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小学-零星杂工工程招标公告

京新小学-零星杂工工程招标公告




第一条 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

1.1 经招标单位资格预审,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单位均符合招标单位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可以参加本工程劳务分包项目的投标。

1.2 投标单位必须有相关资质,投标人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上证件需加盖公章;

1.3 招标文件收取一定的成本费,费用为贰佰元(¥:200元),不论是否中标,费用不退还;

1.4 无条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1.5 投标前需在云筑网注册(如已注册直接提供账号和密码),否则投标后视为废标,具体要求如下

1.5.1云筑网网址:www.yzw.cn

1.5.2须上传的附件:(1)投标前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与营业执照原件叠合在一起拍的照片电子版(2)公司授权委托书(须盖公章)。

1.5.3、注册时需填写公司所在地址、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及法人电话号码。

1.5.4、注册后需向本单位提供注册密码。

1.5.5、云筑网注册事宜联系人:杨夏152*****957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

2.2 工程地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北至中心河,南至规划初中,西至南浦路,东至相邻地块。

2.3 建设单位: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2.4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为3.48 万平方米。

2.5 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 。

2.6 其他情况介绍(工程的性质、背景、现场环境等):

工程规模:占地面积约3.02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48 万平方米。本标段装配率不低于30%。

乙方已勘查现场,施工情况已充分考虑。

第三条 现场情况简介

3.1 现场场地:本工程建筑面积 3.48 平方米。

3.2 现场临时设施情况:已完成“三通一平 ”

3.3 生活区设置:提供工人宿舍区,食堂采用承包制;铺盖等用品自理,宿舍人员按6人住宿,对住宿不足6人的收取床位空置费,按缺少人数10元/天·人扣取。用电按每人每月10度计,超出部分按市场电价两倍计收。

第四条 招标要求

4.1招标方式:本工程采用公开方式招标,从家投标单位中确定不少于 1

家投标单位为中标人(投标最高价家数直接废标,废标家数按有效投标家数1/3确定)。

4.2 招标范围:本工程为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内的杂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建筑垃圾废料清理、正常现场内及周边道路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平时各项迎检任务以及项目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具体详见清单。

工程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有权调整分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4.3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合格。

4.4 本劳务工程工期要求: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工程计划于2019 78日开工,具体开工时间以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请投标人按照甲方的进度配置相应的劳务人员数量(以甲方工程部提出的进度计划,双方签字为准)。

工程进度配合现场施工进度进行,以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必须满足甲方要求的施工进度(以甲方工程部提出进度,双方签字为准),如每超期一天,则按2000元/日罚款。)

4.5 机械材料供应方式与管理:施工方自行解决所需各种机械、材料(除规定甲供材除外,乙方材料运至项目制定地点后,由乙方自行负责材料的堆卸)。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中。现场所需材料必须检验合格,分包单位提供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复试报告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水电能源接驳点由甲方供应,由乙方在甲方现有的设备上接驳,水电接驳点与乙方设备连接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能源接驳点由甲方供应,由乙方在甲方现有的设备上接驳,水电接驳点与乙方设备连接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6 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基本条件:劳务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班组长、质量员、安全员、劳务收料员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

4.7 投标单位的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施工资质及安全资质的企业。

用工管理: 由招标单位负责项目管理,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常驻工地代表等管理的技术工人从事施工作业。

4.8 劳动合同签约率 100%;特殊工种持证率 100% ;操作工人持证率 95%

4.9 劳务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进场工人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及时将劳动合同、上岗证、身份证、联系电话、住宿房间报项目劳资管理员和安全部进行登记、教育和办理胸卡门禁卡,次月5日前向劳资管理员报考勤表和工人签字的工资表、生活费发放表;所有进场工人需经门禁考勤进出,代考勤无效,门禁考勤作为人工费结算的参考;工资有分包现行垫付。退场工人及时上报。不按时上报每次扣罚分包单位2000元一次。

4.10 劳务工工资支付承诺:按照南京市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劳务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工资至劳务工人个人,如若发生工人闹事事件,每次给予劳务公司20000元处罚。

4.11 投标保证金:

4.11.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须向招标单位缴纳2万元(贰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公司帐号转账到招标单位公司帐号,保证金转账需要备注公司名称、所要投标的项目名称、工程名称;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银行回单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该回单不要封在投标文件中,要手拿至我司,用来作为我司财务给贵司开具收据的依据

4.11.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并提交贵司开具给我司的收据后30天内予以退还(无息)。具体要求如下:

(1)收据填写方式:未中标单位需要向我司开具与所交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收据,收据交款单位: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公司,收款事由:所投标的项目以及工程名称,收据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2)打印一张《资金支付审批表》(表样见附件),填写表中“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这三个空,并加盖公司公章。

以上程序缺一不可,请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单位来我司商务管理部办理时,准备齐全,否则责任自负。

4.11.3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时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补齐。

履约保证金返还要求:将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退还

4.11.4投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招标单位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在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

第五条 投标报价要求

5.1 报价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

5.2综合单价包含内容和费用该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为完成合同约定的零星杂工工程和本招标文件4.2条约定工作所需的工具、辅材、大型机械以外的人工费、辅材费、机具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应由投标方上交地方和公司的各种管理费费用。加班、夜间施工、节假日、农忙期间的费用、务工人员的差旅费用、工地内材料的一次或多次倒运、工程施工可能发生的窝工费、投标方施工区域范围内的所有需使用的杂工费用、每次迎接上级部门检查、南京市文明标化的创卫的工地等全部零星用工、投标方施工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安全伤亡事故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包干单价中,结算价格与本条款有矛盾或不一致的,以较严格的为准。

5.3 报价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1、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可能会遇到的市场人工费变化的情况,本报价无论市场情况如何一概不调整任何费用,报价单位必须响应招标文件。2、业主方最终确定的工期节点不可改变。3、投标单位自行充分考虑工期,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投入足够人工、机械及辅材。4、因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未及时支付,而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劳务分包单位应理解并能谅解三个月内未支付进度款的风险,如超过三个月未支付总包单位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利率承担超过三个月部分的相应存款利息)。

5.4 报价中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方面的奖罚措施: 报价中设置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三项考核项目,工期进度必须确保按招标人制定的工期节点完成,否则造成的业主方罚款及招标人的一切损失在结算中扣除。

第六条 施工要求

所有零星杂工工程必须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和南京市施工规范标准相关要求。

第七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7.1工程价款支付

(1)承包人按月支付劳务分包人合格进度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劳务分包人已结算价款的70%;分包人与承包人办理完结算,且结算经公司二审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投标人已结算价款的97%,剩余3%竣工验收满两年后的30日内付。

投标人工程款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及购买辅材,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制定工资单,否则承包人有权于工程款内扣除相关款项并直接支付于工人。其中,每月付款中包括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保证金,工期进度保证金,在当月经审批的周计划、质量计划进度、安全文明计划达标后支付。

(2) 在分包内容全部完成,经项目部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在半个月内上报分包结算;分包结算经承包人项目部合约部及承包人上级合约部门审核完毕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上级合约部门审核的最终金额开齐发票;

(3) 工程结算书应在分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完成后15日内报送甲方项目经理部。报送结算的同时,要将相关的资料一并附上,由于资料不全造成结算缺项漏项后果自负,工程结算值以甲方上级合约管理部门最终审核为准(结算完成后,分包方必须按审定金额开齐发票,否则承包方有权不支付工程尾款);由于分包人不能及时上报劳务决算,造成的资金支付延期责任由分包人负责;

