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装置SVG采购招标公告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装置SVG采购招标公告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
(招标编号:HBCT-190528-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5月
目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1. 招标条件 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2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3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3
*******">7. 联系方式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总则 7
*******">1.1 招标项目概况 7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7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7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7
*******">1.5 费用承担 9
*******">1.6保密 9
*******">1.7 语言文字 9
*******">1.8计量单位 9
*******">1.9投标预备会 9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 招标人为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 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西区。
2.2 采购内容: 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2套(具体参数要求见技术规格书)。
2.3 交货期要求: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
2.4 交货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3.2 投标人须具有投标货物的制造能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3 投标人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不少于2套应用于轧钢系统配套的10kV电压等级且容量5MVA及以上SVG成套装置的供货且投运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须附合同及相关投运证明,应能够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各项信息)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31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并通过资格确认后(详询0311-66635531,如已通过不必重复办理),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报名、购买并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含澄清、修改文件等)
4.2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6月20日14时0分,地点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2开标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仅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E招冀成”官方网站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 联系方式招标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邮编:050000 邮编: 050081
联系人:韩晓东 联系人:梁宏儒
电话:0311-86912259电话:0311-8308697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hbctxm2c@outlook.com
网址:/网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联系人:韩晓东 电话:0311-8691225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联系人:梁宏儒 电话:0311-83086971 传真:0311-83086974 电子邮件:hbctxm2c@outlook.com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及相关内容 |
1.3.2 | 交货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交货地点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及相关内容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无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在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并下载)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 2)一般性条款偏差不得超过5项 ; 3)交货期; 不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无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外的一般性条款偏差不超过5项;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不允许偏离。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对招标文件做出的补充、澄清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19年6月1日17:00前 |
形式:书面形式(在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并将可编辑版本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同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0311-83086971 招标代理邮箱:hbctxm2c@outlook.com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在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并下载)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1日内 |
形式: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相关要求执行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在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并下载)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1日内 |
形式: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相关要求执行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补充、澄清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包含13%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须按投标文件格式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银行保函 1) 电汇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汇至下列账户,否则将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开户名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帐号:2116004100201905245049 行号:313121006263 2)银行保函应当由河北省区域内或者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区域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无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其他要求:本项目为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应附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业绩合同及相关投运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所附内容应能够体现满足业绩要求的各项信息;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8年度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 | 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时间要求 | 近一年(2018年1月1日至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副本3份,电子版1份(U盘) |
3.7.3(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别单独装订。 2、投标文件从正文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并与目录相对应。 3、同一册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表明次序及册数。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内容的顺序相对应。 5、投标文件使用A4纸(个别较大的图表可用A3纸编制)左侧装订,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和/或复印,使用不可拆卸装订。 6、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件(U盘,不接受光盘介质)。 7、每份投标文件的封面上要明确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正本”、“副本”等字样。 |
4.1.1 | 投标文件密封 | 包封一:投标文件的正本应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包封上标明“正本”字样; 包封二:投标文件的所有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包封上标明“副本及电子版”字样; 包封三(如有):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应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包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字样;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注明,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招标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月日时分前(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上述规定在封套上载明信息,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年6月20日下午14:00时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2开标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4)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完成 开标顺序:投标人现场签到顺序的反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天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万元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人参照国家标准(货物类)的80%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不适用)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5分 技术部分:55分 投标报价:4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时(不含5家),最高价和最低价不用于计算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商务评分标准 (5分) | 供货业绩(5分) | 投标人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2套应用于钢铁行业轧钢系统配套的10kV电压等级且容量5MVA及以上SVG成套装置的供货且投运业绩得基础分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1台加1分,最高得5分。 注:投标文件中应附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业绩合同及相关投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附内容应能够体现满足业绩要求的各项信息) | 2.0-5.0 | |
2.2.4 (2) | 技术评分标准(55分) | 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及 合理性(15分) | 设计研发能力强,同类工程设计研发经验丰富,设计科学合理,容量配置及滤波支路设置科学合理,拥有产品相关专利多。 | 10.1-15.0 | |
设计研发能力较强,同类工程设计研发经验较丰富,设计较合理,容量配置及滤波支路设置合理,拥有产品相关专利情况较多。 | 5.1-10.0 | ||||
同类工程设计研发经验一般,设计基本合理,容量配置及滤波支路设置基本合理,拥有产品相关专利情况一般。 | 0-5.0 | ||||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15分) |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好、合理性优,设备布置方案经济合理性强。 | 10.1-15.0 | |||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较好,设备布置方案经济合理性强较好。 | 5.1-10.0 | ||||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一般设备布置方案经济合理性强节能环保情况一般。 | 0-5.0 | ||||
设备配置情况 (15分) | 设备技术性能先进、可靠,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的先进技术,科学实用;整体配置合理,各系统能力相互匹配;关键设备和材料采用质量可靠的产品;主要技术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实用、可靠、成熟和可实施性强 | 10.1-15.0 | |||
设备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的技术实用;整体配置较合理,各系统能力相互匹配;关键设备和材料采用质量较可靠的产品 | 5.1-10.0 | ||||
设备技术性能一般,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的技术一般;整体配置一般;关键设备和材料采用质量一般的产品 | 0-5.0 | ||||
技术经济指标、性能保证指标(5分) | 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性能保证指标优于技术规格书要求 | 2.0-5.0 | |||
技术经济指标一般、性能保证指标基本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 | 0-2.0 | ||||
响应性、完备性 (2分) | 投标文件按要求填写,响应招标文件程度好,组成齐全,内容清晰 | 1.1-2.0 | |||
响应招标文件程度、组成、内容一般 | 0-1.0 | ||||
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3分) | 设备制造周期、质量、性能控制措施齐全,对技术联络、人员派遣、性能测试、验收试车、开箱检验、指导安装调试等工作进度及质保措施在投标文件中有详细描述,且措施完善,有效性好;交货期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2.1-3.0 | |||
设备制造周期、质量、性能控制措施齐全,对技术联络、人员派遣、性能测试、验收试车、开箱检验、指导安装调试等工作进度及质保措施在投标文件中有相关描述,且措施较完善,有效性较好;交货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1.1-2.0 | ||||
设备制造周期、质量、性能控制措施齐全,对技术联络、人员派遣、性能测试、验收试车、开箱检验、指导安装调试等工作进度及质保措施在投标文件中有描述,措施及有效性一般;交货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0-1.0 | ||||
2.2.4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0分) | 投标报价 (40分)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35分;以此为基础,评标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一个百分点减0.1分,最多减5分;评标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低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5分; (按插入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注: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本项目合同以所列专用条款进行签署)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价格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 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 包装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 开箱检验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买方 设备采购项目设备成套供货等事宜进行了详细会谈,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共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
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其中包括本合同及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有关“合同项目”的生产纲领及技术条件详见技术附件(本技术附件由附件1至附件 组成)。
1.2卖方供应范围
1.2.1 技术及成套设备设计范围、成套设备供货范围详见技术附件。
1.2.2 技术总成
卖方对其供应范围内设备的质量、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对“合同项目”中设备承担技术总成,并对整体功能、运行承担技术总成责任,最终负责 使“合同项目”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
1.3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应对提交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按进度要求交付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详见技术附件。
1.4 属买方独立供货部分,买方承担质量和交货进度的责任。
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有关内容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1.5.1 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合同项目”的施工、安装、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生产操作、设备维修等方面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
1.5.2 卖方提供的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按技术附件执行。
1.6 卖方确认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是先进、可靠、完整而实用的。
1.7 卖方确认,本合同技术附件所列的设备,为本合同范围内符合“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转、能满足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需的全部设备。设备的检验与标准要求见技术附件。
1.8 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性能测试合格后12个月。
本工程的合同设备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新增设备的交货期为合同签订生效120日历天内运抵买方指定地点。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技术附件的工程建设总进度表组织设计、设备供应(详见技术附件)。
当买方认为需要延长交货期、工期时,工期、交货期相应延长,卖方应根据买方书面通知的交货时间交货 。
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所规定提供本“合同项目”的供货范围的设计及设备费、现场服务费、技术指导费、培训费、税费等所有费用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万元 (大写: 万元整)。上述价格除本合同明确不在卖方范围内的内容外,应包括实现项目所需的全部设计、设备及执行本合同的全部费用(含运保费、培训费、税费等)。合同价以不含税价为准,当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总额及结算金额做相应调整。
2.2其分项价格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不含税总价(大写) | ||||||
含税总价(大写) |
第三章 付款方式
3.1合同款的支付比例及条件
3.1.1付款方式: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
3.1.2支付比例:
按预付款30%、设备发货款30%、性能测试合格付款30%、设备质量保证款10%共四阶段支付。
3.1.3 支付条件:
1) 预付款的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中30%的预付款。
2) 设备发货款的支付:全部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经双方确认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发货款。
3) 全部设备到货及图纸资料交付,卖方指导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性能测试且提供合格全额发票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
4) 设备质量保证款:
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自设备现场试验合格、送电试运行(168小时)正常后开始计算12个月。设备质量保证期最长不超过最后一批在线主要设备(不含备件)交货之日起十八个月。设备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45天内支付卖方。
第四章交货和交货条件
A部分:“设备”的交货
4.1 属卖方供货范围的设备交货进度应满足本合同技术附件的项目建设总进度,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买方仓库或现场的时间(卖方应充分尊重买方提出的设备交货时间调整)。
设备的交货方式卖方应征得买方的确认。
4.2本合同卖方所供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运输及保险。
4.2.1交货卡(火)车目的地:买方工程现场(或库场),车板交货。
4.2.2本合同货物交付后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3 卖方在所供货物交货20天前将设备装箱计划传真给买方,该装箱计划应以套为单位,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净重、毛重、大约总体积、制造厂名称及所在地、预计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危险品的品名等。如买方在收到此传真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意见,则此计划被认为确认。如果买方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4对超大、超重设备(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四十公吨,超过此限度的称超重件。外形尺寸的限度为长10米、或宽3米、或高3米,超过此限度的称超大件。)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超重件和超大件的外形图及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式二份。卖方应在设备发货前20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作好设备接运的准备。
如果买方收到上述初步交货计划10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建议,此计划将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
如买方提出反对意见或建议,双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就此进行讨论,在达成书面协议后,即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
卖方在货物发货之日5天前将实际的装箱清单(按买方的要求填写)传真给买方。
4.5对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蓄能器等),卖方在设备交付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4.6卖方交付设备时,应一次交清4.3 条所确定的每项所包含的内容。如有漏交部分,则按4.7条卖方责任规定处理。
4.7凡属卖方责任而需重新补供、更换货物时,卖方必须在“合同项目”现场交货。所发生的设备费及运保费等有关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B部分:“技术资料”的交付
4.8设计的“技术资料”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4.9设备(技术和业务)资料的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4.10卖方交付买方的“技术资料”,由卖方按买方指定的收件人交付。
4.11 “技术资料”交给买方指定的收件人后,买方的签收日为实际交付日。
4.12 如果买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有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应尽早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天内补供给买方。
4.13 买方在收到每批“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及相应的二份详细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清单签字退回卖方。
4.14 卖方代表应定期向买方通报“技术资料”交付情况。
4.15 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后(技术附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卖方应将根据合同技术附件的已交付的“技术资料”总目录和《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各一式二份提交买方。买方在收到该清单及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经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签字后退回卖方,作为全部“技术资料”的交接证明。但是《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签署后,根据已交付材料的数量和深度的实际情况,卖方仍有义务按买方的合理要求及技术附件的规定补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或空运和多次及安全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类别、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防放射性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如采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内也应用木箱包装适合多次安全搬运、装卸。货物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后,买方按卖方事先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如实际储存条件不允许按照卖方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确定合理的储存方案。
5.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装箱单序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品备件、易损件和特殊工器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品备件”、“易损件”或“特殊工器具”字样。
5.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退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5)收货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仓库
(6)按技术附件规定的“设备”名称、箱号及设备编号
(7)箱号/件数
(8)毛重/净重(公斤)
(9)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10)货物类别(如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表等)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中文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标记图案。对有盘面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设备需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明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凡重量为三公吨或超过三公吨的货物,除上述标记外,还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标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5.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5.3的有关内容。
5.5安装、试车用特殊工器具、材料、消耗件、油漆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均需同设备分开,并按种类分别包装,分别装箱。
5.6对电气设备及仪表应该和机械设备分开包装,对已组装的或部分组装的电气设备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在箱外注明。不同合同号、不同机组的设备不得混装在一个箱内。
5.7每批货物应有下列单据和文件(解体分箱包装设备的下列(4)、(5)资料可按每台设备为单位提供):
(1)装箱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附在每件包装箱外面);装箱单内容应包括:合同号、箱号、设备编号、名称、数量、图号、解体部件图位号、重量、尺寸;
(2)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3)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一式二份;
(4)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空运转调整、操作和维修)一式二份。
(5)设备装配图(包括:详细总装配图、部件装配图、接线图、管线图)一式二份。
第(4)、(5)项资料如来不及随设备提供,则可按技术附件规定的时间交付。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和文件按机组妥善包装集中放在单独的资料专用箱内,该资料专用箱应放在第一个货物包装箱内随该批货物一同发运。
5.8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的装订和内包装:
文字资料:装订成册或夹装
蓝图:设备图纸应以设备编号为单位,配套折叠成A4尺寸提供,每套图纸必须附有图纸目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号、数量、规格、设备编号等。图纸应按目录所列顺序依次自上而下叠放,无图纸或文字面朝上,右下45度大折角,露出标题栏。
电子版图纸资料:U盘
5.9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易于搬运、防潮和防湿的妥善包装,每个包装箱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KG,外包装上应用不退色涂料醒目标示:“技术资料”字样并以中文注明以下内容: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内容见5.3
(5)收件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仓库
(6)重量:
(7)箱号/件数
5.10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防护措施不够造成的承运人拒运、货物损坏或丢失,根据本合同4.6条、4.7条卖方责任条款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齐或赔偿。由于买方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丢失,由买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6.1为使本“合同项目”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1至附件 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同时,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设计分工表的分工进行设计。
6.2 卖方在交付“基本设计”以后,应向买方设计审查组进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买卖双方经过认真讨论并协商一致后,应签署“基本设计”审查确认书(或审查会议纪要),该确认书即作为买卖双方进行“详细设计”的依据,此时的确认书并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最终质量保证的责任,确认书的签署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
6.3卖方在交付“详细设计”后,卖方应向买方进行技术交底。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详细设计”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卖方作出修改。
6.4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对卖方的设备设计进行设计审查和设计联络,详见技术附件。
6.5卖方应从“基本设计”到“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为止的时间内自费派遣称职的设计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解释卖方的设计及处理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如需要时,负责对资料和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该设计人员的人数、时间和具体事宜可根据当时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6.6 为了讨论和澄清有关设计中重大的技术问题,或是因买方的要求,或是卖方认为必要时,卖方可自费派遣代表到“合同项目”的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6.7 如果在卖方设计中发现内容遗漏或错误,卖方应在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6.7.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买方提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设计和技术上的问题(包括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卖方需及时给予答复,并向买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如卖方就买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纸提出询问时,买方亦应及时答复。
6.7.2 买卖双方在适当时机任命设计联络代表各一人,负责双方设计问题意见的交换。
6.8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技术资料”所使用的文字,度量衡制以及份数规定如下:
6.8.1 技术资料用的文字为中文。在图纸和底图有文字注解时须留出加注中文的适当空位。设备维护使用说明书应用中文(引进设备资料由买方另行委托、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译成中文),但现场指导专家书面指导、工作日志或会谈纪要等可用中文。
6.8.2 度量衡制:法定计量单位。
6.8.3 份数:按技术附件的规定。
6.9 所有“技术资料”都要清晰无误,白底黑字黑线(除蓝图外),能长期保存,纸质良好,凡图纸修改(包括卖方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所作的修改)都应有修改通知单和相应的修改图并提供修改后的图纸目录,修改图应作修改标记,从第一次修改开始连续递增。(电子版本应同步更新).
