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翔拓展基地29A-02A地块共有产权保障房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公告
云翔拓展基地29A-02A地块共有产权保障房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公告
工程名称:嘉定云翔拓展基地29A-02A地块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
分包内容: 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
经 办 人: 陈 明
联系电话: 151*****474
时间: 2019 年 月 日
标 前 附 表
招标单位 |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建设单位 | 上海孚嘉置业有限公司 | 承包方式 | 专业分包 | |||
工程名称 | 嘉定云翔拓展基地29A-02A地块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 | |||||
工程地点 |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裕路以东,嘉年路以南,翔江公路以北,惠柏路以西 | |||||
结构类型 | 地库框架结构,住宅楼剪力墙结构(含预制构件装配率40%) | |||||
建设规模 | 规划总用地面积:27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8530平方米 | |||||
要求标准 | 质量要求:合格,一次性验收合格通过,并保证本地块全部达到“白玉兰”标准并两栋楼获得“白玉兰”称号;安全文明要求:达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合格标准、上海市安全文明工地 | 投标保证金 | 10000元,领取招标文件时缴纳; | |||
招标范围 | 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 | 报价方式 |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 |||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9年 月 日 时 | 地点 | 中建系统招采网:云筑网 |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年 月 日 时 | 投标书递交地点 |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718号中建八局项目部 | |||
开标时间 | 2019年 月 日 时 | 地点 | 中建系统招采网:云筑网 | |||
询标时间 | 另行通知 | 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1599号东方万国企业中心B2栋5楼 | |||
勘察现场 | 投标人需自行勘察现场,招标单位认为投标单位均已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勘察后编制的投标文件。 |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明:151*****474 | |||||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成合同分包内容相对应的施工资质企业 | 合同形式 | 附后 |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及电子档(U盘拷贝即可)一份(含商务标及技术标) | 投标注意事项 | 详见招标文件 |
施工分包招标文件条款
第一条 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
1 经招标单位资格预审,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单位均符合招标单位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可以参加本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的投标。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嘉定云翔拓展基地29A-02A地块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 。
2.2工程地址:上海嘉定区南翔镇惠裕路以东,嘉年路以南,翔江公路以北,惠柏路以西
2.3 建设单位: 上海孚嘉置业有限公司 。
2.4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86720.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2330m2,地下建筑面积:17808.1m2,最终面积以确定的规划报批方案数据为准。
2.5 结构类型: 地库框架结构,住宅楼剪力墙结构(含PC构件装配率40%) 。
2.6 其他情况介绍(工程的性质、背景、现场环境等):本工程主要包括1层地下室车库、7幢1~19层住宅、2幢1~2层物业用房以及K站、P站、垃圾站等配套用房。
第三条 现场情况简介
3.1 现场场地:本工程占地面积 27100 平方米;
3.2 现场临时设施情况:现场办公区、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生活区满足正常使用条件。
3.3 办公及生活区设置:招标人仅提供投标人工人宿舍,不提供投标人办公室及仓库等;工人宿舍由招标人根据现有工人生活区房间数量及其工人人数综合考虑后统一分配,投标人不得有异议;若现有工人生活区房间不足,投标人自行安排住宿问题,其费用包括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第四条 招标要求
4.1 本工程采用 公开 方式招标,确定 1 家投标单位为中标人。
4.2 招标范围:根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等要求完成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广播系统、防烟系统、排烟系统、正压送风和补风系统、防排烟风系统、战时通风系统工程等所有相关工作内容;还包括材料采购(招标人采购的水泵、水箱、风机除外)、安装和调试,墙体开槽补槽、水平洞口吊模封堵、防火封堵、工程质保及相关系统的维护,成品保护,过程验收、消防检测、人防检测和竣工验收,竣工清理,工程资料编制、整理及上报,售后服务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履行合同和满足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规定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
招标人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有权调整投标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投标人无条件予以配合。
4.3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4.3.1 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质量评定的合格等级,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通过,且满足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招标人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工程总包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条款。
4.3.2根据总包合同条款要求:本项目保证本地块全部达到“白玉兰”标准并两栋楼获得“白玉兰”称号。
4.4 开竣工日期:总日历天数 259 天,计划于2019年9月15日 开工至 2020年5月31日 竣工,具体日期以招标人下发的开竣工指令单为准;
以上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1、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2、不利的条件(含政府因素停工等,但不可抗力除外)。
4.5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本工程须达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合格标准、上海市安全文明工地,并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职责,保护好施工区域的水质量、土地质量、空气质量及社会环境质量等,对施工区域动植物和植被、水源及生态环境负保护责任,作业过程中要严格作业废料(污水、污油、电缆、包装纸袋等)、生活垃圾等的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4.6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与管理:
4.6.1 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水泵、水箱、风机,其余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橡胶条、垫块、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广播系统设备、各种电线、信号线电线管、镀锌钢管、各种阀门、室内外消火栓箱及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防火线槽、各种风阀、风口、法兰、减振器、消声器、电焊条、氧气、乙炔、生产辅助用料、各种防火封堵材料、灭火器、工人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各种手动及电动工具、劳动工具以及其他所需使用的材料等等)均由投标人自行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上述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由双方材料人员共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后,由投标人负责卸货;投标人的自备工具、机械进场前应先到招标人进行登记。
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和有关国家/上海市标准要求采购或提供工程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对材料、机械设备质量负责;若投标人未按设计和有关国家/上海市标准要求采购或提供工程所需材料、机械设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3天内将其退场处理,承担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与一切责任,且工期不顺延。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标,投标时必须注明所选品牌,并先提供样品,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方许采购。
注:若涉及装配式PC构件内消防通风安装专业的预埋管线由招标人委派装配式PC构件生产厂家或其他分包单位负责,投标人报价时无需考虑前述相关任何费用。
4.6.2招标人提供的垂直运输机械与脚手架:(1)塔吊;(2)人货电梯;(3)现有脚手架;其余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施工内容的所有中、小型机械均由投标人自行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和合价中。招标人所提供的垂直运输机械与脚手架在招标人未拆除之前可以提供投标人使用,若其被拆除后,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4.7 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基本条件:具有完整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包含分包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技术负责人(有经验的)、资料员、标准员、专职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专职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师等相关管理人员),主要人员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所列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其中项目经理需要有投标人法定委托书,不得随意变更;
4.8 工程资料: 根据招标人要求负责编辑打印、收集整理满足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验收、技术经济等相关资料并提供给招标人;另投标人需派专人负责对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原材、工艺试样等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后,送与招标人资料室;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要求,对进场的材料设备需要进行复检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特别强调:投标人负责消防通风验收相关具体工作并保证验收通过,招标人予以配合;若消防通风验收未通过,给招标人造成的负面责任与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且招标人有权停止分包工程款支付,直至验收通过为止。若投标人无法按招标人要求通过消防通风验收,招标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后续施工并验收,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增加的费用支出由投标人承担。
4.9投标单位的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消防通风工程施工所需的资质,其中:企业资质必须符合201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要求,即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企业,外地企业必须已办理进沪备案。
4.10 用工管理:招标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由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常驻工地的施工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从事施工作业的其他人员;劳动合同签约率100%,特殊工种持证率100%,操作工人持证率70%。
4.11 劳务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接受总承包方的监督与管理,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4.12 劳务工工资支付承诺:建立劳务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工资至劳务工人个人银行卡中。
4.13 投标保证金:
4.13.1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须向招标单位缴纳1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4.13.2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七天内予以退还(无息)。
4.13.3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本次招标文件之《施工分包合同文本》中约定有履约保证金的,签订合同时,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不够,则在签订合同前补足其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包括投标单位投标时承诺的保证金,将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退还。
4.13.4 投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招标单位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在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
第五条 投标报价要求
5.1 报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
5.2 综合单价包含内容和费用: 具体报价包含的内容详见后附《实物量清单报价表及说明(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
5.3 报价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详见后附《实物量清单报价表及说明(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无论合同是否明示,均含夏季高温所需要的防温降暑药品、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及降效误工费等费用。
5.4 报价中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方面的奖罚措施:
5.4.1 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在30天以内(含30天),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合同额0.1%承担违约金,还应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延误在30天以上的,投标人应按每日合同额的0.3%承担违约金,还应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且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就未完工程另行分包。如招标人解除合同,投标人必须无条件退场,且按分包合同结算价款2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以及因另行分包而可能增加的分包价款。若节点工期违约,通过投标人进行整改后竣工工期未延误,可视为投标人未违约,招标人退还投标人节点工期的违约金。
5.4.2 若投标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导致被招标人、发包人、监理方或政府相关单位责令退场,招标人将按投标人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结算,并由投标人负责员工退场;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作为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招标人保留终止合同另行发包的权利。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部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部分。因投标人原因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由投标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或请另一方采用补救措施的任何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另投标人对其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5.4.3 若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人负责施工区域未全部达到上海市“白玉兰”标准且2栋楼未获得“白玉兰”称号的,招标人对投标人处以每栋楼和每项奖项50000元的罚款,并承担后续修补费用直到获得“白玉兰”称号为止。
5.4.4 若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本工程未达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合格标准或未取得 “上海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前述每项要求5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招标人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与损失。
5.4.5 若因投标人原因,无法全部或拒绝全部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分包内容或完成的内容无法达不到合约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分包人已完施工结算额的20%,并承担因委托第三方施工导致的招标人增加的费用支出。
5.4.6 因质量、工期达不到发包人或招标人要求而被发包人或招标人勒令退场时,招标人不承担任何退场费用,投标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因委托第三方施工导致的招标人增加的费用支出。
5.4.7 投标人中标后或签订合同时,须向招标人提交不低于10000元的工期保证金、不低于1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不低于20000元的安全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若投标人拒绝提交上述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及合同其他相关约定: 详见后附第八条《合同文本》 。
第七条 投标须知
7.1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7.1.1 投标书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密封在同一个档案袋内;
7.1.2商务报价:
7.1.2.1投标报价书。
7.1.2.2拟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持证上岗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上岗证书,拟施工工人的岗位证书,包括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的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等;拟在现场负责管理的项目经理业绩资料及其项目经理证、安全员证。
7.1.2.3企业资质资信证书,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与施工资质相匹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省市信用管理手册或类似信用管理手册的资料,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必须具备的施工手续等。
7.1.2.4 投标人业绩情况,即获奖情况以及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
7.1.2.5 分包商必须在投标前完成集采平台的注册,并经初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7.1.3施工方案(专业分包)
7.1.4分包商盖过章的分包合同
7.2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本企业成本价报价。
7.3 投标文件要密封,需填写密封日期,按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于年月日 时前送达 中建八局三公司上海分公司会议室。
7.4 投标单位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招标单位解释和答疑的,应在开标会议前 2 天,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文件。
第八条 开标须知
8.1 本工程于 2019 年月日时开标。
8.2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8.2.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未按时送达的;
8.2.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承诺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8.2.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2.4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第九条 评标和中标须知
9.1 本工程由招标单位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部、合约法务部、成本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纪检监察部全部监督。
9.2 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以招标单位的标准示范合同为准。
9.5 封标、送标时间、保证金、投标内容达不到发标单位要求等均视为废标。
第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
10.1、线上(云筑网)线下同时开标。注:1、开标时,最高价的投标单位当场废标;2、一旦发现投标单位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或不平衡报价将视为废标处理;3、投标单位开标价与询标价价格降幅达10%及以上按废标处理(除询标时增加工作内容外);
10.2、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单位可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将不予参加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识、密封、盖章;
2)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
委托代表人无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字迹潦草、无法辩认;
4)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没有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单位未在招标单位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标文件的澄清与询标会。
10.3 若废标,该单位和委托代理人或班组将不可参加下一轮投标。
10.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与询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可以以询标的形式要求投标单位作进一步的确认,投标单位须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鉴及投标单位公章(在招标单位允许情况下,仅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亦可),该类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5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各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中标资格。
10.6 评标
⑴评标原则公开、透明、诚信的原则;
⑵采用综合评标法
第一轮 开标后汇总比较总价,公布各家报价排名顺序(不公布总价),淘汰一家最高价;
第二轮 未淘汰单位由招标人另行通知二次报价的时间及地点,单价只允许下调或保持原价,经汇总总价后,再淘汰一家最高价;
淘汰后余下的单位通过招标人询标评选商务标及技术标后确定排名,10天内将询价结果上报公司合约法务部,并公布排名顺序及中标人名单。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两倍中标人数量时,应作为流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其它补充
11.1投标方的投标书及其承诺书等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评标过程中,我公司可要求个别投标单位澄清其标书,有关澄清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有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印章;
11.3未中标单位,我公司不另外通知及说明原因;不管投标单位是否中标,与投标活动相关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1.4投标单位可自报能免费提供的优惠条件,将在评标中单独评分;
11.5投标单位需仔细研读后附第八条《合同文本》,投标人参与本分包工程投标,将视为认同第八条《合同文本》内所有合同条款;第八条《合同文本》作为合同参考文本,正式合同文本以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为准。
11.6如需施工图纸或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等,请联系项目商务经理;
姓名:陈明 电话:151*****474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 月 日
(封 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一 投标函
二 授权委托书
三 法人代表证明书
四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五 辅助资料表
六 企业资质资信等级复印件
七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八 合同文本
一 投标函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已收到的的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元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______天(日历日)内完成施工任务。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______ 的作为履约保证金,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4.如果我方中标,将派出__________(项目经理姓名)作为本工程的现场施工分包负责人,派出(安全员)作为本工程的安全负责人。
