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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 2.太平桥大街4号院改造加固工程土方工程分包工程招标文件-魏来修改.doc
工程名称 :太平桥大街4号院加固改造工程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日期:2019年 7月22日
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招标文件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太平桥大街4号院加固改造工程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 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院
3. 总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4. 本项目为旧楼改造项目,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白塔寺十字路口东南角,用地西侧贴临太平桥大街,东侧贴临羊肉胡同,用地面积5210㎡。院内由一栋10层的高层建筑(44米)和六栋多层建筑组成。该建筑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使用至今已将近60年。主楼原结构局部地下一层,地上设缝自西向东分为Ⅰ、Ⅱ、Ⅲ区三个结构单元。Ⅰ区地上七层,结构形式为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体系,结构高度约31m;Ⅱ区地上十层,结构形式为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体系, 结构高度约43m;Ⅲ区地上七层,结构形式为内框架砌体结构体系,结构高度约31m;楼板均为现浇砼楼板。
5. 承包范围:发包方指定范围内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及为完成该工程发包方指定的一切工作内容(包括场地内及场外周边渣土清理等)。
二、项目周边情况
工程所在大院为全国政协某办公楼,场区内场地狭小,无生活区。场地西侧有临近既有建筑,南侧存在大量民房,场区内有古建筑。
三、承包范围
主楼及周边平房下方基坑内土方开挖、原有结构间局部开挖至设计指定标高(土方成分由投标人自行踏勘考虑确定)、渣土外运及消纳、淤泥外运及消纳(如有)、砖渣外运及消纳(如有)、场内土方倒运、土方回运,及发包方指定的一切施工内容。开挖方式、运输方式和运距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并需复核设计及发包人要求,负责场内所有地下管线及原有结构在开挖过程中的保护措施,负责场内责任区渣土清理及场外沿途运输防漏措施、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抽水排水、确保场地排水畅通。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雨季施工、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机械进退场、市容、城管、环保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同时保证原建筑主体承重部位结构不受损害。
四、招标要求
1.项目施工现场概述:本项目为改造加固工程,周边有若干既有重要建筑,分包方应在现场踏勘时充分考虑场地、图纸程度、工期、噪声、施工部署、倒运、作业面交叉、施工降效及为完成工作内容必要的措施等因素,并在投标报价中进行充分考虑。
2.技术要求:
(1)发包方将现有施工工作面交由分包方,分包方需根据已有工作面进行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工作,各个部位工作前需与发包方商讨方案,获得发包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与原有结构不符、新增裂缝、坍塌等突发状况,需第一时间禀报发包方,并由分包方自行采取保护或回顶措施。
(2)进场机械设备需经发包方同意、进场报备、并复核建委、监理等单位要求。
(3)分包方需编制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机械设备、材料、人员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4)所有用于本工程材料均要求防火、耐久、无毒、环保、无异味、防静电吸尘以及放射性指标等均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便于施工、维修和清洁。
(5)分包方自行考虑除尘、降噪、支撑体系、成品保护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需满足
DB11/945-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荣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及业主与发包方要求。
3.施工流程:分包方自行考虑,并在施工方案中体现。
4.质量要求:合格。
5.承包方式:包工、包部分材料、包机械、包措施、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
6.工期要求: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10日(暂定)。同时满足业主和发包方的进度要求,如分包方不能满足业主和发包方的节点工期要求,每拖延一天按合同结算金额的2%扣除违约金,完工节点每拖延一天按合同结算金额的2%扣除违约金,两者可累计。
7.报价原则:按综合单价包干报价的原则包括机械进出场、土方及渣土场内运输、场外垃圾消纳(包含场外环境保护费用)、临时回顶措施费、因分包方原因导致的结构修补费、施工降效费、临时防护费、管理费、利润、地下结构与原图差异产生的风险及税金等完成施工的所有工作内容及施工完场清工作。分包方必须到工地考察施工现场场地条件、施工环境、工期压力,因施工难度增加及交叉作业降效等问题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后期不再调整。分包方必须了解西城区土方外运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执行政府相关规定,并配合发包人办理渣土消纳手续
8.其他要求:
(1)所有单位必须有进驻北京施工许可手续。
(2)分包方进场施工前必须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合同额的10%),若为履约保证金者待施工工程验收完成并到达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后退还。
(3)分包方必须根据发包方要求全权负责完成二级市场的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严禁拆分合同,若因分包单位自身原因无法备案而造成发包方被建委扣分或行政处罚,分包方必须承担造成发包方的一切损失。发包方另有要求除外。
(4)对发包方安排的新增工作,分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应提前或及时取得商务部的合同外项施工委托书。分包方如拒绝施工,视为违约,发包方可清退分包方出场,并赔偿发包方相应损失。
(5)分包方施工人员(含管理人员)的食宿、交通、现场办公费用由分包方自理。
(6)所有机械设备需提供发包方要求的一切资料。
(7)现场临建及现场文明必须服从招标方统一安排,分包方自行提供劳保用品,(分包方向发包方提供这些用品的出厂合格证等质量等级证明文件以便检查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手套、安全带、口罩、胶鞋、劳保服、雨衣等。分包方提供的劳保用品须满足发包方的统一要求。发包方统一提供安全帽、马甲(安全帽35元/个,马甲20元/件),相应费用从分包进度款中扣除。
(8)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合法用工,分包方为施工人员购买综合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若由发包方代买,则结算时从分包方结算款中扣回。杜绝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高处坠落、触电造成的死亡及重伤事故;杜绝食物中毒、现场作业中毒、火灾、爆炸、重大责任交通事故;触电、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造成的轻伤事故、工伤事故频率零;竣工安全考核优良。分包方施工人员最大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且进场前提交一份有效体检报告至发包方备案。
(9)环境目标:施工噪声、粉尘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及当地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废弃物分类管理回收;能源资源节约降耗。
(10)分包方必须加强自身队伍的管理,严禁打架斗殴,每发生一起罚款1万元/人。
(11)工程一经验收通过,施工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撤离现场,包括所有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等,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12)发包方有偿为分包方提供现场办公用房,租金为2000元/月。
(13)分包方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业水电工,人员持证上岗,相关信息需到发包方备案,不得随意更换,私自更换一次,罚款500元/次。
(14)在国内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中没有不良记录;与中建股份各分子公司没有不良合作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5)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携有关资料到中建三局北京公司合约法务部进行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并由合约法务部出具《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表》,并将《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表》发送至发包方。
(16)投标人云筑网注册信息应完整、有效,注册信息不完整将被拒绝参与此次投标活动。
(17)投标人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代理人附该公司社保证明(不少于6个月)、个税证明。
(18)投标人需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云筑网招标流程。
五、报价依据
1、招标文件;
2、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价格;
3、施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及其他与施工有关的所有费用;
4、办理与本工程相关的手续及其他费用。
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款的支付
1.工程量计算和单价调整规则:
(1)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执行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计算规则;
(2)招标时发给投标单位的图纸均为阶段性图纸或者招标图纸,具体以进场后发包方下发正式施工图为准,投标方不得因图纸变化对发包方进行索赔或提高单价,所有风险综合考虑到综合单价内。
(3)由发包方工程部负责人签署的现场签证可作为工程量确认的依据性文件。
2.工程款的支付:
(1)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
(2)每三个月支付75%的工程款,其中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待分包工程施工完毕且结算办理完毕后无息支付。(扣除当期工程款的10%,并非分包工程总造价的10%),经承包人及发包人、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量,专业分包施工完成并办理最终结算后3个月内付至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付至95%。保修期满后付至100%,结算款的5%留作工程保修金。
(3)支付方式:支付或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若发生贴现相关支出由分包人承担。
(4)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工程保修期:5年。工程保修期自总包方承揽的总承包工程交接证书的交接日起计算。
七、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八、招标须知
1. 经济标:根据招标文件后的报价书进行报价(见招标文件后的附表1)。
2. 技术标:根据现场情况及工期要求,投报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及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施工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与施工总进度计划制定的专项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拆除方案及垃圾处理措施、拆除完成面处理程度、投标单位的最大施工能力等进行详细阐述。
3. 投标须知
(1) 投标报价书需用密封条密封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标书。
(2) 随标送达的资料包括: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若法人委托书须附加单位社保证明)、
(3) 装订要求:所有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并在投标书目录中要明确报价表的页数,每页标书标有页码。
(4) 分包合同将以此招标文件为依据签订,凡参与投标的单位皆被视为认可招标文件中出现的所有条款,并被视为投标单位已把招标文件中出现的所有条款综合考虑在自己的投标报价中。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无权调整条款,否则被视为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单位将与备选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5) 投标单位交标同时退还招标单位所发的所有文件资料。
(6) 招标方对未中标的单位不作任何解释及赔偿。
(7)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及退还方式:
