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应急处理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长泰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应急处理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长泰县城市管理局

乙方:威士邦(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5]ECY[TP]*******的长泰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应急处理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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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160102垃圾处理服务垃圾处理服务17000国内40.38686460VISBE日处理垃圾渗滤液450t/天
合计:68646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捌万陆仟肆佰陆拾元整(¥68646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设备进场调试。;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陈巷镇梨仔林。;

4.3交付条件:合同履约完成交付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设计处理量进入处理系统的渗滤液450吨/24小时,反渗透处理后产水率不低于71%。甲方依据实际进出水表记录量及结合反渗透系统出水产水率71%的要求计算垃圾渗滤液处理量。渗滤液处理站运营费用按40.38元/吨运营管理费结算。废水处理后达到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表二标准排放。若在运行期间,国家要求提高排放水质标准,以国家标准达标排放,乙方应自行提高排放处理水质标准,技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1)废水处理后达到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表二标准排放,标准值为:CODcr≤100mg/l,BOD5≤30mg/l,NH3-N≤25mg/l,TN≤40mg/l,SS≤30mg/l,色度≤40,TP≤3mg/l。(2)若在运行期间,国家要求提高排放水质标准,以国家标准达标排放,乙方应自行提高排放处理水质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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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100根据实际处理量据时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68646.00。

9、合同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运营期满并结清尾款后自动失效。。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15日历天内交货并确保设备产水且达标排放。超过期限2个日历天的,扣款2万元;超过期限5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没收履约保证金。10.2乙方在运营期间若被有资质的相关部门抽检排水水质不达标,甲方有权扣当月运营费用30%,第二次被有资质的相关部门抽检排水水质不达标,甲方有权扣一个月运营费用。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10.3乙方在运营期间若被甲方或管理部门查到一次垃圾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量没有达到320吨/天,甲方有权扣除当月运营费用的1%;每天下幅度超过10%的处理量,甲方有权扣除当月运营费用的2%;每天下幅度超过20%的处理量,甲方有权扣除当月运营费用的3%,以此类推,第二次加倍。月平均达标排放量低于超过下幅度10%的处理量,甲方有权扣除当月运营费用的10%,以此类推。10.4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垃圾渗滤液处理站不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不达标,不能达到运营规模以及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甲方有权停止支付运营费用并解除本协议,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5在运行期间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10.6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由乙方提供,设备费用及技改调试费用乙方自行负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后果;如甲方因此而遭至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4.1.1 甲方负责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运营与当地相关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的协调工作。 14.1.2 非甲乙双方人为原因或因电路检修致供电中断的,甲方负责协商电力部门抢修。 14.1.3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营管理费。14.1.4 甲方或政府职能部门有权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有权检查生产记录、设备维护和常规检测指标的运营记录。但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1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4.2.1 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排放的水质符合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表二排放标准。14.2.2 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出具一份上月份水质检测记录台账(自检记录)。14.2.3 乙方应如实填报运行登记表和每天实验室的检测数据的规范台账,接受甲方及市、区职能部门监督,对甲方或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人员进场提出的问题,乙方如实讲解和回答,不得虚报实情。 14.2.4 乙方可以督促甲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及时支付运营管理费,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保留索赔甲方违约金的权利。 14.3 设备维护与应急处理 14.3.1 在运营期内,乙方应合理安排检修、维护,保证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正常运行。须停运大修的情况,乙方须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如遇突发性事故而必须停运大修的,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开展维护、维修工作。 14.3.2 当出现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乙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具体预案要报备),并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 14.3.3 当电力供应出现异常时,乙方检查后应立即报告甲方,同时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双方约定运营期限:乙方申请产水,经甲方确认批准后38个日历天。。

甲方:长泰县城市管理局乙方:威士邦(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文昌东路环卫大楼住所:厦门市翔安区火炬园翔岳路17号
单位负责人:杨碧成单位负责人:江良涌
委托代理人:
张松
委托代理人:
林玉泰
联系方法:136*****131
联系方法:139*****097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厦门翔安支行
账号:账号:****************5628

签订地点:长泰县


签订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标签: 处理 应急 渗滤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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