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御东珺璟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御东珺璟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栏号 | 条款号 | 编 列 内 容 | |
1 | 招标人 | 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2 | 工 程 说 明 | ||
工程名称 | 御东珺璟住宅工程 | ||
建设地点 | 燕郊高新区内紫罗兰路北侧,水厂南路西侧 | ||
设计单位 | 华商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 | ||
结构形式 | 剪力墙结构 | ||
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142284.69m2 本工程为御东珺璟住宅。该工程占地面积53679.67平米,总建筑面积142284.69平米。包括15栋住宅建筑、2栋配套公建、1栋大门、地下1-2层 | ||
拆迁及三通一平 | 已完成 | ||
现场交通条件 | 已具备 | ||
招标方式 | 邀请招标 | ||
投标资格 | 建筑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意:拒绝围标 |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全部范围(不含专业分包及甲供材料) |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工程报价方式 |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 | ||
工期要求 | 详见总则第7条 |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3 | 合同名称: 御东珺璟住宅工程 | ||
4 | 招标时间表 |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9年7月28日下午4:00 | |
现场踏勘时间:自行安排,联系人胡邵军:189*****107 | |||
答疑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交,招标人两日内答复 | |||
回标时间:待定 | |||
5 | 招标文件售价 | --- | |
6 | 图纸发放形式 | 全套电子版(CAD版本) | |
7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前缴纳完成 | |
8 | 账户信息 | 户名: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宾路信用社 转账或电汇、银行投标保函,不接受任何其它形式。 | |
9 | 招标文件的澄清限期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在招标文件发出5天内书面提出;招标人在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3天对收到的澄清文件予以书面答复。 | |
10 | 投标报价 | 清单报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顺序及要求进行报价。如有偏差,编制工程量偏差表供招标人参考。 | |
1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日起算90日历天 | |
12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1份(报价清单须提供正版新奔腾软件版),投标函、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开制作、装订、密封。 | |
13 | 投标递交至 | 北京东燕郊开发区欧伏路89号众诚易达地产二楼采购部 | |
14 | 投标联系 | 联系人:刘晓颖 电话:189*****999 邮箱:********19@qq.com | |
15 | 开标、评标办法 | 招标人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技术标合理、符合招标人要求和工程实际,具有可实施性,商务标合理低价中标。 | |
16 | 特别说明 | 投标人回标同时携带拟派人员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招标人进行核实,保证在建造师网站可查询证书不得造假。 |
御 东 珺 璟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文
件
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3
二、投标须知 ………………………………………………………………………………5
(一)总则 …………………………………………………………………………………5
(二)招标文件 ……………………………………………………………………………9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
(五)开标 …………………………………………………………………………………19
(六)评标 …………………………………………………………………………………19
(七) 合同授予 …………………………………………………………………………… 21
第二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一、投标函 …………………………………………………………………………………2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3
三、授权委托书 ……………………………………………………………………………24
四、投标保证金提交证明 …………………………………………………………………25
五、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25
六、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25
第三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一、投标报价总价(封面)…………………………………………………………………26
二、投标报价说明 ………………………………………………………………………… 26
三、项目汇总表………………………………………………………………………………26
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26
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26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26
七、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26
八、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26
九、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26
十、主要材料、设备厂家品牌表……………………………………………………………26
十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 26
十二、工程量清单偏差表……………………………………………………………………26
十三、承诺函…………………………………………………………………………………26
十四、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26
第四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一、施工组织设计 …………………………………………………………………………27
(一)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求………………………………………………………………27
(二)施工组织设计图表格式 …………………………………………………………………… 28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30
(一)项目经理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30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31
(三)项目总工简历表 ……………………………………………………………………32
(四)项目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表 ………………………………………………33
三、投标人拟分包情况表 ……………………………………………………………… 33
第五章 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一、合同协议书 ……………………………………………………………………………34
二、通用条款 ………………………………………………………………………………37
三、专用条款 ………………………………………………………………………………55
四、协议与承诺函……………………………………………………………………………79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79
(二)、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承诺函……………………………………………… 89
(三)、变更洽商承诺函…………………………………………………………………… 90
(四)、结算协议书………………………………………………………………………… 91
(五)、预结算变更及洽商细则…………………………………………………………… 92
(六)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94
(七)销售配合承诺函………………………………………………………………………97
(八)、廉洁合作协议……………………………………………………………………… 98
(九)甲方专业分包项目费用、甲供材料设备计取费用承诺函…………………………100
(十)现场踏勘确认函………………………………………………………………………101
五、合同附件(附件一至附件八)………………………………………………………102-114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栏号 | 条款号 | 编 列 内 容 | |
1 | 招标人 | 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2 | 工 程 说 明 | ||
工程名称 | 御东珺璟住宅工程 | ||
建设地点 | 燕郊高新区内紫罗兰路北侧,水厂南路西侧 | ||
设计单位 | 华商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 | ||
结构形式 | 剪力墙结构 | ||
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142284.69m2 | ||
拆迁及三通一平 | 已完成 | ||
现场交通条件 | 已具备 | ||
招标方式 | 邀请招标 | ||
投标资格 | 建筑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
招标范围 | 详见投标须知总则第2条 |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工程报价方式 |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 | ||
工期要求 | 详见总则第7条 |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3 | 合同名称: 御东珺璟住宅工程 | ||
4 | 招标时间表 |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9年5月24日下午4:00 | |
现场踏勘时间:自行安排,联系人胡邵军:189*****107 | |||
答疑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交,招标人两日内答复 | |||
回标时间: 2019年6 月14日 | |||
5 | 招标文件售价 | 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本(售后不退)。 | |
6 | 图纸发放形式 | 全套电子版(CAD版本) | |
7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前缴纳完成 | |
8 | 账户信息 | 户名: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宾路信用社 转账或电汇、银行投标保函,不接受任何其它形式。 | |
9 | 招标文件的澄清限期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在招标文件发出5天内书面提出;招标人在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3天对收到的澄清文件予以书面答复。 | |
10 | 投标报价 | 清单报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顺序及要求进行报价。如有偏差,编制工程量偏差表供招标人参考。 | |
1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日起算90日历天 | |
12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1份(报价清单须提供正版新奔腾软件版),投标函、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开制作、装订、密封。 | |
13 | 投标递交至 | 北京东燕郊开发区欧伏路89号众诚易达地产二楼采购部 | |
14 | 投标联系 | 联系人:刘晓颖 电话:189*****999 邮箱:********19@qq.com | |
15 | 开标、评标办法 | 招标人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技术标合理、符合招标人要求和工程实际,具有可实施性,商务标合理低价中标。 | |
16 | 特别说明 | 投标人回标同时携带拟派人员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招标人进行核实,保证在建造师网站可查询证书不得造假。 |
二、投标须知
(一) 总 则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御东珺璟住宅。该工程占地面积53679.67平米,总建筑面积142284.69平米。包括15栋住宅建筑、2栋配套公建、1栋大门、地下1-2层;
本工程一期项目包含7栋回迁保障住宅建筑(9#~15#楼)、2栋配套公建(S1#、S2#楼)和地下车库(部分设人防)。其中,地上建筑:9#~15#楼17~18层(高度约49.6~52.65米);S1#为2层(高度为7.5米),S2#为5层(高度为17.7米);地下建筑包括9#~14#楼地下两层,15#楼地下一层; S1#楼及15#楼位于车库范围外,其他楼位于车库范围内。
本工程二期项目包含8栋住宅建筑(1#~8#楼)、1栋大门(S3#楼)和地下车库(部分设人防)。其中,地上建筑:1#~8#楼5~11层(高度约15.45~33.45米);S3#楼1层(高度为5.55米);地下建筑包括一层地下车库;1#~8#楼地下两层,均位于车库范围内。
2 .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一:《总包施工范围》、合同附件二:《总包与专业分包施工界面划分》、附件三:《招标人专业分包项目一览表》、附件四:《工程材料品牌限定》、合同附件五:《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合同附件六:《甲指乙采材料专业清单》、合同附件七:《暂估价材料表》、合同附件八:《节点工期控制表》。总包施工范围为:招标人直接分包外的所有工作内容。
2.2. 本次招标范围涵盖一二期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按整体项目验收。本次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注意:1.按照整体工程投标;2.御东珺璟按照一期工程、二期工程进行同步投标,编制一期工程投标文件,二期工程投标文件)
3.招标人专业分包项目
3.1.详见合同附件三:《招标人专业分包项目一览表》。特别说明: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增加、删除、再分、合并任何以上的专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招标人发现中标人无法胜任总承包范围内有关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有权将其纳入招标人专业分包内容中,对此中标人不得主张相关利润损失补偿。同时投标人亦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招标人申请将专业工程由招标人进行分包。
3.2.招标人专业分包项目中,招标人指定中标人签定分包合同的,中标人须无条件执行。招标人、中标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由招标人承担付款义务。由分包人向中标人开具发票,中标人向招标人开具发票,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人出具“委托付款函”、“收款收据”,招标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所支付的款项直接计入中标人付款中。招标人专业分包工程,中标人不得再主张任何利润损失。中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在商务标书中上报《甲方专业分包项目费用、甲供材料设备计取费用承诺函》,明确招标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费用。
4.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
详见合同附件五:《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甲供材料和设备项目中,招标人指定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中标人须无条件执行。招标人承担中标人应支付的税金。招标人、中标人、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由招标人承担付款义务。由供应商向中标人开具发票,中标人向招标人开具发票,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人出具“委托付款函”、“收款收据”,招标人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工程款,所支付的款项直接计入中标人付款中。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中标人不得再主张任何利润损失。
5.招标人限定品牌厂家项目
详见附件四:《工程材料品牌限定》。
6.承包方式、计价方式、合同签订方式:
6.1.承包方式:本工程为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即投标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竣工验收等。
6.2.计价方式及合同签订方式:本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和《河北省消耗定额》(2012),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顺序不变)自主组价(管理费、利润等可竞争项目根据施工单位自身情况自行报价。)(详见投标须知18.投标报价)
7.工期
7.1.详见合同附件八:《节点工期控制表》。
7.2.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明确投标工期。投标人投标工期及节点工期控制表其合理性应通过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具体措施体现,并在投标报价中包含按投标工期完成全部工程的所有费用,含依据定额工期约定的工程缩短费、赶工措施费、机械费等。
7.3 特别注意:
7.3.1中标人组织人、材、机等完成全部进场准备时间需满足开工日期要求,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5日(以实际开始时间为准),竣工日期初定为 2020年11月25日(具体以合同日期为准)。详见合同附件八《工期进度控制表》
8.工程质量标准
8.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并在施工组织方案与施工做法流程中有具体的实施措施,但不增加发包人造价,在商务标报价基本接近情况下优先中标。当现场施工质量确实达到优良或实现创优工程后,该投标人将取得和发标人长期战略合作资格。
8.2. 特别说明:本招标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规范,如果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按较高标准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3)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4)
8.3.工程规范以投标及施工期间国家、地区和行业颁布实施的规范、规程为准。遇国家标准、规范更新时,执行新的标准、规范施工,但价款不因规范、规程而调整。
9.付款方式
9.1支付节点:本工程工程款分为七个支付节点。
9.1.1本招标工程正式开盘销售且足额销售款实际到帐后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发包人审定初验合格工程主体产值并经发包人预算部审定初验合格产值的70%;
9.1.2全部主体结构封顶经初验合格后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发包人审定当期工程主体产值并经发包人预算部审定初验合格产值的70%;
9.1.3二次结构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初验合格后支付发包人预算部审定当期工程产值的70%;
9.1.4安装工程及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并经发包人初验合格后支付发包人预算部审定当期工程产值的70%;
9.1.5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和发包人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支付至完成总产值的85%;
9.1.6审定当期工程产值不能超过投标预算中相应部位的投标报价。
9.1.7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总造价的95%;
9.1.8留结算总价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结算方式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如投标人在工程造价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上,首次支付工程款时间安排在主体结构封顶,在商务标报价基本接近情况下优先中标,另外在其他工程投标中可以优先予以考虑。
9.2产值核定:每月25日为形象进度计算时间,须监理、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主体结构、二次结构与装修以自然层整层完成为形象进度确认标准,每月底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报本月完成合格工程产值,发包人15日内给予审核意见。承包人按审定工程产值与合同约定比例申请支付进度款。承包人须如实申报产值,如申报产值高于审定产值的5%以上时,在审定产值的基础上扣减高出5%以上部分产值做为最终核定产值。竣工结算时同样扣除。在支付节点前双方只核对产值,不发生进度款支付。
9.3进度款支付:每月20日为承包人申请付款日,承包人按审定产值及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申请支付进度款,并提供完善的手续,发包人次月15日支付进度款。
9.4进度款扣减: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节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则该次进度款扣减20%,按应付进度款的80%支付进度款,直至通过赶工措施进度达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要求,在当月进度款支付时,扣减部分给予补发。
9.5 投标人劳务、材料、机械款项支付要求:投标人须按时结算本工程发生的劳务、材料、机械等各项工程费用,保证工程按约定的工期节点完工。在招标人支付投标人工程进度款至完成总产值的85%前,投标人须付清全部劳务费用(提供支付劳务费发票);在招标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前,投标人需付清本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
9.6 工程洽商、变更的结算:因工程洽商变更产生的工程产值不计入工程进度款,在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但当月发生的工程洽商、变更须按洽商、变更的办理要求时限办理手续,并在当月报进度产值时,单独申报。如未按时限要求办理洽商变更手续并申报产值,视为投标人放弃相应权益,发包人在结算时不给付相应的款项。
10.合格投标人
10.1. 本投标合格投标人必须为通过招标人资格预审且符合以下要求的投标人:
10.1.1. 投标人必须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即可参加投标。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的项目经理,须参加本项目技术标评审环节的面试答辩。
10.1.2.工程业绩:
(1)已完工或在施的类似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请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2)近三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法律诉讼案件,无劳务人员讨薪等上访事件;
(3)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正常。
10.1.3.拟参与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若中标不得更改):
(1)具有有效的壹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建筑工程专业),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注册在投标人名下;
(2)工作年限:不低于15年;
(3)工程业绩:具有3个以上类似工程管理经验,且至少有2个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4)必须能亲自参加本工程评标答疑(持投标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10.1.4.拟参与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若中标不得更改):
(1)具有土建高级工程师职称,且注册在投标人名下;
(2)工作年限:不低于15年;
(3)工程业绩:不少于3个类似工程管理经验,且至少有2个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
(4)必须能亲自参加本工程评标答疑(持投标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10.1.5.拟参与本工程现场管理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执业(专业)资格证书,工作年限不低于8年,不少于两个类似项目管理经验。承包人项目部应配备专职资料员、实验员。
10.1.6.投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详细情况,并征得招标人认可。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不得自行变更招标人已认可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如确需变更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必须取得招标人书面批准。
10.1.7.投标人应积极全面的响应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各项投报要求,准时参与发包人关于投标文件的答疑、问询工作,自愿接受发包人关于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判方式和做出的任何评判结果,并承担投标相应风险。
11 .投标人不应归属于以下情况的公司或单位:
(Ⅰ)曾在本工程或组成该工程的部分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提供过咨询服务;
(Ⅱ)已经受聘为(或准备聘为)本合同的监理工程师。
(二) 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的组成
12.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目录。
12.2.除12.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3.招标文件的澄清
13.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招标文件发出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书面邮件发送至邮箱:
13.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4.招标文件的修改
14.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14.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4.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4.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5.1.投标文件和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15.2.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16.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6.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6.2.1.投标函;