(4) 工程款支付需在发包方同期支付给总包方工程款的前提下进行支付,如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分包方应持理解态度,并保证现场施工正常进行。

7.2结算方式:

7.2.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投标方应根据招标人规定的格式向招标方提交由投标方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3份(电子版一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

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招标方收到投标方竣工结算文件后,核实结算文件并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具体按招标方合约商务部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核过程中投标方必须派专员进行配合工作。

7.2.2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合同书;

(4)工程竣工图(电子版,由投标方与招标方技术部人员沟通完成,以招标方技术部出具为准);

(5)工程竣工资料(电子版,由投标方与招标方技术部人员沟通完成,以招标方技术部出具为准;

(6)图纸会审记录;

(7)设计变更单及合同外工程签证单(按招标方要求办理完毕的);

(8)工程洽商记录;

(9)招标方项目经理部签发的施工指令;

(10)会议纪要;

(11)材料设备接收单;

(12)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3)招标方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4)其他结算资料;

(15)移交资料签收表。

(16)业主签发的合同管理人指令。

7.2.3招标方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按业主与招标方签订的主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须知

8.1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 投标书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密封在同一个档案袋内;

8.1.2 施工方案;

8.1.3 商务报价:

8.1.3.1 投标报价书。

8.1.3.2企业资质资信证书,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与施工资质相匹配的资质,如装饰贰级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省市信用管理手册或类似信用管理手册的资料,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必须具备的施工手续等。

8.1.3.3 投标人业绩情况,即获奖情况以及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

8.2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本企业成本价报价。

第九条 开标须知

9.1 本工程于2019 年月 日10:00 时在 云筑网 开标。

9.2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9.2.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未按时送达的;

9.2.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承诺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9.2.3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第十条 评标和中标须知

10.1 本工程由招标单位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工程部、合约部、财务部、安全部、监察室等方面的劳务人员组成。

10.2 本工程按投标单位对工期、质量、价格、提供的承诺、付款方式的承诺等综合进行评标,由公司相关部门出具当前市场参考价,以合理低价为中标价。

10.3 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以招标单位的标准示范合同为准。

10.4 封标、送标时间、工期质量保证金、投标内容达不到发标单位要求等均视为废标。

第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

11.1、招标单位将在劳务招标领导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场的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内择日开标。

11.2、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单位可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将不予参加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识、密封、盖章;

2)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委托代表人无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字迹潦草、无法辩认;

4)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6) 投标单位未在招标单位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标文件的澄清与询标会。

7)投标报价清单不是我司规定清单的。

11.3 若废标,该单位和委托代理人或班组将不可参加下一轮投标。

11.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与询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可以以询标的形式要求投标单位作进一步的确认,投标单位须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鉴及投标单位公章(在招标单位允许情况下,仅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亦可),该类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5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各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中标资格。

11.6 定标原则

(1)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合理最低价(事先由相关部门出具当前市场价为参考价);

(2)投标单位资金实力雄厚,资金承受能力最强;

(3)投标单位自我约束性条件承诺最优;

(4)投标单位信誉好,同类工程业绩能满足本工程需要;

(5)其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用设备机具能满足本工程需要;

(6)施工组织设想和确保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其主要措施简述及其承诺最优;

(7)我司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指标及其承诺(包括自我约束性违约处罚额、投标保证金额、履约保证金额)的高低以及资金支付条件等的优惠将作为评标择定中标单位的依据。

(9)招标单位不作接受最低价中标的承诺。对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将不作任何解释。

第十二条 其它补充

12.1投标方的投标书及其承诺书等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评标过程中,我公司可要求个别投标单位澄清其标书,有关澄清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有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印章;

12.3未中标单位我公司不另外通知及说明原因;

12.4投标单位可自报能免费提供的优惠条件,将在评标中单独评分;

12.5如需施工图纸或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等,请联系项目商务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

商务工程师: 姓名:胡黄彬 电话:138*****575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邓翀 电话:158*****594


附件一

资金支付审批表

中国建筑 管理表格

资金支付审批表

表格编号

CSCEC8B-FC-

申请部门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分公司商务管理部

申请时间

资金用途

经办人:

支付类型

□投资性支出 □筹资性支出 □保证金支出 □税金支出

□科技经费支出□公共费用支出 □经费拨付 □其他

申请金额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业务部门意见

财务部意见

资金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总会计师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封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 投标函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已收到的的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综合报价(见报价清单),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______天(日历日)内完成施工任务。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______ 的作为履约保证金,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4.如果我方中标,将派出_____________(劳务经理姓名)作为本工程的现场施工分包负责人,派出(安全员)作为本工程的安全负责人。

5、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款预付及支付条件。

6.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有效,若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我方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文件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阶段)

本人(姓名) 系(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 (职位)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人)的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零星杂工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司均予以承认,并视为我司所为。

代理人无转委权。

授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

有效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代理人施工工程履约结束。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编号: SGS-NJ-JXXX-LW009

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零星杂工工程

(劳务分包)

协议书

甲方(承包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劳务分包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江苏.南京.栖霞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承包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零星杂工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总包工程名称: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工程总承包(混凝土装配式)

分包工程名称: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零星杂工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北至中心河,南至规划初中,西至南浦路,东至相邻地块。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劳务分包人以包人工、运输、施工、成品保护、完工清场、质量、工期、安全文明、验收、保修等形式承包劳务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为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内的杂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建筑垃圾废料清理、正常现场内及周边道路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平时各项迎检任务以及项目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具体详见清单。

工程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有权调整分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二、分包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78日;

计划完工日期: 20199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5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的开工指令为准。

工期节点要求:满足甲方总进度计划。

三、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实测实量合格率达到100%。

四、合同价款与形式

暂定合同价(含税价)为¥元(大写:元)。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五、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补充协议书(如有);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如有);

(6)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7)图纸及其变更、修订;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总包合同中除价款、结算、付款之外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条款。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六、其他

1. 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2.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书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一式份,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

1.1.2 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1.1.3 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署的分包合同中承包范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

1.1.4 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7 劳务分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8 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9 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10 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2.3款【完工日期的确定】执行。

1.2 语言文字

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3 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承包合同约定一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

1.5 图纸

1.5.1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5.2 劳务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劳务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劳务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6 联络

1.6.1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2 接收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劳务分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8 知识产权

1.8.1 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劳务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8.2 劳务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必要时,劳务分包人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承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和服务替换,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保证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 承包人

2.1 承包合同的提供

分包人在开工前应及时向承包人了解承包合同内容,承包人可以提供承包合同供劳务分包人查阅,但有关承包合同的价格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最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1)将作业所需的用水、电、通讯接驳点等必需的条件接至劳务作业现场内;

(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进入劳务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但涉及劳务分包人需依法自行办理的手续除外;

(5)向劳务分包人进行交底。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3. 劳务分包人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

(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5)接受承包人的交底,并严格按照交底组织实施。

3.2 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劳务分包人授权后代表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劳务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开工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劳务分包人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3.4 免除承包人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劳务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劳务分包人自愿承担一定数额违约金,具体数额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 劳务作业人员

4.1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提交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承包人和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时,承包人查证属实后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每发生一例,劳务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一定数额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2.1 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4.2.2 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2.3 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包人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4.2.4 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当撤换。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1 作业安全及文明施工

5.1.1劳务分包人应根据与承包人约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劳务分包人确保施工作业面工完场清,如未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劳务分包人同意该清理费用直接在结算时扣除。

5.1.2劳务分包人对其所施工区域及所属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5.1.3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在发包人、政府等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导致处罚或影响安全文明工地评定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罚款并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 职业健康

