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主航道周边通航水域沉船残骸清障项目

厦门港主航道周边通航水域沉船残骸清障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港航道管理站

乙方: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HC[GK]*******-1的厦门港主航道周边通航水域沉船残骸清障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22-1水运工程总承包服务水运工程总承包服务1国内226600226600海洋测绘甲级
合计:2266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陆仟陆佰元整(¥226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施工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27号;

4.3交付条件:完成清障验收工作。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测量方式:采用多波束扫测、磁力探测。2、测绘项目和工作量:以沉船中点为中心,150m×150m范围水域,采用多波束扫测和磁力仪探测方式,对碍航沉船沉物打捞后的水域进行全覆盖扫海测量(特殊浅水深区域,可采用单波束加密方式测量)和磁力扫测。3、乙方负责海图上沉船标识的撤除。。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财审后,且在海图上撤除沉船标识后,支付全部款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100财审审核后,且海图上撤除沉船标识,支付全部款项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项目结束。

10、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 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入现场工作后,因甲方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 2.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终止合同,按工程总价款的2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 3.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 4.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享有测绘成果的永久性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不受本合同期限限制。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测绘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成果,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交的资料完成非本合同目的以外的工作或向第三方转让资料及文件。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测区地理位置等)项目实施地点:厦门港主航道A’C 航段Y2#灯浮附近、3#锚地与主航道的连接水域内。作业内容:沉船残骸清障交工验收。第二条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扫测范围:为以沉船中点为中心,150m×150m 范围水域。扫测内容:本次沉船清障为整体全部清除,交工验收计划采取磁力探测进行扫测验收,同时,按照相关测量规范和标准要求,采用多波束扫测方式对碍航沉船沉物打捞后的水域进行全覆盖扫海测量(特殊浅水深区域,可采用单波束加密方式测量),以确定该水域碍航沉船、沉物清除情况及海底地形情况,并负责海图上沉船标识的清除。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序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等级1《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131-2012交通行业标准2《沿海港口航道测量技术要求》(JT/T954-2014)国家标准3《中国海图图式》(GB-12319)国家标准4《海道测量规范》(GB-12327)国家标准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国家标准其它技术要求:1. 平面控制:采用92厦门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8.5°。 2. 深度基准:当地理论最低潮面。 第四条测绘工程费:1.取费依据:以2002年颁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修订版)为依据。2.工程总价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千陆佰元整(¥226600.00元)。备注: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财审后,且在海图上撤除沉船标识后,支付全部款项。第五条甲方的义务1.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2.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该项目测量费用。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当组织测量人员按合同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测绘内容。2.按时提交测量成果资料。3.负责测量过程的自身安全工作。第七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测绘项目完成时间备 注厦门港主航道周边通航水域沉船残骸清障磁力探测和多波束扫海测量项目施工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如台风或寒流),工期顺延第八条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本工程测量成果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成果交由其他单位或项目使用,双方有义务进行保密。第九条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法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通知进入现场工作,乙方提交合格的测绘成果资料(含撤除沉船标识的海图),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并提供发票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相应工程款项。注:资金支付需财政资金到位。第十条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见下表序号成 果 名 称数 量1厦门港主航道周边通航水域沉船残骸清障磁力探测和多波束扫海测量项目技术报告壹式肆份2厦门港主航道周边通航水域沉船残骸清障磁力探测和多波束扫海测量项目测量蓝图 壹式肆份3提供撤除沉船标识的海图壹式肆份4厦门港主航道周边通航水域沉船残骸清障磁力探测和多波束扫海测量项目资料光盘壹式壹份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1. 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入现场工作后,因甲方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2.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终止合同,按工程总价款的2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2.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3.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4.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第十五条附则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厦门港航道管理站乙方: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东渡路127号一、二层住所: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刘荣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崔坤生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88*****36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江滨支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厦门市


签订日期:2019年08月0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航道 厦门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