16.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6.2.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6.2.4.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16.2.5.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6.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6.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详见第三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16.3.1. 投标报价总价(封面);
16.3.2. 投标报价说明;
16.3.3. 项目汇总表
16.3.4.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6.3.5.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6.3.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6.3.7. 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6.3.8.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6.3.9. 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
16.3.10. 主要材料、设备厂家品牌表;
16.3.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表;
16.3.12. 承诺函
16.3.13.工程量清单偏差表;
16.3.14以上清单报价资料的电子版文件(正版的新奔腾软件编制文件)。
16.4.技术标文件组成:
16.4.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要求”);
16.4.2.组成技术标的相关图表(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图表格式”)
17.投标文件格式
17.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照同样的格式扩展)。
18.投标报价
18.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风险,中标人的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中标的综合单价除招标文件约定可调范围外不再调整。
18.2.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施工图、有关的技术规范、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18.3.各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图纸自行计算工程量,在组价时按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进行报价,清单项目顺序不允许打乱、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投标人分楼栋并分专业进行组价, 招标人不接受自行调整清单内容的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如对招标清单项目有异议,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偏差表。要求各投标人必须使用正版“新奔腾软件”进行清单报价,招标人不接受其他计价软件的投标报价,钢筋算量与图形算量使用广联达软件。
18.4.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工程量清单偏差在内的各项费用的总和即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偏差报价)。
18.5.投标报价的内容
18.5.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根据本招标文件阐明的招标范围、工期及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踏勘情况及答疑情况,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18.5.2.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程现场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如不踏勘,视为投标人已了解实际情况,对投标报价有任何影响,投标人自行承担。
18.5.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和《河北省消耗定额》(2012)的规定,具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风险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18.5.4.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指,为完成拟建工程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人自行报出综合单价和合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18.5.5.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消耗。施工组织措施费及施工技术措施费等应根据施工图、各项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企业自身特点进行投标报价,措施费项目报价,一经招标人接受,在合同履行中不再调整。
18.5.6.其他项目清单是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即总承包服务及管理费和甲供材料保管费。
18.5.6.1招标人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及管理费及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此费用总价包干: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再向招标人、招标人专业分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检验试验配合费已包括在措施项目中)
18.5.6.2.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此费用包含在总承包服务及管理费及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总价包干中,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其他任何费用,详见条款18.5.6.1条;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安装费及辅料等也包含在此总价中;不再向招标人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检验试验配合费已包括在措施项目中)。中标人对甲供材料设备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进场计划及采购清单,并负责质量验收和提供收、发、保管等服务(含进场验收、检测、竣工资料归档)。
18.5.6.3.甲供材料设备经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进场后由中标人保管,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现象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应对进场材料、设备尽保管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因其他任何因素造成的损失损坏对招标人提出索赔。
18.5.7. 暂估价材料:本工程公共区域(首层大堂除外,首层大堂为招标人专业分包)墙砖、地砖、石材暂按50元/平方米,涂料暂按10元/Kg计入预算材料价格,具体实施不论采用认质认价或甲方认定品牌等任何方式,投标人均须无条件配合。
18.5.8可调整投标价材料:除钢筋按约定调整外其他材料均不调整材料差价。钢筋单价:投标预算中的钢筋价格投标单位自主报价,但不能超过2019年第2期廊坊三河地区的《廊坊造价管理与信息》上的钢筋单价。与廊坊三河地区2019年第2期《廊坊造价管理与信息》上的钢筋单价相比,如果市场价格变动幅动在正负5%内(含5%)不调整钢筋差价,超过5%时调整超过5%的钢筋差价。钢筋差价调整额=投标预算中的钢筋工程量*{A2-A1*(1±0.05)},其中:A1=2019年第2期廊坊三河地区《廊坊造价管理与信息》上的钢筋单价,A2=施工组织设计中约定的施工期廊坊三河地区的《廊坊造价管理与信息》中的钢筋价格的算数平均数。施工期分为两部分:正负零以下主体结构、正负零以上主体结构。措施及二次结构中的钢筋不调整差价。钢筋差价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8.5.9.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18.5.9.1.规费:合同履行过程中规费如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强制性调整文件方可调整(调整范围及调整部位按文件规定执行),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18.5.9.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根据投标项目情况,结合施工规范、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招标人工程管理部门现场施工管理要求,以总费用方式报价,该报价一经招标人接受,在合同履行中不再调整。
18.5.9.3.税金:合同履行过程中税金如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强制性调整文件方可调整(调整范围及调整部位按文件规定执行),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18.6.投标报价编制的要求
18.6.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18.6.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投标人都应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综合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的工作内容,但投标人不能因此要求发标人增加任何费用。
18.6.3.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的技术及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设备及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报价。
18.6.4.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若单价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调整后的投标总价进行评定,若投标人拒绝澄清和补正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则该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进行商务标的评审。
18.6.5.投标报价中所报材料必须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中对材料选用等级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材料的要求,保证材料质量合格。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材料损耗,如损耗超过河北省2012预算定额中的损耗率,应在投标书中予以说明。
18.6.6.投标人投标总价应是所有清单报价的单位工程费汇总,不允许采用汇总后优惠、打折的形式,否则其投标报价无效,作废标处理。
18.6.7.工程量计算原则:投标人依据图纸、招标文件与《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计算规则自行计算工程量,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进行报价,投标人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工程量错算、漏算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一旦中标,视为此工程量已被双方接受并认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做任何调整。
19.特别说明
19.1.投标报价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9.2.本工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招标人指定: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投标人承诺不因招标人的指定而产生任何费用或利润等索赔或主张任何损失。
19.3.甲方限定品牌:为保证工程质量,招标人对部分主要材料进行甲供,甲方可参与品牌选定,品牌材料在招标时,招标人可指定最多四个不同档次的材料品牌,各投标人在指定品牌中自主报价,报价文件中注明所选择品牌。该报价价格及品牌一经招标人接受,在合同履行中不再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品牌时,需在发包人指定品牌范围内选择,主要指水电材料。
19.4 .其它材料:对于品牌约定范围以外的材料,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不少于三个同等档次的材料品牌并提供样品、合格证书、检验证明等材料品牌厂家信息,经招标人选择或对其厂家进行考察,中标人须全面配合,招标人择优选定合格材料。经发包人考察同意后,确定厂家并封存样品。实际使用材料必须达到样品标准。(详见御东珺璟项目材料选购及报验流程)
19.5.总承包服务及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总包单位为招标人直接发包项目提供已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临时道路、施工场地、其它临时设施、水电接驳点、成品保护、为分包提供指定垃圾堆放点并负责清运消纳等,以及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文明、进度、质量管理、垃圾清运、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等管理。招标人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时,招标人须事先征得中标人同意。
19.6.若由于招标范围变更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结算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
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2012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并按投标时的计价及取费标准,由承包人编制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后确定。
19.7.变更洽商(签证)的调整范围:
19.7.1图纸和招标文件约定属于总包施工范围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签洽商。
19.7.2单份变更洽商(签证):单条事件的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本数)的只作为技术变更、洽商(签证),不作为经济洽商(签证)。单条变更洽商(签证)金额在±3000元以外的作为经济洽商(签证),可调整合同金额。变更洽商(签证)金额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结算时只计取税金及规费;在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每份变更洽商单只能办理同一事项,办理两个以上无关事项的变更洽商单无效,变更洽商相同清单子目不累计。
19.7.3开标前图纸审查及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入前期投标预算中,后期结算不做调整。
19.8.在本次招标范围内,除招标人分包和供货的材料设备外,图纸范围内施工材料、设备全部由投标人自行采购并安装,要求所用材料(设备)必须能够满足设计及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投标时主要材料、设备需提供厂家品牌及单价。经评标确定的子目综合单价、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及其单价、人工单价、费率以明细清单表的形式列入工程施工合同内,作为施工及编制合同总价的依据,签订补充协议或结算时不再调整。如施工过程中设计及招标人更换材料品牌、规格,由此产生的差价在工程结算时调整,差值只计取规定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价差调整的原价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材料价格,现价为招标人更改材料品牌、规格后发包人确认的价格,即差值=(现价-原价)×(1+税率)。
19.9.本次招标中,中标单位所填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一经招标人接受,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再调整(暂估价材料除外)。
19.10.本工程砼均按商品砼考虑。
20.投标货币
20.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1.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能允许修改其投
标文件,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2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2.投标保证金
22.1.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人提交人民币2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招标文件第22.4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2.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本项目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到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22.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提交银行投标保函的投标人中标后3日内将银行投标保函形式转为现金形式,同时转为履约保证金。
22.4.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过程中中标人单方提出未经招标人同意的与本招标文件相抵触条款,导致合同不能签订;
(4)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丧失商业信用的(包括但不限于被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分立、申请破产、主要股东破产等情形)。
(5)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的;
(6)投标人投标书中承诺事项,投标人违约不予认可的。
(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当得利行为,与招标方人员串标的;与其他投标方串标、围标的。
(8)中标后增加新的合同条款,招标人不接受导致招标人不能正常工作的。
2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3.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3.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3.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无效。招标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相应地方盖单位公章。
23.4.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书面明确告知招标人,书面文件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4.1.投标文件均应密封。
24.2.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A4纸、打印(或印刷)、清晰、工整、美观;所有投标文件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24.3.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投标报价”部分的电子文件与正本投标文件密封。
24.4.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正本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法人章:
24.4.1.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注: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邮 编: 于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即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启封 |
23.4.2.每一密封条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23.4.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5.投标文件的提交
2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6.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6.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
26.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6.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7.迟交的投标文件
27.1.在本须知第2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8.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8.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9.资格审查材料的更新
29.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审查申请材料中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 开 标
30.开标
30.1.招标人自行组织开标。
3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1.1.经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31.1.2.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24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31.1.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1.1.4.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1. 5. 投标文件阐述内容多次出现与本次招标工程无关信息或背离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六) 评 标
32.评标委员会
3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组成,负责评标活动。
32.2.中标原则:
技术标:技术标内容完整,施工组织完善、具体;施工工艺为投标人擅长工艺,有具体完工和在施项目实例;具体措施符合投标人实际,具有可实施性;施工组织是切实依据本项目实际,在项目实施中可具体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提高质量控制标准,并有详细具体实施措施、质量控制体系和责任制度,争先创优可增加此部分技术标评分;进度控制节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具体可实施和赶工保障措施;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达标,具有各阶段合理场平布置、人员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资料和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完整通畅。
商务标:报价项目完整,合理低价;响应招标文件。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技术标评分+商务标评分,按总分最高原则中标(技术标或商务标存在31条规定之情形,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不参与评标)。
33.评标过程的保密
33.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3.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做废标处理,并按本须知22.4条规定执行。
33.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4.投标文件的澄清
3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或澄清会的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在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在采用澄清会形式的情况下,投标人应在澄清或说明的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
34.2.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6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5.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5.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无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差异将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5.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其做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和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性的投标。并按本须知22.4条规定执行。
36.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6.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检查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6.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6.1.2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6.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在调整或修正的的投标报价上签字盖章,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没收。
3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7.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35条规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7.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37.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合同的授予
38.合同的授予标准
38.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7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9.招标人有拒绝不合格投标的权力
39.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并不对所采取的权利作原因说明。
40.中标通知书
40.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0.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招标人对落标的投标人不作原因解释。
