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住宅楼铺贴地砖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招标公告
1#-10#住宅楼铺贴地砖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招标公告
一局二公司香河七里棚改项目1#-10#住宅楼铺贴地砖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文件
编制单位: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19年6月14日
第一部分 一般条件
第一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
1.1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资质证书。
1.2投标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必须通过招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1.3对投标单位拟派项目施工管理班子的基本条件:
1.3.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技术员、材料员和试验人员必须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1.4投标单位被认为具有资格预审表中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的资产和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并已在资格预审阶段提供了下列资料,如果下述资审资料有任何遗漏,投标单位应随投标文件一并补报。
1.4.1投标单位的机构组成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1.4.2投标单位在过去三年曾经实施和现在正在实施的与本招标类似的工程的施工承包经验和合同履行情况;
1.4.3提供拟完成本招标工程所需的机具、设备情况;
1.4.4提供拟在现场和不在现场对本招标工程进行管理,及履行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1.5参加该项目招标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代表,必须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者。
第二条 招标原则
2.1本工程按照招标条件,以“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为原则,采用多家竞标方式投标,依据“合理低价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条招标文件组成
3.1招标条件(一般条件和专用条件);
第四条投标文件组成
4.1投标响应书: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
4.2招标文件:经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签名,盖章并填上回标时间;
4.3投标报价书技术标、经济标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4.4投标单位项目组织机构;
4.5投标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红章)(1份);
注:投标方案是作为招标单位考察投标方技术实力的依据,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后,将作为施工的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及所有相关资料,投标方在回标时全部返还招标单位。
第五条招投标工作安排
5.1开标前期工作
5.1.1领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19年6月20日16:00时;
2、地点: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日照香河街道七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部 ;
3、联系人:初洪敏;联系电话:185*****070
4.2开标
4.1本次开标采取不公开开标。
4.2在项目所属地区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分包方应该无条件给需方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有安装工程结算金额或欠款额不变。因分包方原因提供不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无法付款,责任应由分包方承担。
第六条评标
6.1评标原则(本工程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下列原则进行评标)
6.1.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6.1.2科学、合理评标原则;
6.1.3反不正当竞争原则;
6.2本工程采用技术标和经济标合并的定量评标办法。
6.3评标委员会组成:项目经理部经理、商务经理、现场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总监。
6.4评标内容包括
6.4.1技术标部分
(1)投标工期;
(2)质量标准;
(3)施工方案;
(4)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5)安全措施;
(6)劳动力计划及主要设备材料、构件需用量计划;
(7)施工进度计划于保证措施;
(8)企业资质等级;
(9)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
(10)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
6.4.2经济标部分
(1)投标总报价;
(2)实体性消耗报价;
(3)非实体性消耗报价。
第七条投标注意事项
7.1凡是获得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的投标单位,均应当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保密、妥善保管。
7.2各投标者必须以注明一局二公司香河七里棚改项目6#-10#住宅楼、6#A商业、A#商业内墙抹灰劳务分包工程投标书之密封袋,投标文件密封必须用统一专用封条在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一枚。投标者回标应包括第四条之所有文件,且所有文件必须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每页均应签字认可)。
7.3若投标者对招标文件任何项目有不明之处,须立即通知招标单位以便在截至报价之前能予以解释。
7.4投标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及编制投标书及所需的各种清单,任何不依从此点而按其它原则或方式编写的投标书,其投标后可能因此不被考虑。报价若含有与招标文件各项规定不符的额外要求,则其投标亦可能不被考虑。如果有任何其它建议,可另外列明该等建议及其对工期及报价的影响。
7.5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6投标者在投标之前,对本工程的一切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本招标文件及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以致地下情况,应该认为均已详细研究和完全明了;投标者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者须认真考察本工程现场施工用地及周边相邻建筑物情况,如因上述原因产生的费用报在措施清单费用中,施工及结算时不再调整。
7.7招标单位向投标者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所有资料和数据,都是招标单位现有的、客观的和真实的,招标单位对投标者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7.8开标后招标单位发现投标文件有任何错误或疑问,可以向投标单位提出书面询问,但询问并不表示改变投标文件,亦不减少投标方的任何责任。对于此种询问,投标方应在收到后两天内向招标单位书面答复。
7.9招标文件及分包协议/合同条件所附条款未列明的细节,投标单位可提交建议,和投标书一同送交招标单位考虑,于双方协商确定。
7.10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有效期为60天,在此期间内,本招标文件及回标文件对各投标者均有约束力。
7.11招标单位有权在议标过程中以修正文件形式修改本招标文件,各投标者不得因此而提出疑义。
7.12各投标单位须自行承担此次投标的所有费用,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交纳/ 元人民币作为招标文件押金,如投标单位未中标,在退还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全额退还此费用(如不按要求退还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将扣留抵押金),中标单位将不返还押金,并另行交纳/元人民币作为办理有关中标事宜的手续费。投标单位不得标记、涂抹、污染、损害图纸,如造成图纸污染、损坏,将按照/ 元/张扣除投标单位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
7.13招标单位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定任何报价的原因。
第八条 废标条件
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无效:
8.1投标袋未按规定密封,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8.2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
8.3投标书逾期送达;
8.4未响应招标文件质量、工期条款要求的。
第九条中标通知
9.1发包单位向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但招标单位有权不作任何解释。
9.2中标通知书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一、工程概述
1.1 工程名称:香河街道片区七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土石方分包合同
1.2 工程建设地点: 潍坊路以北、富阳路以西、昭阳路以东
1.3 建筑面积:252901.73㎡
1.4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
二、招标形式及招标范围
2.1招标形式:本招标工程采用邀请多家单位投标,经综合评定,拟定一个分包单位中标的方式
2.2本次招标范围包括:
1、香河七里棚改项目6#-10#住宅楼、6#A商业、A#商业内墙抹灰工程劳务分包
2、本合同范围内的洽商、变更;
3、招标单位有权在投标单位中标后调整分包承包范围。
三、招标方提供的资源及材料
3.1资源:
3.1.1提供投标方办公用房一间、库房一间及生活用房(不含室内用品,如办公桌椅、床架、床板等);生活用房满足工人住宿(不提供取暖设施)。
3.1.2临电提供到二级箱;
3.1.3临水提供到楼层接点;
3.1.4提供现场道路及导向牌;
3.1.5提供现场安全标志。
3.2材料:定额中主材、辅材均由投标方提供。
3.2.1实体性消耗材料:招标单位不提供材料。
3.3机械:地上施工提供井字架1部。
3.4招标方负责化粪池的清掏工作及工人生活区的垃圾外运;
四、投标方须完成以下工作,并视为已含在投标价中
4.1基本工作
4.1.1投标方应提供本招标文件第三条(招标方提供的资源及材料)以外的所有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资源、材料及机械和设备,其材质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设计之要求并在招标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中采购,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任何因为投标方违反此款的规定导致或引致的所有损失由投标方承担;投标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有机械及工具等处于良好的状态,符合招标方的安全要求及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利于施工。投标方提供的所有机械及工具应符合日照市关于外来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各项规定及招标方对于投标方提供机械及工具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4.1.2本工程严格执行“样板制”,每道工序均须提前做样板,经招标方、业主及监理三方认证能够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投标方的样板不能达到上述三方联合检查的质量要求,则在三日内限期退场,由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方承担。投标方应充分考虑为做样板而需要的费用,并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重复计取任何费用。
4.1.3投标方在施工中必须执行下列文件《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标准工作程序》、《日照市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及文件汇编》、《日照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达到要求的一切费用和未达到要求的一切责任。
4.1.4投标者承诺一旦中标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日内进场并具备施工条件,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五日内,缴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函。
4.1.5按招标单位要求及有关法律、章程及法规等要求,及时完成有关所需的文件,以便招标单位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及领取所需的许可证。
4.1.6投标者应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相应施工手续,并交纳日照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相应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投标者自行承担,并赔偿招标单位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4.1.7执行招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要求编制详尽的施工方案,报招标单位审批后贯彻执行。施工方案一经确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
4.1.8投标者承诺现场组织管理遵照招标单位的CI战略、ISO9002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运作方式运行,投标者在中标后所编制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计划文件,经招标单位审批后方可贯彻实行,以确保完善该质量体系,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投标单位承担由此给招标单位带来的一切损失。
4.1.9投标方必须遵守日照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承担达到规定要求的一切费用和因违反规定的罚款。
4.1.10投标者应承诺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会随时按招标单位指令无条件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招标单位的要求为止;为达到上述要求,投标者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中标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4.1.11招标单位随时有权对中标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对投标方履约不力(无能力或不愿意采取补救措施)时招标单位可另行分包该工程或由指定分包完成,另行分包或指定分包的费用由招标单位确定后通知中标单位,无须征求中标单位意见,相关费用从中标单位费用中双倍扣除并追加索赔;
4.1.12投标者负责自身的人身保险、施工设备保险;
4.1.13邻近建筑物、通道、马路的保护;
4.1.14投标者必须有相当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给发包方,投标者需要筹措资金保证工程进度,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发包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4.1.15中标方须为招标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提供便利条件,提供招标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并派人参加计量。中标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招标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结果仍然有效,并经业主签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2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工作
4.2.1无条件按照建设单位和招标单位指定发包分包单位要求,提供所有的必须的脚手架给予招标单位指定发包的分包单位无偿使用,并保证按分包单位要求的使用时间提供和整改。
4.2.2为完成其他分包工程所须配合的土建项目由投标方负责补上或更改,如不能及时补上或更改,招标单位可指定其它单位完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投标方双倍支付。
4.2.3为其他分包商的放线提供基线及数据。
4.2.4对其他分包商的配合照管费用已包含于中标价中,如其他分包商因投标方配合照管原因而向招标单位索取经济上及工期上的补偿,该等补偿都由投标者承担。
4.2.5投标单位须负责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清洁维护。
4.2.6通风管道、消火栓箱及所有洞口封堵由投标方负责,中标后不再调整。
4.3现场工作
4.3.1投标方负责施工期间所需脚手架、安全防护的搭拆及维护,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4.3.2负责地下管网、设施的保护。
4.3.3投标者应承担因自身施工原因引起的扰民而造成投标者自己、招标单位、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分包商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4.3.4投标方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自身施工范围内的照明、围栏等,如投标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投标方承担责任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3.5投标方负责现场防洪、防汛、防雨、防雪、保温等工作,并承担此项发生的一切费用。
4.3.6投标单位负责按要求配备自身施工范围内的消防设备,严禁发生火灾,如因投标方单位责任发生火灾由投标单位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4.3.7投标者须负责施工现场内的垃圾清理、运至现场指定地点。