6.10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由买方提供给卖方进行工程设计的技术资料为一式二份,图纸一式二份,光盘一份。该技术资料应清晰无误,全部用中文。
第七章标准与检验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技术附件执行,涂漆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执行。
7.2 凡属卖方提供的“设备”出厂前应进行检验、试验或试运转,卖方交付的“设备”须提交由制造厂出具的、有制造出厂日期并经卖方签署的质量合格证和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进行视察和出厂前的检验。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供设备制造进度表一式二份。卖方在所需检验的设备交货前2个月提交设备检查要领书(或检验大纲)一式五份给买方。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15天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检验,如决定参加,则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检验事宜。买方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本合同其他设备的检验、查看设备制造档案、参加卖方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在出厂前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采取措施排除缺陷,以保证产品出厂质量。
7.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本“合同项目”现场后买方进行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九章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保证责任。
7.6卖方应为买方检验人员提供“设备”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检验前一周提供)、实验室设备、检验用工具、仪器材料等。
7.7 如买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或买方通知卖方不参加上述检验时,卖方有权自行检验,但应将检验结果提交买方。
7.8 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项目”现场(包括库场)进行,正常情况下货到2天内开箱,卖方应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参加买方开箱检验工作。2天内未开箱,买方应在检验前3天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损坏、短缺,型号规格、质量以及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和不符合7.1条、不符合技术附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开箱检验问题处理协议书”。如属卖方责任,此“协议书”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供的有效索赔证明。
7.9如卖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开箱检验或卖方通知买方不参加开箱检验时, 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卖方认可买方的检验结果,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买方通知卖方,卖方应立即派人到买方现场对问题进行处理。
7.10卖方接到上述索赔证明或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若卖方对索赔要求有异议, 应在两周内提出复议。若属卖方责任,应立即无偿更换、补发短缺部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7.11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2当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设备”有质量疑问时,经双方协商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材质、性能、容量等的品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如属卖方责任,应由卖方负责无偿更换、补供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及检验费用。
7.13上述检验并不解除卖方对本合同第八章、第九章和技术附件所承担的责任。
7.14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按本合同第7.1条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仍不完整,卖方应及时进行补供。否则,买方有权按国家行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其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7.15于涉及到人身、财产、环保方面的“设备”,以及特殊装置,如压力容器设备、消防设备、防爆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等按技术附件的各项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7.16 卖方的供货设备按技术附件要求供货。
7.17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8.1定义:
“安装”系指“合同项目”全部设备的装配、安装、调整和无负荷试车。
“无负荷试车”即冷试车,系指机器、设备安装后单机空运转及根据技术和工艺上的要求的联动空运转。
“热负荷试车”即热试车,系指在负荷的状态下,对所有设备进行调整和对“合同项目”各生产机组、辅助机组和其它机组进行的试生产和使用。
“考核验收”系指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为验证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进行的技术考核,在“合同项目”已稳定地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达标后,由买方进行验收。
8.2“合同项目”的建设总进度表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买卖双方应密切配合,以保证“合同项目”顺利实施。
8.3根据本合同技术附件,安装开始前二个月,买卖双方各指定现场总代表一名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决定“安装”、“热负荷试车”各阶段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安排,但无权修改本合同。
8.4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热负荷试车”,卖方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及时处理“安装”和“热负荷试车”(包括验收考核)全过程中的设备问题和技术问题,并对设备性能和技术附件规定的考核指标负责。
有关卖方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派遣的事项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8.5在“安装”开始前2个月,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进行设备安装交底,介绍施工、安装和试车的方法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施工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对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确认。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6在“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的过程中,由于卖方“技术资料”有误和/或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而造成买方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卖方负担消除缺陷或更正错误而产生的费用,并且按6.7条款处理。如由于买方未能按卖方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卖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进行修理或补供,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需要修改设计时,或买方要求修改设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在不影响施工总进度、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和有关保证指标的前提下修改设计,以适应施工要求,但必须有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卖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8.8本“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经检验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可以对“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空运转。如无负荷试车结果符合本合同及技术附件试运转要求的有关规定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在空运转完毕后十天内签署“合同项目”的“安装”完工证明。有关安装遗留的次要问题,需经双方现场总代表确认,并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具体措施和日期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影响签署证明文件。
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项目”“安装”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在“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卖方设计和制造不当而造成的设备缺陷所承担的责任。
8.98.7条规定的“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工证明签署后,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商定“合同项目”“热负荷试车”的开始日期。“热负荷试车”的期限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方式确定,首次投料生产日为“热负荷试车”的起始日期。
8.10 “热负荷试车”过程中双方共同进行详细记录,记录每台设备在热负荷试车中的运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全线各设备功能的匹配情况及产品的产量、质量,进行“热负荷试车”总评价,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热负荷试车”合格,具备“验收考核”的条件。
8.11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进行设备性能和产品品种、产量、质量的“验收考核”。当“合同项目”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总代表商定首次“验收考核”开始日期,“验收考核”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条件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要求,在卖方技术人员配合下,对“考核验收”的各项保证指标进行鉴定和考核。如果买方对卖方提出的具体方法和条件有不同意见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8.12为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买方应配备熟练的安装、维修、生产操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原材料及有关的动力、介质等。在此期间,卖方应提供本合同价格范围内所需的一切调试备件。
8.13 “验收考核”在“合同项目”热负荷运转条件下已经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全部指标,并能稳定地、连续地操作,双方现场总代表签署“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证明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作为本“合同项目”的验收凭证。
8.14如因卖方原因致使“验收考核”未能通过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修改。其后应重新按照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尽快再次验收考核,当需将“设备”运出“合同项目”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保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交货。
8.15在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而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15.1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时,应按本合同9.6条的规定办理。并且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达到保证值后双方应签署有关“验收考核”记录。改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15.2如属买方、卖方双方共同责任未能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8.16由于买方原因,使“验收考核”工作不能按预计日期开始或开始后不能正常进行时,经双方协商,可将“验收考核”相应推迟或延长。
8.17按本合同及技术附件规定的“合同项目”的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应负的保证责任。
8.18在“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正常生产的全过程中,卖方应自费派遣高层或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双方举行的不定期的“双边协调会”,以协调和妥善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双边关系,使双方充分合作,共同努力,将“合同项目”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总进度建成。会议的地点在买方现场。
8.19进行现场服务,卖方委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具备资质,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及各项制度。买方应为卖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九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9.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是签订合同时,国内类似工厂中较先进的技术;“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生产工艺,安全的要求以及长期生产的需要,并符合本合同的技术附件的规定;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项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技术附件的规定,使“合同项目”能长期、安全、稳定地正常运转,生产出符合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产量、品种和质量的产品。
9.2卖方保证“合同项目”在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前,能够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在“考核验收”后,买方按卖方提供的技术及技术资料进行运行,结合自己积累的生产经验,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可以达到设计产量。
9.3在本“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立即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交货。消除缺陷的费用、运保费、更换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双方在履行本条义务时,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本“合同项目”的建设总进度。
9.4卖方对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如下:
性能测试合格日起十二个月到期,即被认为是“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满日期。
“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满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买方出具《“合同项目” 质量保证期满确认书》一式三份。
9.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缺陷或在运转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任何问题,或卖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及技术附件有关规定时,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双方共同确认缺陷和问题的责任及解决的办法。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交货。消除缺陷的货款、运保费、更换费和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但上述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项目”的正常生产为原则。上述处理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更换的设备质量保证期从修理、更换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6 “验收考核”按照合同技术附件执行。
卖方所供设备达不到技术附件规定的参数,每项性能测试最多给予三次测试机会,仍达不到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根据技术附件罚款的标准进行考核,最高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从合同款中减扣。但以上处罚并不免除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的责任。
9.7卖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因卖方原因,每逾期一周按迟交设备金额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同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8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索赔通知最迟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发出。
9.9在“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满以后,卖方应对买方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当“合同项目”的生产遇到紧急异常情况时,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在48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给予迅速而有效的支持。如有必要,双方协商解决有关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9.10 如果买方预付款推迟支付,工期相应延长。
9.11 如卖方供货的主要设备在修理、更换后仍然无法满足本合同及技术附件约定的买方要求或严重影响合同项目的生产,通知卖方以后,买方有权对相应的设备另行采购,卖方应赔偿买方另行采购设备的费用。
第十章 侵权与保密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文件、技术资料、诀窍等的知识产权归卖方享有。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书面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责任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和资料中有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卖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卖方对所提供的设备、服务、技术及技术文件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满足技术附件的技术要求和合同目的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侵权指控。如果第三方向买方提出卖方所供设备、资料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主张,均由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第三方合法的侵权指控、索赔以及停止侵权等主张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买方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卖方提供的合同项目下的设备及软件进行改进、升级用于本项目生产目的,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
双方理解本合同技术附件的保密要求,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提供或采用其它方式将本合同任何一部分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诀窍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定义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买方和卖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 天灾;
(2) 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 叛乱、动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 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 暴乱、动乱或骚乱,但仅局限在买方、卖方或其分包人雇员中间的这类情况除外。
11.2 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
若因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而不能履行合同,买方与卖方均不应被视为违约或毁约。
11.3 卖方的责任
如果卖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卖方就应立即通知买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卖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包括其他合适的履约方法)通知买方,但是,未经买方代表同意,卖方不得将上述建议付诸实施.