(8) 请以银行电汇方式将投标保证金(1万元)汇至我方账户,本单位一律不接收现金、转账支票等其他形式的保证金,如以个人名义转款请在备注里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退投标保证金时,我方将以银行电汇方式汇至投标单位的公司账户。
(9) 招标方出具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表》(见附件1,必须有招标方法务签字,且为有效期内的审查表)。未参加过招标方资审的报名单位,需先参加资审,取得招标方出具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表》后再进行报名(注意报名截止时间,时间截止后无法报名),资格审查资料必须以扫描件的形式上传,资格审查要求见第五条。若此表丢失,请写丢失说明,并由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上传(若未参加过资审而故意写丢失说明者,招标方核实后直接按“不良行为”处理)。
公司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
****************4366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兴融支行
(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视为无效:
a) 投标书未按招标单位要求密封;
b) 确认函内容修改或未按招标单位要求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c) 投标内容、资料不全;
d)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招标文件后的合同附件;
e) 投标书逾期送达。
九、时间安排
1. 发标时间:2019年8月1日
2. 发标地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3. 送标时间:2019年8月10日上午9:30以前(逾期送达者作弃标处理,送标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若时间更改,以通知为准,送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院(此项待定,另行通知)
4. 开标时间:2019年8月10日日上午9:30开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院。(此项待定,另行通知)
5. 中标通知时间:另行通知。
十、评标办法
1. 本次评标按公平竞争、综合考评的方法进行考评;
2. 技术标:针对不同施工部位必须明确具体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若技术标不能满足要求,则无权参与最终评比。
3. 经济标:本次评标以合理最低价确定中标单位,其中优先选择生产施工一体化或能提供委托代理人的社保证明的公司。
4. 招标单位对本次招标保留清标的权利。
项目部 联系人:魏来联系方式:
133*****828法务联系人: 王梦珠 联系电话:
********-***法务资格审查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三、周四 8:30-12:00;14:00-17:30
招标文件附件:1、承诺书样本2、确认函样本3、报价书样本4、投标书目录5、专业分包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表
------------以下无正文--------------
工程合作承诺书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首先感谢贵司长期以来对我司的支持与帮助,针对贵司本次招标,我司做出如下承诺:
1、我司承诺本次投标报价已考虑了地域、工程规模、结构类型、付款周期、图纸变更等各项风险因素,且不因任何因素要求调整;
2、我司承诺与贵司合作的所有项目,我司人员素质均满足项目需求,我司将无条件服从贵司各项管理要求,积极做好现场履约工作;
3、我司承诺由我司负责施工的拆除工程Ⅰ标段杜绝出现质量问题,若拆除达不到贵司要求,我司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贵司要求。拆除过程中如对非拆除范围的原结构造成损坏,我司免费修复原貌,或委托贵司修复,相关费用由我司承担。保护性拆除材料我司按贵司要求进行存放,并承担成品保护。
4、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同意本承诺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分包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5、我单位确保工人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我单位将承担造成贵司全部损失。
6、我单位全体参建人员遵守保密协议内容,绝不泄密。
投标单位:(章)
法人代表:(章)
日期:
确 认 函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对贵单位所发的招标文件及分包合同所有条款予以确认。并进一步承诺如下:
(一)我方所报的单价,已充分考虑了招标文件及分包合同要求中标单位(分包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及风险,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费用我方已包含在报价中。
(二)若我单位中标,我方将不要求调整分包合同条款。否则,贵单位可以随时取消我单位的中标资格。
(三)若我单位中标,我方将满足贵单位的整体工期要求,若无法满足节点 工期要求则视为我方单方面工期延误违约,赔偿总包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我方的承诺书(若有),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若我单位没有中标,我单位将不要求贵方做任何解释。
(六)我单位理解贵单位不以最低投标价为中标价的唯一选择。
(七)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同意本确认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分包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投标单位:(章)
法人代表:(章)
日期:
投标书按此目录顺序装订
第一册 企业资质、信誉及实力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则无需此项)
(二)委托代理人公司社保证明(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则无需此项)
(三)承诺书
(四)确认函
(五) 企业资质类: 进驻北京施工许可手续、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详见第七条报审材料要求)。
第二册 投标单位选用材料的经济、技术标内容(不同材料、不同品牌分册装订)
(一)投标报价书
(二)施工工艺、材料品牌及性能、投标单位的最大施工能力、人员保障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四)质量保证措施
(五)工期保证措施
专业分包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表
分包商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资质类别、等级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本地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
授权范围
授权期限
联系电话
主
要
审
查
项
目
(法人)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结果
1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本行业无强制要求的不用提供)
3
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本行业无强制要求的不用提供)
4
入xx某地备案证原件、复印件(根据具体项目要求确定)
5
本行业特殊许可证(如有)原件、复印件;
6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在空白处写上联系方式);
7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8
人民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9
其他
非法人投标另需提交资料
10
授权书原件
11
社保证明(不少于6个月)复印件
12
个税证明复印件
13
其他
法务部意见:
备注:非法人需补充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合同章(如有)。
F——2014——0213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太平桥大街4号院加固改造工程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分包工程)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太平桥大街4号院加固改造工程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
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院
工程规模:本项目为旧楼改造项目,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白塔寺十字路口东南角,用地西侧贴临太平桥大街,东侧贴临羊肉胡同,用地面积5210㎡。院内由一栋10层的高层建筑(44米)和六栋多层建筑组成。该建筑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使用至今已将近60年。主楼原结构局部地下一层,地上设缝自西向东分为Ⅰ、Ⅱ、Ⅲ区三个结构单元。Ⅰ区地上七层,结构形式为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体系,结构高度约31m;Ⅱ区地上十层,结构形式为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体系, 结构高度约43m;Ⅲ区地上七层,结构形式为内框架砌体结构体系,结构高度约31m;楼板均为现浇砼楼板。主楼建筑面积11100m2。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主楼及周边平房下方基坑内土方开挖、原有结构间局部开挖至设计指定标高(土方成分由投标人自行踏勘考虑确定)、渣土外运及消纳、淤泥外运及消纳(如有)、砖渣外运及消纳(如有)、场内土方倒运、土方回运,及发包方指定的一切施工内容。开挖方式、运输方式和运距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并需复核设计及发包人要求,负责场内所有地下管线及原有结构在开挖过程中的保护措施,负责场内责任区渣土清理及场外沿途运输防漏措施、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抽水排水、确保场地排水畅通。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雨季施工、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机械进退场、市容、城管、环保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同时保证原建筑主体承重部位结构不受损害。
三、签约合同价
不含税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
税率:一般计税税率9%
税金: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价税合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 8 月 12 日;
计划完工日期: 2019 年 10 月 10 日;
工期: 59 天。
具体开竣工日期以承包人要求为准。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 本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
3. 通用合同条款;
4. 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合同图纸;
7.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 其他合同文件。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认定证明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陆 份,其中,承包人 肆 份,分包人 贰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 本分包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分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商务中心东区10层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2 本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
1.3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协议书: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7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分包人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2 整体工程: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即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工程的全部施工范围。
1.13 本分包工程:指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约定负责实施、完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整体工程内的有关工程。
1.14 永久工程:指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5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6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第 10.3.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8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9 完工日期:指第 1.18 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约定确定。
