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医院新院医用家具采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浏阳市人民医院新院医用家具采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问题1:(1) 招标文件第3.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提供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质疑内容:该项目的公告期限为“2019 年6月3 日17时00分至2019 年6月10 日17时00分”,为何该项目要求提供2017年的报告?每年的财务审计工作从元旦之后便开始了,现在都年中了,难道还没有做财务审计?我司认为存在为某特定投标人(其运营可能存在问题,没能出具2018年的财务报告)开绿灯的可能,不合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此条款的设置是为了让更多投标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能参与本项目投标,并非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
(2) 招标文件第3.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明确“基本资格条件中所提到的近三个月是指2019年2月-2019年4月。” 质疑内容:该项目的公告期限为“2019 年6月3 日17时00分至2019 年6月10 日17时00分”,为何说近三个月是指2月--4月,我司认为存在为某特定投标人开绿灯的可能,不合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于2019年5月31日挂网,挂网(当月不计算入内)前三个月指2019年2月-2019年4月。
(3)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第5条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2018年1月1号以来经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封面需有CMA、iIac-MRA、CNAS、CAL标志(国认监认字),检测报告须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或二维码查询结果截图或条形码查询结果截图,针对检验标准和检验内容进行逐条响应。(受检单位必须为投标人或所投货物制造商且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质疑内容:既然要求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部分出具的报告,为何还需要加上同时具有CMA、iIac-MRA、CNAS、CAL这四类标志?我司认为此条明显具有差别待遇,为某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违法招标法。或请给出要求同时具备这四类标志的法律依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是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放;CAL资质认定授权证书是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放;CNAS/ilac-MR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验机构认可证书是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放;作为采购人对所采购的产品要求经“国家权威检验机构认证”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文件,是对本项目产品的质量保障要求,且采购人并未要求必须同时具备CMA、iIac-MRA、CNAS、CAL四类标志,可以任意其中一个也可以两个,三个,四个更好,更能体现产品的质量保证。且此条款并不存在贵司所说的控标嫌疑及排他性,经核实主流厂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具备上述四类标志的检测报告,此条款不是标注“★”的实质性条款,不具备排他性和倾向性。
(4)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条款中的产品质量要求中“检验证明文件出具时间须为2018年1月1日到投标截止之日前的,且检验证明文件单位须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每提供一种产品原材料及配件的抽样检验证明文件,且抽样检验证明文件上有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或二维码查询结果截图或条形码查询结果截图的” 质疑内容:并不是具备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报告,并非都具备“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或二维码查询结果截图或条形码”查询功能,我放认为只要能证明是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都应视为有效,否则我放认为具有差别待遇,为某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违法招标法。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1)本项目于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已有此条款,2019年5月31日发布的招标文件并未对此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此条款的质疑期已过。2)采购人要求潜在的投标人要求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带“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或二维码查询结果截图或条形码查询结果截图”,是对所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辨认;据查现国家级的检验报告查询方式,采购人要求的几种查询结果方式皆可查询,请贵单位认真核实求证,提供相关厂商无法满足的官方声明文件来证明质疑的真实性。3)检测证明文件要求是对投标人是否依法、守法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基本保障,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该项目招标文件严格依据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结合采购人的使用需求特点编制,没有排除其他企业参与投标,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故该加分项设置不存在为某企业量身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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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条款中的产品质量认证中“投标人提供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CQTA品质验证证书(1.护士站;2.治疗柜;3.医用处置柜;4.医用储物柜;5.软体沙发;6.诊断床;7.候诊椅;8.医用诊断桌)的证明文件” 质疑内容:为何同属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在产品认证中处置柜用“医用处置柜”,而治疗柜则无“医用”字样?