4.3.8投标者须负责现场临时设施的维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4.3.9投标方负责现场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卫生的日常管理及一切费用。
4.3.10投标方负责现场湿作业搅拌的清理、维护费用和管理。
4.3.11配备专业人员配合招标单位进行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要求的试验。
4.3.12投标者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的全部测量放线工作(招标单位提供测量控制基点),并请招标单位验线,做出测量资料。
4.3.13投标者负责保管自有及招标单位移交、委托投标者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若因保管不当致使投标者自有及委托投标者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受到损坏时,投标者自行承担此部分损失;若招标单位移交的材料、机具和设备受到损坏时,投标者应按损坏材料、机具及设备的原价双倍进行赔偿。
4.3.14投标方施工的产品由投标方负责成品保护,并不得损坏其它分包商的成品或半成品,否则承担相应费用。建设单位和招标单位单独分包的项目,在该分包单位将工作面移交给招标单位后,投标方应与招标单位一起共同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办理完成交接手续后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完成。
4.3.15投标方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招标方要求及时参加招标方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
4.3.16投标方对招标方发出的正式文件必须无条件签收,如对签收的文件内容有异议,则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并无条件执行;投标方对工程例会或工程会议上提出的决议、要求如有异议,则须在会上提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同意,会议议定事项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会议纪要签收后或签收时提出,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3.17在任何情况下投标方不得以未满足商务条件为由而影响或拒绝工程的继续施工;
4.3.18投标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招标方对于现场钢筋加工的统一安排。
4.3.19单位生活区使用的水电费由招标方承担,现场严禁用电蒸饭,如确须使用,由投标方自行承担,招标单位接水电表计量,电费在投标单位进场后,双方核定合理金额,投标单位使用电费的金额超过核定金额,超过的部分由投标单位承担,投标单位使用电费的金额低于核定金额,节约部分的一半费用奖励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在用水过程中,如果出现浪费现象,招标方每次发现罚款500—10000元;生活区的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由分包负责,投标方进场后与招标人办理移交手续,水电设施的日常使用中损坏的配件在其责任区的由责任区的投标方原值赔偿,在公共区域的,由各分包分摊原值赔偿。
4.3.20舍冬季及夏季的取暖和防暑降温由投标方自行解决。
4.3.21标人提供的办公用房及工人宿舍,中标单位进场后按照300元/间向招标方缴纳使用押金,中标单位退场时如果所有用房门窗及其他均无损坏,招标方返还押金,否则按原值赔偿。
4.3.22标人工人生活区的垃圾应运到招标方指定地点,由招标方负责统一外运。
4.4技术工作
4.4.1施工前编制并上报承包范围内各项工程施工方案,并满足相关图纸、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
4.4.2不同材质相交的墙面抹灰前要甩毛并加钢丝网抹灰, 费用含在投标单价中;
4.4.3执行招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施工方案。
五、 承包方式
5.1承包方式:包工、包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绿色安全文明施工。
5.2本工程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由招标方提供,其余机械设备由投标方提供,若投标方无供应能力,须优先向招标单位之专业公司租用,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经招标单位认可的供应方提供的任何施工机械、用具等各项资源。
5.3本工程的招标人提供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由招标单位完成,但投标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备相应的试验专业人员进行配合。
六、工程量计算、费用组成及取费原则
6.1工程量计算规则:
6.1.1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6.1.2计量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及工程变更、洽商、设计变更等。
6.2计价方式
6.2.1本招标工程的计价采用:
1、临建工程根据提供图纸及施工范围编制预算,最终按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形式计价。
6.2.2含税固定综合单价计价
6.2.2.1报价时,所报的固定单价需综合考虑以下内容: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除设计方、建设方、总包方书面认可降低或提高标准或改变做法时可以协商变更单价外,本合同单价不做调整。它包括分包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分包方所需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和上缴政府部门的税金或其它有关费用,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
6.2.2.2工料的消耗量
6.2.2.2.1临建工程辅材全部由分包方采购,发生的人工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以内。
6.3投标报价
6.3.1投标报价由固定综合单价组成;
6.3.2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以及施工范围内容,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理解施工范围内容,根据项目特征及其对应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据此报价。
6.3.3任何情况下,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范围及对应的定额计价规范的基础上进行报价。
6.4投标者一旦中标,招标单位将与中标方按固定综合单价结算。
6.5本招标文件所提及的投标方工作,均视为投标方在报价中已考虑,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6.6投标方的价格包含为完成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包含的工作应当视为按照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所说明的所有内容;
6.7本工程税金(增值税及附加税)由投标方自行缴纳,投标方投标时应考虑此费用。
6.8如果投标方中标本工程的施工,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投标方的履约不能令招标方满意,或者投标方资源不足等无力承担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致使招标方将投标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重新发包,招标方在扣除该重新发包工程的价款后还需扣减投标方已完成工程的结算价的5%作为投标方无力承担某些分项工程施工的违约金。
七、价款调整
7.1费用的调整原则: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的所有变更以及需要按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或费率,按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或费率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2)、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只要发包人和分包人都同意,则可采用合同文件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3)、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分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7.1.3投标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分包方负责;
7.2结算时不予调整的价款范围
7.2.1建设单位不给确认调整的部分;
7.2.2本招标范围内的窝工、误工、停工的各项损失(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确认的除外);
7.2.3本招标范围内的各种零散用工费用(建设单位确认的除外)。
7.3工程签证必须有招标单位现场经理和商务经理同时签字并符合合同要求及本款之调整原则才作价款调整;
八、工程款支付
8.1本工程无预付款
8.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8.2.1施工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确认造价的70%,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结算完成春节前付至结算价的80%,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扣留保留金的比例为20%;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10%作为工期保证金,2%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3%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保留金中不含人工费。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付至结算造价的95%,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
8.3剩余5%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扣除保修费(如有时)30天内无息支付,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款项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待甲方确认乙方已全额缴税、且到甲乙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时间后一个月内,方可支付尾款。
8.4投标单位必须有相当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给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对此应表示充分理解和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在招标单位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保证工程进度,并与招标单位友好协商,不借故停工,不对招标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
8.5保修金的返还:14.8.1分包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保修期满后30天内,返还扣留的保修金。
14.8.2保修金需扣除以下费用:
1)总包方委托他人完成保修维修工作的费用;
2)因分包方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用方的相关损失;
3)为返修、维修而剥落、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连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总包方代为支付时);
4)其它与保修维修有关的费用;
5)若本工程剩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费用,则总包方有权从双方任何其它经济往来的帐务中扣除;
14.9保修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8.5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分包方履行完保修责任,保修金扣除总包方委托他人完成保修维修工作的费用,分包方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适用方的相关损失,为返修、维修而剥落、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连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总包方代为支付时】;其它与保修维修有关的费用;保修期满后30天内,返还扣留的保修金。
九、工程结算
9.1在本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办理完成初步结算工作;最终结算待招标单位商务部审核完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
9.2投标方不按日照市规定施工而引起的扰民,其费用及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负责。按政府有关规定,因投标单位原因造成的罚款和投标单位应缴的有关费用由投标单位负责承担。
9.3因投标单位原因造成的招标单位违反合同,投标单位应承担招标单位的一切经济损失。
9.4结算总额以招标单位商务部核定额为准。
9.5在与招标单位签订保修合同后方可进行结算。
十、工期、质量
10.1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01日
计划完工日期:2019年8 月15 日,计45日历天。
10.1.1中标方实际完成工期(按招标单位确认的《工程整体进度计划》)延误了约定工期,其延期罚金为该工程结算总价的3%,延期超过七天,每延期一天再加罚金1‰, 违约金的累计金额不限。
10.1.2仅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经招标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费用不做调整;
1.重大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10.2本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标准与规范,达到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时评定的并报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质量等级。本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质量目标是“合格”。
十一、人员保证
11.1投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组织健全,必须包含项目经理、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电工等,投标单位委派的现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承担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投标单位任命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投标过程中被招标单位接受,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投标单位无权更换,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须事先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招标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将被视为违约。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罚款1万元/人;擅自减少项目施工人员,罚款2000元/人。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招标单位认为投标单位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更换,投标单位应在5日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招标单位批准后更换。如投标单位在5日内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招标单位满意,将被视为投标单位违约,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按违约条款处理。在施工中,投标单位必须服从招标单位管理,招标单位保留更换分包队伍的权力。
11.2投标方选派的工人必须从事本工种工龄3年以上,有20%的工人达到4级以上技术水平,有40%的工人达到3级以上技术水平,有20%的工人达到2级以上技术水平,并自备特殊工种专业人员。投标方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投标方未经招标方同意擅自更换人员,招标方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不再办理各种手续。
十二、安全文明施工
12.1投标者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招标单位的《安全管理手册》中之安全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设计方案,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日照市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招标单位审批,以确保完善该安全体系,如在投标者承包范围内,由于投标者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及时、不力等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该事故不论是投标单位自有工人,还是其他分包商,均认为是投标单位的责任,该责任均由投标者承担,招标单位并将向投标单位索赔所有的经济上及工期上的损失;
12.2投标者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日照市有关施工作业时间、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境管理等的规定,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所有责任,均由投标者承担;
12.3投标者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日照市有关消防、计划生育、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的规定,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所有责任,均由投标者承担;
12.4招标单位指定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
