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八中北海实验学校教学设备采购(BHZC2019-G1-00019-JYZT)质疑答复函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八中北海实验学校教学设备采购(BHZC2019-G1-00019-JYZT)质疑答复函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北京八中北海实验学校教学设备采购 | ||
品目 | 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
采购单位 | 北海市教育局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19年07月09日12:35 |
开标时间 | 2019年07月10日09:00 | ||
预算金额 | ¥1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陈毅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北海市教育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李剑波、许鑫滢;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海市西南大道与贵州路交界处世纪光华商业街22号5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陈毅;****-******* | ||
附件: | |||
附件1 | 附件.rar |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海市教育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八中北海实验学校教学设备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八中北海实验学校教学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BHZC2019-G1-00019-JYZT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毅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海市教育局
采购单位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剑波、许鑫滢;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毅;****-*******
代理机构地址: 北海市西南大道与贵州路交界处世纪光华商业街22号5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人:广西研学智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叶晖 联系电话:159*****716
授权代理人:陆康荣 联系电话:182*****546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C-0413号
邮编:5300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北京八中北海实验学校教学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的编号: BHZC2019-G1-00019-JYZT
采购人名称: 北海市教育局
采购文件开始发售时间: 2019年6月19日
贵公司关于“北京八中北海实验学校教学设备采购(BHZC2019-G1-00019-JYZT)”的质疑,我公司已于2019年7月2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采购人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统一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在没有出现第1项参数要求的情况下,直接出现第二点参数要求。你公司认为此处为明显复制粘贴而来,亦或是此处被人别有用心的修改不能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确保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利益!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条。
质疑请求:应立刻终止采购活动,待更改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该项表述确属排版上的错误,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7:答疑、澄清:投标人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仔细审核《项目需求和说明》中的要求,如发现有误或要求不合理的,投标人必须在收到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书面要求答疑或澄清。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任何投标人向我公司提出答疑或澄清。且该参数要求已经明确表述,排版上的错误并不会影响投标单位对参数要求的理解,第一项参数要求也有明确表述,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你公司认为此处为明显复制粘贴而来,亦或是此处被人别有用心的修改,不能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确保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利益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7、为提高安全性,智能交互黑板需具备硬度≥7H的防眩钢化玻璃,整机在,在 90k LUX 的强光照射正常使”参数中“在”字出现了两次。你公司认为此处为明显复制粘贴而来,亦或是此处被人别有用心的修改不能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确保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利益!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质疑请求:建议暂停招标程序,待仔细核查修改后重新组织招标流程。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该项表述中确实多了“在,”内容,该项属于我公司输入时的错误,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7:答疑、澄清:投标人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仔细审核《项目需求和说明》中的要求,如发现有误或要求不合理的,投标人必须在收到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书面要求答疑或澄清。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任何投标人向我公司提出答疑或澄清,且该项内容并不会影响投标单位对内容的理解,更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你公司认为此处为明显复制粘贴而来,亦或是此处被人别有用心的修改,不能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确保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利益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8、交互平板采用Windows和Android双系统架构...”设置不合理,你公司认为参数中“整机采用内嵌针脚数≤80Pin(双面)”设定显然是“鸿合”厂家而做的控标行为。