11.4 买方的责任
如果买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买方就应立即通知卖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买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通知卖方,以期能完成本工程并使买方和卖方都能少增加费用。
11.5 索赔
如一方因双方均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不能向其提出索赔要求。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11.6 选择性终止合同、付款及免除履约义务
不管工期是否延长,如果发生了某种不可抗力事故而且其持续时间达120天,那么,买方或卖方就可给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将在发出28天后生效。若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在所规定的28天这一期限结束时仍在继续,则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损失事宜。
第十二章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增值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设备费用 万元,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相应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第十三章诉讼
13.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力通过共同协商友好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其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生效书面通知后生效,双方即可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14.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买方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完合同总价,合同即告终止。终止日为卖方收到买方的最后一笔款项的日期。
14.3 本合同期满时,第十章知识产权条款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
14.4 本合同正文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技术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4.5 本合同技术附件1 至附件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合同技术附件内容与合同正文发生抵触时,以合同正文为准。
14.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 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4.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本合同及技术附件内容必须妥为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漏给第三者。
14.9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4.10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章法定地址
15.1本合同买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买方(盖章):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通讯地址:石家庄和平东路363号
电话:
邮箱: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西大街支行
账号:13001615208050501029
邮编: 050031
15.2本合同卖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卖方: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年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注:为了准确描述某一配套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中可能引用(或推荐使用)某一配套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该品牌、型号不作为投标的唯一或指定产品,但投标配套设备(材料)须满足或相当于引用配套设备(材料)性能参数、质量和使用功能。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轧钢(中棒线及高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
技术规格书
目录
1.1概述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SVG成套装置分别设置在轧钢大棒线35kv区域变电站和小棒线35kv区域变电站的10kV I段母线上,每站1套,共2套。它提出了每套装置本体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试验和供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1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规范书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设备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要求投标产品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1.2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设计要求及设备参数进行上述各系统的设计、制造、现场调试。包括SVG、监控系统、低压配电系统、SVG系统参数和状态上传等在内的控制设备及技术由投标人完成,同时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还包含培训、安装指导和调试。设备中包含相关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
1.1.3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文件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如有异议,无论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文件中以“对技术文件的意见和同技术文件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4本技术规格书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技术规格书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确定。
1.2技术标准
投标方应在投标技术文件中给出标的设备所采用的最新版本的GB国家标准、DL电力行业标准、IEC标准、国际单位制(SI)的清单,包括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或相应的IEC标准:
DL/T672-1999《变电所电压无功调节控制装置订货技术条件》
DL/T597-1996《低压无功补偿控制器订货技术条件》
GB/T 11920-2008 《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设备及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1207-2006《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SD 325-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DL/T 840-2003 《高压并联电容器使用技术条件》
GB 50227-2008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311.2-2002 《绝缘配合 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
GB 311.3-2007 《绝缘配合 第3部分:高压直流换流站绝缘配合程序》
GB/T 311.6-2005 《高电压测量标准空气间隙》
GB/T 11024.2-2001《标称电压1k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 第2部分:耐久性试验》
JB/T 8170-1995《并联电容器用内部熔丝和内部过压力隔离器》
GB 50227-2008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T 11024.1-2001 《标称电压1kV以上交流 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漆 第1部分:总则 性能、试验和定额 安全要求 安装和运行导则》
JB7111-1993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DL/T 604-2009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JB/T 5346-1998《串联电抗器》
GB 1985-2004《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DL/T 653-2009 《高压并联电容器用放电线圈使用技术条件》
DL/T 462-1992《高压并联电容器用串联电抗器订货技术条件》
GB/T 15166.4-2008 《高压交流熔断器 第4部分:并联电容器外保护用熔断器》
DL/T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GB/T 11032-2000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T 11024.1-2001《放电器》
GB2900《电工名词术语》
GB/T 311.2-2002 《绝缘配合 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
GB 5582《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
GB/T 11022-1999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
GB1985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GB 2536《变压器油》
GB 5273-1985 《变压器、高压电器和套管的接线端子》
GB/T 775.1-2006 《绝缘子试验方法 第1部分:一般试验方法》
GB/T 775.2-2003 《绝缘子试验方法 第2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GB/T 775.3-2006 《绝缘子试验方法 第3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GB/T 4109-2008《交流电压高于1000V的绝缘套管》
GB 1094.1-1996《电力变压器第一部分总则》
GB 1094.2-1996《电力变压器第二部分温升》
GB 1094.3-2003《电力变压器 第3部分: 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
GB 1094.5-2008《电力变压器 第5部分:承受短路的能力》
GB/T 6451-2008《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JB/T 10088-2004 《6kV~500kV级电力变压器声级》
DL/T 574-2010 《变压器分接开关运行维修导则》
GB/T 13499-2002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
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GB 12326-2008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 14598.3-1993《电气继电器 第五部分:电气继电器的绝缘试验》
DL/T 677-2009《发电厂在线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Q/RX 220-09 包装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国家电网公司其它有关的现行标准。
以上标准应执行最新版本,当上述标准与现行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
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纹、管螺纹、螺栓夹及螺母均应遵守国家标准。
对于采用引进技术产品的设备,在采用上述标准的同时,还应采用国外有关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
1.3使用条件
1.3.1电源条件:
系统额定电压:10kV
系统额定频率:50Hz
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小电流接地
10kV系统短路电流:31.5kA
1.3.2环境条件
气象水寒冷干燥少雨雪。
井陉矿区多年常规气象参数如下:
(1)气温:多年平均气温:12.8℃
一月平均气温:-2.1℃
七月平均气温:25.9℃
极端最低气温:-18.4℃
极端最高气温:38.6℃
(2)气压:多年平均气压:977.4hPa
夏季平均气压:989.3 hPa
冬季平均气压:1011.2 hPa
(3)风向:常年主导风向SW风(9.47%)
夏季主导风向:E风(9.35%)
冬季主导风向:SW风(11.77%)
(4)风速:截止2012年,前4年平均风速:2.0m/s
最大风速:15m/s
(5)降水:日最大降水量:161.8mm
年平均降水量:543.4mm
(6)日照:年日照时间数:2593.2小时
无霜期:194天
(7)湿度:年平均相对湿度:59%
(8)冻土:最大冻土深度:0.49m
(9)积雪:最大积雪深度:0.21m
(10)地震加速度为0.10g,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11)海拔高度: 334.5m
(12)是否有盐雾:无盐雾
(13)污秽等级:e 级
(14)安装地点:户内
1.3.3、 工程概况
轧钢
大棒线42万吨,规格φ80~φ260 mm;具有35万吨/年开坯能力。
中棒线70万吨,产品规格φ40~φ120mm;
小棒线55万吨,产品规格φ13~φ60 mm;
高线25万吨,产品规格φ5~φ25 mm;
建设一个综合精整热处理车间。
配套建设的公辅设施
棒线在轧制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谐波电流注入电力系统,引起系统电压畸变,对其它用电负荷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功率因数较低,所需无功功率较大,应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以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1.4、电气系统概况
厂区建设1座220kV总降变电站,7座35kV区域变电所。
35kV系统和10kV系统为单母线分段接线,正常时分段断路器断开运行,系统中性点均采用小电流接地接地方式。
0.4/0.23kV系统采用直接接地 (TN-C-S系统)。
其中大棒线35KV变电站配置40MVA主变两台,满足单台主变容量可满足本站全部负荷运行需要,可采取一主一备或解列运行两种运行方式。
小棒线35KV变电站配置31.5MVA主变两台,满足单台主变容量可满足本站全部负荷运行需要,可采取一主一备或解列运行两种运行方式。
详见附图
二、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括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2套,一套安装于轧钢大棒线35KV变电站10kV I段母线,另一套安装在轧钢小棒线35KV变电站10kV I段母线。范围包括2套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的设计、制造、系统集成、试验、检验、包装、运输、安装指导、现场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技术文件及图纸等。
2套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的参考容量为5M SVG+5M FC;此容量仅为初步估算,实际配置容量及FC支路配置需投标方根据招标方提供的系统及负荷参数并结合工程经验进行方案设计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并需招标方确认。
本工程因暂时未收到传动系统的详细资料,请各投标厂家根据相关工程经验估算谐波发生量。
2.1双方分界点
2.1.1一次分界点
SVG启动装置及滤波电容器组的隔离开关进线端,进线端以上电缆和附件由招标方负责提供,进线端以下SVG设备和设备间的连接导线等电气材料由投标方提供。
2.1.2二次分界点
投标方方所提供的所有屏、柜的端子排;招标方提供外部到这些端子排、二次端子之间的所有连线(包括控制电缆、光纤),投标方提供这些端子排、二次端子至设备内的所有连线(包括控制电缆、光纤),以及投标方所提供设备之间连接的线缆。
注:起端与终端均在投标方所供同一面屏、柜内的一二次连接线由投标方负责安装,其余所有一二次连接线的安装、敷设及连接部件(包括电缆头、金具、连接母排等)的加工制作均由招标方负责。
三、技术要求1.1 通用技术要求
2套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分别安装在轧钢大棒线35KV变电站10kV I段母线和轧钢小棒线35KV变电站10kV I段母线,所提供的SVG容量和根据谐波治理需要配置的FC滤波支路能够实现所在10kV母线无功连续快速调节,同时实现特征次谐波有效治理,保证供电电能质量满足国标的要求。
1.2成套补偿装置技术要求
技术指标:
本工程电能质量考核点为SVG所在变电站10kV母线进线端(需招标方为SVG设备提供考核点处PT、CT测量信号),成套装置应满足无功功率、电压调节、功率因数及谐波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要求在考核点处达到以下技术指标:
输出容量
成套装置以10kV侧母线无功功率,电压作为控制目标,在额定电压下,10kV系统成套补偿装置可实现0~满容量连续可调。
响应时间
SVG装置可动态跟踪电网电能质量变化,并根据变化情况动态调节无功输出,控制系统响应时间不大于10ms
过载能力
成套装置应具有短时过载能力,输出电流为成套装置额定电流的110%、时间持续3min开始报警。输出电流为成套装置额定电流的120%、时间持续1分钟保护停机。
谐波电压
注入系统公共连接点(P.C.C.点)10kV母线的谐波电压总畸变率、奇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偶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54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的要求。
谐波电流
注入系统公共连接点(P.C.C.点)10kV母线的各次谐波电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54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的要求。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电网公共连接点10kV母线的电压不平衡度≤1.3%,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543 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的要求。
电压波动
在电网公共连接点10kV母线的电压波动d%≤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326-2008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的要求。
功率因数
补偿容量足够的前提下,考核点10kV母线经补偿后其月平均功率因数大于等于0.95,且不过补偿。
SVG装置技术要求
变流功率部分技术参数
采用先进的全控型器件IGBT,装置主回路元件的选用应留有足够的电流、电压裕度。
额定参考容量:大棒变电所±5 Mvar;小棒变电所±5 Mvar 。额定电压:10KV
SVG装置的额定电流:投标方提供
IGBT设备的额定电流:投标方提供
容量调节范围:从额定感性容量到额定容性容量连续可调
冷却方式:晶闸管采用水-风散热器冷却
平均损耗: <0.8%
谐波特性: <3%IN,具备13次及以下的有源滤波功能
柜体颜色:招标方提供
1)该成套装置应采用先进的全控型器件IGBT,其开关频率不低于500Hz。装置主回路元件的选用,应留有足够的电压、电流裕度,元件应有良好的dv/dt,di/dt特性。
2)换流链元件应选用优质infineon eupec、ABB、三菱产品。
3)主电路采用链式串联结构,星型连接,10KV每相由若干个换流链节组成,并采用冗余设计,满足“N-1”的运行要求。
电抗器
系统额定电压: 10kV
电抗率:按滤波支路要求配置。
额定频率:50Hz
偏差不超过-5%~5%。
SVG串联电抗器采用带铁芯电抗器,户内柜式安装。
保护和监控系统
控制屏的外形及组成
控制屏采用柜式结构,柜体选用优质 “三防”产品,抗强电磁干扰能力强,必须有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电磁兼容试验报告。控制系统为以DSP为核心的全数字控制系统,主要由主控机箱、人机界面等几个主要部分组成。各部分实现以下功能:
人机界面:操作与监控系统;
主控机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的全数字化控制器,由各功能板卡组成。
主控制器的基本功能
成套装置控制系统应可根据系统电压/无功的变化情况,实现脉冲发生和分配功能,自动调节装置无功输出;成套装置具有供值班员使用的参数设置功能,所有设置的内容不受停电和干扰信号的影响。
通讯功能
控制器具有和上位机通讯的标准化接口。同时具备与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联网的功能(投标方只负责提供SVG的通讯点表,如需与招标方原有后台组屏,需由招标方协调保护厂家完成)。采用RS485或网线通讯方式,以modbus/104/61850等协议为标准。
显示功能
控制器应采用液晶显示器,具有友好的人机界面。可提供如下功能:
·显示10kV侧的电压、电流、功率因数、无功功率、有功功率;
·显示SVG装置的输出电流;
·显示实时每个功率单元状态,如果功率单元出现故障,相应的指示灯灭,并且对应的指示灯下面提示故障类型;
·显示事件、警告、故障信息;
·显示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等信息实时曲线;
·显示电网电压、电流的谐波含量(选用);
·可根据要求存储历史记录和历史曲线,并可以将历史记录导出Excel文件;
·故障录波功能,故障触发时会自动记录电网电压、电网电流和SVG输出电流的波形,并可以分析波形基波和各次谐波含量;
·显示用户操作记录,可以实现用户管理,用户管理负责使用人操作权限。
保护功能
成套装置采用了综合保护策略,以提高装置可靠性,保护功能如下:
装置的保护:电网供电电压欠压保护、电网供电电压过压保护、SVG系统输出过电流保护、电网供电输入缺相保护、充电接触器故障保护、断路器故障保护、SVG控制器故障保护、充电超时故障保护、风机故障保护等;
功率单元的保护:IGBT驱动保护、功率单元电压过压保护、功率单元短路保护、功率单元电压不平衡保护、功率单元状态故障保护、功率单元状态不一致保护、超温保护、上下行光纤断线保护等。
4.3滤波电容器组部分技术要求
电容器装置通用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绝缘水平
装置的一次电路的各相之间及相与地之间、二次电路与地之间应能承受下表规定的耐受电压。工频耐受电压施加的时间为1min(当需海拔修正时,在技术协议专用部分列出)。
装置额定电压 (kV) | 一次电路 | 二次电路工频耐受电压(方均根值) | |
工频耐受电压 (方均根值) | 冲击耐受电压 (峰值) | ||
10 | 42 | 75 | 3 |
操作过电压耐受
应耐受合闸时可能产生的第一个峰值为2倍施加电压(方均根值),持续时间不大于1/2周期的操作过电压。
温升
对于框架式电容器成套装置,其母线及主电路中各连接处的温升应不超过50K,各电器设备的温升应不超过各自的规定。
耐受短路电流能力
主回路中的电器设备、连接线及机械结构应能耐受短路电流和电容器极间短路放电电流的作用,而不产生热的和机械的损伤及明显的变形。
涌流
装置应能将投入电容器组时产生的涌流限值在电容组额定电流的20倍及以下。
最小电气间隙
户内装置的带电体间、带电体与接地体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相关位置 | 10kV电力系统标称电压 | 二次回路500V以下 |
不同相的裸导体间(mm) | 125 | 4 |
带电裸导体至接地框架(mm) | 125 | 15 |
带电裸导体至板状遮栏(mm) | 155 | 15 |
带电裸导体至网门及网状遮栏(mm) | 225 | 50 |
户外装置的带电体间、带电体与接地体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可按下表推荐的数值选用,并应满足绝缘试验要求。
相关位置 | 10kV 系统标称电压 |
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之间(mm) 网状遮栏向上延伸线距地2.5m处与遮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 | 200 |
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mm)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断口两侧引线带电部分之间 | 200 |
设备运输时,其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mm) 交叉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栅状遮栏至绝缘体和带电部分之间 | 950 |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mm) | 300 |
无遮栏裸导体至地面之间(mm) 无遮栏裸导体至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之间 | 2700 |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mm) 带电部分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边沿部分之间 | 2200 |
放电线圈应与电容器端子并联,在1.5UN以下为线性,最高运行温度下,压力不超过0.1MPa。
放在绝缘(非直接接地)平台上的放电线圈应采用无二次绕组的产品。
滤波电抗器
电抗器采用非导磁不锈钢调节杆、螺母及垫圈;
每(台)相电抗器的形式:干式、空芯、铝导线多股平行绕制并交叉换位,线圈外部由环氧树脂浸透的玻璃纤维包封,有防止紫外线涂层;
调节范围:±5%可调式;
绝缘耐热等级:B级;
冷却方式:自然冷却;
标准:IEC289-1988,GB10229-88;
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可提供同型产品试验报告)
动稳定试验(型式试验)
直流电阻及工程电感测量
品质因数测量
工频耐压试验
冲击耐压试验(型式试验)
温升试验(型式试验)
工程损耗测量
滤波电容器
产品类型:全膜介质、内熔丝、内置放电电阻、双套管、户外型;
电容器的温度系数:α绝对值≤4×10-4/K;
接线形式:Y;
保护方式:开口三角形保护;
电容器的介质损耗:tgδ≤0.0005;
电容器的外壳的耐爆裂能量:≥12kJ;
电容器组架:采用热镀锌型钢、确保框架不变形;
偏差:成组电容器相间误差小于1%(出厂调至此值),每相的电容器与额定值偏差小于1.5%;
电容器过载能力为:1.1倍电容器的额定电压;1.3倍额定电流长期运行。
试验项目
温度系数,电容值及误差测量;
温升(型式试验);
耐压(极间及极对壳);
允许操作过电压倍数(型式试验);
介质损耗角
除上述要求外还满足以下标准:
IEC871-1(1987)《额定电压600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
GB/T11024.1-2001《标准电压1k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
JB/T 7111-1993《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绝缘子要求为防污型;
4.3.5 FC电容器组结构要求
装置包括设备:电容器,滤波电抗器,放电线圈,避雷器,隔离开关,绝缘等。
滤波电抗器置于电容器组电源侧,避雷器一端置于串联电抗器与电容器组之间,另一端与地连接。
装置的结构件应具备通用性与互换性。
电容器至电容器组横联线之间必须采用软连接,不得将电容器的套管直接做支撑使用。
电器和导体选择应符合GB 50227-2008的有关规定要求。
装置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GB 50227-2008的有关规定要求。电容器按层布置,框架应有足够强度和防腐措施。
滤波支路电抗器采用干式空心电抗器,其周围金属构件(含接地线)不得形成环路。
其他性能应满足:GB 50227-2008、GB/T 11024、DL/T 604-2009标准要求。
4.4 阀组冷却系统
4.4.1 水冷却系统的功能
阀组冷却系统用于将晶闸管阀运行中产生的热量带走并将其散发到室外空气中。投标人需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说明阀组与水冷却系统的连接和配合以及控制保护系统与水冷却系统的连接和配合。
4.4.2水冷却系统的一般要求
4.4.2.1 冷却系统应配套提供所有必须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间连接管道、循环泵、风扇、热交换器、过滤器、水处理装置、仪器、电源自投装置等。
4.4.2.2 采用液体冷却的冷却系统应保证在失去电源时,液体不会在冷却系统内发生凝固堵塞。
