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招标公告
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采购(第一批)
采 购 人:浏阳市水利局
采购计划编号:LYCG-JZ-********0128
委托代理编号: XYLYCGZB-*******
湖南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谈判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技术参数及要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
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采购(第一批)(采购计划编号: LYCG-JZ-********0128,委托代理编号: XYLYCGZB-*******)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即日起至2019年 7 月 8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持谈判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湖南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浏阳市东紫门小区8东1单元902室)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售价:400元/套,售后不退(购买文件时向代理机构交纳)。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7 月 12日9时30分,地点为浏阳市白沙路市民之家五楼开标室。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19年 7月 8日17:00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5、联系方式:
采购人:浏阳市水利局
联系人:宁剑
电话:138*****710
地 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三栋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 洁
电话:139*****782
地址:浏阳市东紫门小区8东1单元902室
2019年7月5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采购(第一批)采购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 称:浏阳市水利局 地 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三栋 电 话:138*****710 联系人:宁剑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湖南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浏阳市东紫门小区8东1单元902室 电 话:139*****782 联系人:邓 洁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t(1)发布邀请公告 □ (2)采购人或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 ||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1) 谈判通知; (2)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1.7提供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8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1.9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1.10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1.11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无。 注:前文所称前3个月是指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前文所称上年度是指2017年度或2018年度。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t不接受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勘察,投标人自行安排。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t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 t否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3)两型产 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 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②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关注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 | |||
二、谈判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否 | ||
第二章第11.1款 |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 2019年7月8 日前 |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19年7月12日9时30分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5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970000.00元 | ||
第二章第17.4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
第二章第18.1款 | 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提供。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日(日历天) |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均需胶装)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1.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采购(第一批)采购响应文件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在2019年7月12日9时30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 | ||
第二章第23.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浏阳市白沙路市民之家五楼开标室。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7.1款、 |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t不要求提供 |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
附页1:
湖南省浏阳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浏阳支行 | 刘 畅 | 客户经理 | |
曾令国 | 客户经理 | ||
中国银行浏阳支行 | 唐 新 | 客户经理 |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与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的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2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9.4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 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 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4)货物说明
(5)施工组织设计
(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7)提供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有关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响应与偏离表》、《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4.1款的有关要求。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2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7.3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7.4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8.保证金
18.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3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均需胶装,且应在每一份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21.2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正本和副本可分开装也可合装于一个密封袋),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3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1.4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4.供应商资格审查
24.1供应商有本章第17.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2除本章第17.1款、第17.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5.谈判程序
25.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初步审查
26.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澄清
28.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符合性审查
29.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9.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30.谈判
30.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9.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9.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谈判文件在谈判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提出成交供应商
31.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1.2按本章第31.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1条的规定。
33.谈判的特殊情形
33.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30.1款、第30.2款、第31.1款、第34.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谈判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 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0.签订合同
40.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中标人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42.其他规定
42.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LYCG-JZ-********0128
采购人 (全称):(甲方)
供应商 (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采购(第一批)
(2)采购计划编号:LYCG-JZ-********0128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所有货物送到项目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整体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余款10%在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5.质量标准:
6.验收办法:
7.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10.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备案时间: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1.2(6)款 | 项目现场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第5.1条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时间: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安装完毕。 交货地点及方式:采购人指定地点,供货方负责供货及安装调试、移交。 |
