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北川羌族自治县砂石行业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北川羌族自治县砂石行业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北川羌族自治县砂石行业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加强砂石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北川羌族自治县砂石行业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北川羌族自治县砂石行业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5日下午17:30。
联 系 人:尹 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1@qq.com
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5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
砂石行业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加强砂石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是指河道砂石和非河道砂石。
(一)河道砂石是指在河道、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二)非河道砂石是指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和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
第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包括河道砂石和非河道砂石)开采、加工、运输、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砂石行业污染防治工作专班(以下称工作专班),县人民政府环保工作分管领导任班长,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班长,县纪委监察委、县目标绩效办、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主要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砂石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砂石行业污染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建立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协调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或联合执法行动。
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由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环保“一岗双责”监管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处理全县监察对象违规入股砂石行业、违规插手干预砂石行业监管工作,以及在砂石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履职尽责。
县目标绩效办负责将砂石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按照工作专班要求开展目标督查、考核。
县司法局负责对县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和土(林)地使用监管职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法查处破坏性开采、无证或越界开采、以及非法转让、不履行法定义务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监管职责,重点督促砂石经营者落实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责任,按期复核砂石企业采砂量,规范河道砂石开采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开采、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等行为。
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砂石行业开采、生产、加工项目环保审批备案监管职责,督促落实环保措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依法履行砂石开采、加工新、改(扩)建项目审批或备案职责;加大对砂石经营者电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淘汰、关停或者环境违法的砂石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书面通知并督促供电公司执行。
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运输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发布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负责全县砂石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双超治理职责,负责日常道路巡查和砂石运输车辆的登记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公路工程建设中对承建方砂石用料的监督,指导承建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砂石用料。
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履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地块项目业主开挖砂、石、土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其砂石料(建筑渣土)运输的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责房屋工程建设中对承建方砂石用料的监督,指导承建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砂石用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办理营业执照职责,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砂石行业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依法履行砂石行业生产经营治安管理秩序职责,监督检查采石企业爆炸物品使用情况,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或者违法采石企业不得供应爆炸物品或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依法查处砂石资源开采、生产、运输、经营的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抵抗检查等行为;参与查处砂石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和"双超"整治,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砂石采运凭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巡查砂石运输车辆使用采运凭单情况。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权限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同参与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路面巡查和“双超”整治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砂石采运凭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负责全县砂石行业采运凭单的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砂石运输数据汇总和统计工作,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和砂石经营单位和个人使用砂石采运凭单工作。
县税务局依法履行砂石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依据《北川羌族自治县砂石采运凭单管理暂行办法》统计数据、信息,据实加强税务征管,并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砂石行业日常监管理工作,按要求领取、发放、管理砂石采运凭单,定期开展巡查,发现盗采砂石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配合执法部门挡获作案机具、人员,并协助案件调查;督促所辖村(社区)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砂石行业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称“县砂管办”)设在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砂石行业污染防治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对工作专班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受理、移交生态环境违法以及其他非法采砂行为举报线索。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专班安排部署,各司其职,共同开展砂石行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章 经营主体职责
第七条 凡从事砂石开采、加工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护设施及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废矿应集中堆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第八条 从事砂石开采、加工、暂存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用地、林地征(占)用、环评、安评、水保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切实履行砂石行业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接受县砂管办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砂石开采、加工、暂存等经营场所应达到以下要求,并经
县生态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一)经营场所地面和道路硬化、易产生扬尘区域雾化或棚化、生产设备厂房标准化、生产废水循环使用化、车辆清洁化“五化”标准;(二)经营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车辆冲洗、称重计量点位)、称重计量数据传输设备、系统,并与政府相关管理平台联网,确保生产经营期间稳定运行。
第十条 从事砂石经营的单位和人应建立健全开采、加工、运输、交易等生产经营台账,并与外运砂石采运凭单数据一致,做到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从事砂石经营的单位和人应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砂石采运凭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砂石采运凭单,将其作为砂石加工、运输、交易、结算的专用凭证,并接受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检查,接受税务稽查。
第十二条 开采砂石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使用费、资源税及相关税费等各项税收和费用。
第十三条 从事砂石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积极配合电力公司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砂石开采经营者停办或者关闭砂石矿(点)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采区地质环境和水土流失治理: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种草或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按规定处理砂石开采废弃物;
(四)整治被破坏的河床,清除废弃物、堆积物,加固河堤、疏通河道,达到行洪安全;
(五)符合国家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和水土保持要求。
第十五条 砂石开采实行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砂石开采人按规定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砂矿(点)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开采人应当完成采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其砂石开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使用保证金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出开采人所交保证金的部分由开采人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税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具备相关手续,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的;
(二)擅自转让开采权的;
(三)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开采的;
(四)许可证已过期失效仍开采的;
(五)无法提供砂石资源合法来源进行加工、运输、销售的;
(六)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沿路抛洒滴漏污染环境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砂石采运凭单,或不按规定建立砂石生产经营台账、财务制度不健全,逃避有关部门监管的;
(八)不按要求治理河道或者弃置尾堆弃料,有安全隐患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水利设施、道路交通安全的;
(九)开采或存放砂石资源危及河道、桥梁安全和影响道路畅通的;
(十)破坏生态环境、损坏林地林木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十一)损坏河堤、乱占耕地、林地的;
(十二)生产经营场所达不到安全生产或环保生产要求的;
(十三)危害文物保护、破坏文物原貌的;
(十四)拖欠、拒不缴纳相关税费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砂石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砂石资源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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