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市政项目零修工程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市政项目零修工程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嘉祥县住房和城乡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市政项目零修工程
发布时间:2019/6/25 0:00:00 入库时间:2019/6/25 14:38:30
信息类型是:招标公告 信息来源: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read.jsp?colcode=2505&id=********2#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市政项目零修工程#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山东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市政项目零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市政项目零修工程
2、工程地点: 嘉祥县
3、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视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8 年 9 月 2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8 年 / 月 /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及时抢修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伍拾壹万捌仟捌佰零伍元零叁分 (? *******.03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季金二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8 年 9 月 21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规划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山东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市政项目零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市政项目零修工程
2、工程地点:嘉祥县
3、工程内容:详见附件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视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2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及时抢修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壹万捌仟捌佰零伍元零叁分(?*******.03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季金二。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和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施工现场: 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规范、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达到整体工程验收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施工图纸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的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满足招标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满足招标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或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方文件后7日内回复。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方准备。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指挥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现场的所有道路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实调整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工程师行使业主权利,与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中的问题,负责现场经济签证、工程量的确定审核、工程价款支付的审核等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承包方提供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正式验收前10天向发包人提供叁套绘制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满足归档要求。协助发包人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备案齐全证明。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油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15-24个工作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处罚;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处罚;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甲方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并处五万元人民币罚款。
项目经理应按甲方要求参加项目会议,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否则按2000元/次处罚。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议将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且人员资格、数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程需要。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扣除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签约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的工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支付方式:电汇或转账支票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数额为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数额为中标价的10%。采购人应提供同等支付担保证据。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数额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按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达到现行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48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总包或分包)承担责任,并由承包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备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其关联的一切问题由承包方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2日内完成。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确认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3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满足本项目发包人的进度要求,且满足该项目总体交工验收的要求。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①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及非承包人原因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②工期顺延的确认以经发包人、监理及跟踪审计人员共同书面确认的有效签证单为依据,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工期每拖期一天罚款5000元,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损毁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另行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另行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另行约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另行约定
10.1变更的范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4 确定变更价款
10.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0.4.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0.4.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0.4.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4.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0.4.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7 暂估价
无
10.8 暂列金额
无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调整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人、材、机消耗量,人工费、材料、机械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取费,编制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措施费发生变化的,据实调整措施费。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12.2 工程款支付
(1)预付款(无)
(2)付款方式:
12.3 计量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为一周期,每月25日前提供工程报表一式肆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期分项计量认证要求。承包人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工程款。
12.4 工程进度款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及省市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及省市相关规定。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拖期一天罚款5000元,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若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若不合格则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五扣留。工程项目竣工后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相关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双方约定。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协商。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7)其他:双方协商。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双方约定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担工程价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担工程价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总承包单位应保证其及其分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建设单位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总承包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同额抵作为应支付的工程款。
按照《济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2〕45号)文件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依据审计结论办理,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发布人:济宁市嘉祥县信息发布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5日 14时23分29秒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upload/attach/20190625142155_2000024831.pdf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山东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市政项目零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市政项目零修工程
2、工程地点:嘉祥县
3、工程内容:详见附件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视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2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及时抢修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壹万捌仟捌佰零伍元零叁分(?*******.03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季金二。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和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施工现场: 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规范、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达到整体工程验收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施工图纸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的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满足招标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满足招标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或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方文件后7日内回复。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方准备。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指挥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现场的所有道路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实调整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工程师行使业主权利,与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中的问题,负责现场经济签证、工程量的确定审核、工程价款支付的审核等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承包方提供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正式验收前10天向发包人提供叁套绘制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满足归档要求。协助发包人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备案齐全证明。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油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15-24个工作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处罚;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处罚;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甲方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并处五万元人民币罚款。
项目经理应按甲方要求参加项目会议,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否则按2000元/次处罚。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议将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且人员资格、数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程需要。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扣除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签约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的工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支付方式:电汇或转账支票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数额为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数额为中标价的10%。采购人应提供同等支付担保证据。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数额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按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达到现行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48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总包或分包)承担责任,并由承包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备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其关联的一切问题由承包方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2日内完成。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确认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3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满足本项目发包人的进度要求,且满足该项目总体交工验收的要求。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①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及非承包人原因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②工期顺延的确认以经发包人、监理及跟踪审计人员共同书面确认的有效签证单为依据,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工期每拖期一天罚款5000元,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损毁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另行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另行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另行约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另行约定
10.1变更的范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4 确定变更价款
10.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0.4.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0.4.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0.4.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4.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0.4.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7 暂估价
无
10.8 暂列金额
无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调整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人、材、机消耗量,人工费、材料、机械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取费,编制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措施费发生变化的,据实调整措施费。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12.2 工程款支付
(1)预付款(无)
(2)付款方式:
12.3 计量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为一周期,每月25日前提供工程报表一式肆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期分项计量认证要求。承包人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工程款。
12.4 工程进度款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及省市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及省市相关规定。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拖期一天罚款5000元,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若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若不合格则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五扣留。工程项目竣工后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相关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双方约定。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协商。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7)其他:双方协商。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双方约定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担工程价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担工程价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总承包单位应保证其及其分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建设单位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总承包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同额抵作为应支付的工程款。
按照《济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2〕45号)文件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依据审计结论办理,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发布人:济宁市嘉祥县信息发布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5日 14时23分29秒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upload/attach/20190625142155_20000248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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