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租赁警用直升机招标公告

公安局租赁警用直升机招标公告



海城市政府采购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项目名称:海城市公安局租赁警用直升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编号:HZCG*******

编制文件单位:海城市公安局

目 录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评标方法

附 件:1.投标人须知

2.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说明: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招标公告

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海城市公安局委托,对“海城市公安局租赁警用直升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HZCG*******)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包号

分包产品名称

采购最高限价(万元)

保证金(元)

01

租赁警用直升机

600

60000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二)

包号:01

采购最高限价:600万元。

产品名称:租赁警用直升机

是否经过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否。

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


采购文件要求

(以下带★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投标文件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所投产品技术参数)

偏离程度

偏离说明

证明资料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技术参数

1

服务标准

1年

一、基本情况:

海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需要以“湿租”的方式租赁1架警用直升机用于2019年度的警务飞行,包含轻型直升机1架,备用直升机1架。投标方(以下简称乙方)需提供具有所有权的双发直升机2架,4套机组人员(机长4名,副机长4名)、2名有放飞资质的机务人员和不低于6名保障运行的专业人员,资质、证照和文件资料齐全。按照公安机关警用航空之相关规定,纳入警航保险系统,实行警航管理,执行甲方的飞行任务。

1.1直升机机型参数要求:

1.1.1轻型直升机:发动机数量不少于2台;座舱座位不少于6座;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2800公斤;有效载荷不小于1400公斤;升限不低于4000米;最大起飞重量时航行速度不低于240公里/小时;最大起飞重量时最大航程不少于550公里;最大起飞重量时续航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具有全套运航证资质。

1.2配套人员要求:

1.2.1飞行员:乙方提供的飞行员须具有符合机型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且经甲方依据公安部警航飞行员相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执飞,纳入警航日常管理,管理办法参照公安部《警用航空飞行员管理规定(执行)》,由于警航飞行任务的特殊性,原则上飞行员一旦确定不可擅自更换(不可抗拒原因除外),且须提供飞行员与乙方之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需包含本项目租赁期。1.2.2机务人员: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警务航空队组建规则》,机务人员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专业岗位至少各有1名从事直升机维修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军航或民航维修资质的人员。

1.2.3飞行保障人员;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警务航空队组建规则》,飞行保障人员中航空卫生、航空油料、场道勤务等专业岗位至少各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航空工作经历的人员并具有相关资质。

1.2.4指挥人员: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警务航空队组件规则》,指挥人员中飞行管制、通信导航、航空气象等专业岗位至少各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航空工作经历的人员并具有相关资质。

1.3配套装设备:

根据公安机关警用航空之相关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的2架直升机须具备相应的机载设备、地面通信导航设备、机务保障设备、场务保障设备、飞行与救生装具、警航任务装备等。

1.3.1机载设备:主要包括可搭机载警用350M电台、光电吊舱及图传系统(与海城市公安局指挥大厅、指挥车图传系统无缝连接)、绞车系统、舱外广播系统、索降装置、外吊挂装置、强光搜索灯、消防设备、医疗救护设备等。

1.3.2地面通信导航设备:超短波电台、短波电台、导航台、手持式GPS、海城市公安350M手持台及车载台、通信指挥车。

1.3.3机务保障设备:电源车、地面电瓶、充放电设备、加油车、工作梯架、常用工具、工具箱、液压千斤顶、躺板车、系留装置、发动机清洗设备、超声波清洗仪、干式吸尘机、机务修理车等。

1.3.4场务保障设备:氮(冷)气瓶、消防车、消防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综合气象自动检测系统、手持气象参数检测仪、急救箱等。

1.3.5警航任务装备:甲方执行任务飞行、训练飞行中所需环扣、绳索、外挂装备、安全装备等物品由乙方按甲方需求提供,至少要保证一套设备用件,耗材类物品至少保证两套设备用件,乙方需考虑采购周期等因素进行保障。

二、合同期限:

2.1合同期限为:壹年。

2.2租期起算日期自公安部下发直升机警用编号及直升机涂装完毕(机身两侧、腹部涂装海城公安或鞍山公安标识),经双方确认可以投入到海城市公安局飞行任务时间起算壹年为止。

三、服务内容与考核标准:

3.1飞行任务:必须经海城市公安局局长批准或法人授权人下达警务飞行以及其他飞行任务。

3.2作业地区:甲方制定。

3.3基地机场:乙方提供在鞍山市范围内可供直升机起飞、停放且可用于维修、维护、油料补给,可供警航工作人员办公、驻训等办公场所的飞行保障基地,基地须具备运营资质及夜航能力,保障警航直升机能够全天候、全天时起降。

