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联招标关于龙圩区杂交水稻种子采购(WZZC2018-J1-80035-KLCW)质疑答复函(三)
科联招标关于龙圩区杂交水稻种子采购(WZZC2018-J1-80035-KLCW)质疑答复函(三)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单位:广西壮邦种业有限公司
质疑单位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9号楼103、105室
联系人:季娟
电话:139*****431
二、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质疑项目:龙圩区杂交水稻种子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19-J1-80035-KLCW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关于《龙圩区杂交水稻种子采购质疑书》一份,我公司已对本项目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1、针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国家注册具备生产或经营本次竞标采购货物经营范围……”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本次采购成交单位广西红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零售,而该单位已具备经营本次竞标采购货物的种子生产商授权种子经销委托书,所以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也符合资格进行本项目的谈判采购活动。
2、针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不需要在竞标前在当地开展过销售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活动和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过经营备案,也符合资格进行本项目的谈判采购活动。
3、针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三“进入二次谈判的供应商中,其中一家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名称为……”
答复如下:
贵公司质疑书第3点“进入二次谈判的供应商中,其中一家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名称为……”,所列举的事物没有提供清晰合法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4、针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四“我公司认为以没有经营销售农作物种子资格的广西红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成交供应商……”
答复如下:
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广西红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经过谈判小组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时,以提出最低竞标报价的竞标人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所以在采购过程中贵单位的权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日
标签: 杂交水稻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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