12.4.1中标单位必须使用中建一局集团指定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非中建一局集团指定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在本工程中使用。
12.4.2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保护器;五心线缆;钢管脚手架、扣件;配电箱;各类机器和设备的重要安全防护装置;上级政府指定的产品
十三、工程保修
13.1本工程保修期:投标者须承诺项目竣工后,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2年,且保修服务期满后,并不免除其自身施工质量责任。
十四、宣传报道
14.1无论是在施工现场,还是在任何其他社会宣传媒体,各投标者均不得未经招标单位的书面批准而做出任何本工程的宣传报道、竖立标牌、广告及单方面发表技术成果、专利等有关CI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十五、招标人特别提醒
投标人充分考虑以下条款,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1、招标方不提供通勤工具,提供存放料具的库房、提供食堂;
2、投标人应在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招标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现场道路、工地出入口的位置、材料的堆放场地、垂直运输机械的布置位置、交通限行、大部分材料只能在夜间进场、现场无材料堆放场地、材料存在多次搬运等情况,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此作出相应的、恰当和充分的考虑到各子目投标价格中,投标价格中标后不调整。
3、中标单位安排专人轮流打扫总包、监理、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及公共区域的卫生;
4、中标单位必须做到活完场清,把垃圾运到招标人指定地点;
5、中标单位无权拒收招标单位总包联系函或总包通知单,如对招标方下发的来往函件有疑义,可书面回复,如对招标方下发的来往函件拒收,视为同意,并无条件执行;
6、投标方报价须按此招标的内容及施工范围进行确认,所报价格含所有施工内容及工序。
7、不同材质相交的墙面抹灰前要甩毛并加钢丝网抹灰,刮腻子装修时必须在该部位使用无纺布;
8、投标单位提供搅拌机;
9、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招标方及投标方工作界面划分附表一中的内容,此表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中标后不得调整。
第三部分 工程规范
2.1施工规范和标准
2.1.1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应予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各自的最新版本;
2.1.2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存有任何疑问之处,中标单位应书面请求招标单位予以澄清;除非招标单位有特别的指示,中标单位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2.1.3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中标单位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
2.2样板
2.2.1在任何装修工程开始前,中标单位应准备体现各典型房间所包含的各类装修和装备工作工艺质量的样板间和主要装修做法的样板,包括门、窗、卫生间、主要功能用房等等;
2.2.2样板和样板间的具体位置由招标单位指定,准备的具体时间应由中标单位根据进度安排的需要报经招标单位审批或根据招标单位可能指示的时间;
2.2.3经招标单位认可的样板和样品间将成为整个工程所要求的工艺质量的示例和代表;在永久工程施工中,任何工艺质量低于有关样板或样板间所展示的工艺质量的工作将不会为招标单位接受;
2.3仓储和运输
1.3.1中标单位所有的已进场材料必须妥善分类保存,并做好符合IS09000标准要求的标识,保证储存材料处于整洁有序和不会受到天气影响的状态;招标单位将不会同意将未达到上述储存要求的材料的价值纳入任何月度付款中;
2.3.2招标单位有权指示中标单位将任何已进场材料储存到现场特定的位置,中标单位应遵照执行;
2.3.3中标单位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中标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
2.3.4中标单位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2.4工人的雇佣
2.4.1中标单位和所有的分包商为本工程目的雇佣的工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21、具有政府有关机构规定的暂住证、做工证和身份证:
3、特殊工种具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或特殊工种临时上岗证;
4、其中包括人数足够的、在各自的专业中技术熟练和经验丰富且经过一定的职业培训或取得一定资格证书的班组或管理助手,以便更有效地对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5、合格的技术工人和壮工。
5.1中标单位应负责为所雇佣的任何工人办理政府有关机构规定的上述的和其它一切必要的证件,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5.2招标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或所有分包商立即将他认为不能规范自己行为或不能恰当履行自己职责或不称职或其雇佣是不合法或不合适的任何现场人员开除出现场;未经招标单位许可,被开除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5.3任何被开除的人员应尽快以称职的人员替代,替代者的资格和经历报经招标单位审批。
投标响应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工程的招标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
1.1劳务分包:人民币(大写)_______ 元,小写: (元);
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贵方规定日期开工,总工期天(日历日)。
5.我方同意所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们理解你方并不保证最低标价中标,且有权对未中标单位不做任何解释,对此我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投 标 单 位:(盖章)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 政 编 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如有其它承诺或说明可另附页,格式自定。
编号:YJEJ/GCFB/[香河街道七里城中村]/2019/xxx
香河街道片区七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
1#-10#住宅楼铺贴地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商务管理中心编制
目 录
第一条工程概况 …………………………………………………………………..…….... 3
第二条承包范围 ………………………………………………………………..…….…... 3
第三条承包方式 ………………………………………………………………...…….….. 4
第四条工程价款与计量 …………………………………….…………….…………….. 4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竣工结算 ……………………………..………………. 6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 9
第七条工期要求 ……………………………………………………..………………….. 112
第八条技术质量要求 …………………………………………….……………….…. 14
第九条材料机械管理 …………………………………………….………….…………. 16
第十条 总包方工作 …………………………………………………..…………….……17
第十一条 分包方工作 ………………………………………….……………………19
第十二条 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安全 ………………….………….………. 22
第十三条 违约 …………………………………………………………….…….………. 23
第十四条 保修 ………………………………………………………………..…………. 24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25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25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 …………………………………………………….……..……..…25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26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0
附件1总包方及分包方工作界面划分表……..……………………………..…39
附件2总包方及分包方资源划分表…….……..…………………………………..…42
附件3总包方供应材料及消耗量表 .……..……………………… …………..…46
附件4施工现场零星用工管理规定 .……..……………………… …………..…47
附件5合同工程量清单………….……..………………………………………………..…48
********2#_Toc14694">附件6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书 ………………………………………………..49
********2#_Toc23275">附件7无拖欠劳务费证明 ………………………………..…50
附件8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 ……………………………………51
********2#_Toc23275">附件9分包结算单样表 …………………………………..…52
分 包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总包单位: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劳务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香河街道片区七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
1.2工程地点:潍坊路以北、富阳路以西、昭阳路以东
1.3建筑面积:252901.73㎡
1.4建筑檐高:85.7米
1.5结构形式:框剪
1.6地上28 层 地下2 层
1.7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创优标准:无
1.8分包单位属于
A、一般纳税人B、小规模纳税人
1.9分包单位适用税率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施工范围: 1#-10#住宅楼铺贴地砖及铺贴踢脚
2.2做法:详见设计图纸(含洽商、变更图纸)、甲方下发的做法、现场技术交底等。
2.3工作内容:包含(不限于如下工作)材料的水平、垂直运输、清理修补基层表面、调制砂浆、侵润块料,抹结合层、铺贴块料、勾缝、块料面层清理、伸缩缝的施工、成品保护、地面养护、铺贴剩余砖二次回收加工利用负责卸料、上料等全部工作内容,以及以上工作所产生建筑垃圾的转运,具体施工根据现场要求。
本工程除总包方提供地面砖、踢脚板、水泥、砂子、石子、运输至施工现场外,
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施工电梯)由总包方提供,其余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等均由分包方提供,此费用已含在固定单价中。
第三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绿色文明施工
第四条 工程价款与计量
4.1、合同总价明细(单位:元):具体内容详见后附件5
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人民币(暂定)
金额大写:(暂定)
其中,人工费,金额大写:
不含税总价款为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增值税为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按地方定额及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计算规则进行确定。
4.3合同单价组价明细表见附件5:
4.3.1本单价为固定单价,整个施工期间此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3.2合同范围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4合同价款的说明
4.4.1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 形式,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除设计方、建设方、甲方书面认可降低或提高标准或改变做法时可以协商变更单价外,本合同单价不做调整。它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乙方所需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和上缴政府部门的税金或其它有关费用,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
4.4.2除非另有变更洽商,任何组成合同价款清单以外的而根据设计和规范必不可少项目,其价款均视为已经平均分摊在清单所列项目之内,不再单独计取。
4.4.3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大面积施工与局部、小面积施工之间的各种差异;
2、特殊部位的细部处理;
3、按规范、方案、图纸要求必须做的,但图纸没有显示的工作;
4、加工制作安装费、维修费;
5、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具费;
6、各项技术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
7、材料包装、运输、搬运、保管、保险费;
8、成品保护费、材料样品费用;
9、分包单位应上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
10、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所有费用(含总包单位需缴纳的费用)。
11、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所有费用(含总包单位需缴纳的费用);
12、其他/ 。
4.4.4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运输、税费(增值税除外)的变动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本合同另有说明的除外)
4.4.5分包承诺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会随时按甲方指令无条件追加现场人员投入,以达到总包的要求为止;为达到上述要求,分包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中标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4.5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以下第一 种方式进行确定:
(一)现场实际测量
(二)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其他/
4.6现场实际测量的具体确认流程及方式:分包完工,工程部责任工程师出完工单,分包、商务、工程部各方一起依据合同约定共同收方,确认无误,双方签字确认工程量,根据合同办理结算,本合同单价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形式。
4.7计价标准及要求 :按照第一种方式确定为主,兼顾《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竣工结算
5.1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材质、数量做出变更或调整,甲方有权指示乙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建设方、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5.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5.1.2改变工程做法或改变材料;
5.1.3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5.1.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1.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5.2任何变更、签证、指示应有甲方代表签字才能生效,乙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乙方承担。分包已发生的有关签证必须在发生的一周内提出,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视为无效。
5.3 对于甲方发出的洽商及设计变更,每个定额单项子目一次增减直接费(人工费)在30工日以内(含本身)只作技术洽商,不作经济变更,增减超过30工日(不含本身)作经济变更。非实体性消耗报价一次包定,不做调整。
5.4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乙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5.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施工作业。
5.6本工程在乙方承包范围内不计取任何零星用工。
5.7月度结算
5.7.1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所完成工作的工程量和价款,未按时上报的完成量,推迟到下月上报。甲方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30天内完成核对完成量;乙方须为甲方核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乙方不派人参与核对完成量,以甲方核定量为准。洽商变更、签证、索赔,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未按时报送的,不予核定。
5.7.2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对乙方的月度结算予以书面确认,乙方须加盖公章,书面确认时限自甲方收到乙方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在甲方确认完成量一周 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已确认工程量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为*%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乙方发票问题(包括开错、假发票、未及时提交甲方),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如乙方不按期上报月度完成工作量或不按期提供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直到收到发票及月度完成工作量,且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合同总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8现场洽商、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5.8.1工程洽商、变更单应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工整,洽商、变更单须有甲方项目经理、商务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经办人员共同签字且日期齐全,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章和分包单位章。对洽商、变更事由和内容的描述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变更事由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轴线编号、构件名称等)。