4.4.2.3 冷却系统应采用去离子闭式循环冷却系统。阀分支管路设计应在不影响其他阀冷却系统正常运行下就能隔离出来。
4.4.2.4 冷却系统的设计应保证不需要解开冷却管路就能更换晶闸管元件。
4.4.2.5 闭式循环系统中的高电阻率冷媒应保持恒定流速通过发热元件。冷却系统应配有净化装置以保证冷媒的高电阻率。
4.4.2.6 闭式循环冷却系统与环境空气间的热交换应在水-空热交换器中完成。
4.4.2.7 冷却系统应配有2台循环泵,一运一备。每台泵容量应能满足冷媒最大流速的要求,任一台泵均可作为工作泵。当一台泵故障时,另一台泵应能自动投入,阀不应闭锁触发。任一泵单元故障不应影响SVC的正常运行。
4.4.2.8 所有阀门、钢支架、泵及管道均应采用不锈钢。
4.4.2.9 每个泵单元应配有独立的冷媒补充箱。
4.4.2.10水-空热交换器至少应带有一只备用风扇。
4.4.2.11冷却系统至少应提供下列特性的监测:
l储液罐液位
l冷媒电阻率
l冷媒进口和出口温度
l冷媒在每个阀分支内流速
4.4.2.12冷却系统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控制保护系统。
保护系统至少应包括下列报警信号:
l泵停运报警
l冷媒低电阻率报警
l储液罐低液位报警
l冷媒流速异常报警
l冷媒超温报警
l风扇停运报警
保护系统至少应包括下列跳闸信号:
l储液罐低液位跳闸
l冷媒流速异常跳闸
l冷媒超温跳闸
5供货范围
设备明细数量
投标商家应提供详细供货内容,列出主要元器件清单。供货清单(投标商应填写详细供货清单)
设备明细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SVG功率柜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2 | SVG控制柜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3 | SVG充电柜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4 | 隔离开关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5 | 放电线圈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6 | 电抗器 | 北京良乡、山东哈大、等同档次产品 | 投标方提供 | ||||
7 | 电容器 | 桂容、合容、锦容、无锡电容器等同档次产品 | 投标方提供 | ||||
8 | 阀组水冷散热系统 | 广州高澜等同档次产品。 | |||||
9 | 辅助材料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10 | …… |
其他元器件选择执行石钢环保搬迁项目----电气通用设备设施选型品牌范围。
备品备件数量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对设备的随机附件提出建议及理由(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并报出详细价格。考虑IGBT技术参数的差异,每套装置均应分别配置技术参数相近的产品作为随机附件。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功率模块 | 投标方提供 | 台 | 2 | 投标方提供 | ||
2 | 滤波电容 | 投标方提供 | 台 | 每种型号1台 | 投标方提供 | ||
3 | …… | ||||||
4 |
专用工具和仪器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对设备安装和维护需要的专用工具及测试仪表提出建议(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并报出详细价格。投标方要提供细化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专用检修工具包 | 套 | 2 | ||||
2 | …… | ||||||
3 | |||||||
6 技术服务
技术文件
一般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投标人提供装置技术资料8套,并加盖公章给招标人,同时提供电子版资料1份。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三个方面。投标人须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人应及时免费提供。
投标人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招标人对图纸的认可并不减轻投标人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投标人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投标人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招标人,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完全相符。
技术文件
投标方在投标时需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以下图纸资料(并附电子版):
设备资料图:设备外型尺寸、总重量、发热量等。
基础资料图:成套装置的布置场地、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要求、环境温湿度要求等。
监控系统的外型尺寸安装图,提供对开关柜设计要求,包括控制、测量、信号继电保护联锁要求。对低压交直流电源、通讯、信号采样需求的说明。
签订合同后,投标方在20天内向招标方提供下列电子版资料1份:
设备电气一、二次设计图:应包括成套装置的详细配置、内部和外部接线图;监控系统的外型尺寸安装图及原理图、柜体端子排图等。
提供继电保护整定数据。
设备供货时提供下列资料4份(另附电子版AUTO CAD一份)。
设备的开箱资料除了所述图纸资料外,还应包括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说明书,部件清单,工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内部安装接线图。
最终图纸应注明供方、需方的订货合同号并有明显最终版标记。
7工作分工
供方的工作范围包括动态无功补偿及成套装置的设计、制造和指导调试、设备投运及测试:
(1)SVG设备参数的确定:根据招标方提供的供电系统及负荷参数,确定SVG的组成及各项参数,确保本项目SVG的技术、安全指标。
(2)SVG的控制、测量、联锁、信号、继电保护设计(包括SVG的主接线图、控制保护原理图、继电保护整定值)。10kV配电系统给本套装置各预留2个真空开关柜控制,该高压柜作为给SVG装置的馈线,SVG装置内部各支路的保护均由投标方在SVG控制保护系统中实现。
(3)提供SVG装置的施工图
包括设备布置图;各设备的外形尺寸、 进出线接口位置、作用在基础上的荷重、地脚和埋件要求、电抗器磁距的范围、设备散发热量、设备防雷接地和消防、通风、照明等安装和配管配线等施工图设计。
(4)安装
投标方负责成套供货设备内部的各项安装材料。
(5)设备调试投运及测试
投标方在设备出厂前,应进行各项试验(详见6),并负责SVG设备的现场调试和参数调整、投入运行,投运后测量各项电能质量指标,提出峻工参数和测试报告。招标方的工作范围包括现场土建、通风、照明及建筑物防雷接地设计以及设备的安装工作;
(6)双方一次交接点: 10kV电源电缆与成套装置的连接处;
(7)双方二次交接点: 供方供货设备的端子。供方向需方提供相应的端子接线图及说明。
四、售后服务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供方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对安装和运行人员免费培训。
卖方承诺在设备开箱、安装、调试、送电阶段派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并承诺在1年质保期内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在保修期内,无论任何部分(包括外协件)属于质量问题而损坏的,供方均应无偿修理或更换;保修期外终身维修,更换设备费用由需方承担。
培训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投标人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投标人提供招标人工程技术人员、运行操作人员的培训,投标人应保证受训的人员应能达到运行和维护手册(规程)的编制以及熟练操作、检修的程度;培训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
7质保期
为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并无异常开始,至满12个月为止或货到现场18个月为止,以先到为准。在此期间投标人应完成对设备质量的全面维护保证,保修期外终身维修,更换设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五、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概述
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采购、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等全过程监督,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本技术协议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和监造
投标人采购的核心电气设备、材料的最终制造商和供应商须经招标人确认;设备招标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参加招标,并书面回复。
招标人根据需要派遣其检验人员到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投标人设备及其分包外购设备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监造者有权到生产合同设备的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信息,并提出监造中发现的问题(如有)。
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收, 投标人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招标人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招标人对货物运到招标人所在地以后有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招标人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招标人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投标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招标人对其进行的检验。
投标人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1个月,通知招标人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安排,招标人将确定对合同设备的那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现场验证,并将在接到投标人关于安装、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20天内通知投标人。然后招标人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投标人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 。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招标人代表有权发表意见, 投标人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 现场验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
若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 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关于不派人员到投标人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招标人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试验
投标人的设备必须已进行过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IEC、IEEE标准规定。
投标人必须对SVG整体设备进行出厂试验。
现场验收试验
成套装置到达现场后,由安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验收试验。试验结果应与产品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结果或其规定值相符,否则应由投标人负责。
该成套装置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进行试验。为了保证提供的设备满足下面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技术规范中的性能,招标人应提供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报告。该成套设备的试验将在设备安装后由投标人在现场完成。招标人建议的任何高于国家标准有关条款的试验标准将被接受,并优先采用。投标人应提出现场调试试验大纲和试验方案,由招标人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型式试验
投标人应能提供证据,证明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在最近3年内已按国标、IEC标准对相同的设备进行过成功的型式试验,并能提出型式试验报告,否则这些设备应按国标、IEC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出厂试验
该成套装置均应在工厂内进行组装出厂试验,出厂试验的技术数据应随产品一起交付招标人。产品在拆装前对关键的连接部位和部件应作好标记。
外观检查;
装置功能与性能试验;
绝缘电阻;
介质强度试验;
冲击电压试验。
现场验收试验
该成套装置到达现场后单体试验,需方按照本技术规范的规定安排第三方现场验收试验。试验结果应与产品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结果或其规定值相符。
外观检查;
功能与性能试验;
绝缘电阻;
介质强度试验;
SVG投运后,须经第三方测试合格,测试环境为轧线满负荷运行、SVC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测试。
六、包装、运输和贮存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确保其不受污损。其包装应符合铁路、公路和海运部门的有关规定。
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在运输过程中尚应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
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Q/RX 220-09),并应标明招标人的订货号和发货号。包装箱内应附带装箱清单,以便双方查验。
各种包装能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变形、受潮和腐蚀。
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
设备运到指定现场后,招标人提供必要的吊装工具,并负责卸货运到安全的仓储区或安装现场。需要仓储的设备需在户内存放或者户外加防雨布,避免电气设备被雨淋。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验收手续完成视为交接完成,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由投标人负责,交接后由招标人负责。
七、附件(另附)(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本次招标不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设备名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若采用电汇方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及基本户开户证明。
如采用银行保函,参考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注:银行自有投标保证金保函固定格式的,可以采用自有固定格式。但应明确包含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金额、有效期、保函条件等满足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要求的相关内容。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分项报价表说明
按照分项报价表内容进行分项报价,合计。如有需分项报价的未列项目,投标人可进行补充。
分项报价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SVG功率柜 | ||||||||
2 | SVG控制柜 | ||||||||
3 | SVG充电柜 | ||||||||
4 | 隔离开关 | ||||||||
5 | 放电线圈 | ||||||||
6 | 滤波电抗器 | ||||||||
7 | 滤波电容器 | ||||||||
8 | 阀组水冷散热系统 | ||||||||
9 | 辅助材料 | ||||||||
10 | …… | ||||||||
随机备品备件 | |||||||||
1 | 功率模块 | 台 | 2 | ||||||
2 | 滤波电容 | 台 | 每种型号1台 | ||||||
3 | …… | ||||||||
4 | |||||||||
专用工具和仪器 | |||||||||
1 | 专用检修工具包 | 套 | 2 | ||||||
2 | …… | ||||||||
合计 |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投标人须知要求 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以及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制造商授权书
致:(招标人)
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设备名称)进行(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签字人签名:
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必须按照如下构成、章节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
第一章:工作范围及服务内容
第二章:设计及管理服务方案
1.设计研发能力及、同类工程设计情况及拥有相关专利情况,项目描述、工艺描述、设计依据及设计说明(含计算过程、参数选择及配置说明)
2.工艺技术方案
3.设备配置
4.技术经济指标
5.性能保证指标
6.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7.组织机构和资源配置
8.管理措施
9.质量控制计划
第三章:技术服务、培训计划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
第五章: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包含后附附件)
投标人须提供的附件如下:
附件1:项目总布局图
附件2:辅助设施布置图
附件3:设备清单
附件4:图纸提交进度表
附件5:其它
九、技术支持资料
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
(招标编号:HBCT-190528-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5月
目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1. 招标条件 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2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3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3
*******">7. 联系方式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总则 7
*******">1.1 招标项目概况 7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7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7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7
*******">1.5 费用承担 9
*******">1.6保密 9
*******">1.7 语言文字 9
*******">1.8计量单位 9
*******">1.9投标预备会 9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 招标人为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 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西区。
2.2 采购内容: 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2套(具体参数要求见技术规格书)。
2.3 交货期要求: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
2.4 交货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3.2 投标人须具有投标货物的制造能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3 投标人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不少于2套应用于轧钢系统配套的10kV电压等级且容量5MVA及以上SVG成套装置的供货且投运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须附合同及相关投运证明,应能够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各项信息)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31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并通过资格确认后(详询0311-66635531,如已通过不必重复办理),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报名、购买并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含澄清、修改文件等)
4.2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6月20日14时0分,地点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2开标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仅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E招冀成”官方网站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 联系方式招标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邮编:050000 邮编: 050081
联系人:韩晓东 联系人:梁宏儒
电话:0311-86912259电话:0311-8308697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hbctxm2c@outlook.com
网址:/网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联系人:韩晓东 电话:0311-8691225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联系人:梁宏儒 电话:0311-83086971 传真:0311-83086974 电子邮件:hbctxm2c@outlook.com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及相关内容 |
1.3.2 | 交货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交货地点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及相关内容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无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在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并下载)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 2)一般性条款偏差不得超过5项 ; 3)交货期; 不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无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外的一般性条款偏差不超过5项;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不允许偏离。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对招标文件做出的补充、澄清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19年6月1日17:00前 |
形式:书面形式(在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并将可编辑版本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同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0311-83086971 招标代理邮箱:hbctxm2c@outlook.com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在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并下载)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1日内 |
形式: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相关要求执行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在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并下载)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1日内 |
形式: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相关要求执行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补充、澄清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包含13%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须按投标文件格式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银行保函 1) 电汇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汇至下列账户,否则将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开户名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帐号:2116004100201905245049 行号:313121006263 2)银行保函应当由河北省区域内或者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区域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无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其他要求:本项目为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应附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业绩合同及相关投运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所附内容应能够体现满足业绩要求的各项信息;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8年度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 | 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时间要求 | 近一年(2018年1月1日至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副本3份,电子版1份(U盘) |
3.7.3(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别单独装订。 2、投标文件从正文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并与目录相对应。 3、同一册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表明次序及册数。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内容的顺序相对应。 5、投标文件使用A4纸(个别较大的图表可用A3纸编制)左侧装订,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和/或复印,使用不可拆卸装订。 6、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件(U盘,不接受光盘介质)。 7、每份投标文件的封面上要明确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正本”、“副本”等字样。 |