1.20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23.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21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 23.2 款中约定由分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
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2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3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该金额应明确不含税价和税率,并按照投标报价税率签订合同。
1.24 合同价格:指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分包工作后,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不含税),包括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5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22.1 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安全保证金:参照三局集团(京)安【2014】154号文
1.2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 适用法律
本分包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4. 标准和规范
4.1 本分包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工程所在地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工程所在地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时,分包人应书面要求承包人予以澄清,除非承包人有特别指令,分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分包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工程所在地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认定证明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
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 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关系
6.1 承包人应组织分包人就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条款进行交底。
6.2 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与本分包合同有关,承包人应及时督促发包人完成。
6.3 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应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
系。
7.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7.1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所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7.2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分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8.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8.1.2 承包人应确保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得到及时办理。
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8.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分包人提供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本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承包人在向分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承包人应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承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8.1.5 承包人应按第 10.3.1 项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8.1.6 承包人负责整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对分包人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分包人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各分包人的绿色施工进行统筹管理。
8.1.7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1.8 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达到实际完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完工验收手续后,接收分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8.1.9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8.2 项目经理
8.2.1 承包人应任命承包人项目经理派驻现场,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
8.2.2 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8.2.3 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项目经理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并在到达分包人时生效。
9. 分包人
9.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9.1.1 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 分包人应严格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分包人应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 本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9.1.5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9.1.6 分包人负责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工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 合同约定需承包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9.1.8 分包人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9.1.9 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
9.1.10 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 分包人项目经理
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应任命分包人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分包人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 实际进度与第 10.1.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也可直接向分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分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 工期
10.2.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2.2 如本分包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0.3 开工
10.3.1 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 7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分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4.1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 除第 10.4.1 项约定的因分包人原因及第 28.1 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分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0.5工期延误
10.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5.2 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 如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分包人偿还。
(2)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1 分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约定执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在工期内提前完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 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2 如整体工程质量需要达到创优目标,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分包人应确保本分包工程能够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分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配合承包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11.3 承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4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4.1 经分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承包人未到场检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承包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均可要求分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4.2 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5.1 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5.2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分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 试验和检验
12.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签字确认。
12.3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 安全绿色施工
13.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总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本分包合同中分包人采取的计税方法应与承包人保持一致。对于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 除第 14.1 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分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24 小时前以书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审核。
(2)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 变更
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做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 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2 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3 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 16.2.1、16.2.2 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7.计量
17.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7.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10 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8.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 经承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 完工验收