5.2.1 劳动保护

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承包人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务分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劳务分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5.2.2 生活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自行解决管理人员及工人的食宿问题,以及办理相关证件等一切手续。

5.2.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5.2.3.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的费用。

5.2.3.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5.2.3.3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遵守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2.3.4 劳务分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

5.2.3.5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若防护设施搭设不能满足施工生产要求和规范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停工整改,若劳务分包人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合格,承包人有权解合同。

5.2.3.6 分包工程施工前,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报承包人审批;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后方可施工,非经承包人允许,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对上述方案进行变更;否则,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一切损失。

5.2.3.7 劳务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承包人负责,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劳务分包人应积极善后,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若因此致使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劳务分包人应予以赔偿,并确保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5.2.3.8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由于抢救人员生命财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同时,通过承包人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严禁假报、谎报、瞒报。

5.2.3.9 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5.2.3.10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贯彻或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绿色施工规范或标准,以及总包合同要求或承包人要求的其他绿色施工规范或标准,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2.3.11 对从事危害身体健康作业时,应对该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相关资料及时报承包人备案及告知从业人员。

5.3 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承包人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 作业期限及进度

6.1 劳务作业方案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无义务对劳务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承包人对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劳务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6.2 开始工作

6.2.1 劳务作业准备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

6.2.2 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劳务分包人下发开工指令。

6.3 作业期限延误

6.3.1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金。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劳务分包人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工程期限拖延超过30天的,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劳务单位进行施工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因此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全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劳务分包人追偿。

6.3.2 不利作业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利作业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指示,采取措施继续进行劳务作业。不利作业条件包括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不利作业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劳务作业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本条所述内容已考虑在合同工期及合同价款中,劳务分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长或补偿的要求。

6.3.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劳务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发包人审批的,则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劳务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6.3.4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只要涉及到向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进行索赔的,劳务分包人应当配合承包人进行索赔。并且,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停工指令后自行调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调配与投入,自行避免停工损失,即便出现损失的,也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3.5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劳务分包人均已考虑了该项因素,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权益主张或索赔。

6.4 工作配合

6.4.1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做好协调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6.4.2 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示予以配合,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7.1.2 上述供应计划经承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7.1.3 若承包人提供小型机具、设备等,应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劳务分包人负责机具、设备的搬运、维修、保养、归还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劳务分包人专职材料员负责验收。

7.1.4劳务分包人必须设专职材料员负责与承包人进行材料业务联系,并出具材料员的授权委托书,中途不得随意更换;未经承包人同意而更换材料员,每发生一次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7.1.5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的要求,组织好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上车、卸车、吊装、搬运、堆码、保管等,并满足现场文明施工要求。若劳务分包人的工作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或借故拖延、要求增加费用等,承包人有权将此项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以承包人与第三人结算为准,直接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7.2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丢失、损毁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

7.3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所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劳务分包人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对设备、材料进行合理使用。超出约定损耗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8. 劳务作业变化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8.1.1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

8.1.2劳务分包人认可承包人有权调整该劳务分包范围,并同意自行调节劳动力及料具设备,承诺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经济费用索赔等。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程量及本协议约定的单价来办理结算。

8.2 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9. 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市场劳务人员工资涨价等为由,主张单价调整,更不得停工,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劳务分包人提出调价主张的,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并有权解除与劳务分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受到发包人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有权向劳务分包人另行增加计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总价一定百分比承担违约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另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 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在专用条款约定。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

11.1.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1.1.2 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每月22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承包人对工作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检测。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检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11.2 进度款支付

11.2.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1.2.2不论何种付款方式,均以承包人实际收到发包人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前提条件,若发包人未能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支付或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劳务分包人同意给以承包人相应的宽限期直至发包人付款或足额付款,且劳务分包人不因此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违约金、索赔等。

11.2.3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转账、电汇等支付分包工程款,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劳务分包人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劳务分包人逾期提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供发票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承包人违约。

本合同所涉劳务分包人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增值税条款”中相关约定。

(3)劳务分包人承诺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之外的目的;如劳务分包人违反该承诺的,承包人有权从后续应付款项中,扣除劳务分包人违反该承诺使用的款项金额。

(4)因发包人不及时或欠付工程款而造成承包人不能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劳务分包人承诺自行筹集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同时劳务分包人有义务会同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

(5)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与施工班组、劳务作业人员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如确认劳务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属实,承包人有权代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1.3 支付账户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应支付至专用条款第14条约定的银行账号。

11.4 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自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劳务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工人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义务)的。

(2)劳务分包人未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足额、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的。

(3)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可在专用条款约定。

12. 验收与交付

12.1 劳务作业质量

12.1.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应进行自检。承包人有作业规范要求的,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承包人的作业规范要求。

12.1.2 承包人有权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12.1.3合同履行期间,若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无法满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劳务分包人同意无条件及时退场并向承包人赔偿一切损失,相应损失承包人有权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 参加检验与验收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材料检验,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承担相应部分的整改责任。

12.3 完工日期的确定

12.3.1 承包人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组织劳务分包工作的完工验收。

12.3.2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

12.3.3 劳务作业经承包人和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劳务作业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承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2.4 劳务作业整改

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5 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作业交付的具体条件或日期。

13.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 完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自劳务分包作业完工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劳务分包人的款项;

(3)根据合同应当扣减的款项;

(4)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13.2 完工结算审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完工结算申请单,承包人于收到之日起28天内开始审核。承包人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完成结算单的审核签字并加盖预结算专用章后,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劳务分包人对此明确知晓。除此之外,劳务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如劳务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承包人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影响承包人结算办理工作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3 完工结算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结算支付需同时符合如下全部条件后25天支付:

劳务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交齐合格资料并办理完毕最终结算;劳务分包人无拖欠工人工资;劳务分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14条约定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增值税条款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增值税”条款,双方应严格执行。

15. 违约

15.1 劳务分包人违约

15.1.1 劳务分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劳务分包人违约:

(1)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的;

(2)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

(3)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4)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

(5)劳务分包人未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

(6)其他违约情形。

15.1.2 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15.2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16.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6.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损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损失情况。

16.2.2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6.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6.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作业期限,由此导致劳务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劳务分包人在停作业期限间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6.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 保险

17.1保险办理

劳务分包人应当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劳务作业现场内自有人员、自有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劳务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7.2 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8. 索赔

18.1 配合索赔

18.1.1 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承包合同的约定。

18.1.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且承包人认为可以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则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劳务分包人应予以配合。

18.2 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并有权将相关索赔金额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9. 合同解除

19.1 合同解除的情形

19.1.1 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9.1.2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等违法行为;

(2)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无法整改的;

(3)劳务分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工作的质量、安全、作业期限,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4)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30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30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劳务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导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9.1.2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9.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9.2.1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与劳务分包人办理合同结算支付手续。

19.2.2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作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撤出劳务作业现场。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9.2.3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违约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9.2.4 合同解除退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若劳务分包人逾期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特别注意条款

21.1经济类文件生效条件

劳务分包人不得与承包人的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借款协议等,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与经济有关的签证索赔、补充协议等,必须经承包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1.2合同认同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共同确认,双方于本合同签署前已就本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自愿接受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不视为是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格式合同。

21.3特殊违约金

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违反此约定的,除转让无效和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外,劳务分包人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可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执行通用条款

1.2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合同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地方及有关部委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规范、标准及规程,同时,还需满足总包合同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现有的标准、规范发生矛盾时,执行较严格的标准、规范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当事人对于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