4.1.1 | 投标文件密封 | 包封一:投标文件的正本应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包封上标明“正本”字样; 包封二:投标文件的所有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包封上标明“副本及电子版”字样; 包封三(如有):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应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包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字样;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注明,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招标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月日时分前(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上述规定在封套上载明信息,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年6月20日下午14:00时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2开标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4)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完成 开标顺序:投标人现场签到顺序的反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天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万元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人参照国家标准(货物类)的80%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不适用)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5分 技术部分:55分 投标报价:4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时(不含5家),最高价和最低价不用于计算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商务评分标准 (5分) | 供货业绩(5分) | 投标人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2套应用于钢铁行业轧钢系统配套的10kV电压等级且容量5MVA及以上SVG成套装置的供货且投运业绩得基础分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1台加1分,最高得5分。 注:投标文件中应附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业绩合同及相关投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附内容应能够体现满足业绩要求的各项信息) | 2.0-5.0 | |
2.2.4 (2) | 技术评分标准(55分) | 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及 合理性(15分) | 设计研发能力强,同类工程设计研发经验丰富,设计科学合理,容量配置及滤波支路设置科学合理,拥有产品相关专利多。 | 10.1-15.0 | |
设计研发能力较强,同类工程设计研发经验较丰富,设计较合理,容量配置及滤波支路设置合理,拥有产品相关专利情况较多。 | 5.1-10.0 | ||||
同类工程设计研发经验一般,设计基本合理,容量配置及滤波支路设置基本合理,拥有产品相关专利情况一般。 | 0-5.0 | ||||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15分) |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好、合理性优,设备布置方案经济合理性强。 | 10.1-15.0 | |||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较好,设备布置方案经济合理性强较好。 | 5.1-10.0 | ||||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一般设备布置方案经济合理性强节能环保情况一般。 | 0-5.0 | ||||
设备配置情况 (15分) | 设备技术性能先进、可靠,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的先进技术,科学实用;整体配置合理,各系统能力相互匹配;关键设备和材料采用质量可靠的产品;主要技术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实用、可靠、成熟和可实施性强 | 10.1-15.0 | |||
设备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的技术实用;整体配置较合理,各系统能力相互匹配;关键设备和材料采用质量较可靠的产品 | 5.1-10.0 | ||||
设备技术性能一般,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的技术一般;整体配置一般;关键设备和材料采用质量一般的产品 | 0-5.0 | ||||
技术经济指标、性能保证指标(5分) | 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性能保证指标优于技术规格书要求 | 2.0-5.0 | |||
技术经济指标一般、性能保证指标基本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 | 0-2.0 | ||||
响应性、完备性 (2分) | 投标文件按要求填写,响应招标文件程度好,组成齐全,内容清晰 | 1.1-2.0 | |||
响应招标文件程度、组成、内容一般 | 0-1.0 | ||||
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3分) | 设备制造周期、质量、性能控制措施齐全,对技术联络、人员派遣、性能测试、验收试车、开箱检验、指导安装调试等工作进度及质保措施在投标文件中有详细描述,且措施完善,有效性好;交货期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2.1-3.0 | |||
设备制造周期、质量、性能控制措施齐全,对技术联络、人员派遣、性能测试、验收试车、开箱检验、指导安装调试等工作进度及质保措施在投标文件中有相关描述,且措施较完善,有效性较好;交货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1.1-2.0 | ||||
设备制造周期、质量、性能控制措施齐全,对技术联络、人员派遣、性能测试、验收试车、开箱检验、指导安装调试等工作进度及质保措施在投标文件中有描述,措施及有效性一般;交货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0-1.0 | ||||
2.2.4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0分) | 投标报价 (40分)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35分;以此为基础,评标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一个百分点减0.1分,最多减5分;评标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低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5分; (按插入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注: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本项目合同以所列专用条款进行签署)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价格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 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 包装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 开箱检验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买方 设备采购项目设备成套供货等事宜进行了详细会谈,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共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
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其中包括本合同及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有关“合同项目”的生产纲领及技术条件详见技术附件(本技术附件由附件1至附件 组成)。
1.2卖方供应范围
1.2.1 技术及成套设备设计范围、成套设备供货范围详见技术附件。
1.2.2 技术总成
卖方对其供应范围内设备的质量、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对“合同项目”中设备承担技术总成,并对整体功能、运行承担技术总成责任,最终负责 使“合同项目”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
1.3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应对提交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按进度要求交付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详见技术附件。
1.4 属买方独立供货部分,买方承担质量和交货进度的责任。
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有关内容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1.5.1 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合同项目”的施工、安装、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生产操作、设备维修等方面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
1.5.2 卖方提供的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按技术附件执行。
1.6 卖方确认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是先进、可靠、完整而实用的。
1.7 卖方确认,本合同技术附件所列的设备,为本合同范围内符合“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转、能满足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需的全部设备。设备的检验与标准要求见技术附件。
1.8 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性能测试合格后12个月。
本工程的合同设备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新增设备的交货期为合同签订生效120日历天内运抵买方指定地点。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技术附件的工程建设总进度表组织设计、设备供应(详见技术附件)。
当买方认为需要延长交货期、工期时,工期、交货期相应延长,卖方应根据买方书面通知的交货时间交货 。
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所规定提供本“合同项目”的供货范围的设计及设备费、现场服务费、技术指导费、培训费、税费等所有费用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万元 (大写: 万元整)。上述价格除本合同明确不在卖方范围内的内容外,应包括实现项目所需的全部设计、设备及执行本合同的全部费用(含运保费、培训费、税费等)。合同价以不含税价为准,当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总额及结算金额做相应调整。
2.2其分项价格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不含税总价(大写) | ||||||
含税总价(大写) |
第三章 付款方式
3.1合同款的支付比例及条件
3.1.1付款方式: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
3.1.2支付比例:
按预付款30%、设备发货款30%、性能测试合格付款30%、设备质量保证款10%共四阶段支付。
3.1.3 支付条件:
1) 预付款的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中30%的预付款。
2) 设备发货款的支付:全部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经双方确认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发货款。
3) 全部设备到货及图纸资料交付,卖方指导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性能测试且提供合格全额发票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
4) 设备质量保证款:
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自设备现场试验合格、送电试运行(168小时)正常后开始计算12个月。设备质量保证期最长不超过最后一批在线主要设备(不含备件)交货之日起十八个月。设备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45天内支付卖方。
第四章交货和交货条件
A部分:“设备”的交货
4.1 属卖方供货范围的设备交货进度应满足本合同技术附件的项目建设总进度,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买方仓库或现场的时间(卖方应充分尊重买方提出的设备交货时间调整)。
设备的交货方式卖方应征得买方的确认。
4.2本合同卖方所供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运输及保险。
4.2.1交货卡(火)车目的地:买方工程现场(或库场),车板交货。
4.2.2本合同货物交付后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3 卖方在所供货物交货20天前将设备装箱计划传真给买方,该装箱计划应以套为单位,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净重、毛重、大约总体积、制造厂名称及所在地、预计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危险品的品名等。如买方在收到此传真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意见,则此计划被认为确认。如果买方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4对超大、超重设备(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四十公吨,超过此限度的称超重件。外形尺寸的限度为长10米、或宽3米、或高3米,超过此限度的称超大件。)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超重件和超大件的外形图及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式二份。卖方应在设备发货前20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作好设备接运的准备。
如果买方收到上述初步交货计划10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建议,此计划将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
如买方提出反对意见或建议,双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就此进行讨论,在达成书面协议后,即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
卖方在货物发货之日5天前将实际的装箱清单(按买方的要求填写)传真给买方。
4.5对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蓄能器等),卖方在设备交付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4.6卖方交付设备时,应一次交清4.3 条所确定的每项所包含的内容。如有漏交部分,则按4.7条卖方责任规定处理。
4.7凡属卖方责任而需重新补供、更换货物时,卖方必须在“合同项目”现场交货。所发生的设备费及运保费等有关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B部分:“技术资料”的交付
4.8设计的“技术资料”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4.9设备(技术和业务)资料的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4.10卖方交付买方的“技术资料”,由卖方按买方指定的收件人交付。
4.11 “技术资料”交给买方指定的收件人后,买方的签收日为实际交付日。
4.12 如果买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有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应尽早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天内补供给买方。
4.13 买方在收到每批“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及相应的二份详细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清单签字退回卖方。
4.14 卖方代表应定期向买方通报“技术资料”交付情况。
4.15 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后(技术附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卖方应将根据合同技术附件的已交付的“技术资料”总目录和《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各一式二份提交买方。买方在收到该清单及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经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签字后退回卖方,作为全部“技术资料”的交接证明。但是《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签署后,根据已交付材料的数量和深度的实际情况,卖方仍有义务按买方的合理要求及技术附件的规定补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或空运和多次及安全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类别、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防放射性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如采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内也应用木箱包装适合多次安全搬运、装卸。货物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后,买方按卖方事先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如实际储存条件不允许按照卖方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确定合理的储存方案。
5.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装箱单序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品备件、易损件和特殊工器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品备件”、“易损件”或“特殊工器具”字样。
5.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退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5)收货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仓库
(6)按技术附件规定的“设备”名称、箱号及设备编号
(7)箱号/件数
(8)毛重/净重(公斤)
(9)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10)货物类别(如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表等)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中文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标记图案。对有盘面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设备需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明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凡重量为三公吨或超过三公吨的货物,除上述标记外,还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标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5.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5.3的有关内容。
5.5安装、试车用特殊工器具、材料、消耗件、油漆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均需同设备分开,并按种类分别包装,分别装箱。
5.6对电气设备及仪表应该和机械设备分开包装,对已组装的或部分组装的电气设备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在箱外注明。不同合同号、不同机组的设备不得混装在一个箱内。
5.7每批货物应有下列单据和文件(解体分箱包装设备的下列(4)、(5)资料可按每台设备为单位提供):
(1)装箱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附在每件包装箱外面);装箱单内容应包括:合同号、箱号、设备编号、名称、数量、图号、解体部件图位号、重量、尺寸;
(2)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3)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一式二份;
(4)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空运转调整、操作和维修)一式二份。
(5)设备装配图(包括:详细总装配图、部件装配图、接线图、管线图)一式二份。
第(4)、(5)项资料如来不及随设备提供,则可按技术附件规定的时间交付。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和文件按机组妥善包装集中放在单独的资料专用箱内,该资料专用箱应放在第一个货物包装箱内随该批货物一同发运。
5.8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的装订和内包装:
文字资料:装订成册或夹装
蓝图:设备图纸应以设备编号为单位,配套折叠成A4尺寸提供,每套图纸必须附有图纸目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号、数量、规格、设备编号等。图纸应按目录所列顺序依次自上而下叠放,无图纸或文字面朝上,右下45度大折角,露出标题栏。
电子版图纸资料:U盘
5.9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易于搬运、防潮和防湿的妥善包装,每个包装箱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KG,外包装上应用不退色涂料醒目标示:“技术资料”字样并以中文注明以下内容: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内容见5.3
(5)收件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仓库
(6)重量:
(7)箱号/件数
5.10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防护措施不够造成的承运人拒运、货物损坏或丢失,根据本合同4.6条、4.7条卖方责任条款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齐或赔偿。由于买方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丢失,由买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6.1为使本“合同项目”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1至附件 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同时,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设计分工表的分工进行设计。
6.2 卖方在交付“基本设计”以后,应向买方设计审查组进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买卖双方经过认真讨论并协商一致后,应签署“基本设计”审查确认书(或审查会议纪要),该确认书即作为买卖双方进行“详细设计”的依据,此时的确认书并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最终质量保证的责任,确认书的签署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
6.3卖方在交付“详细设计”后,卖方应向买方进行技术交底。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详细设计”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卖方作出修改。
6.4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对卖方的设备设计进行设计审查和设计联络,详见技术附件。
6.5卖方应从“基本设计”到“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为止的时间内自费派遣称职的设计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解释卖方的设计及处理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如需要时,负责对资料和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该设计人员的人数、时间和具体事宜可根据当时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6.6 为了讨论和澄清有关设计中重大的技术问题,或是因买方的要求,或是卖方认为必要时,卖方可自费派遣代表到“合同项目”的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6.7 如果在卖方设计中发现内容遗漏或错误,卖方应在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6.7.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买方提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设计和技术上的问题(包括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卖方需及时给予答复,并向买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如卖方就买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纸提出询问时,买方亦应及时答复。
6.7.2 买卖双方在适当时机任命设计联络代表各一人,负责双方设计问题意见的交换。
6.8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技术资料”所使用的文字,度量衡制以及份数规定如下:
6.8.1 技术资料用的文字为中文。在图纸和底图有文字注解时须留出加注中文的适当空位。设备维护使用说明书应用中文(引进设备资料由买方另行委托、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译成中文),但现场指导专家书面指导、工作日志或会谈纪要等可用中文。
6.8.2 度量衡制:法定计量单位。
6.8.3 份数:按技术附件的规定。
6.9 所有“技术资料”都要清晰无误,白底黑字黑线(除蓝图外),能长期保存,纸质良好,凡图纸修改(包括卖方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所作的修改)都应有修改通知单和相应的修改图并提供修改后的图纸目录,修改图应作修改标记,从第一次修改开始连续递增。(电子版本应同步更新).