5.8.2洽商、变更单一事一单,如果发生合同内没有的项目,由分包单位在项目施工前报送单价,由项目经理部拟订补充协议上传至云筑网经由公司评审通过后,开始施工。
5.8.3洽商、变更单上报及确认时效:分包单位必须在洽商、变更发生72小时内,将该洽商、变更所涉及的合同外增加费用上报总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协商。总包单位在收到后7天范围内对该洽商、变更所涉及的合同外费用进行协商、确认。如果分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则视为本洽商、变更不涉及合同外费用调整,总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予以答复和谈判,则视为认可分包单位上报费用。所有洽商、变更单实行月度封存制度,每月15日前分包单位按甲方要求将当月完成的洽商、变更单上报甲方,并签字盖章。如当月洽商、变更没有及时上报,将不予补办。
5.8.4无效洽商、变更单:
5.8.4.1没有工程甲方项目经理、商务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签名不全及没有注明变更日期的洽商、变更单;
5.8.4.2超过变更时效或竣工后突击补签的洽商、变更单;
5.8.4.3非原件的洽商、变更资料;
5.8.4.4洽商、变更内容不实;对变更事由的描述太简单以致无法核定工程量;
5.8.4.5出现合同中没有的单价,未签订补充协议;
5.8.4.6没有分包单位现场代表的签字、分包单位未盖章的变更;
5.8.4.7洽商、变更内容包括在本合同单价范围内;
5.8.4.8直接用甲方变更单代替分包洽商、变更单或不按公司规定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洽商、变更单。
5.9结算程序
5.9.1分包工程竣工经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5.9.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由甲方给予最终盖章确认。最终结算以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为准。最终结算书的文本格式详见附件9。
5.9.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未能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9.4甲方和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5.10分包应及时支付其下属劳务人员工资,如发生劳务人员讨薪事件,总包有权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的结果,直接支付乙方劳务人员的工资,此费用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6.1本工程无预付款
6.2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式:
6.2.1施工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确认造价的70%,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结算完成春节前付至结算价的80%,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扣留保留金的比例为20%;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10%作为工期保证金,2%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3%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保留金中不含人工费。
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付至结算造价的95%,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剩余5%为质保,保修期满后扣除保修费(如有时)30天内无息支付,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款项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待甲方确认乙方已全额缴税、且到甲乙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时间后一个月内,方可支付尾款。(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款项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待甲方确认乙方已全额缴税、且到甲乙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时间后一个月内,方可支付尾款。)乙方发起请款申请中应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作为附件之一。)
6.2.2乙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发票。如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出现遗失、破损等不能抵扣的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相应发票的认证工作。
6.2.3在第一次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前,乙方应另外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结清证明及乙方已全额缴税的相关证明。
6.3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
6.3.1甲方已收到建设方拨付的当月(阶段)工程款。
6.3.2月度(阶段)施工内容经甲方同意
6.3.3施工进度在甲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6.3.4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6.3.5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合格
6.3.6随月进度(阶段)配合总包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
6.4本工程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信用证、商业汇票、应付账款保理。乙方自愿承担票据贴现、承兑、实物权利取得等产生的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等。如果是经过集采平台网上招标并签订分包合同的,乙方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季度产值,网上季度产值数据仅作为参考,最终结算依据必须以线下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结算单为准;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进行网上申报季度产值的,甲方有权延缓对乙方的资金支付。
6.5在甲方付款前,应保证乙方已经按照结算金额向甲方交付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付款金额向甲方提供收据,在甲方收到乙方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前,甲方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
6.6甲方将仅向乙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代为收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须根据国家部委、当地政府以及甲方的相关要求,配合甲方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相关协议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工作,按甲方及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6.7当乙方收款银行账号发生变动时,应以函件的形式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前已按原账号支付工程款,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8乙方保证按期并优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代付乙方人员工资,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同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并按未付工资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9乙方收到工程款必须及时支付工人劳务费,并在每月领取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承诺书、证明上的公章要与合同上用章、签字人一致,签字人应具备相应签字权,承诺书和证明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向甲方提供《优先支付分包工程人工费的承诺》(示例见附件6)和甲方无拖欠劳务费证明(示例见附件7)。
(2)每月领取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提供《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见附件8)。
(3)每月向甲方提交工人工资发放表,发放记录必须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必须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签。工资发放表同时须提供发放过程照片。
(4)工人退场须办理劳务工资结算单,对于已结清的工人要求必须在结算单上签署结清工资的承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6.10为维护农民工利益,杜绝劳务纠纷,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乙方工人工资支付事宜。乙方如未按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要求、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甲方可将不超过当次支付额90%的金额直接发放到乙方工人,视为已支付分包相应款项,其余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法人帐户上;同时,如发现其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初次发现,甲方监督其改正;再次发现,则视为乙方违约,计取5万元/次的违约金并从结算款中扣除。
6.11因乙方集结人员到甲方总部、业主单位、政府部门等处讨要人工费导致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超额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结算款不足的,乙方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
6.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政府部门要求工人工资由甲方集中支付,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政府要求执行。
6.13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状况,甲方(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照总承包合同(《香河街道片区七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约定足额到位,为共同开拓市场,乙方承诺有能力与甲方共担此风险,在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比例工程款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支持。在业主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最终结算款)不能按时到位时,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比例来支付其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最终结算款),乙方不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不以缓付、迟付的工程款为由减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不以缓付、迟付工程款为由懈怠配合甲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等。
第七条工期要求
7.1计划开工日期:2019 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2019 年月日,计45 日历天。
实际开工日期按现场要求。
以上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1)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
2)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3)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4)与其它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5)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
6)分阶段、分区段检查验收;
7)国家、政府、国际间组织、民间团体等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大型活动。
7.2乙方须按甲方之总控进度进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甲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乙方不能按甲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乙方须按甲方指令无偿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材料、人员投入,以满足甲方、建设方的合理进度要求为止。如乙方在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材料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建设方之合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上述工程,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7.3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项或多项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并可以实施的情况下,乙方应尽量满足并遵从甲方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7.4工期延误
7.4.1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1、非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超过10%;
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条件等造成的延误。如:其他分包商的非正常影响,结构严重偏差,标高线、轴线未及时提供;
3、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以政府部门发布为准)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5、甲方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7.4.2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经建设方认可并同意给甲方进行相应的工期补偿。
7.4.3乙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报告。如果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分包单位应每隔5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甲方商务部门。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但工期之延长不附带经济赔偿,除非为顺利实施工程,甲方自愿给予乙方经济之赔偿。
7.4.4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缴纳违约金5000 元,并承担甲方一切相关损失。
7.4.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下列费用由甲方向建设方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乙方: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7.4.6乙方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7.4.7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4.8若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技术质量要求
8.1总则: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严格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8.2质量标准:合格创优标准:/
