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DZC20191309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维修供应商库采购公告
【竞争性磋商】DZC20191309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维修供应商库采购公告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维修供应商库采购
竞争性磋商公告
黑龙江省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维修供应商库采购。本项目面向各类型企业进行采购。欢迎有能力的国内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编号:DZC********
二、项目名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维修供应商库采购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为资格后审)
四、技术需求及数量
本项目共分1个标段,预估预算:1,100,000.00元,参与磋商供应商磋商报价超出该项目预算价的磋商无效。项目工程造价的折扣率≤70%,超过70%的磋商无效。详细需求见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zx.daqing.gov.cn/)《招标公告》。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供应商申请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
1、提供参与本项目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提供参与本项目磋商供应商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3、提供参与本项目磋商供应商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提供参与本项目的资料员、材料员、造价员、机械员岗位证书,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并提供2019年度1-6月的社保证明。要求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或专用章,必须能清晰查阅供应商名称和交纳社保费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该本项目是由参与本项目供应商直接提供服务的,则价格享受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与本项目供应商需提供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声明函(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一),不提供声明函的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注:以上“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指磋商现场,依据供应商本项目最终磋商报价进行6%的扣除。
七、获取文件
本项目使用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电子标书参与磋商。咨询电话:****-*******
1、获取文件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8月2日17时0分截止。
注:请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在2019年8月2日17时0分前自助下载磋商文件,逾期则无法下载磋商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网上自助下载文件的方式、程序及流程
详见:http://ggzyjyzx.daqing.gov.cn/bsznTbr/20199.htm?pa=7355---《入库、办理数字证书及自助下载文件说明》
八、退出磋商时限
如供应商退出磋商,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48小时,否则不予退出。
九、磋商保证金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按相关规定向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预交磋商保证金:11,000.00元,具体交纳方式及退还程序见http://ggzyjyzx.daqing.gov.cn/downcenter/38287.htm?pa=3551。
十、磋商文件售价:免费
十一、谈判时间及地点
1、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19年8月8日9时30分。
2、磋商地点: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
集中采购机构: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网 址:(http://ggzyjyzx.daqing.gov.cn/)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史桢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采购单位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6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李红霏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53*****063
日期:2019年7月26日
项目需求
一、服务范围:
主要负责主城区66条道路,5座桥梁(跨度最宽为28m)的路面出现坑洼破损及时维修和零星修补;负责34条街道路灯、191栋楼体的亮化线路及设施的维修维护,对 24台变压器等供电设备随机检修和维修维护,同时需要技术人员做好日常巡检、灯具损坏或电缆故障等零星维修及抢修。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施工人员 60 人。要求在服务期内连续缴纳社保,否则不予采用。
二、服务标准:
一)市区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1、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1)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得大于砂质量(粒径小于 5mm)的 10%,砾石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的含量不得超过 20%。
2) 级配砾石作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底基层时,级配中最大粒径宜小于 53mm,作基层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 37.5mm。
(2)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每层摊铺虚厚不宜超过 30cm。
2) 砂砾应摊铺均匀一致,发生粗、细骨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及时翻拌均匀。
3) 摊铺长至少一个碾压段 30~50m。
(3)碾压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碾压前应洒水,洒水量应使全部砂砾湿润,且不导致其层下翻浆。
2)碾压过程中应保持砂砾湿润。
3)碾压时应采用 12t 以上压路机进行,初始碾速宜为 25~30m/min,砂砾初步稳定后,碾速宜控制在 40m/min,碾压至轮迹不大于 5mm,砂石表面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集料集中等现象。
