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4号)整改情况的公示
关于对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4号)整改情况的公示
根据环保督察要求,按照辽源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辽环改发〔2018〕12号)的相关规定,现对龙山区已完成整改的一项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9日,共7天。
一、问题序号:4号
(一)反馈问题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进力度不够,整改方案体系不完善。市直各整改责任部门中,只有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公用事业局制定印发了正式的整改方案,其他承担具体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没有提供整改方案,一些没有具体整改任务的部门甚至没有制定整改方案。
(二)整改目标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社区、开发区管委会要跟进各自承接的环保问题,制定完善整改方案。
(三)整改措施
1、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压实环境保护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和“推动器”作用,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4、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各自职责和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序进度要求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四)完成情况
1、2018年7月,龙山区制定并下发《辽源市龙山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辽龙委〔2018〕8号)。
2、2018年8月,龙山区制定并下发《关于中央、省环保督查组交办案件及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未完成整改部分落实包案制度的通知》(辽龙发〔2018〕10号)。
以上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辽源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反馈意见署联系方式)。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9日。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辽河大路6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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