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修复二期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污染土地修复二期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湖南湘潭县牛头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土地修复二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招标编号:LYZB-190701
项目编号:XTJS********7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南湘潭县牛头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土地修复二期工程已由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潭政发改基【2019】20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自筹,招标人为湘潭县环境保护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凌云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公告已经监管部门备案,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湖南湘潭县牛头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土地修复二期工程。
2.2 项目地点: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北路68号湘潭县牛头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
2.3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对牛头化工厂区内遗留的废液、废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治理。具体如下:
2.3.1厂区内废液总量约为 634.8m3,按废液存储的地点、来源及数量统计如下表:
废液来源类型
数量
存留地点
储罐内废液
431.4m3
主要储存于 5#、6#厂房储罐
厂房水槽池体内废液
168.5m3
分别来自于 1#、2#、4#、6#、8#、9#、11#、12#、14#、16#、19#、20#、22#车间
清洗废液
34.9m3
清洗储罐、储槽底部残留废液、沉渣所产生废液
厂区内存留的废液主要在搅拌槽、萃取箱、储槽等设备内,另外地池、排水沟也有分布。根据现场勘探结果,有废液残留的厂房共计 14 个,分别为 1#、2#、4#、5#、6#、8#、9#、11#、12#、14#、16#、19#、20#、22#。有废液分布的点位共计 55 个。
2.3.2牛头化工厂区内需处置的废渣包括堆存废渣约 2615.73m3、底泥 36.87m3、瓶装化学试剂约 312 瓶。其中,2615.73m3 堆存废渣包括危险废物约 1671.9m3、Ⅰ类一般工业固废约 364.2m3、第Ⅱ类一般工业固废约 407.8m3、调查外增量 116.35m3、成分明确化学品 55.5m3,其中调查外增量116.35m3 和成分明确化学品 55.5m3 暂归为危险废物;36.87m3 底泥包括属于危险废物的底泥共 22.97m3,属于Ⅱ类一般工业固废的底泥共 13.9m3。
2.3.3牛头化工厂区内重金属污染因子为铅、镉、砷、锰、锌、锑,污染土壤总计约 251648.82m3。
2.4 工程估算投资: 8970万元。
2.5 场地修复目标
2.5.1废液治理目标:废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异地综合处理。废液处理后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至污水管网。
2.5.2废渣治理目标:危险废物治理目标:危险废物清运过程中,需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置后的废渣浸出浓度不得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Ⅰ类工业固废和Ⅱ类工业固废治理目标:固废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烟气有害物质含量及无害化处置产物的毒性浸出浓度均满足相应的环保标准要求。
2.5.3土壤治理目标:由于厂区位于湘潭市一水厂及三水厂取水口上游,且距取水口≤2 km,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 1165-2016),治理后土壤重金属水浸浓度需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
2.6 计划工期:8个月,前期工作 2 个月:包括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批,工程地质勘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准备等;治理期为 6个月:完成拟建项目场地遗留废渣、废液的清运及处理,污染土壤的开挖、清运、土壤治理,0~-4m 土壤处理后外运堆存,-4m 以下土壤处理后回填,土壤外运堆存区绿化等。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开工令为准。
2.7质量要求:
2.7.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满足招标文件及行业设计规范要求。所有施工设计图必须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且最终通过施工图审查。
2.7.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污染场地处理效果达到政府相关部门对技术方案、可研、环评、初步设计等文件批复规定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规范与标准要求。项目通过验收,且验收合格。
2.8招标范围:中标人中标后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资料对建设内容等进行复核,经招标人确认后,完成项目全部实施内容。中标人中标后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经设计评审、图审、工程量审查和相关部门审核后,进入工程实施阶段,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整体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及后续服务等全面负责,直至项目通过验收,验收标准以相关规范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达到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投标人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已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了其企业基本信息(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 投标人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污染修复工程)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有效期内)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3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
3.4技术负责人具有环保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
3.5设计负责人具有环保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3.6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相互均不得为同一人。
3.7投标人应无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开标后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参照湘建监督【2017】76号文件,采用综合评估法。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捌拾万元整。
5.2、投标保证金形式:采取转账方式或银行保函。
5.3、采用银行转账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满足以下规定:
5.3.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详见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
5.3.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保证金无效。
5.4、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满足以下规定:
5.4.1、投标保函应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办理相关业务资格的银行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取得银行一定额度授信的担保机构。银行保函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5.4.2、投标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5.5、投标保证金递交或出具银行保函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17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与备案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在此时间段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投标确认。
6.2所有投标人须在2019年7月17日17:00时
6.4 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每套售价10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7.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9年8月9日9时00分,地点为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7.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7.4未按上述要求参加投标,则投标无效。
9.监管部门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监督。电话:****-********
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各单位不得采取挂靠、代为投标等弄虚作假手段,不得围标、串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如果中标,中标一律无效,并赔偿业主的全部损失。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湘潭县环境保护局
地 址:湘潭县杏丹二路
联 系 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50*****852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凌云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众一国际C栋3楼
联 系 人:张女士 刘先生
电 话:****-********
传 真:****-********
邮 箱:********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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