4)上层铺筑前,不得开放交通。
(4)检验标准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集料质量及级配应符合本规范第 7.6.1 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砂石材料的进场批次,每批抽检 1 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 )基层大于等于 97%、底基层压实度大于等于 95%。
检查数量:每压实层,每 1000m2 抽检 1 组(1 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弯沉值,设计规定时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 20m,测 1 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集料集中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2、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1)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 3h、终凝时间不小于 6h 的 32.5 级、42.5 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B、水泥贮存期超过 3 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土的均匀系数不得小于 5,宜大于 10,塑性指数宜为 10~17;
B、土中小于 0.6mm 颗粒的含量应小于 30%;
3)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2)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源材;
2)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37.5mm;
3)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 37.5mm;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 53mm;
4)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 7.5.2 的规定;
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 30%;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 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 35%;
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 2%;
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 0.25%;
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7.4.1 条的有关规定。
9)水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第三款的规定。
(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应按本规范第 7.2.2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 7.5.3 选取。
2)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加 0.5%,水泥最小掺量粗粒土、中粒土应为 3%,细粒土为 4%。
3)水泥稳定土料材料 7d 抗压强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 3~4MPa,对底基层为 1.5~2.5MPa;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 2.5~3MPa,底基层为 1.5~2.0MPa。
4)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集中拌制。
(4)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
2) 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搅拌均匀。
3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R7 强度标准值。
4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5)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土的压实系数宜为 1.53~1.58;水泥稳定
2)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 1.30~1.35。
3)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
4)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 3h。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
5)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 7d 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5)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找平应符合本规范第 7.2.8 条的有关规定。
2)宜用 12~18t 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 18t 的压路机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成活。
4)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物的安全要求。
(6) 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 7.2.9 条的有关规定。
(7)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
2)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3) 常温下成活后应经 7d 养护,方可在其上铺路面层。
(六)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原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应符合本规范第 7.5.1 条第 1 款的规定。
2)土类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 7.5.1 条第 2 款的规定。
3)粒料应符合本规范第 7.5.1 条第 3 款的规定。
4)水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第 3 款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次抽查 1 次;
检查方法:查检验报告、复称。
2、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等于 97%;底基层大于等于 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 95%;底基层大于等于 93%。
检查数量:每 1000m2,每压实层抽查 1 组(1 点)。
