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营养科拟引进共建单位(二次公告)

临床营养科拟引进共建单位(二次公告)

2019-05-31

为推进海宁市人民医院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提升海宁市人民医院医学营养工作水平,保障群众临床营养和公共营养需求,提升市民健康素养,根据《浙江省第四周期医院等级评审标准(2019版)》、《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和《美国医疗机构评审国际联合委员会医院评审标准(第6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海宁市人民医院拟引进第三方临床营养服务机构开展临床营养科共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共建目标:

按照医院等级评审和JCI认证的要求,开设营养门诊、增加肠内营养配置室、特医食品库房,开展临床营养科学科建设、临床营养体系建设、专科营养体系打造、临床营养师培养、营养科信息化和特医食品供应链建设,提升医院临床营养管理水平,建成标准化的临床营养科室,通过医院等级评审和JCI认证,创建海宁市临床营养中心。

二、共建服务内容

1、根据国家临床营养质控中心、浙江省临床营养中心、浙江省临床营养专科联盟的工作进度要求,按照医院等级评审和JCI认证的要求,制定海宁市人民医院临床营养科标准化建设、海宁市临床营养中心建设方案并实施;

2、根据海宁市人民医院临床营养科现状,按照卫生部《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和《美国医疗机构评审国际联合委员会医院评审标准(第6版)》的标准,制定临床营养科建设一体化解决方案并实施;

3、按照医院统一部署,对医院等级评审及JCI认证进行辅导,第三方临床营养服务机构应保证临床营养科项目符合JCI认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不出现一票否决项目;

4、根据医院临床科室情况,分别制定肿瘤、肾病等专科营养的标准化临床营养治疗方案,建立临床治疗+临床营养一体化解决路径并负责专家导入;

5、按照精准营养的工作要求,辅导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精准营养治疗工作路径和计划,并指导实施;

6、制定医学营养信息化建设系统解决方案,免费提供医学营养软件(包含营养门诊、住院患者营养诊疗、肠内营养配置、特医食品管理),并负责实施;

7、按照临床需求和国家规范要求,建立营养门诊、肠内营养配置和个性化临床营养治疗解决方案;

8、负责建立临床营养师人力资源模型,与医院共同开展临床营养师培养、医护人员和患者临床营养教育、医学营养科研工作;

9、根据医院临床需要,负责建立营养产品供应链体系,并开展供应链管理和特医食品的规范化应用;

10、负责整合国内外各级营养专家资源,每年专家支持(专家门诊、专家会诊、专家讲座、临床带教)不少于18次并负责相关费用;

11、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临床营养师队伍,并负责薪酬。

三、第三方临床营养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热爱营养事业的团体或企业;

2、为国家及省级营养协会(学会)理事及以上单位,具有浙江省临床营养相关协会或学会理事及以上单位;

3、拥有自主的营养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且产品销售在浙江省内具有一定规模的;

4、拥有浙江省内营养中心或营养科共建工作经验的;

5、拥有自主的软件研发团队和营养软件系统;

6、拥有港澳台、国家级、省级临床营养专家团队;

7、拥有营养师团队;

8、具有专科营养标准并能提供相关营养病历。

四、有关事项

(一)本公告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至6月6日下午5点整,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二)有意向参与共建的第三方临床营养服务单位,请于2019年6月6日下午5点整前向海宁市人民医院总务科递交申请资料:公司各类资质证明材料、法人授权委托。海宁市人民医院总务科联系人:顾老师,联系电话********

(三)本项目洽商时间另行通知,地点:海宁市人民医院行政楼7楼会议室。

(四)洽商文件的有关要求

1、洽商文件和与洽商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洽商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文件三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内容包括:

(1)洽商函;

(2)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如洽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不需提供此项)

(5)报价(包含为此项目拟投入资金、营养食品扣率、医疗费用结算分成等)。

技术部分内容包括:

(1)针对本项目的建设及管理方案;

(2)项目管理团队架构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3)服务承诺;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洽商单位简介;

(3)管理业绩简况及典型业绩证明文件(合同复印件);

(4)企业或主要负责人获奖证明材料;

(5)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举的其他材料。

3、同一个法人或同一法人控股的企业视为同一家公司。

4、洽商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洽商书一式4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3份。用A4规格装订成册。

(五)洽商评定

1、海宁市人民医院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专业委员会,只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洽商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专业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2、洽商评定原则:

海宁市人民医院综合考虑洽商报价、共建方案、服务标准、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完整性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洽商人的资质、履约能力、业绩、服务承诺、信誉等因素,择优选取。如专业委员会经评定认为参与各方均无法达到我院共建要求的,此次洽商终止。

3、在比较报价的同时,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比较:

(1) 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对营养中心项目经验能力;

(2) 所从事行业的信誉及业绩;

(3) 营养中心建设方案的科学、先进、合理、规范性、创新理念;

(4) 不以盈利为目的,对营养事业的爱心奉献;

(5) 各项指标的可能性、高标准性;

(6) 各项指标的承诺;

(7) 营养中心建设成本及费用测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全面性;

(8) 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

(9)良好的服务承诺和执行合同能力。

(10)对营养事业的贡献。

4、洽商过程保密:

洽商之后,直到签订共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洽商的有关资料以及共建意向等,均不得向洽商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在洽商期间,洽商人企图影响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洽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共建合同签订

1、海宁市人民医院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符合共建原则、实质上响应共建要求的、具备综合比较优势、能够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的洽商单位。

2、共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共建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合同正式签订前,海宁市人民医院有权无理由终止此项目。

海宁市人民医院

2019年5月31日

标签: 营养科 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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