5、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款预付及支付条件。
6.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有效,若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我方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文件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参加(招标人)的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约履约、工程计量、工程结算、工程款收取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日期:年月日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盖章)
附:
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四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详见后附EXCEL表格文件:1、《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 辅助资料表
表5.1 项目经理(专业分包)或劳务经理(劳务分包)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经理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 | ||||||||||||||
项目名称 | 建 设 规 模 | 开、竣工 日 期 | 结构 类型 | 层数 及高度 | 中标价 | 其它 情况 |
表5.2 投标人(企业)业绩表
投标人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 | ||||||
项目名称 | 合同额 | 开、竣工 日 期 | 结 构 类 型 | 层 数 及高度 | 中标价 | 其 它 情 况 |
表5.3 拟投入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
序号 | 姓 名 | 职务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执业资格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6 | ||||||
7 |
表5.4 拟投入的施工人员及进场计划表
序号 | 工种 | 人数 | 进场日期 | 完工退场日期 | 持证情况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6 | ||||||
7 | ||||||
8 |
表5.5 拟投入的机械、机具及进场计划表
序号 | 机械名称及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进场日期 | 生产厂家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六 企业资质资信等级复印件
⒈营业执照
⒉资质证书副本
⒊安全生产许可证
⒋项目经理或劳务经理证
⒌其它相关的资质资信等级证书
七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
二、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
三、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四、提交初步的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八、合同文本
编号:SGS-SH-JDBZF29A-ZY
嘉定云翔拓展基地29A-02A地块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江苏.南京.栖霞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专业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以及《 嘉定区云翔拓展大区保障房项目 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分包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专业分包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嘉定云翔拓展基地29A-02A地块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
1.2 工程地点: 上海嘉定区南翔镇惠裕路以东,嘉年路以南,翔江公路以北,惠柏路以西。
1.3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等要求完成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深化设计(若有),材料采购、照管、加工、制作、运输、装卸、倒运、拼装、安装、试验、检测,成品保护,垃圾清运,竣工验收,移交前清理,质量保修等内容。
具体工作包含但不限于:
1.3.1专业分包工程深化设计工作(若有),深化设计工作需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并不得违反总包合同的约定;
1.3.2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广播系统、防烟系统、排烟系统、正压送风和补风系统、防排烟风系统、战时通风系统工程等所有相关工作内容;
1.3.3与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施工的协调、配合;
1.3.4 材料采购(招标人采购的水泵、水箱、风机除外)、安装和调试,墙体开槽补槽、水平洞口吊模封堵、防火封堵、工程质保及相关系统的维护,成品保护,过程验收、消防检测、人防检测和竣工验收,竣工清理,工程资料编制、整理及上报,售后服务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履行合同和满足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规定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
1.3.5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注: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有权调整分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分包人无条件予以配合。
专业分包人必须全部完成上述工作内容,除此之外,不得拒绝:
(1)本工程已有或后增的工作内容;
(2)承包人要求新增或减少的施工内容;
(3)根据施工图及施工相关规范可以合理推断出的工作内容;
(4)设计变更涉及的工作内容;
(5)对其它施工单位的配合;
(6)与项目观摩、迎检、创优有关的配合活动;
(7)有关本工程的图纸、施工技术方案中所列的、隐含的内容或按照惯例应由专业分包人完成的其他内容。
1.4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专业分包人以包人工、材料(甲供除外)、机械(甲供除外)、深化设计(若有)、制作、运输、施工、成品保护、完工清场、质量、工期、安全文明、验收、保修等形式承包专业分包工程。
1.5施工所用材料的名称、种类、规格、质量、品牌必须符合总包合同约定以及专业分包合同约定。
第二条、合同价款与形式
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元(大写:元)。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 。
第三条 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 9 月 15 日;
计划完工日期: 2020 年 5 月 31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59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的开工指令为准。
以上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1、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2、不利的条件(含政府因素停工等,但不可抗力除外)。
工期节点要求: 无 。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质量评定的合格等级,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通过,且满足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以及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工程总包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条款;
根据总包合同条款要求:本项目必须全部达到上海市 “白玉兰”标准,且保证本地块中两栋楼获得“白玉兰”称号。
第五条 合同图纸
承包人认可的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以及经设计人、发包人确认的深化图纸。
第六条、组成承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补充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如有);
(6)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7)图纸及其变更、修订;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总包合同中除价款、结算、付款之外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条款。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七条、专业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
(1) 依照法律规定及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完成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根据国家相关保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履行专业分包工程维修义务。
(2)理解并接受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条款的约束,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专业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已收到并充分了解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报价资料,已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
(4)服从承包人生产和资金安排,根据现场情况调整资源准备以满足承包人要求,不向承包人主张违约、利息、索赔等额外费用。
(5)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施工内容的费用与可能发生的风险。
(6)专业分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
(7)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8)专业分包人要配合承包人项目部进行实名制管理,每月足额发放所有工人工资。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包人:(盖章) 专业分包人:(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l、词语定义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专业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1.1.2 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
1.1.3 专业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专业分包人。
1.1.4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专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专业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发包人(业主):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人(监理):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8 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0 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专业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专业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1.1.11 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2 专业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3 永久工程:是指专业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14 临时工程:是指专业分包人为完成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1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1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17 施工场地:是指用于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1.1.1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19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开工指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0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业主签发竣工确认文件和政府部门签发竣工确认文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确定。
1.1.21 工期:是指在专业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包人完成专业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 缺陷责任期:是指专业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专业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专业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1.1.23 保修期:是指专业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专业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专业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1.25 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26 专业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专业分包人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27 费用:是指为履行专业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28 计日工:是指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专业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29 质量保证金:是指专业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0 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1 深化设计:是指专业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
1.1.32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专业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专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协议书约定。
3、语言文字、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标准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3.2 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中法律和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等。
3.3 工程标准规范
3.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规范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规范。
上述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以较为严格的标准规范为准。
3.3.2 专业分包人应自费获取上述标准规范。
3.3.3 专业分包人在投标前或合同签订前已充分考虑并知悉前述标准规范的复杂程度,投标报价中已考虑为达到前述标准规范所需的一切费用。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专业分包人提供图纸,并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专业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2 专业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暂停相关施工。承包人应尽快向专业分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
4.3 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分包人应负责图纸的保密工作,专业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应当继续履行。
4.4 深化设计
4.4.1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要求专业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专业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深化设计;如专业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专业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所需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专业分包人对其提供的深化设计向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4.2 专业分包人提供的深化设计成果须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由专业分包人承担擅自施工的一切责任,并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
4.4.3 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深化设计成果的批准、同意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专业分包人对深化设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5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专业分包人承担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总包合同
5.1 专业分包人对总包工程的了解
应专业分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总包合同条款(但合同价款、结算、付款条款除外)。专业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5.2 专业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专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专业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专业分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
专业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专业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专业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人,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如专业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专业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书面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专业分包人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应按照1万元/次标准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紧急情况下,为安全需要专业分包人可直接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但紧急情况结束后,专业分包人需及时报告承包人并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追认,否则对专业分包人的相应工作不予计量。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专业分包人发出指令,专业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专业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专业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7、承包人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权限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未予书面确认的,专业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专业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专业分包人申告后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专业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专业分包人必须立即执行。
7.3 承包人如更换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
8.1 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权限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专业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送交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视为承包人已收到相关函件。
8.3 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承包人送交报告。否则,由专业分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8.4 专业分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专业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8.6 专业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将项目经理职权交由其他授权人行使。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专业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专业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专业分包人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专业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为专业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负责制定项目总体施工部署,指导并督促专业分包人执行。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专业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专业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专业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给予任何赔偿。
10、专业分包人的工作
10.1 专业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专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专业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专业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专业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总体部署,接受承包人指导和督促。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专业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降尘防噪、劳动保障、工程排污、夜间施工、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6)专业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生产、加工、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专业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专业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专业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专业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专业分包人应按时发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材料款,并随时接受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材料款支付情况的监督。一旦出现克扣、拖欠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的投诉、诉讼、上访或其他讨薪(款)活动,承包人有权代专业分包人直接支付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并从专业分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此代付费用,承包人代付完成后,即视为专业分包人已收到相应工程款;专业分包人相应款项不足以支付代付费用的,承包人有权向专业分包人追偿。因讨薪(款)活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专业分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9)除总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相关资料外,专业分包人应自费办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其他证件、批件和资料。
