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三产业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对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三产业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三产业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三产业一期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点:连云港徐圩新区石化产业园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三、建设单位: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占地约900亩,拟建于现有厂区内,项目分两阶段建设,其中一阶段建设55万吨/年异丙苯装置、65万吨/年苯酚丙酮装置和24万吨/年双酚A装置,二阶段建设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40万吨/年环氧丙烷装置和55万吨/年双氧水装置。本项目生产的异丙苯全部作为苯酚丙酮装置的原料用于生产苯酚和丙酮,苯酚、丙酮部分进一步用于生产双酚A;丙烷脱氢装置生产的丙烯大部分用作异丙苯装置和环氧丙烷装置的原料,副产的氢气大部分自用于双氧水装置和苯酚丙酮装置,生产的双氧水用于进一步生产环氧丙烷。项目生产主要产品的同时副产溶剂苯、氢气、液化气、丙二醇、丙二醇单甲醚、丙二醇异甲醚等副产品。项目总投资8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41亿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中应贯彻清洁生产原则,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项目污染控制应符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中相关要求。本项目“三废”治理设施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在建设中严格落实。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
一阶段工程苯酚丙酮装置高含盐废水经废盐焚烧炉焚烧,蒸发凝液与苯酚丙酮装置其他工艺废水、异丙苯工艺废水、双酚A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一起纳入一期配套污水处理站,经高负荷生物反应HBR工艺处理后纳入东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二阶段工程环氧丙烷装置工艺废水、双氧水装置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一起送入二阶段环氧丙烷配套污水处理站处理,采用UASB+HBF工艺处理,二阶段工程丙烷脱氢装置工艺废水送入一期配套污水处理站处理,分别处理达标后接管东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东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别限值后远期送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处理。
扩建项目脱盐水站排污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作为清下水近期纳入东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期待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和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建成后,送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处理,再送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进一步处理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别限值后采用深海排放(其中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最终外排环境要求COD≤30mg/L)。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
异丙苯装置、苯酚丙酮装置和双酚A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统一收集,送一阶段新建的RTO炉燃烧处理,燃烧烟气经急冷、碱洗处理后通过35m高的P1排气筒进行排放。造粒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的P4排气筒进行排放。废盐焚烧炉燃烧烟气经“急冷+水洗+碱洗+湿式电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后通过25m高P9排气筒排放。
丙烷脱氢装置原料加热炉燃烧烟气经炉内低氮燃烧、炉外SCR脱硝处理后通过48m高的P2排气筒排放;余热锅炉燃烧烟气经炉内催化氧化、炉外SCR脱硝处理后通过50m高的P3排气筒排放。环氧丙烷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经新建的TO炉燃烧处理、SCR脱硝处理后通过30m高的P5排气筒排放。双氧水装置氢化尾气经碳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P6排气筒排放;氧化尾气、真空脱水尾气、吹扫废气和冷凝废气合并后经碳纤维吸附处理通过15m高P7排气筒排放;甲醇蒸馏不凝气经三级水吸收处理后通过15m高P8排气筒排放。
项目设置全厂火炬与开停车火炬各一座,采用自卸式共架布置。全厂火炬与开停车火炬为独立总管送至火炬界区,在火炬区域内开停工火炬于水封罐后分为两路,当全厂火炬运行时,开停工火炬气也可排至全厂火炬统一处理;当全厂火炬停车时,开停工火炬排放气送开停工火炬系统处理。全厂火炬总管及筒体为DN1200,考虑排放气的特点,该火炬总管需要伴热;开停工火炬总管及筒体DN600,火炬总高120m。
项目RTO炉燃烧烟气、TO炉燃烧烟气中丙酮、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和表2标准限值,甲硫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标准;其他污染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表6和表7标准限值;丙烷脱氢装置原料加热炉和余热锅炉尾气中SO2、NOx、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和表2标准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标准。项目废盐焚烧炉燃烧烟气中SO2、NOx、烟尘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和表2标准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标准。项目其他排气筒中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甲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和表2标准限值,项目双氧水装置废气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和表2标准限值,其他装置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须≥97%(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
本项目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苏环办﹝2013﹞318号)等相关要求,做好储罐、生产装置、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等环节无组织废气收集防治及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规定。
(五)加强噪声管理工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降低固体废物产量,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建设标准化危废贮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本项目产生的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废树脂、反应器惰性颗粒、氧化铝球、反应器废蓄热材料、干燥床分子筛、干燥床和脱硫床支撑球、废洗油、惰性支撑介质、废离子交换树脂、精馏残液、废滤芯、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脱硫剂、焚烧炉飞灰、焚烧残渣、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焦油大部分厂内焚烧(10000t/a),少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失活氧化铝和废盐焚烧产生的硫酸钠暂不能判定固废类别,应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本项目产生的副产品应在相关部门备案并满足相应工业标准方可外售,否则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七)严格落实防渗措施。实行分区防渗,项目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严禁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体。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到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定期检修;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须定期演练;做好与依托工程应急预案、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化基地应急截污方案等联动;本项目需落实足够容量事故水池。
(九)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等文件要求。
按《江苏省化工园区监控预警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16〕32号)要求,厂区雨水排口处应设置足够容量的监控池、视频监控,并安装流量、COD、氨氮等在线监测设备及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装置;厂区污水去往东港污水处理厂及徐圩新区再生水工程接管口前应设置监控池、视频监控系统,并安装流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在线监测设备;排气筒和废气净化设施的进出口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放口及厂界需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在线监测设施;所有监测信号和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
(十)法律法规政策有其它许可要求的事项,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与投产。本项目依托的工程与环保设施投运是项目投运的前置条件。项目所依托的设施需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本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十一)本项目在施工期与运营期,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建成后需按规定程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十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三产业一期工程项目公众参与报告》,公众参与调查结果表明:本项目得到了较多公众的了解与支持,对该项目的建设,绝大多数人表示支持。
七、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八、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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