19.1 本分包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19.2 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9.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按第 19.2 款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20. 移交
20.1 当本分包工程办理了完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20.2 分包人未能如期向承包人移交工程的,应承担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20.3 承包人无故未在第 20.1 款约定的期限内接受分包人移交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
2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分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完工清场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1. 结算
21.1 本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
21.3 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
22. 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 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分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保证金返还分包人。
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 分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2 分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4. 违约
24.1 承包人违约
24.1.1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24.1.2 承包人违约时,分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 分包人按第 24.1.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分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 分包人违约
24.2.1 分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分包人违约。
24.2.2 分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 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 28 天内,分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分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 索赔
25.1 承包人索赔
25.1.1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分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25.1.2 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分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9 条约定执行。
25.2 分包人索赔
25.2.1 根据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分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25.2.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35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分包人。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9 条约定执行。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6. 保险
26.1 分包人应充分了解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所办理的保险是否能满足分包人对于投保内容、保险金额等的要求,如果分包人认为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自费补充投保。
26.2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7. 担保
27.1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分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分包人办理履约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是否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及其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7.2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同时向分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7.3 关于担保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8. 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8.2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分包人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分包人的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承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分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承包人要求赶工的,
分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9. 争议
如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本分包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协议
(2) 协议书
(3) 专用条款
(4) 通用条款
(5) 投标承诺函
(6)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 招标文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图纸
(10)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
(11)承包人购买的保险单据
(12)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
(13)总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14)分包人纳税人主体资格认定证明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经确认有效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2.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 施工前提供建筑专业、结构专业专业图纸电子版一套,保证分包人施工工期进度需求。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图纸下发后3日内提出图纸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分包人参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及会审交底。
2.2 由分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 根据承包人、监理、业主要求执行
承包人批复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关于分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 当发生工程变更、洽商、签证时,分包人需在接到变洽签指令后3日内上报正式请求工期顺延或报价文件(纸质文件加盖公章),逾期承包人将视为分包人让利行为。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3.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
进场前3日内
(3)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提供一个二级配电箱;配置一个施工用水接驳点和两个消防接驳点;仅提供公共走道区域的照明;部分区域的作业面,分包人应提前一周书面提出计划需求;现场施工作业面的防护和文明施工责任,一并移交。
3.1.9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承包人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根据现场现有条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2)承包人还应负责在现场现有条件下向分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分包人施工进度受到影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分包人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费用补偿。
(3)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7个日历天内,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承包人负责提供现场施工用水源、电源接驳点,由分包人自行负责牵引至施工现场。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施工水电费用承担方式为承包人承担,但超出承包人设定的限额部分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生活水电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白清江
授权范围:有权签署本工程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日常往来文件,代表承包人参加现场各项会议;签收 / 万元以下(含)的签证、洽商单,签署 / 万元以下(含)的结算书(需与授权一致)。超出上述权限范围外的经济性文件需经承包人总经理签字确认同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方可视为确认并生效。
承包人现场项目部公章仅有权签收承包人项目经理授权权限范围内的书面文件,超出承包人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外的书面文件(包括所有经济性文件,例如结算书、合同价格调整补充协议等)均需经承包人总经理签字同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方可视为确认并生效。
4. 分包人
4.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4.1.1 承包人批复期限:
4.1.2 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分包人需在进场时向承包人提供经盖章确认的管理人员名单,且不得随意更换,名单上的人员做出的行为均视作代表分包人做出的行为。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须事先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分包方应设置安全管理专员,具体要求参照建质【91】号文。若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承包人要求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则需按照承包人要求5日内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进场或驻场时间未达到合同要求,分包人每次承担违约金50000元;每更换其他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要求,分包人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未按照承包人要求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承担合同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认为施工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5日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分包人在5日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承包人满意,将被视为分包人违约,需要向承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分包人需配备专职技术员、资料员(各不少于1人)、专业工长、安全员(1人)及各种特殊工种(架子工、电工、机操工)。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离开现场,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离开,如未履行,分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0元/人/次。
