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建实财务监理有限公司受委托,对2019年长宁区区管公共区域照明设施运维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2)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4)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19年长宁区区管公共区域照明设施运维服务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06-19-22203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①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拟选择1家中标供应商。②服务区域:长宁区建交委区管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③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长宁区部分马路灯新建、改造;配电设备安装及路灯电费支付;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管理系统建设;城市道路路灯运行维护(包括:街坊灯)、路灯控制箱(包括表箱)运行维护,共叁类。 5、交付地址:按招标文件要求。 6、交付日期:运维期为1年。 7、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9-06-18 13:3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06-25 13:3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3)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原件扫描件;4)本单位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或财务;5)在上海地区有固定售后服务点相关证明 (本市企业无需提供;非本市企业需提供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6)本单位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保资金的证明资料(近2个月的原件扫描件)7)本单位最新信用记录查询结果页面打印资料(打印查询结果页面无需加盖单位公章但应包含查询时间既页眉页脚及展开的信用记录结论缩放至一页内,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日期在提交报名资料前一周内);8)代理机构审核时间: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投标人上传资料后,经审核通过后方能浏览招标文件,完成报名手续。注: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网上报名后请电话确认。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9-06-18 13:30:00至2019-06-25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1)购买时间:网上报名合格的供应商应于上述规定时间内的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6:00,携带上述上传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至长宁区幸福路68号2楼进行现场验证,验证后原件返还。网上报名成功且进行现场验证,经核实通过后方可领取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本(售后不退),招标文件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9-07-08 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9-07-08 13:3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长宁区幸福路68号4楼会议室 2、开标地点:长宁区幸福路68号4楼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届时,请投标人委派代表参加,携带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包装纸质投标文件、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注:开标时,投标人若违反沪财采〔2012〕2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其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结合电子采购平台的设置要求,本项目招标方将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发布中标公告环节查询相应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或失去中标资格。 八、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