6.10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由买方提供给卖方进行工程设计的技术资料为一式二份,图纸一式二份,光盘一份。该技术资料应清晰无误,全部用中文。
第七章标准与检验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技术附件执行,涂漆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执行。
7.2 凡属卖方提供的“设备”出厂前应进行检验、试验或试运转,卖方交付的“设备”须提交由制造厂出具的、有制造出厂日期并经卖方签署的质量合格证和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进行视察和出厂前的检验。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供设备制造进度表一式二份。卖方在所需检验的设备交货前2个月提交设备检查要领书(或检验大纲)一式五份给买方。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15天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检验,如决定参加,则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检验事宜。买方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本合同其他设备的检验、查看设备制造档案、参加卖方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在出厂前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采取措施排除缺陷,以保证产品出厂质量。
7.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本“合同项目”现场后买方进行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九章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保证责任。
7.6卖方应为买方检验人员提供“设备”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检验前一周提供)、实验室设备、检验用工具、仪器材料等。
7.7 如买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或买方通知卖方不参加上述检验时,卖方有权自行检验,但应将检验结果提交买方。
7.8 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项目”现场(包括库场)进行,正常情况下货到2天内开箱,卖方应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参加买方开箱检验工作。2天内未开箱,买方应在检验前3天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损坏、短缺,型号规格、质量以及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和不符合7.1条、不符合技术附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开箱检验问题处理协议书”。如属卖方责任,此“协议书”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供的有效索赔证明。
7.9如卖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开箱检验或卖方通知买方不参加开箱检验时, 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卖方认可买方的检验结果,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买方通知卖方,卖方应立即派人到买方现场对问题进行处理。
7.10卖方接到上述索赔证明或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若卖方对索赔要求有异议, 应在两周内提出复议。若属卖方责任,应立即无偿更换、补发短缺部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7.11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2当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设备”有质量疑问时,经双方协商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材质、性能、容量等的品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如属卖方责任,应由卖方负责无偿更换、补供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及检验费用。
7.13上述检验并不解除卖方对本合同第八章、第九章和技术附件所承担的责任。
7.14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按本合同第7.1条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仍不完整,卖方应及时进行补供。否则,买方有权按国家行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其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7.15于涉及到人身、财产、环保方面的“设备”,以及特殊装置,如压力容器设备、消防设备、防爆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等按技术附件的各项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7.16 卖方的供货设备按技术附件要求供货。
7.17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8.1定义:
“安装”系指“合同项目”全部设备的装配、安装、调整和无负荷试车。
“无负荷试车”即冷试车,系指机器、设备安装后单机空运转及根据技术和工艺上的要求的联动空运转。
“热负荷试车”即热试车,系指在负荷的状态下,对所有设备进行调整和对“合同项目”各生产机组、辅助机组和其它机组进行的试生产和使用。
“考核验收”系指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为验证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进行的技术考核,在“合同项目”已稳定地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达标后,由买方进行验收。
8.2“合同项目”的建设总进度表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买卖双方应密切配合,以保证“合同项目”顺利实施。
8.3根据本合同技术附件,安装开始前二个月,买卖双方各指定现场总代表一名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决定“安装”、“热负荷试车”各阶段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安排,但无权修改本合同。
8.4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热负荷试车”,卖方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及时处理“安装”和“热负荷试车”(包括验收考核)全过程中的设备问题和技术问题,并对设备性能和技术附件规定的考核指标负责。
有关卖方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派遣的事项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8.5在“安装”开始前2个月,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进行设备安装交底,介绍施工、安装和试车的方法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施工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对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确认。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6在“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的过程中,由于卖方“技术资料”有误和/或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而造成买方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卖方负担消除缺陷或更正错误而产生的费用,并且按6.7条款处理。如由于买方未能按卖方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卖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进行修理或补供,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需要修改设计时,或买方要求修改设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在不影响施工总进度、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和有关保证指标的前提下修改设计,以适应施工要求,但必须有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卖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8.8本“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经检验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可以对“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空运转。如无负荷试车结果符合本合同及技术附件试运转要求的有关规定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在空运转完毕后十天内签署“合同项目”的“安装”完工证明。有关安装遗留的次要问题,需经双方现场总代表确认,并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具体措施和日期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影响签署证明文件。
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项目”“安装”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在“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卖方设计和制造不当而造成的设备缺陷所承担的责任。
8.98.7条规定的“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工证明签署后,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商定“合同项目”“热负荷试车”的开始日期。“热负荷试车”的期限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方式确定,首次投料生产日为“热负荷试车”的起始日期。
8.10 “热负荷试车”过程中双方共同进行详细记录,记录每台设备在热负荷试车中的运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全线各设备功能的匹配情况及产品的产量、质量,进行“热负荷试车”总评价,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热负荷试车”合格,具备“验收考核”的条件。
8.11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进行设备性能和产品品种、产量、质量的“验收考核”。当“合同项目”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总代表商定首次“验收考核”开始日期,“验收考核”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条件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要求,在卖方技术人员配合下,对“考核验收”的各项保证指标进行鉴定和考核。如果买方对卖方提出的具体方法和条件有不同意见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8.12为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买方应配备熟练的安装、维修、生产操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原材料及有关的动力、介质等。在此期间,卖方应提供本合同价格范围内所需的一切调试备件。
8.13 “验收考核”在“合同项目”热负荷运转条件下已经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全部指标,并能稳定地、连续地操作,双方现场总代表签署“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证明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作为本“合同项目”的验收凭证。
8.14如因卖方原因致使“验收考核”未能通过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修改。其后应重新按照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尽快再次验收考核,当需将“设备”运出“合同项目”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保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交货。
8.15在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而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15.1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时,应按本合同9.6条的规定办理。并且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达到保证值后双方应签署有关“验收考核”记录。改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15.2如属买方、卖方双方共同责任未能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8.16由于买方原因,使“验收考核”工作不能按预计日期开始或开始后不能正常进行时,经双方协商,可将“验收考核”相应推迟或延长。
8.17按本合同及技术附件规定的“合同项目”的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应负的保证责任。
8.18在“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正常生产的全过程中,卖方应自费派遣高层或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双方举行的不定期的“双边协调会”,以协调和妥善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双边关系,使双方充分合作,共同努力,将“合同项目”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总进度建成。会议的地点在买方现场。
8.19进行现场服务,卖方委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具备资质,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及各项制度。买方应为卖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九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9.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是签订合同时,国内类似工厂中较先进的技术;“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生产工艺,安全的要求以及长期生产的需要,并符合本合同的技术附件的规定;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项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技术附件的规定,使“合同项目”能长期、安全、稳定地正常运转,生产出符合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产量、品种和质量的产品。
9.2卖方保证“合同项目”在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前,能够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在“考核验收”后,买方按卖方提供的技术及技术资料进行运行,结合自己积累的生产经验,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可以达到设计产量。
9.3在本“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立即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交货。消除缺陷的费用、运保费、更换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双方在履行本条义务时,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本“合同项目”的建设总进度。
9.4卖方对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如下:
性能测试合格日起十二个月到期,即被认为是“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满日期。
“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满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买方出具《“合同项目” 质量保证期满确认书》一式三份。
9.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缺陷或在运转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任何问题,或卖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及技术附件有关规定时,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双方共同确认缺陷和问题的责任及解决的办法。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交货。消除缺陷的货款、运保费、更换费和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但上述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项目”的正常生产为原则。上述处理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更换的设备质量保证期从修理、更换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6 “验收考核”按照合同技术附件执行。
卖方所供设备达不到技术附件规定的参数,每项性能测试最多给予三次测试机会,仍达不到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根据技术附件罚款的标准进行考核,最高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从合同款中减扣。但以上处罚并不免除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的责任。
9.7卖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因卖方原因,每逾期一周按迟交设备金额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同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8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索赔通知最迟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发出。
9.9在“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满以后,卖方应对买方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当“合同项目”的生产遇到紧急异常情况时,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在48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给予迅速而有效的支持。如有必要,双方协商解决有关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9.10 如果买方预付款推迟支付,工期相应延长。
9.11 如卖方供货的主要设备在修理、更换后仍然无法满足本合同及技术附件约定的买方要求或严重影响合同项目的生产,通知卖方以后,买方有权对相应的设备另行采购,卖方应赔偿买方另行采购设备的费用。
第十章 侵权与保密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文件、技术资料、诀窍等的知识产权归卖方享有。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书面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责任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和资料中有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卖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卖方对所提供的设备、服务、技术及技术文件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满足技术附件的技术要求和合同目的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侵权指控。如果第三方向买方提出卖方所供设备、资料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主张,均由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第三方合法的侵权指控、索赔以及停止侵权等主张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买方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卖方提供的合同项目下的设备及软件进行改进、升级用于本项目生产目的,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
双方理解本合同技术附件的保密要求,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提供或采用其它方式将本合同任何一部分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诀窍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定义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买方和卖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 天灾;
(2) 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 叛乱、动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 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 暴乱、动乱或骚乱,但仅局限在买方、卖方或其分包人雇员中间的这类情况除外。
11.2 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
若因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而不能履行合同,买方与卖方均不应被视为违约或毁约。
11.3 卖方的责任
如果卖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卖方就应立即通知买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卖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包括其他合适的履约方法)通知买方,但是,未经买方代表同意,卖方不得将上述建议付诸实施.
