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室外分类垃圾桶
采购室外分类垃圾桶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
乙方:厦门奇霖工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3]ZCZB[GK]*******的采购室外分类垃圾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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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180201 | 塑料制品 | 塑料制品 | 3125 | 个 | 国内 | 309.68 | 967750 | 奇霖牌 | 120L垃圾桶整体规格:长612mm(±10mm)*宽470mm(±10mm)*970mm(±10mm),(不含轮轴和踩脚长度)。240L垃圾桶整体规格:长786mm(±10mm)*宽580mm(±10mm)*1099mm(±10mm),(不含轮轴和踩脚长度)。 | 无 | ||||
合计: | 9677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9677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和光里66号;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及招标文件规定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交货时,甲乙双方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内容与质量标准、甲方实际的需求、参考乙方提供的样品对产品进行验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如果现质量和数量问题必须在3日内提出解决,使用后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邀请。具体如下:。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每批次产品交付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该批次费用给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交付正规等额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责任。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履行期限至合同履行结束止(质量保证期自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且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24个月)。
10、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未按约定日期交货超过二个月,则每周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若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货款超过二个月,则每天支付乙方违约金按合同的万分之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 | 乙方: | 厦门奇霖工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和光里66号 | 住所: |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东坂西路8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8*****912 | 联系方法: | ********53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市农行东孚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 |
签订地点: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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