事实依据:第一,从使用上,传统针脚数如48,80等常出现卡顿、不灵敏等现象,运行较大的教学资源时,对触摸框和ops针脚数两者的兼容性及速率要求很高,在单针脚规格相同情况下,数量越多代表单位时间内可传输数据量越大。第二,针脚数越少,发生针脚损坏等故障时对整机ops模块的影响越大,常常需要返场,反之数量越多,单个针脚的损坏并不影响整体稳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建议修改参数,如不修改请列举满足该参数的3个或以上品牌。
质疑答复:内嵌子系统的针脚数与系统整体稳定性并不呈线性关系,针脚数越多插入越困难,越容易出现针脚误插。在不需频繁拔插的系统上,针脚数增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系统的稳定性,但在拔插频繁的系统上,容易出现对齐出错的情况,大大增加了折断针脚和插槽松动从而使系统损坏的风险,用于智能黑板上的子系统在假期一般都要拆卸进行集中保管,因此属于频繁拔插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整机采用内嵌针脚数≤80Pin(双面)”的参数合理合法。该项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的要求不存在限制性、唯一性及排他性。因此,该内容符合规定,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满足或优于品牌有:创维、鸿合、众骏(附件1、2、3证明材料)等。
质疑事项4: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10、交互平板具备前置一键系统还原按键,带中文丝印标识...”设置不合理。你公司认为该设定显然是“鸿合”厂家而做的控标行为。
事实依据:从实际应用的角度上看,交互平板前置一键系统还原按键,将导致师生误触,导致系统还原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教师的课件等重要的教学资源都将失去而不可恢复,因此前置意见系统还原按键是极其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建议修改参数,如不修改请列举满足该参数的3个或以上品牌。
质疑答复:在教学实践中发现,由于智能黑板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U盘的使用,因此经常出现内置的电脑系统被计算机病毒感染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由于多数教师不具备维修染毒电脑的技能,而且内置电脑无键盘鼠标,即使是专业的电脑老师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修复,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前置一键系统还原按键”的参数合理合法。该项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的要求不存在限制性、唯一性及排他性。因此,该内容符合规定。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满足或优于品牌有:合纵、鸿合、康丽珑(附件4、5、6证明材料)等。
质疑事项5: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11、交互平板整机提供隐藏式前置输入接口...”设置不合理。你公司认为该参数只有“鸿合”品牌能满足,有极强的品牌倾向性,具有强烈的控标嫌疑。
事实依据:对于前置HDMI的接口规定,参数中明确指出来“非转接”。对于老师而言,上课时仅需满足链接HDMI的功能要求即可,而使用转接口丝毫不会影响老师的授课效率与体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建议修改参数,如不修改请列举满足该参数的3个或以上品牌。
质疑答复:在教学实践中发现:转接性的接口在使用一个学期后普遍出现接触不良的现象,而且维修起来非常不易,严重影响教学。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非转接前置HDMI接口”的参数合理合法,该项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的要求不存在限制性、唯一性及排他性。因此,该内容符合规定。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满足或优于品牌有:创维、丰信达、鸿合(附件7、8、9证明材料)等。
质疑事项6: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 12、整机接入外部信号源时,可自动识别并切换到该信号源...”设置不合理。你公司认为满足该参数,即拥有“人教社数字教材及配套资源”的交互平板厂家只有“鸿合”品牌。
事实依据:在市面上流通的大部分交互智能平板中,悬浮菜单的调用方式多种多样,如有的交互平板老师调用悬浮菜单只需要一个按键就可以切换。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用两根手指把悬浮菜单调到其他地方这完全是一个冗余的功能,所设定的该条参数与教学实际特点需求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建议修改参数,如不修改请列举满足该参数的3个或以上品牌。
质疑答复:在实际教学中,智能黑板除了使用本身的信号源以外,还要外接实物投影仪、教师的个人电子设备等,鉴于多数教师不熟悉手动切换信号。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整机接入外部信号源时,可自动识别并切换到该信号源”完全是为了满足教学需要,无关指定品牌。此外参数指定“……正版全学段人教社数字教材及配套资源……”,是因为广西的高中全部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根据87号令20条的规定,完全可以作此设定。而且“人教社数字教材及配套教学资源”属于软件,任何品牌均可购买安装,不存在质疑人认为的只有“鸿合”品牌独有。因此,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7: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8、交互平板采用Windows和Android双系统架构...”、“●13、整机采用插拔式模块电脑架构...”参数存在不合理处,编写与排版上的混乱,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事实依据:首先,同一相似描述的参数出现了两次,有理由相信这是标书编写与排版上发生的错误。标书将整机与插拔式电脑参数作为两大项来分别阐述,这说明了两者是独立的主体。然而,两者却出现了几乎一模一样的参数。“插拔式模块电脑架构”,究竟属于“交互平板”还是“插拔式电脑模块”呢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标书编写与排版上发生混乱,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条。
质疑请求:应立即终止采购活动,待更改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第8项与第13项的参数要求阐述的内容编写、排版上未发现错误,你单位提出的“插拔式模块电脑架构”究竟属于“交互平板”还是“插拔式电脑模块”,第13项“整机采用插拔式模块电脑架构”表述已经清楚地说明是插拔式模块电脑,不存在语义混淆现象,请你公司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8: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1、★该产品属于CCC强制性认证产品,需提供产品CCC认证证书(证书的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参数存在明显不合理处。