(10)专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专业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外,造成承包人损失的,专业分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专业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以及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停工、缓工,则承包人可以解除分包合同,但应及时通知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在3日内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专业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专业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专业分包人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应承担合同结算价款20%的违约金。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专业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如承包人同意接收,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专业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专业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专业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专业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专业分包人。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专业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且专业分包人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从发包人、监理人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工期顺延(书面确认);
(2)不可抗力(承包人书面认可);
(3)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承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专业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经承包人书面确认后予以相应顺延。
15、暂停施工
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专业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l6、工程竣工
16.1 专业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专业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专业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专业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专业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在本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4 专业分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工序和质量管理;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7.5 专业分包人应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专业分包人应当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非经验收不得覆盖;否则无论检验结果是否合格,专业分包人均应承担再次检验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拆除费和恢复费);若因此导致承包人遭受损失的,专业分包人应予以赔偿。
17.6 专业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政府部门、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以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第三方进入专业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7.7 专业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8、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8.1 专业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专业分包人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18.3 专业分包人应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遵守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4 专业分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18.5 专业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若防护设施搭设不能满足施工生产要求和规范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专业分包人停工整改,若专业分包人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合格,承包人有权解合同。
18.6 分包工程施工前,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报承包人审批;专业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后方可施工,非经承包人允许,专业分包人不得擅自对上述方案进行变更;否则,专业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一切损失。
18.7 专业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承包人负责,因专业分包人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专业分包人应积极善后,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若因此致使承包人遭受损失的,专业分包人应予以赔偿,并确保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18.8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由于抢救人员生命财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同时,通过承包人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严禁假报、谎报、瞒报。如专业分包人未按上述的约定履行,则专业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且每发生一次承担违约金10万元。
18.9 专业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专业分包人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8.10 专业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贯彻或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绿色施工规范或标准,以及总包合同要求或承包人要求的其他绿色施工规范或标准,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8.11 对从事危害身体健康作业时,应对该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相关资料及时报承包人备案及告知从业人员。
l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但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后予以确定。
19.2 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原因作任何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固定总价不因任何原因作任何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9.3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款无任何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专业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前可通知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专业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承包人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2 专业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专业分包人当期无产值。
20.3 对专业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因专业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由专业分包人自行承担拆除、整改和施工的费用;工期不顺延;除此之外,专业分包人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l、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需要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逐次扣回。同时专业分包人需提供不低于预付款额度的银行保函或抵押物。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专业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1.3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专业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由双方另行协商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
专业分包人同意自筹资金用于工程施工,不因承包人延迟付款要求降低施工工效,暂停施工和顺延工期;并同意不因此要求承包人增加或调整合同价款,支付延期利息及补偿。
22、工程变更
22.1 专业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指令,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22.2 专业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人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专业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等待承包人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甲指分包的专业分包情形可另行约定)
22.3 专业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专业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如增加价款,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如减少则由承包人直接从结算中扣除。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专业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专业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遇有特殊情况时,竣工验收期限可相应延长。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专业分包人原因的,专业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且工期不顺延。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专业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专业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专业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双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专业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专业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和保修期限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
26、违约
26.1 当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专业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专业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专业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专业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专业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或违反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的;
(6)专业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7)不实施变更;
(8)承包人未通知的情况下,仅完成部分工程或仅完成单价高、施工容易的,将施工难度大或单价低的项目内容遗留。
专业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专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专业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发生上述(2)(3)(4)(5)(6)(7)条约定的情况时,专业分包人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未纠正违约行为或者未消除违约行为后果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专业分包人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发生上述(8)条约定的情况时,专业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行安排的人员施工的2倍金额。
26.3 专业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专业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专业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责任等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专业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专业分包人协助时,专业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专业分包人未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
28、争议
28.1 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竣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专业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专业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2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专业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预付款担保(有预付款时),专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32.1.1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向专业分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专业分包人应科学、合理使用上述材料和设备,不得滥用和浪费,否则专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材料的损耗率不得超过定额中规定的消耗率或具体数字。
32.1.2 专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数量,并编制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专业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7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
32.1.3 除另有约定外,专业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专业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专业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专业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并按超出部分材料或设备价值的30%承担违约金。
专业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专业分包人处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并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2.1.4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材料和设备到货/领用时间;接收/领用后,由专业分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清点、检验和保管。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专业分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在接收记录上注明相关情形,由承包人负责更换。
专业分包人接收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后,且未在接收记录上注明相关情形的,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无任何瑕疵。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材料、设备的供应日期延误的,专业分包人应提起工期顺延申请,经承包人批准后,工期予以顺延,但不予增加任何费用。
32.1.5 专业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接收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自约定接收时间起承担前述材料和设备毁损灭失风险。
32.1.6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专业分包人仅能用于分包工程施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专业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按挪用部分价值的20%承担违约金。
32.1.7 专业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利用、处理边角、废料,不得擅自处置,一经发现应按照500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2.1.8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否则专业分包人应按照500元/次标准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2.2 专业分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32.2.1 专业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设备,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出厂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专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是全新合格正品,并符合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约定。除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由专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专业分包人有权拒绝。
32.2.2 专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专业分包人应在材料和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专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专业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32.2.3 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审批进场、同意使用,均不能减轻或免除专业分包人对上述材料和设备所承担的安全和质量责任。专业分包人采购的上述材料和设备存在安全或质量问题,引发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专业分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2.2.4 专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经鉴定属于假冒、伪劣或不合格产品的,专业分包人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且不受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限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并且专业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2.2.5 承包人有权对专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调查,若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专业分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并且专业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2.2.6 专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当专用于分包工程。在不影响分包工程施工的情况下,经承包人书面批准,专业分包人可将材料、设备运出施工场地。
32.3 材料与设备管理与使用
32.3.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被专业分包人接收后,由专业分包人负责照管、维护和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发生毁损灭失的,由专业分包人负责赔偿。专业分包人接收前述材料和设备后,由其负责场地内的照管、倒运、转场、装卸、维修、保养,并承担所需费用。
32.3.2 专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由专业分包人负责照管、维护和维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专业分包人自行负责前述材料和设备在场地内的照管、倒运、转场、装卸、维修、保养、毁损灭失风险,并承担所需费用。
32.3.3 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总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专业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使用前,未经检验或试验的,或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32.3.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设备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或起重、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严禁继续使用。
32.4 样品
需要专业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以及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应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专业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并承担所需费用。
32.5 材料与设备替代
材料与设备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专业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32.6 除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专业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准备或配置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2.7 临时设施。
32.7.1 非经承包人书面允许,专业分包人不得在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修建任何临时设施,否则专业分包人应承担2万元违约金,并按照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拆除,专业分包人拒绝拆除的,承包人有权代为拆除,因此所需的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因此遭受损失的,专业分包人应予以赔偿。
32.7.2 专业分包人确保修建的临时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能满足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不存在安全和质量问题,并应依法对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临时设施严禁使用。承包人同意专业分包人修建临时设施并不减轻或免除专业分包人就临时设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7.3 专业分包人接到承包人要求拆除或迁移的指令后,应立即拆除或迁移临时设施,无论临时设施的搭建是否得到承包人同意或批准,并对场地进行恢复,对相关人员、物品进行安置,上述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专业分包人自行承担,且专业分包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33、化石、文物、动植物
33.1 专业分包人在投标前应踏勘施工场地,查明施工场地内以及周边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动植物,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业分包人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3.2 专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专业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承包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否则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专业分包人施工场地的,专业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专业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专业分包合同解除
35.1 合同解除的情形
35.1.1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5.1.2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专业分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等违法行为;
(2)专业分包人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无法整改的;
(3) 专业分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工作的质量、安全、作业期限,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4)因专业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暂停持续超过30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30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专业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导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5.1.2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35.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35.2.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与专业分包人办理合同结算支付手续。
