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粤财采购[2007]6号)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省财政厅提出的“扩大规模、健全制度、理顺机制、促进规范、发挥功能、加强监管”六项任务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好今年的工作计划,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巩固完善和提高发展两个方面取得新进展,努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继续做好宣传工作,扩大《韶关政府采购简讯》发放范围,发至市卫生、教育、广播系统的下属单位,及时通报政府采购的管理动态等。2007年计划印制《采购人须知》宣传单1000份,提供给与政府采购业务联系密切的各界人士,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积极与市组织、人事部门及市委党校联系,争取市委党校在每年的处级班、中青班、科级班课程增设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相关知识的内容。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增进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了解,促进采购人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
二、积极探索健全“两个竞争机制”和“一个制约机制”
探索建立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着力建设“两个竞争机制”和“一个制约机制”:一是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机制;二是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竞争机制,逐步实现供应商网上即时竞争,提高采购透明度;三是建立制约机制,促使政府、采购和供应商独立运作、互相制约。
三、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要按照省财政厅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落实我市优先采购环保、节能和国产自主创新产品,淘汰低能效产品;研究推进Linux办公软件应用的政策措施,推动研究制定Linux办公软件政府采购目录操作指引。
四、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按照 “金财工程”的统一规划,建立我市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探索实行网上采购的相关要求、方法,为具体实施做好准备工作。二是加大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韶关分库的建设力度,充实专家资源,实现公正评审。目前我市政府采购专家经过细化专家类别,重新登记、审核和批准,韶关分库的人数已达到250多人,并已启用专家网上抽取系统。2007年我市计划在中省企业广泛征集专家,进一步充实专家队伍,重新发放专家聘书,印制《评审证》,要求专家亮证参加评标活动,同时做好专家聘任和培训工作。三是稳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实行电子化管理。对计划申报、审批等工作先在市本级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四是完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系统软件、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系统软件、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监控系统,科学运用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发挥应有作用。
五、努力扩大协议供货商品范围
在2006年对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服务器和投影设备八种办公设备实行了协议供货制度,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的基础上,2007年我市拟将汽车、纸张、空调、摄影摄相器材等办公设备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协议供货资格的招标工作,进一步扩大协议供货商品范围。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机关人员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
六、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一)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规范年度考核工作,提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根据《韶关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量化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市采购中心实行年度考核结果与工作经费挂钩的办法:(1)考核小组对市采购中心实行百分制年度综合考核,每年一次。(2)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3)对经考核为优秀档次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工作经费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适当核减市采购中心的日常经费。
(二)规范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
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韶财采购[2007]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由我办制作《政府采购投诉移送通知书》、《修改补充投诉内容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送达证》等相关表格,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并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按统一格式要求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三)加强定点维修企业收费的监管
启用定点维修企业收费监控系统。2007年1月1日起,市直各单位、驻韶省直管单位的公务用车必须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单次维修费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的须由定点维修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市物价局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后方可进行维修。操作办法如下:定点维修企业收到需维修的车辆后填写《维修报价单》,然后由定点维修企业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送修单位还要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未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送修单位对维修费可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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