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前端设备及通讯光缆维护项目购买计划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前端设备及通讯光缆维护项目购买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本级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昆财非税〔2018〕170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昆财行〔2019〕1号)的有关要求,我队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前端设备及通讯光缆维护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编制购买计划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前端设备及通讯光缆维护(目录名称及编码:政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E1701)
(二)项目内容: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辖主城区(含呈贡新城区)的道路监控、电子警察、网络设备、通信光缆、通讯管道及中心系统软硬件设备,以及支队机关大楼、直属各大队内部安保监控系统的巡检、维修、维护与升级。道路前端监控1469套、电子警察1450套、网络交换设备1500套、 通信光缆800芯公里、路口交换机756台、汇聚交换机58台、视频存储录像机187台、中心后台服务器 52套、存储设备120套、软件系统3套,以及支队办公区域监控设备580套,拾音设备140套。承担部分设备借用民用电路供电所产生的电费。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
二、购买主体
单位名称: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三、主要内容
(一)巡检服务。负责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辖区范围内全部道路监控及电子警察设备、设施的巡检维护工作。巡检维护分为前端设备、设施巡检维护,通讯光缆和后台系统设备、软件应用部分的巡检维护。
(二)维护、维修服务。日常对设备、通讯光缆进行管养维护、对发现故障的设备、光缆即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提供视频资料刻录服务,固定人员对招标人需求的视频资料进行刻录保存及归档。
(三)特殊事件服务。采购方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供应商需按采购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员配合采购方完成任务。
(四)服务参数。详见附件《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前端设备及通讯光缆维护项目服务参数明细表》。
注: 1、每项投标报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基准单价的10%;
2、更换的设备需提供产品合格证,以便监理查验。
四、预算资金
(一)项目资金:800万元。
(二)资金来源:2019年部门预算“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前端设备及通讯光缆维护”项目资金。
五、承接标准
1.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团队;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须具备采购人现拥有设备的维修维护能力;
3.供应商在过去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供应商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合同被解除情况;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六、目标要求
(一)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
1.1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需出具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和在本公司6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社保局开具)。不能出具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相关人员资料由采购方保存备案。
1.2服务人员由服务供应商自行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且需通过采购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维修、维护技术人员不得无故更换。
1.3维修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及佩带《维护服务证》;
1.4供应商应当为维修工作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服务人员应当带齐必要的维修工具及设备、材料以便维修排除设备故障和清洁除尘;
项目 | 配备人员 | 备注 |
项目经理 | 1人 | |
巡检维护人员 | 6人 | 2人到采购方指定地点配合巡检及接报修分配 |
维护、维修技术人员 | 6人 | 配备至少三辆汽车、一辆台车 |
2.前端设备服务要求
2.1前端设备巡检维护服务
(1)每日10时前通过系统平台对前端设备的视频、图片、录像及设备时钟进行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2)每月对监控摄像机、电子警察抓拍设备、补光设备、网络设备、机箱、电源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上报并排除修复;
(3)巡检时应当对各类设备及镜头、补光灯、机箱内外等进行除尘清洁工作,检查调整线路连接以符合连接规范;
(4)详细记录巡检维护内容并制作台帐,记录内容应当包含下述内容:巡检时间(时间应精确到分钟)、巡检地点、所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巡检人员、巡检情况及故障排除、清洁除尘等工作内容;
(5)在对本项目进行第一次前端设备巡检维护时,应当对所有设备进行拍照、归类、编号,整理后建立图文档案,如设备因维修等发生变动的应于当月补拍照片置换图文档案;
(6)每周二以前将上周巡检记录提交采购方;次月7日以前提交上月全部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由采购方审核;
(7)前端设备巡检维护服务人员应当向采购方进行人员信息备案。服务人员由服务供应商自行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且需通过采购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8)前端维护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及佩带《维护服务证》;
(9)供应商应当为前端巡检工作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服务人员应当带齐必要的维修工具及设备、材料以便巡检时对设备、机箱内外除尘清洁、检查线路接线规范、机箱门锁检查及上保护油排除设备故障和清洁除尘。
(10)检查机箱或汇集点机箱门、锁如有损坏负责更换。
2.2前端设备故障维修服务
2.2.1巡检发现设备隐患和故障时即时报告采购方,并在1小时内上报最经济的维修解决计划和方案,经采购方批准后,按下列故障维修服务要求进行服务:
(1)供应商应当详细记录维修内容并制作台帐,记录内容应当包含下述内容:接报时间、到达时间、维修时间(时间应精确到分钟)、维修地点、维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维修数量、维修配件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维修人员等。
次月7日以前提交上月全部维修记录、维修结算及更新台账由采购方审核。
(2)供应商应当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维修人员应当配置具有符合采购方要求的操作系统及具备GPS功能的智能移动电话,且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以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按照采购方要求立即响应,快速抢修,并及时反馈。
a.维修人员接故障报修后60分钟以内到达维修现场;
b.特殊原因:遇气候恶劣、维修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达到路口,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采购方,请求采购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维修响应时间做调整。
(3)供应商在开展设备巡检和维护工作中要注意安全,并保障维护和巡检过程中人员及第三者生命财产安全,如发生意外或事故均由供应商自行承当相应责任和赔偿。
2.2.2故障修复时间:前端机箱内设备故障修复时间:1小时/点位以内完成修复;需台车作业故障3小时/点位内完成修复。
2.2.3维修工具及备品、备件
(1)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充足,适合的维修设备、工具及材料,并需要对设备、工具进行良好的保养;
(2)供应商应当配备前端、后台及网络通讯设备维护总数的5%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维修及时。
3.中心后台支撑系统服务要求
3.1中心后台支撑系统巡检维护服务
(1)每日对支持道路监控及电子警察运行的后台设备系统及软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修复;
(2)巡检时应当通过后台软件对每一套道路监控及电子警察设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调整图像效果、抓拍方案、设备云台控制等方面;
(3)每周二以前将上周巡检记录提交采购方;次月7日以前提交上月全部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由采购方审核;
(4)后台设备、软件巡检维护服务人员应当向采购方进行人员信息备案,并指派专人开展设备及系统巡检工作。服务人员由服务供应商自行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且需通过采购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2中心后台系统维护维修服务
中心后台系统故障是指中心机房里的服务器、存储设备、核心交换机、电源、应用程序等的故障。
(1)供应商应当详细记录维修内容并制作台帐,记录内容应当包含下述内容:接报时间、到达时间、维修时间(时间应精确到分钟)、维修地点、维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维修数量、维修配件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维修人员等。
次月7日以前提交上月全部维修记录、维修结算及更新台账由采购方审核。
(2)供应商应当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维修人员应当配置具有符合采购方要求的操作系统及具备GPS功能的智能移动电话,且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以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按照采购方要求立即响应,快速抢修,并及时反馈。
(3)根据招标方业务发展的需求,对中心后台系统软件部分进行升级、修改、安装、调试和部署。
(4)供应商在开展设备巡检和维护工作中要注意安全,并保障维护和巡检过程中人员及第三者生命财产安全,如发生意外或事故均由供应商自行承当相应责任和赔偿。
(5)中标方需要配备相应运维管理软件,并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按招标方需求,对软件进行升级完善。
3.3 故障维修时间
(1)接到报修60分钟内到达维修现场,判断系统故障原因;
(2)根据系统故障原因,在60分钟类给出维修方案;
(3)一般故障:指由于网络、服务器终端等硬件设备引发的故障等,1小时内解决;
(4)次要故障:指由于软、硬件故障,或单一数据丢失,引发的系统故障及设备故障等,4小时内解决;
(5)严重故障:指由于交换机、光纤损坏、主服务器数据丢失、备份硬盘损坏、局部网络不通,局部软件和硬件发送故障造成网络瘫痪等,12小时内解决。
(6)特殊问题,维修复杂的故障,及时提出维修方案报采购方,经采购方同意可适当延长修复时间。
3.4维修工具及备件、技术储备人员
(1)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充足,适合的维修设备、工具及材料,并需要对设备、工具进行良好的保养;
(2)供应商应当配备不少于机房各类设备维护总数的5%的备件,以保证维修及时。
(3)如遇重大系统故障,供应商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实施处理,保障24小时内排除系统故障或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及时限。
(4)供应商应当为维护人员配备随身影、像摄录设备,所有设备供应商按照采购方要求自行采购。
4.通讯设备服务要求
4.1通信线路及管网巡检维护服务
(1)每月对通信线路及管网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上报并排除修复;
(2)详细记录巡检维护内容并制作台帐,记录内容应当包含下述内容:巡检时间、巡检路线、巡检人员、巡检情况及故障排除等工作内容;
(3)每周二以前将上周巡检记录提交采购方;次月7日以前提交上月全部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由采购方审核;
(4)通信线路及管网巡检服务人员应当向采购方进行人员信息备案。服务人员由服务供应商自行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且需通过采购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5)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及佩带《维护服务证》;
(6)供应商应当为巡检工作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服务人员应当带齐必要的维修工具及设备、材料以便巡检。
4.2故障维修服务
网络传输故障是指联接前端设备到中心的光缆、交换机发生故障导致的通讯中断。巡检发现设备隐患和故障是即时报告采购方,并在3小时内上报最经济的维修解决计划和方案,经采购方批准后,按下列故障维修服务要求进行服务。
(1)供应商应当详细记录维修内容并制作台帐,记录内容应当包含下述内容:接报时间、到达时间、维修时间(时间应精确到分钟)、维修地点、维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维修数量、维修配件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维修人员等。
(2)次月7日以前提交上月全部维修记录、维修结算及更新台账由采购方审核。