35.2.2合同解除后,专业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作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撤出作业现场。承包人应为专业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35.2.3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违约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4合同解除退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前7天向专业分包人发出撤场通知,专业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撤离作业人员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若专业分包人逾期撤离作业人员,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35.3 专业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专业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专业分包人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未能办理备案前,承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专业分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
将交易备案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备案证明报项目部备案。
38、合同份数
38.1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分别保存壹份。
38.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9、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若本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冲突时,以本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第七条 。
3、适用的工程标准规范
3.1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
3.2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6;《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8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20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消防给排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0261-20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以及其他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和《建设工业产品标准》;若国家、地方有关当局对规范或标准进行了更新,以新标准为准。
除以上建设标准规范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及图纸要求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均适用于本专业分包工程。
以上标准规范针对某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较为严格的现行标准规范为准。
4、图纸
4.1 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合同签订之日后7日内,或不迟于工程开工前7日。
4.2 承包人委托专业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本专业分包工程及其相关配套的深化设计工作由专业分包人负责完成,须满足承包人、业主、设计单位及上海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其费用己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其深化设计图纸经业主、设计单位及上海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验收而引起的图纸再深化设计时,由分包人委托完成,其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由专业分包人负责,其费用己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4.5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专业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改后的图纸由承包人确认后,专业分包人才能施工。
7、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吴凯 ;电话: 13661718751;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1599号东方万国企业中心B2栋5楼;
权限范围:代表承包人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项目经理权力;但承包人项目经理无权单独处理合同价款、结算和付款事项,也无权签订、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
所有经济资料均须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商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结算资料,未经三人签字确认的经济资料不得作为分包工程结算资料;所有经济资料的审核均以承包人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流程和审核结果为准。
8、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
8.1 姓名:;身份证号码:;资质证书:;电话:;联系地址:。
权限范围:代表乙承包人全权处理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洽商、签订、履行、变更、结算、争议处理等一切事务。
签订合同时应同时出具专业分包单位法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8.2 合同签订后,专业分包人变更项目经理权限的,需出具书面文件。
8.3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
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次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8.4 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8.5 专业分包人擅自更换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8.6专业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18.7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次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专业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时间:以不影响专业分包人正常施工为限。
(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无。
9.2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团队。
9.3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须向专业分包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所需的相关文件;负责工程主轴线的测量定位、沉降观测交底,组织图纸会审,及时作好施工图设计与技术交底工作;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需要。
9.4 负责编制总施工组织设计(计划),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总包工程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负责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 协助专业分包人解决工地现场出现的问题。
9.5 按合同约定向专业分包人提供临时用水、用电设施、施工道路及场地,具体内容如下:
9.5.1 现场临时用水:项目地下室部分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水源接口,项目主楼每层由承包人设置一个水源接口,剩余施工用水管均由专业分包人提供并负责安装拆除。
非火警情况发生,严禁动用和移位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等);一经发现私自动用的,承包人将处分包人以5000元/次的罚款。
9.5.2 现场临时用电:承包人在首层提供1个一级配电箱,每四层设置1个二级配电箱;承包人提供的二级配电箱输出接口为三相五芯32A工业插座。二级配电箱以下的三级配电箱、四级配电箱、开关箱、电缆、电线及电管由专业分包人提供并负责安装拆除;如遇现场施工1个二级配电箱插座不够用时,承包人只为每个分包人提供1个三相五芯32A工业插座,分包人自行加设符合要求的三级配电箱甚至四级配电箱以满足分包人自身用电。
现场所有配电箱必须配备工业插头,严禁使用插线板私接乱搭、严禁用电设备直接接在二级配电箱上;若发现有此类行为,承包人将处分包人以1000元/次的罚款。
9.5.3 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大灯照明、大门出入口以及基坑周围的夜间照明设施,能满足完成本合同分包作业所需的照明要求;
现场施工所用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随时抽查监督分包人现场用水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承包人将处分包人以1000元/次的罚款。
9.5.4 施工道路及场地:负责现场出入口的保卫工作,协调现场施工安排,确保场内运输通道的通畅,能满足完成本合同分包作业所需要求;分包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不得在道路上堆放任何材料,如确需破路或占用道路时,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申请,获得许可方可实施;实施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
施工现场不提供停车条件。施工单位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运送材料的车辆需要进出施工现场时,应提前向承包人提出申请,获得许可方能进出。
9.6 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专业分包人提供现有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和现场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专业分包人负责承包人提供的生活、办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被损坏;若有损坏,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所需赔偿费用的20%承担违约金。
9.7 按施工图纸为专业分包人预留的一次及二次结构洞口由分包人自行负责。若因专业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重新开洞、封堵,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9.8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协调专业分包人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专业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督促专业分包人保护已完工程成品和半成品,不被损坏和丢失。
9.9 按协议要求支付专业分包人工程款,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保修、交工资料的汇总。
9.10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负责协调分包人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9.1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已有的设施、设备供专业分包人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垂直运输机械与脚手架:(1)塔吊;(2)人货电梯;(3) 现有脚手架;其余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施工内容的所有中、小型机械均由分包人自行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和合价中。承包人所提供的垂直运输机械与脚手架在承包人未拆除之前可以提供分包人使用,若其被拆除后,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9.12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13 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分包人在作业人员进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分包人每月4号前向承包人上报本月现场人员花名册及上月工人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记录,参加和监督分包人的工资分配及发放,并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供工人工资发放清单。
10、专业分包人的工作
10.1 专业分包人应完全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完成下列工作:
10.1.1 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分包工程及其相关配套的深化设计工作,具体以承包人的要求为准;以不影响分包工程施工为限,但应给承包人预留不少于14天的审查期限。
10.1.2 专业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专业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每月25日之前、每周五之前分别提交下月、下周工程进度计划和本月、本周进度统计报表。
10.1.3 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7日内或不迟于工程开工前7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自收到专业分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的,专业分包人应当在7日内整改,并再次提交。
10.1.4 专业分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和照明工作由专业分包人负责,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10.1.5 需专业分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专业分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予以协助 。
10.1.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专业分包人不仅负责分包工程中已完工程成品保护,还应采取措施对相邻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1.7 专业分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专业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技术负责人(有经验的)、资料员、标准员、专职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专职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师,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合同期限内,专业分包人驻现场代表不得少于90%的工作日在施工现场负责组织、管理专业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若专业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拖延进场或者脱岗的,按500元/天﹒次进行处罚,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承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承包人同意专业分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变动并不代表对专业分包人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10.1.8 专业分包人以下人员,经承包人要求,专业分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无条件调离分包工程,否则每人次扣除专业分包人人民币 10000 元;同时,专业分包人应在 3 天内用承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a. 承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b. 不能积极配合承包人正常工作者;
c. 违反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分包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0.1.9 在施工过程中,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专业分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a、由于专业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b、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c、专业分包人擅自停工;
d、其它由于专业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e、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0.1.10 专业分包人需严格按照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如工程进度与承包人所要求的进度不符,专业分包人应提出改进措施报承包人认可,否则承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且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且专业分包人需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0.1.11 施工期间由于专业分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承包人将处以 5000 元/天的违约金。
10.1.12 专业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故发生,专业分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承包人。
除非专业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义务,否则在合同期内,专业分包人应承担承包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承担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承包人。
10.1.1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若专业分包人施工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专业分包人应无条件整改、返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专业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的24小时内不予以响应,或未付诸实质性行动,承包人可另行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所需费用直接在专业分包人结算款或保修款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专业分包人另行支付;另专业分包人应按照维修、整改费用的50%向承包人缴纳管理费。
10.1.15 专业分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承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专业分包人并应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a、在专业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代专业分包人支付给专业分包人所属工人;承包人完成支付后,即视为专业分包人已收到相应工程款。
b、解除合同。
10.1.16 专业分包人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专业分包人应承担分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且专业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遭受的一切损失。
10.1.17 已竣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未移交承包人之前,由专业分包人负责照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移交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照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但由于专业分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除外,此种情况下,仍由专业分包人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
10.1.18 专业分包人负责提供竣工资料给承包人,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
10.1.19 专业分包人必须主动及时按照承包人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建管、劳动等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若专业分包人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时,承包人有权对专业分包人处以其合同总价 2% 的罚款,并直接从应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若专业分包人未办理相关手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专业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因此而对承包人的处罚)。
10.1.20 专业分包人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的批准、同意、验收通过不减轻或免除专业分包人责任。
10.1.21专业分包人对其管理人员、劳务人员或其供应商的行为,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分包人不允许与发包人有文件往来或直接接触;若触及承包人经济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且处以5000元/次罚款;专业分包人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应将其成为拒绝接收文件的理由,若分包人拒收承包人下发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文件,承包人将处分包人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视为专业分包人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10.2 双方约定专业分包人负责的其他工作:
10.2.1专业分包人及其人员应遵守承包人关于生活区、办公区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宿舍管理制度、食堂用餐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门禁制度、用电制度、用水制度等,专业分包人及其人员应服从承包人管理,否则专业分包人应承担1000元/次违约金(关于违约金,项目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2.2 除法律规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专业分包人不得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合同、文件、图纸,以及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承包人将作出严肃处理,并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0.2.3 专业分包人应在投标前对施工场地进行踏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地理条件、地质条件、地理空间、市场环境、周边环境、法律法规、交通管制、标准规范、政策文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专业分包人确认知悉上述因素对施工的影响,并在投标时已考虑所需费用,专业分包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以任何理由就上述事项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给予补偿。
10.2.4 专业分包人保证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业分包人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因专业分包人原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致使承包人遭受损失的,专业分包人应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整改费用、返工费用、工期损失。
专业分包人在合同中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2.5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使用,道路桥梁通行,交通管制,施工扬尘,施工噪音,施工时间,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工程排污和安全文明生产有规定的,专业分包人应按前述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并负责取得相关证照或办理相关手续,处理“扰民”和“民扰”问题,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2.6按照附件2《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名单》中对应的专业分包管理人员认真履约。
10.2.7法律规定的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承包人和政府部门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有上岗证的,专业分包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0.2.8专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进场人员名单、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其中必须提供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技术负责人(有经验的)、资料员、标准员、专职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专职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师等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学历证明及相关资质证书等资料,确保进场人员的思想素质、技术素质、身体素质能满足所承担工程施工的需要;若分包人无法配备齐全项目管理班组,承包人将按每缺少1人处以分包人罚款:8000元/月。
专业分包人必须组织精干的技术工人、专业施工工长、管理人员配套的队伍,年龄保证在18-55周岁,保质、保量提前或按时完成承包范围及承包人临时指定的施工任务,如达不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承包人有权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所需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专业分包人投入人员必须满足工程需要,若承包人要求增加人员,专业分包人须无条件服从。