8.2.1质量问题整改率:100%,由于乙方发生质量问题对甲方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或乙方对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整改不及时,总包单位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8.2.2若建设方对本工程有获取奖项的要求,乙方不得因施工实体质量与技术资料等自身原因影响整体工程的奖项评比,否则构成严重违约,乙方承担甲方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给建设方支付的全额违约金)。并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 5 %。另外,相应评奖机构如“质量协会”等对工程评奖进行验收时,对分包单位所负责施工的工程部位或技术资料提出质量问题,甲方视其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8.3标准与规范应满足施工图纸、设计师的要求;满足国家、地方、行业颁布以及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满足国家、地方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上述图纸、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8.4乙方应随时接受建设方、监理、甲方的监督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甲方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合格且影响正常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8.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组织建设方、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甲方、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8.6.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告知乙方,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8.6.3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监理单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7工程完工后3天内乙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甲方接到乙方完工报告后7天内组织完工验收。
8.8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9甲方提供结构与建筑图纸各1 套供乙方施工期间参考使用,工程结束后返还。
8.10乙方进场前需向甲方提供以下内容:
8.10.1拟安排在每一施工阶段、区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
8.10.2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
8.10.3进度计划;
8.10.4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和最迟解决完成时间;
8.10.5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
8.11甲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实施,乙方须为甲方提供的先进工艺及技术保密。新工艺和新技术在实施前甲方对乙方进行书面交底。
第九条材料、机械管理
9.1计划管理:乙方进场前1 周内,应依据甲方的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所需的、与设计图纸相符的材料、设备清单,其中须明确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及其送达地点。
9.2物资领用要求
9.2.1所有物资、设备应提前24 小时向甲方申报物资领用计划。
9.2.2如乙方不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验收或未按规定予以验收,甲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验收结果,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进场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时,双方约定如下:如材料运至现场后乙方经检验发现材料的性能或数量或规格与清单不符,乙方应及时提请甲方更换、赔偿或修理,若未予提请则所有费用(如检验费、修理费、返修货物的往来费用、保险费、仓储及装卸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直接与间接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9.2.3乙方领用设备应保管完好,保证其继续使用性;退还时由甲方相关人员检验收回,若有损毁,酌情予以赔偿。
第十条 总包方工作
10.1总包方驻现场代表姓名(项目经理)赵迎新,联系电话186*****533,邮箱地址cscec101@126.com,项目经理代表甲方全面履行合同各项职责。甲方技术负责人费继海 。
10.2负责协调乙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
10.3分项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审查乙方施工方案。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乙方承担因方案缺陷、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
10.4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10.5当甲方对工程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10.6如果乙方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甲方、监理、建设方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0.7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施工便利:
10.7.1协调解决乙方现场的材料堆放及库存场所,提供现场施工所需材料堆放场地,工具机具库房[面积不大于/ 平方米];
10.7.2提供现场临时办公室/ 间,办公设施乙方自备。
10.7.3向乙方提供现场人员宿舍,宿舍床铺、衣柜、吊架等生活设施以及冬季取暖设施、夏季通风防蝇设施等其它设施由乙方自备。
10.7.4负责在施工现场提供水源电源接口。
现场水源分布:提供至楼层接点;
现场电源分布:提供至二级箱;
10.7.5负责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1、提供施工现场公共部位、施工通道、施工用楼梯间的照明,保证其通畅并负责其维护工作。
2、负责将乙方归集成堆在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运出现场。
3、在施工现场及楼层提供临时厕所设施,并负责定期清理。
4、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乙方须提前24 小时提交详细使用计划,说明其使用的起始时间、材料品种、规格和最大重量,由甲方统一协调安排使用。
5、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在京施工手续。
6、负责提供现场的出入口的保卫工作,但乙方须自行提供其仓库的警卫和消防设施。
7、提供生产用水用电,乙方应厉行节约。甲方有权随时抽查监督乙方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甲方每次罚款1000元。
8、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0.8负责接洽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因此造成乙方人员、机械等窝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9甲方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
10.10总分包双方的往来信函、图纸、技术资料、报表、变更等均作为合同文件以正规书面形式来往存档。
第十一条 分包方工作
11.1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11.2分包方驻现场代表:,联系电话,邮箱地址,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权限:按照总包要求进行现场施工管理
分包方代表易人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更换,后任继续前任应负的责任。
11.3自备施工所需机具、机械及其它随身工具。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
11.4自行从甲方引出的水电接驳点将水源、电源引至其施工地点,所需配件、电线等设备设施自备。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资源,杜绝浪费。乙方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
11.5负责对施工现场建筑物、临近道路及测绘控制桩的保护工作。
11.6乙方须完成除甲方所负责的工程定位、轴线及水准点的测量放线工作外的其他施工所必需的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11.7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的清理、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11.8配合总包方负责原材料、成品的检验试验的一切相关配合工作,诸如:样品、试件制作、取样、协助总包搬运及运输等工作。
11.9建设方、监理、甲方对工程质量发生怀疑时,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对已完工程进行剥露、试验等检测。如检测结果满足合同要求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亦应随时准备接受甲方、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11.10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在分包工程完工后,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拆除一切其搭设的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和生活设施),恢复原样。
11.11乙方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就餐,餐后及时清扫,保持区域卫生。乙方施工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使用卫生设施,注意保持卫生与清洁。乙方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甲方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
11.12乙方可使用甲方设在现场已有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防护设施,但使用前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明确使用部位和使用时间,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的,发生一切意外事故与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未经甲方许可,禁止乙方擅自拆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否则,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根据施工需要,乙方自行搭设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需满足现行安全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若乙方无能力搭设可委托给甲方完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工作还包括结构施工、相关施工及施工安全所要求的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工作。
11.13乙方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对施工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防止交叉施工造成污染与损害,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成果,如有损害乙方应自费予以修理。负责分包工程竣工前清理、竣工移交前的看管和保洁工作。
11.14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11.15乙方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甲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若乙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会议所做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11.16对乙方人员要求:
11.16.1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当地户籍人员)需持有当地劳动局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当地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当地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凡因为乙方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乙方自理。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外来人员需经当地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如: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架子工、工长、质检员、测量员的上岗证。乙方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1.16.2乙方需将其作业人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1.16.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 %,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1.16.4当甲方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乙方在不影响甲方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1.17乙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1.18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甲方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消防、保卫、文明施工、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并符合甲方的CI要求。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乙方单位的标识、标语。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凡是由于乙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此外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11.19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建设方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工程建设方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受工程建设方或监理方的指令,不论这种指令是书面的或口头的。
11.20如果同一现场内有甲方分包的其它分包商,甲方对该工程的总工期及乙方与其它分包商之间的施工衔接和协调负责。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的其它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协议条款中(如下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所约定的施工方便,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调整。
11.20.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或搭设甲方其他分包商施工所必需的脚手架或工作平台及施工结束后的拆除工作;
11.20.2提供现场外脚手架防护和公共走道防护,防护标准符合甲方及日照市的有关规定。
11.21文件的签收:分包对总包发出的正式文件必须无条件签收,如对签收的文件内容有异议,则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并无条件执行;
11.22异议的处理:分包对工程例会或工程会议上提出的决议、要求如有异议,则须在会上提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同意,会议议定事项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会议纪要签收后或签收时提出,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1.2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未满足商务条件为由而影响或拒绝工程的继续施工。
11.24负责按照建委要求办理合同及人员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安全
12.1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
12.2乙方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满足甲方制定并经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ISO9001、ISO14001和OHSAS18001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2.3乙方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教育培训。
12.4乙方在运输材料(包括废料)、机具过程中应执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12.5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2.6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
12.7为强化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签署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十三条违约
13.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13.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13.3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如乙方擅自转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违约金按本合同价款的10%结算,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违约金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