3.4使用时间:年飞行时间200小时;若合同期内非乙方原因飞行不满200小时,则按200小时飞行费用计算。

3.5服务期限:壹年;

3.6乙方同时须负责对甲方地勤人员和空中管理人员培训。上述相关培训、学习等工作须达到资质认证合格证或取得相关执照,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终止合同。

3.7为保证海城市公安局警务飞行任务的执行,双方应当共同成立一个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联络、管理和协调直升机作业的有关事务,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执行。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由甲乙双方各自指派,其主要职责是:

3.7.1制定双方合作的各种程序和规定;

3.7.2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3.7.3共同组织实施飞行作业,每次飞行任务结束,双方代表签字确认飞行时间确认表,该确认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8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航空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警用航空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协商解决警务飞行管理相关事宜;

3.9飞行任务由甲方下达,任务现场指挥员由双方人员共同担任:双方人员在确保飞机安全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完成各项任务;

3.10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更改所租用直升机的外观标识,该直升机外观标识更改后,只能用于甲方空中警务飞行任务,不能从事未经甲方批准的其他飞行任,不能私自搭载人员和搭运物品。

3.11双方共同制定警务飞行任务的工作规程,建立有关保障协同机制,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警务直升机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乙方需满足甲方登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的飞行要求。

3.12报告程序:双方应在每次飞行任务开始执行之前,对飞行情况报告的内容达成一致,报告信息包括:

3.12.1直升机的可用性;

3.12.2执行飞行训练的情况;

3.12.3执行飞行任务的情况;

3.12.4预计飞行时间;

3.12.5可能影响将来飞行作业的预计问题;

3.12.6影响直升机可用性的配件和设备情况;

3.12.7机组人员适合飞行的情况;

3.12.8其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情况;

3.13直升机飞行所需使用其他机场或起降点的申请由甲方告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在24小时内办理获得批准的具体工作:

3.14其他机场的使用协议由乙方负责签署,甲方负责相关的办文、协助和机场使用费用;

3.15临时起降点的申请、建设、保障、使用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协助开展工作;

3.16警务飞行所需设备:警务飞行所需设备加改装工作由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负责联系直升机制造厂家并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制定加改装的具体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相应设备适航的具体技术限定参数(但不得限定设备品牌型号)作为甲方实施设备招标的先决条件;加改装具体方案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确认后,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按照双方确定的加改装具体方案招标产生设备上机;乙方应配合甲方完胜适航手续办理。实施加改装设备的时间应在合同期内完成,加改装设备活动可拆卸部分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3.17飞行和维修、作业和训练、安全和保险;

3.17.1为了安全执行警务飞行任务。必须进行充分的训练。甲方将依据公安部《警用航空训练与考核大纲》,按照各类作业的实际要求,制定警用直升机、机务、乘员、设备操作员的独立操作和协调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乙方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3.17.2乙方应在充分保障甲方飞行计划前提下,合理安排直升机维护计划。如遇直升机大修或年检等需停场超过3天的维护工作,应至少提前两周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调整飞行计划;

3.17.3正常的飞行计划应于飞行前一日17时之前由甲方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申报;对于计划外的应急飞行,乙方在接到甲方飞行任务后,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满足甲方飞行要求;

3.17.4乙方须保持全天候、全天时飞行待命状态,保障直升机任意时间可以执行甲方任务。对于甲方下达的应急警务飞行任务,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警务飞行程序,保证警用直升机全天候在接到指令后100分钟内到达甲方指定的鞍山市范围内任意地点上空(在指定地点不具备夜间降落条件的情况下,夜航只负责完成巡逻侦查任务),乙方响应时间按照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3.17.5乙方进行的所有飞行训练应事先与甲方代表进行协调,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实施;

3.17.6为了保证飞行安全,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对每次飞行有最终决定权;

3.17.7经甲方审查批准乘机人员,对登机人员和随机物品进行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后方可乘机,无关人员严禁登机;

3.17.8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及调机遣返过程中,乙方负责投保直升机机身险(不低于人民币48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员保险(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3.17.9若飞机发生事故,一切非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由乙方承担。

3.18服务考核细则:考核细则根据《直升机租赁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3.18.1每次飞行前机务准备充分,安全检查工作卡片上各类人员确认签字。乙方须每月底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本月飞行前机务准备卡片复印件,或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抽查。如乙方1次未按要求进行飞行前检查或检查卡片上各类人员签字不全,则乙方按每次6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18.2甲方提出飞行需求,乙方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到达。在非甲方、天气原因是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的直升机故障等条件下,如乙方出现1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情况,超过半个小时内,则乙方按每次12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小时,本次飞行不计入合同约定的飞行时间;在非甲方、天气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的直升机故障等条件下,乙方累计迟到10次以上或因无法满足甲方提出的飞行计划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时,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时按实行飞行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3.18.3飞行任务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发生违规、事故征兆、故意拖延飞行时间等情况。根据每次飞行双方确认签字、双方共同认可的每季度工作报告以及各级空管部门的通报情况为准。根据空管通报,每发生1次违规飞行事故征兆等情况,则乙方按每次6万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3次通报,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按实际飞行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甲方对乙方服务情况根据双方认可的维护、服务工作报告及甲方的抽查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一次。甲方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该季度合同规定款项。考核结果由甲方进行管理。

