商维修方案 |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 黄康 | |
35 | 组织维修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维修登记单、维修任务书。 | 黄康 | |
36 | 维修验收 | 有权组织建设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有权组织对分包分供的维修验收。 | 黄康 | |
37 | 催收清欠 | 质保金到期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保修期满通知书》。 | 张伟志 |
其他到期应付款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催款函。 | 张伟志 | ||
38 | 往来函件 | 工程往来函件 | 有权报送或接收项目工程联系函(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设计变更通知等)。 | 黄康 |
上述被委托人员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被委托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另行授权后,方可以处理。
该被委托人员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述被委托人员无权转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公司承接的分包合同范围内合同履约工作,现就明确我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以下授权,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代表我公司履行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及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全面管理工作,其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
2、商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全过程中所有中间结算资料、最终结算资料、签证资料的编制、报审工作。
3、财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工程款的收取,并办理确认工作。
4、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负责现场材料领料、保养、保管、维护工作。
5、专职安全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岗位证书号:
职责范围:负责按月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发放记录及安全培训资料以及现场安全管理。
委托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分包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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