13.4如果建设方对甲方违约(根据总承包合同)或者建设方未能部分或全部支付甲方工程价款,而造成甲方未能支付乙方工程款,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保证不因此起诉甲方。由此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甲方与乙方双方基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按照各自所完成的工作量占总收入的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13.5总分包双方明确约定,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按转让债权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3.6乙方未按时足额提供增值税专票,造成甲方不能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相应抵扣进项税的税款额及其他损失。甲方有权在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生效。
13.7乙方与第三人的诉讼、仲裁纠纷,导致甲方(甲方)成为协助义务人或冻结了甲方的账户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冻结款的2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扣减生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达到乙方时,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
第十四条 保 修
14.1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2 年。
14.2质量保修期自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3质量保修责任
14.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14.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4.3.3乙方的操作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以及为修补该缺陷而需进行的剥离、剔凿和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其它与因缺陷影响的抹灰、装修、管线等等相关工作,若乙方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不能胜任类似工作时,甲方有权指定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作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5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建设、使用方会同甲方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当次保修即告结束。
14.4保修费用与赔偿责任
14.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4.4.2如乙方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材料老化等缺陷与瑕疵给使用方、建设方造成人员物资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14.4.3为返修而剥落、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受它影响的相关连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4因建设方、使用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应尽义务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则由甲方牵头,乙方配合,向责任方索要,但甲方没有追索此项债务的义务。
14.4.5若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则共同约请日照市建筑建委下属质量监督总站或其它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乙方质量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15.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乙方配合总包方交付齐全有效的技术资料,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副本一式零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18.1双方承诺不将本合同成交价格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18.2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而导致甲方与建设方之间的合同解除时,总分包间的合同都同时无条件予以解除。
18.3除非得到甲方(总包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或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也不得就本合同权利向第三人设定任何担保、抵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的任何转让、担保、抵押均无效,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债权、抵押、担保款项的30%款项,乙方同时承担由于乙方转让、抵押、担保引起的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或履约保函中予以扣除,《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生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书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
18.4乙方应严格遵守京建法[20 04]121号文的有关规定。
18.5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甲方及乙方工作界面划分、甲方及乙方资源划分表、甲供材料表、施工现场零星用工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8.6因甲方优化施工方案等原因,便于乙方减少部分工序或工作的,结算时双方协商扣减合同价款。
18.7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甲方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消防、保卫、文明施工、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并符合甲方的CI要求。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分包单位的标识、标语。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凡是由于乙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此外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18.8异议的处理:分包对工程例会或工程会议上提出的决议、要求如有异议,则须在会上提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同意,会议议定事项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会议纪要签收后或签收时提出,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8.9合同价款补充条款:
1)合同价格中包括乙方领取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项目以及本合同文件所罗列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应对图纸深化内容予以考虑),乙方根据为满足本合同文件要求而投入的资源自行确定的合同价格,任何费用均视为已在合同价格内予以考虑;
2)合同的价格(总价/单价)包含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包含的工作应当视为按照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所说明的所有内容。合同价格被视为已包括了满足合同要求及所有相关的直接费及其他直接费、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冬雨季施工费、附件或配件及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与其他乙方的配合及同前期工程衔接带来的工作量的费用、风险费、利润、人工降效等从项目说明中所获知的任何合理的必不可少的费用,但不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及资源之价值;
3)除非本合同中另外有明确的规定,分包合同价格应当包括为进行和完成工程项目所必需的或者是为了保证工程竣工而可能变为必须的所有附属的及其他的工程、工作和费用的支出以及所有为缩短工期(包括春节期间、农忙期间正常施工)所产生的抢工的费用,无论这些项目及费用是否在合同中单独说明或明确提及;
4)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的履约不能令甲方满意,或者乙方资源不足等而无力承担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致使甲方将乙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拿出重新发包,甲方在扣除该重新分包工程的价款后还须扣减乙方已完工程的结算价的10%作为乙方无力承担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的罚款;
5)乙方承诺,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乙方完全接受并执行甲方所制订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中进一步细化调整后的施工方案,合同价格也已完全考虑了不同的施工方案而带来的资源以及工序调整等因素,乙方承诺不因甲方根据工程的进展及施工的需要调整了施工方案而向甲方提出价格及工期方面的调整;
6)对于日照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文件中规定的须向日照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缴纳的服务费由乙方缴纳,并向甲方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任何由于乙方未遵守此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处罚等,乙方须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设法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乙方还须负责办理合同备案的一切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标文件的备案、分包合同备案等);
7)乙方必须按照日照市的相关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该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8.10本合同履行产生的所有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债权转让通知无效。
18.11乙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日照市户籍人员)需持有日照市劳动局核发的日照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日照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日照市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凡因为乙方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乙方自理。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外来人员需经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如: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架子工、工长、质检员、测量员)的上岗证。
18.12乙方应该确保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准确、有效,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或配合认证工作、开票不及时、延迟送达、开票信息有误、发生信息变更未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作废红冲发票、提供虚假发票,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抵扣的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重新提供合规发票,在重新提供合规发票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乙方不能开具的,双倍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进项税的税款额及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作废红冲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合同额的20%。
(5)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甲方有权在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生效。
双方增值税开票信息
甲方: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税号:********1028598606
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15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木樨园支行
银行账户:11001019000056000145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联行号:
纳税人识别号:
公司地址:
【以下无正文】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总包方: (章)分包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管理标准以及《日照市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及文件汇编》和中建一局集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在施工工程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第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
第一条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
一、甲方需设置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安全管理部门;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按施工人员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五;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日照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日照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乙方违反上述条例而造成的案件、事件、事故所连带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日照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并在甲方将施工人员登记在册,办理《安全教育上岗卡》、《现场出入证》(费用由乙方承担),严禁使用童工和未成年人。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件、事故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其他的关于乙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五、乙方须是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够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组织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登记的中建一局集团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书(外协),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否则不得承包工程;
第二条 安全责任制
一、甲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工程项目总体安全施工管理,监督乙方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同时制定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奖罚;
2、甲方负责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乙方进入现场施工前甲方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总交底;
3、甲方有监督权,监督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的各种安全教育,甲方亦有权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按作业区域划分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
5、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乙方的作业区域进行检查,对于重大隐患、严重违章,甲方有违约扣款权和停工权;
6、甲方负责联系社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宜,统一协调对外关系;
7、甲方协调各项公用安全设施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管理,减少交叉施工干扰。
注:建设单位直接乙方,甲方只收配合费的单位,甲方负责协调及配合现场工作,不负任何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工伤等事故的行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的职责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按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自觉遵守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安全培训教育认证制度
1.1 乙方项目经理(队长)、主管生产的经理(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管理施工;
1.2 乙方技术人员、工长、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一般施工管理人员在内),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3 乙方新工人入厂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办《安全生产上岗证》,持证上岗;