10.2.9 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分包人违法乱纪、无理取闹、流氓斗殴、上访闹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实施处罚,同时追究施工队伍负责人的责任并实施处罚,还可视情节轻重上报有关部门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0.2.10 严格按照承包人要求、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条款完成分包工程施工。
10.2.11 专业分包人必须按照现行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承包人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协调、调配,不得随意退场,禁止使用童工,如违反以上规定或造成事故者,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10.2.12专业分包人已对分包工程进行了充分勘察和了解(包括施工技术间歇),专业分包人有义务根据现场条件、土建施工进度、构件及材料供应等实际情况合理调配现场劳动力。
10.2.13为了维护项目秩序及安全,专业分包人禁止将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带到施工现场,否则处以分包人2000元/次的罚款。
10.2.14负责工完场清,把建筑、废旧、生活垃圾堆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
10.2.15专业分包人须保证在节假日、农忙期间、春节期间有足够的人员满足现场施工需求,否则专业分包人将承担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的违约金。
10.2.16专业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所有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必须满足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规定。
10.2.17若专业分包人投入的安全措施不满足承包人及现场要求时,承包人将书面提出修改意见,若专业分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承包人有权将安全措施委托第三方实施,无论费用是否超出专业分包人合同价款,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此委托并不能减免专业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的管理、协调及监督的责任。
10.2.18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分包人若由于施工现场的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要求时,造成施工顺序和施工部位的交叉、颠倒,分包人必须按要求负责施工,其费用不予增加;若大面积的工程部位施工完后,留有少量的零星部位放弃施工时,工程承包人将安排其他队组进行施工,并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安排其他队伍进行施工费用的2倍价格,此费用在结算时直接予以扣除。
10.2.19 承包人仅提供分包人工人宿舍(按每间房安置8人计算),不提供分包人办公室及仓库等(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工人宿舍由承包人根据现有工人生活区房间数量及现场工人人数综合考虑后统一分配,分包人不得有异议;若现有工人生活区房间不足,分包人自行解决住宿问题,费用包括在合同综合单价中;若分包人不服从安排而强行霸占工人宿舍的,承包人将按2000元/(月?间)收取房租。
工人宿舍区,承包人仅提供空调并负责安装,而床铺家具、生活用品等采购安装费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工人餐饮也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括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10.2.20 为了保证工人宿舍区的整洁卫生和正常使用、维护,承包人对房间收取维护管理费押金,维护管理费押金按照分包人使用的宿舍房间数量计取: 1500 元/间;如承包人发现工人宿舍内存在恶意损坏灯具、管线及门窗等设施,分包人以其原价的2倍金额进行赔偿,且将被承包人处以 500元/次 的罚款。
工人宿舍区的生活水电费、垃圾处理费及卫生保洁费等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将按分包结算额的 1% 在分包人的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10.2.21 工人宿舍区临时设施由专业分包人负责保护自身使用区域内的,如承包人发现设备器具被损坏,分包人以设备器具原价的双倍金额进行赔偿。
10.2.22 鉴于本工程要求施工样板引路,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完成本专业范围内的功能样板、交付样板,施工样板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和合价中,不另计费。
10.2.23 本分包工程进入安装调试阶段,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管线拆除后,根据工程需要可能启用正式消防管线作为“临时消防用水”,分包人必须配合使用;分包人对正式消防管线作为“临时消防用水”使用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含更换管道及设施)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和合价中,不另计取。
10.2.24 分包人所有墙面开槽必须先弹好控制线经承包人、监理验收后,再行机械开槽施工;若分包人墙面开槽未弹控制线私自开槽或弹好控制线后未经承包人、监理验收后开槽的,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以1000元/处的罚款,并承担开槽修复相关责任及费用(修复标准须满足承包人及相关规范要求);开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完后,由分包人清理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垃圾堆放点,若分包人未及时清理的,承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不经分包人签认,而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按发生额的2倍扣除,分包人无条件给予认可。
10.2.25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提供足够的劳动力,以保证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工作的施工进度与现场其他分包单位相匹配(主要是指与一、二次结构的预留预埋);若因分包人施工进度无法跟上现场其他分包单位,造成一、二次结构的预留预埋无法全部完成而引起的开洞、堵洞、修补及垃圾清运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所有相关套管以内封堵及修补为分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其费用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和总价中。
10.2.26 分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所提供的水泵、水箱、风机进行现场安装,并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若承包人所提供的垂直运输机械已拆除,分包人应安排汽车吊等垂直运输机械对水泵、水箱、风机进行吊运安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含在合同清单项综合单价和合价中,不另计取。
10.2.27 专业分包人要确保工完场清,随时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本施工范围内的周转料具及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含设备及物品包装箱或塑料袋等)或积水及时清理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垃圾堆放点,直至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为止;若专业分包人不及时清理,工程承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不经专业分包人签认而从专业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按发生额的2倍扣除,专业分包人给予认可。
10.2.28 分包人必须投入足够的人力、机械设备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混凝土浇筑时间延误超过1天的,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
10.2.29 分包人自行提供消防通风专业施工必要的移动脚手架(此项费用已包含于综合单价内),并设有可靠的防倾倒、防滑移装置,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钢管自行搭设脚手架,若分包拒绝自行提供移动脚手架或提供的移动脚手架经承包人验收不合格,则承包人将代为采购,采购费用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0.2.30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统一摆放材料及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专业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
10.2.31 分包人必须确保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照在施工期间内有效,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经济处罚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并保证此事与承包人无关;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由于专业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在30天以内(含30天),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合同额0.1%承担违约金;工期延误在30天以上的,专业分包人应按每日合同额的0.3%承担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就未完工程另行分包。如承包人解除合同,专业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且按分包合同结算价款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以及因另行分包而可能增加的分包价款。
14.2 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专业分包人不得擅自停工。专业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10天以内的(含10天),专业分包人每日应按照合同额0.2%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专业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10天以上的,应另外支付分包合同结算价款20%的违约金,并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要求专业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与解除合同权利彼此互不影响。
四、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执行合同协议书。
17.2 专业分包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并有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在施工中必须认真按分包工程的技术规范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达到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文件施工。
17.3 若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专业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17.4 专业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各道工序的质量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有权派代表到工厂对专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及工期计划的实施等进行检查,但承包人的抽检并不能减免专业分包人的质量责任。
17.5 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或政府部门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能否满足工程质量目标或设计、规范要求表示疑虑并要求检验、检测时,专业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检验、检测,并承担因专业分包人质量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顺延。
17.6 若专业分包人承包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由专业分包人负责立即整改,若专业分包人在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单后8个小时内无整改措施,承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该委托整改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18、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8.1专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8.2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分包人防(保)护措施不力,造成危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8.3关于安全文明及绿色施工要求如下: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严格的安全文明措施,履行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职责,保护好施工区域的水质量、土地质量、空气质量及社会环境质量等,对施工区域动植物和植被、水源及生态环境负保护责任,作业过程中要严格作业废料(污水、污油、电缆、包装纸袋等)、生活垃圾等的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达到“上海市安全文明工地”要求;若因分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绿色施工要求:分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并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四节一环保"),并保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达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合格标准。
18.4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5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要求分包人工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分包人应严格管理好自己的现场施工人员,一旦其施工人员意外发生受伤事故起诉承包人,分包人同意赔偿款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除,无须取得工程分包人的同意。
18.6 在工程分包人施工时,首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确保绝对安全的情况下从事施工作业。一旦发现拟作业的地段不足以保障人身安全时,首先停止作业,并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要求,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工程分包人自负。
18.7施工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三宝一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触电保护器)由我司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费用由我司代付代扣;若分包人不同意按此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将有权处分包人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按承包人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为止。
18.8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对现有防护架需要调整的,应先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拆除,且在该部位施工完后及时恢复防护架,并通过承包人验收;若分包人不及时恢复,承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进行防护架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不经分包人签认而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按发生额的2倍扣除,分包人无条件给予认可;若分包人不及时恢复而造成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所有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8.9因分包人野蛮施工、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引起的扰民或造成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民扰的费用支出)由分包人承担;
18.10由于专业分包人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承包人受损的,专业分包人不仅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且承担10000元/次的处罚。
18.11承分包人安全防护责任的划分和事故处理以本合同附件3的约定为准。
五、材料、机具供应及管理
19.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水泵、水箱、风机,其余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橡胶条、垫块、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广播系统设备、各种电线、信号线电线管、镀锌钢管、各种阀门、室内外消火栓箱及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防火线槽、各种风阀、风口、法兰、减振器、消声器、电焊条、氧气、乙炔、生产辅助用料、各种防火封堵材料、灭火器、工人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各种手动及电动工具、劳动工具以及其他所需使用的材料等等)均由分包人自行提供,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上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由双方材料人员共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后,由分包人负责卸货;分包人的自备工具、机械进场前应先到承包人进行登记。
分包人必须按设计和有关国家/上海市标准要求采购或提供工程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对材料、机械设备质量负责;若分包人未按设计和有关国家/上海市标准要求采购或提供工程所需材料、机械设备,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在3天内将其退场处理,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与一切责任,且工期不顺延。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标,投标时必须注明所选品牌,并先提供样品,经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许采购。
19.2 承包人提供的垂直运输机械与脚手架:(1)塔吊;(2)人货电梯;(3)现有脚手架;其余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施工内容的所有中、小型机械均由分包人自行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和合价中。承包人所提供的垂直运输机械与脚手架在承包人未拆除之前可以提供分包人使用,若其被拆除后,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19.3 若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由双方材料人员共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后,由分包人负责卸货并保管使用;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负责材料的保管、储存、合理使用及日常维修,坚持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的原则;分包人领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如超过上海市2016版相关专业定额约定损耗数量,分包人须按承包人进货价的2倍赔偿承包人损失。
19.4 若涉及装配式PC构件内消防通风安装专业的预埋管线由承包人委派装配式PC构件生产厂家或其他分包单位负责,分包人报价时无需考虑前述相关任何费用。
19.5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至少提前2个月,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提出材料申请计划,并按照承包人的要求验收接管材料设备;若因分包人所提计划不及时、计划量不准确或规格型号错误等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必须严控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数量,如有超出或浪费的材料设备,分包人须按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的2倍予以赔偿。
19.6 分包人必须提前1个月将本工程消防通风专业安装所用主材的样品及相关检测资料提交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经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查验审批同意使用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19.7 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机具(不论是承包人提供的还是分包人自行提供的)的装卸、转运(含水平及垂直运输和场地内的二次或多次倒运)、保管、归还到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等均由专业分包人负责,并按施工现场场区布置图分类堆放码齐,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场内道路畅通,其费用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现场与本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的所有材料除工地内垂直运输外的所有运输费用已包含于综合单价内。
19.8 若分包人未按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品种、数量及技术要求采购引起工程延误或返工等情况,均由分包人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及责任,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19.9分包人的自备工具与机械,进场前应先到工程承包人进行登记;工程分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及机械,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保书、检验报告等必要的资料报送工程承包人备案;必要时应先提供样品,经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许采购使用;分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机具的质量负责,因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所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分包人承担。
19.10 除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及自身拥有材料、机具外,施工现场其他所有材料、机具均为工程承包人所有,工程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允许不得擅自将工程承包人的材料机具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非为工程服务或随意切割与浪费或变卖处理,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专业分包人赔偿3000元/次违约金,且对专业分包人处以其涉及的材料市场价2倍的罚款。
19.11 专业分包人应加强自身队伍的管理,如专业分包人的人员发生偷盗行为的,则工程承包人将按被盗额的10倍处罚专业分包人;情节严重者,工程承包人将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9.12 专业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及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按采购价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专业分包人的材料人员不按时到场或拒绝接收,则以工程承包人物资部的签收数量为准,经物资部经理签字后视为专业分包人接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合同价款与结算
20、合同价款
20.1 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该总价款是按合同约定的实物量清单分包单价和约定完成的实物量计算的暂定合同总价款,不作为最终结算及工程款支付依据。实际支付专业分包人的阶段计量价款以及最终的工程结算价款,均以分包人自身实际完成的按本协议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经承包人签认的施工图纸计量的合格实物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合同外工作及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办理分包签证及变更单,经承包人审核后计入结算 。
20.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分包实物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合价中所包括的作业内容、以及包括的费用内容、相应的消耗控制指标等详见合同附件一《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的具体约定。本合同范围内加班、夜间施工、节假日、农忙期间的费用、务工人员的差旅费用、工地内材料的一次或多次倒运费用,在工程承包范围内不再发生计时工、点工等,并不再签认包干范围以内的停窝工等费用。
20.3本清单综合总价无论市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得调整。如果专业分包人提出涨价的要求,则表明专业分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专业分包人无条件退场。且承包人将该专业分包人列入公司的不合格分包商名单。
专业分包人应全面了解 上海 市各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投标报价中包含了按上述文件实施工程的全部费用,不论该文件是在施工前发布的还是施工后发布的,均不对合同价款造成影响,承包人亦不会因此而给专业分包人追加任何费用。
20.4本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包干,除包括附件一《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所包括的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及费用:
20.4.1包括分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负责编辑打印、收集整理满足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及承包人要求的工程验收、技术经济等相关资料并提供给承包人,以及配合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进行验收等发生的费用;另分包人需派专人负责对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原材、工艺试样等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后,送与承包人资料室;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要求,对所进场的材料设备需要进行复检的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0.4.2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政府相关单位要求导致的)、暂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验收、自然条件,以及专业分包人为配合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并提供便利条件,现场临时停电、停水,甲供机械设备正常检测、维修等等原因,可能给专业分包人带来的人员窝工、机械进退场、机械台班停滞、抢工期、留孔、补洞等费用支出。
20.4.3 包括分包人工作人员劳保费、职业病医疗费、人员调迁费、加班工资、奖金、工伤亡补贴(救助)费、各类保险费用(含应由分包人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向地方有关部门缴纳的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保险费用和个人应纳的各类保险费以及为第三者伤害应投保的保险费用);
20.4.4包括分包人就执行本专业分包合同的所有人员可能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的赔(补)偿、医疗费用及由此导致的支付违约金。
20.4.5包括专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及管理费用等全部衍生费用:如专业分包人应缴纳的各类规费、税金(含营业税、增值税等专业分包人按国家规定应承担的所有税金)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等。
20.4.6 包括完成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与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所有相关的工作内容,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安全维(围)护、搭拆操作面安全防护(含安全脚手架及安全网搭拆、脚手板铺拆等)、装配式构件施工影响及其节点处理、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施工部位可能的超高、超距离作业的降效费用等。
20.4.7包括工程现场可能供水、供电不足等情况,分包人采取或增加相应设施才能顺利开展分包工程施工的一切措施费及其所消耗的能源成本费用。
20.4.8包括如遇发包人、政府部门、承包人上级机关及其他相关考察、检查,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对自身施工范围内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搬运、施工现场保洁清理等工作及临时停工、临时突击抢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0.4.9包括为执行和完成本专业分包工程各项施工内容所不可或缺的一切附带工作所涉及的费用,且无论其是否在本工程方案、施工图、分包人报价书、合同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其在签订本合同时是否预料得到的;
20.4.10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保修期限内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保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和合价中;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质量及经济责任。
20.5工程承包人如委托专业分包人另行施工本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如本合同中有相同或相似的单价,执行本合同单价。如本合同中无相同或相似的单价,专业分包人由申报综合单价,经工程承包人核准,按最后确定的综合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按照现场实际增加的工程量来计算工程价款。对于无法按工程量计算的以点工计算,每工日为10小时,按照工程承包人公司的签证管理规定进行签证。
20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20.4.1 工程签证单应按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签证单须有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工段长、施工员共同签字且日期齐全,并加盖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章和分包单位章。对签证事由和内容的描述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事由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轴线编号、构件名称等)。
20.4.2、签证单一事一单,如果发生合同内没有单价的项目,由专业分包人在项目施工前报送单价,由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签字后报分公司商务管理部。
20.4.2.1签证时效:以点工和台班形式进行签证的必须在发生当日签证,其余形式的签证在完成24小时内上报签证。所有签证实行月度封存制度,每月20日前专业分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将当月完成的签证上报承包人,并签字盖章,并由项目部报送公司商务部进行备案。如当月签证没有及时上报,将不予补办,未做备案的签证将不计入结算。现场签证单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有效,才能计入到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中。
20.3无效签证单:
20.3.1未备案的签证
20.3.2没有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合约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签名不全及没有注明签证日期的;
20.3.3超过签证时效或竣工后突击补签的签证;
20.3.4非原件的签证资料;
20.3.5签证内容不实;对签证事由的描述太简单以致无法核定工程量;
20.3.6出现合同中没有的单价,未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补贴费用签证(质量奖、工期奖、标化文明奖等)。
20.3.7没有专业分包人现场代表的签字、未盖专业分包人章的签证;
20.3.8签证内容包括在本合同单价范围内;
20.3.9有施工图或按有关规定、规范可以计算工程量而直接签证点工或机械台班或费用的签证。
20.3.10直接用发包人签证代替分包签证或不按公司规定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签证。
21.价款的支付
每月20日由专业分包人将当月完成产值报表签字盖章后报送承包人项目部的相关部门,经承包人审核后,专业分包人签字确认后存档,作为付款依据。如专业分包人不报送产值报表或审核后不签字,将视为该月无产值,不需要付款,且该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将不计入结算。
工程承包人在收到专业分包的发票、专业人员的工资发放表,按照审核后的产值报表的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及代扣代缴的规费税金后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21.1资金支付比例: (月度计量付款或形象进度付款,比例不超过总承包合同)
① 本工程无预付款;
② 地下室消防、通风安装专业分包工程全部完成,经发包人、承包人验收合格且工程款审核完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
③ 地上消防、通风安装专业分包工程按月产值及完成整五层节点支付工程形象进度款;每月必须完成整五层,否则当月工程款不予支付,直至完成后转入下月支付;满足前述条件后,经发包人、承包人验收合格且工程款审核完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
④ 消防、通风安装专业分包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发包人、承包人验收合格后,分包人与承包人在3个月内顺利完成项目部结算的支付至项目部结算初审额的80%;超过3个月完成项目部结算的支付至项目部结算初审额的70%;
⑤ 整个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且结算经承包人项目部、公司机关两级审核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自竣工之日起满2年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21.1.1 保修款的返还:质量保修期结束,且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退还的质保金后 30 天内无息返还给专业分包人,质保期内如有返修,专业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完成返修,如专业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返修,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专业分包人质量保修金将全部扣除,保修金不足时,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剩余费用。
21.2如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承包人不能向专业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专业分包人自行垫付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时间,专业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工期顺延、支付利息及任何补偿。
21.3专业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合同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28条约定处理。
21.4工程承包人必须将合同价款支付给专业分包人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发票。工程承包人不会将合同价款支付给该收款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不会以现金支付合同价款,或存在其他违规支付行为的。专业分包人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收到合同价款后产生的分配问题由专业分包人自行解决。由于专业分包人分配问题,导致工人上访或闹事行为,每发生1次,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
21.5 支付方式
承包人有权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专业分包人不得拒绝,否则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履行上述付款规定所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应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专业分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承包人开具合法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具收据;否则,专业分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期工程款,且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21.5.1增值税条款
21.5.1.1(1)双方基本信息
承包人 | 名 称 |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20100134891128H | |
地 址、电 话 | 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025-69976997 | |
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 | |
账号 | 32001594136050000328 | |
专业分包人 | 名 称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电 话 | ||
开户行 | ||
账号 |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R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3)发票及其他相关信息
(4)专业分包人在向承包人请款时,应根据承包人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R专用□普通)发票。
若专业分包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本款第1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专业分包人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专业分包人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或劳务销售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专业分包人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承包人指定人员,承包人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6)专业分包人提供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a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b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c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双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d因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e因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f因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g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或劳务销售清单》的,或提供的《货物或劳务销售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7)若承包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专业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从当期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了专业分包人的违约金、损失赔偿、代扣代缴费用等款项的,专业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当期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含税金额,在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前,专业分包人应根据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1.5.1.2违约责任
(1)若专业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21.5.1.1(6)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则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承包人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承包人拒收发票或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违约,且专业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人在承包人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承包人。若因专业分包人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承包人应在拒收的同时向专业分包人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2)若专业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第21.5.1.1(6)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21.5.1.2(1)款约定外,专业分包人还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专业分包人支付当期应付款项的 5 %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3)若专业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第21.5.1.1(6)款的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承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专业分包人除按第21.5.1.2(2)款约定承担责任外,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由于专业分包人的不规范涉税行为导致承包人受到税务局协查并给承包人造成涉税风险和损失的,专业分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若专业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专业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6)专业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7)结算时,税金按专业分包人实际提供发票所包含税金计算。
21.6 资金风险共担
21.6.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承包人不能保证发包人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分包人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于承包人未按时收到发包人相应的工程款的情况,分包人承诺不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支付比例执行。
21.6.2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21.6.3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其它扣款:
①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各项罚款和其他合同约定的代缴费用。
②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安全文明罚款由承包人财务部当月从分包人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21.7 分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8 工程承包人为分包人代付的各类款项,工程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可直接扣除。
21.9 结算:
21.9.1结算时间及要求:
专业分包人在合同内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上报工程承包人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三份,包含一份、和现场一致的竣工图、工程量计算底稿、签证原件、结算汇总表),经承包人项目部初审完毕后报承包人公司机关进行复审,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完毕后,并经公司相关领导签字认可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若专业分包人在施工完毕后一个月内不上报结算资料,则按照承包人计算的工作量作为结算值,分包商视同认可。承包人在收到专业分包人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出具项目初步审核意见,专业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核对工程量,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初审,如一个月内不能完成审核,则视为专业分包人认可承包人审核金额。专业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公司机关二审二核完毕的电话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到公司进行审核认定,如果接到电话通知后,超过半个月未到公司审核认定,视同认可工程承包人公司审核的结算值。
21.9.2结算价款计算原则:
21.9.2.1 工程量根据承包人签认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纸以《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实际施工合格工程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清单项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及其工作内容以《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为准。
最终结算额=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合同综合单价+签证变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费-生活水电费、垃圾处理费及卫生保洁费等(按承包人审核确定的结算价款的1%扣除)-承包人代扣代缴的税金-承包人代付款-罚款-违约金-其他等。
注:分包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施工措施费含在清单项综合单价中不另计取。
21.6.2.2 分包人调整合同价款的事件(即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清单缺项)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整书,经承包人代表确认审核后才予以调整合同结算价款。合同价款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1)本合同中已有可适用得工程清单项综合单价,按本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套价以调整合同价款;
(2)本合同中只有类似工程清单项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套价以调整合同价款;
(3)本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工程清单项综合单价,分包人需在施工前上报书面缺项清单综合单价及其说明,经承包人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承包人有权对缺项清单单方定价,分包人无条件服从。
21.6.3 若分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整书的,视为上述调整合同价款事件不涉及到合同价款或费用的增加,并不得在工程结算时计入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但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减少的,由承包人编制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核定书,调减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分包人对该合同价款调整核定书不再提出异议。
21.6.4发生设计变更,以工程承包人书面签认的变更单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图纸变更导致的变更部分工程量发生增减时并得到建设单位及承包人确认后,合同总价给予变更部分工程量调增或调减,工程变更调整金额在分包人结算时一次性调整。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或施工范围变化及其给专业分包人造成的损失,费用包括在综合单价中,无论实际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合同综合单价均不调整,且工期不予顺延;
21.6.5专业分包人作为结算的现场资料(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文明等所有合同内容)必须由工程承包人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商务经理、经办人四人共同签认,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21.6.6若专业分包人的专业分包结算送审额高于经工程承包人最终确认的专业分包结算额的,以经工程承包人最终确认的专业分包结算额为基数,高出5%以上者,按其高出值的10%作为专业分包人的违约金。
22、竣工验收
22.1 专业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按照承包人要求提供。
专业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按照承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提供,其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22.2 专业分包人施工完毕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向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专业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14天内对专业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总包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专业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专业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3 分包人确保本合同范围内工程一次性通过监理、承包人和当地政府消防通风验收部门、质监站等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备案,承包人予以配合;如未通过验收,专业分包人应无偿修复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责任,且承包人有权停止分包工程款支付,直至验收通过为止。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再次报请验收,整改及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若经两次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并以分包人的名义进行报验,两次整改及委托其他单位整改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但承包人的委托并不减免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若因此造成本工程整体延期竣工、交付的,给各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22.4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2.5 若本整体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通过,分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本专业分包工程按承包人、监理、当地政府消防通风验收部门及质监站要求修改后整体工程通过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分包人修改后再次提请验收的日期。
23、违约
23.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 。
23.2本合同关于专业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专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10000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专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分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专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条执行。