1.4图纸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之日后7日内,或不迟于工程开工前7日。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壹份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建筑及结构图纸

1.5 联络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杨夏

劳务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劳务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6 保密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知识产权

双方对劳务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约定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2. 承包人

2.1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1.1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的期限:承包人最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日期3天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2.1.2承包人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作业条件如下:参照通用条款

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 名:金磊

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项目经理的任务和权力,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但无权签订和修改本合同以及本承包项目的所有分供合同和承包合同

项目授权约定承包人项目部任何成员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签署项目经济资料的权限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合约经理三方会签才有效,其余人员所签署的任何与经济有关的资料均无效且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劳务分包人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参照通用条款

3.2 劳务分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权限担任劳务分包人的项目经理,代表劳务分包人履行本合同,承担分包项目劳务作业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劳务分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劳务分包人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工程劳务分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承包人向本指定账户以外账户汇款,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的时间要求及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不少于24天,每少一天,劳务分包人应承担1万元/天的违约金。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人提交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指令后7日内

3.4 免除承包人责任

劳务分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3.4条约定的,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外,还应当向承包人承担合同结算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4. 劳务作业人员

4.1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每发生一例通用条款所列事项,劳务分包人每次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

4.2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2.1 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劳务作业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每发生一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5. 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1 作业安全

5.1.1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影响安全文明工地评定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10 万元/次。

5.2 职业健康

5.2.1劳务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工人的食宿问题、办理相关证件等一切手续的处理: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宿舍 (按劳务总人数,每间8人计算;若超出提供间数,则超出间数按2000//间计收房租,用电按每人每月10度计,超出部分按市场电价两倍计收)

食堂(厨具由劳务分包人自备)、生活区卫生间、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摆放有标识,生活区由劳务分包人派专人打扫。

上述限额内房间、电费以及生活区设置、维护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超出提供宿舍间数的房租和超额电费,劳务分包人同意承包人从其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且该部分费用视为已支付工程款。

6. 作业期限及进度

6.1 劳务作业方案

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进场后一周内

6.2 作业期限延误

6.2.1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劳务分包工程期限长期拖延的处理:执行通用条款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承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材料包括:商品砼、砌块、水泥、黄砂、石子、钢丝网。

除以上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机具外,其它所有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所需用所有的材料或机具设备、三级电箱和电线、施工照明设备灯具和电线、楼层接驳点外水管等,以及工人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各种手动及电动工具、劳动工具等均由劳务分包人提供,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劳务分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机具,并提供产品合格证、质保书、试验报告等必要的资料报送工程承包人备案。必要时应先提供样品,经发包人或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分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机具的质量负责,因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所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的自备工具、机械进场前应先进行登记。

7.1.2劳务分包人应提前一周向工程承包人报送下周物资需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工程承包人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经验收后出现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7.1.3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机具要及时运抵工地现场,进场后,由双方主管人员(承包人收料员:毛元勋;分包人收料员:)共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劳务分包人对所接收的材料和机具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如劳务分包人指定的收料人员未按时到场或到场后拒绝验收合格物资,则以工程承包人物资部的签收数量为准,经工程承包人物资部经理签字后视为分包人接收。若发生超额领用或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用量增加,则此部分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7.1.4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机具,由承包人负责运至约定的地点,材料或机具的装卸,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材料或机具,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责运输和装卸。材料或机具的转运(含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和场地内的二次倒运)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7.1.5施工现场内由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机具为工程承包人所有,劳务分包人应保证将材料或机具用于本工程,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否则视为违约,向工程承包人支付采购价2倍的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应加强自身队伍的管理,若劳务分包人的人员实施或者串通第三人实施偷盗行为的,劳务分包人按被盗额的10倍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7.1.6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等增加的材料用量,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提供的机具,劳务分包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承包人,若有遗失或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施工中劳务分包人有材料浪费的现象,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所浪费材料采购价150%的违约金。

7.1.7承包人提供的周转材料及施工机具在劳务分包人使用完毕后,要及时退还给工程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周转材料其回收率不得低于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回收率。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回收率的,不足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的150%赔偿,在应付劳务分包人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木方、模板等周转材料未经工程承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随意切割,否则视为违约,工程承包人有权按照2000元/次的标准要求分包人支付违约金,且不免除分包人的赔偿责任。

7.1.8劳务分包人不能在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拆除钢管和模板等周转摊销材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工程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租赁费、工期等损失。

7.1.9由劳务分包人自携或采购供应的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及生活用具,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在退场时需经承包人同意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退场清单后方可退场。

上述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不再另行计算。

8. 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若发生因劳务分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承包人有权向劳务分包人按委托施工费用数额的 50 %收取管理费。若发生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总价 20 %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9 合同价格形式

9.1 合同价格内包含的风险

9.1.1本分包工程的价格均为含税价。加班、夜间施工、节假日、农忙期间的费用、务工人员的差旅费用、工地内材料的一次或多次倒运费用、人工费、利润、税金及附加、规费等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在工程承包范围内不再发生计时工、点工等,并不再签认包干范围以内的停窝工等费用。如发生调价行为,则按本合同结算额的80%作为最终结算款。

9.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经过劳务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劳务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2)劳务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总包工程中发生的一切配合费用。

(3)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4)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5)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6)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7)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8)其他:。

10.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0.1 劳务作业的计量

10.1.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

a、模板工程量计算:

1)模板按与混凝土接触之净面积以平米计算,不分高低长短阔窄深浅。

2)不超过0.29m2在模板中间之孔洞不予扣除,孔洞侧的面积亦不计算。超过的则予以扣除,但增加孔洞侧的面积。

3)梁与梁接合处之模板空位应予扣除。墙或柱与梁头接合处之模板空位不予扣除。墙或柱与板接合处无模板的地方不计算。

4)后浇带处只计算一次模板接触面积。

b、钢筋工程量计算:

按设计图示钢筋(网)净长度(面积)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特别强调:钢筋工程量按图示净长度计算,钢筋的损耗、接头、搭接、支撑、马凳、垫铁、定位筋不计算工程量,按规范进行的锚固计算工程量。

c、砼工程量计算:

按照图示尺寸扣除洞口后的砼入模的体积计算。

d、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附件六。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0

10.1.2计量程序

关于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的约定:劳务作业计量需附所有物资领用汇总表

(1)劳务分包人报送工作量报告的期限:每月22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1. 进度款支付

11.1.1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

1)每月20日由劳务分包人将当月完成产值报表签字盖章后报送承包人项目部的相关部门,经承包人审核后,劳务分包人应在3日内签字确认后存档,作为付款依据。如劳务分包人不报送产值报表或审核后不签字,将视为该月无产值,不需要付款,结算时本次产值亦不计入。

(2)承包人按月支付劳务分包人合格进度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劳务分包人已结算价款的70%;分包人与承包人办理完结算,且结算经公司二审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投标人已结算价款的97%,剩余3%竣工验收满两年后的30日内付。

投标人工程款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及购买辅材,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制定工资单,否则承包人有权于工程款内扣除相关款项并直接支付于工人。其中,每月付款中包括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保证金,工期进度保证金,在当月经审批的周计划、质量计划进度、安全文明计划达标后支付。

3)每次劳务分包人在收取工程价款时,应向承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人公司的正式有效发票或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应付款金额的足额发票,如不能提供,劳务分包人同意工程承包人有权拒付该次工程款。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被确认为无效发票或假发票,则应承担本合同总价1%1万元人民币(以二者数额高者为准)的违约金并继续开具有效发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4)本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款〈损失〉、工程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等),工程承包人可在阶段付款中、最终决算时、付清剩余工程款直接扣除。如果前述费用经过以上阶段仍未得到完全结清,工程承包人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5)如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承包人不能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劳务分包人承诺将自行垫付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而不会出现停工情形,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时间,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停工、工期顺延、支付利息及任何补偿。