(2)分包人办公、住宿、劳保用品费用承担: 分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可为分包人有偿提供现场办公地点,分包人若需使用,进场前3天向承包人提出申请,相关费用从进度款中扣除。
(3)若分包人未按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的发生,分包人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现场施工做法需严格按照承包人交底及要求执行,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将有权除以罚金并要求分包人赔偿损失。
(5)不论因何方原因导致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分包人均有责任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若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
(6)分包人必须执行健全的质检制度,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所使用的材料、器具、机械、辅助设备、设施等需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国家标准有不同要求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若无相关国家标准的则采用行业标准)并确保质量合格。
(7)分包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承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如遇图纸说明、设计要求与施工规范不一致的,需报承包人审核确定,经承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8)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9)分包人应做到工完场清,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承包人指定堆放地点。
(10)分包人必须有周密的安全施工方案和措施,分包人人员必须服从承包人项目管理,如在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人员伤亡、第三者人身伤害等,由具体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
(11)分包人对自己完成的任务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分包人有责任监督交叉作业时其他分包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2)分包人须积极配合其他工种的施工,按照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
(13 分包人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保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做调整。因保护不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周边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一切费用亦包含在报价中,不作调整。
(14)分包人进场前须主动获知承包人施工现场所有管理制度,分包人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及对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制度,不得以不知情等理由规避承包人施工现场施工管理要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有新的制度规定,分包人应同样遵守执行。如有违反,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经济处罚。
(15)分包人施工人员的吃、住、行和进场施工人员劳保用品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解决。
(16)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用工合同,且应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分包人员进场前需提供有效提交报告至承包人处备案。分包人员进场前需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政治审查表,并签署保密协议。
(17)分包人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索取赔偿。
(18)分包人需要延长使用垂直运输设施、脚手架等相关设备的,需提前一周向承包人提交使用申请,并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9)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施,在分包人使用其间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
(20)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财税【2016】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2016年第19号、2016年第23号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若承包人因分包人提交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调查,分包人有协助配合承包人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及提交相关书面资料的义务。若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就税费事项出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分包人有义务一并遵守执行。
(21)分包人应履行分包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负责其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事宜;
(22)分包人应确保为其工作人员及雇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要求、当地劳动管理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管理要求与其工作人员及雇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
(23)本工程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施工暂停或窝工,分包人应自行调配人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4)分包人需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场内外垃圾运输工作,指派专人对接市政、环保、交通等政府行政部门,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需保证场内工完场清,场外不得遗漏建筑垃圾,若因分包人疏忽导致发包方收到业主方或政府部门通报、约谈或罚款,发包人将对分包人进行处罚。
(25)分包人需配合承包人完成与其他工作面交接、交叉作业工作,分包人有义务为其他分包预留可施工工作面。
(26)分包人负责自身作业面内脚手架、支撑架、其他各类操作架搭设(分包人提计划,承包人提供架料,分包人负责接收和保管)、安全文明施工、临边洞口防护、临时支撑、自身作业区域及责任区域内的临时照明、垃圾通道、分包人负责作业面移交前的所有防护及文明施工。
(27)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土方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人,本应预计到而未预计并提出,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8)分包人有责同周边政府单位包括环卫、城管、建委、交管部门为保证工程进度质量而作出相应的协调工作。
(29)分包人需确保场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水抽水,保证场地抽水排水通畅。
(30)分包人必须了解西城区土方外运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执行政府相关规定,并配合发包人办理渣土消纳手续,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1)分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需提供发包方要求的一切资料,未提供资料或资料提供不完全即入场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2)因机械进出场、土方及渣土场内运输、场外渣土消纳(包括场外环境保护费用)、临时回项措施费、因分包原因导致的结构补修费、管理费、防护费、地下结构与原图差异产生的风险及税金等完成施工的所有工作内容及施工完场地清理费用皆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2 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授权范围:全权代表分包人行使职权,分包人承担其现场代表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特别说明:现场代表有权签署经济性文件。
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电子邮件地址向分包人发出的文书,自进入分包人电子邮件系统之时即视为分包人已经收到,若分包人在邮件发出后24小时内或邮件内容要求时限内未予以回复,视为分包人对邮件内容予以确认。
分包人电子邮件地址:。
5. 工期
5.1 进度计划
5.1.1 分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总进度工期计划、季度进度计划、节点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每一级进度计划报送时间为:总进度计划进场7日内报送,季度进度计划上一季度最后月的15日报送,月进度计划上月的25日报送,周进度计划每周五报送,分包人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项施工方案由分包人负责编制。
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分包单位进场前7日内
承包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5.1.2 分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进度计划执行前7日内
承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
5.2 工期
5.2.1 主要节点工期目标:
工程部位形象进度
工期节点目标
备注
1
2
3
4
5
5.3 工期延误
5.3.1(4)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 无
5.3.2(1)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标准:节点工期每拖延一天,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签约合同额的万分之二 ,分包工程竣工工期每拖延一天,承担违约金 签约合同额的万分之二 ,两者可累计。
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无
5.4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5.4.1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无
6. 工程质量
6.1 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1) 本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要求为: 合格,每道工序合格率为100% 。
(2)因分包人工程质量未达本要求,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相应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结算价款10%的质量违约处罚。
(3)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本工程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分包人返工,分包人应按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承包人有权依追究分包人违约责任。
(4)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分包人不能及时对质量不合格处进行修补,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一天后雇佣其他单位进行修补,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具体费用以承包人与第三方办理的结算为准,分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5)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承包人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
(6)分包人需将已接收工作面结构瑕疵自行施工调整,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承包人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X》进行实测实量和观感验收。若达不到95分及以上的标准,承包人将按照结算价款1%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违约金处罚。
(8)分包人应在现场踏勘时充分考虑场地、图纸程度、工期、施工部署、倒运、作业面交叉、施工降效及为完成工作内容必要的措施等因素。
6.2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6.2.1 承包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 以承包人与监理人确定的实际时间为准
6.3 现场实体需实测实量的部位,分包单位应在现场具备实测条件后立即进行,且分包方应保证实测数据真实有效,并做好相应的标注整理。对于现场实测数据未达到质量合格标准的部位,分包方应无条件配合施工整改。