(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专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生1次质量问题,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10000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并对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修复。专业分包人整改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修复,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且专业分包人另承担整改修复费用50%的承担违约金。专业分包人拒绝整改修复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专业分包人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前述违约责任承担后,专业分包人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5) 专业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或违反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单方面委托第三方完成工作,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且专业分包人按照发生费用的50%承担违约金;情况严重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 双方约定的专业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因专业分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或者单方退场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专业分包人还应承担合同结算价款20%的违约金。
(7)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7.1)若因专业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分包人负责施工区域未达到“白玉兰”标准且2栋楼未获得“白玉兰”称号的,承包人对分包人处以每栋楼和每项奖项50000元的罚款,并承担后续修补费用直到获得“白玉兰”称号为止。
(7.2)若因专业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未达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合格标准或未取得 “上海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前述每项要求5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与损失。
(8) 若因专业分包人自身原因,无法全部或拒绝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分包内容或完成的内容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专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按照发生费用的5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因委托第三方施工导致的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支出。
(9) 因质量、工期达不到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而被发包人或承包人勒令退场时,承包人不承担任何退场费用,专业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因委托第三方施工导致的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支出。
17.3本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款〈损失〉、工程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等),工程承包人可在阶段付款中、最终决算时、付清剩余工程款直接扣除。如果前述费用经过以上阶段仍未得到完全支付,工程承包人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24、争议
24.1 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及其成果:
24.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4.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4.2.3 法院或相关行政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25、保险
25.l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负责办理自有人员和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5.2专业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负责办理自有人员和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6、担保
26.1 专业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现金保证金,担保额度:肆万元整(RMB40000.00元)。
工程分包人中标后7天内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2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支付10000元工期保证金、10000元质量保证金及20000元安全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在该分包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且不存在扣除保证金情况下无息返还;若中标人拒绝提交上述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6.2 专业分包人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26.3 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承包人退还专业分包人剩余的现金保证金(无息)。
27、不可抗力
27.1、不可抗力的范围及处理同总包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减轻或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8、补充条款
28.1专业分包人应根据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8.2 承包人有权从专业分包人的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应付分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专业分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或由承包人代付的各种款项和费用,如上述款项不足的,承包人有权向专业分包人追偿。
28.3 专业分包人须按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专业分包人须按图纸进行分包工程定位,并为承包人复核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专业分包人须在分包工程开工前核实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专业分包人已派专人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分包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承包人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
专业分包人须负责更正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错误,并须承担一切所须费用。
28.4 专业分包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对于因违反分包工程范围内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28.5 在工程施工期间,专业分包人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设备和多余的材料。施工过程中,专业分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的垃圾、废料的清理工作,并及时清运至承包人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点。分包工程由承包人接收后,专业分包人应从施工现场和工程中相应部分,清除并运走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至承包人指定地点。否则,由承包人安排第三人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但专业分包人为履行保修责任而必须保留的货物除外。
28.6 专业分包人须配合承包人的安排,在工程进行期间采取妥善措施来保障任何第三方免受损伤、死亡或其它受侵害事项。专业分包人须配合承包人的安排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及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修复因其疏忽所造成的损坏所需的费用。
28.7 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专业分包人可得到的并经承包人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专业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其设备和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28.8 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发给专业分包人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专业分包人应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并且视为专业分包人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28.9 专业分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相应的费用已含在专业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28.10 由于专业分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专业分包人无条件承担。专业分包人怠于履行保修义务引发的损失也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28.11 专业分包人对其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若因专业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讨薪、围堵项目部、上访等行为,专业分包人应全力负责妥善解决,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专业分包人同意按照拖欠总额的50-100%向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如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大于该比例违约金的,专业分包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向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8.12 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需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上报承包人核查备案;未及时上报或者发现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存在作假行为,专业分包人同意每发现一次应向承包人支付主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自专业分包人应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应收工程款不足以覆盖违约金的专业分包人应自违约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交。
28.13 承包人负责督促专业分包人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工资,一经发现专业分包人未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专业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权暂扣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待专业分包人付清欠薪后再支付或者直接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专业分包人同意每出现一次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形,应向承包人支付主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自专业分包人应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应收工程款不足以覆盖违约金的专业分包人应自违约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交。
28.14 专业分包人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办理劳动备案,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劳动合同应在农民工进场前签署完毕,并在进场前提交承包人一份核查留存,若存在未按要求签订、提交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擅自进场情形,专业分包人同意每发现一起该情形则应向承包人支付主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自专业分包人应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应收工程款不足以覆盖违约金的专业分包人应自违约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交。
28.15 承包人应加强对专业分包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管,要求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日期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
28.16 承包人应加强对专业分包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28.17 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进场教育,教育内容不限于安全生产教育、合理合法维权方法及上述有关内容,要积极组织相关考试,将教育情况、考试情况录入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
28.18 分包人要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防止或减轻粉尘、噪声、黑烟及废水等对临近建筑物及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否则由此产生的政府相关部门罚款由分包人承担。
28.19 专业分包人必须严格管理施工人员,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得在工地出现聚众闹事上访、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情况;如出现类似问题情况,则由专业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并撤销在中建八局合格分包商的资格;
若专业分包人对工程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恐吓、威胁及辱骂的情况,无论任何理由承包人都将处以分包人5000元/次的罚款;若分包人存在殴打承包人管理人员的情况,无论任何理由承包人都将处以20000元/次的罚款并由分包人承担受害人工伤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对于上述情况情节严重者,承包人将把相关人员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8.20 因工程分包人施工力量或队伍素质或管理素质差,给工程进度或质量带来一定问题,但工程分包人又无有效的改善措施,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施工完成,由此影响质量、工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分包结算中扣除,同时扣除质量、工期保证金。
28.21 退场要求:在施工阶段因工程量减少而工程分包人部分人员退场,需得到工程承包人批准,工程结束后工程分包人接到工程承包人指令后,除结算人员、财务人员、负责人外其他施工人员无条件在5日内退场。
29、合同份数
29.1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2 份,双方各执1 份;副本6 份,承包人执 5 份,专业分包人执 1 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件1: 《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消防通风专业分包工程)
附件2:《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3:《安全协议书》
附件4:《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附件5:《关于合同内容的承诺书》
附件6:《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附件7:《廉政建设协议书》
附件8: 《项目后勤管理协议》
附件9: 《授权委托书》
附件10:《工程质量专项管理协议书》
附件11:《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 (盖章) 专业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日期: 日期:
附件2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 邮箱 |
备注:
该名单所列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均有权代表乙方签署往来函件,履行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专业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协议书
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责
1、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和实施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落实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封闭管理、员工安全和安全生产。
2、承包人的权责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承包人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安全管理权,制定并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综合大检查,每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安全奖罚;督促专业分包人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专业分包人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对专业分包人进场工人进行公司级和项目级安全教育。每年负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时,负责对分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权拒绝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5)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负责向专业分包人参与施工的所有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同时监督专业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交底。重要分项或重点部位的要直接进行交底。交底人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交底时间。
(6)负责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
(7)负责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
(8)编制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对专业分包人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支付违约金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现场权。
(10)有权让专业分包人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1)有权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以及要求专业分包人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
(12)按照约定向专业分包人书面通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和危险情况。
(13)有权对专业分包人使用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和防护用品有权要求拆除、更换。
(14)配合建设单位指定的第三方安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监督专业分包人对监测结果中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
3、专业分包人的权责
(1)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率不超过1‰。
(2)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到人。
(3)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队伍中最先进场和最后退场的人员。
(4)负责编制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报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5)专业分包人进场前,向承包人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花名册、建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调出和调进人员应事先向承包人通报。
(6)按要求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高处作业人员配好安全带,给每个施工人员配备有编号的合格安全帽,并填报发放记录。
(7)把承包人的安全技术交底书面交底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并要签名,安全技术交底一式三份,施工、技术、安全三个部门存一份。
(8)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对承包人整改通知单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按要求的时间向承包人反馈整改情况。
(9)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工人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事故案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入场前需经入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工程概况;劳动纪律;现场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处置等。未进行过入场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按时进行季节变换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变换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细致进行节假日安全教育。
(10)按应急救援预案及承包人要求定期组织进行演练。
(11)足额使用本单位掌握的安全措施费用,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搞好安全防护。
(12)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安全例会,认真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监督。
(13)搭拆大型设备、脚手架和吊篮等大型设施必须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搭拆前按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中划定安全防护范围、进行周边防护、安排专人监护。
(14)对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有按规定保养和维修的义务。一旦损坏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5)发生交叉作业时,在施工前,要与有交叉作业的其他队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施工的顺序、保护措施和责任。
(16)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需动火作业时,要到承包人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设置灭火器和消防工具、安排看火人员。
(17)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每天组织班组人员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要有活动记录。
(18)不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布置工人宿舍。不男女混住,由电工统一在宿舍内布线和安装插座,非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9)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每半年检查一次身体,做好饭菜留样,防止食物中毒。
(20)要指定安全巡视员(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新入场工人的安全工作,老工人要每天对工人进行提醒,告之应当注意的事项,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办理。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由承包人安排向有关方面报告。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组织相关人员,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拟订改进措施,对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然后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验收。
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人要积极主动调动一切资源,做好善后接待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商谈赔偿等事宜。
承包人在因专业分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中支出的各种费用以及所遭受的各种损失,由专业分包人承担,专业分包人同意承包人直接从双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三、其他
奖罚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总包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违约金由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下达并签字,由承包人财务负责收款并出具收款单;奖励,由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书面建议,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到承包人财务取款。
专业分包人对承包人的处罚有异议时,可书面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复议;对项目经理的决定仍然有异议时,可向承包人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承包人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本协议适用范围:(1)人员:甲乙双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2)区域:工程地点围墙以内,大门处门边3米以内;(3)时间:自本协议书签字起至承包人书面通知专业分包人退场的第3天止。
承包人现场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1. 2. 3. 4
专业分包人现场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1. 2. 3. 4.