4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1.1. 中标人与招标人须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三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1.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41.1款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中标人必须选派富有经验、技术过硬、认真负责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施工队伍。施工期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调换投标书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否则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41.4.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与综合评价次高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一、 投 标 函
致: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根据招标人 对招标文件及答疑、补充文件有关规定,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后,我方同意招标人的计价方式并愿以报价清单中的固定总价(详见报价清单)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
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其中工程量偏差部分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 的质量标准及按招标人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其中: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总工期 日历天;
3、我方承诺的本工程付款方式为: 。
4、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所有条款责任和义务。
5、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如果在规定开标时间和日期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我单位中标后未按招标人要求及时进场及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办理总包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我方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7、我方同意提供按照招标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
8、 我方完全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并同意招标人对此可以不作任何解释。
9、 我方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保证金。
10、我方保证在此次投标期间,不以任何方式行贿及串标,如有发现,愿被取消投标资格并同意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
11、 我方知道并同意,如果接到中标通知后未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签署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坚持提出附加条件,投标人有权另选其他中标单位并承担违约责任。
12、 本次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90天。
投 标 单 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
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身份证号码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单位)的 (工程名称)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各方在此分别签字,以兹证明。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授权委托书在开标会时出示,并同时交验受委托人身份证。
四、投标保证金提交证明
(本项目无格式)
五、 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可没有3、4项)
2、 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7、 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8、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项目无格式,须盖投标单位的红章后按本条目顺序装订)
六、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第三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一、投标报价总价(封面)
二、投标报价说明
三、项目汇总表(总包配合费直接汇总到项目中,按一个单独的项目列入最后位置)
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含分部)
七、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含分部)
八、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九、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含人工综合单价)
十、主要材料、设备厂家品牌表
十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十二、工程量清单偏差表
十三、承诺函(详见第五章 第四部分 协议与承诺函)
十四、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及格式以招标清单为准,并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正版新奔腾软件文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一、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要求:主体按楼号编制施工计划,车库按作业区域编制施工计划,在计划中按自然层(主体)或区域(车库)明确绑筋、支模、混凝土浇筑、拆模开始完成时间,明确二次砌筑、安装、内外、装修时间,车库顶板防水及回填、小市政、外线、道路景观、夜景照明按做业区域编制计划。在计划中明确人力资源安排。电梯安装、燃气、热力、通讯等明确作业面交付时间。该计划是项目施工实际实施的约束文件,是形象进度审核的依据。实施进度可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优化提前,如出现施工组织设计和实际不符,投标方承担违约责任,向招标方支付100万违约金。
(一). 根据以下施工项目管理规划大纲要点,进行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项目概况(项目规模、承包范围等)
(2) 项目实施条件分析(现场条件、自然人文条件、政府管控、招标要求等)
(3) 施工项目管理目标(合同要求的项目相关目标)
(4) 施工项目组织构架(项目部机构设置及确定人选,分包情况,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等)
(5) 质量目标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案(总体质量目标、分解质量目标、保证质量目标实现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包括施工质量检测方法及机构组成、检测试验设备、仪器配置等情况;应对实施条件的施工方案描述,例如施工程序、重点单位工程或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以及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本项目涉及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含保证质量的相关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拟采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拟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对本项目用的建筑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专项施工方案需进行重点阐述。)
(6) 工期目标规划和施工总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图表——时标网络图和工期计划表,显示开、竣工日期及施工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工期目标的分解、主要的里程碑事件,保证工期目标实现的技术组织措施及劳动力、人员、机械设备调配措施等,包括能够形象描述各施工阶段施工人数的劳动力峰值曲线图或直方图 )
(7) 施工预算和成本目标规划(保证成本目标实现的技术组织措施,与招标人或委托代理人预算工作的配合要求等)
(8) 施工风险预测和安全目标规划(主要风险因素预测、风险对策措施、总体安全目标责任、施工中的主要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等)
(9) 施工平面图和现场管理规划(施工现场情况和特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原则;现场管理目标、现场管理原则;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图及其说明,含场内外临建布置情况;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等)
(10)绿色文明施工与节能减排规划(明确内容、目标,制定环境及成品保护技术组织措施等)
(11)资料和信息管理规划(资料和信息的编制收集、处置归档等所采用的系统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以保障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通畅)
(二).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表5.1
2.2.劳动力计划表(时标劳动力峰值曲线图) 表5.2
2.3.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时标网络图 表5.3
2.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临时用地表 表5.4
2.5.技术偏差表 表5.5
表5.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自有(O)或租赁(L) | 估计价格 | 额定功率(kv) | 生产能力 | 运到工地日期 | 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选择适当的项目,以适应工程的性质。
2. 投标人应将其计划带到工地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填入表中,包括自有的及租赁的。
表5.2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注: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
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表5.3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时标网络图
1.投标日应提交的施工进度时标网络图及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关键线路时标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和人材机配备情况相适应。
表5.4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投标人应提交各阶段施工总平面图,给出现场临时设施、主要机具等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体现外墙饰面、外线、景观绿化等室外空间交叉作业阶段的布置方案。
2. 临时用地表
土地的计划用途 | 所需面积 (m2) | 大致位置或起止桩号 | 所需时间 自 至 | 其中利用发包人已征用土地(m2) | 待借用 (m2) |
注: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表5.5 技术偏差表
技术偏差表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表5.6
项目经理简历表 表5.7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表5.8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表5.9
(一)表5.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投标工程名称: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上岗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工程 情况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项目数 | 主要项目 名称 | |||
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原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
(二)表5.7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三)表5.8项目总工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四)表5.9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
三、投标人拟分包情况表
工程名称: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 (万元) |
包含以上文件的电子版资料。
第五章 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第一部分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御东珺璟住宅小区工程
工程地点:燕郊高新区内紫罗兰路北侧,水厂南路西侧
工程类别:剪力墙、框架结构
投资批准文号:大审许可{2018}0012号
资金来源:自筹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142284.69㎡,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96623.4 ㎡,地下建筑面积 45661.29㎡ 。
2、工程承包范围
2.1、本合同项下的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御东珺璟住宅小区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建筑安装工程。以上工程范围内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项目除外。
2.2、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发包人专业分包项目一览表》。
2.3、本合同项下的总承包工程与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界面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总包与专业分包施工界面划分》。
特别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发包人有权增加、删除、再分、合并任何以上的专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法胜任总承包范围内有关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有权将其纳入发包人专业分包内容中,对此承包人不得主张相关利润损失补偿。同时承包人亦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发包人申请将专业工程由发包人进行分包。
3、合同工期
节点工程进度计划见合同附件八:《节点工期控制表》。
开工日期:2019年6月5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2020年11月25日
除不可抗力外,工期不得顺延。该工期为承包人充分考虑本工程全部客观情况依据承包人企业自身实际作出的合理、可实现工期,如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该工期包括外线与绿化等甲方专业分包项目在内的所有工程完工的工期。
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甲方开工令中的日期提前或推后,则本合同中的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乙方不得因开竣工日期的调整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如本合同中对于质量要求高于现行规范标准的以本合同质量要求为准。
5、承包方式:本工程为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即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竣工验收。
6、合同价款
含税固定合同总价 ¥: 元(人民币) (大写):
6.1本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项下的综合单价固定,合同总价固定。固定综合单价:无论对相应的清单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视为已包括在本合同文件及附件、图纸、标准规范、工程技术要求、附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等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调整。
6.2本合同总价款,是根据工期及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踏勘情况及答疑情况,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做出的合理报价。承包人已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程现场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6.3.合同总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风险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6.4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消耗。施工组织措施费及施工技术措施费等是根据施工图、各项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企业自身特点进行的投标报价,措施费为固定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再调整。
6.5投标报价中包含按投标工期完成全部工程的所有费用,含依据定额工期约定的工程缩短费、赶工措施费、机械费等。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御东珺璟住宅小区工程总承包施工图纸
(5)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双方约定的其他文件
(7)双方有关工程的有效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合同生效
11.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11.2合同订立及履行地点:河北燕郊开发区欧伏路89号
11.3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有效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如果有),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法规及相关规范应做的其它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不作经济补偿。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如连续停工时间超过5天或一个月之内累计停工超过7天的,由发包人给予人工费、机械费租赁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因发包人原因出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为完成增加工程量超过原定日历天数);
(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 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情况的发生,其它除外,详见合同第39条);
(6)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仅限于有政府管控文件的情形)。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检查检验不合格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检验合格,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工期。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且又不提出其它认定或改进要求的,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报发包人进行审核,审核时间14天,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1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22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含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以此作为发包人采购范围的信息。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使用前按发包人《甲供材审批流程》要求,提报发包人提料单,内容包括材料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使用部位、数量、质量等级、技术参数、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信息。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承包人应负责协调现场交通和存放地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提料单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与提料单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提料单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提料单不符,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提料单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提料单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提料单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提料单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应对提料单提报的时间和内容负责,并承担因提报时间滞后或内容错误,导致的误工损失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7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若无卸车至工地指定存放点服务时,承包人应负责卸车、搬运至工地指定存放点。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单项变更超过±3000元),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延误工期需经发包人核实、认可,才予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及甲方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甲方采购部进行认价,经甲方采购部认价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增加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实际竣工日期以政府相关单位出具的竣工备案表日期为准。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承包人交付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完移交手续后9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认可后90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3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本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延误的工期。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承包人未违约或者工程进度需要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工程的主要部分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4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竣工日期的定义更改为: 本工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四方验收的日期(验收前乙方竣工验收资料应齐全,协助甲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参见本同合同协议书约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其它现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它强制性的有效规范性文件。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本合同和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要求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所有现行适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负责提供用于本工程的现行适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并承担费用(本合同总价已含此费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壹套施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四套和竣工图资料四套(其余三套图审章蓝图在承包方竣工资料准备阶段由发包人提供)及电子文档一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发包人协助下完成本工程的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移交工作(含人防、消防等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此处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做广义理解,即一切可作为施工依据的纸制、电子版图形、文字结合。不以审图单位通过的图纸为限。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图纸提供给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 三河市荣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王保安 职务:现场总监
5.2.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职权: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现场协调。
5.2.2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有:凡涉及到工程量变更、进度款支付、工程价款变更、确认工程质量合格、提出或确认变更工期、材料品名圈定、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签章确认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该类工程联系单如签发之前没有经过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则为无效,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5.2.3尽管有如上述需征求特别许可的义务,但如果工程监理认为事故的发生会影响人员生命、工程或附近财产的安全,工程监理可以在不减轻承包人任何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指示承包人采取工程监理批准必要有效的措施及办法以排除及减低危险,尽管没有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应立即执行该等有关的指令。除上述的紧急指令外,承包人执行的指令(须经发包人特别认可的而又未得到认可)而引致的索赔都不会获得接受。