1.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或日照市特种作业操作正式证或临时证上岗作业;
1.5 乙方施工人员一定要做到持证上岗,进入工程前持证到甲方备案登记。
2、执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2.1甲方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乙方在甲方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乙项目(或单项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以上各措施(或方案)报甲方备案登记后方可实施,变更原方案必须重新报甲方,否则方案无效;
2.2 依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组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交到每个施工人员,班前讲话要细致、讲明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
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3.1 乙方应熟悉并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执行日照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京建施[2003]1号——4号文件标准的通知,同时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各种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执行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相关要求。
3.2 乙方负责施工区内的安全防护,接受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检查和奖罚;
3.3 乙方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并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检,班组自检,实施隐患整改消项制度;
3.4 乙方要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执行,确保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5 乙方要对照甲方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及时整改;
3.6 乙方的施工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章指挥,有权停止各种冒险作业,并有权向上级安全部门汇报。
注:建设单位直接乙方,甲方只收配合费的单位,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管理好本单位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甲方协调工作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施工中如损坏甲方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必须按价赔偿,如造成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 劳动保护管理
一、甲方必须为工程项目制定明确可行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二、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物资部为本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综合管理部门;
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配电箱、漏电保护器)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乙方负责预防施工人员的职业伤害和中毒事故,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施工;
五、乙方负责其施工区域的文明施工,对办公室、宿舍、食堂加强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
一、乙方负责各自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并为其负责。甲方负责第一级的安全教育,二级教育乙方自己负责,可以请甲方有关人员参加。
二、乙方施工人员变换施工现场必须经过转场安全教育;
三、乙方人员变化时必须提出计划,书面报告给甲方,工人变换工种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持相应工种上岗证上岗作业,并报甲方备案存档,否则,责任自负;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五、在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时,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六、乙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管理
一、乙方负责各自队伍特种作业者的管理,执行标准严格按照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中“工程项目特种作业管理标准”执行;
二、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日照市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京外要遵守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事故处理
一、乙方工人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二、工程项目在工作时间和从事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亡,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后,乙单位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做出记录和拍照。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凡因乙方隐瞒不报,作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如有事故不报、造成当事人举报事故的、甲方将对乙严肃处理,加重处罚;
三、乙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书的内容,因疏于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种事件、事故发生,有关处理事故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死亡、重伤事故的家属安抚及后事处理工作由死者、重伤者所在单位负责。属于甲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由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进行,甲方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及家属;
四、乙方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若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乙方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将对乙方处以30000-50000元的违约扣款。
第七条 安全防护
一、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二、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基础施工、脚手架、洞口临边作业、高处作业、料具存放及化学危险品存放的安全防护工作,各乙方负责各自施工区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乙方若使用甲方或其他乙方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乙方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设备须经甲方验收以后,办理书面验收手续,方可施工;
四、乙方必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奖罚
一、甲方要对安全管理纰漏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乙单位按《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的认定及处罚条例》和《中建一局集团工程项目生产奖罚标准》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甚至不服从管理的乙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社会责任;
二、乙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三、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整改消项制度。对甲方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如乙方在接到甲方安全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给予乙方300-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扣款;
四、构成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的,对施工企业(单位)处以500-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扣款;
五、乙方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乙方职责组织施工的,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甲方有权加罚。
第九条 环境保护
一、工程项目须防止建筑施工作业的污染和扰民;
二、乙方必须加强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加大现场扬尘、木工机械噪声、人工噪声、人为噪声的管理力度;
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必须拟定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向甲方出示具体方案,甲方留底备案;
四、乙单位进厂机械设备、人员必须执行中国建筑总公司《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中施工现场分册的规定;
五、乙方现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甲方CI方案进行。
第十条 安全资料
一、乙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甲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乙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乙方编制分发至所有乙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由甲方决定。
第十一条 现场文明施工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日照市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施工现场成为干净、整洁、安全、稳定和环保的文明工地。
一、甲方负责制定现场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现场文明施工定期检查制度,并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总体管理;
二、施工现场乙方严格按照公司CI实施管理办法进行标识,充分体现中建系统的形象特色,详见本工程 CI形象设计方案;
三、乙方食堂需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四、乙方应采取一切的措施、搞好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七、乙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乙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八、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第二章: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协议
为了加强香河街道片区七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的施工秩序,依据消防法规和日照市有关政府令,就本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方的职责:
1.总包方组织建立各分包方参加的消防保卫组织保证体系,制定明确可行的工作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各分包方检查、评价、总结各项工作情况,实施奖罚。
2.总包方组织编写施工现场消防、保卫方案。
3.总包方有权监督分包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各种消防知识及法制宣传教育,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并按分包方作业区域划分分包方相应的责任区。
5.总包方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发现分包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6.总包方消防、保卫部门有权对分包方的责任区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严重违章的情况要及时指出,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有罚款和停工权。
7.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加强队伍建设,遵纪守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减少火险隐患。
8.总包方协调联系社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消防、保卫管理工作事宜,统一协调对外关系。
二、分包方的职责:
分包方必须尊重并服从总包方的统一管理,按要求建立于总包方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治保会,义务消防队,认真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1、培训教育制度
1.1分包方要组织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消防、保卫方案和措施。
1.2负责对操作工人进行具体的操作交底。
2检查制度
2.1治安管理
2.1.1分包方要落实保卫工作逐级责任制,确定专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分包方区域内的保卫工作由分包方负责。分包方要对所管辖区进行治安检查,及时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2.1.2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处理各类案件。
2.1.3分包方要做好所属人员的政审工作,严禁违法犯罪分子和流窜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
2.1.4分包方要按进京注册人数及时办理暂住手续,作到人、证相符,严禁雇佣没有注册的人员。
2.1.5严禁所属人员盗窃或参与盗窃活动。
2.1.6分包方要认真执行保卫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2.1.7加强贵重物品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执行总包方出入管理制度。
2.2防火安全管理
2.2.1 分包方要对所管辖区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章行动,消除火灾隐患。
2.2.2分包方要认真落实《消防法》、《日照市消防条例》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2.2.3分包方要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2.2.4对于分包方责任区内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发放,不得挪做他用。
2.2.5电、气焊人员必须持操作证、用火证、上岗证施工,严格执行用火审批手续,用火时要有看火人,并采取措施。
2.2.6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库管材料管理规定。
2.2.7 分包方不许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和加热器具。
2.2.8不许在施工现场或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工程项目一旦发生消防、保卫事件,要立即向总包报告,采取紧急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分包方要严格履行协议的内容,因疏于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种事故发生,有关事故责任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
五、因事故发生对总包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分包方承担相应一切经济损失外,总包方还将对分包方进行处罚。
六、总包方对于分包方施工现场防火、保卫管理混乱的分包方要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甚至不服从管理的分包,有权停止分包工程款支付并提请业主方解除合同,并由分包承担一切责任。
七、分包方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分包方职责组织施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总包方有权加罚。
第三章: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协议
第一条 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第二条 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第三条 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指挥车在前开道。
第四条 未经指挥长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第五条 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六条 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七条 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第八条 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第九条 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500-1000元。
