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预付账款,缴税不要“丢三落四”

收到预付账款,缴税不要“丢三落四”


日前,N公司作为跨区施工的项目部,因为政策理解、实际操作的问题,没有就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最终补缴各项税款300多万元。

症状:期末“预付账款”余额较大

税务人员在对青岛M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M企业2018年期末“预付账款”余额较大。通过企业提供的账户余额明细及往来活动资料了解到,导致该账户余额较大的原因,主要是由M公司与河南N建筑公司的资金往来导致的。N公司为建筑企业A公司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截至2018年末,M企业已预付N公司款项4.8亿元。税务人员判断,N公司提供了建筑劳务,可能未按规定在当地预缴税款。

诊断:异地提供劳务未预缴税款

M企业根据与N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4.5亿元,记入“预付账款”账户,N公司开具金额为1.7亿元的发票。税务人员利用金三系统查询,发现N公司已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款510万元,计税金额为1.7亿元。那么,剩余的已预收账款2.8亿元,为什么没有预缴增值税等相关税款呢?

经核实,N公司于2015年10月与M企业签订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老项目,且N公司把该合同下部分工程分包了出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N公司已取得分包方开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2亿元,N公司应就地预缴增值税(4.5-2.2)÷1.03×0.03=670(万元),扣除已预缴税款510万元,N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60万元,同时应补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20万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N公司未进行个税明细申报,上述工程款项需在项目所在地按建筑工程价款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112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上述工程款项应就地按工程价款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最终,N公司在项目所在地补缴税款共计337万元。

处方:加强施工项目的财务监管

N公司未按规定就地预缴税款,除了对相关税收规定不熟悉外,其操作流程存在较大问题。因此,建议存在跨区域(不含地级市内跨县市区)施工的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外地施工项目的财务监管,指导外地施工项目的财务人员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及时缴纳应就地预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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