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滨水步道增加垃圾桶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19-J1-05046-NNJC)质疑答复书

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滨水步道增加垃圾桶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19-J1-05046-NNJC)质疑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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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南柳州市华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春艳联系电话: 138*****699质疑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我公司递交了《质疑函》,对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滨水步道增加垃圾桶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19-J1-05046-NNJC)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一、经研究具体处理意见如下:质疑一:该项目采购文件P19、第三章竞标人须知五评审与谈判17.4.9 关于“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即: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竞标人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标人的总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有理由怀疑其总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竞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竞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竞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竞标无效。】答:对于上述质疑,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谈判小组对竞标人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标人的总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有理由怀疑其总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竞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程序设置,为谈判小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因此缺乏质疑依据,该质疑不成立。二、质疑事项2:该项目采购文件P16、第三章竞标人须知 三竞标文件10.1.3 商务文件,关于“竞标人资格文件需提供‘审计报告’”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二)项;答:对于上述质疑,根据采购文件P16、第三章竞标人须知 三竞标文件10.1.3 商务文件规定,【(8)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竞标人近三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商务文件中明确规定第(8)项如有请提交。“审计报告并是一定要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填写”,因此质疑缺乏质疑依据,因此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3: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货物需求一览表P4-5关于技术参数要求的规定,有多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释义关于“采购需求应该合规、完整、明确”的规定;质疑1-4点:1.★一、垃圾桶参考参数其中的“按下图”的“下图”,其中的“方案图纸三”“方案图一”在采购文件无法找到,不明确;2.垃圾桶参数图,其中“附件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滨水步道垃圾桶设计方案图二”在采购文件无法找到,不明确;3.四、户外垃圾桶实地摆放展示图(如:附件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滨水步道垃圾桶设计方案户外垃圾桶实地摆放展示图),其中“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滨水步道垃圾桶设计方案户外垃圾桶实地摆放展示图”指什么?不明确;4.★六、本项目垃圾桶制作及安装应满足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滨水步道垃圾桶设计方案要求。其中“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滨水步道垃圾桶设计方案要求”是什么?不明确;答:我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滨水步道增加垃圾桶设备采购变更通知二》,告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上传(附件: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滨水步道垃圾桶设计方案图纸),潜在供应商可以登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www.nnggzy.org.cn/gxnnzbw/),在对应的竞争性谈判变更公告二正文下方下载图纸”,改材料已明确垃圾桶的参数及图样图,因此对采购文件质疑缺乏质疑依据,质疑不成立;四、综上所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我公司驳回质疑人的质疑。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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