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公告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公告


采购编号:隆交采竞商【2019】05号 ****************

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隆昌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2019-2020

政府采购项目

中国·四川

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20197

目录

*******.doc********165908.html#_Toc9754_WPSOffice_Level1">第一章磋商邀请................................. 3

*******.doc********165908.html#_Toc22074_WPSOffice_Level1">第二章磋商须知................................. 6

*******.doc********165908.html#_Toc27173_WPSOffice_Level1">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1

*******.doc********165908.html#_Toc3632_WPSOffice_Level1">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2

*******.doc********165908.html#_Toc23703_WPSOffice_Level1">第五章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24

第六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8

*******.doc********165908.html#_Toc29693_WPSOffice_Level1">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9

*******.doc********165908.html#_Toc20329_WPSOffice_Level1">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30

*******.doc********165908.html#_Toc7164_WPSOffice_Level1">第九章评审方法................................ 48

*******.doc********165908.html#_Toc3754_WPSOffice_Level1">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仅供参考)................. 58


第一章磋商邀请

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采购人)委托,拟对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隆昌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2019-2020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隆交采竞商【2019】05号 ****************

2.采购项目名称: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隆昌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2019-2020政府采购项目

3.采购人: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元,不足部分财政清算后追加。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隆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邀请。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7、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类(含二类)以上汽车(轿车)维修资质。

8、经营场所位于项目所在地。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19年7月31日9时00分至2019年8月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登录隆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lcggzy.com)网上购买。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零元整/包(小写:0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8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古湖街道大北街二段14号(北晟名都)—行政审批局4楼)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8月14日14: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古湖街道大北街二段14号(北晟名都)—行政审批局4楼)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隆昌市新华街一段319号

联系人:蒋先生

联系电话:0832-*******

采购代理机构: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古湖街道大北街二段14号(北晟名都)—行政审批局4楼)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

2019年7月

第二章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有效的报名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采购总预算:*******元;

不足部分财政清算后追加。

3

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元;

不足部分财政清算后追加。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强制性优先采购

本次采购的货物中满足国家强制性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目录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金额:壹万元整。

缴纳磋商保证金的时间:自2019年7月31日9时00分至2019年8月1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登录隆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lcggzy.com)网上缴纳。

若供应商在报名系统不能缴纳保证金,须书面向我中心申请同意后方可采用供应商的其他银行帐户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我中心指定银行帐户转入磋商保证金。且将申请和保证金回单放传到电子邮箱:********9@qq.com

联系人:蔡先生

联系电话:****-*******

缴纳保证金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隆昌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工行隆昌红旗支行

银行账号:****************054

支付用途:注明转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商【2019】05号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

金 额:贰万元整

交款方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收款单位: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开 户 行:详见合同。

银行账号:详见合同。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2-*******

14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询问由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

15

供应商质疑

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古湖街道大北街二段2号(北晟名都)—行政审批局4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8

提问截止时间

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19

答疑会和现场踏勘

不组织

20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

21

磋商程序

磋商时请纪检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或供应商代表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至响应文件开启由磋商小组开启。

22

磋商轮次

本次采购原则上进行1轮磋商。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3.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无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

7.1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技术、商务部分。磋商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商务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磋商人的技术、商务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2)技术应答表;

(3)商务应答表;

(4)后续服务方案及承诺;

(5)报价函

(6)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单位、不发达地区或少数名族地区声明函;

(8)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9)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10)报价表及分项报价表 ;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资格部分。磋商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函;

(2)磋商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者使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函;

(6)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7)供应商和磋商产品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第四章);

(8)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为优惠率,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技术、商务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商务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磋商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六、成交事项23.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24.行贿犯罪记录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三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25.成交结果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七、合同事项27.签订合同

27.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

28.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

31.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履约验收报告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详见合同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7、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类(含二类)以上汽车(轿车)维修资质;

8、经营场所位于项目所在地。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磋商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磋商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⑤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参加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下述证明资料:

①可提供2017以来任意一年经审计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三表一报告);

②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③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书【格式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磋商人提供2017年1月1号以后任意时段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磋商人提供2017年1月1号以后任意时段社保缴纳的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凭证。

(3)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①可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企业无违法记录截图;

②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提供供应商承诺函。

7.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类(含二类)以上汽车(轿车)维修资质.

