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投旗下景区经营权转让招标公告
旅投旗下景区经营权转让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滨湖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19-04-12 09:07:00 |
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
转让项目公告(二次)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
项目名称 | 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项目 | |||
项目编号 | 2019WBCJ0018 | |||
转让方 |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9年6月18日9:00起至2019年7月8日17:00止。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 | 3 | 150 | 15 | |
1.标的坐落位置: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景区内 2.项目类别:①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游客项目:观光车、无轨火车; ②塘西河公园邀月码头水上经营。 3..具体数量:①水上游项目拟经营无动力游船不少于10艘; ②动力游船不少于10艘; ③公园内循环交通项目拟经营电动观光车不少于60台; ④观光无轨小火车(40座)不少于3台; 注:以上电动观光车、观光无轨小火车中必须有20辆车配备语音,视频导视导览及GPS定位系统并保证使用正常。 4.年限:本项目合同期限3年,合同期满后,在资金落实,受让方履约良好,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可后续每年续签一次,最多续签两次。 | ||||
转让 用途要求 | 实际用途仅用于景区运营管理。 |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现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旅游”相关字样。 3.须具备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近二年( 2017年、2018年)均未出现亏损(须提供以下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7、2018 年财务报告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为非0的正数)。 5.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不少于3个与国家级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含景区运营公司)合作业绩(以合同截止时间为准,即合同截止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后)。 注:以年度签订的同一景区的合作业绩,算作同一业绩,不累计。 6.须满足不少于2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不少于5个特种设备安全员操作证的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投标。 | |||
运营期要求 | (一)1.现场踏勘 经营场地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场地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亲自经营,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3.受让方购置的游船、观光车、观光小火车等设备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及设备安全认证等相关材料,设备要求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应与景区景观协调,符合景区规划要求,并由景区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营。 4.受让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必须服从转让方的管理。 5.受让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景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项目。 6.转让期限内,因运营所产生的水、电费由转让方承担。 7. 受让方必须服从转让方监督管理、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维护场地卫生。保护转让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等。如有损坏需按价赔付。 8.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并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转让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0. 转让方负责印刷和售卖观光车票(按照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游客游玩观光车车票收入转让方和受让方按5:5分成,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游客游无轨火车车票收入转让方和受让方按2:8分成,塘西河公园邀月码头水上经营车票收入转让方和受让方按6:4分成。不足转让价的,由受让方按转让价予以补足;超过转让价部分,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11.在合同期内受让方享有独家经营权,转让方不得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 12.受让方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区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得将电瓶车开出旅游区。如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受让方在营运过程中必须确保自身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工伤或游客人身意外事故、财产损失的纠纷等,由受让方承担。 (二)园区每年公务接待量较大,需受让方无条件提供无偿服务。 (三)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运营费用每个月结算一次,双方营业款结算时间为次月15号,受让方凭相关票副卷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转让方结算,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万元,履约保证金转账支付。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
交易保证金支付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旅游”相关字样,注册资金在不低于2000万元);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业绩证明材料: 1.须提供县级及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7、2018 年财务报告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一份,企业所得税为非0的正数; 3.须提供不少于3个与国家级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含景区运营公司)签订业绩合同复印件(以合同截止时间为准,即合同截止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后)及合作景区达4A级及以上标准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为景区运营公司签订的,还须提供旅游景区为该运营公司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金额的,还须提供合同相对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4.须提供不少于2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不少于5个特种设备安全员操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项目(二次)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项目(二次)报价单”字样(格式参考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9年7月9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9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文件及报价单,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中标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 | |||
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上述交易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
其他说明 | (一)委托方(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 4、委托方关于本次经营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 5、转让要求; 6、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黄 工;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 工,联系电话: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编号:2019WBCJ0018)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项目编号: 2019WBCJ0018)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受让方为贵方组织的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019WBCJ0018)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受让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及其附件,受让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受让方保证:受让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受让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有权扣除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受让方购置的游船、观光车、观光小火车等设备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及设备安全认证等相关材料,设备要求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应与景区景观协调,符合景区规划要求,并由景区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营。
6、受让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景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项目。
7、必须服从转让方监督管理、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维护场地卫生。保护转让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等。如有损坏需按价赔付。
8、近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安全事件记录。
