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实验室(J405\406)设备及安装 招标公告
计算机实验室(J405\406)设备及安装 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上海外国语大学松江校区计算机实验室(J405\406)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其他计算机设备 | ||
采购单位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
行政区域 | 虹口区 | 公告时间 | 2019年06月24日16:27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9年06月24日16:00至2019年07月01日16: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5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 ||
开标时间 | 2019年07月15日09:30 | ||
开标地点 |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9楼(具体会议室详见电梯厅电子屏幕) | ||
预算金额 | ¥16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胤翀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7 | ||
采购单位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
采购单位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550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科 徐老师 李老师***-********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张胤翀********×137 | ||
附件: | |||
附件1 |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上海外国语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外国语大学松江校区计算机实验室(J405\406)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松江校区计算机实验室(J405\406)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SISU-GZCZBS19014 /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胤翀
项目联系电话:********×13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550号
联系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科 徐老师 李老师***-********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胤翀********×137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采购内容:
计划改造2间计算机实验室,每间100个学生座位,1个教师讲台,共计202个座位。本次项目建设主要将电子班牌、投影、电脑、音箱、监控、中控等设备有机融合,通过专业化的模块部署和集中化管理,构建便于维护管理、符合教学规律的计算机实验室,营造主动、友好的计算机学习环境,实现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采购内容如下:
硬件部分序号 | 组成部分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计算机 | 教师计算机 | 台 | 2 |
2 | 学生计算机 | 台 | 200 | |
3 | 硬盘保护卡 | 块 | 202 | |
4 | 耳机 | 个 | 202 | |
5 | 服务器 | 塔式服务器 | 台 | 2 |
6 | 电视 | 65英寸液晶显示器 | 台 | 4 |
7 | 扩音系统 | 教师用鹅颈话筒 | 套 | 2 |
8 | 无线话筒 | 套 | 2 | |
9 | 合并式前置广播功放机 | 台 | 2 | |
10 | 广播音箱 | 只 | 8 | |
11 | 机柜 | 设备机柜 | 台 | 2 |
12 | 48口交换机 | 48口千兆交换机 | 台 | 6 |
13 | 教师控制台 | 教师控制台 | 张 | 2 |
14 | 教师椅 | 教师椅 | 把 | 2 |
15 | 学生桌 | 双人学生桌 | 张 | 100 |
16 | 学生椅 | 学生椅 | 把 | 200 |
17 | 投影显示 | 超短焦投影机 | 台 | 2 |
18 | 投影幕布 | 个 | 2 | |
19 | 电子班牌 | 智慧电子班牌 | 台 | 2 |
20 | 电磁锁/开门器 | 套 | 2 | |
21 | 教学白板 | 白板 | 套 | 2 |
22 | 中控 | 中控(含液晶屏) | 台 | 2 |
23 | 视频监控 | 高清网络防暴半球摄像机授权 | 个 | 4 |
24 | 高清网络防暴半球摄像机 | 台 | 4 | |
25 | 电源适配器 | 个 | 4 | |
26 | IP对讲/广播 | IP网络广播系统 | 个 | 2 |
27 | IP网络对讲终端 | 个 | 2 |
序号 | 组成部分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广播教学软件 | 广播教学软件 | 套 | 2 |
本项目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
(2)预算金额:人民币160万元。
(3)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安装交付完成并验收通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6年6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经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含审计报告正文全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投标截止时间前最近一期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依法享受免税的证明)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由当地社保中心或类似机构出具的含有参保人数信息的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c)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投标人近三年(从2016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1日)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及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处罚记录。(3)投标人近三年(从2016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1日)没有“投标人”(即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4)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5)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6)投标人的出资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出资人应不相同(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主体时,将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为相关投标人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将被判为无效投标人)。(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或转包。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6月24日 16:00至2019年07月01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潜在投标人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为:http:// http://www.ccgp.gov.cn)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版,以了解具体的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但是,潜在投标人如决定参与竞争,必须在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1日(公休日除外)每天9:00~16:30时(北京时间)前往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并领取纸质的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5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当纸质的招标文件与电子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的招标文件为准。潜在投标人代表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时,应携带好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者人民银行网站上关于基本账户备案信息的截屏及向其开具购买招标文件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开票信息(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7月1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7月1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9楼(具体会议室详见电梯厅电子屏幕)
七、其它补充事宜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也将提请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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