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台商投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张国喜,男,41岁,住址: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提辖庄村南顺路228号,暂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下士村,公民身份号码:****************18,联系电话: 139*****165。
2019年5月8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生产的“Mixx”棒棒蛋糕-鸡蛋味(规格:352克/袋,生产日期:2019-03-15)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批次“Mixx”棒棒蛋糕-鸡蛋味的《检验报告》。同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现查明,2019年4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刘玉清商店销售的“Mixx”棒棒蛋糕-鸡蛋味[规格:352克/袋,生产日期:2019-03-15,生产商:友梦(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6个月]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5月6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上述批次棒棒蛋糕的《检验报告》(No:020-JCMSP190088),该《检验报告》中丙二醇的实测值为3.92g/kg,标准指标为≤3.0 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丙二醇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生产的棒棒蛋糕-鸡蛋味配料中有添加丙二醇。涉案批次棒棒蛋糕-鸡蛋味生产时添加的牛奶香精H-2570也含有丙二醇,导致丙二醇含量超标。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添加该款牛奶香精H-2570,并减少丙二醇的添加量。2019年3月15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棒棒蛋糕-鸡蛋味100件,12袋/件,成本价71元/件,其中1件用于出厂检验及留样,剩余99件入库。2019年3月17日,当事人将该99件棒棒蛋糕-鸡蛋味全部销售给东莞市胜宇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76.8元/件,每件获得利润5.8元,利润共计574.2元。
案发后,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召回涉案批次棒棒蛋糕-鸡蛋味32.9件,共395袋。2019年6月17日,当事人将召回的395袋棒棒蛋糕进行集中销毁。
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768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检验报告》(No:020-JCMSP190088)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C********00473 0355)各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Mixx棒棒蛋糕-鸡蛋味被监督抽检和抽检结果不合格等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生产资质等情况;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国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林晋茂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事项: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事项:现场检查情况;
6、受委托人林晋茂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批次Mixx棒棒蛋糕-鸡蛋味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原因分析等情况;
7、当事人《配料记录表(2)》(YM-PR-002)复印件2份和《二车间车间外包装生产记录表》(表格编号:YM-PR- 009)、《蛋糕成品检验报告单(合格证)》(YM-QC-011)份及《友梦(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出货单》(No:XS********1)复印件各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生产、出厂检验及销售涉案批次Mixx棒棒蛋糕-鸡蛋味等情况;
8、当事人《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计划报告表》、《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计划报告表》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各1份及销毁照片2张;证明事项:当事人采取措施召回及销毁涉案批次Mixx棒棒蛋糕-鸡蛋味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9年6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漳台食药监食听〔201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丙二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Mixx棒棒蛋糕-鸡蛋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采取措施召回涉案批次棒棒蛋糕-鸡蛋味,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4.2元;
2、罚款6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5574.2元。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地址: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社头村陈厝社文裕山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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