6.4 分包单位上报质量验收前需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且相关的隐蔽检查、检验批、原始记录等验收材料整理齐全后方可上报验收。若验收未通过,分包方应立即无条件进行相应的整改,直到达到相关规范质量合格标准为止
7. 安全绿色施工
7.1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 分包方自行考虑除尘、降噪、支撑体系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需满足DB11/945-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荣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达到北京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若分包人无法达到以上标准,承包人将按照结算总金额的3%的标准对分包人进行违约金处罚。年度因工重伤频度控制在0.1‰以下,杜绝重伤、死亡事故及机械火灾、集体中暑、中毒事故。安全防护执行《中建三局安全防护标准化图册》最新要求。对于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高标准为准,若分包人无法达到以上标准,承包人将按情节大小处以相应处罚
8. 材料和工程设备
8.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提供周转架料、外架体系、施工电梯(如有),施工水电接驳点、公共走道区域施工照明。
8.2分包人提供:除承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以外所有为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及手持工具,如移动箱、水钻切割机、手电钻、架子车、施工现场三级及三级以上配电箱和以上的分配电箱(含施工现场及后台的电箱电缆、开关箱)、移动箱以及配套的电缆、电线、照明灯具等,包括这些设备的耗材(如养护剂、电焊条、电焊钳、氧气、乙炔、割枪、铁锹、扫帚、水管、棉纱、麻线、照明所用灯具(如碘钨灯及灯管)、测量及安全文明施工塑料布(薄膜)、钢丝刷、刀片、垃圾袋、防火布、绿网等(均由分包人维修保养),自行负责安装使用保养维修。若分包人不能及时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导致影响工期,将由承包人代为采购,并按采购价进行调拨转账
8.3 总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本分包合同中分包人采取的计税方法应与承包人保持一致。
8.4材料损耗:甲供U托损耗率为1%,扣件损耗率为2%,钢管损耗1%,碗扣(轮扣)损耗1%,钢跳板损耗1%,混凝土损耗率为0%。按承包人规定的损耗率,分包人超耗的材料,除按原采购价赔偿外,还应追加原值 2倍 的罚款。
8.5由甲方提供木枋、模板、钢管严禁乙方现场随意切割,如需切割需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切割申请,待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切割,否则将对乙方处以相应处罚。
9. 变更
9.1 变更估价的约定:(1)变更或新增的施工内容与本合同中施工内容一致时,施工单价与本合同中的施工单价一致;(2)变更或新增的施工内容与本合同中施工内容相似时,施工单价与本合同中的施工单价一致;(3)变更或新增的施工内容与本合同中施工不同时,施工单价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10. 合同价格及调整
10.1 本分包合同价格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
10.1.1 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1)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2)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3)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4)税率及费率的变化;(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投标报价)各项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合同外增加的非本工程拆除施工的工作内容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规则计算工程量,单价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子目计取,计算原则如下:定额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计取,材料单价以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为准,机械费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其余内容按原合同计算规则计取。合同范围内不发生任何零工,承包方有义务完成合同外的零工。零工大工综合工日单价300元/天 ,小工综合工日单价200元/天计算,工程量以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为准。
10.1.2 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1)分包人投标文件(或承包人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工程量与实际有关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2)分包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或承包人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3)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分包人投标报价)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4)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5)税率及费率的变化;(6)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价格(或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0.1.3 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 /
11. 计量
11.1 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乙方每节点完成当月25日将本月完成工作量报甲方审核,由甲方项目责任工程师、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机电工长、项目书记、商务负责人、技术总工、生产经理签认,甲方项目预算人员审核办理结算,甲方项目商务经理审核、甲方项目经理审核,甲方工程管理部审核,甲方领导审批后生效。
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 工程量签认单,当期发生签证变更申请单需随工单一同报送
计量周期: 每三个月确认一次工程量
11.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时,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3)中期结算价款不包括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此类价款待合同所述结算办理完毕后,一并支付。任何结算书须经承包人公司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额度: 本工程无预付款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时间和额度: /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
12.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
(1)每三个月支付75%的工程款,其中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待分包工程施工完毕且结算办理完毕后无息支付;分包施工完成并办理结算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款的80%。承包人自收到分包人开具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认证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工程结算款支付方式为: 支付或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若发生贴现相关支出由分包人承担。
A.升降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完成且结算办理完成,待总包方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款的100%;
B.检测类分包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完成并办理完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款的100%;
C.其余分包工程: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至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100%。
(2)支付方式:支票或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若发生贴现相关支出由分包人承担。
(3)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三个月后支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可书面要求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及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在该期限内仍未支付,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4)若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合同约定的分包人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自当期起拒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合同约定后再行发放,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
(5)分包人按照双方办理的生效结算文件载明的结算额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结算书生效之日。且分包人明确知晓开具并提交合法有效且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承包人付款的前置条件,若分包人提交的发票未能通过认证,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更换或补开符合合同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应费用。若承包方从结算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6)分包人应确保提供的收款账户合法有效,若分包人收款账户发生变更,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正式函件形式通知承包方,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付款,因此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7)分包人单位名称或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通知承包方,并提交变更后的工商登记注册及变更信息材料。
(8)分包人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承包方指定人员 高扬(
150*****825) ,承包人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以快递方式送达中,承包反指定人员签收快递后发现分包人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情形之一而向分包人提出拒收的,不视为承包方已签收。
13. 完工验收
13.1 完工验收条件:
(1)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完工验收十天前,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分包人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承包人做好竣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资料包括:分包资质报验表及其附件;分包方现场代表授权文书及现场人员通讯录(均需加盖公章);材料进场报验表及其所附的材料试验、复试报告;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提供办理工程竣工图的数据与资料;承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其他为完成竣工验收所需要的一切附件资料。
(2)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承包人、监理办理完工验收,在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方被认为工程完工。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时间为本工程完工时间。
(3)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提交产品合格证、竣工报告及符合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质量保证金。
13.2 完工验收期限: /
14. 移交
14.1 移交工程的日期: 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要求的日期完成移交。
14.2 完工清场: 分包人负责施工作业区域工完场清,垃圾清扫至承包人指定垃圾池。清理所需小型机具及垃圾袋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5. 结算
15.1 分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