特别声明
1、本协议规定内容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终止后此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与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安全方面此协议具有优先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总包方及分包方工作界面划分表(二构)
说明:不提供划×,提供划√
序号 | 工作内容 | 总包方负责的工作 | 分包方负责的工作(不仅限于此) |
1 | 现场保卫 | 1.提供大门及公共区的警卫;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2 | 测量 | × | 1.负责主轴线及楼层标高传递线外的小线的放线; |
3 | 试验及第三方见证试验 | 1.修建现场实验室; 2.提供标养设备及试验室内的试验设备; 3.负责交送试件的交通运输和送验; 4.承担本分包工程所有总包方提供材料的试验费及第三方见证试验单位的试验费; | 1.负责试件制作、养护、搬运,现场内试件的试压; |
4 | 安全文明施工及清除垃圾 | × | 1. 负责现场生产区、厕所及周边道路清扫、洒水及政府要求的门前三包,保持整洁卫生; |
5 | 临水临电设施消防设施的保护、保管及维护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 现场内临电总包方方提供至二级电箱,以后的三级电箱由分包方提供,临电维护所须的工人(最少2名电工)及材料由分包方负责; 3. 现场工作面的照明(如楼道内的低压灯照明、楼梯口的照明、临时通道的照明)等由分包方负责; |
6 | 临时消防设施、安全措施(包含向总包方提供本工程所需要的安全人员、提供必须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夜间警告灯等); | 提供现场内各种安全标识 | 1.提供现场基坑周边以及洞口边的夜间警告灯; |
7 | 脚手架的搭设、整改、维护、拆除,以及现场安全防护 | 1.负责脚手架所须的钢管、扣件、跳板、安全网的保管、使用; | |
8 | 临时排水设施 | × | 1.负责排水沟的建造包括:人工、辅料及小型机械; |
9 | 预防大风、大雨、大雪、冬季及酷热施工措施及各项费用(如发生) | × | 1.提供混凝土保温及雨季施工所须的塑料布等; |
10 | 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储贮、保护、安全保管、倒运、装卸 | × | 负责现场内材料、机械、设备[包括总包方供料]的二次倒运; |
11 | 成品保护 | × | 1.提供楼梯的防护所须材料及人工; |
12 | 施工现场以及为此所必须发生的交通、材料运输、倒运等 | × | 1.提供工人生活所需的床铺、生活用品、分包方的办公设备及用品等; |
13 | 与其它专业分包商的照管及配合,照管配合责任及范围如招标文件中所规定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为其他分包商提供临电、临水的接驳; |
附件2
总包方及分包方资源划分表
说明:不提供划×,提供划√ | |||||||||
序号 | 资源名称 | 总包方负责的工作[仅限于此] | 分包方负责的工作[不止限于罗列项目] | 序号 | 资源名称 | 总包方负责的工作[仅限于此] | 分包方负责的工作[不止限于罗列项目] | ||
一 | 大型机械 | ||||||||
1 | 塔吊 | √ | × | 2 | 外用电梯 | √ | × | ||
二 | 小型机械/工具 | ||||||||
1 | 混凝土泵(含泵管、布料杆) | 负责混凝土泵(含泵管)的租赁 | 负责泵管搭设、拆除、保管等 | 2 | 混凝土震捣器 | × | √ | ||
3 | 切割机 | × | √ | 4 | 振动棒 | × | √ | ||
5 | 电焊机 | × | √ | 6 | 对焊机 | × | √ | ||
7 | 弯曲机 | × | √ | 8 | 空气压缩机 | × | √ | ||
9 | 打夯机 | × | √ | 10 | 断钢机刀片 | × | √ | ||
11 | 电钻 | × | √ | 12 | 平刨 | × | √ | ||
13 | 电锤 | × | √ | 14 | 圆盘锯 | × | √ | ||
三 | 内脚手架等周转材料 | ||||||||
1 | 架料(含钢管、扣件、顶托、底座、安全网、跳板)及模板支撑(含碗口、螺母及对拉片、止水片、穿墙套管)、木模板 | 负责租赁 | 负责搭设、安装、拆除、保管、保养、清理、进、退场配合等 | ||||||
四 | 其它工具、机具以及非工程实体性消耗物资材料 | ||||||||
1 | 安全帽 | × | √ | 2 | 安全带 | × | √ | ||
3 | 扳手 | × | √ | 4 | 白铁水桶 | × | √ | ||
5 | 彩条布 | × | √ | 6 | 薄膜 | × | √ | ||
7 | 齿轮油 | × | √ | 8 | 测温管 | × | √ | ||
9 | 大剪 | × | √ | 10 | 充电应急灯 | × | √ | ||
11 | 灯泡 | × | √ | 12 | 大绳 | × | √ | ||
13 | 镝灯 | √ | × | 14 | 灯头 | × | √ | ||
15 | 镝灯线 | √ | × | 16 | 镝灯管 | √ | × | ||
17 | 碘钨灯管 | × | √ | 18 | 碘钨灯 | × | √ | ||
19 | 电焊手套 | × | √ | 20 | 碘钨灯线 | × | √ | ||
21 | 钉锤 | × | √ | 22 | 电筒 | × | √ | ||
23 | 氧气焊(枪、表、线) | × | √ | 24 | 钉子 | × | √ | ||
25 | 钢刷 | × | √ | 26 | 改锥 | × | √ | ||
27 | 钢丝绳 | × | √ | 28 | 钢丝轮 | × | √ | ||
29 | 钢丝刷 | × | √ | 30 | 钢丝绳卡子 | × | √ | ||
31 | 管钳 | × | √ | 32 | 工具包 | × | √ | ||
33 | 厨房用电气设备 | × | √ | 34 | 灶具、炊具、橱具 | × | √ | ||
35 | 焊把线 | × | √ | 36 | 海绵条 | × | √ | ||
37 | 焊条 | × | √ | 38 | 焊剂 | × | √ | ||
39 | 护角条 | × | √ | 40 | 葫芦 | × | √ | ||
41 | 黄油 | × | √ | 42 | 滑轮 | × | √ | ||
43 | 灰盆 | × | √ | 44 | 灰刀 | × | √ | ||
45 | 活动扳手 | × | √ | 46 | 灰桶 | × | √ | ||
47 | 架子车 | × | √ | 48 | 火烧丝 | × | √ | ||
49 | 镀锌铁丝/绑扎丝 | × | √ | 50 | 胶带 | × | √ | ||
51 | 胶皮桶 | × | √ | 52 | 角磨机 | × | √ | ||
53 | 锯弓 | × | √ | 54 | 绝缘胶带(防水)和铜鼻子 | × | √ | ||
55 | 靠尺 | × | √ | 56 | 对讲机 | × | √ | ||
57 | 漏电保护器 | × | √ | 58 | 铝合金刮杠 | × | √ | ||
59 | 螺帽 | × | √ | 60 | 埋弧焊设备 | × | √ | ||
61 | 棉丝 | × | √ | 62 | 灭火器 | × | √ | ||
63 | 墨斗 | × | √ | 64 | 木工刨订 | × | √ | ||
65 | 木工圆盘机 | × | √ | 66 | 内六角扳手 | × | √ | ||
67 | 取暖设备 | × | √ | 68 | 千斤顶 | × | √ | ||
69 | 钳子 | × | √ | 70 | 日光灯管 | × | √ | ||
71 | 电箱及配线 | × | √ | 72 | 砂轮锯 | × | √ | ||
73 | 砂轮机 | × | √ | 74 | 生活区水电设施 | × | √ | ||
75 | 伸筋滑车 | × | √ | 76 | 手把灯 | √ | × | ||
77 | 现场一、二级电箱及相关连接电缆 | √ | × | 78 | 手电锯锯片 | × | √ | ||
79 | 手电锯 | × | √ | 80 | 手电筒 | × | √ | ||
81 | 手电刨 | × | √ | 82 | 手套 | × | √ | ||
83 | 手电钻 | × | √ | 84 | 手推车及配件 | × | √ | ||
85 | 手提锯 | × | √ | 86 | 双管日光灯 | × | √ | ||
87 | 水泵及泵管 | × | √ | 88 | 水平尺 | × | √ | ||
89 | 水平管 | × | √ | 90 | 水平仪 | × | √ | ||
91 | 塑料布 | × | √ | 92 | 塑料管 | × | √ | ||
93 | 台钻 | × | √ | 94 | 套丝机 | × | √ | ||
95 | 铁镝 | × | √ | 96 | 铁抹子 | × | √ | ||
97 | 铁锹 | × | √ | 98 | 铁丝 | × | √ | ||
99 | 脱模剂 | × | √ | 100 | 万用表 | × | √ | ||
101 | 温度计 | × | √ | 102 | 无齿锯 | × | √ | ||
103 | 无齿锯片 | × | √ | 104 | 吸尘器 | × | √ | ||
105 | 线坠 | × | √ | 106 | 消防带 | × | √ | ||
107 | 消防架、箱及工具 | × | √ | 108 | 小白线 | × | √ | ||
109 | 小扫把 | × | √ | 110 | 压刨 | × | √ | ||
111 | × | √ | 112 | 氧气、乙炔成套设备 | × | √ | |||
113 | 氧气 | × | √ | 114 | 油灰刀 | × | √ | ||
115 | 乙炔 | × | √ | 116 | 元钉 | × | √ | ||
117 | 油漆 | × | √ | 118 | 圆钉 | × | √ | ||
119 | 圆板牙架 | × | √ | 120 | 云石机及云石机片 | × | √ | ||
121 | 竹杠 | × | √ | 122 | 竹扫把 | × | √ | ||
123 | 专用箱及配线 | × | √ | 124 | 双面胶带 | × | √ | ||
125 | 阻燃草帘被 | × | √ | 126 | 变压器及变压器线 | √ | × | ||
127 | 低变压器及低变压器线 | √ | × | 128 | |||||
五 | 其它 | ||||||||
1 | 安全/制度宣传牌 | √ | 负责架设与清洁维护 | 2 | 现场大门 | √ | 负责清洁、维护 | ||
3 | 现场指示牌 | √ | 负责架设与清洁维护 | 4 | 临水及临电设施 | 临电至二级电箱,临水至平面 | 其余所有临水、临电设施及耗材均由分包方提供,并负责临水、临电的维护及保管 | ||
5 | 分包方自己用办公室(1间) | × | × | 6 | 承包人管理人员及工人用厕所 | √ | 提供搭建所需的人工、辅料、小型机械等费用 | ||
7 | 库房(一间) | × | × | 8 | 木工加工棚 | × | √ | ||
9 | 水电费 | 负责施工现场及办公区域的费用 | 生活区水电费由项目核定,承包人包干使用。超出部分承包人承担 | 10 | 值班室 | × | × | ||
本表未提及的一切施工所需的材料、工具、机具均由承包人提供 |
总包方供应材料及消耗量控制表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消耗量控制系数 |
1 | 湿拌砂浆 | T | 1.05 |
备注:1、工程量按2001年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双方约定,如分包方使用总包方供应的材料超出约定的消耗量系数,总包方将按“采购材料的到场价x1.2(处罚系数项目可调)x超耗部分材料数量”进行扣减 |
附件3
附件4
施工现场零星用工管理规定
一、劳务清包工的定义:
以现行地方预算定额为依据确定劳务工日及与人工费有关的费用,按照约定的工日单价计算劳务总费用的方式。现阶段日照现行预算定额为2001年《日照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除定额工日外与人工费有关的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在定额子目中以“元”出现的“其他人工费”;一部分是定额中高层建筑超高费、脚手架工程中以“元”出现的“人工费”和“其他人工费”。
二、费用解释:
1、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定额人工单价(约定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费,以及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有关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在约定的人工单价中尚应补充含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3、定额中其他人工费包括材料二次搬运费和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人工费。
4、零星用工的工日单价在分包合同中进行约定,以“元”方式出现的“人工费”和“其他人工费”执行定额。
三、零星用工的界定:
1、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发生零星用工,如发生零星用工应按本规定进行严格控制。
2、以下用工不应签署零工,属于定额工日及相关费用涵盖的范围:安全文明施工(承包范围以内的清理工作、安全整改等)、材料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降效(窝工除外,窝工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办公区及生活区保洁、成品保护、竣工清理、机械配合用工等。
附件5 铺贴地砖劳务清单(1#-10#住宅楼)
|
附件6
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书
致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在香河街道片区七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1#-10#住宅楼铺贴地砖及铺贴踢脚劳务专业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若我方,需要雇佣和使用工人(包括民工)时,为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将保证做到:
1、我公司一定认真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及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按月结清,不发生拖欠现象,并且保证按照国家、行业规定雇佣和使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工资将直接发给工人,由本人签字领取。
2、我公司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会及时与所属各施工班组签订用工协议、配合总包方开展工人维权教育、根据用工协议制订支付工人工资计划。
3、我司的分包单位雇用和使用工人的,我方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工人工资。如因我方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工人工资的,将由我方先行支付,总包方可从支付给我方的工程款中扣回相应款项。我方对农民工及劳务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工人工资工作负主体责任。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行为,造成工人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经济等相应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无拖欠劳务费证明
我公司承揽香河街道片区七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1#-10#住宅楼铺贴地砖及铺贴踢脚劳务专业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已按照施工进度及合同约定全额拨付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至出具该证明之日止未拖欠我公司工人劳务费。
特此证明!
出具人: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 日
附件8
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
致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揽香河街道片区七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1#-10#住宅楼铺贴地砖及铺贴踢脚劳务专业工程施工,我司已按照与工人约定的工资标准及工人实际出勤足额支付了工人工资,至出具该证明之日止,我司未拖欠工人工资,详见工资支付台账。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9
分包结算单样表
中国建筑 管理表格 | ||||||
工程分包项目结算审核 | 表格编号 | |||||
CSCEC1B2—CM—B050505 | ||||||
工程项目名称 | 总包项目部 | |||||
分包单位名称 | 分包范围 | |||||
分包工程 | 分包工程 | |||||
分包合同编号 | 含税审定金额(元) | |||||
可抵扣的增值税金(元) | ||||||
审定除税后金额(元) | ||||||
审 核 依 据 | ||||||
1 | ||||||
2 | ||||||
3 | ||||||
4 | ||||||
审核说明 | 经审核:最终审定不含税金额为***元,税金为***元,含税总额为***元(大写:*****)。该工程保修期为**年,请财务付款时预留质保金5%即***元(大写***),待合同期满后按合同支付。 | |||||
项目经理或执行经理: | 大项目商务总监: | |||||
项目财务总监: | 大项目总监: | |||||
商务管理中心: | 主管领导(签字): | |||||
分包单位:(公章) | 审核单位:(公章) | |||||
本表一式四份,商务管理中心一份,项目部一份,项目财务一份,分包单位一份,如分包单位索要可自行增加 |
中国建筑 管理表格 | |||||
工程分包合同报结单 | 表格编号 | ||||
CSCEC1B2—CM—B050506 | |||||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开工日期 | ||||
分包项目名称 | 分包单位名称 | ||||
分包工程 |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 | ||||
合同编号 | 含税结算金额 | ||||
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 | |||||
除税后结算金额 | |||||
合同价 | 累计已付款 | ||||
| |||||
评审人员名称 | 评审意见 | 签字 | |||
现场经理 | |||||
质量总监 | |||||
安全总监 | |||||
材料负责人 | |||||
项目总工 | |||||
项目财务 | |||||
商务经理 |
中国建筑 管理表格 | |||||||
工程分包初审结算单 | 表格编号 | ||||||
CSCEC1B2—CM—B050507 | |||||||
工程名称: | |||||||
分包单位名称: | |||||||
序号 | 分包工程分项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除税后单价 | 除税后合价 | 备注 | |
合同内工作内容 | |||||||
合同内工作内容小计 | |||||||
合同外工作内容(量和价) | |||||||
...... | |||||||
...... | |||||||
合同外工作内容小计 | |||||||
其中:已体现在月结中的金额及月结编号 | 在本行填写合同外工作内容在月结中体现的工程量及单价及*年*月月结单 | ||||||
审定除税后金额 | 元 | ||||||
金额大写: | 零 | ||||||
注:以上结算为初步结算,包括现场所发生的工作内容,今后不再发生任何费用,结算资料应通过公司审核,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才能作为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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