第9.2(1) 款 | 质保期 | 3年 |
第9.2(3) 款 | 响应时间 | 接到采购人的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 24小时内到达现场,2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
第13.5条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所有货物送到项目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整体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余款10%在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
第20.2条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提请仲裁 |
第24.1条 | 合同未尽事项 | 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
第四章 技术参数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涉及范围
1、采购项目名称: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采购(第一批)
2、涉及范围:
(1)多参数水质分析仪23套
(2)缓释消毒设备19台
二、项目概况: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达标率,为单村供水工程配备消毒和化验设备,本次第一批采购是为全市贫困村单村供水工程配备消毒、化验设备。
三、项目内容如下:
(1)、特定要求
1、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1)测试项目:浊度、色度、余氯、二氧化氯、PH、臭氧、总氯、亚氯酸盐、亚硝酸盐氮、氟化物、化合性氯、铝、铁、锰、耗氧量、氯化物、有效氯(包括但不限于);
2)测试范围:余氯:0.01-5.00mg/L、二氧化氯:0.02-10.00mg/L、色度:0.0-500.0度;浊度:0.00-2000NTU、pH:6.00-8.50;臭氧:0.01-10.00mg/L、总氯:0.01-5.00mg/L;亚氯酸盐:0.01-1.00mg/L;亚硝酸盐:0.003-0.200mg/L;氟化物:SPANDSI光度法;化合性氯:0.01-5.00mg/L;铝:0.004-1.00mg/L;铁:0.10-3.00mg/L;锰:0.10-3.00mg/L;耗氧量(低量程):0.20-5.00mg/L;耗氧量(高量程)4.00-15.00mg/L;氯化物:0.2-20.0mg/L;有效氯(低量程):5-400mg/L;有效氯(高量程):400-15000mg/L;
3)测试方法:
GB/T 5750.11—2006 DPD光度法检测游离余氯、二氧化氯;
GB/T 5750.4—2006 标准缓冲溶液法检测pH;
GB/T 5750.4—2006 比率测量技术-90度散射光和透射光检测浊度;
GB/T 5750.4—2006 铂-钴标准比色法检测色度;
4)仪器重复性:±0.003A;
5)检测波长:380nm、420nm、520nm、610nm、白光等波长,基于测试项目自动切换波长;
6)光学结构:采用90°散射法与透射光结合检测浊度,检测精度0.001NTU,满足饮用水检测需求;
7)数据储存:10000组,可于随时查阅,存储信息包括:日期时间、用户ID、水样类型、水样编号、水样来源等;
8)测试功能:具有单次、连续、样品稳定的读数模式和信号平均、光强配比功能;
9)检测结果支持通过USB接口导出数据至PC数据管理软件;
10)屏幕显示:5.0寸高清彩色触摸屏显示;
11)操作环境:0-50℃;0-90%相对湿度(不冷凝);
12)校准:出厂已校准,光源稳定使用期限为七年,此期间内支持自定义校准;
13)便携式,多种供电模式,采用充电电池、USB供电或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供电;
14)仪器配备17000ma大容量充电锂聚合物电池,超长待机,并有电量指示和工作状态指示灯,方便长期野外操作,无需干电池,不污染环境;
15)工作状态指示灯,方便长期野外操作,无需干电池,不污染环境;
16)具有自动电量监控和工作指示灯,随时掌握仪器运行状态;
17)具有实时打印数据功能,方便现场出具报告(选配);
18)所用试剂均为预制式,无需现场配制,检测次数100次以上;
19)本项目采购的多参数水质分析仪,需具有CPA证书或具有省级计量检测研究院提供的检测报告;
20)本项目采购的设备的供应商为该设备生产制造商或生产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
2、缓释消毒设备要求
1)所提供的缓释消毒设备需满足日供水量50-200吨的水处理要求;
2)采用溶解法,自动缓释加氯工艺,用氯含量60%以上的氯片固体药剂为主要原料,经水与药剂合理混合缓释所产生的消毒液,投入到所需水池(水井)后与水充分接触杀菌消毒,以达到出厂水要求。
3)工作水压要求0.10MPa以下,如超出额定水压,必须前置减压阀。
(2)其他要求
1、缓释消毒设备需配备消毒剂,满足每个使用方6个月的生产用量;
2、要求安装到位,培训到位,使用人实现灵活的独立操作使用。
3、本项目采购的设备需要7月31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和使用。
四、质量要求
所供设备及相配套材料须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行业要求,其中多参数水质分析仪保修期须在3年或以上。
五、项目实施要求
1、所有设备的运输、保管及保险
1.1成交供应商负责所有设备及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成交供应商负责所有设备及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安装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项目实施要求
2.1成交供应商须加强项目现场的组织管理,所有操作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验收要求
3.1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验收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在设备采购保质期内成交供应商提供如下售后服务:
4.1供应商就针对本项目成立售后服务团队,并为完工后期承担维修工作;
4.2供应商应保证接到采购人的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2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六、项目特别说明
1、实施时间及地点
1.1实施时间: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安装完毕。
1.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供货方负责供货及安装调试、移交。
2、结算方法
2.1付款方式:所有货物送到项目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整体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余款10%在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3、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
4、报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凡响应文件中承诺或涉及的或者是完成本项目必需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报价中,所投产品应包括在验收合格投入正式使用前的一切费用。
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三、货物说明
附件6:货物技术指标说明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五、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如有)
附件7-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7-2: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六、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1:报价一览表
附件8-2:分项价格表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谈判时现场填报)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采购(第一批)采购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计划编号:LYCG-JZ-********0128;采购代理编号:XYLYCGZB-*******)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60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三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采购(第一批)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除响应文件应提供外,授权代表递交响应文件时应持此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附件2)参加谈判(授权代表由法人本人担任的,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1
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须提供)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盖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1、其他资料按第四章要求提供。 |
附件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湖南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第17.1项“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含授权代表与递交资格证明材料的授权代表非同一人),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三、货物说明
附件6:
货物技术指标说明
序号 | 货物 名称 | 制造商 名称 | 品牌/ 型号规格 | 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 政策功能类型及编号 | 备注 |
说明: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谈判文件 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 /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7-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中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后面的报价一览表保持一致。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7-2
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 | 商标名称 |
中型 | |||||||
小计 | |||||||
小型、微型 | |||||||
小计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依法予以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1:
报价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采购(第一批)采购 | 采购计划编号 | |
采购代理编号 |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 小写: | ||
完成时间 | |||
质保期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8-2: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农村单村供水工程消毒化验设备采购(第一批)采购金额单位:元
序 号 | 货物(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制造厂 商名称 | 中小 企业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报价金额合计:(人民币)小写:大写:
说明:
1、本表包含谈判文件第四章《技术参数与要求》和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8-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运输费、安装费、管理费、保险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
2、品牌和制造厂商指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厂商的名称。中小企业是指制造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说明: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8-1、8-2,同时注明为“最后报价”。请供应商自行准备好现场报价表格至谈判现场。
2、谈判现场可能会再报两次报价,供应商在准备最后报价表时,另准备一式两份《第轮报价表》,格式按附件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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