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诏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福建省诏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诏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为规范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行为,在卷烟零售行政许可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8〕83号),福建省诏安县烟草专卖局决定举行《诏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诏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见附件)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19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点30分在福建省诏安县烟草专卖局办公楼三楼(地址:诏安县南诏镇梅园北路19号)举行。
三、 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 听证代表
鉴于涉及人员众多、地点有限,本次听证会代表定员25人,其中:
1. 本县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与卷烟零售工作有关的人员20人:卷烟零售户代表10人、卷烟消费者代表4人、未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经营户代表4人、社会公众2人。
2. 本县人大、政协、县政府法制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法律工作者共5人。
3. 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福建省诏安县烟草专卖局推荐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县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福建省诏安县烟草专卖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7日下午18时。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见附件)。信函报名与现场报名地址:福建省诏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地址:诏安县南诏镇梅园北路19号,联系电话:0596—*******);传真报名请于填写好报名表后传真至0596—*******;邮件报名请于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zayczmb@126.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欢迎广大零售户和社会公众踊跃报名。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福建省诏安县烟草专卖局将于2019年8月9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诏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网站(网址:http://zz.fjycw.com/)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诏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诏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8月1日—8月12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福建省诏安县烟草专卖局。
联系地址:诏安县南诏镇梅园北路19号 邮编:363500;联系人:林惠丽;联系电话:0596-*******;电子邮箱:zayczmb@126.com。
附件:1.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2.诏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特此公告
福建省诏安县烟草专卖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1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 所属机关 | ||||||||
报名参会主要理由 | |||||||||
听证机关意见 |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2
诏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诏安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诏安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对象为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四条 零售点设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服务、信赖保护、市场导向、优化布局及受理在先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应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要求一址一证。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设置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采取间距限制的方式进行设置,即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设置可行间距。(一)、诏安县南诏镇管辖的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二)、除上述(一)项外的其他社区、行政村、乡镇,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八条 以下场所和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距限制,但受零售点数量总量限制,需均衡分布:
1、封闭式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每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依此类推,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住宅小区临街店面的零售点设置遵照第七条规定的间距限制标准;
2、综合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按固定经营摊位数设置零售点,每20个固定摊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依此类推,不足20个固定摊位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市场外临街店面的零售点设置遵照第七条规定的间距限制标准;
3、码头。按码头功能设置零售点,渔业性码头可设置零售点12个、客运码头可设置零售点2个、其它专业性码头可设置零售点2个。上述零售点设置数量适用于各类码头封闭区域内,其他明显属于码头延伸的场所或区域的零售点参照第七条规定设置;
4、风景区。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景区等级设置零售点数量,3A级以上风景区零售点可设置零售点4个,2A级以下可设置零售点2个。上述零售点设置数量适用于各风景区封闭区域内,但其他明显属于风景区外临街店面的零售点参照第七条规定的间距限制标准。
上述场所和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时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设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依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可行间距及数量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饭店、酒楼、茶楼、休闲娱乐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社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四)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五)持证人(自然人)因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原经营范围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等含有毒、有害易挥发物质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二)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不足50米范围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住宅小区、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违章建筑、待拆建筑、流动摊点、报刊亭等非固定场所;建筑构造为上店下家、店家不分等属于明显不与申请人住所相独立的场所;尚未装修的毛坯房、不对外开放的仓库、无商品摆卖等属于明显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残疾人、军烈属、复退军人(无业)等社会群体,因本人经营需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现场核查确为本人经营的,可参照第七条的标准减半执行;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不得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参照物):
(一)受数量控制但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
(二)不受间距及数量限制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制定本规定所依据的人口数量、经营规模和行政区域规定等因素,以诏安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登记和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行间距是指经营店铺之间的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理通行路线测量。测量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已设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由诏安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退一进一”是指在本规定中特定区域内原有零售点注销一户则新设一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允许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村”是指由若干个自然村组成的,在镇政府以下建立的基层农村行政单元。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区域”是指在有明显进出大门、闸口或分隔线,以利于将该类别场所或区域与其他区域识别,且一般有政府指定或政府同意成立的管理委员会予以管辖的范围。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对外营业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厨房或工作间等内部场所面积。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的,将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优化布局。
第二十二条 诏安县烟草专卖局将根据社会情势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合理布局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诏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生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4年9月公布的《诏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诏烟专〔2014〕3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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