5.3 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胡邵军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负责现场全面协调、管理、监督、技术等工作。
对于确认工期延长、增加工程价款或增加费用的工程联系单或任何文件,确认整体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联系单或任何文件,同意豁免承包人任何经济责任、违约责任的工程联系单或任何文件,暂停或终止施工、复工的工程联系单或任何文件,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文件均必须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生效;否则,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即使承包人已经送达或者发包人代表已经签署文件。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承包人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下: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生产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总工
姓名: 职务:专职安全员
7.1.1项目管理人员需满足如下要求:
项目经理:从事本行业工作年限不少于十五年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为本单位职工,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从事管理工作;生产经理 :从事本行业工作年限不少于十五年,工程师职称;项目总工:从事本行业工作年限不少于十五年,高级工程师职称;专职安全员:从事本行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本项目其它管理人员从业年限均不得少于五年,须取得相关岗位证书。
如以上人员配置不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须按发包人要求增加或调整配置;如以上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发包人要求予以调整的承包人必须调整。
7.1.2、本合同签订时,承包人须将分包单位管理办法、劳务队伍管理办法、总分包管理协议书(条例)等上报发包人作为本合同附件。
7.1.3、承包方项目经理作为现场负责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对工地进行日常管理,须专职一个工地,月在场时间24天以上,如需2日以上离场,必须向发包人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现场。如承包方项目经理月在场时间少于24天或无故脱岗、擅离职守,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万元/天(次)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承包方项目经理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
7.1.4原则上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若由于极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同意;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一经发现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7.1.5如果没有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或撤回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将视为承包人违约。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按10万元/(单人·单次)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7.1.6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总工及项目现场各专业负责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参加监理例会及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有事应事先请假,无故缺席的每违反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每迟到一次支付违约金500元,违约行为通报后在7日内将违约金交至发包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已具备施工条件。
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提供水、电的接驳点;施工水、电费用按照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已包含在本合同价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按月交纳(每月15-20日到供电部门缴纳);若由发包人代为交纳,则从承包人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
8.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进场前10天(如果有)。
发包人仅就现有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隐蔽的、地下管线资料。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发包人现有的可能供承包人使用的资料,发包人无需对承包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承担责任,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因不当施工、不当使用造成损害的相应责任。
8.1.5、施工证由发包人负责办理,但需承包人协助的,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时限配合办理。
8.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提供,并进行现场交验。
8.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可根据自身审图进度与发包人具体协商设计交底时间(但不得超过收到蓝图后14天),并按规定格式提报发包人图纸会审记录和签章文件。
8.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方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以发包人指令为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9.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的提交:如有专业工程施工内容需要承包人深化,由承包人负责深化设计并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无偿配合。承包人图纸提报的时间应满足发包人要求。
9.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的整个计划报表(不得违反投标文件承诺的总体及节点工期);每季度末的25日前,提供下一季度计划;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工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
9.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施工期间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并承担费用(合同价款中已含此费用,含甲供材、甲分包项目)。
9.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00平米),向监理提供办公室(面积不少于60平米),费用已含在措施项目费用中,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9.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的此类手续要符合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投标报价已含此费用)。
9.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投标报价中已含此费用。
承包人应充分保护所有完成的工程,包括电器及卫生器皿、装置、金属、玻璃、装饰及其它墙和地面饰面,并须负责修复由于不小心或疏忽造成的损坏。承包人不可用浓碱性或酸性液体清洁及除去斑渍。避免用以除去水泥班渍的稀酸流到金属或铝窗上。必须用认可的清洁剂清洁及洗涤卫生器皿以免损坏表面。按照“总承包管理制”及“谁施工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因管理、施工不当等造成的连带赔偿修复责任。
9.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地关于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报价中已含此费用。
承包人保证区域内道路、场地、施工作业面清洁,符合项目当地的文明工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同时承包人应按每次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损失、罚款(若发包人代缴的)及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自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9.1.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保护费用(投标报价中已含此费用,基坑护坡、降水等处理除外)。
9.1.9施工期间,若承包人的原因而导致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严重不满足本合同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将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和设备材料以指定分包方式或甲供方式进行管理,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或藉此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款项上或时间上之损失,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1.10承包人对自行承包及所有分包的施工项目均负有全面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对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料、信息、技术和现场安保等进行统一的管理。
9.1.11承包人负责现场场地布置,临水临电设置、临时道路布置施工、场地硬化,及临建布置搭设,包括土方回填、外线景观等施工前的场地恢复。以上方案实施前需报验,经发包人监理批准。
9.1.12承包人负责处理所有对外协调和公关工作,统一对政府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配合发包人办理交房事宜。
9.1.13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施工,承担本工程承包人责任。
9.1.14按国家规定,承包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竣工图的绘制,并按国家和发包人的规定移交资料。
9.2 安全支护和临时防护:
9.2.1承包人应对其及其所有分包人(包含其自行分包人和发包人直接分包人)负责的工程的安全负责;
9.2.2承包人应负责所有临时防护工程的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大型机具设备安拆及施工方案的编制报审报备工作,包括模板体系、支撑体系和支护系统、塔吊安拆方案、施工电梯安拆方案、架体安拆方案等;
9.2.3在边坡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回填前,承包人也应保持对基坑安全支护系统的监测和预警,特别是对毗邻公共道路和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基坑边,以防止引起任何安全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若因承包人预警不及时或不当施工导致的安全和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2.4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
9.2.5各种洞口、临边的临时安全支护及警示标牌由承包人负责,直至窗框及栏杆等永久防护完成。
9.3 扰民与民扰
9.3.1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负责解决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扰民、民扰问题、少数民族文化差异问题。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合同文件的约定采取有效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承包人必须遵照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以及施工带来的对日常行人使用道路的干扰。承包人必须主动协调处理好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现场踏勘中已对扰民和民扰的可能性进行确认,并已在合同报价中包含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
9.3.2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应处理好与周边居民关系,如与工地周边居民发生任何冲突,承包人自行解决,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9.3.3如承包人因赶工措施需要在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中所允许的施工时间以外进行施工,因此而发生噪音、空气污染、光污染、少数民族纠纷等扰民事故索赔、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 安全文明施工
本工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如下:
9.4.1必须符合三河市燕郊高新区颁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最新),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面有关文件的规定。乙方要对现场的文明施工及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进行全面管理和管控,对国家及当地执法部门提出的管理措施,特别是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和(七个百分之百)及环境检测部门发出的一级预警预案要管理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位。对当地政府及执法部门检查不合格对甲方发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包括停工、整改、罚款等)。
9.4.2施工工地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必须按规定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电击、防机械伤害等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9.4.3安全文明施工每次验收不合格并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罚款2000-50000元。
9.5 成品保护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并移交至承包人的分包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并移交承包人的分包工程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任何未完成的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或工作的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负责,但并不免除总包的管理责任;工作面移交后,总包负责工程整体的成品保护。工作面移交时,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总承包人不得拒绝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如有,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不因此免除总包人成品保护责任。成品保护费用应已包含本合同价中。
9.6 对周边财产的保护
承包人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和他们下面的土壤和空间,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实施中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树木和人员带来损害或伤害的的施工方法;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因工程实施对周边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承包人因临时或永久工程施工需临时中断任何市政设施的总管或其它设施时,应首先从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取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周密计划和科学组织,保证此类中断的时间应尽可能短。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所有的现有道路、步行道、踏步和在它们地下的可能的服务设施;承包人应自费对任何原因引起的对上述设施的损害或损坏进行修缮直至达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满意,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
9.7 竣工清理
在工程竣工后,不管发包人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已发布移交证书,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7.1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9.7.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允许保留;
9.7.3清洗工程的所有墙面、地面、楼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金属面、塑料制品表面;符合发包人物业公司移交要求,并承担全部费用;
9.7.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9.7.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9.7.6监督各单位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箱盖、阀门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9.7.7监督各单位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的楼宇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7.8为所有钥匙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交给发包人,做好钥匙领用登记、交还工作;
9.8 总包管理、服务、配合、协调及费用
9.8.1 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9.8.1.1承包人应对整个工程项目中所有分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统一进行协调、组织、配合和管理,协调各专业交叉作业时的工作面冲突,保障工程项目各分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承担总包管理工作的全部配合照管责任及义务。
9.8.1.2承包人须积极、主动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履行未达到合同约定,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将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各分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工作的工期及整体工期的影响及因此造成的各分包人和设备材料商的成本增加(包括但不限于抢工等一切所需费用)。
9.8.1.3承包人负责对各分包人的施工计划及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协调各分包人的施工工序和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货进度,协调各分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的配合,对各分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质量及进度(包括总工期)负责。承包人负责对各分包人的施工设备材料的进场进行登记,对出场的材料进行登记核实,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材料设备出场必须有发包人现场代表书面认可。甲供材料的进、出场应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如有丢失,由总承包方负责赔偿。
9.8.1.4提供材料存放场地及贮存仓库,材料存放场地及贮存仓库应满足存储条件和存储要求。根据工程总体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调整库房、办公室的,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
9.8.1.5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现场施工通道,并提供各分包人和工程设备供货商使用。在现场通道上搭设硬质安全防护(如需要) 。在施工期间为所有分包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硬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等。
9.8.1.6允许使用承包人已安装在现场的工作平台及其它机械设备(如果有),协调对大型临时机械及临时设施等共用资源的使用。
9.8.1.7总包单位负责设置取水点,二级配电箱,在指定区域提供水电接驳点,保证供电不间断、冬季供水不结冰。各分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施工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挂表计量,按正常标准直接向承包人缴纳。也可由总包方和分包方自行协商。
9.8.1.8提供用于施工及发包人现场检查的照明设备,包括照明线路、照明灯具, 在正常施工时间内及发包人批准的抢工时间内保证照明系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9.8.1.9承包人给各分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工作面应按要求准时提供,满足作业面交接技术要求。各分包人进场前,承包人应同其办理施工场地、工作面的交接手续并办理移交。
9.8.1.10承包人提供现场保卫,负责现场保安及工程保护工作,有责任组织管理和协调交叉施工中各分包人的在施或已竣工项目成品保护和现场物料的保管工作,并直至工程竣工。
9.8.1.11与各分包人核对各专业图纸间的需要统一的尺寸、标高等,保证各专业图纸间无冲突。
9.8.1.12为各分包人提供正确有效的标高及控制轴线,并对各分包人由标高及控制轴线导出的控制线、控制点进行校核,并在使用期间定期复核。
9.8.1.13为各专业提供测试及单机或联动调试时所需的一切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试用水用电。
9.8.1.14在指定区域设置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垃圾清理、外运及消纳工作,设置临时厕所,并安排专人清理。
9.8.1.15特别约定,在各分包人因工程需要或自身工作条件限制,为了保证工期和质量,向承包人提出额外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承包人有义务为分包人提供配合各分包人施工或修补缺陷所需的支持。
9.8.1.16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分包人的工作面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作场所及材料存放场所等的安排、布置负责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配合。
9.8.1.17监督管理分包人完成分包合同确定的施工内容,并负责分包合同确定工程内容的验收(含政府部门验收)。
9.8.1.18负责发包人直接分包项目的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总包配合费、材料保管费总价包干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9.8.1.19对发包人发包的分包单位进行服务、配合、协调、照管,承包人有权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指挥,对其不当行为有权进行指正,并可以要求发包人对其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如承包人对其进行处罚,需得到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可私自处罚;承包人不得接受分包单位任何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不得参加分包单位提供的旅游或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违者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
9.8.2总包服务及管理费
9.8.2.1发包人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及管理费总价包干:(包含设备材料保管费)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再向招标人、招标人专业分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检验试验配合费已包括在措施项目中);承包人需组织工程资料的整理及归档。
9.8.2.2发包人指定承包人签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由发包人承担付款义务。由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委托付款函”、“收款收据”,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所支付的款项直接计入承包人付款中。分包工程价款直接计入承包人工程结算总价中。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主张任何利润损失。承包人商务标书中上报的《甲方专业分包项目费用、甲供材料设备计取费用承诺函》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认为甲分包影响工期的,应在得知后5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不影响工期。
9.8.2.3甲分包项目纳入乙方签订合同总金额视甲方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不设上限,乙方已了解并无条件接受。
9.8.2.4总承包服务及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总包单位为发包人直接发包项目提供已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临时道路、施工场地、其它临时设施、水电接驳点、成品保护等,以及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进度、质量管理、垃圾清运、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等管理。发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时,发包人须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9.8.3总包服务及管理费的使用由发包人统一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切实履行了总包方的管理及服务义务,发包人拨付给总包单位该项全部费用;若总包单位只提供部分管理及服务,发包人依据施工单位的意见,按照量化的标准酌情扣减,只拨付部分费用。