检查方法:查检验报告(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基层、底基层 7d 的饱水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 2000m2 1 组(6 块)。
检查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平顺,无明显粗、细骨料集中现象,无推移、裂缝、贴皮、松散、浮料。
5、 基层及底基层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7.8.1 的规定。
3、沥青混合料面层
(1)一般规定
1) 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 5℃时施工。
2)城镇道路不宜使用煤沥青。需使用时,应制定保护施工人员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的措施。
3)当采用旧沥青路面作为基层加铺沥青混合料面层时,应对原有路面进行处理、整平或补强,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符合设计强度、基本无损坏的旧沥青路面经整平后可作基层使用。
B、旧路面有明显损坏,但强度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对损坏部分进行处理。
C、填补旧沥青路面,凹坑应按高程控制、分层铺筑,每层最大厚度不宜超过 10cm。
4) 旧路面整治处理中刨除与铣刨产生的废旧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回收,再生利用。
5)当旧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为基层加铺沥青混合料面层时,应对原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处理,整平或补强,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原混凝土路面应作弯沉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经表面处理后,可作基层使用。
B 、对原混凝土路面层与基层间的空隙,应填充处理。
C、对局部破损的原混凝土面层应剔除,并修补完好。
D、对混凝土面层的胀缝、缩缝、裂缝应清理干净,并应采取防反射裂缝措施。
(2)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优先采用 A 级沥青作为道路面层使用。B 级沥青可作为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面层使用。当缺乏所需标号的沥青时,可采用不同标号沥青掺配,掺配比应经试验确定。道路石油沥青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8.1.7-1 的要求。
2)用于透层、粘层、封层及拌制冷拌沥青混合料的液体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规定。
2 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集料应符合工程设计规定的级配范围。
2)骨料对沥青的粘附性,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大于或等于 4 级;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应大于或等于 3 级。集料具有一定的破碎面颗粒含量,具有 1 个破碎面宜大于 90%,2个及以上的宜大于 80%。
3 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含泥量,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大于 3%;对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不得大于 5%。
2)与沥青的粘附性小于 4 级的砂,不得用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
(3)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的要求,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各地区应根据气候条件、道路等级、路面结构等情况,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沥青混合料技术指标。
2 开工前,应对当地同类道路的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及其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借鉴成功经验。
3 各地区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选择合格的材料。
(4) 基层施工透层油或下封层后,应及时铺筑面层。
(5)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1) 热拌沥青混合料(HMA)适用于各种等级道路的面层。其种类按集料公称最大粒径、矿料级配、空隙率划分见表 8.2.1。应按工程要求选择适宜的混合料规格、品种。
2) 沥青混合料面层集料的最大粒径应与分层压实层厚度相匹配。密级配沥青混合料,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宜小于集料公称最大粒径的 2.5~3 倍;对 SMA 和 OGFC 等嵌挤型混合料不宜小于公称最大粒径的 2~2.5 倍。
(6)热拌沥青混合料铺筑前,应复核基层和附属构筑物高程,确认符合要求,并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状态。
(7)沥青混合料搅拌及施工温度应根据沥青标号及粘度、气候条件、铺装层的厚度、下卧层温度确定。
1 普通沥青混合料搅拌及压实温度宜通过在 135℃~175℃条件下测定的粘度—温度曲线,按表 8.2.5-1 确定。缺乏粘温曲线数据时,可参照表 8.2.5-2 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混合料的搅拌及施工温度。
(8)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拌沥青混合料宜采用与摊铺机匹配的自卸汽车运输。
2 运料车装料时,应防止粗细集料离析。
3 运料车应具有保温、防雨、防混合料遗撒与沥青滴漏等功能。
4 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的总运力应比搅拌能力或摊铺能力有所富余。
5 沥青混合料运至摊铺地点,应对搅拌质量与温度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9)热拌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拌沥青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摊铺。摊铺温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8.2.5-2 的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两台以上摊铺机联合摊铺。每台机器的摊铺宽度宜小于 6m。表面层宜采用多机全幅摊铺,减少施工接缝。
2 摊铺机应具有自动或半自动方式调节摊铺厚度及找平的装置、可加热的振动熨平
板或初步振动压实装置、摊铺宽度可调整等功能,且受料斗斗容应能保证更换运料车时连续摊铺。
3 采用自动调平摊铺机摊铺最下层沥青混合料时,应使用钢丝或路缘石、平石控制高程与摊铺厚度,以上各层可用导梁引导高程控制,或采用声纳平衡梁控制方式。经摊铺机初步压实的摊铺层应符合平整度、横坡的要求。
4 沥青混合料的最低摊铺温度应根据气温、下卧层表面温度、摊铺层厚度与沥青混合料种类经试验确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宜在气温低于 10℃条件下施工。
5 沥青混合料的松铺系数应根据混合料类型、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等应通过试验段确定,试验段长不宜小于 100m。
