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动态客舱模拟器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
关于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动态客舱模拟器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地基地蓝天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
联系人:常建秦
联系电话:***-******** 139*****607
被质疑人: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1栋4单元4楼401号
联系人:肖女士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收到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邮件形式发于我公司的关于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动态客舱模拟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19年7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1.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公司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强制节能产品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违法。
依据、理由: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第二十四期节能清单目录;本次投标人资质条件为前置审核,该公司在招标现场未收到任何无效投标认定的通知,评审结束后认定该公司投标文件无效,程序违法。
2.中标人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依据、理由: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报价呈小幅规律性报价,是串通报价;两家的投标技术参数和安装调试方案得分一致,是投标文件的一致导致的结果。
3.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合格供应商资格。
依据、理由: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多处采购项目中有围标串标嫌疑;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采购项目中有提供虚假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4.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约能力为0分,不符合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依据、理由: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履约能力为0分,不符合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
5.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得分为0分,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依据、理由:该两家公司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得分为0分,也就是没有提供强制节能产品证书,评审委员会对该两家的投标文件未按无效投标处理,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采用两个标准。
6.本项目履约能力得分是为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量身定制。
依据、理由: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得分中设置提供中国民航科学院评估报告为得分项与本项目无任何关系,此得分项是为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谋取中标设置的门槛。
二、质疑处理
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成立了3人质疑处理小组。对质疑函的内容及证明材料进行了查阅,与采购人进行了沟通,并于2019年7月9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复议。现根据相关资料,对质疑人所质疑的6项内容,答复如下:
1.为贯彻财库[2019]9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根据《通知》第二条“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的第11点要求“本次采购的产品若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所响应产品需提供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根据财库[2019]9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第六条“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已于2019年4月1日废止。
贵公司提供的第二十四期强制节能产品清单已失效,且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有效的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的第11点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认定贵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为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同时,根据财政部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在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所有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其未通过的原因。
贵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告知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对围标串标情形有以下六点规定“(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报价410.00万元,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414.00万元,两家投标单位报价看不出规律性, 两家投标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和安装调试方案得分一致,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依据和标准评审的结果。
经专家复议,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有以上围标串标情形。
3.本次投标人是否具备良好商业信誉是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的“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经查,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承诺函;并且截止投标当天,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中国查询该公司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贵公司在质疑事项3中所述的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采购项目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嫌疑的材料,因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受理。
4.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相关内容是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章要求进行审查。投标人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章要求,提供了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通过。
投标人在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之后(通过两个环节的审查之后即为合格投标人,未通过则为无效投标人)进入得分环节。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得分点给合格投标人打分,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而得分里面履约能力得分的多少只影响合格投标人的得分及排名,不是判定是否是合格投标人的标准。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精神,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即节能产品分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政府采购中实质性审查要求,优先节能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作为供应商的得分项。
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经查,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提供了满足实质性审查要求的有效的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但未提供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证明资料,故两家单位通过了符合性审查,但“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得分为0分。贵公司因未提供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6.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为动态客舱模拟器,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作为民航局授权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客舱训练设备和设施评估工作。在本项目中,出于对设备的质量及供应商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量,将该项列入了供应商履约能力考察范围。
经过复议,评标委员会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履约能力的打分要求与最大限度地保障采购设备的质量有关,未发现招标文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歧视性。
同时,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表第25点相关规定,且质疑事项已过法定有效质疑期。
三、质疑答复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供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人的请求事项我公司不予支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答复。
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章)
2019年7月10日
附件:
招标
|
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