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轨道交通2号线机电监督购买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轨道交通2号线机电监督购买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乙方: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FJGC[CS]*******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轨道交通2号线机电监督购买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有。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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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22-1C1099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1国内**************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完成合约期内所服务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最终出具监督意见书,提供监督方案、监督总结并根据采购人所在地的有关要求提供监督档案资料
合计:*******.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万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开始日期: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机电系统工程质量监督购买第三方服务合同签订之日。 结束日期:试运营起的两年期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区斗西路209号;

4.3交付条件:完成合约期内所服务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最终出具监督意见书,提供监督方案、监督总结并根据采购人所在地的有关要求提供监督档案资料。。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根据甲方招标文件要求,对项目:厦门轨道交通2号线机电工程中——系统性线性工程的机电工程安装施工监督管理。5.1本项目所指的“系统性线性工程的机电工程”主要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和轨道工程;详见附件1中的工程内容。 本项目的监督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厦门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自天竺山站起、至五缘湾站止及其车辆段、停车场,全线范围内的系统性线性工程的机电工程安装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含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5.2服务内容:5.2.1对项目涉及工程的安装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含文明施工)监督管理。5.2.2服务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分:编制各专业工程安装施工质量安全(含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方案、并告知相关参建单位;参加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包含设备安装、调整、检测、检验、试验、测试、调试及系统性调试等过程的监督检查、抽查抽测;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监督,出具并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监督意见书;完成监督管理档案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5.2.3对涉及已安装施工的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及装修工程内容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核查、抽查或验证,并提交监督评估报告;监督检查、核查、抽查或验证方式的要求详见附件2。5.2.4处理包含试运营起,局部滞后安装或收尾施工的重要机电工程、试运营中发生机电工程或轨道工程的质量安全较大投诉事件或事故等情况。5.3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面现场服务预估至2019年12 月 31 日止(即开始试运营),局部现场服务预估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试运营之日起两年期满),其中试运营日期以政府公布的为准,若有调整,则服务期(含全面现场服务和局部现场服务的服务期)同步调整。全面现场服务是指项目监督管理机构全员在现场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局部现场服务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项目监督管理机构部分成员在现场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包含试运营起,局部滞后安装或收尾施工的重要机电工程、试运营中发生机电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较大投诉事件或事故等情况)。5.4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合同书;合同条款(含廉政廉洁条款);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如有);其他合同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双方签署的与工程有关的洽商、变更、协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5.5本合同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甲方在此向乙方承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并提供工作条件。 5.6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服务,以保证实现甲方提出的各项目标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完成5.2条服务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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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30合同签订后
230中间验收(服务时间)
320竣工验收
420保修期结束后3个月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履约担保形式: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由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地市级支行(分行)及其上级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7。8.2如本项目实际工程竣工日期超出该履约担保写明的日期,则乙方应相应延长履约担保的日期,当出现逾期竣工而未及时办理保函续期手续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的服务费。8.3履约担保在本合同服务工作结束后,根据履约期间甲方的索赔情况,将剩余履约担保款项无息退还乙方。8.4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本项目工程试运营之日起两年期满止,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保证其足额有效,不足时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补足担保金额。