(9)热拌沥青混合料的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合理的压路机组合方式及碾压步骤,以达到最佳碾压结果。沥青混合料压实宜采用钢筒式静态压路机与轮胎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组合的方式压实。
2 压实应按初压、复压、终压(包括成形)三个阶段进行。压路机应以慢而均匀的速度碾压。
检验标准
(10)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热拌沥青混合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用沥青的品种、标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第 8.1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标号、同一批号连续进场的沥青(石油沥青每 100t 为 1 批,改性沥青每 50t 为 1 批)每批次抽检 1 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检。
2)沥青混合料所选用的粗集料、细集料、矿粉、纤维稳定剂等的质量及规格应符
合本规范第 8.1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品种产品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查、检查进场检验报告。
3)热拌沥青混合料、热拌改性沥青混合料、SMA 混合料,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检,拌合温度、出厂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8.2.5 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测温记录,现场检测温度。
4)沥青混合料品质应符合马歇尔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
检查数量:每日、每品种检查 1 次。
检验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2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小于 96%;对次干路及以
下道路不得小于 95%。
检查数量:每 1000m2 测 1 点。
检验方法:查试验记录(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试验室标准密度)。
2)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0~-5 mm 。
检查数量:每 1000m2 测 1 点。
检验方法:钻孔或刨挖,用钢尺量。
3)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 20m,测 1 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3 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无枯焦;不得有明显轮迹、推挤裂缝、脱落、烂边、
油斑、掉渣等现象,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面层与路缘石、平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
得有积水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水泥混凝土面层
(1)原材料
1) 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交通以上等级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 42.5 级以上的道路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轻交通等级的道路可采用矿渣水泥,其强度等级宜不低于32.5 级。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含化学成分、物理指标),并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 不同等级、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存、混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集料应采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碎石、砾石、破碎砾石,并应符合表 10.1.2-1的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有抗(盐)冻要求的次干路、支路混凝土路面使用的粗集料级别应不低于Ⅰ级。 Ⅰ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 1.0%,Ⅱ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 2.0%。
3)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质地坚硬、细度模数在 2.5 以上、符合级配规定的洁净粗砂、中砂。
4)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一级砂和二级砂。
5)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 值为 6~8。
6)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加剂宜使用无氯盐类的防冻剂、引气剂、减水剂等。
2 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
3 使用外加剂应经掺配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混凝土面层的配合比应满足弯拉强度、工作性、耐久性三项技术要求。
(3)混凝土搅拌与运输
1) 面层用混凝土宜通过比对,优选具备资质、混凝土质量稳定的集中搅拌站供应。
2)现场自行设立搅拌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搅拌站应具备供水、供电、排水、运输道路和分仓堆放砂石料及搭建水泥仓的条件。
2 搅拌站管理、生产和运输能力,应满足浇筑作业需要。从搅拌站至浇筑地点搅拌料的运输时间不宜超过表 10.5.2-1 的规定。
(4) 混凝土铺筑
1)混凝土铺筑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基层或砂垫层表面、模板位置、高程等符合设计要求。模板支撑接缝严密、模内洁净、
隔离剂涂刷均匀。
2 钢筋、预埋胀缝板的位置正确,传力杆等安装符合要求。
3 混凝土搅拌、运输与摊铺设备,状况良好。
2) 三辊轴机组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辊轴机组铺筑混凝土面层时,辊轴直径应与摊铺层厚度匹配,且必须同时配备一台安装插入式振捣器组的排式振捣机,振捣器的直径宜为 50~100mm,间距不得大于其有效作用半径的 1.5 倍,且不得大于 50cm。
2 当面层铺装厚度小于 15cm 时,可采用振捣梁。其振捣频率宜为 50~100Hz,振捣加速度宜为 4~5g(g 为重力加速度)。
3 当一次摊铺双车道面层时,应配备纵缝拉杆插入机,并配有插入深度控制和拉杆间距调整装置。
4 铺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卸料应均匀,布料应与摊铺速度相适应。
2)设有纵缝、缩缝拉杆的混凝土面层,应在面层施工中及时安设拉杆。
3)三辊轴整平机分段整平的作业单元长度宜为 20~30m,振捣机振实与三辊轴整平工序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 15min。
4)在一个作业单元长度内,应采用前进振动、后退静滚方式作业,最佳滚压遍数应经过试铺确定。