11.4 买方的责任
如果买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买方就应立即通知卖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买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通知卖方,以期能完成本工程并使买方和卖方都能少增加费用。
11.5 索赔
如一方因双方均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不能向其提出索赔要求。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11.6 选择性终止合同、付款及免除履约义务
不管工期是否延长,如果发生了某种不可抗力事故而且其持续时间达120天,那么,买方或卖方就可给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将在发出28天后生效。若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在所规定的28天这一期限结束时仍在继续,则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损失事宜。
第十二章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增值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设备费用 万元,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相应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第十三章诉讼
13.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力通过共同协商友好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其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生效书面通知后生效,双方即可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14.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买方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完合同总价,合同即告终止。终止日为卖方收到买方的最后一笔款项的日期。
14.3 本合同期满时,第十章知识产权条款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
14.4 本合同正文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技术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4.5 本合同技术附件1 至附件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合同技术附件内容与合同正文发生抵触时,以合同正文为准。
14.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 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4.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本合同及技术附件内容必须妥为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漏给第三者。
14.9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4.10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章法定地址
15.1本合同买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买方(盖章):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通讯地址:石家庄和平东路363号
电话:
邮箱: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西大街支行
账号:13001615208050501029
邮编: 050031
15.2本合同卖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卖方: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年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注:为了准确描述某一配套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中可能引用(或推荐使用)某一配套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该品牌、型号不作为投标的唯一或指定产品,但投标配套设备(材料)须满足或相当于引用配套设备(材料)性能参数、质量和使用功能。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轧钢(中棒线及高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采购
技术规格书
目录
1.1概述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大棒线及小棒线)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SVG成套装置分别设置在轧钢大棒线35kv区域变电站和小棒线35kv区域变电站的10kV I段母线上,每站1套,共2套。它提出了每套装置本体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试验和供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1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规范书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设备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要求投标产品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1.2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设计要求及设备参数进行上述各系统的设计、制造、现场调试。包括SVG、监控系统、低压配电系统、SVG系统参数和状态上传等在内的控制设备及技术由投标人完成,同时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还包含培训、安装指导和调试。设备中包含相关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
1.1.3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文件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如有异议,无论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文件中以“对技术文件的意见和同技术文件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4本技术规格书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技术规格书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确定。
1.2技术标准
投标方应在投标技术文件中给出标的设备所采用的最新版本的GB国家标准、DL电力行业标准、IEC标准、国际单位制(SI)的清单,包括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或相应的IEC标准:
DL/T672-1999《变电所电压无功调节控制装置订货技术条件》
DL/T597-1996《低压无功补偿控制器订货技术条件》
GB/T 11920-2008 《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设备及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1207-2006《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SD 325-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DL/T 840-2003 《高压并联电容器使用技术条件》
GB 50227-2008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311.2-2002 《绝缘配合 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
GB 311.3-2007 《绝缘配合 第3部分:高压直流换流站绝缘配合程序》
GB/T 311.6-2005 《高电压测量标准空气间隙》
GB/T 11024.2-2001《标称电压1k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 第2部分:耐久性试验》
JB/T 8170-1995《并联电容器用内部熔丝和内部过压力隔离器》
GB 50227-2008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T 11024.1-2001 《标称电压1kV以上交流 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漆 第1部分:总则 性能、试验和定额 安全要求 安装和运行导则》
JB7111-1993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DL/T 604-2009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JB/T 5346-1998《串联电抗器》
GB 1985-2004《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DL/T 653-2009 《高压并联电容器用放电线圈使用技术条件》
DL/T 462-1992《高压并联电容器用串联电抗器订货技术条件》
GB/T 15166.4-2008 《高压交流熔断器 第4部分:并联电容器外保护用熔断器》
DL/T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GB/T 11032-2000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T 11024.1-2001《放电器》
GB2900《电工名词术语》
GB/T 311.2-2002 《绝缘配合 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
GB 5582《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
GB/T 11022-1999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
GB1985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GB 2536《变压器油》
GB 5273-1985 《变压器、高压电器和套管的接线端子》
GB/T 775.1-2006 《绝缘子试验方法 第1部分:一般试验方法》
GB/T 775.2-2003 《绝缘子试验方法 第2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GB/T 775.3-2006 《绝缘子试验方法 第3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GB/T 4109-2008《交流电压高于1000V的绝缘套管》
GB 1094.1-1996《电力变压器第一部分总则》
GB 1094.2-1996《电力变压器第二部分温升》
GB 1094.3-2003《电力变压器 第3部分: 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
GB 1094.5-2008《电力变压器 第5部分:承受短路的能力》
GB/T 6451-2008《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JB/T 10088-2004 《6kV~500kV级电力变压器声级》
DL/T 574-2010 《变压器分接开关运行维修导则》
GB/T 13499-2002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
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GB 12326-2008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 14598.3-1993《电气继电器 第五部分:电气继电器的绝缘试验》
DL/T 677-2009《发电厂在线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Q/RX 220-09 包装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国家电网公司其它有关的现行标准。
以上标准应执行最新版本,当上述标准与现行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
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纹、管螺纹、螺栓夹及螺母均应遵守国家标准。
对于采用引进技术产品的设备,在采用上述标准的同时,还应采用国外有关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
1.3使用条件
1.3.1电源条件:
系统额定电压:10kV
系统额定频率:50Hz
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小电流接地
10kV系统短路电流:31.5kA
1.3.2环境条件
气象水寒冷干燥少雨雪。
井陉矿区多年常规气象参数如下:
(1)气温:多年平均气温:12.8℃
一月平均气温:-2.1℃
七月平均气温:25.9℃
极端最低气温:-18.4℃
极端最高气温:38.6℃
(2)气压:多年平均气压:977.4hPa
夏季平均气压:989.3 hPa
冬季平均气压:1011.2 hPa
(3)风向:常年主导风向SW风(9.47%)
夏季主导风向:E风(9.35%)
冬季主导风向:SW风(11.77%)
(4)风速:截止2012年,前4年平均风速:2.0m/s
最大风速:15m/s
(5)降水:日最大降水量:161.8mm
年平均降水量:543.4mm
(6)日照:年日照时间数:2593.2小时
无霜期:194天
(7)湿度:年平均相对湿度:59%
(8)冻土:最大冻土深度:0.49m
(9)积雪:最大积雪深度:0.21m
(10)地震加速度为0.10g,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11)海拔高度: 334.5m
(12)是否有盐雾:无盐雾
(13)污秽等级:e 级
(14)安装地点:户内
1.3.3、 工程概况
轧钢
大棒线42万吨,规格φ80~φ260 mm;具有35万吨/年开坯能力。
中棒线70万吨,产品规格φ40~φ120mm;
小棒线55万吨,产品规格φ13~φ60 mm;
高线25万吨,产品规格φ5~φ25 mm;
建设一个综合精整热处理车间。
配套建设的公辅设施
棒线在轧制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谐波电流注入电力系统,引起系统电压畸变,对其它用电负荷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功率因数较低,所需无功功率较大,应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以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1.4、电气系统概况
厂区建设1座220kV总降变电站,7座35kV区域变电所。
35kV系统和10kV系统为单母线分段接线,正常时分段断路器断开运行,系统中性点均采用小电流接地接地方式。
0.4/0.23kV系统采用直接接地 (TN-C-S系统)。
其中大棒线35KV变电站配置40MVA主变两台,满足单台主变容量可满足本站全部负荷运行需要,可采取一主一备或解列运行两种运行方式。
小棒线35KV变电站配置31.5MVA主变两台,满足单台主变容量可满足本站全部负荷运行需要,可采取一主一备或解列运行两种运行方式。
详见附图
二、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括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2套,一套安装于轧钢大棒线35KV变电站10kV I段母线,另一套安装在轧钢小棒线35KV变电站10kV I段母线。范围包括2套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的设计、制造、系统集成、试验、检验、包装、运输、安装指导、现场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技术文件及图纸等。
2套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的参考容量为5M SVG+5M FC;此容量仅为初步估算,实际配置容量及FC支路配置需投标方根据招标方提供的系统及负荷参数并结合工程经验进行方案设计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并需招标方确认。
本工程因暂时未收到传动系统的详细资料,请各投标厂家根据相关工程经验估算谐波发生量。
2.1双方分界点
2.1.1一次分界点
SVG启动装置及滤波电容器组的隔离开关进线端,进线端以上电缆和附件由招标方负责提供,进线端以下SVG设备和设备间的连接导线等电气材料由投标方提供。
2.1.2二次分界点
投标方方所提供的所有屏、柜的端子排;招标方提供外部到这些端子排、二次端子之间的所有连线(包括控制电缆、光纤),投标方提供这些端子排、二次端子至设备内的所有连线(包括控制电缆、光纤),以及投标方所提供设备之间连接的线缆。
注:起端与终端均在投标方所供同一面屏、柜内的一二次连接线由投标方负责安装,其余所有一二次连接线的安装、敷设及连接部件(包括电缆头、金具、连接母排等)的加工制作均由招标方负责。
三、技术要求1.1 通用技术要求
2套10kV动态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成套装置(SVG)分别安装在轧钢大棒线35KV变电站10kV I段母线和轧钢小棒线35KV变电站10kV I段母线,所提供的SVG容量和根据谐波治理需要配置的FC滤波支路能够实现所在10kV母线无功连续快速调节,同时实现特征次谐波有效治理,保证供电电能质量满足国标的要求。
1.2成套补偿装置技术要求
技术指标:
本工程电能质量考核点为SVG所在变电站10kV母线进线端(需招标方为SVG设备提供考核点处PT、CT测量信号),成套装置应满足无功功率、电压调节、功率因数及谐波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要求在考核点处达到以下技术指标:
输出容量
成套装置以10kV侧母线无功功率,电压作为控制目标,在额定电压下,10kV系统成套补偿装置可实现0~满容量连续可调。
响应时间
SVG装置可动态跟踪电网电能质量变化,并根据变化情况动态调节无功输出,控制系统响应时间不大于10ms
过载能力
成套装置应具有短时过载能力,输出电流为成套装置额定电流的110%、时间持续3min开始报警。输出电流为成套装置额定电流的120%、时间持续1分钟保护停机。
谐波电压
注入系统公共连接点(P.C.C.点)10kV母线的谐波电压总畸变率、奇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偶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54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的要求。
谐波电流
注入系统公共连接点(P.C.C.点)10kV母线的各次谐波电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54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的要求。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电网公共连接点10kV母线的电压不平衡度≤1.3%,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543 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的要求。
电压波动
在电网公共连接点10kV母线的电压波动d%≤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326-2008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的要求。
功率因数
补偿容量足够的前提下,考核点10kV母线经补偿后其月平均功率因数大于等于0.95,且不过补偿。
SVG装置技术要求
变流功率部分技术参数
采用先进的全控型器件IGBT,装置主回路元件的选用应留有足够的电流、电压裕度。
额定参考容量:大棒变电所±5 Mvar;小棒变电所±5 Mvar 。额定电压:10KV
SVG装置的额定电流:投标方提供
IGBT设备的额定电流:投标方提供
容量调节范围:从额定感性容量到额定容性容量连续可调
冷却方式:晶闸管采用水-风散热器冷却
平均损耗: <0.8%
谐波特性: <3%IN,具备13次及以下的有源滤波功能
柜体颜色:招标方提供
1)该成套装置应采用先进的全控型器件IGBT,其开关频率不低于500Hz。装置主回路元件的选用,应留有足够的电压、电流裕度,元件应有良好的dv/dt,di/dt特性。
2)换流链元件应选用优质infineon eupec、ABB、三菱产品。
3)主电路采用链式串联结构,星型连接,10KV每相由若干个换流链节组成,并采用冗余设计,满足“N-1”的运行要求。
电抗器
系统额定电压: 10kV
电抗率:按滤波支路要求配置。
额定频率:50Hz
偏差不超过-5%~5%。
SVG串联电抗器采用带铁芯电抗器,户内柜式安装。
保护和监控系统
控制屏的外形及组成
控制屏采用柜式结构,柜体选用优质 “三防”产品,抗强电磁干扰能力强,必须有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电磁兼容试验报告。控制系统为以DSP为核心的全数字控制系统,主要由主控机箱、人机界面等几个主要部分组成。各部分实现以下功能:
人机界面:操作与监控系统;
主控机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的全数字化控制器,由各功能板卡组成。
主控制器的基本功能
成套装置控制系统应可根据系统电压/无功的变化情况,实现脉冲发生和分配功能,自动调节装置无功输出;成套装置具有供值班员使用的参数设置功能,所有设置的内容不受停电和干扰信号的影响。
通讯功能
控制器具有和上位机通讯的标准化接口。同时具备与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联网的功能(投标方只负责提供SVG的通讯点表,如需与招标方原有后台组屏,需由招标方协调保护厂家完成)。采用RS485或网线通讯方式,以modbus/104/61850等协议为标准。
显示功能
控制器应采用液晶显示器,具有友好的人机界面。可提供如下功能:
·显示10kV侧的电压、电流、功率因数、无功功率、有功功率;
·显示SVG装置的输出电流;
·显示实时每个功率单元状态,如果功率单元出现故障,相应的指示灯灭,并且对应的指示灯下面提示故障类型;
·显示事件、警告、故障信息;
·显示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等信息实时曲线;
·显示电网电压、电流的谐波含量(选用);
·可根据要求存储历史记录和历史曲线,并可以将历史记录导出Excel文件;
·故障录波功能,故障触发时会自动记录电网电压、电网电流和SVG输出电流的波形,并可以分析波形基波和各次谐波含量;
·显示用户操作记录,可以实现用户管理,用户管理负责使用人操作权限。
保护功能
成套装置采用了综合保护策略,以提高装置可靠性,保护功能如下:
装置的保护:电网供电电压欠压保护、电网供电电压过压保护、SVG系统输出过电流保护、电网供电输入缺相保护、充电接触器故障保护、断路器故障保护、SVG控制器故障保护、充电超时故障保护、风机故障保护等;
功率单元的保护:IGBT驱动保护、功率单元电压过压保护、功率单元短路保护、功率单元电压不平衡保护、功率单元状态故障保护、功率单元状态不一致保护、超温保护、上下行光纤断线保护等。
4.3滤波电容器组部分技术要求
电容器装置通用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绝缘水平
装置的一次电路的各相之间及相与地之间、二次电路与地之间应能承受下表规定的耐受电压。工频耐受电压施加的时间为1min(当需海拔修正时,在技术协议专用部分列出)。
装置额定电压 (kV) | 一次电路 | 二次电路工频耐受电压(方均根值) | |
工频耐受电压 (方均根值) | 冲击耐受电压 (峰值) | ||
10 | 42 | 75 | 3 |
操作过电压耐受
应耐受合闸时可能产生的第一个峰值为2倍施加电压(方均根值),持续时间不大于1/2周期的操作过电压。
温升
对于框架式电容器成套装置,其母线及主电路中各连接处的温升应不超过50K,各电器设备的温升应不超过各自的规定。
耐受短路电流能力
主回路中的电器设备、连接线及机械结构应能耐受短路电流和电容器极间短路放电电流的作用,而不产生热的和机械的损伤及明显的变形。
涌流
装置应能将投入电容器组时产生的涌流限值在电容组额定电流的20倍及以下。
最小电气间隙
户内装置的带电体间、带电体与接地体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相关位置 | 10kV电力系统标称电压 | 二次回路500V以下 |
