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快速路及“金隅—京能”路段智能限高架【3次公告】招标公告
二环快速路及“金隅—京能”路段智能限高架【3次公告】招标公告
内蒙古能建呼和浩特市二环快速路及“金隅—京能”路段智能限高架采购申请计划项目比价采购公告【3次公告】
(标段编号[XJ2019-08-020002])
一、采购项目
1、采购内容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智能限高架 | 2车道 | 套 | 11.0 | |
2 | 智能限高架 | 3车道 | 套 | 9.0 | |
3 | 限高架蒙古包图案造型 | 根据限高架尺寸定制 | 套 | 39.0 | |
4 | 智能限高架 | 1车道 | 套 | 19.0 |
2、交货地点:呼和浩特市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
3、供货日期:签订合同后30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4、资格审查方式(线上审查/采购单位实地审查):线上
5、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需方即向供方支付合同额的30%,货到施工现场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需方再支付合同额的65%,合同额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完成1年后,设备无质量问题,由需方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6、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及地点: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有承担本项目合同的能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或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申请人,只能有一家参加采购;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供应商在近3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供应商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3、代理商注须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同一品牌的设备只能有一家单位(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制造商和其代理商同时参与采购的,只接受制造商的报价;
4、生产企业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其他特殊资质要求:
需要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电子版: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为本项目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除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以查询记录截图为准),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4)业绩证明文件(合同);近3年内(2016年7月至今)至少有1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的智能限高架设备采购服务业绩;
(5)所投主要设备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投标人为上述产品设备的制造商除外)以及所投主要设备的原厂商不少于12个月免费质保承诺函。
(6)投标货物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以上部分文件除要求提供“原件”以外,均应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商务要求
1.定义
本要求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备件、工具、手册和相关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采购人。
(6)“卖方”系指根据中标人。
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3.专利权
买方在使用卖方提供的货物过程中,卖方承担第三方提出、追究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责任。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条件
5.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5 天用电子邮件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重、总体积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快递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5.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保险
由卖方以人民币办理按照发票金额 100%的“一切险”保险。
7.采购资金支付
详见“付款方式说明”的相关规定。
8.技术资料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货物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和示意图连同货物一道交给买方。
9.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并保证其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9.2 提供的软件是最先进的,技术含量较高,并提供该软件的升级换代服务。
10.检验
10.1 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0.2 买方应会同用户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验收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和退货。
11.索赔
11.1 根据合同,买方对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要求的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1.2 如果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 7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须知第 11.1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重议付款或从卖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2.迟交货
12.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2.2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或终止合同。
1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3.违约罚款
13.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以罚款,罚金从货款中扣除,罚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1%计收。但罚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将终止此合同。
13.2 上述违约金、罚金尚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13.3 合同有效期间,中标人如没有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时,采购人对履约保证金有追索权。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4.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快递邮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3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税费
1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3 在中国境外地区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6.仲裁
16.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合同履约地仲裁机构寻求解决办法。
16.2 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6.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4 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负担。
16.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卖方违约且买方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7.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17.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18.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9.转让和分包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售后服务
20.1 售后服务承诺书
20.2 售前、售后服务内容(对有偿、无偿应分别列出)
21.验收办法及要求
21.1 外观检查
(1)检查货物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货物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4)特殊货物要依据货物的特性和合同要求及相关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进行外观检查;
21.2 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辅机、附件、配件、备件及工具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与货物配套使用的软件系统的名称、软件系统介质形式、数量等;
(3)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书等;
(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21.3 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合同技术参数指标条款、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出具验收数据单)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4)关于货物使用人员培训,必须保证使用人员能正确操作、能进行基本养护、处理一般问题;
(5)软件系统功能项目、容量、节点数、使用时间、知识产权的使用等;
(6)特殊、特种货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1.4 验收确认
货到安装调试、培训完成及预验收后,采购人安排货物最终验收时间,由采购人负责组织货物验收工作小组进行货物最终验收及上报审批工作。
22.适用法律
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3.合同生效及其他
23.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即开始生效。
23.2 合同一式 4 份,以简体中文形式,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23.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采购者,请登录内蒙古能建集采平台http://jc.imeec.cn/注册报名并通过审核后,在对应项目条目中获取详细技术、商务要求文件。
五、报名、报价时间
1、请于2019-08-05 12:00:00前,在内蒙古能建集采平台http://jc.imeec.cn/对应项目报名处进行报名并联系采购方进行审核。
2、请于2019-08-06 08:30:00前,在内蒙古能建集采平台http://jc.imeec.cn/对应项目报价处进行报价。
3、对逾期报名者、逾期报价者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内蒙古能建数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杰
联系电话:186*****464
平台操作事宜请联系采购单位代表或集采中心。
内蒙古能建数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与智能化部
2019-08-02 15:50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