据了解,是因为那位特定的投标人证书中没有,所以该条具有严重的歧视待遇,严重违反招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1)本项目于2019年4月3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已有此条款,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招标文件并未对此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此条款的质疑期已过。 2)采购人对本次招标要求提供的CQTA品质验证证书,本着对产品使用群体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负责的一种表现,所提供的产品类别是根据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通过专家组讨论、论证评定。关于医用处置柜和治疗柜的用词,招标文件要求的核心产为“护士站、治疗柜、医用处置柜” 投标人无需咬文嚼字,作为采购人最关心的是购买到专业供应商提供有质量保障的产品,为医护和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6)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条款中的产品质量认证中“投标人具有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认证范围需包含:医用家具设施的设计、生产与销售。(认证范围不全或不符的此项不得分);”及商务条款中的企业综合实力中“投标人具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内容覆盖医用家具)的得0.5分。(提供不全或缺项的此项不计分)”、“投标人具有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五星级《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需包含木制医用家具、金属医用家具、钢木医用家具及软体家具得1分(认证范围不全的此项不得分)”、“投标人具备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认证范围需包含:医疗家具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认证范围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质疑内容:为何同一个医用家具招标中会对认证范围作出“医用家具”与“医疗家具”两种不同文字的要求呢?这明显是那位特定的投标人的认证范围中出现了这两种字眼。故我司认为该条明显具有倾向性,属于歧视待遇,严重违反招标法。
回复:1)本项目于2019年4月3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已有此条款,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招标文件并未对此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此条款的质疑期已过。 2)贵单位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保证质疑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3)针对投标人所提“医用家具或医疗家具”的认证证书只要符合认证的内容,都可得分;并不存在对潜在来参与投标的各投标人/供应商有不合理,区别对待或歧视行为的情况。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条款中的深化设计方案的“整体设计方案评审依据:设计方案先进合理、完整,操作性、实用性强,院感流程控制合规的,计8分;设计方案较先进合理、较完整,操作性、实用性较强,院感流程控制较合规的,计5分;设计方案先进合理性较差、完整性较差,操作性、实用性较差,院感流程控制较差的,计2分。”及实施方案的评审依据“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可行性、完整性、科学性分档次计分,可行性、完整性、科学性强的计3分,可行性、完整性、科学性强一般的计2分,可行性、完整性、科学性强差的计1分;” 质疑内容:招标法明确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评分标准的指标必须量化,而此处的指标均含糊不清,存在自由裁量权,有失公平公正。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提供方案的楼层及区域位置,并对方案的设计操作性、实用性,院感流程控制等分别作出要求,专业的评审专家会根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横向比较得出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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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第三条“上表所有货物必须为同一品牌制造商生产。”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所有货物必须为同一品牌制造商生产,这是不现实的,水龙头、锁具、五金、插座、游泳洗澡台的水龙头恒温控制阀液晶控制器皆为具有专门资质厂家生产的,即使存在这样的厂家,也是某特定厂家,招标文件如此要求,明显不合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上表所有货物必须为同一品牌制造商生产”此货物指的是成品。将来提供售后保障的不是这些零配件厂家,而是有实力的潜在供应商来给医院提供产品的质量和后勤保障。
?(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条款中第5.9款明确“核心产品为:护士站、治疗柜、医用处置柜。” 质疑内容: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为护士站、治疗柜、医用处置柜,而在评分中实际有高达14分之多的皆为常规类办公类家具。我司认为如此设置不合理,不能体现侧重核心产品。
回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质疑事项: 质疑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中评标因素及标准设置的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1)、产品质量(原材料及配件检验)评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材料及配件(1.抑菌粉末;2.理化板;3.门铰;4.导轨;5.锁;6.刨花板;7.生态夹板;8.封边条;9.白乳胶;10.布绒;11.不锈钢板;12.海绵)抽样检验证明文件以证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疑问:本次招标采购的大部分产品为钢制家具,只有少部分木质家具,但是却设置了大量木质家具产品的检测报告要求,这明显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厂家设置的。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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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成品检验) 评分要求:投标人提供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成品(1. 医用处置柜;2. 医用诊断桌;3.医用水盆柜;4. 医用工作台;5. 医用洗婴台;6. 医用导医台)抽样检验证明文件以证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疑问:本次招标采购的大部分产品为钢制家具,只有少部分木质家具,但是却设置了大量木质家具产品的检测报告要求,这明显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厂家设置的。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3)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评分要求:所投产品配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计14分。