二、其它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提供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上述材料要求为原件的,磋商人必须提供原件,无原件要求的,可以提供原件或盖磋商人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磋商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磋商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磋商人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磋商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本章所需资料单项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即可。

4、以上所需资料均需加盖公司鲜章。


第五章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本次服务采购为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69辆公务车辆及隆昌市级各单位350辆公务车辆,2019-2020年度(2年)日常维修保养业务。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

一、技术要求

1、本次服务采购将确定5家保险服务商,中标排名前五的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为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公务车辆及隆昌市级各单位公务车辆2019-2020年度维修单位,承接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公务车辆及隆昌市级各单位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业务。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

2、各投标企业承诺在隆昌市城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效面积不低于1500㎡(含厂房、停车场、办公区、休息区)。各投标企业中标后需提供证明文件,招标人需现场踏勘确认。

3、机械设备需配备有:二柱举升机、四轮定位仪、大梁(车身)校正仪、喷烤漆房、各型汽车故障电脑检测仪、台钻、交(直)焊机、空气压缩机、轮胎拆装机、轮胎平衡机、塑焊机、总成吊装设备、气缸压力表、万用表、拖车、维修服务车辆。

4、投标企业的技术力量(质检员、高级技工、中级技工、技工)需达到或满足维修需要,维修设备、设施等必须满足维修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过程中维修设备、中标企业的设施等不能满足维修需要时需无条件增加;拒不增加者视为不能满足定点维修要求。将从中标维修企业中剔除。

5、投标企业所提供零部件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健全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并提供给监督部门检查;

6、投标企业所提供的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由于市场原因只能选择副厂配件时,需报请托修方批准。质量要求、质保证期不变。

7、投标企业维修材料管理费按国家规定的加价百分比下浮报价。托修方与承修方对零配件价格有异议的,可根据配件的品牌、型号、等级等进行中标企业以外第三方询价,低价为结算价。

8、投标企业维修工时费按国家规定单价百分比下浮报价,投标企业中标后经比较单项维修项目工时最低价为该项结算单价,但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97版)》。

9、投标企业必须完备维修管理制度、服务承诺、机电常规维修项目工时报价表。

10、整车大修、总成大修、整车二级维护等项目的维修工时费超过4000元以上的必须签订汽车维修合同或协议;

11、维修撤换下的旧件必须专人专库保管,分批次交由车主单位登记回收备查;

12、投标企业必须实行微机化管理,按单车建立维修档案,详细记录所维修车辆型号、车牌号、维修部件、计价情况、维修时间等,以备采购监管部门检查;

13、在维修期内,维修厂商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督部门对车辆维修核查的,不按时报送相关资料的,违反规定与车主单位签订维修合同谋取私利的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从定点维修企业中剔除;

14、专业对外精修小型车(轿车)维修企业。

二、采购项目质量标准

维修质量必须符合或者高于现行国家规定标准或通用国际标准之一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体系;所有投标企业必须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国家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维修车辆的中标人承担。

对于二级以上车辆维护、总成修理或整车修理,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填制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据此直接与甲方结算。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甲方可以拒绝付费或接车。

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50000公里或者一年。

2、二级维护: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者半年。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修复):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1月。

三、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

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计二年止。

四、采购项目付款方式

维修完毕后,经车属单位验收合格,维修费用凭“车属单位维修审批单”、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合法发票由车属单位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一季度结算一次。

五、采购项目验收方式

验收办法: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验收。

六、公务车辆维修服务保养承诺书

XXXXX:

根据XXXXX公务车辆维修服务保养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我方作为汽车维修厂,在维修服务合同续签后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利益,树立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汽车维修服务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XXXX公务车辆维修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圆满完成公务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我方将于签订合同后悬挂由采购中心统一监制的“隆昌市XXXX公务车辆维修服务保养单位”的标牌,并公示:汽车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监督管理办法等,以便采购单位监督。严格按照合同报价收取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费,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如价格有调整时,收费标准以中标报价为价格上限,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原厂件和正厂件,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提供正品件,只能选择副厂件时需报请甲方批准,所有零配件换装前需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装配。

五、对XXXX的维修车辆提供如下服务:

1、设立应急电话,1小时内到达现场紧急救援(隆昌市行政区域内);

2、市区30公里内施救费全免,等候修车期间免费提供工作餐、咖啡和饮料。

3、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为完工车辆提供免费、清洁服务;

4、免费检测、调校和技术咨询

5、代送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代车辆保险索赔、代办车辆年检、变更、报废等手续;

6、免费修前检测、设计最佳维修方案、修前提供维修工时配件估价单。

7、维修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进行三次综合保养,享受一次免费工时费保养服务。

8、因保管不善,对用户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六、集中技术骨干力量,为XXXX的车辆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四川省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标准,质量保修期不低于标书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七、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我方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八、接受各职能部门对我方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保证XXXX的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不使用(试车除外),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十、建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十一、我方无条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二、如发现我厂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XXXX有权没收我方履约保证金及处罚,情节严重的,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直至停止我公司维修资格。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字之日起到定点维修期止有效。

承诺单位:

年月日

第六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

2、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规定。

3、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件处理。


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的成本。

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

本授权声明:(磋商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项目(磋商编号:)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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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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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反面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期:XXXX

注:1、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2、委托代理人磋商而非法定代表人磋商适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磋商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系磋商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磋商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磋商而非委托代理人磋商适用。


三、磋商函

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

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磋商编号:)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磋商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U盘1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磋商的磋商有效期为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磋商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真:XXXX

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承诺函

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报价函

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报价为优惠率分别是。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七、报价表

维修工时报价表

项目名称:


车型或车系

维修工时费优惠率%

中高级车

%

中级车

%

中级车以下

%

注:1、中高级车15-30万元、中级车9-15万元

2、主导车型或车系由招标人车辆的车型情况确定。

3、本表格不够填写可增加

4、报价得分按以上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期:XXX

温馨提示:供应商可多准备几份空白的签字盖章的表格,以备多轮报价需要。

维修材料管理费报价表

车型或车系

省内进货

省外进货

境外进货

规定管理费收取比例

实收管理费比例

规定管理费收取比例

实收管理费比例

规定管理费收取比例

实收管理费比例

中高级车

15%

%

30%

%

40%

%

中级车

15%

%

30%

%

40%

%

中级车以下

15%

%

30%

%

40%

%

注:1、维修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应根据投标人所报车型(车系)零配件的进货地点分别填报。

2、维修材料费=零配件实际购买进价×(1+实际管理费收取比例)

3、本表格不够填写可增加

4、报价得分按以上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期:XXX

温馨提示:供应商可多准备几份空白的签字盖章的表格,以备多轮报价需要。



八、分项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磋商编号:

(格式自拟)

注:1、磋商人必须按“货物清单”报出磋商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表”报价合计相等。

磋商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九、保证金退付说明

1、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隆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转账退还中标(成交)人保证金(无息)。未中标(成交)供应的保证金在交易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转账退还保证金(无息)。如因退付说明填写不完整、不正确造成保证金不能按时退付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联系人: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3、联系电话:0832-*******


项目名称

包号及项目名

共包

项目编号

保证金

(人民币)

金额:元;大写:

保证金收款人

供应商汇入地址

省市

供应商开户行

供应商银行帐号

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年月日

注:供应商通过此磋商文件中的账号转的磋商保证金的,填写此表;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平台系统里转账的不填此表。此表单独递交,不用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业,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十二、技术要求应答表

提供已报价的货物清单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三、商务应答表

项目编号: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

正/负/无偏离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十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期:XXX