9、合同有效期

9.1本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9.2在双方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合同即行终止。9.3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要求变更的申请及补充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9.4因涉及的工程增加了车站、支线、线路长度等类似的主体工程,增加主体工程的监督管理方法和收费标准按厦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执行;若需要由乙方增加承担监督管理服务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9.5因涉及的工程增减车站出入口等类似的附属工程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再增减服务费,双方不需签订补充协议。9.6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中标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 7 日内未收到合理答复,可在上述通知发出后 14 日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乙方收到解除通知时,合同即行中止。9.7乙方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服务费。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的违约责任10.1.1中标服务期按本合同约定,即为乙方的责任期。10.1.2过失违约责任:乙方在责任期内履行中标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因其过失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全部的损失。违约金从剩余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10.1.3违约罚则.乙方的监督管理人员必要按照投标承诺的人员到岗履责。对人员不到位或不称职情形,按如下方式处理:(1)对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到位的,拟更换的人选应具备同等资质或以上,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同时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项目负责人 不到位违约金 4万元/人*次; 高级工程师 不到位违约金 2万元/人*次; 专业工程师 不到位违约金 1万元/人*次。 (2)工程实施过程乙方需变更人员的,拟更换的人选应具备同等资质或以上,提交经单位批准、盖有公章的变更申请单,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若存在擅自变更的,按未到岗履责扣费。每更换一人,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项目负责人 主动变更违约金 3万元/人*次; 高级工程师 主动变更违约金 2万元/人*次; 专业工程师 主动变更违约金 1万元/人*次。 (3)对因存在不称职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乙方必须以同等或以上资历的人员进行更换,拟更换的人选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乙方要求更换之日起5日内到岗履职,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项目负责人 被动变更违约金 3万元/人*次; 高级工程师 被动变更违约金 2万元/人*次; 专业工程师 被动变更违约金 1万元/人*次。 (4)根据真实有效的上下班考勤记录、每月考核单或会议签到与照片和身份证验证等;若乙方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记录资料、证明已经到位的,一律视为未到岗履责;对于应到岗人员而未到岗履责的,每发现一人次扣0.2万元服务费;发现考勤记录或会议签到等资料作假的,每发现一人次扣0.5万元服务费。若同一个人被抽查发现累计三次未到岗考勤履责,则按(1)规定的“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到位”论处。 (5)根据地铁2号线总体建设工期计划,无法及时提交工程监督意见书或监督评估报告的,逾期违约金3万元/天;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6)未邀请到合同约定的专家、且无其他专家代替的,违约金4万元/人*次;未邀请到合同约定的专家、由其他专家代替时,违约金3万元/人*次。10.2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以下方式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终止合同时(不可抗力除外),应付清乙方到中止、终止合同当月(含当月)的服务费;乙方有权申请仲裁赔偿。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取按应付服务费的0.15‰*天。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2.1当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日内,向甲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2)、 (3)规定相同。11.2.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有故意、恶意违约行为以及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如,但不限于,因被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后,需要组织监督评估或再次招标服务单位新增的费用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索赔,索赔的程序与11.2.2的规定相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因违反或中止、终止合同而引起的费用扣除和对损失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若仍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机构为厦门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1乙方参与本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项目监督人员) (1)项目监督人员应满足投标承诺的最低要求,即总人数不应少于8人;项目负责人为吴海冰,项目监督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 (2)乙方项目监督人员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根据本合同第10.1.3 条的约定执行。 (3)乙方不得将中标的项目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与任何的第三方进行合作管理。 14.1.2办公设施 乙方应配备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室及办公仪器、设备、工具和交通工具等设施,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需配备的办公设施详见附件4。 14.1.3工作人员投保 乙方应在合同书有效期内,为派驻现场的项目监督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投保费用(最低保险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保险时间应随技术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投保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4.1.4专家组织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或评价,并承担各项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邀请专家组的检查或评价,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14.1.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内容,承担监督管理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含文明施工)的监督责任。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各专业工程安装施工质量安全(含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方案,经其单位审批后组织专家咨询。工作方案主要包括项目组织机构、项目专业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频率、监督处理方法、较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咨询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其中应邀请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或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库”里的专家不少于2人;所邀请的专家应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要求;专家咨询后,应按专家咨询意见修改完善相应监督工作方案并向甲方备案。实施前,乙方应将相应鉴定工作方案告知相关参建单位。 (2)安装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含文明施工)监督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①抽查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等执行情况;②抽查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和质量安全(含文明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其中《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预控实施细则》(闽建建〔2018〕34号)文件中涉及的关键节点应当作为重点抽查;③抽查涉及运行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④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检测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⑤抽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⑥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涉及的各专业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检查的次数应不少于3次。每次检查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其中应邀请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或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库”里的专家不少于3人;所邀请的专家应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要求;专家组的检查意见和整改结果应向甲方备案。 (3)对涉及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安装施工的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及装修工程内容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核查、抽查或验证,并提交监督评估报告。监督检查、核查、抽查或验证方式的要求详见附件2。(4)各专业工程安装施工完成后,参加各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并提供附有质量验收专家意见的监督意见书。 竣工验收之前或之中,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应邀请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或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库”里的专家不少于3人;所邀请的专家应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要求。 (5)从试运营之日起两年之内,针对局部滞后(含验收甩项)安装的或收尾施工的重要机电工程和试运营中发生机电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较大投诉事件或事故等情况,应配备与机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所需的数量、专业、能力、经验等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开展现场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投诉事件或事故调查等工作,并提交处理结果的报告。 重要机电工程是指能够造成局部或全线停止运营、两个及以上出入口封闭使用、停车场与车辆段使用功能未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机电工程。 较大投诉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向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如市纪委监察等)投诉举报的事件或被媒体公开曝光、具有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6)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对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月报告和验收监督意见,月报告、验收监督意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月报应加盖项目公章后提交,验收监督意见应经乙方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 (7)配合甲方的季度双随机检查和监督工作考核。 (8)配合甲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考核评价工作。 (9)完成甲方交办的与工程监督相关的其它工作,如迎接上级督查活动和投诉处理等。 14.1.6合同相关管理 乙方提供的所有书面成果文件,均一式叁份,并附有一份电子文件。 (1)乙方应建立项目监督管理的文档资料,文档资料收集编制应包括《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7)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办法》中规定的有关内容,文档资料应具时效、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资料移交之前应允许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查阅、调取和复印。 (2)相关监督管理资料应立卷归档,项目工程验收后的一个月内移交甲方,并作为第三次服务费支付的依据之一。 (3)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信息。 14.1.7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处理 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乙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一般性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向责任主体发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反馈,并跟踪落实整改工作; (2)较严重及以上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向责任主体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通知书或全面停工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反馈和跟踪落实整改工作,并向甲方书面报告。 14.1.8上下班考勤 乙方应对派驻现场项目监督人员建立有效可行的上下班考勤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14.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2.1为乙方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程信息和资料,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和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监督申报。 14.2.2协调与乙方开展监督工作相关的事宜。 14.2.3按月不定期考核乙方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甲方考核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填写《乙方人员到位考核单》(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考核单),考核单需经甲方考核人员和乙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14.2.4按季度不定期考核乙方监督工作开展及工作质量情况。 14.2.5参加乙方邀请专家组的检查或评价活动,考核活动的真实性情况。 14.2.6甲方应依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14.2.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严重失职的、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的乙方人员。 14.3分包及转包 14.3.1甲方、乙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14.3.2严禁乙方将中标工作的任何部分分包或转包。14.4服务费用总价及支付方式14.4.1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不因市场物价、服务周期、工程造价、人工费调整、方案审查等因素的变动而予以调整。14.4.2服务费总价指乙方在服务期限内为完成项目工作内容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员薪酬、交通费、办公及生活住所费、办公设备、用品费、设备维护费、监督检测费、专家费、培训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除本合同第9.4条规定外,服务费总价不作任何调整。14.4.3服务费用实行分期支付;分期及支付数额如下:①第1期:在本合同签订后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价的30%,即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84.00万元);②第2期:甲方根据工程进度视乙方的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中间(工作期第4个月至第6个月时间内)核查,经核查确认乙方按本合同和工作方案履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即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84.00万元);③第3期:项目工程验收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的材料,经核查确认符合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20%,即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万元);④第4期(最后一期):从试运营起两年期满后的三个月内(不含付款资料审核时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剩余20%,即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万元)。14.4.4第3期、第4期服务费支付前,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付款资料(详见附件6),甲方收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资料审核,若乙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相应要求,甲方需在审核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补充提交资料,乙方补充资料提交后,资料审核期限重新计算;若乙方提交的资料符合相应要求,甲方应于审核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对应分期金额支付给乙方。14.4.5若乙方出现违约事实,赔付的违约金需从委托服务费中扣除的,则根据违约事实存在的时间,相应扣除该分期的服务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15.5.1本合同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和甲方、乙方的招投标文件。15.5.2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拨款。15.5.3乙方账户如有变更,乙方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5.5.4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仅限在对于本工程有影响的事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①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包含地震、海啸、龙卷风、超强台风、超强降雨、山崩、洪水、雷击、火灾、雪灾等; ②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事件,如,战争、外敌入侵、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危机等;③由个别原因引起的个体事件,如暴乱、骚乱、恐怖活动、离子辐射、放射性或毒气污染等。(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履约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乙方仍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5.5.5廉政廉洁条款。(1)甲方和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政府、厦门市纪委监委、甲方等部门的廉政相关文件及规定,履职担当、真抓实干、遵规守纪。 (2)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工作中的廉政廉洁风险防范管理制度,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客观、诚实守信的工作原则;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廉政廉洁承诺书。(3)乙方人员在监督服务工作中若出现违反上述廉政廉洁的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认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人资格或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含赔偿)。15.5.6 乙方在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工作中应执行住建部、福建省、厦门市和厦门市地铁办公室、厦门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15.5.7附件: 1、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表。 2、对购买服务之前已完成的机电设备及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评估方式的要求。 3、乙方项目监督人员名单。 4、乙方需配备的办公设施。 5、乙方人员到位考核单。 6、付款前乙方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7、履约保函(参考格式)(以银行的保函格式为准)。

甲方: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乙方: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斗西路209号电控大厦六楼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自编四栋2、3层
单位负责人:蔡森林单位负责人:米晋生
委托代理人:
汪贵雄
委托代理人:
谢小兵
联系方法:158*****504****-*******
联系方法:158*****545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厦门禾祥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75账号:****************


签订地点:厦门市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督 机电 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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