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盈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转让
南宁盈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转让
2019年6月3日-2019年7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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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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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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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51% | ||
南宁国泰保安押运有限公司 | 15% | ||
杨红 | 7% | ||
黄柳青 | 7% | ||
林子峰 | 7% | ||
鲍文生 | 7% | ||
张晓梦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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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8年8月31日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 | ||
备注 |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2019年1月-2月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资产负债表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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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评估机构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18年8月31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
律师事务所 |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 | |||||
评估结果(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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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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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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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不低于转让挂牌底价的资金证明; 5、决策部门关于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即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9)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转让方进行处置。 | |||||||
披露附件 | 附件名称 附件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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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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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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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须知 |
第一条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转让公告。本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受让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所对公开挂牌转让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本所对转让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九条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保证金(挂牌期间在第四产权网站报名时交纳); 三、意向受让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受让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受让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网上报名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公告要求的金额交纳保证金(挂牌期间在第四产权网站报名时交纳)。 第十一条意向受让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 第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本所将按照公告的要求对其进行受让资格审核。 若受让资格未被确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未被确认资格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涉及单宗资产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还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当所有标的均无人出价时,意向受让方均无权申请退还保证金;当其中一个标的有人出价时,其余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截止前,均有权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还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还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的报名。 第十四条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追加保证金,但已交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包全部保证金的总额。意向受让方追加保证金成功的,本所视为其自愿增加追加部分保证金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增加报名标的。 第十五条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还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受让。 第十六条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十七条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本所按照公告要求的竞价方式组织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受让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九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二十条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二十一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受让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 第二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因意向受让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受让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本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本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竞价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所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转让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六条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二十七条意向受让方被本所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所或本所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符合受让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时,视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八条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受让方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九条本所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本所在收到转让方有关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本所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如项目公告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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