十六、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

本单位(供应商名称)参加(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磋商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磋商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磋商日期: X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磋商人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磋商人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人须知附表第3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磋商人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十七、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格式自拟)


第九章评审方法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磋商程序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2资格性审查。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2.4磋商。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5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维修设备、维修技术力量、规章制度建设、维修场地、服务承诺、建设、履约能力、成交后管理方案、响应文件的规范性。

3.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30%)

10分

维修工时优惠率报价满分10分,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的工时单价最高优惠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为评审 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计算公式:其他报价得分=(1-评审基准价)/(1-投标报价)×10

对小微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为小微企业)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优惠,用优惠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0分

维修管理费优惠率报价满分20分,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高优惠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为评审 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计算公式:其他报价得分=(1-评审基准价)/(1-投标报价)×20

2

维修

设备

(13%)

13分

二柱举升机4台 、四轮定位仪1台、大梁(车身)校正仪1台、喷烤漆房1套、各型汽车故障电脑检测仪2台、台钻1台、交(直)焊机3套、空气压缩机1台、轮胎拆装机1套、轮胎平衡机1台、塑焊机1台、总成吊装设备2套、气缸压力表1套、万用表2套、拖车1台、维修服务车辆2台。具备以上特定基本条件的供应商记8分,每增加1台套的加0.2分,最多加5分,不具备特定基本条件的少一台套减1分,最多减10分。

3

维修技术力量(14%)

14分

详细比较各供应商的技术人员配备状态,具备磋商文件中人员配备最低标准要求的供应商记12分,优加2分,良加1分,差不加分。未达到最低人员配备标准的不得分。

1、技术人员提供技术资质证书;

2、人员配备标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

4

规章制度建设(4%)

4分

详细比较各供应商的维修规章、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环保管理等制度健全好的记4分,规章制度建设一般的记2分,规章制度建设差不得分。

5

维修场地

(10%)

1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得5分,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00㎡加1分,最多加至5分;(供应商需提供维修场地土地使用证书或者土地租用合同复印件)。本项最多得10分。

6

服务承诺

(5%)

5分

以合同服务承诺为基础比较各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服务意识、服务理念,优于招标人服务承诺记5分,达到招标人服务承诺的记3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7

建设、履

约能力

(18%)

18分

(1)连续3年以上轿车维修经验记2分,未达到不得分。

(2)连续3年及以上获得政府、企事业单位(轿车)定点维修的企业记3分,未获得不得分。

(3)比较供应商上年(2018)类似业绩,提供1个类似业绩资料加1分,最多加8分。

(4)获得最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AA级(含1年AA和1年AAA)的维修企业记4分,最近两年获得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AAA级企业加1分,未获得企业不得分。

提供类似业绩合同或协议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原件备查)

8

成交后管理方案(3%)

3分

成交后的管理方案完整、有关证明完整、为完成管理方案所需设备设施完整的记3分,一般的记1分,差的不得分。

9

投标文件规范性(3%)

3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3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接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精神,经公开招标,乙方正式成为XXXX公务车辆维修单位。

第二条甲乙双方在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自由选择在乙方处维修公务车辆,乙方向甲方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按以下标准和计算方式收取:

1、维修工时费:

乙方维修工时费按投标企业优惠后所报机电常规维修项目工时单项最低价,为该维修项目结算单价(维修方可与乙方协商维修工时单价),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97版)》。

2、维修材料费:

公务车辆实际维修时,甲方与乙方可进行价格协商,协商依据为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维修材料费及优惠加价比例。甲、乙双方对零配件价格有异议的,可根据零配件的品牌、型号、等级等在乙方以外第三方询价,(询得最低购进价+优惠后加价率)为结算价。乙方最终的价格可以优于承诺的优惠幅度折扣后的价格,但不得高于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折扣后的价格。

第三条 为保证维修质量, 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保证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所采用的零配件是原厂、原装件、正厂件,如因市场原因只能选择副厂配件时,需报请甲方批准。所有零配件换装前需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装配。乙方所提供的零配件不得以次充好,如发现以次充好除处以经济处罚外,将取消其公务用车维修资格。