(5)面层养护与填缝
1) 水泥混凝土面层成活后,应及时养护。可选用保湿法和塑料薄膜覆盖等方法养护。气温较高时,养护不宜少于 14d;低温时,养护期不宜少于 21d。
2) 昼夜温差大的地区,应采取保温、保湿的养护措施。
3)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不得堆放重物;养护终结,应及时清除面层养护材料。
4)混凝土板在达到设计强度的 40%以后,方可允许行人通行。
(6)混凝土面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混凝土弯拉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 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 1 次;不足 100 m3时按 1 次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 1 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误差为±5mm。
检查数量;每 1000m21 组(1 点)。
检验方法:查试验报告、复测。
3)抗滑构造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 1000m21 点。
检验方法:铺砂法。
一般项目
4)水泥混凝土面层应板面平整、密实,边角应整齐、无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踏痕、积水等现象,蜂窝麻面面积不得大于总面积的 0.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5)伸缩缝应垂直、直顺,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缩缝在规定的深度和宽度范围内应全部贯通,传力杆应与缝面垂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二)时限
水泥混凝土道路每处修复养护28天通车,沥青道路3天通车。
三)亮化施工及验收标准
1、所有线路不允许有外漏接头,接头必须在防水接线盒内(不锈钢或抗老化ABS材质)。
2、支线分出必须采用(不锈钢波纹包塑蛇型)软管。
3、胶布采用3M(33+)耐低温PVC电工胶带。
4、所有电线均采用国标耐低温线(铜质独芯)。
5、主线路采用50\32\20线管,电缆不允许外漏,所有金属穿线管均与配电柜进行等电位连接,配电柜一点接地。
6、所有主线、支线走线横平竖直(极特殊情况签认),主线采用长膨胀螺栓固定于建设物主体结构之上,支线软管采用不锈钢卡具及5#膨胀塞固定牢固。
7、所有主线套管、支线软管均采用专用连接件与分线箱连接。
8、所有LED管、点光源连接均采用专用防水紧固件。
9、电缆连接及分线采用接线鼻子及镀锌螺栓连接。
10、所有点光源固定采用膨胀塞及耐侯胶双重固定。
11、所有维修投光灯必须补偿电容齐全,保证灯具防水效果。
12、过程监管
1)人员资格日审、签认。所有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将施工工种证挂于胸前,统一着装,由甲方检查施工人员资格,如发现跨工种作业及危险作业甲方有权勒令停工,按照乙方违约处理。
2)工艺抽查。甲方不定时抽查及普查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如发现存在工艺及质量问题可要求停工整改,如整改达不到要求,按照乙方违约处理。
3)施工中在工艺及施工标准方面不明确问题,中标方应及时询问甲方,并将问题形成书面文件形式,上报甲方,由甲方回复,并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存档。
4)施工方每日留存影像资料,将每日施工情况一日一报。
5)中标方形成完整的施工档案。
13、中间材料抽检。
甲方有权不定时、不定期抽选材料送检,如送检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供应合格材料。
14、分阶段验收。
1)中标方应按施工计划将施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完成后必须申请甲方进行分步验收,签认。验收合格进入下一工序。如不进行分步验收,甲方不认可为工程合格。
15、总体验收
所有项目施工完毕、调试完成,由中标方向甲方申请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完善的内业资料。此项目进入质保期。
16、保障楼体及景观亮灯率达到97%以上。
四)路灯技术标准: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1、 | 250w钠灯 | 光效不小于3600K、电器铜线圈不能低于2.5KG、整流器铜线圈、触发器三端 |
2、 | 400w钠灯 | 光效不小于3600K、电器铜线圈不能低于2.5KG、整流器铜线圈、触发器三端 |
3、 | 1000w金卤灯 | 光效不下于6100K、整流器铜线圈、触发器三端 |
4、 | LED200w节能灯 | 冷白光效不下于6300k |
5、 | LED120w节能灯 | 冷白光效不下于6300k |
6、 | LED60w节能灯 | 冷白光效不下于6300k |
7、 | 24v开关稳压电源 | 24v、并有防雨外壳 |
8、 | 12v开关稳压电源 | 12v、并有防雨外壳 |
9、 | 2寸白龙管 | 国家一级产品 |
10、 | 6511交流接触器 | 国家一级产品 |
11、 | 经纬仪时控器 | 国家一级产品 |
12、 | 小型断路器 | 国家一级产品 |
13、 | 4x50YJV22铝芯电缆 | 国标 |
14、 | 1.5平塑铜线 | 100米一捆国标 |
15、 | 2.5平塑铜线 | 100米一捆国标 |
1、成交供应商供货和维修范围: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理的32条街路路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要求保障32条街路路灯的亮灯率达到97%以上,路灯及线路故障自行检查,在保障期内路灯及线路故障应及时维修。
2、自行考虑破坏绿地及硬化等其他设施恢复所需费用,需恢复原有状态。
3、自行考虑维修辅材及人员车辆运输问题及费用。
4、施工中应做好围挡与防护,垃圾当天产生当天清运。
5、施工中发生相关事故由中标企业自行负责。
五)其他要求
1、线管、电线、电缆、灯具、配电箱等电气材料进场前,提供样品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经采购方同意后,才可使用,不合格材料禁止进场,每批进场材料须经采购方检验,与样品要求不符不得进场使用。线管、电线、电缆等进场材料必须进行进场二次检验,试检站由采购方指定,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维修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器材齐全,警示标志器材由中标供应商提供。
2、水泥、混凝土等道路材料必须进行进场二次检验,试检站由采购方指定,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道路维修处分散,必须设置彩钢板施工围挡,粘贴警示标示、反光条。围挡由中标供应商提供。产生的垃圾自行处理。
3、施工用水、电、堆放材料场地及生活区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解决。
4、亮化维修、道路修补维护主要为应急维修,供应商在接到维修通知30分钟内赶到现场,出现紧急维修任务必须在采购方指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如完成不了采购方有权指定其他供应商完成维修,发生的费用由未完成维修的供应商负责。凡迟到及未完成任务达到三次的供应商,采购方不分配其维修任务。
三、项目分配方案
本项目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三家供应商作为中标单位。项目将先按中标排名先后顺序分配工作,后结合工作需要及供应商服务质量安排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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