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滨州公司100%国有产权
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滨州公司100%国有产权
项目编号 | SZZR19025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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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滨州公司100%国有产权 |
转让方名称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8,150.52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19-08-01 |
交易方式 | 招投标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鲁北评报字(2019)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标的有三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值报告已经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三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中未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2、根据标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标的企业应缴纳约4015.21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转让方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承担不超过4015.21万元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 3、2005年6月25日,标的企业将位于小营办事处境内的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租给自然人张军,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整。自2005年7月1日始至2025年6月30日止。到期后若张军不提出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则自动延续30年,至2055年6月30日。承租金每年0.84万元整,50年承租金共计42万元,张军须在本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交清。”标的企业的土地证正本(滨国用(2000)字4480号)由张军保存。截至2018年5月31日,标的企业尚未就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问题与张军达成和解协议,亦未选择法律途径解决。 4、2002年6月,标的企业与7名职工签订场地承包合同,将滨州市黄河四路519号,沿市渤海八路楼房第1-25号后面院落共1,395.20平方米承包给该7名职工。承包期自2002年6月1日始至2042年6月1日,40年管理费共459,576.00元,已于2002年7月一次性交清。截至2018年5月31日,标的企业尚未就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问题与上述7名职工达成和解协议,亦未选择法律途径解决。 5、标的企业滨国用(2011)第8481号证载面积12,174.00平方米,是已房改的职工住房占用土地,该部分土地账面价值为4,807,569.74元。财务审计把该部分土地账面价值计入滨州公司资产账面价值,同时资产评估报告中也以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意见书,该国有划拨土地虽登记在标的的企业产权转让后,由我厅责成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总公司督促房改房职工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把企业名下,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该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标该土地账面价值4,807,569.74元返还受让方。返还后,由此情况产生的一切问题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企业滨国用2011第8482号、滨国用2011第8483号两宗地上建有的三栋6927.12平米沿街商铺,房屋产权已经出让给个人,两宗土地使用权人为标的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已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标的企业《改制方案》和经标的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改制后标的企业应当做好离休、退休、遗属和内退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改制后离休、退休、遗属及内退等人员待遇新增支付项目或调整支付标准的由改制后标的企业按规定支付。安置费用使用完毕后,仍需为离休、退休、遗属及内退等人员支付费用的,由改制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产权后承继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产生的盈利由原股东享有,亏损由标的企业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承担应缴纳土地出让金超出4015.21万元的部分。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或递交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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