配置不详,技术参数不清,有负偏离,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疑问:根据技术参数评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条款设置了大量的检测报告要求报告要求,这明显与后面的产品质量评分存在重复现象,并且对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抽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封面需有CMA、iIac-MRA、CNAS、CAL标志(国认监认字),检测报告须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或二维码查询结果截图或条形码查询结果截图。这明显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厂家设置的,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并且技术参数文件中出现了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字眼,这属于潜在的资格条件。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品的执行标准,也不存在后面产品质量评分的重复性,并不存在对潜在来参与投标的各投标人/供应商有不合理,区别对待或歧视行为的情况。
(4)产品认证(品质验证) 评分要求:1.投标人提供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CQTA品质验证证书(1.护士站;2.治疗柜;3.医用处置柜;4.医用储物柜;5.软体沙发;6.诊断床;7.候诊椅;8.医用诊断桌)的证明文件,每提供一个CQTA品质验证证书证明文件得0.5分,最高得4分; 疑问:本次招标采购的大部分产品为钢制家具,只有少部分木质家具,但是却设置了大量木质家具产品的证书要求,这明显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厂家设置的。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5)深化设计方案(可另册单独装订)评分要求:投标人根据安装现场实际情况、产品清单及技术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需要提供(1.圆形导诊台区域1F门诊大厅;2.输液室区域负1F儿科输液大厅;3.候诊厅区域1F功能检查;4.护士站区域病房C楼7F标准层;5.治疗室区域病房C楼7F标准层;6.处置室区域病房C楼7F标准层;7.换药室区域病房C楼7F标准层;8.医生办公室区域病房C楼7F标准层;9.污洗间区域病房C楼 7F标准层;10.库房区域病房C楼7F 标准层;11.示教室区域2F 儿二科;12.诊室区域2F内科诊室)的: 1.家具平面布局设计图; 2.家具产品的摆放强弱电、家具产品给排水定位图; 3.家具产品的效果图; 整体设计方案评审依据:设计方案先进合理、完整,操作性、实用性强,院感流程控制合规的,计8分;设计方案较先进合理、较完整,操作性、实用性较强,院感流程控制较合规的,计5分;设计方案先进合理性较差、完整性较差,操作性、实用性较差,院感流程控制较差的,计2分。 未针对本项目提供以上区域设计方案的或3类设计图缺项的不计分。 疑问:本次清单中都已经规定了产品的规格尺寸,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全部招标采购的产品,为何又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图纸?这规定是不是针对某些事前已经给采购人做过方案设计的厂家设置的呢?货物采购都是要按照招标清单规定的数量供货的,这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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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综合实力评分要求:1.投标人具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内容覆盖医用家具)的得0.5分。(提供不全或缺项的此项不计分) 2.投标人具有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五星级《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需包含木制医用家具、金属医用家具、钢木医用家具及软体家具得1分(认证范围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3.投标人具备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认证范围需包含:医疗家具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认证范围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4.投标人具有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认证内容需覆盖:金属办公家具、沙发或软体家具。(认证范围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5.投标人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认证内容覆盖人造板类家具、钢木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认证范围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6.投标人获得中国绿色材料标志授权使用证书或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或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的每个得0.5分,共1.5分。 7.投标人获得县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关于投标人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提供与环评批复相符合的“三废(水质、废气、噪声)检验报告及提供投标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得2分。(提供不全或者缺项的此项不得分) 注:提供上述证明复印件,评审时核查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或认证内容范围不符的不得分。 疑问:上述评分要求的证书认证范围一会是医疗家具,一会有是医用家具、一会又是钢木家具。这是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厂家设置的呢?证书的认证范围在网上都可以公示查询出来,我们完全可以查到一个认证范围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的厂家,招标文件是不是完全对这个厂家量身定做的呢。这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要求,非常不合理,本次招标采购的大部分产品为钢制家具,只有少部分木质家具,这明显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厂家设置的。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上述质疑的条款除均为评分条款,而非资格性条款,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限制。根据本招标项目的实际规模及需求特征,为保障项目优中择优,招标文件上述评分依据采购人需求及采购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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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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