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店铺租赁招标公告
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店铺租赁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店铺租赁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李鸿章故居陈列馆 | 项目地址: | 市本级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财务处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19-06-03 09:25:00 |
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店铺租赁
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店铺租赁项目 | ||||||||||
项目编号 | 2019CFCJ0256 | ||||||||||
委托方 | 合肥市李鸿章故居陈列馆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9年7月2日9:00始至2019年7月22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19年 7 月 23 日9:00至10:00止,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19年7月 23日17:00止。 |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游客中心纪念品商店 | 1 | 砖木 | 31.82 | 纪念品销售 | 3.2838 | 0.3 | |||||
1.标的坐落位置:庐阳区淮河路208号 2.标的权属情况:无房产证、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纪念品销售。该项目为李鸿章故居陈列馆游客中心纪念品商店,实际用途仅限于展示和销售本馆及本地特色旅游纪念品,自主开发李鸿章与淮军主题文创纪念品。 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1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承租人经营时间须遵从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统一开放时间:8:30—17:30,遇到有重大接待或其他任务时,承租人要听从委托方统一安排。 (十)租赁期间,承租人须建立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售后服务等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商品售价不得高于市场价。承租人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社保及安全,从业人员上下班及在岗期间的任何事故与委托方无关。 (十一)承租人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前,需承诺在租赁期内配备不得少于2人现场从业人员,女性,有健康证,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委托方有权不予其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承租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可在优先权行使期内行使优先承租权。 | ||||||||||
项目报名及竞价 | (一)注册程序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报名,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②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③注册咨询电话:****-********,********。 (二)报名及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报名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3)缴费: 意向承租人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0)进行反馈。 (5)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在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内进行报价。因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成功或保证金未及时查询,造成意向承租人无法参与竞价的,后果自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如原承租人仍有意愿参与竞租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可下载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竞价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邬 工,联系电话: ****-********-***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 工,联系电话: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传真:****-******** | ||||||||||
技术支持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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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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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报价流程
(1)系统分为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在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竞买人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成交结果确认:
①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②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则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李鸿章故居陈列馆
纪念品商店租赁合同
甲方(租赁方):合肥市李鸿章故居陈列馆
乙方(承租方):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合肥市李鸿章故居陈列馆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的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物业及运营权租赁及用途
1.1 甲方将合肥市淮河路208号李鸿章故居陈列馆出口处纪念品商店(李鸿章故居陈列馆出口建筑内,不包含游客服务中心和中间过道,具体见平面图;以下简称“该商店”)场地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
1.2 乙方确认甲方已告知该商店情况,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商店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承租运营该商店。
1.3 该商铺为商业用途,乙方承租用于进行李鸿章故居陈列馆旅游文化纪念品销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经营项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乙方如对该商店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该商店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2 装修期间为确保甲方服务功能,对该商店调整经营位置,时间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3 该商店正式租赁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交付
3.1 双方签署本合同并且甲方按约定于年月日前将该商店移交乙方使用。如交付时间延迟,则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3.2 该商店交付使用时,双方应依该商店及相关资产归属、配套设施的清单(附件)进行交接,并对其核对后双方签字确认。
3.3 乙方应于约定的该商店交付日到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商店已交付乙方。
第四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
4.1 装修期间月租金及管理费:。
4.2 正式租赁期间月租金及管理费:。
水、电等其他物业相关费用:。
4.3 租金、管理费按月份(指公历月)计算,乙方在租金期满前1个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后续6个月租金至甲方指定帐户,逾期按拖欠租金、管理费3‰/天交纳违约金,逾期缴纳水电费的,甲方有权予以停水停电。
4.4 逾期缴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达到6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5 甲方租金的收款账户
甲方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4.6 甲方收款帐号若有变更,甲方应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乙方,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4.7 乙方无需向甲方交纳除此外的任何其他费用。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须向乙方开具发票或收据。
4.8 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后日内支付首次租金。
第五条 商店运营
5.1 乙方运营的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应作为甲方所有相关旅游纪念品、文化创意产品的唯一指定销售渠道。
5.2 乙方运营的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所展示和销售的旅游纪念品和文化创意产品应包含下列文化元素:
(1)、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的相关信息和文化元素;
(2)、李鸿章人物元素、李鸿章人物相关历史事件及其所处历史时期的相关信息和文化元素;
(3)、合肥(庐州)城市相关信息文化元素和地方特产;
5.3 乙方运营的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同时在柜出售的商品需达到30款(同一系列的不同款式产品视为多款产品),在柜出售商品数量不设上限。乙方需保证商店及时铺货和补货。
5.4 乙方须保证运营后每年推出李鸿章或相关主题特色旅游纪念品5款以上(同一系列的不同款式产品视为多款产品),其中至少2款产品需经甲方确定认可。新开发商品上柜出售,在柜商品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调整。
5.5 乙方生产李鸿章或淮军主题纪念产品,须使用甲方的商标,签订相应的授权使用合同,涉及授权生产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本协议不作确定。
5.6 乙方对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内所出售商品的展示陈列等进行规划,并根据销售等情况对商品展陈进行调整;甲方根据实际需求与乙方共同协商在售商品的更替和后续新产品的开发规划。如甲方有需要自行采购或生产的其他纪念品和文化创意产品,应与乙方共同协商并纳入产品销售体系。
5.7 乙方进行宣传装饰时,须不破坏古建整体风格,经甲方同意,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要求。
5.8 商店的营业时间与李鸿章故居开闭馆时间相同。
第六条 转租、分租或出借
6.1 乙方不得对该商店的经营场所进行转租、分租或出借该商铺的全部或部分。
第七条 安全
7.1 乙方在商店运营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安全管理条例。乙方应当做好商店内部的防火、防盗措施,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乙方应提供纪念品商店所需的营业人员,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社保及安全,从业人员上下班及在岗期间的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
8.1 甲方权利义务
8.1.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收取乙方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
8.1.2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甲方可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察看现场。
8.1.3 甲方须提供可以保证该店铺正常运营的有关部门核准的水、电、无线网 络、监控摄像头和监控系统等设施。
8.1.4 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期间可以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
8.1.5 若乙方在经营中需要甲方提供该商铺的资料和办事中需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可以予以协助。
8.1.6 如遇不可抗力或文物、旅游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不允许该商店以现有形式运营,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未到期租金退还乙方。
8.2 乙方权利义务
8.2.1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运营该商店,依法经营;不得在该商店内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8.2.2 乙方经营应自行取得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及环保合格证等)。
8.2.3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8.2.4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该商店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及时予以维修,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8.2.5 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要与甲方配合。阻延甲方维修而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合同终止与续期
9.1 本合同终止日,乙方应搬离该商店内约定的属于乙方的资产,装修及固定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铺设的管线、固定或镶嵌于墙体地面的设施物件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逾期搬离(包括因甲方行使留置权乙方无法搬离的情形),应每日按月租金10%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9.2 若乙方欲于合同期满后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9.3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金等各种费用,乙方搬离前有拖欠租金等费用或有未尽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于该商铺内的任何物品。
9.4 一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方按本合同违约解除本合同条款,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约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补偿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10.2 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补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0.3 乙方违约,经甲方要求改正后,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管辖法院
11.1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该商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本合同条款划分为方便书写、阅读与理解所设,并非完全独立,条款间相辅相成,作为整体予以适用与解释。
12.2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纪念品商店店铺租赁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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