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庙岛开发管理处长岛庙岛生态环境提升综合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长岛县庙岛开发管理处长岛庙岛生态环境提升综合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长岛长岛庙岛生态环境提升综合项目 | 1 |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园林绿化相关专业;(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景观园林或林业工程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70.085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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