15.2 承包人审核: 二级机构所辖项目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二级机构公章后生效,公司直管项目需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公章后生效
15.3 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至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100%。
15.4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中的结算价格应按含税价和销项税额单独列明,适用不同税率的也要单独列明。
16. 质量保证金
16.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本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5%。
17.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17.1 分包人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
保修期起始时间: 分包工程竣工后开始
保修期:承包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总承包工程交接证书中载明的交接日起设计文件要求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7.2 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
缺陷责任期期限: 承包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总承包工程交接证书中载明的交接日起计算贰年后期满 24 个月期满。
18. 违约
18.1 承包人违约
18.1.1 逾期付款违约金: /
18.2 分包人违约
(1)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对建筑地下结构进行场地土方施工,以达到规范要求(所用工由乙方承担)。若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对结构进行场地土方施工, 甲方可另行雇佣其他分包商进行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其他工程款中扣除),并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
(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禁扰民问题的出现,若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扰民问题, 由乙方应承担扰民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乙方收取2000元/次的违约金。
(3)按照五个“百分百”及绿色施工要求做好对土堆、砂石、水泥等容易产生扬尘物品的覆盖,以防刮风时造成尘砂土飞扬,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对此问题的处理及安排,如因乙方执行不力,甲方将向乙方收取1000元/次的违约金。
(4)乙方所有进场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实名制管理,乙方必须指派一名劳务管理员,在乙方施工人员进场7天内向甲方提供进场施工人员的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籍贯、文化程度)、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每月提供工人工资表报甲方。乙方必须按照要求时间提供施工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如不能按期提供,甲方对乙方按照每延误一天处500元/天的违约金。
(5) 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甲方有权清退乙方或将乙方工作内容切割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提出任何异议和索赔。
19. 索赔
19.1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 /
20. 保险
20.1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1)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为其使用的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办理保险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分包人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发生承包人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3)若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分包人承担。
21. 担保
21.1 承包人 要求 (要求/不要求)分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 结算金额的10%,从每期进度款中扣除 ,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特别说明:履约保证金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抵押金(占比40%)、材料使用抵押金(占比 30 %)、工期质量抵押金(占比 30 %)
21.2 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不适用工程款支付担保
21.3 关于担保的其他约定:分包人作为中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将直接转变为分包人对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分包人补足,多余部分由承包人退还。在中标单位施工完毕,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后30天内无息返还。承包人在未收到分包人提供的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前,有权不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空中飞行物坠落;其他非承包方和分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且已使得工程或重要节点的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气温低于零下摄氏三十度;气温高于摄氏四十五度。
22.3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相关约定,但因此延误的工期,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申请顺延,否则将视为分包人放弃向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权利。
23. 争议
因本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
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依法向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补充条款
24.1分包人应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4.2.分包人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办理劳动备案;分包人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同时,分包人要以先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为基本原则,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4.3分包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需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日期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 24.4分包人应督促农民工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务工期间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要密切关注委托监护质量,对无力监护或者监护不到位的受委托人要及时更换;督促务工父母要每周不少于 1 次与子女沟通交流,利用春节或寒暑假等节假日尽量与子女团聚或见面每年不少于 1 次,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学习生活和思想。
24.5对于不具备成熟劳务企业的地区,要建档立卡贫困户务工人员以班组形式安置劳动就业,实现精准脱贫。如项目位于甘肃省康乐县、卓尼县、康县定点扶贫政治责任区,应本着“一人就业,全家脱贫”的工作思路,结合工程项目劳务用工需求,合理安置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并对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法权益监督保障措施。对于具备成熟劳务企业的地区,要扶持该地区劳务企业(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为主)做强做大,巩固劳务扶贫工作成果。 24.6分包人应加强对农民工的进场教育,教育内容不限于安全生产教育、合理合法维权方法及上述有关内容,要积极组织相关考试,将教育情况、考试情况录入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
24.7 分包人若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损害原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情况,补休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并由此引起的其他工程延期等其他任何影响,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1
价格汇总及明细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以我名义授权委托先生为我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负责参加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 的投标及过程经营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和工程款结算办理、劳务费收取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过程中全权代表我公司行使职权,其在上述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名留样:
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月工资
在场时间
联系方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分包方进场之前需呈交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编号等,以供总包方审核。以上所有管理人员需全职驻工地,如离开工地需向总包方进行登记备案。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缺席人员,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处以罚款,按缺席时间及缺席人员相应的月工资进行一定额度的罚款,总包方有权将该罚款从应支付给分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劳务管理费用不得因工期延长而增加,以上报价已考虑风险,不再做任何调整。
附件4: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承包人: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分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承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分包人责任
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分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承包人、分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5
工程质量保修书
总包方(全称)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全称)
为保证 太平桥大街4号院加固改造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总包方和分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分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
(2)
(3)
2 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土方工程为 设计使用年限 年 ;
(2)其他项目
3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分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天内派人修理。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总包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按照保修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分包方接到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方实施保修。
3.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总包方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其它