事实依据:首先,CCC认证证书的委托、制造商、生产企业是否为同一企业,不能代表产品品质。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只有“CCC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厂家才能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建议删除该项参数。
质疑答复:根据学校多年来CAI产品的使用经验,凡产品证书的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不是同一企业的OEM产品,普遍存在质量与服务无法保障正常教学工作开展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证书的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后续产品的相关维修、硬件及软件的升级,防止劣质贴牌产品、山寨产品流入校园,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且现有智能黑板市场绝大多数品牌产品均为自主研发生产的原厂产品,并不存在限制性、唯一性及排他性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9: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中第8项、第9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参数要求有倾向性、排他性情形。
事实依据:由前述质疑事项可知,绝大部分参数为鸿合独有,而同时满足标书中所有●项要求的品牌,更是只有鸿合。并通过网上查找几乎一模一样的参数投标,发现中标的供应商均为鸿合厂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建议广泛收集社会意见,重新设计招标方案。
质疑答复:此项质疑中涉及到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配置清单”中序号1“智能黑板”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中第8项、第9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内容均已在上述答疑中答复,请参阅上述答疑情况。且本项目该项产品属于非核心产品,以上参数均为非实质性响应参数要求,并不存在限制性、唯一性及排他性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0: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五、教室护眼照明设备项目配备清单”中,序号1“LED教室灯”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1、★1、LED教室灯功率为38W±2W...”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如果是出于保证灯具光通维持率和使用寿命,可以使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试验报告来证明。此条参数就能保证灯具光通维持率和使用寿命的事实依据、标准依据何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删除“为保证灯具光通维持率和使用寿命,光源功率冗余量须高于灯具额定功率,即灯具LED模组光源颗数乘以光源额定功率之积是灯具额定功率的两倍以上”内容。
质疑答复:光源功率冗余量高于灯具额定功率,可有效避免灯具满负荷甚至是超负荷工作,延长灯具使用寿命和减少光衰,参考“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学校对LED教室灯的采购文件,大多数都有同样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此项参数,内容设定符合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1: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五、教室护眼照明设备项目配备清单”中,序号1“LED教室灯”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3、为保证设备高度协调性和方便统一售后维护,LED控制装置与整灯须为同一品牌”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就目前电器、汽车等行业来说,绝大数的产品其配件并非为同一品牌,而是由多种品牌配件组合而成,并不影响其售后维护,反而因为各优质品牌的结合使产品的质量、性能有更好的保障。同理,对于灯具产品而言,驱动电源与灯具须为同一品牌是没有必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删除该项参数要求。
质疑答复:“为保证设备高度协调性和方便统一售后维护,LED控制装置与整灯须为同一品牌”是一个常识。LED控制装置作为LED灯具的关键部件,不仅直接关系到LED灯具的性能和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驱动电源的与LED灯的协调性直接影响了LED灯具的效能转换和发光品质,两者协调性不好时会产生频闪而影响学生的用眼健康,这是学校无法接受的情形。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该项参数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且目前市面上多数品质较好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厂商都能实现这一工艺,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你公司引用电器、汽车行业的规则对本项目的教室照明灯具进行质疑,属于类比不恰当。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2: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五、教室护眼照明设备项目配备清单”中,序号1“LED教室灯”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7、为使教室课桌面达到最佳的照度均匀度与防眩效果...”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因为不同的制造商公司有不同的设计方案,不同的方案有不同的光束角,如果光束角一样也会有知识产权专利的冲突。LED教室灯在C0-C180面的光束角必须满足93°±3°且在C90-C270面的光束角必须满足97°±3°就能使教室课桌面达到最佳的照度均匀度与防昡效果的事实依据、标准依据何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删除对灯具光束角的要求。