9.9 承包人须保证提供的设备、材料均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标准,如未达到标准承包人应无偿予以更换;经过更换仍不能达标且严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总价的0.1%作为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且承包人应无偿予以更换。
9.10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竣工备案等手续的办理,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开工许可证的,影响发包人工程按期开工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合同。
9.11 劳务人员
9.11.1承包人按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政府部门要求足额及时缴纳劳务保证金。承包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劳务人员的手续,劳务人员均为成建制的劳务队伍,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保证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未合法用工所产生的一切处罚及连带责任。对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或由企业法人提供的劳务合作,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将劳务协议(含支付条款)报监理工程师备案,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
9.11.2施工人员应具备健康证、暂住证、就业证、建委注册、各专业上岗证。
9.11.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刻开除派入本工程中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任何工作人员,承包人须尽快聘用具备相应资格要求并经发包人认可的人员代替上述开除人员。
9.11.4承包人应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发劳务人员上访、聚众围堵国家政府机关、发包人办公场所或给发包人公司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用应付未付工程款代付劳务人员工资;每发生一次上述情况,承包人除需承担发包人代付总金额还应承担代付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以上全部费用均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保证按时支付供货商或第三方相关费用,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承包人除需承担承包人应付费用总金额10%的违约金。
9.11.5承包人承诺即使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仍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及时支付施工人员的工资。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劳务监察的管理,按照规定在发包人项目部办理施工人员备案。如遇发包人直接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时以备案人员为准,未经备案的人员不视为本工程施工人员。发包人经核实后有权从其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工资及利息给施工人员。
9.11.6承包人要建立完整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服从发包方劳务监查的管理要求。必须满足如下要求:全部劳务用工必须证件齐全,并留存证件复印件供发包方检查,如发包方要求证件复印件存档,必须按发包方要求执行;办理劳务人员工作卡,一人一卡,每卡一个编号,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9.1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限定的施工场地安排人员、物料与机械。如因场地狭小,而需要在工程现场范围以外的工作用地,承包人需自费提供其他额外工作及物料存放地、施工设备与设施,包括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的相关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发包人不负责。
9.13 工地的出入口位置由发包人指定,设立出入口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承包人须负责选择及修整现场的出入通道、施工地区及确保其适用于施工需要。在工程竣工后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清理此通道,并达到监理工程师同意、发包人认可。
9.14 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间,须提供和安装符合要求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脚手板、防护网等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安全工作状态,承包人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或提供后备机械与用具以保证工程不会因其中断工作(使用前后均需按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规定,报检备案,方可使用或者报停、拆除)。
9.14.1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协调使用:在施工期间为各分包人提供现有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
9.14.2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机械的撤除:免费提供使用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临时垂直运输机械,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及临时垂直运输机械前,应请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确认上述临时设施是否为上述人员所需,否则,承包商应自费重新搭设。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移走任何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备。当工程完结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将撤除上述设备、设施,并负责拆除、修复与之相关的工程。
9.15承包人须同专业分包人积极协调,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获取一切所需的资料。如发生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协调不利而导致错误,并引起的修改补救工作,相关的费用与工期的索偿将由责任方(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其中一方)承担,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尽的管理责任。
9.16 其他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即使发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含各分包人)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承包人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且未显著增加承包人的施工成本和工作量的,则此类工作应由作为承担本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形成的所有债权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重组、合并,否则,甲方一律不予认可。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上报三级进度计划,即月计划、主要节点工期计划、整体工期计划(若此项工程分期开发,需提报单项工程工期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审批同意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提交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平面布置图须提交发包人审核认可,但不免除承包人应有责任。
10.2发包人严格按照三级进度计划对承包人进行过程管控,具体措施如下:
10.2.1发包人每月最后一天严格对月计划的执行进行检查和评估,若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导致月计划未完成,按以下两种情况执行:
10.2.1.1主要节点进度计划(正负零、销售节点、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合格)未完成,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10万元/天计,违约金发包人自应付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除销售节点外总进度按时完成的违约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10.2.1.2其他部位进度计划未完成按17.4款执行。
10.3为保证质量安全的关键工作不可以压缩工期,赶工费不另行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或政府原因造成的节点工期延误的,必须在延误事件发生后3天内办理书面节点工期延期手续,写明延期原因,由监理总监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章后生效。
11、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因素,执行通用条款约定;其它情况执行专用条款约定;均以书面形式确定记录为准,计算顺延时间。
12、双方协商一致在通用条款的基础上,补充如下条款:
12.1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上报质量与检验控制方案,经发包人、监理审批同意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12.2发包人严格按照质量与检验控制方案对承包人进行过程管控,具体措施如下: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及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地现场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查,若施工质量不满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时,承包人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或返工并达到规范验收要求,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得顺延。并按合同专用条款22.2.2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施工技术交底交发包人备案并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技术交底工作。如承包人未进行技术交底而进行施工,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额1万元/次。未进行技术交底造成重要损失的,按情况对承包人进行处罚。上述违约金和处罚自应付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2.3所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1万元/次,该发包人自应付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2.4乙方在施工中出现以下问题每次罚款2000-50000元并进行整改。
12.4.1未按要求施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12.4.2出现质量事故或相关事故隐瞒未报的。
12.4.3履次出现同等质量问题的。
12.4.4砼加水。
12.4.5进场材料未经验收检测使用的。
12.4.6施工中私自使用其它材料替换使用或其它材料私自进场、使用的(其它材料指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或低于原定材料品质及质量要求)。
12.4.7单体部位隐蔽验收多次验收不合格的。
12.5材料检验试验费的约定:经检验试验合格的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试验结果不合格,无法满足现场使用要求的,承包人首先限制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材料达到发包人要求,其次支付不合格材料检测费用。
四 安全施工
13、承包人应负责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责任及民事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13.1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上报安全控制方案,经发包人、监理审批同意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13.2发包人严格按照安全控制方案对承包人进行过程管控,具体措施如下: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对工地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与文明施工检查,若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甚至野蛮施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视情节轻重,违约金金额为2000---50000元/次,该违约金发包人自应付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3.3承包人应对现场所有机具、设备的检验、年检(年限)、使用、报备等负全部安全责任。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本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风险范围是:
14.1.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文件的变化;
14.1.2、(造价信息)价格变动幅动在正负5%内(含5%)的钢筋价差不做调整(具体调整原则执行14.2.6条约定)。
14.1.3、合同工期内,除钢筋外其他材料价格不因市场因素调整;
14.1.4、人工、辅材费、机械费用不得因任何因素调整;
14.1.5、所有甲供材料设备的安装、保管和其他费用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14.1.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14.1.7变更洽商(签证):单份变更洽商(签证)单条事件的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本数)的只作为技术变更、洽商(签证),不作为经济洽商(签证),洽商变更、签证等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胡绍军)签字确认且加盖项目专用章方能生效,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14.1.8、承包人作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期内可能出现不利于施工的各种自然及社会因素(不可抗力以外的降雨、大风、沙尘暴及国家或地方庆典、外交来访、中高考期间的施工管制、召开政府会议期间的施工管制、政府部门检查、交通管制、空气污染管制、周边民扰等)做出充分的预见,并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及合法的对策。合同双方确认的工期和合同价款均不会因上述因素的出现而做出任何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事实为依据签证的延期证明除外,延误工作可在承包人合理赶工措施下弥补的,工期不予签证顺延)。
14.1.9.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措施费(洽商中的模板除外)为固定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再调整。
14.1.10承包人工程量清单报价预算中的工程量为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计算,并被双方接受,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算及工程量清单未填写工程量及单价或合价的项目视为包含在已填报单价和合价的工程清单子目中,不作任何调整。
14.2固定价格合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和方法:
双方协商一致,不执行通用条款,并补充如下条款:
14.2.1、施工过程中发生洽商变更与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有相同或相近的,参考原有清单项目最低价格单价,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4.2.2施工过程中发生洽商变更与原有清单项目不相同且没有相近的,双方约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和河北省消耗定额(2012)中的用量、投标预算中的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编制补充综合单价执行,主要材料价格经发包人核定后采用(如果投标书中有同样品牌规格的材料,须采用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各项取费(仅规费、税金)按照合同价款中的取费水平固定不变。
14.2.3变更洽商(签证):
14.2.3.1图纸和合同文件约定属于总包施工范围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签洽商,洽商变更、签证等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胡绍军)签字确认且加盖项目专用章方能生效,否则视为无效文件。洽商在结算时只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包含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及取费中的规费和税金。
14.2.3.2单条变更洽商(签证)金额在±3000元以外的作为经济洽商(签证)。变更洽商(签证)金额经发包人确认后进入竣工结算,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每份变更洽商单只能办理同一事项,办理两个以上无关事项的变更洽商单无效,变更洽商相同清单子目不累计。
14.2.4开标前图纸审查及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入前期投标预算中,后期结算不做调整。
14.2.5甲供材料保管费:此部分费用含在甲方专业分包项目费用、甲供材料设备费用的包干总价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再向发包人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14.2.6钢筋差价调整:结算时按照监理和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期对应的《廊坊造价管理与信息》(廊坊三河地区)中的钢筋价格的算数平均数与2019第2期《廊坊造价管理与信息》(廊坊三河地区)上的钢筋单价相比,如果价格变动幅动在正负5%内(含5%)不调整钢筋差价,超过5%时调整超过5%部分的钢筋差价。施工期的划分按两个部分:正负零以下主体结构、正负零以上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及措施中的钢筋不调整差价。钢筋差价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4.2.7规费、税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规费和税金如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强制性调整文件方可调整,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15、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16、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表。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7.2.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17.1支付节点:本工程工程款分为七个支付节点。
17.1.1本招标工程正式开盘销售且足额销售款实际到帐后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发包人审定初验合格工程主体产值并经发包人预算部审定初验合格产值的70%;
17.1.2全部主体结构封顶经初验合格后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发包人审定当期工程主体产值并经发包人预算部审定初验合格产值的70%;
17.1.3二次结构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初验合格后支付发包人预算部审定当期工程产值的70%;
17.1.4安装工程及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并经发包人初验合格后支付发包人预算部审定当期工程产值的70%;
17.1.5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和发包人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支付至完成总产值的85%;
17.1.6竣工结算完成,办完结算手续并签订《结算协议书》后30天内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总造价的95%;
17.1.7留结算总价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结算方式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17.2产值核定:形象进度须经监理、发包人(工程部、质检部、劳务监察部)、承包人共同书面确认并办理相关进度确认手续。在支付节点前15个工作日内双方核定各支付节点完成的产值。承包人须如实申报产值,如申报产值高于审定产值的5%以上时,在审定产值的基础上扣减高出5%以上部分产值做为最终核定产值。竣工决算时同样扣除。在支付节点前双方只核对产值,不发生进度款支付。
17.3进度款支付:全部主体结构封顶经内部初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二次结构全部完成并经内部初验合格后30日历天内支付第二次进度款。安装工程及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并经内部初验合格后30日历天内支付第三次进度款。内部初验指:监理、甲方、施工方三方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
17.4进度款扣减: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则该次进度款扣减20%,按应付进度款的80%支付进度款,直至通过赶工措施进度达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要求,在当月进度款支付时,扣减部分给予补发。
17.5 工程保修金为5%,保修到期后需到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由物业公司组织物业、发包人工程、质检部门验收,无质量遗留问题,报发包人采购部结算,结算金额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如有遗留问题,须解决完遗留问题后再次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工程保修金。保修支付详见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 17.6发包人每次支付工期进度款时需有承包人上报的产值完成表,发包人依次计算并支付,因承包人未按时提交产值完成表造成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乙方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附上对当期和累计已发生变更洽商的承诺函(详见本合同附件“关于当前发生变更洽商的承诺函”),作为付款必要条件,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对未及时上报的变更、洽商,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17.7承包人劳务、材料、机械款项支付要求:承包人须按时结算本工程发生的劳务、材料、机械等各项工程费用,保证工程按约定的工期节点完工。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至完成总产值的85%前,承包人须付清全部劳务费用(提供支付劳务费发票或工资单具体按劳务监察部要求);在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前,承包人需付清本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保修金除外)。
17.8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各期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国税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见票付款(按审核产值的100%开票)。
17.9工程款支付到承包人如下账户(如下列信息有变更以承包人出具的书面函件为准):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如发包人以支票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授权工程款领取人:
身份证号: )
18.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8.1甲供材料设备详见合同附件五《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甲供材料设备不计入本合同价款中,但甲供材料设备的安装费及辅料等已计入甲方专业分包项目及甲供材料设备包干总价中并不得调整,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承包人对甲供材料设备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进场计划及采购清单并提供收、发和保管等服务(含进场验收、检测、资料归档)。
甲供材料和设备项目中,发包人指定承包人签定采购合同的,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发包人、承包人、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由发包人承担付款义务。由供应商向承包人开具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委托付款函”、“收款收据”,发包人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工程款,所支付的款项直接计入承包人付款中。甲供材料价款直接计入承包人工程结算总价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再主张任何利润损失。承包人投标书中上报的《甲方专业分包项目费用、甲供材料设备计取费用承诺函》,作为本合同附件。
18.2所有设备﹑材料的供应和施工工艺,必须符合各机关﹑部门所颁布的最新的法定职责、条例、规范、规格﹑标准﹑施工准则和业务条例:
当上述标准或当地部门的特别要求,在技术要求上与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发生抵触时,或技术规格说明书和图纸上所标注或要求有互相矛盾时,或合同文件内有关章节的要求有互相矛盾时,承包商必须向发包人或其指定代表,建筑师或工程师反映,至于应遵从哪个准则,将由发包人或其指定代表决定。
18.3限定品牌材料:按合同附件四《工程材料品牌限定》表中的品牌采购并施工。该价格及品牌已经发包人接受,在合同履行中不再调整。如施工过程中设计及发包人更换材料品牌、规格,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不少于三个同等档次的材料品牌并提供样品、合格证书、检验证明等材料品牌厂家信息,经发包人选择或对其厂家进行考察,承包人须全面配合,发包人择优选定合格材料。经发包人考察同意后,确定厂家并封存样品。实际使用材料必须达到样品标准。由此产生的差价在工程结算时调整,差值只计取规定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价差调整的原价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材料价格,现价为发包人更改材料品牌、规格后发包人确认的价格,即差值=(现价-原价)×(1+税率)。