上述未尽事宜,国家、地方和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件4
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为规范施工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企业就从事建筑施工分包和使用建筑劳务工作下列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总承包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分包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和接受挂靠,不使用小包工队伍和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
二、本企业使用劳务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80%以上,特殊工种持证率必须100%。
三、本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的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
四、本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欠劳务工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五、本企业接受总承包方的监督与管理。执行总包方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劳务工资保障基金,在总包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总包方的要求,按时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六、在有条件的地区,委托总包方在银行开设“劳务工工资专户”,建立工资卡,将工资直接打入劳务工个人卡中,并接受总包方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企业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先行支付劳务工工资。
八、本企业拖欠劳务工工资,且处置不当导致引起工人上访, 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外,愿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接受中止分包合同的处理。并按照拖欠总额的50-100 %缴纳违约金。
九、本企业成立劳务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分别是处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企业,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企业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十、本企业在每个建筑工地张贴建筑劳务工人工作纠纷处置告示,公布劳务工工作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企业和项目部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姓名、电话和地点。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工资纠纷。
十一、本企业严格遵守总包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接受总包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5:
关于合同内容的承诺书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接贵司的工程,我公司承诺严格服从贵司在项目上的管理,遵守贵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司特做以下承诺:
1、我司经考察现场、研究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据此进行投标报价并确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我司承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的施工和保修。
2、我司承诺严格按照项目部的施工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并且不以任何理由聚众闹事、影响工程承包人和业主正常工作、上访、中止或停止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子目的施工。否则,我司无条件退场,且工程承包人有权以已支付工程款额度作为结算金额。
3、我司承诺严格按照项目部的要求,无条件配合有关安装、专业分包等单位的施工作业,并且无条件给予配合。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施工,并按照其他队伍施工所需2倍费用从我司工程款进行扣除。
4、我司承诺,严格按照项目部的要求,无条件负责安装、专业分包等单位所要求的开孔、开槽与后期恢复,以及安装、专业分包等单位施工完毕后所遗留的洞口封堵、封闭等所有工作,并且不以任何理由不予施工。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行施工,并按照其他队伍施工所需2倍费用从我司工程款进行扣除。
5、我司承诺,因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能未包含项目的所有工程子目,工程承包人有权指定我司施工本工程量清单之外的新增工程子目,我司将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无条件服从,并且按市场合理低价予以计价。
6、我司承诺所有我司需购买的材料、机械及手头工具,均以我司的名义购买,并完全支付款项,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及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我司承担与工程承包人无关。
7、我司承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劳务用工工资均由我司及时支付,任何劳务纠纷及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我司承担与工程承包人无关。如果由此给工程承包人带来损失,我司同意全部从我司工程款中扣除。
8、 我司承诺本工程的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无论市场发生任何变化均不调整。如我司提出调价款的要求将视为我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我司无条件退场,并同意以退场前所完成工程量的80%的价款结算。
9、我司承诺每月上报项目部本月的产值报表,并配合项目部审核,如不上报或不配合审核将视为本月无产值,且在结算时该月的产值以零计算。
10、 我司承诺每月20日前上报该月签证,并积极配合项目部进行月度封存,如当月签证未及时上报,将自动放弃该部分签证费用。
11、如我公司完工后一个月内不及时上报结算将同意工程承包人项目部的结算为最终结算值。
12、我司承诺如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费用均由我司承担。
13、我司承诺由于我司施工质量未达到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我司在项目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如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行施工,并按照其他队伍施工所需2倍费用从我司工程款进行扣除。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附件6: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计算1/2 面积。可利用的坡屋顶、场馆看台内空间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3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箕。
4建筑物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5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计算面积。
6高低联跨的建筑物,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7变形缝(即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二、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1、单层建筑物
按外墙勒脚以上墙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墙体的按墙体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墙体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2、 多层建筑物
1)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墙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有永久性顶盖(不含玻璃顶)的出入口,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保温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4、特殊情况
1)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可以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m且有墙体围护的计算全面积。
2)设计加以利用、无墙体围护但有柱体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
3)建筑物内有围护结构(包括柱体)的架空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算。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4)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5)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6)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7)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含柱体围护)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9)地下架空车库,如果有墙体结构且超过2.2m的,按照墙体结构计算。如没有墙体结构仅有柱体结构的按柱体外围1/2计算。
10)采光井有屋盖,仅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三、 下列项目不计算面积:
1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及建筑物净高低于1.2m的。
2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
3无顶盖的采光井、天井、竖井、建筑物内看不到的变形缝。
4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5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6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8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保温层、幕墙、线条、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指无门窗与室内连通的阳台)、挑廊。
9 无永久性顶盖(含钢化玻璃制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汽车坡道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10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11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工程承包人:(公章) 专业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日期: 日期:
附件7
廉政建设协议书
甲方: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甲方廉政建设,避免在工程分包中的不正之风,根据甲方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就 嘉定云翔拓展基地29A-02A地块共有产权保障房 项目,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不得规避招标或违反招标程序确定分包人,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有针对性地故意设定条件,以不公正的方法确定分包人。乙方不得在此之前或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否则,一经查实,终止合同执行,并追究责任方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合同签订后,甲方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索取钱物、接受吃请和馈赠;不得参与乙方付费的娱乐、消费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属个人的开支;乙方人员不得向甲方人员行贿和请客送礼,不得借业务活动之便变相行贿。违者除没收相关钱物外,对甲方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乙方按相应金额的 2 倍进行违约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甲方人员不得安插自己的亲友在乙方工作,乙方不得借照顾之名安排甲方人员亲友的工作。违者除令被安插人员在两天内退出外,对甲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对乙方按每人每次 1万元给予违约金。
四、双方人员的违纪行为,各方均有责任向其上级报告,所有贿赂物品一律没收上交;对举报者,按举报有功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甲方乙方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协议,遵纪守法,相互监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廉政建设。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款项付清为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件8:
项目后勤管理协议
甲 方: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乙 方:
为保证生活区生活质量,规范项目临设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第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嘉定云翔拓展基地29A-02A地块共有产权保障房 项目部生活区内彩钢板房,有偿(分包人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为准)提供乙方使用,每间房建筑面积约 20 平方米(费用明细详见第三条),每间按照 8 人安排,未经甲方允许,宿舍内不得使用空调、电饭锅等高功率电器,否则按甲方生活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工人食堂(厨具由乙方自备)由甲方提供,工人宿舍区卫生要求乙方派专人负责,食堂、生活区卫生间、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摆放有标识,生活区等公共区域由甲方派专人打扫。水电费由乙方按电表度数方支付。为了保证工人宿舍区的整洁卫生和正常使用、维护,承包人对房间收取维护管理费押金,维护管理费押金按照分包人使用的宿舍房间数量计取: 1500 元/间;如承包人发现工人宿舍内存在恶意损坏灯具、管线及门窗等设施,分包人以其原价的2倍金额进行赔偿,且将被承包人处以 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按照工人实际进场时间登记,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退出房间。乙方遵守的规定:
1、宿舍内床应统一摆放,床上用品(被、褥)应清洁卫生叠放整齐,床下鞋盆物品摆放统一整齐,房间卫生保持清洁。
2、房间内禁止私拉电线,乱接外接电源,严禁烧电饭锅,电炉等。如发现一次给予严厉处罚,处罚金额为: 1000 元。
3、保护好自己物品和财产,丢失,遗失,由自己负责。
4、自觉尊守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恶意损坏造成项目部生活设施财产,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将对该施工班组进行严厉处罚,处罚标准为 500 元。
5、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发现一次按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 500 元不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6、出宿舍后严禁赤膊,光背,穿拖鞋外出,轻者批评教育,严重者按项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 500 元不等。
7、每栋应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扫,门前及走廊卫生。各施工单位及班组按合同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每月不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4、严禁在宿舍内做饭、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拉乱接电线。
5、严禁在生活区范围内打架斗殴。
6、不服从《生活区管理条例》。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居住期间不得破坏房屋,如有破坏乙方按市场价赔偿。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收回房屋。
3.本规定中乙方有偿使用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房屋,向甲方支付合同额0.1%/天违约金,甲方仍有终止提供临时设施的权利。
4.在租房期间如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项目经理: 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9
授权委托书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兹授权我单位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作为我单位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在我单位中标的
工程(项目)中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办理结算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该代理人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单位,我单位均予承认并视同我单位行为,由我单位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有效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我单位施工工程履约结束。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附件10
工程质量专项管理协议书
工程名称:
工程承包人(甲方):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乙方):
为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加强施工质量过程管控,进一步促进分包单位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效果上的有效落实,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水平;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6;《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8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20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消防给排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0261-20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以及其他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和《建设工业产品标准》;各规范或标准有不同或有更新时,取相应最新、最高的规范或标准。
第二条:本协议的期限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止。
第三条:质量管理:
3.1 项目负责人及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甲方委派为项目经理(身份证号:)、为质量检查员(身份证号:),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身份证号:)、为质量检查员(身份证号:),代表乙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甲方技术质量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2 本项目质量管理目标
3.2.1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通过;
3.2.2 土建质量目标:上海市优质结构奖;
3.2.3 装修质量目标:全部达到上海市“白玉兰”标准,其中2栋楼获得“白玉兰奖”称号。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义务:
4.1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的统一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4.2 甲方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总设计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创优策划、验收程序等,并进行现场指导。
4.3 甲方负责向乙方发放图纸、设计变更等。
4.4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违章操作,严重危害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5 经甲方质检员口头要求、或下发整改通知单后,未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按照甲方项目部所制订的《工程项目质量奖罚管理规定》进行质量罚款,对质量管理较好的项目根据质量评比情况进行奖励,质量奖罚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质量奖罚单。对于甲方出具的罚款通知单,以罚款通知单下发之日为生效之日。
4.6 甲方有权对乙方未经自检的工程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5.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5.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现行有效规程、规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目标。
5.3 在工程开工前,乙方须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等报甲方确认备案。乙方备案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在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相符,必须持证上岗。
5.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样板引路”制度进行施工,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乙方要先做好样板,经甲方、监理或建设单位验收批准后方可大面积施工,未经验收批准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无样板验收而擅自施工的分项工程,不计入乙方工程量。
5.5 乙方班组进入现场施工前,乙方班组长必须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乙方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自行组织对专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内容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各类法规、规范及文件、甲方项目部技术质量要求,交底材料和内容应签字并交甲方项目部备案。
5.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技术交底施工,要随时接受政府、建设、监理、甲方的质量监督检查。
5.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做好工程施工中的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5.8 工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等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后,报甲方验收,乙方质检员、乙方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监理确认后签字。当过程验收检验不合格时,甲方质检员行使否决权,检验验收不予通过。乙方要服从甲方质检员的意见组织返修,直至合格后,重新组织检验验收。
5.9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责令其拆除并无条件重新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5.10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1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质量管理,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质量检查和质量专题会议,接受甲方的质量罚款,并对质量问题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5.12 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严重缺陷,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不得隐瞒,必须按处理措施或方案进行整改,严禁私自处理。
5.13 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5.14 乙方符合甲方《工程项目质量奖罚管理规定》奖励条款的,有权获得奖励。
5.15 对于甲方不按协议或规范要求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进行施工。
5.16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验收,严禁材料、设备未经验收而进场使用。
第六条:违反规定的处罚细则
6.1 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规定,每次处罚2000元。
6.2 不按设计图进行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施工的,处罚1000元/次。
6.3 违反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要求野蛮施工,处罚1000元/次。
6.4 分项工程(工序)未经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罚1000元/次。
6.5 未落实“三检”验收制度,处罚500元/次,未经自检合格报验的,处罚500元/次。
6.6 分包材料进场前必须按要求进行报验,未按程序报验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罚款1000~5000元/次。
6.7 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处罚500元,每一增加一次累加处罚500元。
6.8 未经同意擅自修补,隐瞒施工质量问题,处罚1000~2000元/处。
6.9 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或修复,处罚1000元/次。
6.10 不服从甲方及上级单位质量管理和要求,处罚2000元/次。
6.11 未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验收和检查,处罚500元/次。
6.12 对质量整改通知单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及书面回复(回复附整改后照片),如不按要求整改或不落实整改,处罚500~2000元/次。
6.13 连续两次出现同种质量问题,每增加一次罚款金额增加500~1000元(以甲方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中存在的问题为准)。
6.14 未按规定配备质检员,处罚5000元。
6.15 施工样板未经确认而大面积施工或未按照要求进行样板施工的,处罚2000元。
6.16 未按规定对施工成品采取保护措施,根据损坏程度赔偿,并处罚500~1000元/处。
6.17 甲方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必须及时落实整改,如发现班组反应缓慢或者不落实整改,每次处罚500~3000元。
6.18因不良行为和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如信用扣分、黄红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项处罚10000元以上。
注:上述罚款行为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罚款视为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选择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也可在最终结算后在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质量奖罚部分,项目部根据以上内容及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和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 : 乙方负责人:
公 章: 公 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
工程承包人(甲方):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乙方):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专业分包人负责施工或管理的工程内容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48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5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按照乙方质量保证的履行情况结算。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支付质量保修金的50%,五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a、因保修瑕疵造成的甲方和建设单位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建设单位设计或建设单位使用不当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给予返修,返修费由甲方承担;
b、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甲方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三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每次每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在维修期满后继续负有维修责任;
c、以上各项维修项目产生时,乙方不能准时按甲方要求到达或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内容,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无须承包人同意,按甲方与第三方的维修结算单在乙方维修款中直接扣除。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甲方代表:(公章): 乙方代表:(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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