6)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合同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20条约定处理。

7)工程承包人必须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在15.1款中指定的开户行及账户,劳务分包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的收款负责人。工程承包人不会将合同价款支付给15.1款中以外的账户,不会以现金支付合同价款,或存在其他违规支付行为的。

11.1.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2 承包人可拒绝付款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3. 验收与交付

13.1 劳务作业整改

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承包人指定期限内负责无偿整改或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选择由劳务分包人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再次整改。当承包人选择由劳务分包人维修整改时,劳务分包人应无偿整改并不得提出工期延长,同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当委托第三方维修整改时,劳务分包人承担第三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的200%

13.2 劳务作业交付

关于劳务作业交付条件与日期的约定:按合同约定工期交付

14.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4.1 完工结算申请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合同内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结算书、合同、计量审核书、签证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份数: 3

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量计算底稿、签证原件、结算汇总表、结算授权委托书

14.2 完工结算审核

完工结算审核:

1)经承包人项目部初审完毕后报承包人公司机关进行复审,经承包人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完毕后,并经承包人公司相关领导签字认可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如果劳务分包人在施工完毕后一个月内不上报结算资料,则按照承包人计算的工作量作为结算值,劳务分包人视同认可。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出具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核对工程量,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初审,如一个月内不能完成审核,则视为劳务分包人认可承包人审核金额。劳务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二审二核完毕的电话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到承包人公司进行审核认定,如果接到电话通知后,超过半个月未到承包人公司审核认定,视同认可工程承包人公司审核的结算值。

3发生设计变更,以工程承包人书面签认的变更单作为结算依据。

4)劳务分包人作为结算的现场资料(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文明等所有合同内容)必须由工程承包人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合约经理、经办人四人共同签认并签署日期,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5)若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结算送审额高于经工程承包人最终确认的劳务分包结算额的,以经工程承包人最终确认的劳务分包结算额为基数,高出百分之五以上者,按其高出值的5%作为劳务分包人的违约金。

14.3 完工结算支付

承包人完工结算支付:执行通用条款

15 增值税条款15.1 双方基本信息

承包人

名 称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纳税人身份

eq \o\ac(□,√)√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0134891128H

地 址、电 话

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025-69976997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32001594136050000328

劳务分包人

名 称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5.2 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eq \o\ac(□,√)√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15.3 发票及其他相关信息

15.3.1 劳务分包人在向承包人请款时,应根据承包人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 eq \o\ac(□,√)√专用□普通)发票。

若劳务分包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本款第1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劳务分包人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劳务分包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当在开具发票、请款之前向承包人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劳务分包人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5.3.2 劳务分包人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承包人指定人员,承包人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15.3.3 劳务分包人提供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双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15.3.4 若承包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5.3.5 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从当期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了劳务分包人的违约金、损失赔偿、代扣代缴费用等款项的,劳务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当期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含税金额,在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前,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15.3.6 违约责任

(1)若劳务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15.3.3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则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承包人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承包人拒收发票或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违约,且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务分包人在承包人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承包人。若因承包人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承包人应在拒收的同时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2)若劳务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第15.3.3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15.3.6(1)款约定外,劳务分包人还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 %的违约金或违约金1元(以二者数额高者为准)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3)若劳务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第15.3.3款的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承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劳务分包人除按第15.3.6(2)款约定承担责任外,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由于劳务分包人的不规范涉税行为导致承包人受到税务局协查并给承包人造成涉税风险和损失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甲方全部损失,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若劳务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6)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均适用于本合同中第15条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6. 违约

16.1 劳务分包人违约

16.1.1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关于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

1)劳务分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结束工作(竣工或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合同额0.5%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劳务分包人另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2%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实测实量合格率不满足合同约定要求的,每低于约定合格率1%,扣除该分部分项结算款的1%,以此类推。

(4)因劳务分包人原因,本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2% 的违约金,并承担工程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5)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无法全部或拒绝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分包内容或完成的内容达不到合约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劳务分包人结算额的2,并承担因委托第三方施工导致的工程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支出。

6)劳务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时,劳务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8. 保险

关于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劳务分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劳务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应当在入场前办妥保险,逾期未办,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并仍应完成保险办理义务,否则在此之前承包人有权拒绝劳务分包人入场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9.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19.1.1 工程签证单应按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签证单须有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工段长、施工员共同签字且日期齐全,并加盖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章和分包单位章。对签证事由和内容的描述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事由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轴线编号、构件名称等)。

19.1.2 签证单一事一单,如果发生合同内没有单价的项目,由劳务分包人在项目施工前报送单价,由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签字后报分公司商务管理部。

19.1.3签证时效:以点工和台班形式进行签证的必须在发生当日签证,其余形式的签证在完成24小时内上报签证。所有签证实行月度封存制度,每月20日前劳务分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将当月完成的签证上报承包人,并签字盖章,并由项目部报送公司商务部进行备案。如当月签证没有及时上报,将不予补办,未做备案的签证将不计入结算。现场签证单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有效,才能计入到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中。

19.1.4无效签证单:

19.1.4.1 未备案的签证

19.1.4.2没有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合约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签名不全及没有注明签证日期的;

19.1.4.3超过签证时效或竣工后突击补签的签证;

19.1.4.4非原件的签证资料;

19.1.4.5签证内容不实;对签证事由的描述太简单以致无法核定工程量;

19.1.4.6出现合同中没有的单价,未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补贴费用签证(质量奖、工期奖、标化文明奖等)。

19.1.4.7没有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的签字、未盖劳务分包人章的签证;

19.1.4.8签证内容包括在本合同单价范围内;

19.1.4.9有施工图或按有关规定、规范可以计算工程量而直接签证点工或机械台班或费用的签证。

19.1.4.10直接用发包人签证代替分包签证或不按公司规定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签证。

20. 合同解除

20.1 合同解除的情形

20.1.1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20.1.2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20.1.3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终止或解除,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2)当劳务分包人的合同履约,出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等标准有可能导致工程承包人的承包合同违约时,在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发出要求整改通知的7日后,劳务分包人未能按工程承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要求整改或其整改达不到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以向劳务分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机具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终止或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21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2.其他特别注意条款

22.1特殊违约金

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违反此约定的,除转让无效和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外,劳务分包人还应承担合同价20%的违约金。

22.2补充条款

22.2.1劳务分包人中标后7天内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2天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承包人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在该分包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劳务分包人未及时提供履约保证金,则劳务分包人同意承包人在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22.2.2分包人按要求配备塔吊指挥人员,持证上岗,接受承包人统一管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达不到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配备,相关费用按月从分包人劳务款中直接扣除。

22.2.3如遇业主、政府部门、承包人上级机关及其他相关考察、检查,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进行现场整理及清洁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2.2.4劳务分包人必须对劳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为其办理暂住证和体检卡。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协助工程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要的各类手续。如未履行前述义务,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2.2.5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月发放工人工资,发放标准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2.2.6劳务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劳务分包人保证按时将工资足额发至每个工人,非特殊情况,不准带班工长和带班组长代领劳务工人工资;劳务分包人应当用银行卡发放工资,保证一人一卡。

22.2.7劳务分包人不得出现因工人工资发放不到位引发的上访、聚众闹事事件。如出现类似问题,则由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商名单。