18.4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在(或其他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用于工程之前至少28天,向工程师提交样品、数量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上述过程详见发包人《材料选购及报验流程》。
18.4.1样品送达的地点:工程师指定地点 。
18.4.2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工程师指令。
18.4.3承包人在报送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18.4.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人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样品后7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
18.4.5、对于合同文件中涉及的所有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需要报送样品的,承包人须同时向质检部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需报送样品的材料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附件《设备材料品牌厂家选用表》中的产品。质检部汇同工程部共同进行复核,符合合同要求的封样保存。
18.4.6、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质检部负责存放。样品只是对产品的外观物理特征及产品资料的复核。承包人进场材料须符合样品特征的同时须满足相应性能指标的要求。
18.5、材料设备进场:承包人材料设备进场须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同时,须给发包人抽查、检验留足够时间。材料进场时质检部、工程部、监理、承包人共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结果合格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因抽检材料不合格材料退场重新进场发包人不予延长工期。
18.6、如承包人已进场材料设备经发包人检验不合格的,必须无条件封存,责任自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18.7、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在(或其他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用于工程之前至少40天,且满足材料正常订购加工周期要求,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采购清单(简称提料单,应包含材料设备品名、规格型号、使用部位、数量、技术要求等详细信息)等资料,以供发包人询价、对比、采购、备货。上述过程详见发包人《甲供材料审批流程》。
18.8、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因采购不及时、原材上涨导致的采购价差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重新认价。
七 工程变更
19、本条款补充以下条款:
19.1承包人应积极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专业工程师、设计单位设计师配合,在任何变更发生后7日内完成上述四方变更洽商单签章手续,每月25日,承包人应将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发生的经四方签章变更、洽商单汇总报发包人预算部、采购部,以便发包人对变更进行最终认定。如承包人未按此执行,发包人不予确认变更洽商中增加的工程产值,如因变更核减工程造价,发包人直接扣减。
19.2施工中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除要求承包人按图纸恢复原状外,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罚金五万至十万元/次,该罚金发包人有权自应付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9.3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任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的变更指示。
20、 竣工验收
20.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四套,其中包括承包人负责收集、审核专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本工程竣工图由承包人负责绘制,竣工图绘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
20.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20.3双方协商:如果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或经修改后的重新验收,则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3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由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同时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21.竣工结算 见合同附件《预结算、变更洽商结算细则》
21.1双方协商,执行通用条款33.1,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结算书(预算文件)、结算汇总、送审资料清单等。以上资料除竣工图外,其他资料要求正副各一份,电子版预算文件一份,正本所有资料必须为原件,预算文件须用EXCEL编制,竣工图(蓝图)、各项变更、签证资料、结算资料签字、证章等手续齐全。
21.2竣工结算要求: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要一次性报给发包人,并办理书面结算资料报送手续以及书面确认结算工作开始手续并提供承诺函(详见合同附件)。在办理完结算工作开始手续后,发包人不再接受承包人补报任何结算资料,如有漏报,即为承包人放弃相关所有权益。承包人在编制结算文件必须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不得虚报、瞒报,如结算最终审减额超过上报额5%的,按超出5%部分的审减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1.3竣工结算时间及周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和发包人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承包人于30日内上报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在六个月内给出明确审核意见,如双方无争议签订结算协议书;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工程款。
21.4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时,承包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协商、仲裁或诉讼)寻求解决,并获得合理补偿或赔偿。不得以拒报竣工资料、延迟工期等方式胁迫发包人,如工期延误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违约
2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2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2.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每延期竣工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当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延误45天以上或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月度计划进度时,发包人有权随时与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另行委托所增加的费用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需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蒙受的损失)经过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2.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条件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达到规范验收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得顺延。情节严重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具体处罚金额视情况而定。若因整改或返工造成工期推迟,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进度违约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发包人直接自应付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2.2.3其他约定: 无。
24工程分包
24.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防水、铁艺、钢结构 。
25、不可抗力
25.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风灾、水灾、冰雹以及七级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罢工等社会事件;政府行为,且均以国家定性为准。
26、保险
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26.1.1.发包人投保的内容:双方协商修改后,按26.1.2执行。
26.1.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事项:无。
26.1.3承包人投保的内容
(1)承包人负责自己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设备运输及施工设备保险、负责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保险,保险费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该部分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2)所有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和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其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投标报价中,而且不因任何因素在任何时候调整。
(3)上述各项保险应适用于整个工期。如果竣工期限延长或发生延迟,则保险期亦应延长。承包人违约拖期,承包人须支付因此延长保险期所需的保险费用。
(4)承包人负责的保险须于开工前完成。除向有关部门备案外,还须向发包人出示保险单复印本。
(5)假如承包人在按本合同条件规定进行保险或继续保险或打算保险各事宜中发生违约事宜,发包人可就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宜为自己免受风险而作出相应的保险措施,其费用可以从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无效或其现场管理不严或由工程进行所引致,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毁一概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可根据其自身的意愿购买独立的保险以减轻因各种原因引致的损失。所有保险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
27、担保
双方协商不执行通用条款41.1。
28、补充条款
28.1工程保修约定详见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具体约定。
28.2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及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付的各项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不签认的情况下合理认定与扣除,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减,如达不到工程款支付条件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8.3施工过程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28.4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检查,对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文明隐患,造成安全文明事故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影响正常施工作业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作业或被当地执法机构处罚而不改正者,将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8.5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由于非设计变更因素引起的现场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变化,导致的费用增加将不予以调整,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承包人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无论正确与否,发包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对此负全责。
28.6 回填土承包人从发包人指定地点自行运到现场回填,施工现场内的土方运输合同价款已包含,无论定额规定是否与实际施工水平有无差距,此项内容不再增加任何费用,此项内容双方已认同。
28.7 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包括冬季施工、暖棚搭设防护、外加剂,冬施需提高混凝土标号和砂浆强度所增加的费用。
28.8 车库顶板回填土暂按1.4 米厚度计入本合同,结算以现场签证为准,据实调整合同结算价款。
28.9暂估价材料:本工程公共区域墙砖、防滑地砖暂按50 元/平方米,涂料暂按10元/Kg计入预算材料价格,具体实施不论采用认质认价或甲方认定品牌等任何方式,承包人均须无条件配合。结算时认质认价材料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需认质认价部分先报甲方采购部并予以确认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未报甲方采购部认质认价的,审核进度或最终结算时不予结算,且乙方不得有异议;
28.10为保证保温一体化施工所采用的各项施工措施费、材料费等已包含在本合同费用内,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28.11 承包人施工模板 软模 。
28.12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自愿放弃建委备案合同之计价约定。
28.13本工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28.14在合同执行中如出现对合同的不同理解,应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
28.15现场管理要求:1、承包方无条件即时签收甲方及监理签发给承包方的文件,不得以任何原因不签收文件,如发生文件以送达承包方现场办公室为送达,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圆;2、承包方项目部每周五下午4点前报送本周项目总结、下周项目计划,每月月末倒数第2日下午4点前报送本月项目总结、下月项目计划,报送的计划需和项目总计划相符,按楼号编写,并明确描述已完成、计划完成形象部位、人力使用情况、作业时间安排等;如未按要求报送,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圆;3、承包方项目部每日下午5点前向发包方项目通报当天施工完成情况;如未通报,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圆整;4、发包方严格遵守发包方现场公示的管理文件及发送给发包方的现场管理要求。
28.16变更、洽商等甲方签发文件的生效:施工图纸以审图公司审图通过的文件为准,设计变更、洽商等其它发包方签发文件必须有发包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同时盖有发包方确定的项目章方可生效。
28.16 发包人在交房前、交房期间、及交房后业主提出质量问题均由承包方负责,全部维修、整改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整改工作直至业主验收通过。
29、双方约定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承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争议
30、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一、总包施工范围(详细做法见施工图纸)
合同附件二:《总包与专业分包施工界面划分》
合同附件三:《发包人专业分包项目一览表》
合同附件四:《工程材料品牌限定》
合同附件五:《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合同附件六:《甲指乙采材料专业清单》
合同附件七:《暂估价材料表》
合同附件八:《节点工期控制表》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协议与承诺函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全称):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御东珺璟住宅小区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概况
1. 工程名称:御东珺璟住宅小区施工总承包工程
2. 工程地点:燕郊高新区内紫罗兰路北侧,水厂南路西侧
3. 保修内容:御东珺璟住宅小区施工总承包工程
4. 工程保修金总额:工程结算总价的5%
5. 本工程保修阶段甲方的代表部门为 甲方工程部、三河市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应接受以上两部门的管理。
第一条 保修期开始前的房屋接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为尽可能提前发现和处理质量瑕疵,进一步改进产品品质,减少投诉及交付后维修带来的额外损失,提高业主满意度,提升甲、乙双方的品牌形象,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组织、依据甲方指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房屋检查和接收(简称模拟验收)
二、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甲方在房屋正式接收前,将模拟业主、站在业主的角度对本项目所有房屋进行多轮模拟检查,以尽可能多的在正式交付业主使用前发现房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和瑕疵。
三、乙方须对甲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以使房屋无论在技术指标上还是在观感上达到行业标准、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
1. 乙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需按甲方相关时间要求制定切实可行整改计划(包括人员、材料、机械工具、整改方案、时间计划等);
2. 乙方需严格按照指定的计划分阶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 整改质量需符合甲方指定的标准。
四、甲方负责对整改进度进行监控,对整改质量进行验证。
五、整改质量保证措施:
在模拟验收阶段若乙方存在如下问题:
1.对模拟验收的问题消极应付,不按照时间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不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对检查的问题进行整改;
2.整改质量达不到甲方制定标准,敷衍了事,甲方警告后整改质量未有明显改观;
3.整改进度滞后,阻碍房屋模拟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阶段问题整改率低于100%。
为保证问题得到有效处理,甲方将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冻结乙方本合同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解除冻结时需视项目具体情况由甲方工程部及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签字确认方能生效。
第二条 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
一、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房屋集中交付甲方指定物业公司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 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时间,具体为:
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4.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外,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7.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8.除线缆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外,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10.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11.电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3年。
12.室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二、保修范围:
1. 本合同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条件约谈记录以及双方会议要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保修范围;
2. 本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即使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若甲方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汇总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未达到合格的或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保修范围,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返修。
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甲方知会乙方(包括电话及口头知会)后即刻生效,无需乙方书面认可。
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导致业主投诉及索赔时,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索赔谈判进行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甲方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负责知会乙方(包括电话及口头知会),并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及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书面认可。
第三条 保修管理和保修要求
一、保修管理及保修款支付:
(一)、保修管理:甲方指定三河市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三河市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二)、保修款支付:甲方工程部负责本工程保修款的支付审批:
1.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付款约定按不同项目发分三种情况进行选择):
●总包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门窗工程:在乙方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工程部、质检部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五年满时分别结算一次,结算比例各为保修款的50%。甲方在保修期满二十天将当期结算后剩余保修款的50%扣除扣款、赔款后的费用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甲方常规分包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时间及保修延长期满,在乙方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工程部、质检部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甲方在结算后二十天将剩余保修款(扣除扣款、赔款等的费用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或赔偿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乙
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
以法律手段追回。所有保修款在结清时均不计利息。
二、保修实施要求:
维修质量及工作要求:依据《工程维修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维修人员管理:乙方维修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1. 统一着装和标识:乙方维修人员必须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配带工牌及工具箱。
2. 乙方所提供的人员必须提前在甲方备案:
● 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经过甲方严格的面试和甄选;
● 面试和甄选合格的人员由甲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 经过系列培训并测试合格后方能在甲方进行备案。
● 若因为甲方委托维修的任务量剧增,备案人员无法满足维修要求时,乙方可以临时调用其他维修人员,但必须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否则完成的维修工作甲方不予认可。
3.已确定的维修人员乙方不应变动,若确实需要变动,乙方需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甲方同意后方能更换,人员离岗位前必须退回所有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及印有物业公司标示的工牌、工程及其他“CI”标识。
4.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指定保修负责人,包括如下内容:
●乙方保修负责人姓名:
●电话/手机: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三河市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5.乙方保修负责人代表乙方全面负责保修期内各项保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现场保修人员管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保修任务单领取、保修任务的实施安排、为甲方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承担经甲方确认并支付予客户的赔偿款等工作。
6.乙方的要求、通知,需以书面形式由乙方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
7.乙方维修人员现场管理规定:
●乙方现场维修人员须凭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办理小区出入证,凭小区出入证和《零星维修工程现场调度通知单》上门维修。
●非作业时间,乙方现场维修人员应在指定区域休息,不得在小区甲方休息指定区域外游逛或逗留。维修材料、工具应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存放。
●乙方维修人员在小区内需着统一制作的服装,不可擅自更换服装或穿着形式(敞胸、搭肩等),并保持工作服干净、平整、无明显油污、破损、褶皱等。
●乙方现场维修人员在小区内不得出现穿拖鞋、凉鞋、背心或挽胳膊、抽烟、赌博、大声喧哗、打架等不良现象。语言文明,不在小区内追逐打闹,不准在维修现场用工具比划、开玩笑等。
