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拟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

四川省广元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拟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


广元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称

专 业

李昆

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

研究员

土 肥

胡顺铁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技师

卫 生

蒲波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研究员

土 肥

胡彬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技师

卫 生

刘爱民

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法律

理由阐述:

广元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是具备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检测机构,主要承担了省、市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查,开展了市州间交叉抽检,重点检测农畜水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违法添加物,各项检测均需要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和市州农产品质量合格评定等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为满足工作需要,现需采购一批检验设备耗材及配件。

专家组通过对本项目需求的深入分析,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并且对国内国际同类产品进行了调研,现提出以下论证意见:

采购人现有进口气相色谱仪3台,液相色谱仪2台,6495型液相色谱-串联三重四级杆质谱仪1台,7000C气相色谱-串联三重四级杆质谱仪1台和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1台等大型仪器及进口纯水处理设备。本次拟采购的调谐液、不锈钢毛细管柱、衬管、金属衬管、大容量烃类捕集阱、水氧捕集阱、氦气捕集阱、石墨垫、样品瓶、过滤器、滤芯等,为上述仪器所需配件,与上述仪器配套使用,只有采购进口产品才能保证仪器的配套性,提高有效使用寿命和检测结果的准确度。

其他拟采购耗材:乙腈、甲醇、超纯水、固相萃取柱、蔬菜提取包、茶叶提取包、移液枪、内标物、混合型阴离子交换柱、混合型阳离子交换柱、超高惰性色谱柱等,进口产品的空白值低、检测回收率高,检测精度准确,国产同类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在检测准确度和稳定性上的需求。

以上产品均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产品目录》禁止或限制进口产品。

建议采购进口产品,且不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1

液质色谱柱ZORBAX Eclipse PlusC18,2.1×50mm 1.8Micron

3

2

液相色谱柱ZORBAX SB-C18,4.6×250mm 5-Micron

2

3

LC/MS调谐混标

2

4

不锈钢毛细管,105mm长,0.12mm内径

3

5

滤芯,货号:5023-0271。规格:0.3μm。包装:5/pk

4

6

样品瓶,20mL/个,22.75mm×75 mm(18 mm瓶盖)。规格:100pk

1

7

钢质磁性瓶盖,PTFE/硅橡胶隔垫(顶部白色,底部蓝色),18mm。包装规格:100pk

1

8

VF-1701MS超高惰性色谱柱,30m×0.25mm×0.25μm;

2

9

玻璃过滤器,溶剂入口20 μm,用于Agilent1200 Infinity

10

10

石墨化碳氨基复合小柱,500/500mg,6mL,30/包;

5

11

弗罗里硅小柱,500mg/6mL,30/包;

30

12

弗罗里硅小柱,1g/6mL,30/包;

5

13

固相萃取氨基小柱,1g,6mL 30/包;

5

14

大容量通用捕集阱,氮气,1/8英寸,250psig;RMSN-2

1

15

大容量通用捕集阱,氦气,1/8 RMSH-2英寸,250psig;

1

16

气体净化载气过滤器

2

17

兽残过滤柱,Captiva EMR-Lipid 6 mL

3

18

棕色样品瓶,10000/pk;

1

19

瓶盖,100/pk;

100

20

7890A气相FPD-衬管

1

21

7000C气质-衬管

3

22

气相ECD-分流衬管

1

23

蔬菜提取包,

5

24

茶叶净化包

5

25

固相萃取Plexa PCX小柱

2

26

固相萃取Plexa小柱

3

27

固相萃取AL-N小柱

3

28

固相萃取柱MCX

5

29

固相萃取柱HLB

5

30

固相萃取柱C18

5

31

固相萃取柱C18

5

32

超纯水,4L,HPLC

20

33

甲酸,HPLC

4

34

50ml离心管

1

35

1ml移液枪

1

36

5ml移液枪

1

37

10ml移液枪

1

38

纯水机交换树脂

1

39

元素内标Rh(铑)

1

40

元素内标Re(铼)

1

41

石墨管,240Z型原子吸收光谱仪

1

42

乙腈,4L,HPLC

40

43

甲醇,4L,HPLC

20

44

标准溶液储备瓶

100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组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进口产品公示反馈意见》,并分别报送采购人和审核财政部门。

采 购 人联系人:姜老师电话:****-*******

审核财政部门联系人:叶 媛电话:****-*******

无附件

标签: 论证 专家 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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