22.2.8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进度或质量等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但劳务分包人又无有效的改善措施,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各种经济损失在工程款结算时直接扣除。

22.2.9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整体或部分再行分包或转包。

22.2.10劳务分包人应在现场派驻完全能胜任本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班子,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工程承包人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一旦提出,劳务分包人应在7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上岗。

22.2.11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完成的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零星工程,凭工程承包人签认的签证单、质量验收合格单进行结算。

22.2.12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工程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护好周围建筑和设施。施工中不得损坏地下各种电缆及场内运输道路,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及责任。

22.2.13施工中发生的扰民及其他投诉,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处理相关事务。如劳务发包人不配合,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工程承包人因处理上述问题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22.2.14施工现场禁止有扬尘,劳务分包人要有防扬尘飞散的措施,报工程承包人审定。

22.2.15劳务分包人要防止或减轻粉尘、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2.2.16劳务分包人须配合工程承包人协调现场施工范围内的环保、城管等上级部门的关系。如劳务发包人不配合,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工程承包人因处理上述问题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22.2.17退场要求:中间因工程量减少劳务分包人部分人员退场需得到工程承包人批准,工程结束后劳务分包人接到工程承包人指令后,除结算人员、财务人员、负责人外其他施工人员无条件在5日内退场。

22.2.18劳务分包人要确保工完场清,随时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本施工范围内的周转料具及施工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外运出场,若劳务分包人不及时清理,工程承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不经劳务分包人同意而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按发生额的2倍扣除,劳务分包人给予认可。

22.2.19劳务分包人对其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若因劳务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讨薪、围堵项目部、上访等行为,劳务分包人应全力负责妥善解决,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劳务分包人同意按照拖欠总额的50-100%向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如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大于该比例违约金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向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2.2.20劳务分包人应当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需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上报承包人核查备案;未及时上报或者发现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存在作假行为,劳务分包人同意每发现一次应向承包人支付主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自劳务分包人应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应收工程款不足以覆盖违约金的劳务分包人应自违约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交。

22.2.21承包人负责督促劳务分包人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工资,一经发现劳务分包人未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劳务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权暂扣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待劳务分包人付清欠薪后再支付或者直接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分包人同意每出现一次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形,应向承包人支付主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自劳务分包人应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应收工程款不足以覆盖违约金的劳务分包人应自违约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交。

22.2.22劳务分包人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办理劳动备案,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劳动合同应在农民工进场前签署完毕,并在进场前提交承包人一份核查留存,若存在未按要求签订、提交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擅自进场情形,劳务分包人同意每发现一起该情形则应向承包人支付主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自劳务分包人应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应收工程款不足以覆盖违约金的劳务分包人应自违约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交。

22.2.23承包人应加强对劳务分包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管,要求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日期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

22.2.24承包人应加强对劳务分包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22.2.25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进场教育,教育内容不限于安全生产教育、合理合法维权方法及上述有关内容,要积极组织相关考试,将教育情况、考试情况录入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

附件1: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

附件2: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3:安全协议书

附件4: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附件5:关于合同内容的承诺书

附件6: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附件7:廉政建设协议书

附件8:项目后勤管理协议

附件9:授权委托书

附件10:工程质量专项管理协议书

附件11: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

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

序号

分部分项名称

项目特征

工作内容

数量(暂定)

单位

综合单价

合价(元)

计算规则

甲供设备及材料

说 明

不含增值税单价(元)

增值税(元)
税率 %

含增值税综合单价

说明:

以上综合单价中已包含为完成本合同合格工程量所包含的全部人工费、甲供材以外的所有材料费、机械费(除甲供机械外)、机具费、进出场费、二次和多次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种措施费、劳保费、各种保险费、成品保护费、队伍调遣费、加班费、市场风险费、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费、临时停水停电误工费、配合业主和其他分包工作所作的工序调整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综合单价闭口包干,不做任何调整。

2、

分包单位在收取工程款前,须向承包人提供税率 %的增值税发票。若分包单位提供的发票被确认为无效发票或无法抵扣的,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并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乙方(劳务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箱

备注:

该名单所列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均有权代表乙方签署往来函件,履行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劳务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协议书

甲方: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工程名称: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零星杂工工程

工程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责

1、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和实施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落实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封闭管理、员工安全和安全生产。

2、甲方的权责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甲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安全管理权,制定并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综合大检查,每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安全奖罚;督促乙方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对乙方进场工人进行公司级和项目级安全教育。每年负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时,负责对分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权拒绝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5)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负责向乙方参与施工的所有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同时监督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交底。重要分项或重点部位的要直接进行交底。交底人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交底时间。

(6)负责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

(7)负责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

(8)编制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对乙方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支付违约金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现场权。

(10)有权让乙方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1)有权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以及要求乙方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

(12)按照约定向乙方书面通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和危险情况。

(13)有权对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和防护用品有权要求拆除、更换。

(14)配合建设单位指定的第三方安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监督乙方对监测结果中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

3、乙方的权责

(1)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率不超过1‰。

(2)建立劳务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到人。

(3)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队伍中最先进场和最后退场的人员。

(4)乙方进场前,向甲方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花名册、建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调出和调进人员应事先向甲方通报。

(5)按要求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高处作业人员配好安全带,给每个施工人员配备有编号的合格安全帽,并填报发放记录。

(6)把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书面交底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并要签名,安全技术交底一式三份,施工、技术、安全三个部门存一份。

(7)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参加甲方组织的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对甲方整改通知单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按要求的时间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

(8)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负责组织对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事故案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按时进行季节变换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变换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细致进行节假日安全教育。

(9)按应急救援预案及甲方要求定期组织进行演练。

(10)足额使用本单位掌握的安全措施费用,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搞好安全防护。

(11)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认真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

(12)搭拆大型设备、脚手架和吊篮等大型设施必须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搭拆前按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中划定安全防护范围、进行周边防护、安排专人监护。

(13)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有按规定保养和维修的义务。一旦损坏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4)发生交叉作业时,在施工前,要与有交叉作业的其他队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施工的顺序、保护措施和责任。

(15)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需动火作业时,要到甲方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设置灭火器和消防工具、安排看火人员。

(16)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每天组织班组人员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要有活动记录。

(17)不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布置工人宿舍。不男女混住,由电工统一在宿舍内布线和安装插座,非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8)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每半年检查一次身体,做好饭菜留样,防止食物中毒。

(19)要指定安全巡视员(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新入场工人的安全工作,老工人要每天对工人进行提醒,告之应当注意的事项,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办理。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由甲方安排向有关方面报告。甲方和乙方组织相关人员,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拟订改进措施,对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然后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验收。

事故发生后,乙方要积极主动调动一切资源,做好善后接待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商谈赔偿等事宜。

甲方在因乙方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中支出的各种费用以及所遭受的各种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双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三、其他

奖罚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总包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违约金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下达并签字,由甲方财务负责收款并出具收款单;奖励,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书面建议,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到甲方财务取款。

乙方对甲方的处罚有异议时,可书面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复议;对项目经理的决定仍然有异议时,可向甲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议。甲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本协议适用范围:(1)人员:甲乙双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2)区域:工程地点围墙以内,大门处门边3米以内;(3)时间:自本协议书签字起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退场的第3天止。

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1.霍子龙 2. 3. 4

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1. 2. 3. 4.