●乙方维修人员必须在规定或预约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相关维修工作。
●乙方维修人员进入业主家中进行维修,应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进入已装修好的房间(无论客户是否有人在家)必须穿鞋套,严禁脱鞋入户,严禁使用客户脱鞋、抹布等物品;
●即使得到客户许可,也严禁使用客户洗手间、水龙头搞个人卫生及清洁工具。
●不应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礼品盒馈赠,包括饮用水、香烟、水果等
●严禁在业主未留钥匙的情况下非法入户,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在业主家中不得随意进入非维修施工作业的区域;维修过程中,须做好施工作业内及周边的成品保护,业主家装修、家具或其它设施若由此受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维修人员在业主家中不得抽烟、看报,不得打骂嬉闹,不得从事与维修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宜。
●维修完毕后乙方维修人员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有任何遗留物(包括灰尘),若在维修区域随地大小便,甲方一次向乙方索赔2000-5000元。
●因为维修需要临时搬离(或拆除)的业主家私、装修、家电、挂画、窗帘、花草等维修完毕后,应按原样复原。
●乙方维修人员在与业主沟通交流时,不得使用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严禁与业主争执或在业主家里与其他人员(包括甲方人员、乙方同事及其他施工单位维修人员)争执。
●若维修事项有争议时,需及时反馈现场维修负责人或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向业主讲有损甲方的利益及形象的任何言语,严禁同业主有任何形式的争吵。
●乙方维修人员从物业管理公司领用钥匙,必须按规定时间归还;离开维修现场,业主不在时,必须将所有门窗关好,水、电开关关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严禁将业主房间当作材料仓库,工人严禁在里面休息。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维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承担为业主装修、改造或提供建筑材料、搬运垃圾等一切有偿服务行为。
●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乙方相关人员须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或无故缺席。
●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8.乙方维修人员考勤管理规定:
●上下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遇紧急情况不论上班或下班,均应按照甲方指令及时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
●乙方现场维修人员上、下班须在物业管理公司各签到一次,并不得以代签、补签、拒签或其它弄虚作假方式进行考勤。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须由乙方维修负责人提前一天知会甲方客户关系组负责人并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否则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除工作日外,乙方维修负责人还需按照甲方要求统筹安排现场维修人员节、假日的值班工作,以保证保修项目现场每天都有人员在岗并满足维修需求,必须保证乙方现场返修负责人员联系电话畅通。
9.本合同所属工程项目,若维修量少、出现质量问题不会对业主正常造成影响、乙方无需长期派人常驻现场的,视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乙方必须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不固定考勤的书面申请,在征得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维修及时性承诺: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当天上午的任务,不迟于下午派人到现场实施维修;当天下午的任务,不迟于第二天上午派人到现场实施维修;当业主有特殊时间要求时,按甲方指定的时间派人上门维修。
10.乙方违反以上7、8、9规定乙方按照《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合同附件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关违约金总额直接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甲方负责人知会乙方(包括电话和口头知会),乙方予以无条件认可。
(二)维修及时性要求:
1.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故障、门窗不能正常开启等影响业主正常的情况,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包括电话、口头通知)须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小时修复完毕(当甲方另有指定完成时间的,乙方需按甲方指定时间完成维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达到事故现场进行抢修。如结构安全、燃气泄漏等。
3.每一住户,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维修量增加时,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的任务量随时增派维修人员,并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实施并完成维修,否则乙方应给予甲方每单500元的赔偿,另甲方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总额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书面认可。
4.日常常规维修任务,乙方接到甲方的派单后,及时安排维修人员,按本协议进行维修,并按甲方指定完成时间完成维修工作:
●客户有时间要求的,按客户要求提前电话预约,并安排维修;不能按照客户要求实施的,应在客户要求的时间内主动电话沟通,达成一致,确定具体时间,并在《现场零星维修工程调度通知单》上注明,并按约定时间上门维修;
●客户无时间要求的(或有模糊要求的),当天上午的任务,不迟于下午下班前必须完成电话预约;当天下午的任务,不迟于第二天上午下班前必须完成电话预约。
●乙方承诺:无论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不论责任属于乙方、其他施工单位、甲方或业主,接到甲方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原施工单位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于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5.乙方违反以上1、2、3、4规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关违约金总额甲方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扣款时甲方知会乙方(包括电话和口头知会),乙方予以无条件认可。
(三)维修质量保证措施:
1.乙方维修人员应对每一个维修任务认真履行保修职责:工作内容包括:上门查看、业主沟通、确定方案、过程实施、结果检验、签单确认等,工作标准符合甲方拟定的相关规范及程序要求。
2.每个项目维修完成后需经业主和甲方验收签字视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成。
3.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接到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维修任务,且不主动向客户关系中心报告;
●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维修仍未解决问题的;
●因维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维修实施中,乙方工作标准达不到规范及甲方要求。
4.因3产生的费用总额由甲方知会乙方(包括口头和电话知会)即刻生效,无需征得乙方书面签收意见,直接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中扣除。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四)工作评估和惩罚措施:
1.保修工作实施中,甲方严格按照本约定及后附件相关条款进行即时处罚;
2.所有维修任务完成并关闭后,甲方对符合回访要求的任务逐单进行客户回访,按照回访结果,甲方将做如下处理:
a)有如下情况甲方对乙方维修人员进行即时惩处:
乙方维修人员若故意要求和恶意引导客户或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除乙方200元/次;
b)对乙方维修人员不当或过失行为参照本约定相关条款及《违规行为处罚标准》(附件1)进行即时处罚。
3.因1、2产生的费用总额由甲方知会乙方(包括口头和电话知会)后即刻生效,无需征得乙方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中扣除。
第四条 其他
一、 乙方承诺在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使用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
二、 本保修约定: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致生效。
三、 《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及《各类质量缺陷的规定维修及时工期》作为本保修书附件,与全套施工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序号 | 违规行为 | 违约金额人民币(元) | 备注 |
1 | 乙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整洁,出入小区须佩戴管理处的《出入证》 | 100/人/次 | |
2 | 因工作需要甲方召集举行的有关工程质量保修工作会议,在通知到乙方后,如乙方未准时参加或缺席 | 无故迟到一次处罚¥100元;无故缺席一次处罚¥200元 | |
3 | 乙方人员从甲方或管理处领用钥匙,必须按甲方或管理处规定当日归还 | 500/户 | |
4 | 乙方人员离开维修现场时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整洁,不得有任何遗留物;必须关闭门窗、水、电开关 | 500/次 | 不包括导致业主索赔费用 |
5 | 乙方人员不得在业主家中大声喧哗、哼小调、开玩笑、看书、报刊杂志、电视; 不允许乱扔纸屑、返修垃圾、吐痰;不允许在业主家中吃快餐盒饭、抽烟或无故逗留等,不得在住户家中抽烟,不允许使用业主家中任何物品 | 500/人/次 | |
6 | 乙方维修人员若故意要求和恶意引导客户对其进行表扬或弄虚作假的 | 500/人/次 | |
7 | 乙方人员在预约或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并完成维修项目,而引起住户的投诉或赔偿 | 500/人/次 | |
8 | 乙方人员进入业主家中进行维修前,事先应征得业主同意方可进入,不得擅自翻越围墙、阳台、栏杆入内;在业主家中不得随意进入的非维修施工作业的区域。装修后的房间维修人员应着鞋套 | 1000/人/次 | |
9 | 午后酒后作业 | 1000/人/次 | 情节严重勒令退场,损失及索赔由责任单位承担 |
10 | 乙方人员不得在业主家与业主(住户)或自己的同事发生争吵,说出不文明的语言。 | 2000/人/次 | 如引起住户投诉,不论原因。 |
11 | 乙方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必须作好施工作业点周边的成品保护 | 2000/次 | 不包括因物品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 |
12 | 未经允许,乙方人员不得以甲方及物业公司的名义承担为装修队搬运垃圾,为业主进行装修、改造 | 2000/次 | 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场 |
13 | 乙方每次维修完毕,须将返修物品、工具、杂物等一并清理整洁,严禁将已交付小区的房屋作施工材料仓库和部件加工间 | 1000-10000/次 | 不包括导致业主索赔费用 |
14 | 维修区域随地大小便 | 2000-10000/人/次 | 不包括导致业主索赔费用 |
各类质量缺陷的规定维修及工期
部位 | 质量缺陷 | 维修时限 | ||||
地基和主体结构 | 结构使用安全 | 需根据专项维修方案确定 | ||||
设计缺陷改造 | 按具体项目现场确定工期 |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渗漏 | 天晴7日内 | ||||
埋地管道 | 渗漏 | 7日内 | ||||
内外墙面 | 裂缝 | 内墙砌体裂缝7日内,其他裂缝3天 外墙砌体裂缝5日内,其他裂缝3天 | ||||
门窗、雨棚、镜子 | 更换玻璃、镜子 | 15-30日内 | ||||
户内外门扇 | 更换门扇 | 7日内 | ||||
台面、地面、窗台板、装饰墙面 | 更换石材 | 15日内 | ||||
厨卫间甲供材料部件 | 更换部品/部件 | 7日内 | ||||
其他维修项目 | 其他 | 1日内 | ||||
其他维修项目是指:以上没有明确的所有工程质量缺陷必须保证1日内完成 | ||||||
甲方:(盖章) 单位代表: | 乙方:(盖章) 单位代表: | |||||
(二)、《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承诺函》
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于贵公司与我公司就御东珺璟住宅小区项目签订的《御东珺璟住宅小区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简称御东珺璟住宅小区施工合同),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当地劳动法规,我公司已与在贵公司项目施工的所有劳动者(含劳务人员下同)签定了劳动合同,将严格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合同义务。
二、对贵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我公司将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报酬。
三、若在御东珺璟住宅小区项目上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报酬行为的,或者因该项目劳动者报酬纠纷使得贵公司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不利影响时,贵公司有权从我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相关的劳动者,并有权解除施工合同,我公司赔偿因此而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承诺是不可撤销的,在施工合同终止前一直有效。
乙方单位名称(加盖章):
单位代表(签字):
(三)、变更洽商承诺函
致: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贵司合作的项目合同,随本次付款申请我司郑重承诺:
本付款周期期限内(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本期共发生变更洽商单 单;(编号自: 号至 号)(附件1:变更洽商台账)
累计发生变更洽商共 单;(编号自: 号至 号)
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此承诺函内容为我司已发生变更洽商之全部,未在此承诺函内部分,承诺将不再追加处理。
此部分洽商只是为双方确认变更价款,未计入进度款申请中。
承诺单位:
(签字盖章)
日 期
特别说明:
1、 已发生变更洽商是指按工程进度的需要,已提出实施,且按规定应完成申请审批的事项。
2、 变更洽商编号必须与工程洽商单中的编号规则、顺序保持一致。
附件1:
项目发生变更洽商台账(年月日--年 月日)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事项 | 金额 |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对结算不再存有异议,双方均同意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为¥ (大写:)元人民币,具体详见工程结算汇总表(附表)。
自结算完成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但甲方保留对乙方就工程质量及保修而引起索赔的权利。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日期:
(五)、预结算、变更及洽商结算细则
(一) 预结算编制及核对要求细则
1、乙方在合同签署后一周内需明确由公司盖章确认的签字授权人并提交甲方采购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往来函件均由此人签字公司盖章为准。
2、乙方预结算文件计价须使用新奔腾软件、图形及钢筋算量须使用广联达软件。
3、乙方预结算文件须有详细的编制说明,编制人、审核人签署、盖人名章、公司公章后,提交甲方。
4、乙方预算文件提交的同时须提交相应的造价指标、工程量计算底稿(广联达图形、钢筋文件),且要保证计算底稿与预算书一致,否则甲方不予接收;结算文件提交的同时须提交相应的签字版完整竣工图纸、造价指标、工程量计算底稿(广联达图形、钢筋文件),且要保证计算底稿与预算书一致,否则甲方不予接收。
5、施工图预算核对前,乙方需提交签字盖章工程量及预算成果文件并提供相应工程量核对计划和人员安排,如过程人员、计划有所调整,需书面提交并征得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变化每次罚款1000元。过程核对确认的成果文件应由乙方授权人签字。
6、在完成核对后2日内,乙方授权人须对工程量、造价进行签字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采购部出具的造价确定合同价格。
(二) 变更及洽商要求细则
1、 乙方签认设计变更及洽商的同时,应提交一份确认签字人的授权书,明确授权人及出具授权书,否则甲方不予接收。
2、 乙方发起的变更及洽商需描述洽商原因、洽商内容(注明施工方法、部位、工程量、工日等)、现场实际情况,附带施工图纸、工程照片、监理旁站记录、合同相关条款等必要附件。
3、 乙方上报变更及洽商需同时提交报价清单电子版及纸版资料。
4、 洽商相关责任单位未对责任进行确认,洽商按照无效处理,不做为结算依据。
5、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指令,乙方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甲方现场工程师、甲方预算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甲方对此费用不予计取。
6、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结算申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如结算最终审减额超过上报额5%的,按超出5%部分的审减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若乙方瞒报涉及减帐的变更、洽商,乙方将支付瞒报部分结算费用的双倍作为违约金。
8、因变更或洽商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乙方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情况,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9、严格执行时间限制,实行一单一算,严禁后补,后补费用不予计取。
10、由甲方发起的设计变更,乙方接收到甲方工程部经理签发完成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施工完成后7日内完成《设计变更确认单》的填写及监理确认。
11、由甲方发起的洽商,乙方接收到甲方工程部经理签发完成的《工程洽商记录单》,施工完成后7日内完成《工程洽商确认单》的填写及监理确认。
12、乙方需每月配合甲方进行变更及洽商的月清月结的梳理工作。
(六)、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甲方: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日签订了 御东珺璟住宅小区施工总承包工程 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分别简称“变更”、“签证”)的结算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执行及签证结算费用的支付
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签证结算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签证价款。
第二条: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办理的约定
(一)工程监理的指令及合约变更文件由甲方代表签字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发出。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的时间。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设计变更单及其他所有对施工图及设计进行重新解释、说明的设计变更文件均需经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托或指定的代表人审核批准后、以甲方合约变更的形式发给乙方代表。
乙方发出的技术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洽商须上报工程监理,由工程监理审核再上报给甲方作为变更的依据,并获得甲方代表的签字批准后方可以合约变更的形式发给乙方代表。所有变更洽商的申报及批准,须遵守甲方有关合约变更程序,并统一由甲方编制变更洽商记录编号,方可成为有效变更洽商记录。
(二)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应加盖合同规定的甲方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书,应加盖合同规定的乙方印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三)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甲方项目经理部印章仅用于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的办理):
(甲方项目经理部印章式样) (乙方或乙方项目部印章式样)
(四)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五)一份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只能办理一份签证单及结算书,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形式编制的多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结算书。
(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办理前乙方准备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 签证(一式捌份);
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一式捌份);
③ 现场测量记录(一式捌份);
④ 工程量计算书(一式捌份);
⑤ 结算书(一式两份);
⑥ 约谈纪要、图片(一式捌份)。
(七)甲方对变更通知单分类连续编号;甲、乙双方都应做好变更签证的交付记录,资料交付时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 关于签证结算的约定
(一)签证结算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套用相同或相近综合单价或定额子目、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等。当没有合适的单价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市场的合理价格协商确定。
如甲方按上述内容审核变更价格时,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之同类工作或类似工作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报价,执行最低报价。
(二)签证结算申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若超报扣款比例执行主合同相关条款内容。
(三)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签证,乙方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预算工程师、责任方扣款单位(如有)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必要时采取拍照等技术手段(证明资料来源的真实合理),否则甲方对此产生的费用视为乙方让利,不予进行费用核算。
(四)当甲方发出变更指令通知乙方取消某些项目时,如乙方已备料、或已施工、或已安装,则乙方应立即向工程监理/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由工程监理、甲方代表、乙方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此项合约变更指令所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但下列情况下,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① 乙方未于48小时内同时向工程监理、甲方代表提出报告,致使无法进行核实;
② 乙方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乙方已备料或已加工或已安装。
对于上述应由甲方承担损失,且乙方已备料或已加工或已安装的产品中确实可以再利用或再加工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物料,乙方应尽可能地加以利用,以减少甲方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将扣除可利用的物料后,按实际损失确定此项合约变更指令的费用。
(五)因乙方的深化设计不完善或不符合设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规范的要求而造成的设计修改均不应视为合约变更内容,由此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或造成返工损失的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工程监理、甲方代表提出任何增加费用或调整合同价格的要求。
(六)对于导致工程费用减少之变更,如果乙方不及时上报,甲方有权在经甲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条件下,无需经乙方确认,直接从乙方之合同金额中扣减该费用、按实调整工程结算造价,并纳入当期付款额内,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并不得提出任何利润上的索赔要求。
(七)因变更或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乙方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情况,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八)无特殊情况下,在任何变更发生后7日内与发包人办理完变更洽商手续,每月25日,承包人应将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发生的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初步计量和计价的变更、洽商汇总报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于签证单确认完成后22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确认。在审核过程中,乙方应在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审核延误及后续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月报的填写及时限要求
(一)乙方每月25日须按照附件3的要求如实填写《变更洽商承诺函》及台帐,填写内容为自上月20日到本月19日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实施情况。
(二)未在月报中体现的增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甲方在结算时不予进行费用核算,未在月报中体现的减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甲方按实结算。
(三)此表一式三份,提交甲方项目经理部和采购部、预算部各一份,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七)、销售配合承诺函
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于贵公司与我公司就御东珺璟住宅小区项目签订的《御东珺璟住宅小区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无条件配合贵公司御东珺璟住宅小区销售工作。
二、按贵公司不同销售阶段宣传的需要,结合工程进度,按贵公司宣传需要悬挂宣传条幅等宣传品。
三、根据要求,在项目内为售楼样板提供条件,并完成样板区安全通道建设和管理。
如果我公司不按要求配合,贵公司有权解除施工合同,我公司赔偿因此而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承诺是不可撤销的,在施工合同终止前一直有效。