3.18.4直升机周期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以及专项检查落实到位、资料齐全;直升机基本维护落实到位,机体保持干净整洁,有维护日志。乙方须在每一次技术性检查前一天11点前将计划报给甲方。甲方可根据实行情况进行抽检。如乙方1次未按时报送相应材料,由乙方按每次6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1次未按所租赁机型维护规程进行维护检查,则甲方有权根据所迁成后果的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乙方须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

3.18.5直升机各类履历文件齐全;直升机所有机件未超过使用寿命,性能符合适航要求;每次飞行后需进行飞参判读,判读结果记录存档。乙方如需要换到寿或故障机件,须在前一天11为前报甲方计划;如遇故障且在24小时之内无法恢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以及维修计划;甲方可不定期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乙方进行技术资料抽查以及直升机技术鉴定。如乙方1次未按时报送相应材料,则乙方按每次6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发现乙方所提供直升机履历文件不齐、机件超寿使用、飞参记录档案不全,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在壹年合同期内,如在该机型正常维护所需72天(地面加改装设备时间除外)外的排故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按实际飞行的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四、租金

4.1“湿租”年租金为人民币陆佰万元(600万元),年租金包括但不限于1架直升机年租用及运行费用(含直升机租用年飞行200小时,机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直升机航材、航油、维修及维修时航材更换、相关保险等费用);机场使用及航管协调费(含机场使用、航管保险、机库等维修设施使用、设备维修保养,以及协调军、民航航管部门等费用)。

4.2飞行小时计划按年进行结算;不足200小时则按200小时费用结算。

4.3飞行小时的统计方法:以直升机起飞旋翼开始转动时起至落地关车旋翼停止转动时止为统计飞行时间的依据,精确到分钟。特别说明:甲方任务员登机开始计时。飞机往返不计时。

4.4租期起算日期自公安部下发直升机警用编号及直升机涂装完毕,经双方确认可以投入到海城市公安局警务飞行任务时间起算壹年为止。

4.5因乙方直升机故障和其他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直升机返航;因而未完成飞行任务,该次飞行不计入飞行时间。

4.6因其它客观因素造成直升机返航而未完成飞行任务,该次飞行仍完整计入飞行时间。

五、支付方式和结算;

5.1服务验收合格后分四资支付(按季度支付)。

5.2结算总金额将依据实际考核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5.3甲方按约定将款项转入乙方指定的开户行及账号。

六、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如有侵权,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七、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直升机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房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对其机组人员和专业人员劳动关系和聘用负责,解决好人事关系,保证不影响飞行任务。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8.2有权依据以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相应租金。

8.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8.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照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8.5负责完成向公安部警航办申请警用航空编号,并负责办理直升机正式执行警航任务的审批手续。

8.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9.1负责提供双发警用直升机2架(包括GPS、气象雷达、屏显设备、空调系统等),4套具务民航执照及相应机型资格的飞行、航务和维修机组人员需提供人员证书及相关材料(能够胜任警航机长标准的飞行员不低于4名)以及维修所需要的航材、工具和设备(提供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9.2负责实施直升机的调机及遣返。

9.3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协助甲方完成向公安部警航申请警用航空编号,正式执行警航任务务的手续审批流程。

9.4负责办理飞行任务审批、机场使用和航管协调的具体工作。

9.5负责向有关空管部门上报年度飞行计划和飞行日计划。

9.6负责驾驶直升机执行海城市公安局警务飞行任务;接到应急警务飞行任务后,立即启动应急任务方案,保证警用直升机在接到指令后100分钟以内到达鞍山市范围内甲方指定任意地点上空或20分钟以内可以升空起飞。

9.7负责直升机的飞行安全和管理,维修、保养、换件、定检、排故等机务维修工作及费用,保证直升机的适航状态。

9.8负责制定并实施空地勤和登机机务人员的训练计划。

9.9负责承担直升机航空油料费用。

9.10负责承担甲方飞行员的指导、带飞、训练任务(含在200飞行小时之内)以及机务人员、保障人员等各类相关人员的帮带服务。

9.1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內管理及合理使用。

9.12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9.1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9.1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10.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赔偿、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