(3)供应商应当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维修人员应当配置具有符合采购方要求的操作系统及具备GPS功能的智能移动电话,且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以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按照采购方要求立即响应,快速抢修,并及时反馈。
(4)供应商在维修通讯光缆和管网时自行协调管网所有部门,并保障维护过程中人员及第三者生命财产安全,如发生意外或事故均由供应商自行承当相应责任和赔偿。
4.3故障维修时间
(1)接到报修60分钟内到达维修现场,判断系统故障原因;
(2)据系统故障原因,在60分钟类给出维修方案;
(3)网络设备一般故障1小时内解决,通讯光缆一般故障1小时内解决;
(4)网络设备次要故障2小时内解决,通讯光缆次要故障2小时内解决;
(5)网络设备严重故障6小时内解决,通讯光缆严重故障12小时内解决;
(6)涉及管道损坏(含线缆),需进行开挖的24小时内修复;需采取较复杂的工程措施进行修复的,可在采购方认可的情况下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7)特殊问题,维修复杂的故障,及时提出维修方案报采购方,经采购方同意可适当延长修复时间。
4.4维修工具及备品、备件
(1)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充足,适合的维修设备、工具及材料,并需要对设备、工具进行良好的保养;
(2)供应商应当配备前端设备维护总数的5%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维修及时。
(二)服务达到目标
服务达到目标以设备完好率指标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关费用的计算支付。
1.定义
设备完好率:是指在终端平台上能够控制前端设备(抓拍、录像、上下左右摆动和旋转等),使交通管理人员能在道路上采取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
2.设备完好率指标
维护设备月完好率达80%以上时,采购方按中标巡检费用全额支付供应商当月巡检费。
维护设备月完好率达不到80%以上时,采购方按下列条款扣减巡检和维修费用:
(1)维护设备月完好率在80%~70%,则采购方扣减月巡检和维修费用总价20%的价款;
(2)维护设备月完好率低于70%,则采购方扣减当月巡检和维修的全部费用;
(3)如连续三个月低于70%完好率要求的,自动终止合同。
(三)日常工作考核
1.供应商未按采购方要求配置足够的服务人员,每缺少一人则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中每人每天扣除1000元,直到人员补充完整;
2.供应商变更服务人员未及时向采购方备案的,则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中每人每天扣除2000元,直到人员备案完毕;
3.前端维护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及佩带《维护服务证》。未按要求穿着工作服或未佩戴《维护服务证》的,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中每人每次扣除1000元;
4.供应商应当为前端巡检工作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服务人员应当带齐必要的维修工具及设备、材料以便巡检时排除设备故障和清洁除尘,因工具、设备、材料不足进行折返导致故障未能即时排除的,每次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扣除5000元,且本次故障修复不计为合格有效的修复,所产生的维修费用采购方不予支付;
5.巡检时未对各类设备进行除尘清洁工作,或者未对不符合连接规范的线路进行检查调整,每发现一次,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中每次扣除2000元;
6.供应商巡检时每日对设备时钟进行校核,采购方抽查中发现时钟误差大于30秒的,每发现一套设备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中扣除1000元;
7.供应商未按要求制作台帐,记录巡检、维护内容,或是制作的台帐不符合要求、混乱、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潦草等,视为未进行巡检维护工作,采购方不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8.供应商应当于每月7日以前将上月巡检记录、维护台帐、维修月报及结算资料上报至采购方,逾期上报的采购方将拒绝接受,同时视为上月未进行巡检维护工作,采购方不支付该月的任何服务费用;
9.供应商未按要求储备维修配件或储备量未达到要求的,每发现一次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中每次扣5000元,并在当月补齐相关配件,否则次月扣10000元以此类推;
10.维修值班人员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如采购方通过设备维护平台或电话通知维护值班人员电话无响应,从采购方通知维护值班人员时间开始计算,如值班人员15分钟内未响应的,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中每人每次扣除500元;
11.大面积的前端点位(大于10个点位)及汇聚点位故障,采购方通过短信平台故障报修的,供应商应及时响应,并在60分钟内明确故障原因并在维修群或平台内进行反馈,同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未按时响应、及时修复的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中每次扣除1000元;
12.维修人员在接故障报修后未按要求达到维修现场,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每次扣除10000元;
13.重复发生性故障考核:故障重复发生时间从设备第一次修复后通知采购方开始计算,重复一次从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中扣除500元;重复发生性故障维修计次按一次计算。
14.维护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及特殊任务时间内,应当开启随身摄录设备进行影像记录,维修影像需记录到达时间、地点、维护内容。按照结算记录进行对照检查,无影像资料的维护视为未进行维护,不予结算,并每条记录扣除500元。
七、购买方式
按照市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6〕34号)、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的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采购。
八、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合同为单价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在12个月的服务周期内,按照实际发生数×中标单价标准产生的金额据实支付,支付总额不超过800万元预算。
联系人:李警官 联系电话:********
参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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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7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6月4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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