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设备招标公告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设备招标公告

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设备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确认书临[2019]1356号批准,现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的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并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设备采购(编号:YHZFCG2019-066)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内容: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设备采购。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项目预算35万元。

序号

采购内容

设备名称

数量

1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

主机

1台

控制软件

1套

可充电电池及适配器

1套

温度可调采样伴热管线

1套

中文说明书1套

1套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同时具备完成本项目服务能力的供应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报名投标。

六、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报名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1、报名时间:2019年 06月21日至2019年 06月27日,每天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外)。

2、报名与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喜悦庭4幢20层(华元大厦20层2022室)(地铁南苑站B出口,太阳鸟花店旁进入华元大厦一楼大厅)。

联系人:单工 联系电话:****-********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机构将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自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4、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报名须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报名,招标文件资料费500元。

八、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所需资料(原件现场核查后退还,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留存):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如授权委托的还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报名需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本人前来。

(1)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仍需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以前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正式供应商注册入库工作。

九、招标文件及公告可通过以下网站查看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

十、投标截止时间与(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截止时间:2019年 07月16日14时00分止

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喜悦庭4幢20层2027室

十一、开标时间与地点(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将予以拒收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19年07 月16日14 时00分

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喜悦庭4幢20层2027室

十二、业务咨询:

1、采购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联系人:汤工 联系电话:****-********

2、委托代理: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工 联系电话:****-********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东湖中路236号余杭财税大楼

联系人:杜国强,联系电话:****-********,传真:****-********

十三、质疑和投诉:

1、质疑事项:

(1)、投标人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

(3)、投标人如认为采购过程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投标人如认为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的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腑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下载地址 :http: //gks.mof.gov.cn/,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 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 事实依据;

(五) 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受理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华元大厦20层2022室。

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5、投诉事项: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余杭区财政局采购监管科投诉,联系电话为****-********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测定仪 非甲烷总烃 便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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