第四条 辅料材料和工艺要求

乙方维修甲方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尽可能保证是原厂辅料和原厂工艺。

第五条 质量要求

维修质量必须符合或超过现行国家规定标准或通用国际标准之一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体系;所有投标企业必须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国家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维修车辆的中标人承担。

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50000公里或者一年。

2)、二级维护: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者半年。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修复):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1月。

第六条 车辆送修程序

1、 凭单维修。甲方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XXXX维修审批单”,一车一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注明维修内容,到维修单位送修。

2、维修项目初检。乙方根据维修审批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要进行初检,提出维修项目的价格和维修时间等意见,反馈给甲方指定机构或人员。

3、维修确认。甲方对维修企业提出的维修意见进行确认,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乙方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甲方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以备查验的,乙方应妥善保留。

4、维修情况沟通。在车辆维修期间,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甲方反馈。如超出审批送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要及时与甲方联系沟通,协商确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和纠纷。

5、维修验收。维修完毕后,甲方与乙方共同进行维修项目的经费结算,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修理项目维修的工时费、材料费、辅助材料费和管理费的优惠率,对符合报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甲方应在“维修审批单”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单车维修结算清单。

第七条费用结算

维修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维修费用必须凭“XXXX维修审批单”、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合法发票由车属单位转账方式支付,一季度结算一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乙方必须在每季度(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30日前)向甲方按时填报维修统计数据。

对于二级以上车辆维护、总成修理或整车修理,甲方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填制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据此直接与甲方结算。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甲方可以拒绝支付维修费或接车。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享受本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甲方(隆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将维修保养车辆合理分配给各维修企业试运行2月,根据各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配件质量、维修特长、服务承诺等因素综合考评,据考评结果调配车辆到各维修企业维修,并可在合同期内做出更换调整,其他公务车辆车属单位可自行选择中标维修单位。

3.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查处。

4.在乙方违反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取消乙方的公务车辆维修资格,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送修方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赔偿。

6.本合同仅证明乙方具有了XXXX公务车辆维修服务的资格,甲方不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

7.甲方有权对乙方每季度报送维修统计数据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招标评分依据之一。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公务车辆到中标维修企业进行维修,负责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2.不得向乙方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三)乙方的权利

1.有权享受本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有权拒绝超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补充文件和本合同范围的任何不合理要求。

3.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4.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有权拒绝承修和接待。

(四)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做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接受并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设置公务车辆维修快速通道,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辆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用户单位用车需要。

3.乙方根据送修方的维修审批单内容进行维修,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审批单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甲方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回复是否同意按乙方的要求维修,否则乙方将视为同意并按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乙方发现送修方车辆存在送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甲方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车辆维修质量保证符合或超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甲方有完工时间要求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甲方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5、乙方应公告《投标报价表》内的相关内容,公务车辆维修完毕后,乙方向甲方车属单位开具发票,应附有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并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6、乙方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副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7、修理后的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免费修理。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8、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需要试车时,必须悬挂或放置“试车标牌”不准私自使用托修车辆。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并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各项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车。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乙方维修场所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应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公务用车维修资格。

2.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因乙方的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每次可扣除20%-100%的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单独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甲方每查实一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3.乙方虚开增加项目、虚开发票、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厂维修的或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的,经核实,甲方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取消其维修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维修的投标。

4.其他违反承诺的服务质量、维修质量及应遵守的监督管理事项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

5.未严格按维修审批单制度执行维修程序,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

6.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或送修方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7.乙方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按时向甲方报送统计数据,出现一次则扣除保证金1000元;以此类推至置扣除全额保证金。

8、对于工时、材料、价格方面以外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甲方每次可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

9、对乙方有关工时、材料、价格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甲方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取消其维修资格,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车辆维修的投标。

10、对甲方经调查核实确有不良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投诉电话:0832-3958505)。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内无息退还。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服务承诺、有关修改或澄清文件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定点维修 公务用车 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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