10.3如果乙方的维修、定检、排故时间超出考核规定时间而不能执行甲方下达的飞行任务,按照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10.4若非甲方原因导致所租赁直升机发生技术故障、航材供应不到位或事故等30日内直升机无法再次适航(如遇重大或特殊原因可延长至6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支付乙方服务费按直升机实际飞行时间计算。

10.5本项目履行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阐明原因。双方应尽力将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双方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对此双方不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10.6双方在执行本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干扰、受阻或延误等,不被视作违约。

10.7若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公安部、省公安厅制定相关规定等原因,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时支付乙方服务费按实际飞行小时发生费用计算10.8根据3.19服务考核细则约定,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书30日内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租金超出实际飞行时间对应的租金,甲方服务费按前期直升机实际飞行时间计算,每小时按4.5万元计算,合同终止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通知:双方互发的重要通知和文件,按双方约定发到指定地点。

安全标准:无

配备件附工具标准:无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填写,须按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应填写所投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程度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4.“证明资料”一栏须填写“见投标文件第页,第行”字样,标注出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位置


第三章 评标方法

一、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一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

三、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附件1

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指代理本项目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 “采购单位”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需方。

2.3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

2.4 “招标货物”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

2.5 “招标文件收受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6 “投标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2 满足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3.3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3.3.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3.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及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并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7.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

7.1对需要进行标前答疑会或者踏勘现场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召开项目答疑会或者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由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说明与介绍,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与招标项目有关的问题。

7.2 如需要踏勘或召开标前答疑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执行。

7.3勘察现场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4 在标前答疑会上采购单位将就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使用目的等情况做出简介,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招标项目最高限价是否合理等提出疑义或建议。

7.5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要求澄清的,应在标前答疑会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答复。答复将以书面形式发给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部分

8.1.1招标公告

8.1.2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8.1.3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8.1.4评标方法

8.2第二部分:招标文件附件部分

8.2.1投标人须知

8.2.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8.2.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8.2.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8.3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与“招标文件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9.2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3 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在鞍山政府采购网、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如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9.4 所有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通知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0.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标的物或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3投标文件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4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二章。

1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3.投标报价

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3.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和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货物总价、投标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3.3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4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13.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产品,还应填报投标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为便于评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单位有权按照投标人的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报价签订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14.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14.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4.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项价格表中的“总价金额”保持一致。

14.3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分项价格表,列明货物价格、运保费、税费及其它费用等。

14.4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基本情况、来源、数量和价格。

14.5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

14.6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投标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填写“无”。

15.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

15.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关于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证明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外,还在交货时由提交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制造厂商的出厂合格证、装箱单等证明。

16.3 对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产品样品、图纸和数据等。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7.2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方式交纳。

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

17.3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转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采购代理机构只按转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验证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17.4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17.6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证明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

17.6.1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7.6.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7.7.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7.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并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上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

19.2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9.3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19.4 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0.2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要求进行封装。

20.3加盖投标人公章。

20.4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1.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及开标时间的约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3.5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标

24.开标

24.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24.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以及开标一览表要求的其它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相关记录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4.3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4.4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4.4.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4.4.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4.4.3未在网上报名的;

24.4.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5.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25.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5.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按照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

26.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6.1资格审查。由采购人代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具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声明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在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拒不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26.2.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6.2.2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人货物的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6.4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26.2.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2.5 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6.3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6.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3.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6.3.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标结果的;

26.3.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6.3.5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26.3.5.1 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

26.3.5.2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26.3.5.3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

26.3.5.4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它情形。

26.3.6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它情形。

26.4投标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26.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4.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4.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8.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8.1综合评分法

28.1.1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1.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28.1.3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28.1.4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8.2最低评标价法

28.2.1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8.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9.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9.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9.3评标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3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31.1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透露。

31.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授予

32.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中标供应商。

33.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3.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3.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3.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34.中标通知书

34.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鞍山政府采购网、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2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3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1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5.2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政府采购合同,但所有补充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七、其 他

36.履约保证金

36.1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6.2履约保证金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

36.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供的服务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36.4 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36.5 合同履约保证金应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要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其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是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到期后自行失效。

37.询问和质疑

37.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7.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

37.3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8.最高限价

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直接宣布为投标无效。

39.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附件2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与其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它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文件附件3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 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 “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9 “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指需方组织验收小组和监督小组对合同履约验收形成的意见。

1.10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1“保修期”指自《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4“招标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5“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8.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8.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8.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9.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1.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1.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

11.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1.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1.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1.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1.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1.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11.2.9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2.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2.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2.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2.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2.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海城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

19.3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招标文件;

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澄清公告;

20.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招标文件附件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澄清公告;

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 年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直升机 警用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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