上述未尽事宜,国家、地方和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甲方项目经理: 乙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为规范施工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企业就从事建筑施工分包和使用建筑劳务工作下列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总承包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分包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和接受挂靠,不使用小包工队伍和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

二、本企业使用劳务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本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的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

四、本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欠劳务工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五、本企业接受总承包方的监督与管理。执行总包方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劳务工资保障基金,在总包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总包方的要求,按时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六、在有条件的地区,委托总包方在银行开设“劳务工工资专户”,建立工资卡,将工资直接打入劳务工个人卡中,并接受总包方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企业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先行支付劳务工工资。

八、本企业拖欠劳务工工资,且处置不当导致引起工人上访, 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外,愿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接受中止分包合同的处理。并按照拖欠总额的50-100 %缴纳违约金。

九、本企业成立劳务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分别是处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企业,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企业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十、本企业在每个建筑工地张贴建筑劳务工人工作纠纷处置告示,公布劳务工工作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企业和项目部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姓名、电话和地点。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工资纠纷。

十一、本企业严格遵守总包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接受总包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5:

关于合同内容的承诺书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接贵司的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零星杂工工程,我公司承诺严格服从贵司在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项目上的管理,遵守贵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司特做以下承诺:

1、我司经考察现场、研究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据此进行投标报价并确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我司承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的施工和保修。

2、我司承诺严格按照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项目部的施工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并且不以任何理由聚众闹事、影响工程承包人和业主正常工作、上访、中止或停止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子目的施工。否则,我司无条件退场,且工程承包人有权以已支付工程款额度作为结算金额。

3、我司承诺严格按照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项目部的要求,无条件配合有关安装、专业分包等单位的施工作业,并且无条件给予配合。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施工,并按照其他队伍施工所需2倍费用从我司工程款进行扣除。

4、我司承诺,严格按照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项目部的要求,无条件负责安装、专业分包等单位所要求的开孔、开槽与后期恢复,以及安装、专业分包等单位施工完毕后所遗留的洞口封堵、封闭等所有工作,并且不以任何理由不予施工。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行施工,并按照其他队伍施工所需2倍费用从我司工程款进行扣除。

5、我司承诺,因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能未包含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项目的所有工程子目,工程承包人有权指定我司施工本工程量清单之外的新增工程子目,我司将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无条件服从,并且按市场合理低价予以计价。

6、我司承诺所有我司需购买的材料、机械及手头工具,均以我司的名义购买,并完全支付款项,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及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我司承担与工程承包人无关。

7、我司承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劳务用工工资均由我司及时支付,任何劳务纠纷及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我司承担与工程承包人无关。如果由此给工程承包人带来损失,我司同意全部从我司工程款中扣除。

8、我司承诺本工程的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无论市场发生任何变化均不调整。如我司提出调价款的要求将视为我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我司无条件退场,并同意以退场前所完成工程量的80%的价款结算。

9、我司承诺每月上报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项目部本月的产值报表,并配合项目部审核,如不上报或不配合审核将视为本月无产值,且在结算时该月的产值以零计算。

10、我司承诺每月20日前上报该月签证,并积极配合项目部进行月度封存,如当月签证未及时上报,将自动放弃该部分签证费用。

11、如我公司完工后一个月内不及时上报结算将同意工程承包人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项目部的结算为最终结算值。

12、我司承诺如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费用均由我司承担。

13、我司承诺由于我司施工质量未达到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我司在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项目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如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行施工,并按照其他队伍施工所需2倍费用从我司工程款进行扣除。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附件6: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计算1/2 面积。可利用的坡屋顶、场馆看台内空间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3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箕。

4建筑物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5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计算面积。

6高低联跨的建筑物,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7变形缝(即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二、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1、单层建筑物

按外墙勒脚以上墙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墙体的按墙体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墙体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2多层建筑物

1)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墙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有永久性顶盖(不含玻璃顶)的出入口,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保温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4、特殊情况

1)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可以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m且有墙体围护的计算全面积。

2)设计加以利用、无墙体围护但有柱体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

3)建筑物内有围护结构(包括柱体)的架空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算。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4)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5)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6)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7)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含柱体围护)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9)地下架空车库,如果有墙体结构且超过2.2m的,按照墙体结构计算。如没有墙体结构仅有柱体结构的按柱体外围1/2计算。

10)采光井有屋盖,仅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三、下列项目不计算面积:

1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及建筑物净高低于1.2m的。

2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

3无顶盖的采光井、天井、竖井、建筑物内看不到的变形缝。

4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5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6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8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保温层、幕墙、线条、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指无门窗与室内连通的阳台)、挑廊。

9无永久性顶盖(含钢化玻璃制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汽车坡道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10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11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工程承包人:(公章) 工程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项目经理: 开户银行:

账 号:

日期: 日期:

附件7:

廉政建设协议书

甲方: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甲方廉政建设,避免在工程分包中的不正之风,根据甲方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就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项目,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不得规避招标或违反招标程序确定分包人,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有针对性地故意设定条件,以不公正的方法确定分包人。乙方不得在此之前或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否则,一经查实,终止合同执行,并追究责任方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合同签订后,甲方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索取钱物、接受吃请和馈赠;不得参与乙方付费的娱乐、消费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属个人的开支;乙方人员不得向甲方人员行贿和请客送礼,不得借业务活动之便变相行贿。违者除没收相关钱物外,对甲方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乙方按相应金额的2倍进行违约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甲方人员不得安插自己的亲友在乙方工作,乙方不得借照顾之名安排甲方人员亲友的工作。违者除令被安插人员在两天内退出外,对甲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对乙方按每人每次5元给予违约金。

四、双方人员的违纪行为,各方均有责任向其上级报告,所有贿赂物品一律没收上交;对举报者,按举报有功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甲方乙方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协议,遵纪守法,相互监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廉政建设。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款项付清为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件8:

项目后勤管理协议

甲 方: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乙 方:

为保证生活区生活质量,规范项目临设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第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项目部生活区内彩钢板房,有偿(分包人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为准)提供乙方使用,每间房建筑面积约 20平方米(费用明细详见第三条),每间按照 8 人安排,未经甲方允许,宿舍内不得使用空调、电饭锅等高功率电器,否则按甲方生活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工人食堂(厨具由乙方自备)由甲方提供,工人宿舍区卫生要求乙方派专人负责,食堂、生活区卫生间、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摆放有标识,生活区等公共区域由甲方派专人打扫。水电费由乙方按电表度数方支付。

第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按照工人实际进场时间登记,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退出房间。乙方遵守的规定:

1、宿舍内床应统一摆放,床上用品(被、褥)应清洁卫生叠放整齐,床下鞋盆物品摆放统一整齐,房间卫生保持清洁。

2、房间内禁止私拉电线,乱接外接电源,严禁烧电饭锅,电炉等。如发现一次给予严厉处罚,处罚金额为: 200元。

3、保护好自己物品和财产,丢失,遗失,由自己负责。

4、自觉尊守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恶意损坏造成项目部生活设施财产,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将对该施工班组进行严厉处罚,处罚标准为元。

5、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发现一次按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 500元不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6、出宿舍后严禁赤膊,光背,穿拖鞋外出,轻者批评教育,严重者按项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 200元不等。

7、每栋应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扫,门前及走廊卫生。各施工单位及班组按合同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每月不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4、严禁在宿舍内做饭、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拉乱接电线。

5、严禁在生活区范围内打架斗殴。

6、不服从《生活区管理条例》 。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居住期间不得破坏房屋,如有破坏乙方按市场价赔偿。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收回房屋。

3.本规定中乙方有偿使用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房屋,向甲方支付合同额0.1%/天违约金,甲方仍有终止提供临时设施的权利。

4.在租房期间如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项目经理: 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9:

