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山西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吕梁铁马煤焦有限公司
所在地: 吕梁市、长治市
债权本息: 54529.86万元
债权情况:
截至基准日2019年6月20日,上述3户债务企业在我公司债务本息共计54529.86万元,其中本金余额为43782万元,利息合计为10747.86万元,此外代垫费用合计24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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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资产情况:
第一户: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1.债权情况:
截止处置基准日2019年6月20日,本次拟处置的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本息共计36613.65万元,其中本金30420.02万元,利息合计6193.63万元,此外还包括垫付费用161.97万元。贷款方式为质押+保证,质押物为山西太行山大峡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保证人为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陈忠孝、闫喜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人概况—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K
成立时间:2000-11-03
公司注册地址:沁源县聪子峪乡聪子峪村
注册资金:5260.5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陈忠孝(认缴出资2684.3万,占比51.03%);刘毅(认缴出资1282.5万,占比24.38%);靳俊龙(认缴出资413.6万,占比7.86%);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第一职工合股基金会(认缴出资167.8万,占比3.19%);郑书红(认缴出资90万,占比1.71%);王春茂(认缴出资90万,占比1.71%);史云奎(认缴出资90万,占比1.71%);刘智祥(认缴出资90万,占比1.71%);王国祥(认缴出资90万,占比1.71%);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合股基金会(认缴出资82.3万,占比1.56%);刘志林(认缴出资67.5万,占比1.28%);王贤德(认缴出资67.5万,占比1.28%);邱怀文(认缴出资45万,占比0.86%);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向东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1保证人情况——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C
成立时间:1996-08-10
公司注册地址:壶关县常平经济开发区常平村
注册资金:13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0万,占比38.46%);陈忠孝(出资4640万,占比35.69%);壶关县常平经济开发区常平村民委员会(出资3360万,占比25.85%)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人代表:陈忠孝
经营范围:冶金、化工、建材、煤气发电等,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2保证人情况——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
曾用名:山西省武乡县东庄煤矿
成立时间:1981-08-01
公司注册地址:武乡县洪水镇中村
注册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出资17000万,占比85%);山西红星杨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占比15%)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海云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3保证人情况——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
成立时间:2006-05-17
公司注册地址:壶关县常平经济开发区常平村
注册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陈霞(认缴出资6000万,占比75%);王芳(认缴出资2000万,占比25%)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代表:王向阳
经营范围:钢铁、机焦、冶金、建材;“三废”利用开发;承揽生铁、水泥、焦炭、矿石运输业务;生铁冶炼、铸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4保证人情况——陈忠孝
陈忠孝,男,汉族,1953年8月3日出生。
3.5保证人情况——闫喜先
闫喜先,女,汉族,1953年8月2日出生,系陈忠孝之妻。
4.质押物情况
该项债权以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太行山大峡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股权数额:400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并由山西省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编号为(长)股权登记设字[2015]第53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押登记编号为140*****150*******,质押权设立。
5.诉讼情况
原债权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就上述贷款以债务人及担保人为被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6.86元、截止2017年3月9日利息********.17元及2017年3月10日后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山西太行山大峡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4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闫喜先、陈忠孝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元,由被告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闫喜先、陈忠孝共同负担判决。
2018年2月21日,债务人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59元,由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目前该案件已进行执行阶段。
第二户:山西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情况:
截止处置基准日2019年6月20日,本次拟处置的山西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贷款债权本息共计13788.26万元,其中本金10256.10万元,利息合计3532.16万元,此外还包括垫付费用60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杨树茂、郝桂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人概况—山西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140*****0043841
成立时间:2003-10-23
公司注册地址:孝义市梧桐镇北梧桐村
注册资金:6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杨树茂(出资3315万,占比51%);郝桂丽(出资3185万,占比49%)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代表:杨树茂
经营范围:洗选精煤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1保证人情况——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E
成立时间:1997-12-31
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振兴街办大虢城村
注册资金:3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李元(出资29749.7万,占比85%);赵艳萍(出资5250.3万,占比15%)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代表:李元
经营范围:经销精煤、焦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金属产品(贵稀金属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2保证人情况——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L
成立时间:1996-03-28
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下栅村
注册资金:975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杨树茂(出资5908.5万,占比60.6%);郝桂丽(出资3841.5万,占比39.4%)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代表:王付存
经营范围:生产焦炭、焦油22760吨/年,粗苯6385吨/年,硫磺1246吨/年,煤气2.34亿Nm3/年,洗选精煤、通过铁路经营出省和省内销售原煤、焦炭;经销钢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3保证人情况——杨树茂
杨树茂,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生。
3.4保证人情况——闫喜先
郝桂丽,女,汉族,1949年12月26日生,系杨树茂的配偶。
4.诉讼情况
中信银行吕梁支行就上述贷款以债务人及担保人为被告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08月16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5元及截至2016年8月23日的利息*******.29元,以借款本金********0.12元为基数,年利率8.0025%,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元为基数,年利率为7.59%,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树茂、被告郝桂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吕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42元,由上述被告承担。
判决生效后,中信银行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8日,吕梁中院作出(2018)晋11执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户:吕梁铁马煤焦有限公司
1.债权情况:
截止处置基准日2019年6月20日,本次拟处置的吕梁铁马煤焦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本息共计4127.95万元,其中本金3105.88万元,利息合计1022.07万元,此外还包括垫付费用21.12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杨树茂、郝桂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人概况—吕梁铁马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5000499
成立时间:1994-10-06
公司注册地址:孝义市孝南煤焦发运站
注册资金:38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梁东渊(出资3312万,占比87.16%);山西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88万,占比12.84%)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代表:梁东渊
经营范围:经销:生铁、铝矾土、铸件、电石;经销:煤炭(发煤站点铁路经销)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1保证人情况——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E
成立时间:1997-12-31
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振兴街办大虢城村
注册资金:3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李元(出资29749.7万,占比85%);赵艳萍(出资5250.3万,占比15%)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代表:李元
经营范围:经销精煤、焦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金属产品(贵稀金属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2保证人情况——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L
成立时间:1996-03-28
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下栅村
注册资金:975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杨树茂(出资5908.5万,占比60.6%);郝桂丽(出资3841.5万,占比39.4%)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代表:王付存
经营范围:生产焦炭、焦油22760吨/年,粗苯6385吨/年,硫磺1246吨/年,煤气2.34亿Nm3/年,洗选精煤、通过铁路经营出省和省内销售原煤、焦炭;经销钢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3保证人情况——杨树茂
杨树茂,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生。
3.4保证人情况——闫喜先
郝桂丽,女,汉族,1949年12月26日生,系杨树茂的配偶。
4.诉讼情况
原债权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就上述贷款以债务人及担保人为被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1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梁铁马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2885496.84元;二、被告吕梁铁马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1058762.37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利率计息);三、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公司、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杨树茂、郝桂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622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227元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后,保证人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一审关于复利部分的判决存在错误,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不承担复利连带责任或发回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晋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该判决正在向各当事人送达,尚未生效。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8日
处置方式:公开转让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孟经理、王经理
联系电话: 0351-6817825、0351-6817813
传真:0351-6199958
通讯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6号
邮政编码:030024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聂经理
联系电话:0351-6817857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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