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大高速公路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施工监理二次招标公告
宣大高速公路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施工监理二次招标公告
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业主为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以下简称“比选人”)现对宣大高速公路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比选,为本项目提供施工监理服务。建设资金来自专项费用,出资比例为100%。本次比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双信封形式,综合评估法。由于第一次比选报名家数不足,比选人决定发布第二次比选公告。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建设地点:宣大高速公路沿线。
2.2项目规模:收费分中心系统升级、收费站系统升级、收费车道系统改造、ETC门架系统建设、通信传输系统和网络安全建设等。
2.3计划工期:68日历天,试运行期3个月,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8月25日,计划完工时间2019年10月31日,联网调试2019年12月31日完成,缺陷责任期12个月,监理服务期为:工程开工前准备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2.4比选范围及标段划分: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本次比选共分1个标段。负责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工程费用、安全、环保进行控制。包含施工准备阶段、联合设计、主要设备测试及选型、施工阶段、变更审核、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全部相关工作。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证书。近5年内(2014年7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至少1项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监理业绩。并在人员、设备和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比选申请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比选申请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比选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比选的单位(企业)。
3.3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比选申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比选,按报名时间顺序,最多只能接受1家单位报名比选。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不得参加比选。
3.5比选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2016年7月1日至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比选。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比选的申请人,请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2日(周六、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北真德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1-2602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营业执照显示姓名为准)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原件、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料的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输出件)一套(A4幅面,全本复印,逐页加盖比选单位公章)购买比选文件。
4.2比选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5.1比选人不统一组织安排现场考察和比选标前会
5.2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年 8月8日9时 00 分,请在该截止时间之前,将比选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递交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号燕山大酒店19楼会议室。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比选文件规定密封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比选公告将同时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网站(http://www.xuandags.com)和宣大管理处公告栏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比选人 | : | 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 | 比选代理 | : | 河北真德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 | 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胜利中路170号 | 地址 | : | 石家庄市裕园广场C-1-2602室 |
邮编 | : | 075000 | 邮编 | : | 050011 |
联系人 | : | 郭双双 | 联系人 | : | 陈先生 |
电话 | : | 电话 | : |
8.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
2、资格审查条件
3、评比办法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比选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加盖单位章 |
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比选影响比选公正性的,其相关比选申请均无效。
附件2 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要求 |
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证书。 |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近5年内(2014年7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至少1项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监理业绩。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在近1年(2018年7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公路施工监理项目中违约而被驱逐或因比选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公路工程监理合同被解除。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机电工程专业)证书,近5年内(2014年7月1日至今,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1项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1、总监理工程师人员登记单位比选人在评审阶段将登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核实。
2、比选申请文件中应附总监理工程师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监理工程师证书岗位登记截图。
3、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岗位登记单位与比选申请人单位一致。
评比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比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 | 评比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审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1)评审价低的比选申请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比选申请人优先; (3)比选申请人近3年内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要求的业绩累计金额多的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比选申请函按比选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比选申请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比选申请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比选保证金: a.比选保证金金额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比选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比选有效期; b.若比选保证金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提交,比选申请人应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比选保证金由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比选人指定账户。 (4)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比选申请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比选。 (7)比选申请人未对本项目进行分包。 (8)同一比选申请人在同一个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比选申请文件。 (9)比选申请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比选报价的内容。 (10)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比选申请文件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a.比选申请人应接受比选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比选申请人未增加比选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比选申请人义务; c.比选申请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比选申请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比选申请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比选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4)比选申请人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审标准: (1)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比选报价函按比选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比选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比选申请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比选申请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报价未超过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4)比选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比选申请同一个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比选报价。 (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报价不低于监理服务总费用的3%。 (7)比选申请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比选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三证合一的除外)、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4)比选申请人的信誉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5)比选申请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6)比选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 第1.4.3项或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比选申请人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 第1.4.5项规定。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5分 主要人员: 20分 其他: 2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审价:10分 |
2.2.2 |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审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个信封比选开标现场,比选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审基准价。 (1)评审价的确定: 评审价=比选申请函文字报价 (2)评审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5.2.4项规定比选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审基准价计算的比选报价之外,所有比选申请人的评审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审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审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比选申请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审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审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审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当所有比选报价都高于比选人比选控制价上限时,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应对比选人计算的评审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审基准价在整个评审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审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比选申请人评审价-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比选;未否决全部比选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报告中阐明理由;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比选;未否决全部比选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选候选人。 |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 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45分 | 对本项目监理工作范围和任务理解 | 10分 | 理解基本准确,得6分; |
理解较准确,思路较清晰,得6.1-8分; | |||||
理解准确,思路清晰,全面、合理,符合项目要求,得8.1-10分; | |||||
监理工作 程序 | 10分 | 内容基本齐全,阶段划分基本合理,可实施性一般,得6分; | |||
内容较齐全,阶段划分较合理,可实施性较好,得6.1-8分; | |||||
内容齐全,阶段划分合理、正确,可实施性强,得8.1-10分; | |||||
监理方案和 措施 | 10分 | 方案一般,措施基本全面,可实施性一般,得6分; | |||
方案较全面,措施全面合理,可实施性较好,得6.1-8分; | |||||
方案详尽,措施具体全面合理,可实施性强,得8.1-10分; | |||||
本工程监理 工作的重点 与难点分析 | 10分 | 分析一般,对难点、重点把握一般;处理措施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得6分; | |||
分析较透彻,对难点、重点把握较准确;处理措施合理,可行,得6.1-8分; | |||||
分析透彻,对难点、重点把握准确;处理措施科学合理,有效可行,得8.1-10分; | |||||
对本工程的 建议 | 5分 | 建议措施基本全面、合理,可实施性一般,得3分 | |||
建议措施全面、合理,可实施性较好,得3.1-4分; | |||||
建议措施具体全面、可靠、合理,可实施性强,得4.1-5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20分 | 总监理工程师 业绩 | 20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12分; 近5年内(2014年7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每增加1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加4分,本项最多加8分。 |
2.2.4(3) | 评审价 | 10分 | 投审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比选申请人的比选价>评审基准价,则比选价得分=F-(比选申请人比选价-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100×E1 (2)如果比选申请人的比选价≤评审基准价,则比选价得分=F+(比选申请人比选价-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100×E2 其中,F=10;E1=0.2;E2=0.1;比选价最低得分为0分 | ||
2.2.4(4) | 其他因素 | 25分 | 比选申请人 业绩 | 2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15分; 近5年内(2014年7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每增加1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加5分,本项最多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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