9、受让方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区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得将电瓶车开出旅游区。如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受让方在营运过程中必须确保自身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工伤或游客人身意外事故、财产损失的纠纷等,由受让方承担。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编号:2019WBCJ0018)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印象滨湖旅投旗下景区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 |
项目编号 | 2019WBCJ0018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元/年 大写: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合同书
出租方: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乙方按照本合同如下约定在甲方所属的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内营运观光车、无轨火车项目和塘西河公园邀月码头运营游船项目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经营项目:
1.1乙方在和甲方签订合同时乙方需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1.2、乙方经营场所位于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塘西河公园经营场地内甲方规定路线区域进行运营。
1.3、乙方只能在上述两个区域内经营规定项目,乙方不得开展除此之外的任何经营项目。
二、售票;甲方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时间及方式和特别说明:
1)、售票:
甲方负责按照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印刷和售卖观光车、无轨火车、游船票所有营业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甲方费用收取方式(保底固定+不足部分补足+浮动比例):
确保甲方固定费用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各项目具体分配如下:观光车按车票收入分成比例为5:5分成(甲、乙各50%);无轨火车车票收入甲方和乙方按2:8分成(甲方20%乙方80%);塘西河公园邀月码头游船项目按游船票收入甲方和乙方按6:4分成(甲方60%乙方40%)进行分配。
3)、结算时间及方式:
双方营业款结算时间为次月15号,乙方凭相关票副卷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甲方结算,税费由乙方承担。
4)、特别说明:
乙方中标甲方所属的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内营运观光车、无轨火车项目和塘西河公园邀月码头运营游船项目营运权甲方每年保底固定费用为人民币*******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每月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结算。如一个自然年营业款扣除乙方结算款后甲方未得到保底收益约定乙方需补足差额部分;如一个自然年扣除乙方结算款后甲方得到保底收益则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结算;
三、协议期间费用承担:
3.1、在协议签订前在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内观光车项目拟经营电动观光车不少于60台,观光无轨小火车不少于3台(40座),以上车辆必须有20辆车配备语音,视频导视导览及GPS定位系统并保证使用正常。乙方负责电动观光车、无轨小火车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全部投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并须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保证上述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使用,乙方需提供设备维护、维修等,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3.2、在协议签订前,乙方在塘西河公园邀月码头游船项目拟经营无动力游船不少于10艘,动力游船不少于10艘。乙方负责游船(含电池和备用电池)全部投资,甲方根据运营需要负责10艘游船的增加(含电池和备用电池),同时双方保证所提供船只必须是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保证上述船只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使用。乙方需提供船只设备维护、维修等(含电池更换),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该项目由甲方安排人员进行运营,所产生的与运营相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在运营时间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对乙方运营本项目享有监督权、管理权,包括车辆、游船运行、人员调度等。
4.2、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身、船身统一标志,乙方不得擅自做主改动。
4.3、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场所及行车、船路线。
4.4、甲方对乙方有培训规范服务的义务,确定价格,违规处罚的权利。
4.5、甲方负责对运营项目进行宣传策划及广告推广活动,乙方若提供宣传方案,需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由甲方统一安排,宣传费用由甲方负责。
4.6、若上级主管部门不允许此种经营方式并进行干预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全部经营权,双方按实际营业款进行结算。乙方设备经双方协商并确定价格后甲方按商定价格收购乙方全部投入设备(须符合国资企业管理规定和程序)。
4.7、协议期间因运营所产生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4.8、在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独家经营权,甲方不得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5.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办理与车辆设备相关的手续,乙方为车辆游船等设备自行办理各项投保手续,如因投保不完备而发生车辆损坏无法赔付的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5.2、乙方在协议期间享有上述场地规定项目的运营线路的运营权。
5.3、乙方须合法经营,保质保量,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须提供正规发票。
5.4、乙方应按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费用。乙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经营线路。
5.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维护场地卫生。保护甲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等,如有损坏需按价赔付或修复。
5.6、乙方负责该经营项目日常管理及游客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和费用(塘西河公园邀月码头游船项目除外)。
5.7、乙方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合作期内不得无故停业。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乙方承担一切相关费用(若确实有事须向甲方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5.8、乙方公开使用的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材料,应提前提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5.9、合作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所属运营车辆、游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10、乙方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区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得将车辆开出旅游区。如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11、乙方必须定时对运营车辆、游船进行内部养护、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营;保证车辆、游船外观完整无破损。在充电、保养、停放期间发生任何安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12、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必须确保自身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工伤或游客及第三人人身意外事故、财产损失的纠纷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3、乙方必须全力保证甲方的政务接待用车。前两次接待由甲方全权负责,超过两次由乙方调度驾驶员全力配合。
5.1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六、通用条款:
6.1、协议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届时乙方须将该租赁场地线路退还甲方。
6.2、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须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退还甲方,乙方单独投资及新增资产归乙方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偿。
6.3、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七、 特别约定:
7.1、乙方员工必须在甲方登记备案并持对等证件上岗,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
7.2、合同期内,遇到重大事项需要乙方暂时性停运,甲方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暂停经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和拖延。
八、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的,违反一方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乙方若未在合同期限内提供约定的观光车及驾驶员数量,每晚一天支付甲方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日常经营后,每日每少一辆观光车或一名驾驶员的,每天每次支付甲方300元违约金。
九、协议变更和解除:
9.1、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变更或解除。
9.2、乙方不按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合作场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此合同。
9.3、若乙方提供的驾驶员或工作人员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卖票、倒票、假票一经发现,第一次处罚50000元人民币,第二次直接终止本合同。
9.4、若乙方违规或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十、其他:
10.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与本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2、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3、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备案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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