授权委托书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兹授权我单位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作为我单位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在我单位中标的

工程(项目)中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办理结算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该代理人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单位,我单位均予承认并视同我单位行为,由我单位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有效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我单位施工工程履约结束。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附件10:

工程质量专项管理协议书

工程名称: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零星杂工工程

工程承包人(甲方):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乙方):

为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加强施工质量过程管控,进一步促进分包单位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效果上的有效落实,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水平;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本协议的期限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止。

第三条:质量管理:

3.1 项目负责人及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甲方委派金磊为项目经理(身份证号:34082119830311521X)、邓翀为质量检查员(身份证号:52020119920210161X),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身份证号:)、为质量检查员(身份证号:),代表乙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甲方技术质量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2 本项目质量管理目标

3.2.1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3.2.2 土建质量目标:南京市优质结构奖

3.2.3 钢结构专业目标:合格

3.2.4 装饰装修目标:合格

3.2.5 安装专业目标:合格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义务:

4.1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的统一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4.2 甲方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总设计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创优策划、验收程序等,并进行现场指导。

4.3 甲方负责向乙方发放图纸、设计变更等。

4.4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违章操作,严重危害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5 经甲方质检员口头要求、或下发整改通知单后,未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按照甲方项目部所制订的《工程项目质量奖罚管理规定》进行质量罚款,对质量管理较好的项目根据质量评比情况进行奖励,质量奖罚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质量奖罚单。对于甲方出具的罚款通知单,以罚款通知单下发之日为生效之日。

4.6 甲方有权对乙方未经自检的工程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5.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5.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现行有效规程、规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目标。

5.3 在工程开工前,乙方须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等报甲方确认备案。乙方备案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在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相符,必须持证上岗。

5.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样板引路”制度进行施工,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乙方要先做好样板,经甲方、监理或建设单位验收批准后方可大面积施工,未经验收批准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无样板验收而擅自施工的分项工程,不计入乙方工程量。

5.5 乙方班组进入现场施工前,乙方班组长必须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乙方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自行组织对专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内容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各类法规、规范及文件、甲方项目部技术质量要求,交底材料和内容应签字并交甲方项目部备案。

5.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技术交底施工,要随时接受政府、建设、监理、甲方的质量监督检查。

5.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做好工程施工中的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5.8 工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等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后,报甲方验收,乙方质检员、乙方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监理确认后签字。当过程验收检验不合格时,甲方质检员行使否决权,检验验收不予通过。乙方要服从甲方质检员的意见组织返修,直至合格后,重新组织检验验收。

5.9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责令其拆除并无条件重新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5.10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1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质量管理,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质量检查和质量专题会议,接受甲方的质量罚款,并对质量问题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5.12 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严重缺陷,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不得隐瞒,必须按处理措施或方案进行整改,严禁私自处理。

5.13 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5.14 乙方符合甲方《工程项目质量奖罚管理规定》奖励条款的,有权获得奖励。

5.15 对于甲方不按协议或规范要求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进行施工。

5.16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验收,严禁材料、设备未经验收而进场使用。

第六条:违反规定的处罚细则

6.1 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规定,每次处罚2000元。

6.2 不按设计图进行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施工的,处罚1000元/次。

6.3 违反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要求野蛮施工,处罚1000元/次。

6.4 分项工程(工序)未经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罚1000元/次。

6.5 未落实“三检”验收制度,处罚500元/次,未经自检合格报验的,处罚500元/次。

6.6 分包材料进场前必须按要求进行报验,未按程序报验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罚款1000~5000元/次。

6.7 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处罚500元,每一增加一次累加处罚500元。

6.8 未经同意擅自修补,隐瞒施工质量问题,处罚1000~2000元/处。

6.9 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或修复,处罚1000元/次。

6.10 不服从甲方及上级单位质量管理和要求,处罚2000元/次。

6.11 未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验收和检查,处罚500元/次。

6.12 对质量整改通知单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及书面回复(回复附整改后照片),如不按要求整改或不落实整改,处罚500~2000元/次。

6.13 连续两次出现同种质量问题,每增加一次罚款金额增加500~1000元(以甲方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中存在的问题为准)。

6.14 未按规定配备质检员,处罚5000元。

6.15 施工样板未经确认而大面积施工或未按照要求进行样板施工的,处罚2000元。

6.16 未按规定对施工成品采取保护措施,根据损坏程度赔偿,并处罚500~1000元/处。

6.17 甲方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必须及时落实整改,如发现班组反应缓慢或者不落实整改,每次处罚500~3000元。

6.18因不良行为和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如信用扣分、黄红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项处罚10000元以上。

注:上述罚款行为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罚款视为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选择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也可在最终结算后在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和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 : 乙方负责人:

公 章: 公 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1

质量保修书

工程承包人(甲方):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分 包 人(乙方):

为保证江北新区京新小学项目零星杂工工程(下称“本工程”)的正常使用,工程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一致,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分包人的分包工程签订本质量保修书。

一、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少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其中:

1、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门窗框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工程项目的防渗漏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

3、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5、供热系统的质量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系统的质量保修期为2个供冷期;

6、室外道路、地下污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7、其他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

若总承包合同或法律法规对分部分项工程有更长的质量保修期规定,则分包人应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内,若某个项目经过维修,则该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其维修完毕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若某个项目经过多次维修,则该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其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保修范围

1、分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范围包括其依据本合同(含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所承接的施工项目和所供应的全部物料。

2、除业主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外,专业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均属分包人的保修责任范围。

三、保修费用

1、分包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2、由于分包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承包人,发包人,业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该分包人无条件承担。

3、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履行保修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工程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以及连带责任的,分包人应赔偿工程承包人的损失。

4、各分包人应当遵照工程承包人发出的维修通知,具体负责维修工作。若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或者工程承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分包人应承担全部费用;每出现一次前述行为,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1万元违约金。

四、保修处理时限:

1、分包工程出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包括但不限于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和线路故障,分包人承诺在工程承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12小时内完成维修。

发生其他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工程承包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其他情况下,分包人须在工程承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二日(48小时)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分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故不能履行或者完成保修义务的,应及时告知工程承包人说明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取得工程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提不出正当理由或解决方案的,视为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其他约定:

1、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工程承包人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工程承包人和业主协商提出保修方案,由分包人负责实施。

2、每次维修完毕后,分包人应填写维修单交工程承包人,业主或物业签字验收。

3、质保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工程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和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仍可向分包人追偿:

1)接到报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明示或暗示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或未完成保修义务而又不能提供解决方案的;

3)紧急情况下,不履行保修义务,将严重影响生产或生活的;

4)对同一位置或部件经过三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的;

5)因现场保修人员的服务行为引起投诉的;

6)分包人破产或丧失相应资质,而又不能提出解决方案的;

7)出现其他违反本保修书及合同约定保修义务行为的。

4、无论工程质量问题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分包人均应在接到通知后,进行维修。经判定,不属分包人责任的,由责任方向分包人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

5、分包人同意在质量保修期满后至本工程有效使用年限内,按工程承包人的要求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格收取费用。

6、本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应当支付给工程承包人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和委托整改费用,工程承包人有权从质保金或从其他应付分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如质保金金额不足,工程承包人有权继续要求分包人承担(包括从其他应付分包人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人追偿)。

六、质量保修金

保修期结束后,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分包人已经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且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工程承包人向分包人签发《保修完成证书》,分包人的保修义务视为履行完毕。

质量保修期结束且无任何遗留问题的,由工程承包人出具书面的质量保修期结束证明,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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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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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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