乙方单位名称(加盖章):
单位代表(签字):
(八)、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全称):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于 签署了 御东珺璟住宅小区施工总承包 合同,为加强双方阳光合作,保证职员职业安全,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不得参加乙方提供的旅游或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4.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5.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向乙方反馈。
6. 接受举报的一方应为举报方保密,不得对举报方进行报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后续合作的优先权。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保证乙方人员了解甲方有关廉洁管理通用原则和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甲方人员回扣、赠送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或提供旅游等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以下统称“财物”)。
3.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甲方相关调查工作主动配合。
4. 乙方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及时向甲方(直接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举报。如乙方或其人员向甲方人员给予财物,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取财物,乙方满足其要求并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核实属实的),甲方将在内部通报;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还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对乙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类似情况或者如因乙方在合作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核实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原合同,如甲方解除原合同的,则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原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五年之内不得作为甲方合格合作伙伴。
5. 甲方接受乙方实名或匿名举报,保证为举报者的信息保密,常设举报部门及电话:
三、其他
1. 本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代表:
(九)甲方专业分包项目费用、甲供材料设备计取费用承诺函
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如果我单位中标,对于甲方专业分包项目费用、甲供材料设备计取费用计取情况如下:
此部分费用总价包干: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我单位承诺不再向招标人、招标人专业分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我单位负责对分包现场施工的管理,提供指定垃圾堆放点并负责清运消纳,负责管理组织工程资料的整理及归档。
承包人:
年 月 日
(十)现场踏勘确认函
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已对贵单位御东珺璟住宅小区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对现场情况已全部了解,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现场情况,我公司承诺不再因施工现场问题提出任何要求。
承包人: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总包施工范围(详细做法见施工图纸)
除甲供、甲方专业分包外的施工内容全部由总包负责实施,具体见《御东珺璟住宅工程施工图纸》。
御东珺璟项目总包与专业分包施工界面划分 | ||||
项目工程名称 | 总包施工内容 | 专业分包施工内容或甲供材料及限定指定品牌 | 验收管理 | |
土建部分 | 土方工程 | 除分包项以外的所有施工内容: (1)车库底板预留300厚人工清槽、运至场内指定地点。 (2)负责回填土方堆放管理,回填土方回运,土方回填,车库顶按1.4m覆土厚度计算,结算按实测数据调整。 (3)基槽围护。 (4)电梯坑、集水坑、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排水沟、独立柱基等下反结构土方二次开挖及运至场内指定地点(含坑内的桩头清理)。 (5)槽边安全防护(含挡水台、护栏、护网、警示标语等)、安全文明施工等内容。 (6)总包负责基槽开挖测量、放线、配合验线等工作,对上述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7)总包负责场内安全、质量、进度等的管理工作; (8)总包负责出入口内外道路的清理,场内卫生环境,对场内开挖道路的清扫工作、扬尘治理工作负责。 | (1)土方开挖、外运。 (2)回填土方运至指定地点,整理、苫盖 | (1)分包方负责土方工程质量。 (2)总包方负责与分包进行交接验收。 (3)总包方负责测量、放线的成果。 (4)总包方负责场区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5)总包方负责土方工程资料的编制、整理、组卷、提报等工作。 |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 按燕郊高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所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项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维护及质量验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外围挡、大门、道路及场外责任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 |||
基坑护坡及降水和CFG桩复合地基工程抗浮锚杆、桩检测、基坑监测 | (1)场地内排水。 (2)碎石或级配砂石褥垫层厚度250mm,铺设范围为主楼基础混凝土垫层外皮再向外250mm。 | (1)基坑护坡。开挖方案、护坡方案抗浮方案及专家论证。 (2)CFG桩施工,清桩间土(包含楼座基础范围内的人工清槽),截桩头、抗浮锚杆施工。 (3)桩基交付检测前基坑排水,如需降水由CFG分包方负责。 (4)抗浮锚杆施工。 (5)桩检测。 (6)基坑监测。 | (1)分包方负责基坑护坡和CFG桩工程质量并负责验收合格。 (2)桩检测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桩的检测工作及成果提交。基坑监测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监测工作及成果提交。 (3)总包方负责与分包进行交接验收。 | |
外墙面工程 | (1)真石漆装饰主体结构部分:外墙质量整改、墙面修补、打磨、墙面洞孔修补防水、各部位保温砂浆、胶粉聚苯颗粒砂浆找平 (2)石材装饰外墙主体结构部分:外墙质量整改、墙面修补、打磨、墙面洞孔修补防水 (3)二次结构砌筑、抹灰、保温板、找平至和LS找平完成面一致 (4)建筑结构一体化保温 (5)外墙防水、雨棚防水 (6)外墙装饰施工用吊篮的安装、维护。 | (1)外墙石材(含石材内保温、开洞引管、窗口保温砂浆、防水涂膜)。 (2)GRC、EPS装饰柱及线条的安装 (3)外墙真石漆及涂料(包含保温砂浆外抗裂砂浆、外墙腻子、底漆、真石漆、涂料、面漆) | (1)总包负责外墙面渗漏质量、基层及面层质量,总包负责工程质量验收的确认、资料归档。 (2)分包单位负责外墙石材、GRC、EPS装饰柱及线条、真石漆及涂料的施工、自检、报验。 | |
断桥铝合金门窗、幕墙、空调百页、窗井百叶、金属空调护栏 | (1)洞口预留、提供标高线及轴线; (2)洞口收口,石材装饰墙部分除外的所有外窗台防水; (3)幕墙、窗户的防雷接地点预留、预埋 (4)为分包提供水电、垂直运输等配合项目。 | (1)深化设计、制作、安装验收并达到交房条件。 (2)发泡剂、密封胶施工。 (3)防雷接地点的连接及接点防腐 | (1)总包负责门窗框与墙面交接范围内渗漏质量,门窗防雷接地预埋件埋设质量,总包参与门窗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确认。 (2)总包负责专业施工单位移交后成品保护质量,与分包进行交接验收。 (3)分包负责门窗框体及玻璃体范围内的渗漏和观感质量,防雷接地连接线安装质量。 | |
室内(套内) | (1)施工图纸中土建工作内容。 (2)护栏安装后墙面连接点处填缝粉刷。 (3)穿墙、楼板、屋面预埋套管的吊洞修补。 (4)护栏深化设计、制作、安装。 (5)回迁区厨房、卫生间墙、地砖铺贴 | 地砖、墙砖主材甲方指定品牌、限定价格 | (1)总包负责穿墙、楼板管道处的渗漏质量和厨卫间渗漏质量。 (2)总包负责室内墙地面、顶棚观感质量。 | |
防水工程 | 图纸中所有防水施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位置: (1)地库及主体结构底板。 (2)电梯机坑与积水坑。 (3)地下车库外墙及顶板。 (4)屋面及雨棚 (5)卫生间、厨房、消防水池、设备间地面。 (6)外墙空调板、飘窗板防水、外窗窗台防水 | 石材外墙部分外窗台防水由石材分包负责 | 总包单位负责材料地进场、检测、检验、施工验收,监督检查后续施工单位对防水的保护。 | |
进户门、单元门 | (1)门洞口预留、提供标高线及轴线; (2)洞口嵌缝,粉刷包边。 | (1)深化设计、制作、安装并达到交房条件。 | (1)总包负责专业施工单位移交后成品保护质量,与分包进行交接验收。 (2)分包负责进户门、单元门门产品质量、安装施工质量。 | |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 | (1)门窗洞口预留、提供标高线及轴线; (2)洞口嵌缝,粉刷包边; (3)电源施工至控制箱(含管线)。 | (1)深化设计、制作、安装、调试、验收。 (2)防火卷帘自带控制箱及按钮。 | (1)总包负责专业施工单位移交后成品保护质量,与分包进行交接验收。 (2)分包负责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的产品质量、安装施工质量。 | |
人防门 | (1)配合人防进行预留预埋施工 | (1)人防设施的制作安装验收达到验收条件并负责验收。 | ||
阳台、露台 | (1)施工图纸中土建工作内容。 (2)栏杆(护栏)防雷接地预埋件埋设。 (3)栏杆(护栏)安装后、避雷连接处灌浆、塞缝、粉刷。 (4)栏杆深化设计、制作、安装。 (5)防雷接地连接、检测。 | (1)总包负责阳台、露台墙地面、顶棚观感质量。 (2)总包负责连接点处保温质量。 (3)总包负责专业施工单位移交后成品保护质量,与分包进行交接验收。 (4)专业分包负责防雷接地连接质量和栏杆(护栏)观感质量。 | ||
首层大堂、合用前室、入户门厅 | (1)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 | (1)地面、墙面、顶面精装修为甲方分包。 (2)效果图及深化施工图 | (1)首层大堂、合用前室、入户门厅与楼梯间的分界线有防火门分隔的为防火门,没有防火门分隔的为第一步梯级线。首层大堂、合用前室、入户门厅与户的分界线为入户门外口。 (2)总包负责专业施工单位移交后成品保护质量,与分包进行交接验收。 | |
室外台阶 | (1)室外台阶、坡道土建施工面层除外 (2)室外台阶、坡道栏杆深化设计、制作、安装 | 面层石材甲方分包 | ||
首层至顶层全部电梯厅和公共走道等公共区域 | 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 石材、地砖、墙砖、涂料主材甲方指定品牌、限定价格 | ||
楼梯间 | (1)施工图纸中土建工作内容。 (2)顶面、墙面、地面、踏步至面层。 (3)楼梯间内栏杆扶手设计、制作、安装。 | (1)总包负责施工安装质量及成品保护。 (2)首层大堂、合用前室、入户门厅与楼梯间的分界线有防火门分隔的为防火门,没有防火门分隔的为第一步梯级线。 | ||
地下室 | 施工图纸中土建工作内容,含地面浇筑。 | 固化、环氧地坪面层施工甲方分包。 | (1)总包负责施工质量及成品保护。 (2)总包负责专业施工单位移交后成品保护质量,与分包进行交接验收。 | |
安装部分 | 消防 | (1)总包负责将强电管线接至消防系统的控制箱内,压线,保证通电。 (2)总包负责图纸上所有消防管线预留预埋(穿带丝);弱电排堵及洞口封堵。 (3)总包负责图纸上所有消防弱电线槽的安装及孔洞封堵。 (4)防火门监控系统总包负责预埋管线和敷设电源线(包含穿带丝、排堵) (5)防火卷帘门电源施工至控制箱上口接通电源,及内外按钮管盒的预留预埋、穿带丝排堵 (6)总包负责所有中控室消防控制主机的电源敷设压接,确保通电正常 (7)消防水系统在一次结构中的套管、洞口预留预埋由总包负责施工。 (8)进入消防泵房及消防稳压泵房的补水管道由总包按图施工至图中的计量水表后的第一个补水阀门(含阀门)。 | (1)消防水、消防电整体消防系统施工安装由一个专业队伍完成。 (2)消防电系统中弱电部分全部由消防施工单位采购、安装、调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系统: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等);其中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所包含的配电箱、柜中的监控模块由消防施工单位提供给配电箱柜、生产厂家。 (3)消防电接线、过线盒(箱)、桥架引出的明配管道由消防安装完成。 (4)消防控制室所有主机安装 (5)消防中控室内的静电地板安装及等电位连接。 (6)所有配电柜火灾漏电报警管线敷设(压线、调试由专业厂家负责)。 (7)防火门监控系统施工安装、验收 (8)总包施工的进入消防泵房及消防稳压泵房的补水管道的阀门之后的补水管道由消防单位施工。 | (1)专业分包负责消防系统调试,验收,总包配合提供电源、水源及相关资料。 (2)总包负责相关管洞修补施工质量及渗漏质量。 (3)消检、电检甲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
地下车库非人防区及主楼的通风、防排烟系统 | 车库及主楼区域的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在结构中的套管、洞口的预留预埋由总包单位施工。 | 车库及主楼的通风系统甲方单独分包。 | 分包单位负责提供各种风机基础尺寸及相对位置图纸。 | |
人防区的通风及防排烟系统、给排水、强弱电系统 | (1) 人防区域的送排风管道、防排烟管道、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在结构中的套管、洞口的预留预埋由总包单位施工。 (2)人防区域在一次结构中的排水管道预留预埋由总包完成。 (3) 人防区的补水管道由总包单位按图施工至进入人防区内0.2米,并加法兰、盲板封堵。 (4)总包责图纸范围内所有人防强、弱电系统的管线预留、预埋(含穿带丝、排堵);图纸范围内所有人防强、弱电线槽的安装及孔洞封堵。控制箱安装及上口压线直至正常送电,并配合人防施工单位进行设备调试。 | (1) 人防区域的通风系统及人防区域的给排水系统甲方单独分包。 (2) 法兰后的人防区补水管道由人防单位施工。 | 分包单位负责提供设备基础尺寸及相对位置图纸。 | |
电梯 | (1)总包预留与电梯有关的井道、孔洞(厅门外呼、层显、厅门洞、机房留洞、无机房控制柜留洞等),提供井道分隔梁、圈梁、机房吊钩、机房结构支撑、底坑设施混凝土基础,电梯主机砼基础梁。 (2)电梯设施就位后的孔洞封堵和主机工字梁的混凝土回填。 (3)总包负责电梯机房内、井道内电源箱安装到位及进线电源压接、调试。 (4)无机房电梯控制箱至轿顶拽引机电源的管道预埋、电源敷设由总包单位完成。 (5)电梯接地,总包负责在电梯机房、井道内及底坑提供接地端子(接地扁铁)。 (6)总包预留电梯的五方对讲管线,确保电梯机房至中控室内管路畅通。 | (1)电梯公司提供电梯相关图纸及配合定位。 (2)有机房电梯电源,电源箱出线至电梯自带控制柜的布管接线由电梯公司负责。 (3)电梯井道照明插座的施工。 (4)电梯公司负责接地端子至电梯设备之间接地线的施工和调试。 (5)无条件配合电梯内的监控安装、五方对讲的安装调试和消防联动调试。 | (1)总包负责相关预留洞口尺寸及设备基础的施工质量。 (2)电梯公司负责产品及安装施工质量。 (3)总包负责电梯成品及轿厢保护。 (4)电梯公司负责调试验收 | |
智能化 | (1)总包负责智能化预留预埋管,并保证管路的疏通。(穿带丝)。 (2)总包按智能化施工图纸将电源提供至设备控制箱。 (3)总包负责智能化机房接地、弱电竖井内接地接驳点。 (4)总包负责进入地下车库的弱电管的封堵。 (5)总包负责图纸上所有智能化分包线槽安装及孔洞封堵。 (6)停车道闸系统的电源由总包方负责敷设到位 | (1)接线(过线)盒(箱)、桥架引出的明配管道由智能化施工。 (2)电源箱至设备的接线及弱电箱安装由智能化施工。 (3)智能化机房引出至设备的(预留由总包提供)接地体及接地排由智能化施工;弱电竖井内,设备接地连接线由智能化施工。 (4)电梯五方对讲及电梯监控管线的穿线均由弱电施工单位引至中控室。 (5)停车道闸系统施工 | (1)总包负责预埋管线疏通。 (2)专业分包负责产品及安装施工质量。 (3)总包负责成品保护。 | |
变配电室 | (1)总包负责配电室预留预埋、孔洞封堵。 (2)变配电房照明、插座、电缆桥架、接地体(包含等电位总箱、接地扁铁等)、设备基础及槽钢、设备预留孔洞由总包按照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的图纸施工完成。接地体系统调试、遥测合格。箱变基础、楼板预留洞。 | (1)总包负责相关管线疏通,桥架安装质量。 (2)专业分包负责产品及安装施工质量。 (3)总包负责成品保护。 | ||
强电工程 | (1)总包负责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强电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变配电室、柴发机房、消防泵房、稳压泵房、生活水箱间、送排风机、雨污水排水泵房等的机电设备强电安装、接线、调试)。 (2)负责图纸范围内所示电缆、桥架、管线敷设及系统调试,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安装到位、线管预留预埋、配电箱柜安装完毕、开关、插座、灯具(包括应急照明)安装完毕、避雷接地、等电位、完成系统调试、各项检验测试、验收。 (3)电气专业所有甲供材料到场后由总包方负责卸货并验收、保管。 | (1) 所有配电箱柜由甲供。 (2) 预装式变电站甲供 (3) 所有电缆、电线由甲方指定品牌范围。 | 责任人:总包单位负责机电设备安装及调试。 | |
供水部分 | (1)地下车库及各主楼、各配套公建及商业用房的给排水图纸的全部内容(不包含消防、人防部分)引、出户管至各用水点的冷水管道由总包单位完成。 (2)地下车库包括(消防水箱、生活水箱)、配套公建的给水出户管由总包单位按图施工至出地库1米并加管堵封堵及孔洞封堵严密。 (3)进入消防泵房及消防稳压泵房的补水管道由总包按图施工至图中的计量水表后的第一个补水阀门(含阀门)。 (4)人防区的补水管道由总包单位按图施工至进入人防区内0.2米,并加法兰、盲板封堵。 (5)给水泵房的给水管道由总包单位按图施工至进入泵房1米,并加管堵;无负压供水设备出口之后的给水管道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 (6)总包单位负责甲供设备材料的保管及就位安装等到工作(不含无负压给水设备的就位)。 (7)太阳能热水系统由总包单位安装。 (8)各户内支管: 热水管道:由太阳能热水器引出的热水管道。 洋房区(1-8号楼)按图施工至进入卫生间及厨房即止,出地面300mm并装丝堵,丝堵后至各卫生洁具、厨具的热水管道由住户自行安装。 回迁区(9-15号楼)按图施工至厨房、卫生(包括热水器预留接口)的管道暗装到位各用水点暗装到装饰完成面,并加丝堵封堵。 冷水管道:由给水井引出的给水管道。 洋房区(1-8号楼)按图纸施工至厨房及卫生间即止,出地面300mm并安装阀门,阀门后至各卫生洁具、厨具的冷水管道由住户自行安装。 回迁区(9-15号楼)按图施工至厨房、卫生(包括热水器预留接口)的管道暗装到位各用水点暗装到装饰完成面,并加丝堵封堵。 各户冷热水均各安装一个试水水龙头 | (1)市政干管到小区红线内计量总水表的管道由当地供水部门施工。 (2)计量总表之后至出地库1米的室外给水主管道由专业分包施工。 (3)分包队伍自行开孔洞须自行封堵。 (4)管材、阀部件、保温等主材指定品牌范围。 (5)水表,生活水泵房设备(无负压泵组、生活水箱、紫外线消毒器)甲供。 (6)甲供设备材料的卸货由供货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内车辆可以到达的地点。 (7)无负压供水设备及不锈钢水箱、紫外线消毒器的设备就位、各设备之间的管道连接由设备厂家负责。 | (1)总包负责相关管线设备安装质量。 (2)总包负责产品及安装施工质量。 (3)总包负责成品保护。 (4)无负供水设备厂家提供设备基础尺寸及相对位置图纸。 | |
室内及地库排水部分 | (1) 地库及单体楼室内排水由总包单位完成,出户管做到出建筑外墙皮1.5米并设置污水井。(管道出残坡、台阶以此外墙皮起算)。 (2) 业主户内卫生间及厨房预留各点位的排水接口,接口封堵严密。 (3) 公建及商业,户内排水管由总包单位按施工图预留各卫生洁具接驳口,并高出装修完成地面300mm,且封堵严密。 (4) 给水泵房内、消防泵房内及非人防地库区域的排污泵、排水管道由总包单位施工。 | (1) 甲供设备材料的卸货由供货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内车辆可以到达的地点。 (2) 人防区给水、排水系统甲方单独分包。 | ||
采暖部分 | (1)本项目设计院图纸范围内采暖系统由总包单位完成。 | 换热站及车库内采暖管路由新源热力负责 | ||
燃气部分 | (1)燃气系统甲方单独分包。 | (1)专业分包负责产品及安装施工质量。 | ||
室外雨污水、空调冷凝水 | (1)建筑外墙1.5m范围内管道及污水井由总包单位施工。 (2)空调冷凝水立管系统、雨水立管系统由总包单位施工。 | (1)室外雨、污水系统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 (1)专业分包负责产品及安装施工质量。 |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1)太阳能热水系统由总包单位完成。 | (1)甲方限定品牌范围。 |
说明:1、本界面划分仅将图纸中甲方分包部分和总承包施工部分界面进行阐述,凡施工图中甲方未分包部分及未阐述到部分,均为总承包施工范围。
2、总包负责整个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各个分包应服从总包的管理,对于责任不明的事项(如现场产生的综合垃圾外运)由总包负责。
3、GRC装饰柱、EPS装饰线条甲方限定厂家范围,外墙真石漆及涂料甲方限定品牌范围
附件三:《招标人专业分包项目一览表》 | |
1 | 基坑支护及降水、土方开挖和CFG桩施工、桩检测、沉降监测、抗浮锚杆 |
2 | 外墙装饰面石材(含石材范围外墙保温) |
3 | 真石漆或涂料 |
4 | 断桥铝门窗、百页 |
5 | 电梯门套 |
6 | 车库地面固化、环氧地面(含汽车坡道)(混凝土浇筑总包负责) |
7 | 首层大堂地面、墙面、顶棚 |
8 | 单元门、门禁门、防盗门、入户门、玻璃门 |
9 | 防火门、防火卷帘 |
10 | 人防设备、人防通风及给排水系统,人防门 |
11 | 消防水电系统、挡帘垂壁 |
12 | 电梯的供货及安装 |
13 | 智能化、停车道阐、园林绿化、室外工程 |
14 | 燃气系统、换热站及地库供暖管道系统 |
15 | 车库及主楼通风系统 |
16 | 小市政、道路、景观、亮化、外围墙装饰 |
附件四:工程材料品牌限定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指定品牌厂家 | 备注 |
一 | 电线、电缆 | 创进、绿灯行、龙岗天海 | |
1 | 电力电缆 | 创进、绿灯行、龙岗天海 | |
2 | BV线 | 创进、绿灯行、龙岗天海 | |
二 | 2、开关、插座、地库LED灯(主楼公共区域) | 朗鹤、津耐、正泰、雷创 | |
三 | 3、水 | ||
1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山东金飞新能源、海澜世家 | |
2 | 塑料管(包括PP-R管及PVC-U管) | 宏信 | |
3 | 给水管道镀锌钢管 | 正元、友发 | |
4 | 阀门(包括所有阀部件) | 上海鸿翔、北京阀门总厂、建航 | |
5 | 橡胶保温材料 | 华美、华能 | |
6 | 潜污泵 | 凯泉、吉轩 | |
四 | 4、采暖 | ||
1 | 分、集水器 | 上海日丰 | |
2 | 地暖管PE-RT | 佛山日丰 | |
3 | 采暖镀锌钢管 | 正元、友发 | |
4 | 阀门(包括所有阀部件) | 上海鸿翔、北京阀门总厂、建航 | |
5 | 橡胶保温材料 | 华美、华能 | |
五 | 5、土建 | ||
1 | 钢筋 | 唐钢、宣钢、敬业、承钢 | |
2 | 商品混凝土 | 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3 | 水泥 | ||
4 | 大芯板、轻钢龙骨、石膏板 | ||
5 | 砌筑砂浆、保温砂浆、抹面砂浆 | 海普斯、宝隆、百旺鑫瑞 | |
5 | 墙固/108胶 | 美巢/108胶(红巢) | |
7 | 粉刷石膏 | 海普斯、宝隆、百旺鑫瑞 | |
8 | 腻子/耐水腻子(含内、外墙用) | 宝隆、百旺鑫瑞 | |
9 | 防水卷材 | 远大洪雨、东方雨虹 | |
10 | 保温一体化材料 | 百森、天正(金沣) | |
11 | 涂膜防水 | 远大洪雨 |
附件五 :《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 |
1 | 配电箱、柜(含电气元器件) |
2 | 水表 |
3 | 给水泵房设备(箱式无负压给水泵组,含控制柜,紫外线消毒器) |
4 | 变压器 |
合同附件六:《甲指乙采材料专业清单》 | |
1 | 商品混凝土 |
合同附件七:《暂估价材料表》 | |
1 | 公共区域(除首层大堂)地砖、墙砖、涂料 |
附件八、节点工期控制表
御东珺璟项目总包招标节点工期控制表(以交付时间为准)
楼号 | 开挖作业面完成时间 | 桩基完成时间 | 交付总包时间 | 主体地下完成时间 | 主体完成至层销售节点 | 主体结构封顶 | 女儿墙及屋面工程完成 | 二次结构完成 | 内装、粉刷工程完成 | 外装工程 |
1#(6F) | 2019.7.10 | 无 | 2019.7.11 | 19.9.12 | 19.9.28(2层) | 19.11.18 | 19.11.30 | 19.12.30 | 20.7.10 | 20.7.30 |
3#(5F) | 2019.7.10 | 无 | 2019.7.11 | 19.9.12 | 19.9.28(2层) | 19.11.18 | 19.11.30 | 19.12.30 | 20.7.10 | 20.7.30 |
4#(6F) | 2019.7.10 | 无 | 2019.7.11 | 19.9.12 | 19.9.28(2层) | 19.11.18 | 19.11.30 | 19.12.30 | 20.7.10 | 20.7.30 |
2#(7F) | 2019.7.15 | 无 | 2019.7.16 | 19.9.17 | 19.10.10(3层) | 19.12.1 | 19.12.10 | 19.12.30 | 20.7.10 | 20.7.30 |
5#(9F) | 2019.7.14 | 2019.8.26 | 2019.8.27 | 19.10.29 | 19.11.20(3层) | 20.4.20 | 20.5.10 | 20.5.30 | 20.7.25 | 20.8.30 |
6#、8#(11F) | 2019.7.14 | 2019.8.26 | 2019.8.27 | 19.10.29 | 19.11.26(4层) | 20.5.5 | 20.5.25 | 20.6.10 | 20.7.30 | 20.8.30 |
7#(9F) | 2019.7.20 | 2019.9.1 | 2019.9.2 | 19.11.3 | 19.11.24(3层) | 20.4.27 | 20.5.15 | 20.6.5 | 20.7.30 | 20.8.30 |
9#、14#(18F) | 2019.7.14 | 2019.8.27 | 2019.8.28 | 19.11.4 | 年底主体7层 | 20.6.6 | 20.6.25 | 20.7.15 | 20.9.10 | 20.9.20 |
15#(18F) | 2019.7.14 | 2019.8.27 | 2019.8.28 | 19.10.24 | 年底主体8层 | 20.5.30 | 20.6.20 | 20.7.10 | 20.9.10 | 20.9.15 |
11#、13#(17F) | 2019.7.14 | 2019.8.27 | 2019.8.28 | 19.11.4 | 年底主体7层 | 20.5.30 | 20.6.20 | 20.7.10 | 20.9.10 | 20.9.15 |
12#(18F) | 2019.7.14 | 2019.8.27 | 2019.8.28 | 19.11.4 | 年底主体7层 | 20.6.6 | 20.6.25 | 20.7.15 | 20.9.10 | 20.9.20 |
10#(17F) | 2019.7.20 | 2019.9.2 | 2019.9.3 | 19.11.11 | 年底主体6层 | 20.6.13 | 20.6.30 | 20.7.15 | 20.9.10 | 20.9.20 |
S1#(2F) | 2019.7.20 | 无 | 2019.7.20 | 19.8.15 | 19.8.30 | 19.9.15 | 19.10.30 | |||
地库 | 2019.7.20 | 无 | 2019.7.21 | 19.9.27 | 19.9.27 | 19.12.30 | ||||
S2#(5F) | 无 | 19.9.27 | 19.11.5 | 19.11.25 | 19.12.30 | 20.6.10 | 20.6.20 | |||
门卫(1F) | 2019.7.20 | 20.4.30 | 20.5.25 | 20.5.20 | 20.6.10 | 20.6.30 | ||||
说明:
1、土方开挖时间7.1日,投标单位负责测量、放线,高程控制;
2、1#--14#在地库范围内,地下2层,15#楼在地库范围外,地下1层,S2#楼在车库范围内无地下,S1#及门卫在地库范围外;
3、围墙基础及土建工程在20.4.30日前完成,外墙装饰在6月30日;洋房区19年11月底,回迁区20年4月20日前完成车库顶板、外墙防水及回填;市政施工及路基施工在20年4月15日进场,在5.30日完成路基及路基部分管线;
4、园林构筑物施工在20年6月1日进场,7月15日前完成;园林绿化在8月16日进场,10月30日完成。部分树木因栽植季节可延期到11月15日;
5、投标方需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如提前交付,按提前交付时间为准;
6、19年国庆停工(9.28—10.5)8天,19年施工至12月底,20年按3月16日开工,如可以提前开工工期相应提前;
7、施工单位可优化控制节点工期;
8、项目在20年11月5日具备报验条件,在11月25日前完成全部报验手续,投标单位须考虑20天停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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