不同相的裸导体间(mm) | 125 | 4 |
带电裸导体至接地框架(mm) | 125 | 15 |
带电裸导体至板状遮栏(mm) | 155 | 15 |
带电裸导体至网门及网状遮栏(mm) | 225 | 50 |
户外装置的带电体间、带电体与接地体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可按下表推荐的数值选用,并应满足绝缘试验要求。
相关位置 | 10kV 系统标称电压 |
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之间(mm) 网状遮栏向上延伸线距地2.5m处与遮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 | 200 |
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mm)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断口两侧引线带电部分之间 | 200 |
设备运输时,其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mm) 交叉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栅状遮栏至绝缘体和带电部分之间 | 950 |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mm) | 300 |
无遮栏裸导体至地面之间(mm) 无遮栏裸导体至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之间 | 2700 |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mm) 带电部分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边沿部分之间 | 2200 |
放电线圈应与电容器端子并联,在1.5UN以下为线性,最高运行温度下,压力不超过0.1MPa。
放在绝缘(非直接接地)平台上的放电线圈应采用无二次绕组的产品。
滤波电抗器
电抗器采用非导磁不锈钢调节杆、螺母及垫圈;
每(台)相电抗器的形式:干式、空芯、铝导线多股平行绕制并交叉换位,线圈外部由环氧树脂浸透的玻璃纤维包封,有防止紫外线涂层;
调节范围:±5%可调式;
绝缘耐热等级:B级;
冷却方式:自然冷却;
标准:IEC289-1988,GB10229-88;
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可提供同型产品试验报告)
动稳定试验(型式试验)
直流电阻及工程电感测量
品质因数测量
工频耐压试验
冲击耐压试验(型式试验)
温升试验(型式试验)
工程损耗测量
滤波电容器
产品类型:全膜介质、内熔丝、内置放电电阻、双套管、户外型;
电容器的温度系数:α绝对值≤4×10-4/K;
接线形式:Y;
保护方式:开口三角形保护;
电容器的介质损耗:tgδ≤0.0005;
电容器的外壳的耐爆裂能量:≥12kJ;
电容器组架:采用热镀锌型钢、确保框架不变形;
偏差:成组电容器相间误差小于1%(出厂调至此值),每相的电容器与额定值偏差小于1.5%;
电容器过载能力为:1.1倍电容器的额定电压;1.3倍额定电流长期运行。
试验项目
温度系数,电容值及误差测量;
温升(型式试验);
耐压(极间及极对壳);
允许操作过电压倍数(型式试验);
介质损耗角
除上述要求外还满足以下标准:
IEC871-1(1987)《额定电压600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
GB/T11024.1-2001《标准电压1k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
JB/T 7111-1993《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绝缘子要求为防污型;
4.3.5 FC电容器组结构要求
装置包括设备:电容器,滤波电抗器,放电线圈,避雷器,隔离开关,绝缘等。
滤波电抗器置于电容器组电源侧,避雷器一端置于串联电抗器与电容器组之间,另一端与地连接。
装置的结构件应具备通用性与互换性。
电容器至电容器组横联线之间必须采用软连接,不得将电容器的套管直接做支撑使用。
电器和导体选择应符合GB 50227-2008的有关规定要求。
装置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GB 50227-2008的有关规定要求。电容器按层布置,框架应有足够强度和防腐措施。
滤波支路电抗器采用干式空心电抗器,其周围金属构件(含接地线)不得形成环路。
其他性能应满足:GB 50227-2008、GB/T 11024、DL/T 604-2009标准要求。
4.4 阀组冷却系统
4.4.1 水冷却系统的功能
阀组冷却系统用于将晶闸管阀运行中产生的热量带走并将其散发到室外空气中。投标人需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说明阀组与水冷却系统的连接和配合以及控制保护系统与水冷却系统的连接和配合。
4.4.2水冷却系统的一般要求
4.4.2.1 冷却系统应配套提供所有必须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间连接管道、循环泵、风扇、热交换器、过滤器、水处理装置、仪器、电源自投装置等。
4.4.2.2 采用液体冷却的冷却系统应保证在失去电源时,液体不会在冷却系统内发生凝固堵塞。
4.4.2.3 冷却系统应采用去离子闭式循环冷却系统。阀分支管路设计应在不影响其他阀冷却系统正常运行下就能隔离出来。
4.4.2.4 冷却系统的设计应保证不需要解开冷却管路就能更换晶闸管元件。
4.4.2.5 闭式循环系统中的高电阻率冷媒应保持恒定流速通过发热元件。冷却系统应配有净化装置以保证冷媒的高电阻率。
4.4.2.6 闭式循环冷却系统与环境空气间的热交换应在水-空热交换器中完成。
4.4.2.7 冷却系统应配有2台循环泵,一运一备。每台泵容量应能满足冷媒最大流速的要求,任一台泵均可作为工作泵。当一台泵故障时,另一台泵应能自动投入,阀不应闭锁触发。任一泵单元故障不应影响SVC的正常运行。
4.4.2.8 所有阀门、钢支架、泵及管道均应采用不锈钢。
4.4.2.9 每个泵单元应配有独立的冷媒补充箱。
4.4.2.10水-空热交换器至少应带有一只备用风扇。
4.4.2.11冷却系统至少应提供下列特性的监测:
l储液罐液位
l冷媒电阻率
l冷媒进口和出口温度
l冷媒在每个阀分支内流速
4.4.2.12冷却系统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控制保护系统。
保护系统至少应包括下列报警信号:
l泵停运报警
l冷媒低电阻率报警
l储液罐低液位报警
l冷媒流速异常报警
l冷媒超温报警
l风扇停运报警
保护系统至少应包括下列跳闸信号:
l储液罐低液位跳闸
l冷媒流速异常跳闸
l冷媒超温跳闸
5供货范围
设备明细数量
投标商家应提供详细供货内容,列出主要元器件清单。供货清单(投标商应填写详细供货清单)
设备明细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SVG功率柜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2 | SVG控制柜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3 | SVG充电柜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4 | 隔离开关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5 | 放电线圈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6 | 电抗器 | 北京良乡、山东哈大、等同档次产品 | 投标方提供 | ||||
7 | 电容器 | 桂容、合容、锦容、无锡电容器等同档次产品 | 投标方提供 | ||||
8 | 阀组水冷散热系统 | 广州高澜等同档次产品。 | |||||
9 | 辅助材料 | 投标方提供 | 投标方提供 | ||||
10 | …… |
其他元器件选择执行石钢环保搬迁项目----电气通用设备设施选型品牌范围。
备品备件数量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对设备的随机附件提出建议及理由(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并报出详细价格。考虑IGBT技术参数的差异,每套装置均应分别配置技术参数相近的产品作为随机附件。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功率模块 | 投标方提供 | 台 | 2 | 投标方提供 | ||
2 | 滤波电容 | 投标方提供 | 台 | 每种型号1台 | 投标方提供 | ||
3 | …… | ||||||
4 |
专用工具和仪器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对设备安装和维护需要的专用工具及测试仪表提出建议(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并报出详细价格。投标方要提供细化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专用检修工具包 | 套 | 2 | ||||
2 | …… | ||||||
3 | |||||||
6 技术服务
技术文件
一般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投标人提供装置技术资料8套,并加盖公章给招标人,同时提供电子版资料1份。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三个方面。投标人须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人应及时免费提供。
投标人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招标人对图纸的认可并不减轻投标人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投标人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投标人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招标人,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完全相符。
技术文件
投标方在投标时需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以下图纸资料(并附电子版):
设备资料图:设备外型尺寸、总重量、发热量等。
基础资料图:成套装置的布置场地、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要求、环境温湿度要求等。
监控系统的外型尺寸安装图,提供对开关柜设计要求,包括控制、测量、信号继电保护联锁要求。对低压交直流电源、通讯、信号采样需求的说明。
签订合同后,投标方在20天内向招标方提供下列电子版资料1份:
设备电气一、二次设计图:应包括成套装置的详细配置、内部和外部接线图;监控系统的外型尺寸安装图及原理图、柜体端子排图等。
提供继电保护整定数据。
设备供货时提供下列资料4份(另附电子版AUTO CAD一份)。
设备的开箱资料除了所述图纸资料外,还应包括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说明书,部件清单,工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内部安装接线图。
最终图纸应注明供方、需方的订货合同号并有明显最终版标记。
7工作分工
供方的工作范围包括动态无功补偿及成套装置的设计、制造和指导调试、设备投运及测试:
(1)SVG设备参数的确定:根据招标方提供的供电系统及负荷参数,确定SVG的组成及各项参数,确保本项目SVG的技术、安全指标。
(2)SVG的控制、测量、联锁、信号、继电保护设计(包括SVG的主接线图、控制保护原理图、继电保护整定值)。10kV配电系统给本套装置各预留2个真空开关柜控制,该高压柜作为给SVG装置的馈线,SVG装置内部各支路的保护均由投标方在SVG控制保护系统中实现。
(3)提供SVG装置的施工图
包括设备布置图;各设备的外形尺寸、 进出线接口位置、作用在基础上的荷重、地脚和埋件要求、电抗器磁距的范围、设备散发热量、设备防雷接地和消防、通风、照明等安装和配管配线等施工图设计。
(4)安装
投标方负责成套供货设备内部的各项安装材料。
(5)设备调试投运及测试
投标方在设备出厂前,应进行各项试验(详见6),并负责SVG设备的现场调试和参数调整、投入运行,投运后测量各项电能质量指标,提出峻工参数和测试报告。招标方的工作范围包括现场土建、通风、照明及建筑物防雷接地设计以及设备的安装工作;
(6)双方一次交接点: 10kV电源电缆与成套装置的连接处;
(7)双方二次交接点: 供方供货设备的端子。供方向需方提供相应的端子接线图及说明。
四、售后服务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供方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对安装和运行人员免费培训。
卖方承诺在设备开箱、安装、调试、送电阶段派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并承诺在1年质保期内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在保修期内,无论任何部分(包括外协件)属于质量问题而损坏的,供方均应无偿修理或更换;保修期外终身维修,更换设备费用由需方承担。
培训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投标人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投标人提供招标人工程技术人员、运行操作人员的培训,投标人应保证受训的人员应能达到运行和维护手册(规程)的编制以及熟练操作、检修的程度;培训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
7质保期
为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并无异常开始,至满12个月为止或货到现场18个月为止,以先到为准。在此期间投标人应完成对设备质量的全面维护保证,保修期外终身维修,更换设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五、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概述
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采购、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等全过程监督,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本技术协议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和监造
投标人采购的核心电气设备、材料的最终制造商和供应商须经招标人确认;设备招标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参加招标,并书面回复。
招标人根据需要派遣其检验人员到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投标人设备及其分包外购设备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监造者有权到生产合同设备的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信息,并提出监造中发现的问题(如有)。
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收, 投标人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招标人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招标人对货物运到招标人所在地以后有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招标人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招标人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投标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招标人对其进行的检验。
投标人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1个月,通知招标人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安排,招标人将确定对合同设备的那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现场验证,并将在接到投标人关于安装、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20天内通知投标人。然后招标人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投标人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 。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招标人代表有权发表意见, 投标人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 现场验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
若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 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关于不派人员到投标人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招标人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试验
投标人的设备必须已进行过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IEC、IEEE标准规定。
投标人必须对SVG整体设备进行出厂试验。
现场验收试验
成套装置到达现场后,由安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验收试验。试验结果应与产品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结果或其规定值相符,否则应由投标人负责。
该成套装置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进行试验。为了保证提供的设备满足下面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技术规范中的性能,招标人应提供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报告。该成套设备的试验将在设备安装后由投标人在现场完成。招标人建议的任何高于国家标准有关条款的试验标准将被接受,并优先采用。投标人应提出现场调试试验大纲和试验方案,由招标人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型式试验
投标人应能提供证据,证明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在最近3年内已按国标、IEC标准对相同的设备进行过成功的型式试验,并能提出型式试验报告,否则这些设备应按国标、IEC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出厂试验
该成套装置均应在工厂内进行组装出厂试验,出厂试验的技术数据应随产品一起交付招标人。产品在拆装前对关键的连接部位和部件应作好标记。
外观检查;
装置功能与性能试验;
绝缘电阻;
介质强度试验;
冲击电压试验。
现场验收试验
该成套装置到达现场后单体试验,需方按照本技术规范的规定安排第三方现场验收试验。试验结果应与产品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结果或其规定值相符。
外观检查;
功能与性能试验;
绝缘电阻;
介质强度试验;
SVG投运后,须经第三方测试合格,测试环境为轧线满负荷运行、SVC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测试。
六、包装、运输和贮存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确保其不受污损。其包装应符合铁路、公路和海运部门的有关规定。
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在运输过程中尚应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
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Q/RX 220-09),并应标明招标人的订货号和发货号。包装箱内应附带装箱清单,以便双方查验。
各种包装能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变形、受潮和腐蚀。
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
设备运到指定现场后,招标人提供必要的吊装工具,并负责卸货运到安全的仓储区或安装现场。需要仓储的设备需在户内存放或者户外加防雨布,避免电气设备被雨淋。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验收手续完成视为交接完成,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由投标人负责,交接后由招标人负责。
七、附件(另附)(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本次招标不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设备名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若采用电汇方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及基本户开户证明。
如采用银行保函,参考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注:银行自有投标保证金保函固定格式的,可以采用自有固定格式。但应明确包含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金额、有效期、保函条件等满足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要求的相关内容。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分项报价表说明
按照分项报价表内容进行分项报价,合计。如有需分项报价的未列项目,投标人可进行补充。
分项报价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SVG功率柜 | ||||||||
2 | SVG控制柜 | ||||||||
3 | SVG充电柜 | ||||||||
4 | 隔离开关 | ||||||||
5 | 放电线圈 | ||||||||
6 | 滤波电抗器 | ||||||||
7 | 滤波电容器 | ||||||||
8 | 阀组水冷散热系统 | ||||||||
9 | 辅助材料 | ||||||||
10 | …… | ||||||||
随机备品备件 | |||||||||
1 | 功率模块 | 台 | 2 | ||||||
2 | 滤波电容 | 台 | 每种型号1台 | ||||||
3 | …… | ||||||||
4 | |||||||||
专用工具和仪器 | |||||||||
1 | 专用检修工具包 | 套 | 2 | ||||||
2 | …… | ||||||||
合计 |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投标人须知要求 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以及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制造商授权书
致:(招标人)
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设备名称)进行(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签字人签名:
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必须按照如下构成、章节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
第一章:工作范围及服务内容
第二章:设计及管理服务方案
1.设计研发能力及、同类工程设计情况及拥有相关专利情况,项目描述、工艺描述、设计依据及设计说明(含计算过程、参数选择及配置说明)
2.工艺技术方案
3.设备配置
4.技术经济指标
5.性能保证指标
6.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7.组织机构和资源配置
8.管理措施
9.质量控制计划
第三章:技术服务、培训计划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
第五章: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包含后附附件)
投标人须提供的附件如下:
附件1:项目总布局图
附件2:辅助设施布置图
附件3:设备清单
附件4:图纸提交进度表
附件5:其它
九、技术支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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