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度杭州市余杭区可降解分类垃圾袋定点供货入围招标公告
2019-2020年度杭州市余杭区可降解分类垃圾袋定点供货入围招标公告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时代广场1号楼A座702
3、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
4、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三楼
5、相关供应商:无
6、地址:无
7、当事人: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
8、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藕花洲大街西段211号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2019-2020年度杭州市余杭区可降解分类垃圾袋定点供货入围项目(HZYHZFCG-2019-055)采购活动损害其公司权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19年5月22日起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2019年5月13日,我公司就2019-2020年度杭州市余杭区可降解分类垃圾袋定点供货入围项目投标结果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发出书面质疑,2019年5月16日收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给出的书面回复。我方认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给出的回复非常敷衍,没有正面回复我方合理的诉求,我方对此结果不满。
投诉事项2 :“我公司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日期前与采购人联系人咨询确认,我公司可以得到垃圾袋生产商的授权作为其经销商,用垃圾袋生产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参与投标得分,并再三致电我公司明确告之,生产商和经销商两者只能来其一,否则不得分,我公司也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需证明文件。但是2019年5月8日的开标结果我公司的商务技术分很低,从采购人处得知,由于我公司使用垃圾袋生产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所属评分项不得分。”对于我方在2019年5月13提出质疑函的此条质疑,采购人只回复了报名问题,对于关键的是否得分却避之不谈。我方认为采购人此举有失公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投诉请求
1.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按投标文件及开标前与采购人确认过相关文件有效得分的合法性予以确认。2.对评标委员会采取双重标准进行评分予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3.联运公司作为垃圾袋销售商,其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进行核查真实性。4.调阅评标现场录像,确认评标环节是否出现语音暗示等其他的违法行为。5.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分。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1
1.2019-2020年度杭州市余杭区可降解分类垃圾袋定点供货入围项目是由区政府主导、区城管局具体负责,以公开招投标形式,建立区级层面可降解分类垃圾袋企业预选库。
2.5月13日,我局收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后质疑告知函》,内容为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口公司”)质疑函。我局根据质疑函内容,对“质疑事项1:我公司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与采购人联系人咨询确认,我公司可以得到垃圾袋生产商的授权作为其经销商,用垃圾袋生产商及相关证明文件参与投诉得分,并再三致电我公司明确告之,生产商和经销商两者只能来其一,否则不得分,我公司也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需证明文件。但是2019年5月8日的开标结果我公司的商务技术分很低,从采购人处得知由于我公司使用垃圾袋生产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所属评分项不得分”进行了书面回复,就报名资格、评标结果进行了说明(详见附件),并报送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进行统一回复。
3.关于村口公司投诉书中投诉事项2的回复。我局已在《关于2019-2020年度杭州市余杭区可降解分类垃圾袋定点供货入围项目质疑内容的回复》中明确,本次招标并未对报名资格进行限定,即允许生产商或代理商报名,报名前村口公司来电咨询并已向其明确告知。关于村口公司提出“从采购人处得知由于我公司使用垃圾袋生产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所属评分项不得分”,经核实,村口公司在得知未中标的第二天,主动联系采购联系人,采购联系人未向其提及“所属评分项不得分”,并告知其商务技术评分均由评标专家进行评定,结果经专家组审核确认;同时,根据评标过程保密原则,未向村口公司透露具体扣分情况。
4.关于村口公司商务技术评分项得分一事。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已组织原评审专家组进行复核,我局作为业主方参加复核,复核结果由专家组确认,并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回复村口公司。
(二)被投诉人2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认为我中心给出的质疑答复函非常敷衍,没有正面回复其合理的诉求。
答辩意见:①针对质疑事项,我中心组织原评审委员会专家对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单位的得分进行复核并根据采购人质疑回复内容及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回复。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及招标文件中评标内容的保密原则“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漏。”故对于质疑人要求查询与公布本次投标各项评分得分情况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我公司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日期前与采购人联系人咨询确认,我公司可以得到垃圾袋生产商的授权作为其经销商,用垃圾袋生产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参与投标得分……认为采购人有失公允”
答辩意见:针对该项质疑事项,我中心无法对事实情况进行佐证,故要求采购人给予书面说明并根据采购人回复内容进行答复。
三、 处理依据
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2019-2020年度杭州市余杭区可降解分类垃圾袋定点供货入围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19-05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以下简称“余杭分中心”)受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委托,于2019年4月1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
(二)项目评审情况
本项目于2019年5月8日9时40分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2号开标室进行开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经评分汇总后,评标委员会推荐“金华市金阳光工贸有限公司、德清县新市大成塑料厂、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龙邦塑业有限公司、杭州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浦江鑫旺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周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市绿运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富盛实业有限公司”共12家单位为入围。
(三)质疑处理情况
余杭分中心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口公司”)的关于采购结果的质疑函。质疑内容为:1、村口公司商务技术分过低;2、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村口公司同样不具有评分项相关条目的资质,但商务技术分比村口公司高出近20分。余杭分中心于2019年5月16日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为:1、本次招投标生产商及其代理商均可参加,但两者只能选其一; 2、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确认两家单位评分无误。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余杭分中心质疑回复敷衍,没有正面回复其合理的诉求”的问题 。
经审查,余杭分中心2019年5月13日收到村口公司的质疑函。对于质疑函中所述采购人向村口公司回复供应商相关资质的情况,余杭分中心向采购人进行了核实,并根据采购人反馈结果进行了质疑答复。对于质疑函中所述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村口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相差近20分的情况,余杭分中心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了质疑答复。2019年5月16日对村口公司质疑函中所列事项进行了答复并将质疑答复送达了村口公司,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对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村口公司的商务技术关键得分相差过大”的问题。
经审查,对于投诉人所述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村口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相差过大的情况,根据余杭分中心组织的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显示两家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评审打分并无不当。另,投诉人未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的证明材料且本机关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 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2019-2020年度杭州市余杭区可降解分类拉圾袋定点供货入围项目项目(HZYHZFCG-2019-055)采购活动损害其公司权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2019-06-13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系人:杜国强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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