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仙游县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
乙方:厦门垣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22]PZS[GK]*******的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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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20202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1 | 项 | 国内 | 427918 | 427918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无 | ||||
合计: | 427918.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柒仟玖佰壹拾捌元整(¥42791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50 ) 天内交货全部交货并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天地坛巷2号;
4.3交付条件:按招标人指定地点。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项目质保期为一年(技术参数中有单独说明的设备除外),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乙方承诺保修期内免费上门维护。(包含免费维修服务及免费更换零配件服务)。 2.若中标设备发生故障,乙方须在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修复; 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质保期内乙方应予以更换新设备或提供同型号代用设备;在维修及维护期内应予提供代用设备或使设备可正常运转的措施。 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免费送货、安装、调试服务。 4.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全部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严格按照相关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工期和质量。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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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所有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自检满足招标要求后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中标人提供等额收据及合同总价款全款发票,剩余5%作为保修金。 | |
2 | 5 |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中标人提供等额收据。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至质保期满及结算完质保金后。
10、违约责任
按期交货点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且上述产品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投标人还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起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权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仙游县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 | 乙方: | 厦门垣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仙游县鲤城街道天地坛巷2号 | 住所: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C之二 |
单位负责人: | 傅玉清 | 单位负责人: | 谢凯聪 |
委托代理人: | 黄萍萍 | 委托代理人: | 谢凯聪 |
联系方法: | 189*****366 | 联系方法: | 186*****872 |
开户银行: |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 |
账号: | ****************127509 | 账号: | ****************59126 |
签订地点:仙游
标签: 信息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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