5.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总包方、分包方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总 包 方(公章): 分 包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6
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总包单位):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分包范围及作业内容
(一)工程名称: 太平桥大街4号院加固改造工程
(二)本合同分包范围 : 同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分包合同。
(三)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同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分包合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甲方对乙方的施工安全有监督、检查、处罚的权利。
(三)甲方按规定对乙方进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考核。
(四)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和行为,并按甲方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五)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六)甲方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
(七)按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履约保证”约定额度的40%计算并留作安全履约保留金。
乙方所负责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月内,若无安全异常及违规现象出现,由甲方将安全履约保留金不计利息支付给乙方;若有罚款,甲方扣除罚款后将保留金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二)乙方负责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服从甲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甲方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管理。对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乙方必须按要求按时限整改。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五)乙方在施工作业前须按甲方要求搭设好安全防护设施。
(六)乙方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乙方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按照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
(七)乙方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并按规定做好工人劳动保护工作,向所使用的人员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八)乙方须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履行签字手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乙方不得安排没有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乙方须根据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应的工伤保险,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若甲方为乙方代办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十)施工过程中需要新进场人员的,乙方必须备齐相关人员资料和手续,在人员进场前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并配合甲方对拟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凡未经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进场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不得使用(含租赁)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机具和设备,所有进场设备必须报所在甲方项目验收备案,方可进场使用。
(十一)按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履约保证”约定额度的40%计算并交纳安全履约保留金。
第四条 乙方人员进场后,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乙方负有对工人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每日班前安全教育的责任,并做好教育记录,履行签字手续。乙方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作业。
第五条 乙方负责向所属人员配发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按规定要求正确配戴。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第六条 由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使用的合同中规定的需要自备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行提供,且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日常的检查、维修、保养。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如确定需要拆除改动的,必须由乙方安全管理人员书面提出,经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所造成的后果,由拆除方人员及其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人员施工前,必须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隐患排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经施工就表示该作业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或处于安全状态。乙方没有履行作业前安全检查职责,造成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气、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有权发出隐患通知书,乙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于重大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乙方必须无条件遵从,并按要求按时限整改完毕后方可申请复工。若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处罚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罚款单在甲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即生效,乙方在接到罚款通知后一周内向总包单位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的加倍处罚,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若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等情形,导致甲方遭受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管理公司或监理公司处罚或其他经济损失的,概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甲方对乙方的奖罚按甲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甲方和甲方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作业。
(二)必须执行交底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经交底禁止作业。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人员禁止作业。
(四)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五)禁止攀爬各类脚手架、跨越防护栏杆、穿行有禁行标志的出入口。
(六)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七)楼层上施工人员禁止向下投掷物品、抛撒材料和垃圾。
(八)明火作业必须开具动火证,按规定清理周围易燃物,有防火措施及看火人。
(九)禁止挪移、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警示等安全标牌。
(十)非电工禁止进行电气作业。
(十一)禁止私自拉设电线、电缆、使用电炉等电热器。
(十二)禁止私自在建筑结构中居住和储存物品。
(十三)禁止留宿外部人员。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
乙方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补偿。同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重伤事故每人次处以五万元罚款;亡人事故每死亡一人处罚三十万元。罚款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协议规定的义务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其它事宜: 单击此处输入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7:
太平桥大街4号院加固改造工程保密协议
甲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本工程为保密工程,为确保施工期间不发生失泄密问题,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合同法》和《严密防范网络泄密“十条禁令”》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书。
一、保密内容
关于太平桥大街4号院加固改造工程的相关图纸、影像资料,领导检查、视察、会议相关影像资料,现场及周边重要和敏感区域影像资料,涉及保密需求的资料、信息、图片等。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对相关图纸、影像资料进行涉密检查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对乙方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涉密事项告知的义务;
3、甲方有对乙方违约责任处罚权;
4、不定期组织保密检查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对图纸、影像资料是否涉密的知情权;
2、乙方有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并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的义务;
3、乙方所属人员配合甲方、业主进行保密审查的义务;
4、不定期进行保密自查和接受甲方、业主保密检查的义务;
5、乙方有对所属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接受处罚的义务;
6、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将相关图纸、影像资料进行外传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7、乙方所属人员不得用相机、手机等对非施工区域进行拍摄;
8、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将拍摄的本工程和周边涉密区域内相关影像资料上传至网络和他人;
9、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将本工程和周边涉密区域内所听到的或看到的涉密信息上传至网络或告知他人;
10、不得擅自复印、打印甲方提供的资料;
11、工作期间,乙方有责任保护甲方提供的资料,若因乙方过失导致资料外泄,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全部后果;
12、乙方如发生失泄密问题,有改正、补救、挽回影响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三、违约责任
本工程项目经理是本项目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保密管理全面负责。
1、乙方违反保密规定,但未造成影响的对乙方进行警告,并处罚金4000元/次。
2、乙方违反保密规定,虽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可挽回的,处罚金20000元/次,并约谈项目经理,追究其责任。
3、乙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且无法挽回的,处罚金200000元/次,并约谈总公司负责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4、乙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性质恶劣,处罚金400000元,并终止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乙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性质由业主方认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0月10日。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七、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责任人:(签字)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