质疑答复:国标《GB/T 9468-200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及《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对教室桌面和黑板面维持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及眩光值作了下限限定,从照明技术角度而言,照度均匀度与眩光值存在相互制衡;要提高照度均匀度就要求提高灯具光束角,而光束角的过度提高则会导致眩光值增加;通过照明设计实践,灯具光束角有一合理区间值可有效解决这些参数的相互关系;因此,招标文件对不同应用场景灯具的光束角做出合理区间值设定,是在参考国家标准和专业照明设计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该项参数符合规定,该项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的要求不存在限制性、唯一性及排他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3: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五、教室护眼照明设备项目配备清单”中,序号1“LED教室灯”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8、LED教室灯须满足人眼视觉舒适度VICO<2...”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该项参数要求中的检测报告限定了出具单位必须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实验中心,否定了其他国家认可评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删除该项参数要求。
质疑答复:本项参数要求中并未限定某一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研究院实验中心”均为本条款认可检测单位,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你公司认为限定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实验中心”是属于误解,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4: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五、教室护眼照明设备项目配备清单”中,序号1“LED教室灯”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12、LED教室灯护眼质量特征认证结果为“眼舒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学校照明相关的国家标准中并未把“眼舒适”的要求列入其中;眼舒适测试中包含频闪、光生物等参数,如果需要证明护眼效果的话,只需要直接提供这些参数相关的证书或者报告即可,无需提供“眼舒适”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删除该项参数要求。
质疑答复:“眼舒适”评价是从师生照明健康护眼角度考虑,对采购产品提出了高标准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参考“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学校对LED教室灯的采购文件,大多数都有同样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此项参数,内容设定符合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5: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五、教室护眼照明设备项目配备清单”中,序号1“LED教室灯”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6、LED教室灯蓝光危害等级为RG0(0类危险)...”具有严重排他性。
事实依据:为保证护眼效果,要求LED教室灯、黑板灯蓝光危害等级为RG0(0类危险)的要求是合理且很有必要的,“蓝光危害等级为RG0(0类危险)”的除了证书以外,检测报告也同样具有说服力,本条参数要求限制了有“蓝光危害等级为RG0(0类危险)”检测报告而没有“蓝光危害等级为RG0(0类危险)”证书的制造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删除该项参数要求。
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证过程相对于检测过程更为复杂,认证除了是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外,也是对工厂的保障能力的评价,而检测只针对送样样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测试。采购人提出依据市场认证行情和相关认证标准对产品进行充分认证是合理合法的,并不属于排他性要求。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6-21:略(与“质疑事项10-15”重复,详见“质疑事项10-15”内容)。
质疑事项22: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IP网络寻呼话筒”中参数“2、4.3英寸真彩液晶显示屏,图形化UI界面显示,全触摸屏操控,触屏使用第二代康宁大猩猩钢化玻璃”指定品牌型号。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立刻终止采购活动,待更改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质疑答复:第二代康宁大猩猩钢化玻璃是ip网络寻呼话筒触屏的材料名称,不属于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不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3: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商务要求”中,序号1“……所有投标产品需厂家提供不少于三年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该条商务要求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质疑请求:删除该条款。
质疑答复:采购需求的商务要求“1、所有设备免费送货上门...”不属于资格要求,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4:第六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3项:“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分”、第4项“方案设计分”、第5项“核心产品分”,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有明显的指向性。
事实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质疑请求:修改评分办法,对评分办法细化量化评分标准。
质疑答复:“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是由投标人自行编辑,评审过程根据细化的“服务方案内容完整、免费质保期、终身维护、到达故障现场时间、故障出现解决方案、定期维护 (注明时间)、免费技术培训方案、免费保修期外维修方案、核心产品、定期回访、零配件优惠、售后服务站、培训技术人员、其他优惠措施”等14个评审因素,对各投标人编辑的“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内容的不同差异量化成“一般”、“良好”和“优秀”三个档次,并设置了三个档次内的不同分值。同理,第4项“方案设计分”、第5项“核心产品分”的评分标准均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7月9日
二、开标时间:2019年07月10日 09: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500.0 万元(人民币)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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