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花园纬零路北商铺及纬二路沿街商铺水电工程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合肥市包河花园纬零路北商铺及纬二路沿街商铺水电工程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编号:HFCGZX-J*******
尊敬的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合肥市包河区管委会的委托,拟就合肥市包河花园纬零路北商铺及纬二路沿街商铺水电工程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一、采购项目内容: (详见附件)
二、工期要求:接甲方开工令后 15 个日历天内完成。
三、采购项目性质:
本次谈判采购项目属于工程类项目
四、供应商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供应商须提交的谈判资料内容:
1、法人代表授权书(详见附件)原件;
2、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3、施工组织方案;
4、施工质量、安全、工期保证措施以及质保期承诺;
5、提供2005年至今所投项目的类似业绩证明(附1至2份合同复印件);
6、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9、其他投标文件(包括企业资信、荣誉等);
10、报价书(首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格式见附件);
11、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格式见附件);
六、谈判时间和地点:
1、谈判日期:2007年8月17日15时30分
2、谈判地点和: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三楼会议室(3007室)
七、接收谈判文件日期:2007年8月17日15时00分至2007年8月17日15时30分,提前、逾期递交的谈判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谈判文件恕不接受。(谈判文件要求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必须密封且外信封盖有骑缝章)
八、谈判文件发售办法:
1、发售时间:2007年8月13日-2007年8月16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工作时间)
2、发售地点: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组(3014室)
3、谈判文件价格:200元(人民币)
请感兴趣的投标人直接前往我中心购买,售后不退。
九、谈判保证金办理方式: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在谈判开始之前,提交金额为4000元人民币的谈判保证金,作为谈判的一部分。谈判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异地电汇
(2) 本地转帐(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转帐单)。
注意:本中心不收现金,投标人务必在谈判截止前凭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到兴泰大厦二楼大厅政府采购财务窗口开具谈判保证金结算收据并将收据的第三联递交至标书送达地点或项目负责人。
2、谈判开始时,项目负责人凭财务部门开具的保证金结算收据接受投标文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转帐支票以银行受理单按时递交至采购中心,财务开出<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往来结算收据>为准),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
3、采购中心将在成交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2)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十、谈判的评审方法及标准:
本次谈判活动将采用有效最低价法评审。
有效最低价法: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包含资格条件、工程内容、施工方案、工期以及谈判过程中对工程内容、方案的补充和修改等)前提下,根据各家最终承诺报价由低到高排出成交候选供应商。
如果最低报价或次低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者,且均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则确定施工工期承诺最短者为成交单位或成交候选人,如果施工工期承诺也一样,则采取评委投票方式确定成交单位或成交候选人。
“有效最低价”主要考虑:①报价是否响应谈判函的实质性要求;②报价是否会降低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服务内容、功能要求;③是否有重大缺项漏项或错项。
十一、报价须知:
1、本工程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如果需要的话)、工程量清单以及补充资料、答疑纪要中提出的质量、工期、承包范围等要求,参照2005年7月1日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并根据现行市场价格及投标人实际情况编制工程投标报价。
2、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方式。综合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采用综合单价,总价包括规费和税金的一种计价方法。
3、材料价格按现行市场价承包,中标后不再调整。
4、投标报价应是用以完成本项目规定的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报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所测算的风险金、措施费用、劳保基金、其他项目、规费(不可竞争费)及税金等全部费用。投标人应在了解谈判函及施工图纸、施工现场的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力、考虑市场风险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因素后,进行合理报价(分列各单项报价并汇入总报价)。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组成。不可竞争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
5.1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工程排污费;
(2)养老保险费21%(分部分项项目清单人工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1%(分部分项项目清单人工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
(4)失业保险费2%(分部分项项目清单人工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
(5)医疗保险费8%(分部分项项目清单人工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
(6)住房公积金10%(分部分项项目清单人工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
(7)工程定额测定费0.124%(税前工程造价);
(8)税金3.475%(分部分项项目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
5.2可竞争费用包括: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综合费;
(3)利润;
(4)工程特殊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程费、交通干扰费、特殊技术措施费等);
(5)总包管理费(含配合费、服务费)。
6、图纸资料中未表示出来而在该技术要求中提及的设备材料和工作,或在技术规范中未提及而在招标图纸资料中表示出来的设备、材料和工作,如未说明不含在该合同中的,都应包括在承包合同中由承包商供应和完成。凡是没有明确说明,但可以推断而又是整体系统安装和运行时不可缺少或必需的所有设备材料和工作也应包括在承包合同中由承包商供应和完成。结算时除设计变更、签证、暂定价调整外,其余不做调整。
7、采用综合单价报价,除非招标人对谈判函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写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后,招标人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中。报价必须以人民币报价。
8、投标人可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9、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必须加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章”。
十二、供应商须知:
1、供应商应确保其所提供的谈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2、为保证谈判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应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
3、谈判小组首先将对各供应商基本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谈判资料的响应性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将不参与谈判。初审指标如下:
序号
指标描述
备 注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必须经过工商部门年检有效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3
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符合谈判邀请函规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符合谈判邀请函规定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若法人代表本人参与投标则提交身份证备查
6
施工工期
是否满足谈判函工期要求
7
谈判保证金
按谈判邀请函规定的金额和交纳方式提交
8
标书的响应性
响应谈判邀请函的实质性要求,包括技术要求;付款响应等
9
标书规范性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编排混乱、无序,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均为不规范
10
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是否符合
4、谈判小组将与供应商就项目内容、施工方案、材料、质量保证、工程报价、服务等内容进行谈判。供应商最终承诺报价是签订合同的最终依据。
5、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向我中心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及合同总价1%的中标服务费。
6、我中心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7、本谈判函的解释权属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8、供应商对本函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我中心将尽快予以答复。
十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施工结束后经验收合格付60%,余款审计后半年付清。
付款手续由建设单位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十四、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三楼3014室(长江剧院对面)
本项目联系人:吴荣智
电话:****-*******
传真:****-*******
邮箱:wurz2008@sohu.com
邮编:230001
开户行:徽商银行鼓楼支行
十三、其它:
1、投标人在购买谈判邀请函后及时与包河区管委会刘腊生联系索取本项目的所有有关图纸(如果必要的话)。投标人如欲勘察现场,也可与包河区管委会刘腊生联系,联系电话135*****624。
2、投标人可自行去现场勘察,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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