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兴隆派出所办案区智能化改造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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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兴隆派出所办案区智能化改造设备采购 | 1 | 1、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供应商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4、供应商近三年(截止时间为开标日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 92.08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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